英文哲学论文范例6篇

英文哲学论文

英文哲学论文范文1

关键词:研究生哲学专业英语课程;专业与英语的结合;课程改革;教师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09-0103-02

笔者作为英语专业教师担任哲学专业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已经两年有余,在教学过程中,笔者逐渐发现,研究生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存在很多问题,如课程目标,实施手段,教材建设等等。关于这些问题已经有不少论文进行讨论。本文只探讨一个问题,以此为突破口,并提供一个自己的解决方案。

本文要讨论的是研究生专业英语教学这个最常见的问题:专业和英语分别是两张皮,无法有机结合。学哲学专业的英语水平不够,学英语专业的人哲学水平不够。导致的问题是,哲学专业老师担任专业英语教学,将重心放在专业内容的讲解上,复杂一点的原著语言自己都读不明白,遑论给学生讲清楚,学生受到的专业英语训练自然不足;英语专业的老师担任专业英语教学,则哲学理论修养不足,只能小心翼翼地在语言圈子内徘徊,学生对原著的提问一旦超过语言进入内容层面,老师就无法将理论问题阐述明白。笔者当年曾旁听过一门哲学专业英语课程,讲义是马克思早年未完成的著作,《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英文版。当时的课程教师不是哲学专业的老师。笔者清楚记得该老师在整理这部著作的思路时遇到的尴尬。讲义中有这样一段英文:

Truth, the cognition of which is the business of philosophy, was in the hands of Hegel no longer an aggregate of finished dogmatic statements, which, once discovered, had merely to be learned by heart. Truth lay now in the process of cognition itself, in the long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science, which mounts from lower to ever higher levels of knowledge without ever reaching, by discovering so-called absolute truth, a point at which it can proceed no further, where it would have nothing more to do than to fold its hands and gaze with wonder at the absolute truth to which it had attained[1].

这段英文比较平易,理解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学生问了一个问题:真理不再是既定教条的集合体,而是一个过程。这个观点在哲学史上有什么意义?往小处说,恩格斯在讨论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为什么要总结黑格尔的这个贡献?笔者清楚地记得,专业课程的老师当场傻眼,其他同学则在脸上写满了鄙夷。同样,在另一次哲学专业英语课堂上,哲学专业老师讲解《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的英文版。恩格斯专门用一段话讨论马克思的第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唯物史观。英文原文如下:

Just as Darwin discovered the law of development of organic nature, so Marx discovered the law of development of human history: the simple fact, hitherto concealed by an overgrowth of ideology, that mankind must first of all eat, drink, have shelter and clothing, before it can pursue politics, science, art, religion, etc.; that therefore the production of the immediate material means of subsistence and consequently the degre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ttained by a given people or during a given epoch form the foundation upon which the state institutions, the legal conceptions, art, and even the ideas on religion, of the people concerned have been evolved, and in the light of which they must, therefore, be explained, instead of vice versa, as had hitherto been the case[2].

恩格斯一气呵成,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含义讲得非常清楚。但是这位老师被复杂的句法彻底搅晕,最后直接要求同学去找官方译本对照阅读。他的要求引来学生毫不客气的白眼。

这就是研究生哲学专业英语教学的一个很大问题:课程老师无法同时解决自己的语言问题和专业问题,因此不是在语言上,就是在专业上遇到问题。更糟糕的是,在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大量老师也匆忙上马,专业课程出现老师语言能力和专业能力双重不过关的情况。

仔细思考,便能发现问题来自以下的未经反思与检验的错误认识:英语专业的老师认为,上课前浏览教材或讲义内的生词即可。没有生词,自己的阅读能力又强,讲解就应该没有问题。这个想法是十分肤浅有害的。因为一个英语词汇,你不认识它,你认为查阅字典后就认识了。但是这样你只是知道了一个词的名称(常常就是汉语翻译),而不是内涵。哲学不是经验科学,基础性词汇内涵很大,只知道一个哲学词用汉语如何说远远不够。例如, “metaphysics”一词,老师仅仅知道翻译成“形而上学”就远远不够,因为这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话语中和在西方哲学话语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涵义。科任老师对哲学专业词汇的掌握如果不能从名称上升到涵义,可想而知他的教学经不起学生的任何发问。

认为只要没有生词就能胜任哲学专业英语教学,这种看法还有一个错误: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话语模式。如果老师不深入其中,接受熏陶,那么他的课程讲解就无法显示专业水准,出现理论表述的根本错误也不知道,尤其是概念混乱而不自知。比如黑格尔的著作《精神现象学》的序言是“论科学认识”,第一节和第一小节分别是“当代的科学任务”和“真理之为科学的体系”。 要理解序言,别的不说,先得知道黑格尔所讲的科学是什么东西吧。记得我在讲课过程中提到这本书时,就有学生问我“李老师,黑格尔是个哲学家,为什么一直在讲科学的问题?”这个学生的问题概念混乱而不自知的典型。这个学生理解的科学是自然科学,可能还有社会科学,但多半是社会科学。启蒙运动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自然科学逐渐确立自己的地位乃至霸权。但是在黑格尔的理论话语中,科学根本不是那种科学,尤其不是以数理逻辑为基础,借重试验的那种意义上的科学,而是对经验,常识的超越,是用辩证法构建的一种整体性体系性的把握精神历程的方式。可见,没有理论学习,出现概念的混乱是不容易被觉察的。

鉴于以上描述和分析的问题,笔者认为,哲学专业英语的课程应该实行改革,以提升课程老师的水准:

