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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理论范文1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主体的限制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在著作权法上,只有参与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从而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仅仅为作品创作提供条件的人则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在专利法上,也同样如此,只有参与发明创造的人才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则不能。在商标法上,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主体范围,增加了自然人等主体。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而言,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5、客体的限制
不是任何客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在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有所规定。仍以专利法为例,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但是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认可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必然结果。
二、法定的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是对权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权至上的理念下,宜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因而,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1、宪法上的限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础。我国宪法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民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民法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意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同样,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就要受到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不得恣意妄为。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知识产权法上的限制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相继产生一系列权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视为侵权等制度。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制度。商标法规定了权利穷竭制度。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制度。此外,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在一般条款中做出了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质的规定。例如,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给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也对知识产权施以一定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市场竞争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就成为其规制的对象。权利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产生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当造成的,在知识产权法上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入手,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保持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1]
5、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许可使用。权利人或拒绝许可,或利用许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过度限制被许可人,构成限制贸易或竞争的行为,从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权利人有可能凭借独占权利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若权利人不滥用此种优势地位,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否则,反垄断法就会予以干涉,以免垄断的出现。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2]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6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约束。”
6、物权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都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因而必定会存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所以,物中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受到物的所有权的限制。例如,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依法由物权人来行使,而著作权人则无法行使。
三、意定的权利限制
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权利人可依自由意志处分,或放弃全部权利,或放弃部分权利,也就是说,依个人意愿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权利人可与相对人协议约定;相对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干涉,必要时还须予以协助。开源软件与知识共享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两个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SourceInitiativeAssociation,简称OSIA),目的是尽可能统一开源软件的认证标准。[3]OSIA从软件许可入手,结合证明商标的使用,成为开源软件认定、的权威组织。截至2006年3月,OSIA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共计58种。使用人在愿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条件下,就可以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在许可使用中,开放源码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软件作者仅放弃部分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除此之外,作者还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其他权能。这说明作者只是有条件地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换言之,接受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人只是有条件地获得了某些著作权权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权,而权利仍归属于原作者。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Lessig教授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以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4]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实行“所有权利保留”(AllRightsReserved),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构成侵权。各国及各地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践表明,这种“所有权利保留”模式实际上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尤其是数字技术出现以后更是如此。在“所有权利保留”模式下的授权方式适应不了网络技术出现以后涌现的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在许多情形下使用者避开成本高昂的授权转而直接采用,由此加剧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无政府状态。