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骚教案范例6篇

离骚教案

离骚教案范文1

美国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积累,对高校骚扰言论的管制已日臻完善和成熟。本文拟以美国的法治实践为对象,对高校骚扰言论的管制焦点、管制目的、对象、程度等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遏制高校不当言论,重塑教师道德规范提供借鉴。

一、高校骚扰言论管制焦点:骚扰言论

管制与言论自由保障的冲突言论侵犯是一种常见的性骚扰形态。依据1997年美国教育部的指导原则,违法的高校骚扰言论可以分为“交换利益型”和“敌意环境型”两类。“交换利益型”是指行为人暗示或者明示被害人顺从其不受欢迎的骚扰言论,就能获得求学、就业方面的教育利益,否则就会受到不利对待。这类骚扰的被害人通常会具备经济性(economic)、有形(tangible)的物质损失,因为他们的考试评优、毕业推荐都需要建立在对教师不当要求的默许之上。依据民权法第七章,只要被害人能证明其受到教师的胁迫、勒索或者恐吓而不得不顺从,行为人就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文不再讨论这一情形。而“敌意环境型”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展示图像、文字、物品,或发表歧视、侮辱言论等方式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令人心生畏惧,感觉置身于“胁迫性、敌意性、冒犯性”的环境中,进而影响其学习、生活。[2]从字面意思来看“,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特别之处在于:不同于其他骚扰均强调受害人的某项人身权利被侵害,该骚扰的规范对象是整个环境而非具体权利。具体而言,行为人通过不当言论或态度开展攻势,给被害人营造出有“敌意、胁迫、冒犯性的氛围”。[3]这里的言论表达方式不限于面对面的接触,还有媒体、网络、电邮、手机视讯等。在美国,“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所在高校也要一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是,“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管理与言论自由保障之间的潜在冲突引起了激烈的宪法争议。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管制容易与第一宪法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相冲突。而且,言语或者态度造成的伤害仅是情感效果,一般远不及肢体动作来得剧烈,是否也应受罚往往受到质疑。另外,如果在大学校园中实施言论管制,言论自由需要得到特殊考虑。在“约翰逊案”(Texasv.Johnson)中,最高法院指明“言论自由的真谛是,国家不能因为某观点的内容令人生厌或不被认同,就限制公民自由表达”。很多人强调大学校园中言论自由的崇高地位,认为大学是培养公民的摇篮,也是学生和社会汲取知识和学会尊重不同声音的地方,应当容许自由交流。而言论管制将某些想法列为禁忌,束缚思想交流与真理发现,徒增个人的恐慌和社会的寒蝉效应。“大学应是言论的自由市场,对言论的限制规定是对大学的诅咒”。[6]因此,如何平衡基于女性主义脉络的骚扰言论管制,与基于自由主义脉络的言论自由保障两者之间的冲突,合理划定“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内涵,成为高校骚扰言论管制中的关键。

二、“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管制的目的

如何在管制高校骚扰言论的同时又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取决于社会公众和司法机构对高校的认识。一些人认为大学的独特之处在于不受拘束的言论自由,某项言论是否正确,应由言论市场上的公众判断,而非某个社会机构、个人去预先判断。在诸多言论的竞争下,言论终究会被大众发现其是否荒谬。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让人们不受阻挠地发言和取得信息,让开放市场来决定哪些言论具有说服力。因此,美国宪法确立了言论自由保障的“内容中立”架构,即政府应当对任何价值取向的言论保持宽容和中立立场,言论管制一般不涉及言论表达的内容。教育部门从促进民主思辨与文化多元价值的脉络出发,应当支持各种言论立足于校园,为促进学生的理性思辨、不同阶层参与公共对话营造机会。从这种见解出发,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大学校园的言论,维护师生的自我表达机会。然而,更多的人认为大学也应当是礼貌、包容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地方,应当抛弃盲目的男尊女卑偏见。如有学者提出,高校骚扰言论的管制有助于促进言论自由。这是因为,在高等教育环境中,思想自由市场的形成需要让不同背景的群体都能参与和发声。言论管制可以帮助居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自由表达意见,从而维护教育活动的多元性参与。而且,校园中的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等现象也会随之扭转和减少。诚如学者所言:“大学有责任支持终结歧视的言论管制,并谴责造成歧视的不当言论。”[7]还有学者认为,限制校园中的言论骚扰有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很多刚刚成年的学生初次离家求学,心理发展还处于脆弱阶段,在心智发展、自我定位、社会生活方面都非常依赖学校和教师。