第一,对课程老师实行水平测试,以鉴定老师的英语水平。课程老师首先应该具备很强的基础阅读能力,能够从语言的角度,把专业课程的语言读清楚,说明白,杜绝直接用权威翻译取代英语阅读理解的做法。尤其是哲学专业课程教师,对文献很熟悉,在专业英语课程上,常常直接用讲解取代阅读。这些老师脑子里装的是权威的汉语版本,学生上课根本没有得到英语专业阅读的训练。经过鉴定,合格的老师应该在讲课的时候和学生一起,从专业英语中来,到专业英语中去,这样才能取得该有的效果。

第二,对课程老师(尤其是来自英语专业)提出专业理论素养的要求,熟悉理论体系和话语模式,明白基础性概念的内涵。通过这种要求,可以让老师跳出语言的圈子,进行理论的阐述和梳理,并回答学生的语言之外的问题,建立真正的课堂互动。比如,在讲解德国哲学家Hans Gerog Jadamer的著作《真理与方法》时,进行过理论学习的老师就能对这部著作的标题进行正确的解读:真理并不是近代符合论意义上的真理观,而是艺术作品揭示的真理;但方法却是近代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作者要证明的是:使用在近现代占霸权地位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我们没有办法获得艺术经验中的真理!作者想要证明,“科学认识不是我们认识世界和艺术经验的唯一方法,我们决不能以近代自然科学的认识和真理概念作为衡量我们其他一切认识方式的标准。”这种准确的理论话语能力是专业英语教师必须具备的。哲学专业研究生英语的课程教师如果在课程要求的压力之下,能获得理论修养和理论表达能力,那么这门课程的质量就会有很大提高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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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哲学”这个名称,我们似乎可以回顾一下科学哲学中“逻辑实证论”这个名称问世的情况。“维也纳学派”的重要成员费格尔(HerbertFeigl)曾于1932年在《哲学杂志》发表了名为《逻辑实证论——欧洲一个新的哲学运动》的具有宣言性质的论文,介绍“维也纳学派”的基本观点和任务。在美国哲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不同的反响。而“逻辑实证论”这个名称就是这篇论文首先提出的,后来就也被人广泛使用,成为经典的科学哲学的标识。那么“信息哲学”作为“新的哲学范式”的标签,无疑应归于《什么是信息哲学?》这篇论文。

费格尔首创“逻辑哲学论”名称的情况,自然使人联想到费格尔与“维也纳小组”的关系。费格尔的那篇文章实际上是在宣扬“维也纳学派”的哲学观点和任务,因为费格尔曾是维也纳学派创始人石里克(MoritzSchlick)的学生。但是,“信息哲学”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它的创始人与美国哲学界并没有类似于石里克与费格尔那样的关系。因而,将其说是欧美哲学界的互动和呼应更为贴切。在英美学术圈,往往是一个学科先在英国问世,然后再到美国完成所谓的“乘数效应”,最后达到其应有的功效。

信息哲学的研究纲领已经问世一年多了,但关于“信息哲学”的名称,国际哲学界似乎还有些方面需要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我以为也需要就名称问题检讨一下。

1、国际现状。弗洛里迪认为,关于这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的名称存在两种趋势:一是追赶时髦,如“赛伯哲学”(cyberphilosophy)、“数字哲学”(digitalphilosophy)、“计算机哲学”

(computerphilosophy);一是表达某种特殊的理论旨趣,如“计算科学哲学”(philosophyofcomputingscience)、“计算哲学”(philosophyofcomputation)、“人工智能哲学”(philosophyofartificialintelligence)、“计算机与哲学”(computerandphilosophy)、“计算与哲学”(computingandphilosophy)等。而弗洛里迪则认为,“信息哲学”(philosophyofinformation)这个名称是最令人满意的,因为它明确指称一个新兴的哲学学科。可是,一年多来事情似乎并没有那么单纯,人们对“信息哲学”这个名称还是有不同的意见。

2、PCI之一。弗洛里迪在《元哲学》(Metaphilosophy)发表的奠基性文章用的是“信息哲学”(PhilosophyofInformation,PI)。而在《布莱克威尔哲学导引丛书》

(BlackwellPhilosophyGuidesSeries),却用的是《计算与信息哲学》(PhilosophyofComputingandInformation,PCI)。这究竟是为什么?弗洛里迪的在《计算与信息哲学》的前言中是这样解释的,“对于本书的名称,布莱克维尔的哲学编辑和我同意使用“计算与信息哲学”(PCI)这个名称。PCI是个新的但依然是个鲜明的标签,希望这个新标签既可以满足学术的需要,也可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本书导言的标题是“什么是信息哲学?”,其中我对这个新的范式进行了论证,认为“信息哲学”(PI)在概念上要比现在这个名称更令人满意,因为它明确地保证了新范式背后真正的东西与名称的一致性。作为本书的基础,我认为还是将其放在网上,免费供大家使用。”不难看出,“计算与信息哲学”这个名称,显然有比较强的妥协因素在其中。其结果就是“导言”不放在这部书的印刷本中,弗洛里迪还是坚持他的理念。

3、计算与信息。那么这著作在多大程度上有悖于弗洛里迪的意愿呢?我以为瑞典学者的解释很有启发意义,可作为参考。在《科学哲学的范式转移:信息哲学与新的复兴》这篇文章中,多迪希-斯诺科维奇(GordanaDodig-Crnkovic)说:“在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中,人们分别用‘Informatik’,‘Informatique’和‘Informatica’(在英语中对应的术语是informatics)来指称computing。有意思的是英语术语computing具有经验的取向,而与之对应的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术语informatics,却具有抽象的取向。”在她看来,“这种术语的差异可以分别追溯到19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与欧洲大陆的抽象传统之间的差异。”实际上,信息与计算恰巧强调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如说,我们常说的“informatics”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统计学技术来管理信息的学科,更具体一些,它是以及时保有和在空间传输知识为目的,对于看作知识媒体的数据与信息进行系统处理的学科与技术的总称。举例来说,在基因组计划中,informatics包括发展快速搜索数据库、分析DNA序列信息、从DNA序列数据预测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方法等。

