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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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和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指导精神,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紧紧抓住正在开展的全省环境治理攻坚战和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行动的有利契机,坚持严打开路、以打促防、打防并举的方针,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助推我县工业转型升级,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县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联动优势,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关停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查处一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我县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矿山矿业监管力度。一是严格落实矿业权限审批制度,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发证;凡采矿权登记发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逐步淘汰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布局不合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把保证金列入矿山企业生产成本;加大对因开采造成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次生地质灾害的执法力度。使地质灾害得到优先预防和治理;对连续两年有违法图斑的持证矿山企业,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乱采滥挖、越层越界、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作为查处重点,坚决查处;对安装风机造成的植被破坏,严格督促风电企业进行恢复。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和县城周边采石厂、石灰厂、采矿厂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二是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重点研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煤矿山动态巡查督导频次,着力解决矿山非法盗采、越层越界等突出问题,对持证不全、未安装配套环保设施的,坚决控制并打压各类形式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安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新能源办、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

(二)着力强化烟尘污染治理,加强烟粉尘排放监管。加大烟尘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对超标排放烟粉尘设施进行彻底治理,淘汰落后的排放设施,实现烟粉尘达标排放;列入“十二五”规划中的污染减排项目中的污染减排工程项目确保按期完成;大力推进结构减排,坚决淘汰取缔落后生产工艺,对存在的落后生产线坚决予以取缔;县城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上采暖锅炉,取缔不必要的现有锅炉,该拆的锅炉一个不留。同时,严格项目建设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对环保“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的项目,一律不准投产;新建排气排尘治理设施必须与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等不法行为,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坚决关闭取缔;提高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改进监测手段、改善监测装备,充分发挥大气环境监测站的功能和作用。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质监局、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三)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提升燃油品质。车用汽、柴油供应标准按照省、市进度要求,及时升级至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2014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和劣质油品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进行限油整改,情形恶劣的,取消其油品销售资格。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工商局、质监局

(四)加快淘汰“黄标车”,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制淘汰财政供养单位、从事营运和公共服务的“黄标车”,鼓励私人“黄标车”提前淘汰。2014年县城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不允许上路行驶。对达到使用年限等符合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2015年底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牵头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五)大力开展煤粉尘污染治理。对国省道两侧及城镇村庄、产业园区、旅游点等环境敏感区周边煤炭经营企业、市场、砖瓦厂等污染产业。对取缔、搬迁后的场地通过植树造林进行生态恢复,防止二次扬尘污染。新建和搬迁煤炭经营企业、市场必须全部进入煤炭物流园区,经环评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工商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炭经营企业、市场、砖瓦厂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工商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下大力度开展扬尘污染治理。重点监管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抓好土方覆盖、进出车辆清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有效落实施工各阶段扬尘治理保障措施,做到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各建筑工地要做到场地围挡,场地硬化、绿化,定期洒水,原料及建筑垃圾要进行苫盖;施工车辆要封闭运输、出入场地要清洗,严防遗洒、遗漏建筑垃圾;料场要实行遮盖、围挡,建筑施工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及时清运施工道路及作业场地垃圾和堆土,切实做到平整坚实、无浮土、无积水,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境内行驶的交通车辆必须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必须密封覆盖,严防漏撒。严格控制过境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内道路。对在城区内行驶且未采取密闭措施而产生扬尘的车辆,以及泄露、遗撒垃圾污染城市街道的车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重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宾馆、酒店、饭店、餐厅、食堂等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存在选址不当,未经工商、环保、食药等部门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垃圾乱堆乱放、污水乱泼乱流、噪声扰民,未安装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置炉灶等问题的,进行全面整治。一是严把审批关。有关部门要严格餐饮业项目审批,从即日起,不再规划、设计、建设底层为餐饮业等污染严重的住宅楼;居民小区及居民楼凡是底层为店面、二楼或以上为住宅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办饮食等污染严重的行业;临街建筑底层设计为商业用房的,必须有专用的油烟、煤烟排放管道,方可批准开办餐饮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油烟净化器、防振降噪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餐饮业经营单位必须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在申领营业执照时,须出具规划、环保、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否则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已建成的餐饮业经营单位达不到环保、食药、消防要求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年审工商营业执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餐饮业经营单位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原有餐饮业经营单位,属无证无照且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对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严重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通过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影响我县环境质量、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全面完成生态示范县建设任务。

二、整治重点

着重抓好河流域段的环境保护。

三、整治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环境保护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环保职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县政府的要求狠抓落实,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对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环境污染反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情况,专题研究,制定方案,切实解决问题,把整治工作真正抓到底,抓到位。

(三)强化监管,控制源头。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与法律的手段,依法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国土、技监、安监、工商、规划、经贸、电力、金融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采选、冶炼企业。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四)严肃纪律,加强管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乡镇、单位和职能部门缺位、越位、错位造成环境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重大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入股分红等违法案件和擅自向取缔关闭企业供电、供水、提供火工产品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整治不力和整治不彻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乡镇、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文3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饮食业环境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饮食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酒楼、旅馆、招待所的餐厅和排档、火锅城、西餐厅、快餐店、饮食店、面店、酒吧、茶楼(室)等。具体整治对象应按照分类、分区域管理的要求确定,以点带面,分批实施。

饮食业污染整治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为*主要街道(道路)两侧范围等,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将适时调整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镇、*镇饮食企业为全市第一批整治试点对象。