与此同时,作品的创作规律表明,所有的创作都是一种积累的过程,一个社会的文化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积累,通过全社会共享创造性成果而得以丰富与发展。因此,与“所有权利保留”相对应,知识共享组织倡导“一些权利保留”(SomeRightsReserved),也即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通过免费向权利人提供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的许可协议(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由权利人自己来对其作品的使用做出合理的决定,决定放弃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6类,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目前知识共享组织已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际合作项目。该项目通过由该组织任命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翻译、本地化与推广工作。显而易见,权利人通过许可协议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使用人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
四、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一般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亦即是说,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现代各国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具有相互协调的一面。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体现出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才能得以实现。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求;一般而言,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从而成为权利人。权利人与使用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合二为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有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可能。若放任权利人的“个人本位”,权利人不许可使用,他人则永不能接近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创新就会缺乏基础。若仅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权利人施以严格的限制,他人可任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则失去保障,从而也失去了进一步从事知识创新的动力。可见,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取得利益平衡,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可行性在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必要性在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冲突性。就后者而言,要通过相应制度的创设使两者相互冲突的利益趋于平衡,这就是对权利人独占性的知识产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削弱权利人的“个人本位”,但又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协调一致。
此外,对知识产权加以适当限制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在宣布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因此,实施权利限制,发挥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文化进步的作用,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接触和使用,是保障人权所必需的。
五、权利限制的限制
权利限制既为对知识产权的抑制,就有可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不合理地限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而,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即权利限制的限制。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缔结之时,就已认识到这一点;尽管在其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但要求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既不能损害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不能损害作者的经济权利(即获得报酬的权利)。我认为,伯尔尼公约有关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与其说是对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合理使用制度,倒不如说是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再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有的权利限制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现实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权利人,呼吁限制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以著作权为例,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迅速对此做出反应,荷兰于1972年颁布复印法,主张删除“为私人使用目的而自由复制”的条款;澳大利亚1980年的版权法修改草案规定:“为教学目的而复印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者应支付报酬[5]。TRIPS因应时代的发展,也做出了与伯尔尼公约类似的规定。
权利限制的限制也为了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维持一种利益上的平衡,以免权利人受到过多的限制而使利益的天平向社会大众倾斜,其作用方式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施以适当的制约。因此,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有助于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六、选择权利限制时应考虑的因素
在创设新的权利限制以及调整已有的权利限制时,除考虑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之外,还应考虑诸多其他因素,主要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权利限制是否合理,取决于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合理的权利限制,在另一个时期内就可能被视为不合理。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上存在明显的差距,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上。发达国家拥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出口国,主张知识产以强保护,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对于权利限制予以严格限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因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强调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主张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鼓励社会公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就会较多的权利限制。
2、科技发展水平
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会引起各社会主体利益分配的变化,法律必须对此做出应有的反应,以发挥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也会引发新的权利限制。以著作权为例,因特网的出现,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与此同时因特网著作权限制制度也应运而生。
3、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限制的成本主要有制度的成本和牺牲效率的成本。[6]任何权利限制的制度都有制度的成本。如由行政机关执行权利限制的规定,必须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并配备必要的人员,机关运转费用及人员工资则是必须支出的成本。即使交由司法机关裁判,因权利限制有时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法官要绞尽脑汁,思考判决结果、裁判理由,必要时还要调查相关证据,这必将增加审判案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必将影响其他案件及时审理。此外,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的成本,从而影响知识产权利用的效率。