4、PCI之二。今年8月份在土耳其召开的“第二十一届世界哲学大会”(The21stWorldCongressofPhilosophy)专门新辟了一个section,其名称为philosophyofcommunicationandinformation。我注意到五年前的1998年,在美国波士顿召开的“第二十届世界哲学大会”上,并没有这个section。可以推断,作为一个新兴的哲学分支,1998年之后才引起国际哲学界的关注。这与信息哲学得以确立的时间基本吻合。参加此次大会的中国代表团成员,社科院哲学所原副所长姚介厚教授,回国后在哲学所做了专场报告,其中还专门提到这个新兴的领域,并说哲学所目前也有人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他把philosophyofcommunicationandinformation译为“交往与信息哲学”,我以为这也是个意蕴深远的理解。在中文中communication也是个外延很广的词,有“传播”的意思,在这个词项下它往往与“传输、传递(transmit)、扩散、散布、广播(dissemination,spread,broadcast)”相关联,表征的是某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单向“流动”,还有我们通常所谓的“通讯”或“通信”的意思。但是,communication这个词的真正意思是“交通、交流、交换(exchange,intercourse)、互动(interactive)”具有双向流动的意思。这使人联想起当下比较流行的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计算机网络构成的语义空间就是一个交往空间,是一个公共领域,因而在这个空间中引发的诸多话题无疑为哲学探究开辟无限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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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论语》;安乐哲;哲学诠释

《论语》是中国儒家的经典之作,也是中华文明的结晶和体现。它对中国古代思想和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引起西方传教士和汉学家的重视。孔子的思想深刻但是含蓄,许多哲学概念没有确切界定。古汉语的语言简练含糊,其古语词汇和省略语法使得文中所指并不清晰,再加上中外语言和文化的差异,给《论语》的翻译和诠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20世纪的儒学文化传播

最初的儒学传播者多为传教士,由于他们的宗教文化背景和传教动因,这些译本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郁的神学色彩及严重的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倾向。任何一个早期译本里都能够发现一些固定的惯用翻译方式,随处可见西方思想传统的痕迹。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文化的多元化和不断融合,加之70年代后期中国大陆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迅速崛起,西方人开始以一种“去文化中心主义”的他者的视角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美国的汉学界也将注意力集中到儒家思想内涵和概念的分析上来,和以往的译本相比,这一阶段大部分译本都有意识地避免西方文化前见对诠释的影响,尽量回归儒家特有的思想。

作为现代汉学家,安乐哲和罗思文翻译《论语》的时代和目的与之前各译者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正是在种种新思潮之下,诞生了安乐哲与罗思文的《论语》英译本。他们视《论语》为哲学文本,力图在英语中将孔子思想的哲学特点体现出来。

二、安乐哲、罗思文对《论语》的哲学诠释

译者将《论语》视为与西方哲学思维方式不同的哲学文本,且蕴含着现代价值,他们翻译《论语》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和西方哲学不同的思维方式,从而丰富和改造西方的文化资源,以便更好地认识自身和世界。其译本名为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A Philosophical Translation(1998),安、罗认为,对《论语》进行哲学诠释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这种“哲学性翻译”即建构《论语》的哲学语境,在该语境中进行文本的诠释和翻译。他们希望通过分析孔子世界及其人物和语言,启发西方读者尽可能原汁原味地理解儒家之道。这一英译本显示了他们多年来拒绝用西方哲学的话语来诠释中国哲学的一贯立场,即儒家著作的最终目的不在于描述世界是什么或如何,而在于指导人们怎样为人处世。

三、安、罗译本的翻译策略

安、罗认为《论语》蕴含着现代价值,是可以丰富和改造西方世界的文化资源,他们结合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和过程哲学对孔子哲学思想体系进行了重新建构,采用了异化翻译策略体现其独特性。安、罗认为古汉语是一种“过程性”、“事件性”的语言,而英语则是一种“实在性”、“本质性”的语言。与西方古代及现代的思想家不同,早期中国的思想家们并不着力探讨事物的本质。因此,译者采用的具体策略有创造新词和音译,此外也充分利用英语中现有的语言资源,这是为了体现《论语》异于西方的哲学表述方式,建构起新的表达孔子哲学的话语体系。他们的哲学诠释力求说明其所包含的形而上学是非实体的,因而应当用过程性的词汇来翻译。例如,译本中一段有关“仁”的英译。

从语法结构上来说,能向西方读者原汁原味地传达孔子思想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采用动词、动名词结构,因为这种动态性最能体现孔子思想的事件性、过程性和感受性。例如,“信”通译成trust worthy,意思是“可信的、值得信赖的”,侧重对某人结果性的、单向性评价。再如“非其鬼而祭之,谄也。” 中的“谄”用being unctuous来译,突出了“谄”的形成性、变化性特征。可见译本在思想的传达上,采取了文化顺应的策略,用中国哲学自己的视角,顺应《论语》文本语境和当今文化的平等共融的时代特点,尽量保留中国哲学的特色。综观安、罗译本,译者是试图在保持原文风貌的基础上,尽力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译文语言通达,适合西方人阅读。

四、结语

安乐哲和罗思文的中国哲学观以及对《论语》的哲学诠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们批驳了西方长期以来认为“中国没有哲学”的谬论,指出了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及其独特性,确立了中国哲学的地位。加上他们的研究视野较为宽阔,且视角和方法都不同于国内研究者,因此这为中国学界提供了学术创新的思路,可以启发国内学者用新的角度重新审视自己的历史文化,促成了与中国学者的对话。他们在翻译《论语》中通过对孔子思想的哲学解读,把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传到了西方,为中西文化在哲学层面的交流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丁四新.近年来英语世界有关孔子与《论语》的研究[J]. 哲学动态, 2006 (12).