二、整治内容

(一)根据不同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区域整治现有的饮食企业。

1.厨房面积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第一类饮食企业为无油烟排放,但有废水排放、污染较小,要求厨房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第二类饮食企业为油烟排放较小,并有废水排放,要求厨房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且独立封闭;第三类饮食企业为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较大,要求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独立封闭。(2)一般控制区域:厨房面积不做具体规定,但第二类、第三类饮食企业的厨房必须独立封闭。

2.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厨房的设置不影响市容;洗、烧、制等过程必须在厨房内完成,不得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洗菜、洗碗等作业活动;环保处理设施必须设在店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

3.油烟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规定。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达标后排放;油烟排放口应合理设置,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2)一般控制区域: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3)饮食企业的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养维修,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工作效率。

4.废水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经隔油处理后排放;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控制标准原则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执行(油、悬浮物为必测指标)。(2)一般控制区域:产生的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放。(3)废水排放原则上要接入污水管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件成熟时必须接污纳管。

5.噪声排放要求。噪声排放按《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执行。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6.推广使用液化气、电、天然气、轻柴油等清洁能源。

7.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废油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治理,并应签订相应的收集合同。

8.选址应合理,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较大影响。

(二)严格控制新开办的饮食企业的污染。对今后新开办的饮食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许可)后,方可营业。

三、整治措施

(一)成立*市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王家华副市长担任组长,周文中(市府办)、余协献(市环保局)担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园林局、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余协献兼办公室主任、孔万林(市环保局)为副主任。

(二)确定乐成镇、雁荡镇50家以上饮食企业为20*年第一批重点整治对象,并将整治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间在*日报上予以公布,营造整治氛围,形成饮食企业配合、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由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饮食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有关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环保、工商、卫生、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四)工商部门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饮食企业进行年审时,要从严把关,对没有《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乐政发〔20*〕27号)规定,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取缔。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文4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总量控制、抓大促小、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的原则,加强印染企业的污染治理,提高印染废水回用率。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降低现有企业的污染排放强度。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印染企业。

目前全区共有三家印染企业,分别为:*江南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万事利漂染有限公司、浙江亚星染纱有限公司。

三、总体目标

所有印染企业从2008年11月开始,用3年多时间,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废水污染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废水回用率不低于50%。

其中:

1、*万事利漂染有限公司必须在2009年12月30日前编制完成废水回用实施方案,2010年12月30日前全面实施完成,印染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2、*江南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编制完成废水回用实施方案,2011年12月30日前全面实施完成,印染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亚星染纱有限公司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编制完成废水回用实施方案,2011年12月30日前全面实施完成,印染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四、技术要求

1、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整治计划,并及时下达企业的整治通知,明确完成期限和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接到整治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上报治理方案。

2、所有印染企业在治理工程完成后,要保证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其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排放废水标准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本计划方案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结合起来,按照治理目标任务各施其职,相互合作,狠抓落实,督促印染企业履行治理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开展印染废水回用工程建设,保证方案的落实及治理目标的实现。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范文6

汀江流域抚市段水环境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水环境现状

汀江流域抚市段主要三条,主流域从龙潭至抚市抚溪河,支河有基安至溪联、五湖至五联。流域主要水污染有水泥厂废水、煤矿生产废水、养殖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经监测面结果水质状况下降的趋势,主要污染指标是氨氮和总磷。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工矿企业存在超标排放。主要是小煤矿大量石碴排放。

2、养殖业废水处理不到位。

2012年,我镇生猪出栏数32850万头,存栏数23860万头,大部分养殖业废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便直接排主水。

3、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施用量有上升趋势,造成农业面源污染。

4、乡村生活垃圾随意倾弃,经雨水冲刷污染河流。

5、集镇生活污水污染。由于未建污水处理厂,造成生活污水直排。

整治目标:

(一)近期整治目标

通过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内,确保流域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中长期整治目标

1、全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省控断面达标率100%,集镇集中或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2、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

3、完善镇村垃圾无害处理场建设,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80%。

整治措施

(一)加强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长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分解各部门。

(二)整治任务

1、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

老企业实施提高工程,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坚决杜绝新的工业污染源;加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全面开展养殖业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养殖审批制度,审批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养殖规划和环保要求,对未批先建、顶风抢建、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镇政府负责限期拆除,并依法查处。要扩大立体养殖、资源利用等循环经济治理模式,鼓励废物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面源的污染治理,农业部门要开展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的调研,形成具有指导性技术指南,并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流失,从而减轻对流域水体的污染。2013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将农村散养户引导到养殖集中区,大力推广猪—沼—草(木、果、菜、鱼)等立体种养模式广泛推广。

3、加强镇村环境综合整治

要加强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垃圾卫生镇场等处理设施;加强农村生活环境保护,推进镇村改水、改圈、改厕和沼气池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抓好“青山挂白”专项整治工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

1、开展汀洒流域抚市段水环境功能区划定,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同时,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同时,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措施,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2、畜医、农业站负责完善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加大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在禁建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必须坚决拆迁;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于2012年12月底之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坚决关闭;流域内所有养殖场必须在2013年底前治理达标;要疏堵结合,科学规划,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同时,做好农业面源染控制和治理。

3、村镇规划站必须加快集镇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力争2010年底完成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4、林业站要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严格落实生态村管护,改造低产林,调整树种结构、营造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积极扶持改燃节柴工作,推广以煤化柴和混合代柴煤。

5、财政所应积极筹措整治资金,加大污染整治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