七、结语
尽管知识产权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但我认为,作为民事权利中的一种,知识产权还是应当遵循自由为原则、限制为例外的精神。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才能称得上名符其实的私权。
【参考文献】
[1]金晓虹,梁帮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4,24(2):22-25.
[2]张伟君.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以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C].见:陶鑫良主编.上海知识产权论坛(第2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35-137.
[3]张平,马骁.共享智慧—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解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王春燕.知识共享在中国:从理念到现实[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
知识产权管理理论范文2
10月27日,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市创业产业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作为2012上海创意产业国际论坛分论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旨在研究与探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司法与执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方法,协助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政策指引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行业之星
杨凯律师:
今年,团购的迅速兴起与产业乱像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也使得团购的知识产权话题成为焦点。由杨凯等律师的运动品牌“法国公鸡”诉嘀嗒团、走秀网推出的“法国公鸡乐卡克鞋团购”涉嫌商标侵权一案,以“法国公鸡”方胜诉告终,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杨凯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长期从事商标异议案、商标复审及争议案、商标行政诉讼案、商标侵权诉讼案、专利侵权诉讼案、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商标行政查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业务,同时负责合同审查、参与谈判并解答咨询,有丰富的诉讼及处理非诉业务的经验。
在杨凯律师执业期间,曾李宁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美国鲍斯公司、美国利惠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麦乐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国添柏岚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就专利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诉讼或行政部门查处等途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由杨凯律师等的美国Fine Art Lamps公司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产品目录和灯具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案,在取得胜诉的同时,也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将灯具产品认定为“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该案被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届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韩国首尔市举行。来自AIPPI中国分会的120多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佳律师事务所于泽辉所长以及其他8位来自中国事务所的代表成为本届大会的执委会成员,代表中国分会就2020年AIPPI世界大会的举办城市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最终AIPPI中国分会推荐的中国杭州以66%的多数票胜出,获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主办权。
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
日前,由林达刘集团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本次讲座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国企业如何获得优质专利,更好地管理及运用专利资产。与会者针对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外市场中或将面临的问题向专家提问,并对未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动态中的惩罚性赔偿表示极大关注。
知识产权管理理论范文3
【关键词】吉尔生化 知识产权 专利奖励 奖励制度
吉尔生化是一家国际领先的保护氨基酸、多肽及抗体产品的规模生产企业,公司在全球拥有五家生产基地,二个研发中心。十三年来,吉尔生化积累了大量技术秘诀,获得了一大批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成果奖项,申报中国发明专利20多项,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二十篇多肽领域科学论文。公司有目前有一个知识产权负责人员,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服务人员。目前公司有25项发明专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二十篇多肽领域科学论文。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董事长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明显了。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专利申请奖励办法》,大致内容如下:
各部门或各小组,充分挖掘潜能,进行专利的撰写,凡是新方法,新产品,以前没有报道过的都可以申请。
当专利获得受理,即有受理号后,申请人即可获得1000的奖金,如有多人合作的,由主申请人进行奖金的分配。这里的主申请人是指公司员工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主管时的名字,如果因为公司申报项目需要,另外加上去的人员则没有奖金,或不参于奖金分配。
当专利正式获得授权,申请人可另外再获得1500的奖金,分配同上。
每年统计从当年的1月1号开始到12月31号的申请专利数(只看受理的),以收到受理号的日期为准,只要受理的就算,总数最多的为科技进步奖第一名,每年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0,1200,800元的奖金奖励。如果排名并列则按照以下方法排名:先看申请人是主申请人的数量大小,再比较员工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少的优先。排名前三的每月分别加工资500,300及200元。
国外公司大多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的累积计分制: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一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也计为1点。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企业如此。各地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政策制度鼓励支持。《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已经颁布,按照这一办法,北京市将根据发明专利质量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不同,对一些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特设特别奖1项,奖金额为100万元。北京市明确奖励的重点包括: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奖励分别设立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奖金额分别为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 000元。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
现在企业和员工中间的自由双向职业选择是非常普遍的。员工一生中经历多家工作单位的情况非常正常。这就使员工对于这类专利的知识产权直接的奖励需求非常渴望,对于这类企业专利奖赏制度的奖励金额非常在意。员工对于专利实施后所产生利润的2%为报酬来支付给专利申请人这个时间长,周期跨度比较大,这个对员工发明创造的吸引力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制定一个看得见摸得着比较实惠的一个企业专利奖赏制度显得特别急切和必要。