[2]杨鹤澜.美国汉学家安乐哲的儒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3]杨伯峻.论语译注(简体字本)[M]. 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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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瑞汉教授( angus charles graham,1919-1991 )是当代英国汉学界中国古典文学研究领域的权威。1946年他就读于伦敦大学亚非学院(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1949年以优异的成绩取得文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担任古汉语讲师。1953年葛瑞汉以研究程明道与程伊川的博士论文自伦敦大学取得哲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葛瑞汉热心于漫步讲学,周游世界。他曾以访问学者、客座教授身份讲学于世界多所著名大学,如:香港大学(1954─1955年)、耶鲁大学(1966─1967年)、密歇根大学(1970年)、康耐尔人文学会(1972─1973年)、 新加坡东亚哲学研究所(1984─1986年)、台湾清华大学(1987年)、布朗大学(1988年)和夏威夷大学(1989─1990年)。1971年葛瑞汉取得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古汉语教授职位后在该位置任教十三年,成为当时伦敦大学最富盛名的中国学研究专家。1981年葛瑞汉当选为英国(文史哲)研究院院士。

葛瑞汉的中国学研究主要涉及对宋学家程氏二兄弟的哲学思想和对中国古代先秦哲学思想的研究。他在该领域的主要代表作有《中国两位哲学家:程明道与程伊川》(1958)、《理性与自然》(1985)、《中国哲学与哲学文献研究》(1986)、《阴阳与关联思维的本质》(1986)、《论道者:中国古代哲学论辩》(1989)、《理性中的非理性》(1992)。除对古代中国哲学的精湛研究外,葛瑞汉还热心于翻译中国古代哲学名著与古典诗词,出版了大量高质量的译作,最具代表性的有《庄子·内七篇和外篇选》(1981)、《列子译注》(1960)、《晚唐诗》(1965)、《西湖诗选》(1987)。

葛瑞汉对宋学家程颢(程明道)、程本文由收集整理颐(程伊川)的哲学思想很有研究。他在伦敦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开始对这两位著名哲学家的思想产生浓厚兴趣,后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系统研究。葛瑞汉1953年6月向伦敦大学提交其哲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两位哲学家:程明道与程伊川》,后又得到亚非学院的资助于1954-1955年在香港和日本游学一年。获得新资料后,葛瑞汉重新对博士论文初稿进行了修改,所成专著于1958年在英国正式出版。这本书为那些初次遇到中国十一世纪哲学思想挑战的学子们标明了起点,成为致力于这一思想研究领域的东西方学者的必读文献。该书以西方学者特有的视角,对二程的理学思想作了精湛研究。其特点有三:一是分疏了程明道与程伊川的理学范畴体系,阐明了这些范畴的意蕴;二是考究了程明道与程伊川哲学的源流,揭示了两种哲学的特质;三是比较了中国与欧洲哲学之异同,突出了二者之“异”。这部书不仅对新儒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变化起到了推动作用,而且作为研究北宋时期程明道、程伊川两位哲学家思想的最清晰、最全面的英文文献,至今仍然保持着其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

葛瑞汉最为重要的汉学名著是《论道者:中国古代哲学论辩》,该书从西方学者的视野出发,全面诠释了从孔子到荀子中国古代各家学派的哲学思想。中国学者李学勤在《论道者》中文版代序中指出的:在此之前,英国从事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学生主要从卜德教授的英译和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得到有关中国哲学研究的材料,《论道者》的出版改变了这一窘迫状况。《论道者》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天命秩序的崩溃”,葛瑞汉论述了孔子、墨子、杨朱学派、惠施与公孙龙等中国古代各家学派的思想;第二部分为“从社会危机到形而上学危机:天人相分”,葛瑞汉首先论述了从孔子到孟子时期的政府、人性问题和儒家两部经典《大学》与《中庸》,其次论述了从墨子到后墨:理性功利原则的道德再锤炼;最后论述了从杨朱学派到道家庄子返归自然以顺天的哲学思想。第三部分名为“天人分途”,分别论述了道家老子、儒家荀子和法家不同的治国理念,并对世袭君主制进行了批判,对中国无政府主义问题和道家《庄子》的原始主义等问题进行了评述。第四部分“帝国与天人的再统一”,论述了中国阴阳五行学说以及周易等中国古代宇宙论,分析了杂家学说及其儒学的胜利。

葛瑞汉对中国哲学的特点有较深刻的理解,他认为:中国人看待世界的思维和方式倾向于相互依存,而不是各自独立;整中有分,而不是部分的集合;对立的双方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矛盾;万物是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看重物之用,而不是物之质;关心相互感应,而不是因果关系。葛瑞汉《论道者》可说是他平生研究先秦哲学思想的总结,此书一经出版便赢得汉学界高度赞誉。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评论这是迄今为止所见到的有关中国古代哲学学派研究的最使人兴奋和最具洞察力的专著。在这部著作中葛瑞汉对儒家和墨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述了庄子和道家学说,讨论了像公孙龙这样的中国古代逻辑学家。李约瑟将葛瑞汉这部专著称为一部令人着迷的书。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赫伯特·芬加雷特教授认为这是一部具有可读性与权威性的中国古代思想史,一部具有哲学原创性,敏锐性与深刻洞悉的著作,并声称它定会在未来很多年成为后世学者偏爱的学术指南和激发学术发展的主要资源,并将长期居于核心地位。美国马里兰大学罗思文教授认为此书是葛瑞汉在汉学、语言学和哲学交汇处卓越学识的顶点。这部专著必将成为中国哲学课程标准教科书,其比较哲学中的许多独创观点必将为交叉文化研究的学者广为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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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哲学;法理学;唯理论;经验论