知识产权管理理论范文4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和内容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2002年4月,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任务决定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的、符合高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管理体系,以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有效利用,真正践行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最终促进高校和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互动。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涉及著作、计算机软件、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知识产权。高校作为主要科研基地之一,其知识产权管理几乎能覆盖全部知识产权种类,其中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问题最多的部分,也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具体而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管理机制的角度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管理的原则、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的具体制度等,而后者又涉及评估机制、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利益和责任的分担机制等。具体到每一项知识产权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又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形成、保护、实施的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注意体现高校科研工作的特殊性质和规律,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鼓励创新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激励创新,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应以此为基本原则。鼓励创新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制度激励,高校管理者应当充分运用这些手段来激励科研人员创造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在实施该机制时应当注意平衡以下几方关系:
一是高校和研究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在专利的管理上尤为突出。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对于职务发明,高校应当在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同时,给科研人员以适当的奖励,以激励其继续创造。
二是产业利益与科学价值之间的抽象利益平衡。虽然促进产业发展是科研的一项重要任务,但高校的科研,与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它还肩负着基础研究的重任,它要为应用研究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高国家的科学水准与研究能力。因此,较少或没有直接经济利润的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各项评价体系中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将打击其积极性。
三是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之间的利益平衡。目前高校在评职称等各种评价制度中常常以论文的多寡来衡量,对于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的专利发明关注却较少,这也是科研人员出成果后急于,怠于寻求专利保护的重要原因。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妨碍高校的专利申请和保护。
2.加强保护原则。科研成果的产出,仅仅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迈出的第一步。如果没有保护,科研成果就不能产业化,这会严重影响科研人员和高校科研发明的积极性。前文提到的“高校成为知识产权流失的重灾区”,就是长期以来高校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的结果。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除了观念方面的原因外,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也是重要原因。一方面,许多高校领导层和管理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必要的法律、经济常识,致使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难以做出明确判断,难以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大多数科研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轻知识产权”的状况普遍存在,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产业效益。
3.促进应用的原则。应用性科研成果只有应用于产业,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才能真正实现其研究价值。为此,高校应制定相关成果转化机制。在应用性科研立项时就应考虑到其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产业利益,在研究过程中也应根据产业需求适时调整科研内容,在成果产出后还需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地将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应用和市场转化。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
早在1999年教育部3号令第16条就规定:“高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然而,至今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仍由科研处兼顾。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无法满足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需要。
有学者调查,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武汉大学为典型,其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能为:全校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申奖;专利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专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意见等。该机构涵盖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但未纳入有关知识产权转移的工作。
2. 在科研处内设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室,与其他处内机构共同管理。如大连理工大学由三个科室管理知识产权:成果科(校科协、办公室)、科技开发部(振兴办、技术转移中心)和专利中心。
3. 未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由相关科室附带管理。这属于小管理模式,侧重知识产权中对专利成果和对该成果的转化管理。
笔者认为,本着权责统一和专业化原则,科研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暂称为知识产权管理处,简称“知管处”,其下设总务科、科研科、管理科、成果转化科和法律工作室。其中,总务科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服务性工作,如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培训,制定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各项评奖工作,总管各项财政资金,协调其他各科室的工作等。科研科,是将高校原有科研处纳入改编而成,主要负责科研的前期和中期工作,如科研项目的立项、组织、登记、申报项目奖项等科研前、中期常规工作。而管理科、成果转化科和法律工作室则主要分工负责科研成果产出后的保护、转化工作,以及协助科研处做好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科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工作,包括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成果转化科负责分析市场、筛选有产业价值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负责签订、审核和管理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法律工作室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本校及其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各种合同进行审查、公证,监控知识产权市场,提出预防纠纷的各种建议。
至于其他小规模的科研高校,可以此为基础进行职能合并或舍弃。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其中利益责任分配制度和评估激励制度是最棘手、也是最重要的制度。
1. 利益责任分配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高校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平衡问题,主要包括职务发明的界定和利益分享、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的承担。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法已有界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洪堡大学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即:科研人员对其非职务发明应向学校报告,并提供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对于职务发明,在科研人员工向学校登记其发明后,学校必须在1~4个月内审查决定其是否作为发明所有人。如果学校放弃此项发明,则该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由发明人自行处理;如果学校决定为发明所有人,则学校会与发明人一起就可能的转化结果的分享问题进行协商,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学校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承担申请、维持、转化等方面的全部费用,即遵循“谁所有,谁付费”原则。对于已转让的科研成果,可从转让获益中优先支取专利维护费用。至于确定科研成果转让后的利益分享比例时,除不低于法律规定外,高校不能仅看眼前利益而打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还应统筹考虑,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和积极性。
2. 评估激励制度。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创新保障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创新效益。为此高校可引入适当的政策、物质、精神、竞争等多种激励制度,不断激发科研人员研发和保护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在对研究人员的激励上,高校应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合理的科技创新和学术贡献评价体系。既重视量的考核,更要重视质的考核 ;既重视当前的产出,也重视潜在的创新成果 ;既奖励成功,也要容忍失败。其次,在对高校整体水平的认识上,高校应自觉寻求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标准,自我检测,及时发现和改进不足之处,以免夜郎自大,造成严重后果。
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策略
前文从宏观上论述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构建,下面将结合知识产权的形成、应用过程对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策略作简要分析。
高校知识产权的形成策略
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主体,在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知识、设备和人才优势,理应为国家和社会贡献更多更优的知识产权成果。
首先,高校应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研投入,制定自己的“科研创新行动计划”,制定各项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其次,既要加强基础研究,又要走出“象牙塔”,广泛吸收社会创新要素,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委托开发、技术协作、共同研发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形成更多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力求实现产学研紧密配合、前沿问题与现实问题密切结合,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中找准自身定位,发挥自身科研的独特优势。
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首先,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应对自己的创新成果进行慎重分析,确定是采取专利保护、技术秘密还是其他保护方式。凡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再进行、评奖、产品展销等活动,防止因技术内容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将创新成果拱手让人。在这方面,我国已有不少教训,例如,中国发明的水稻插秧机被菲律宾人申请了专利,折叠式自行车被日本人申请了专利等,这都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其次,高校要经常进行专利检索和市场监控,及时发现侵权人,尽快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三,高校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专利资料。即使在面对专利诉讼时,也应灵活运用专利无效制度、在先使用制度和交叉许可谈判等诸多措施,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高校知识产权的转化策略
知识产权管理理论范文5
1.1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是说在单位开展生产以及后续的销售工作的总体步骤。该项投入活动还涵盖很多的保证活动,例如在对生产时期的危险要素监控,对潜在的隐患分析,对工作者的安全监控,对资源的使用数监控等等。
1.2单位是我们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经济活动的关键依托体,同时还是消费品制作的组织者。因此,怎样发展单位,怎样在其发展时期对其设置综合化的管控体系,是当前相关工作者要积极分析并且论述的事项。当单位开展该项投入活动的时候,怎样才可以确保该项活动为单位带来丰厚的利润,此时就要分析该项处理活动的具体内容。
1.3单位在开展该项投入工作的时候,它规定的最终意义是确保生产活动有序,确保销售工作顺畅,确保有关的工作者和技术者的生命以及财产等不受影响。因此单位的该项投入活动是一项要持续发展并且积极创新的活动。
2关于会计处理活动的措施和作用
2.1该项处理活动的客体是我们国家的各个单位中的资金管控以及运作等步骤,在具体的活动里,因为资金流通通常都是以实物为关键客体的,因此该项处理活动是确保实物流通工作开展顺畅的方式,最关键的是对我们国家的各类单位在开展安全等投入工作的精准体现。
2.2该项活动不单能将一个单位在开展投入活动是使用的资源和人力投入等需要的资金开展综合化的测评,而且还能够对投入时期的一些不利现象有效的监管。因为该项投入活动在单位的发展时期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其在开展时期和之后获取的成就的优劣挂糊到单位的发展,因此通过这个要素我们可以知道该项投入的完整性等对单位来讲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要想积极的开展好该项投入活动,就要对处理活动积极的分析。所以,投入活动和会计处理活动之间是有效联系的,必须将该项活动开展好,才可以保证投入活动能够顺畅的开展。
2.3当单位开展投入活动的时候,对会计处理活动来讲,可以使用不一样的措施来开展。首先,由于处理活动的独特意义,在开展该项处理活动的时候,在一定的层次上来讲,它有着优秀的预测意义。通过预测性不但能够结合有观点信息对资金的变动特点开展预算等,而且还可以对单位的资金流动性和发展方向开展综合化的预估。其次,如果一个单位在开展该项投入活动的时候碰到很一些严重的不利现象的话,就可以通过会计决策的措施来处理。经由这个措施能够拟定两类或是多类的方法对出现的不利现象进行论证,进而从此类措施中获取最为优秀的来落实。其中,结合决策用时,可以将该措施区分成短时间的以及长时间的。
3投入的管控措施和处理工作间的关联
3.1单位在开展该项投入活动的时候要积极的分析资源投入的运算等,此时单位在开展该项总结活动的时候,要按照最低的费用来开展前期的预算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在生产中所能发生的一系列事故所带来的损失赔偿。当开展后续活动的时候,要对账目等积极的分析,进而确保损失最下,获取最高的利润。
3.2当单位开展该项投入活动的时候,不但要分析资源投入和降低风险等的方法,而且还应该分析有关的活动设备和活动氛围的整治等工作。其中,在企业对其固有仪器以及新进仪器进行养护及管理等工作时,应该经由会计部门进行严格的核算,将安全生产投入的前期与生产中期的一系列投入总和与仪器设备的养护管理所投入的资金综合给予一定的计算分析,从而将差价降低到最小,进而让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时能够以最小的利润支出来获取最大的收益额度。
4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中的会计处理工作的研究
4.1通过对我国相关企业制度与会计