    一、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争论

    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非常不一致,在国外,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存在着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合之辨。[1](P51)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这两者的关系也进行了探讨,但认识非常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们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2](P5)有人认为这种区别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他于1881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由于受当时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的“主观性”和形而上学气味太重,主张以“法理学”这个译名代替“法哲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教育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3]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思考的对象是不同的。如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知识的学问,法哲学则是智慧的学问,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法理学以对法律现象的学理描述为其基本精神,而法哲学则以对法律现象、法律观念的哲理思辨为其基本精神。”[1](P69)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可被看作是法哲学的一个特别的式样或一个发展阶段。[1](P50)还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证法律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第三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两者思考的对象相同,但各自思考的视角、深度不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认为法理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以研究实证法律为对象的法律学(黑格尔语),或者叫作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作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可以包括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学科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4](P49)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法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5].许多学者还注意到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们都以法学的一般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由于考察中角度不同及运用方法上的差异,自身的使命和任务自然就不同。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6]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是研究的范围与角度不同。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渗透与促进的。[7]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人们对这种现象进行理论的思考、反思,形成了各种法学理论。勿庸置疑的是,英美法系大多用jurisprudence(中文常译为法理学)来表达这种理论;大陆法系则大多用legalphilosophy或philosophyoflaw(中文常译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来表达这种理论。jurisprudence一词主要有五种解释:1 法学;法律学。2 法学的一个分支。3 法律体系。4 (民法中)法院的裁判规程;判决录。5 法律知识;法律技巧[8](P958)。它与legalphilosophy(在一般人眼里,philos ophy是纯粹思辨的、抽象的和超验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种区别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用词的不同,因为这两个词的外延和内涵不尽相同,所以不应该将法哲学等同于法理学。也不能归结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都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论,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或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大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但大多是从传统哲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或区别这一视角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看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种哲学思维方式之间的差异,这是一种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差异。

    尽管“法哲学”和“法理学”在不少法学理论家的著作中是当作同一个词来运用的,如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就命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英国的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丁将他的讲演集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当今德国法学理论家考夫曼将其著作称为《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但从传统上看,英美法系选用“法理学”和大陆法系选用“法哲学”分别作为自己的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个名称的不同而已,这两者的区别乃在于各自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甚至可以说,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已贯穿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例如,众所周知,英美法律的特征是判例法,它以案情为依据,由法官归纳出其中的规则,以后的法官处理类似的案件时,或者依先前的规则为依据,或者依据新的情况引出新的规则。它具有“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的经验论特征。而大陆法系则相反,他们认为法典是高度抽象的理性化的产物,因而是可靠的,只有根据法典作出的判决才是公正合理的,这具有“照章办事”不越雷池一步的唯理论色彩。

    此处所谓的传统哲学主要是近代以来的哲学,主要是源于英国的经验论和源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黑格尔以后的科学主义思潮是经验论的继续,人文主义思潮主要是唯理论的继续。它们对西方的法学理论有重大的影响,但并没有对法律实践模式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比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及其对各自法学理论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差异。

    二、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及其对法学理论的影响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哲学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知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9](P649)因为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工作是由人去做的,而一定时代的人们总是在该时代的普遍的思维方式指导下去积累和更新知识的。“所谓普遍的思维方式,就是这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10](P10)而在西方哲学的历史上,经验论和唯理论这两种思维方式影响了西方人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领域的认识。

    经验论又称经验主义,它认为我们所有的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并通过经验而得到说明。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主义可以说是经验主义的最早形式。在近代这种思维方式流行于英伦三岛。“这与英国素有贬斥繁琐玄思,倡导科学实验的传统和崇尚工匠学问的风气有关”[11](P157)。弗兰西斯·培根是这一哲学的始祖,他开创了经验论的认识原则,认为知识是以感官为起点的,认识的成果要以经验来验证,且提出了实验证实原则,主张通过实验的验证来弥补感官经验的不足。此外,他创立了科学归纳法。这种方法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以清除理性主义所带来的谬误,培根认为这是惟一的科学的认识方法。由于他重视经验,所以也决定了他轻视理性,他说:“决不能给理智加上翅膀,而毋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后来的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等都不同程度发展了经验论原则。到了19世纪40年代实证主义则在英国广为流行,它作为科学主义思潮的源头,其思想渊源则来自于近代的经验主义。[9](P1)约翰·穆勒和赫伯特·斯宾塞主张一切知识必须建立在来自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经验是知识的惟一来源和基础。而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它的思想主要受英国的经验论影响。其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就是经验论的变种。实用主义也同样是以经验为核心,只不过是赋予了经验以更宽泛的理解,这种经验论侧重于生活、行动,主张以一种开拓精神来理解世界。