处理研究政策的结合与探析,我们可以得知在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时,对于其投入或提取的相关资源与资金的规定有着一定的明确说法,特别是对于一些工矿企业而言,在进行资金提取及运用时,需要相关部门给予严格的施工风险检测,然后通过安全检查与资金评估等方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工作进行整体的支出与收益评估。而这期间,则需要企业中的会计处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中的固有资产和提取资产进行计算与分析,特别是在生产投入中期,会计处理部门对一些资源的开发及浪费也应给予一定的数目评估,然后将这些数据统一起来,并制成相关的数据账单,从而让企业在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中的一切支出能够做到一目了然。
4.2根据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可知,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时,不仅相关的会计处理部门需要进行严谨的数据统计处理,同时还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等四项原则来办事。其间,在2006年时的记者招待会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中的一些危险因素向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提出关于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时的一些高危行为以及在生产资源管理上的问题,会议中,相关负责人指出要以实施安全第一的生产投入工作及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会计处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资源提取的合法化、规范化,积极加大生产投入中各部门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于会计处理工作要给予一定的重视;根据我国财政部所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中》可以知道,在企业实施会计处理工作时可以从一些问题的根源处着手,比如当企业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高危行为的生产投入时,其会计处理部门该如何对提取资源进行处理、相关的利润数据表与进度报告信息又该如何拟定,这些都是企业会计处理部门所要面对的重点难题。
知识产权管理理论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1.加强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管控的意义
1.1 确保建筑施工的正常运行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中最基本和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风险,及时地做出相应对策有重要的意义。另外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提前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促使建筑工程安全顺利地开展。
1.2 延长建筑工程的使用年限
做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工作是对建筑工程的技术保障和安全维护,是在确保工程|量和安全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当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的技术性能和结构耐久性。进而在建筑工程结构稳定的情况下,实现建筑工程使用年限的延长。
2.建筑施工质量的管控对策
2.1 建立有效的施工质量管控体系
建立有效的施工质量管控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明确质量目标并且将质量目标进行划分,合理地分配到每一个人身上;第二,明确施工工艺标准,做到质量控制有据可依;第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岗,实施奖罚责任制;第四,要根据具体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完善的施工质量管控措施,实施全程全方位的监控工作。
2.2 建立和完善施工原材料的管理与控制制度
首先,建立严谨的施工材料采购制度。在采购施工原材料时应该按照采购程序根据要求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指标,筛选出信誉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进行供货,以保证产品质量。当材料进场时要严格依据进场材料的验收制度对材料进行检查,例如进场材料是否有质量合格证书,对质量不合格的材料禁止入场。此外,对进场的重要材料例如钢材、水泥等材料进行抽样加强实验检测,进一步满足施工的规范和要求。其次,制定妥善的库存保管制度。将入库后的施工材料根据材料的具体性特点,分类进行妥善保管,以免因为材料的保管不当而造成材料技术指标或功能的降低甚至丧失,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2.3 建立施工质量风险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问题不是从天而降的,它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建立有效的施工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对预防和减少施工质量问题起到了行之有效的作用。质量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分为5个环节,依次是识别、评估、评价、决策及处理。其中风险识别是5个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质量控制的前提,只有充分认识到了风险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对于一些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实施有效风险管理十分有必要。
2.4 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建筑施工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因素。根据我国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情况,施工单位应该建立一套系统的人员培训体系,包含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培训周期及培训内容等等。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培训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专业知识、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上岗之前要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建筑安全生产的管控策略
3.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
建筑项目施工之前,要首先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方面的强化培训,使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生产作业。另外在建筑现场和办公场所设立相应的警示牌或者安全生产标语。每天上岗之前一定要检查是否佩戴安全帽等相关安全用品。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二是,在安全防护措施及手段方面的投入;三是,安全用品上的投入,比如安全带及安全帽等;四是,安全生产相关的视觉可识别系统上的投入,例如安全生产警示牌、规章、标语等。安全投入是整个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施工的安全规范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管控,投入新工艺新设备
建筑工程在施工之前,通常要对一些施工设施和设备如施工便道、供电系统、机械设备及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对一些施工相对较难的土方工程项目更要严格把关。在雨季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提前做好防止滑坡和坍塌情况的准备工作;在酷暑的夏季还应该做好防暑降温的作用准备,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在冬季施工过程中,则应该做好路面防滑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现阶段很多施工工地都配备安装了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止建筑工地发生触电事故。而且施工机械采用铁木跳板与自动式吊车进行施工,新工艺与新设备的投入使用,对施工安全起到了极大的预防和控制的作用。
3.3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除尘措施
建筑施工避免不了会造成场地与周围空气环境产生大量的浮尘,对施工人员或者周围的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项目部要派专人在施工场地及街道周围实施道路洒水措施,以沉降空气中的浮尘;另外施工场地中容易起灰的水泥及一些沙石散料应该进行入库或者进行覆盖处理,对长期的地面应该进行绿化或者覆盖,防止产生灰尘污染环境。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项目的逐渐增多,在新的形势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管控,从设计阶段到竣工阶段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作业,同时还要深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新设备新工艺的投入以进一步提高施工的安全系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