    唯理论与经验论是相对的。它认为感觉经验是不可靠的,只有理性才能为科学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我们的知识只能从理性固有的先天要素中演绎而来。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是其早期代表。在近代,法国的笛卡尔是这一思维方式的奠基者。他通过普遍怀疑的方法来寻找知识的可靠基础,最后他把知识的立足点奠定在“我思故我在”这一基本原则上,并由此出发而论证了世界的可靠性和上帝的存在。康德把理性解释为一种建立在“绝对命令”之上的、以“本体”为认识对象的思维能力,这是人所具有的先天认识能力。黑格尔则极力贬低经验,把理性(绝对精神)抬高到极至。在他看来,经验“是指直接的意识和抽象推理的意识而言的”[12](P52),它只不过是理性的一个环节而已。哲学的立足点不能是经验,而只能是理性。

    两种不同的哲学思维方式影响了英美思想家和大陆思想家对法律现象的理解。英美法理学深受经验论影响。这种法学理论主要使用经验论的方法来考察和分析法律。曾做过经验论开创者培根的秘书的霍布斯虽然多次出访欧洲大陆,深受大陆理性思潮的影响,并系统地论述了以契约论、正义论为特征的自然法理论,但在法律问题上则明显地受到经验论的影响,他认为“吾人可得国法这定义焉,即国法者,乃国家对一般人民之命令,由口说,或文字,或其他显明之符号,以表示之规则,用以分别是非,指示从违者也。”[13](P200)他对法律的这一定义可以说是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先驱。[14](P49)当经验论原则发展到休谟那里,尽管这一原则用来解决知识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但这并不影响他用经验论原则来探讨包括法律在内的知识问题。休谟的名著《人性论》的副标题就是“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他在这本著作中充分地讨论了法律、政治等问题,这足见经验论对休谟思想的影响。作为科学主义思潮源头的实证主义虽由法国的孔德创立,但却流行于英国。所以在实证主义流行的英国,出现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不会令人感到奇怪的。英国的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的鼻祖。这种法学思潮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盛极一时。美国的法理学如同其最初的移民一样来源于英国。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法官之一霍姆斯的著作《普通法》可以说是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典范,他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他所谓的经验就是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15](P279)以与英国那种严格遵循先例规则相区别。霍姆斯对经验的这种理解与美国实用主义大师詹姆斯、杜威等思想家对经验的理解如出一辙,他们都把经验解释成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而环境的变化又反过来作用于有机体及其活动,“这种行为与环境的密切联系,就形成了我们的经验”[11](P66)。

    而欧洲大陆的法学理论,即法哲学深受唯理论的影响。法哲学是以理性主义的方法或者说用抽象的思维方法来考察法律的。古罗马的斯多葛派就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变世力量,它是一切真理和权威的来源,自然也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同起来,认为理性是宇宙中的主宰力量。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14](P14)智者的理性和思想应当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以理性作为法律的根本指南的同时,理性的具体内容也是不断地变化的。欧洲大陆的法学家对此作出了他们自己的探讨。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法不是来源于“神的理性”,而是来源于他所谓的“根本理性”,这种根本理性是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这样一条根本规律。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他认为气候、土壤、宗教、货币、道德等诸多因素形成了一般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就是一种根本理性。法律就是这种精神的产物。而德国的法哲学显得尤为理性化。康德就认为法律最终要服从于道德这样的普遍理性,而这种普遍理性就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法律的合理性就存在于对理性、正义的追求之中。而最早使用“法哲学”这一词的黑格尔则是从历史理性中来考察法律,他认为法律或者说实在法是法的理念的产物。这种理念就是自由意志。他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6](P1)二战后,那种强调法律只关注“实然”而不关注“应然”的纯粹法学理论遭到人们的拒绝。而欧洲一大批法学家如意大利的G·D·韦基奥、德国的R·施塔姆勒和拉德布拉鲁赫及法国的狄骥等将分析实证主义所拒绝的“理性”、“正义”等价值因素又重新引入了法学这块领地。当萨维尼倡导历史法学派后,法律又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学者的任务是研究记录,从中提取真正代表民族天赋的规则和原则,抛弃偶然性产物。这种规则和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是内在于法律中的精神。

    如果说经验论和唯理论这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决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哲学思维方式也影响了各自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法律概念,甚至是法律实践。关于这些法学理论上的差别,美国法学家赫格特(J·E·Harget)曾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代表和以普通法系的美国为代表指出了这种差别所在,在他看来,这种差异可归纳为九个方面。德国的法学理论表现为:“①高度抽象化的理论,②以法律秩序为中心,③要求理性化,④系统的必要性,⑤谋求解决办法,⑥法院适用法律,⑦法律科学,⑧学术(科学)定向,⑨法院主要功能在于执行国家政策;而美国的法学理论表现为:①低水平抽象化,②以法律诉讼为中心,③对理性化的怀疑,④系统并不重要,⑤谋求好的辩论,⑥法院创制法律,⑦法律技术分析,⑧实践定向,⑨法院主要功能是解决案件。”[17]

    三、法学理论离不开哲学语境

    历史上各种唯理论和经验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认为知识有其客观基础。经验论者认为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经验,而唯理论者认为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理性或先天的公理。但这种思维方式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受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猛烈抨击。后现代的代表人物尽力消解传统哲学,例如法国的德雷达就主张将哲学消融于文学之中,美国的罗蒂主张取消他所谓的“大写的哲学”。实际上,后现代思想家所主张消解的哲学即传统的以知识论为核心的、高居于其他文化之上的传统哲学。这种哲学的典型代表就是唯理论和经验论。在后现代思想家看来,根本就不存在“本质”或“基础”之类的东西。他们认为传统的思维的方式只不过是一种在场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把人类的心灵比喻为一面能正确反映客观外在世界观的“自然之镜”,但这只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比喻而已。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应该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或一种语言游戏论与解释学相结合的语言哲学理论来取代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后现代哲学仍是一种哲学,是一种对传统的哲学的反叛,这种反叛实际上是借着传统哲学的语言来反对传统哲学。

    尽管反对哲学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哲学还是存在着。哲学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它比其他科学更高明,或者是“科学之科学”的地位而造成的,而是因为哲学这门学科本身并不是体现为知识而是体现为“问题”,它本身具有无限的开放性,并对现存的一切采取一种审视、批判的视角。哲学所提出的问题往往并不是哲学家本人能够回答的,它往往涉及到多种学科或学科群,有些问题可能永远也没有答案。从一定意义上说,哲学就是提问题的学科,其他学科是在回答问题。我国法理学知名学者沈宗灵先生早已指出的:“实际上任何学科都离不开哲学问题,尤其是像法学基础理论之类学科的重大理论问题,如果要深入研究,必然上升到哲学水平上去。”[18]如传统法学理论中有关法的产生、法的作用、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察和分析法律、法的合理性来源等等问题无一不与哲学问题相关联着。后现代主义哲学虽然口口声声要取消哲学,其实它只不过是哲学发展过程的一个转向而已,哲学本身没有也不可能消除。像以往哲学对法学的影响一样,后现代这一哲学语境本身也同样地影响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当今各种人文学科领域。后现代法学也随着后现代哲学应运而生了,“它是从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19]后现代法学认为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他们所坚持的这些基本观点与后现代哲学反理性、反知识、拒绝“宏观话语”、否定传统价值的思想是如出一辙的。

    此外,从总体上看,法学并不是一门自治的或自主的学科,[20](P532)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学科的渗透。自然,与法学相联系的法学理论更是如此,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哲学的渗透。法学理论并不是空中楼阁,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同时又要服务于实践。但社会实践本身并不能总结出理论来。在“实践—理论—实践”这一模式中,理论的形成处于关键环节。而在形成理论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预先假定的前提,存在着背景知识,这种预先假定的前提和背景知识主要就是一定的哲学语境,它们不仅决定着对来源于实践经验的解释,而且决定着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的特征。美国科学哲学家拉理·劳丹(LarryLau dan1941-)认为这种哲学语境构成了“研究传统”,它对具体理论具有否定性功能(如决定具体理论所要研究的范围和各种问题的重要性,决定具体概念问题产生的范围等、保护性功能(如对具体理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和辩护作用等)。[11](P316 317)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就是西方传统哲学中的经验论这一思维方式的产物,而法哲学则是唯理论这一思维方式的产物。法学理论与其哲学语境紧密相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哲学语境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如果这样来看的话,我国近年来有关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一些争论实在是没有必要的。英美法系的法理学与大陆法系的法哲学都是法学理论,它们主要是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法学理论。此处之所以强调西方哲学语境,这就意味着法学理论的广泛性。在中国哲学语境中应该有中国的法学理论,在印度哲学的语境中应该有印度的法学理论。这就使我们没有必要去纠缠于到底是用“法理学”还是用“法哲学”来指称法学的基础理论或课程这样一个问题,也没有必要去讨论“在我国,特别是在目前,在法理学之外另外创立一门法律哲学的学科是否有必要和可能?”[21](P16)这样一个问题。重要的是我们要吸收各种法学理论的长处,构筑自己的法学理论,更好地为我们的法律实践服务。

    参考文献:

    [1]郑永流 法哲学是什么?[A]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一)[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黄文艺 法哲学解说[J] 法学研究,2000,(5)。

    [3]曹义孙 论哲学化的法理学[J] 政法论坛,2000,(3)。

    [4]吕世伦,文正邦 法哲学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葛洪义 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 法商研究,1999 (6)。

    [6]李瑜青 法哲学研究的理论建构[J] 社会科学,1999,(11)。

    [7]李步云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J] 中外法学,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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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西方哲学;翻译;哲学演变

笔者在阅读现代西方哲学及其相关著作时发现,“现代西方哲学”的名称英译内涵丰富,不能仅凭字面理解,需要对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历程以及在我国传播的历史做认真探究之后方能有正确的结论。“哲学”一词的英文对应词是“philosophy”。毫无疑问,“现代西方”的对应英译为“modern western”,从翻译学的视角看,按照直译原则肯定是没有问题。问题是译成“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国内读者的理解会明白无误,但如果同国外的同行或学者进行交流,他们是否会首肯或赞许呢?这里就直接涉及到西方哲学史的发展及时间概念的划分问题。

实际上,西方人所指的modern philosophy 并不等于国内普遍所说的“现代哲学”。modern philosophy 这一类课程的内容涉及的是17至19世纪的哲学,[1]相当于国内表述的西方近代哲学。英语中找不到与“近代”相对应的词,early modern(现代前期)这一词组接近汉语中“近代”含义。我国所说的“现代”大约与英语中“later modern”(现代后期)相近。但是西方学者们不大用“现代后期哲学”这一说法,而更倾向于采用“contemporary philosophy”(当代哲学)作为学科名称。wWw.133229.COm而contemporary philosophy涵盖的内容都是关于20世纪的哲学。这在外国人是很自然的事。英语“contemporary”的原义为“同时代的,当代的”。当代哲学涉及到生活在20世纪至21世纪的哲学家的学术成果。当代哲学即20-21世纪哲学。然而这种时间概念却难以让中国人接受。我们所说的“当代”只是指20世纪的后半叶,“现代”大约指20世纪的全部。“现代”这一时间概念在有的学科里比20世纪稍长一些,在有的学科里稍短一些。

一、现代西方哲学在中国的传播

中国人所研究的现代西方哲学的时间跨度比20世纪长。把西方哲学最早传入中国的最有影响的著作应该说是严复(1845-1921)翻译的《天演论》等,其进化论思想影响了中国几代人的哲学观念,可以说,他是把西方哲学介绍到中国来的第一功臣。[2]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学科研究在20世纪的中国大体经历了四个时期。[2]第一个时期,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这是西方哲学学科研究在中国的创立期,也是中国人对于西方哲学学术研究的起步期。传播者多为社会变革的政治领袖,如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与蔡元培等。“哲学”这个新名词于1920年在梁启超主办的《新民丛报》上出现。1914年北京大学将1911年成立的“理学门”更名为“哲学门”。1917年正式改名为“哲学系”。到1919年,北京大学的哲学系还成立了哲学研究所。第二个时期,自20世纪20年代末至40年代末,即“后五四”时期。这是西方哲学在中国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取得重大进展时期。第三个时期,从1949年至70年代末,这是西方哲学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在中国的曲折时期。第四个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是对西方哲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一个再发展并走向全面繁荣时期。现在所说的现代西方哲学开始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之后,即从19世纪后期一直到现在的西方哲学;20世纪西方哲学是其中最长的一段,但不是现代西方哲学的全部。现代西方哲学是19世纪中叶以来主要流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哲学流派的总称。一般指黑格尔之后至今的西方哲学。它的特点是新流派众多、思想方式变化深刻、与现代科技与人文众学科的关系密切、对中国的现实思潮影响巨大,与未来哲学的发展息息相关。

二、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演变

黑格尔哲学是19世纪德国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体系。它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创立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具有百科全书式的丰富性,居于整个资产阶级哲学的高峰。但是,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提出了有价值的辩证法思想,认为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是一个过程,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而其内部矛盾乃是发展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立了唯物辩证法。

自黑格尔之后,出现了唯意志主义、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直觉主义、分析哲学、现象学、存在主义、解释学、西方马克思主义、实用主义、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等新流派。它们带来了西方哲学两千年来最为深刻的思想方式变革:反形而上学、反基础主义、向语言的转向、对境域的关注等,令人耳目一新,极大地丰富了人的哲学思维。这种变化使得现代西方哲学具有了很强的向其他学科渗透、与之交叉的能力以及建立新的次级学科的能力,比如科学哲学、语言哲学等。现代西方哲学与科学技术、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学科和文学艺术实践之间形成了更为密切的互动关系。而且,由于思想方式的转变,相比于传统西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有了近距离的接触和深入对话的可能。

三、现代西方哲学的几个发展阶段

现代西方哲学是西方传统哲学的继续和发展。古希腊哲学、中世纪的经院哲学、17~18世纪的理性论和经验论以及德国古典哲学等,都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不同流派发生了重大影响。传统哲学中的认识论、本体论、伦理学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是现代西方哲学所讨论和研究的重点。现代西方哲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从时间上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3]

1.19世纪40年代到19世纪末

这个时期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晚期。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出现了许多流派,如唯意志论、生命哲学、实证主义、马赫主义、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等。它们对20世纪西方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2.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这个时期,西方流行的主要哲学流派有新实在论、实用主义、人格主义、逻辑原子论、逻辑实证主义、现象学和存在主义。

新实在论形成于20世纪初,它在奥地利以f.布伦塔诺(1838~1917)、a.迈农为代表,在英国以g.e.摩尔、罗素、a.n.怀特海、s.亚历山大等人为代表,在美国则以r.b.佩里、w.p.蒙塔古等人为代表。此外,以g.桑塔雅那等人为代表的批判实在论,以r.w.塞拉斯等人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在20世纪前40年内相继流行于美国。但这一时期在美国哲学中影响最大的则是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叶在美国哲学界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代表是c.s.皮尔士、w.詹姆斯和j.杜威以及英国的f.c.s.席勒。实用主义者的基本特征是把经验当作世界的基础,强调行动和效果,反对真理的符合论。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这个时期,英美国家流行的主要是分析哲学的各个支派,在欧洲大陆国家主要有存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结构主义、现象学和解释学。

现代西方哲学的不同流派和不同哲学家,都重视并深入研究知识和真理、自然和人、语言和意义等问题。他们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阐明自己的观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叙述也可以看出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新动向。

四、结论

对于中西方学者来说,“当代”或“20世纪”、“21世纪”都只是时间性概念,“现代”则是一个表示社会与文化变迁的理论性概念,它与“传统”相对应。那么,如何确立“传统”与“现代”的界限呢?实际上,它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性的问题,而涉及到文化和思想史的发展分期。西方的现代化进程始于17世纪,因此,他们把17世纪以来的哲学当作现代哲学。而中国人对这种“现代”概念似乎难以接受。中国学者的理解是,17世纪至19世纪前期的哲学(即我们所指近代西方哲学)是一个新的传统。我们所指的西方现代哲学,既与17世纪以前的老传统又与17世纪以后新的哲学传统相分别的哲学。[4]

在《西方哲学简史》一书中,西方哲学的发展在黑格尔哲学中达到巅峰,黑格尔建立了历史上最庞大而全面的哲学体系,包括了哲学史上全部范畴和大部分重要哲学命题,来解释思想、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现象。然而,这一庞大体系在黑格尔去世后不久便崩溃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崩溃标志着西方传统哲学的终结。之后,西方哲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现代哲学阶段。“现代西方哲学”这一概念是相对于“传统哲学”而言,它指的是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因此“西方现代哲学”的中文含义既不能被翻译成modernwestern philosophy,又不能译为contemporary western philosophy或20th century western philosophy,分析西方哲学发展史的实际情形应译成western philosophy after hegel(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

参考文献:

[1]赵敦华.西方哲学的中国式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2]黄见德.20世纪西方哲学东渐史[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