一旦遭到言论骚扰,学生就会无法专注学习,失去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8]鉴于上述认识,美国法院从高校的教育目的入手,认为如果骚扰言论对教育活动构成“实质性干扰和中断”,教育部门的言论管制就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这就意味着,高校有权为了实现其教育任务而合理管制“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如在“新罕布什尔大学案”(Silvav.UniversityofNewHampshire)中,高校的骚扰防治规定中要求禁止“具有性本质的言论,包括持续或反复性的幽默言行”。此案中,一位英文教师由于在课堂上经常讲色情小故事、打不雅的比喻而被学校处罚。该教师不服而诉至法院,但遭到败诉。联邦地方法院明确指出,高校固然应当维护课堂的言论自由,但是也有权出于维护“良好教学环境”的需要,合理限制违法的骚扰言论。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在“圣贝纳迪诺谷学院案”(Cohenv.SanBernardinoVal-leyCollege)中指出,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大学教师可以随心所欲地说话。大学教师负有维护教学环境的义务,需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育学生尊重他人权利。具体而言,依据与大学教育目的关联程度的不同,言论管制可将整个校园大致分为三类场所:一是课堂教室,该区域与教育任务密切相关,教育机构负有严格监督师生言行,保障学生免受“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冒犯的职责。二是街道、餐厅、走廊、交谊厅等公共空间,该区域类似于市政大厅、公园等“公共论坛”,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较强。不过,如果行为人持续性的骚扰言论严重影响被害人参与教育、学习活动,校方仍然有权管制。[11]三是学生宿舍,该区域有类似于家的性质,学生享有高度自主性,因此教育机构一般不予介入。而且,言论管制只能和教育管理目的相联系,必须是基于教育管理的紧迫需要,不能仅仅为了禁止性别歧视而实施管制。如在“天普大学案”(Dejohnv.TempleUniversity)中,[12]高校的反性别歧视规则为避免冒犯女性,严禁师生发表任何“具有性或性别动机”的言论。某历史系研究生在课堂讨论中否定女性参军参战、参与,因而被罚。他以言论自由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该校规违宪无效。法院指出,该校的反性别歧视规则的界限模糊,管制的言论范围过宽。只有当骚扰言论影响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危害到整体教学秩序时,教育机构才有权管制。原告的课堂发言仅仅是合理的意见表达和学术交流,并未影响到整体的教学环境,不应限制。

三、“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管制的对象

依据最高法院的“双阶理论”(two-leveltheory),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亦非绝对。该理论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两种,并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保障。高价值言论具有确保个人表现自我、促进社会交流和追求真理的民主功能,宪法对此给予高度保障。法院对高价值言论的管制措施会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与此相对,低价值言论包括与猥亵言论、粗俗言论、诽谤言论、侮辱言论、挑衅言论、儿童色情与商业性言论。[14]这些言论社会价值低,因此宪法较少保障乃至不予保障。此外,仇恨言论也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低价值言论,是指针对特定族群故意贬抑、威吓或煽动暴力及偏见的言论。高校骚扰言论若是严重到构成猥亵、诽谤或挑衅的程度,一般不会得到宪法的保障。但是,宪法对这些违法言论的界定非常严格,并非所有的骚扰言论都能被直接纳入其中。只有从宪法保障言论价值的目的出发,具体判断某项言论促进社会价值的程度,才能判定出该言论是否值得保障。据学者归纳,高校骚扰言论主要包括性暗示言论和性别歧视言论两类。其中,性暗示言论和绝大多数性别歧视言论并不具有社会价值,教育部门将这些言论确立为“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并加以处罚。不过,性别歧视言论当中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形,它们不属于违法言论。第一种是,情节轻微的性别歧视言论。例如有些嘲讽和取笑言论并无达到严重程度,典型的如“你是个蠢花瓶”,“女生天生不如男生优秀”。又如有些教师偶尔为之的粗鄙口头禅、随意评论,如“变态”等。第二种是,含有政治表达内容的冒犯言论。最高法院多次强调,如果一项高校言论的内容涉及政治表达,虽然形式上具有冒犯性,教育部门不得贸然禁止。如在“圣贝纳迪诺谷学院案”中,法院认为令人不快的性别歧视言论中不乏有公益性的政治性言论。例如与性道德、性别政治议题相关的政治宗教言论,这些内容涉及言论自由的核心领域,因此,也受法律保护。还有学者指出,有的课堂发言虽然由于情绪性表达而引发不快,但是它的主题是探讨男女在政治社会中的定位、同性恋的社会评价或寻找人们对性的适当态度,有助于健全民主程序和追求真理。因此,这类发言不算是“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

四“、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管制的程度

“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管制目的在于保障学生免于受到不当言论的冒犯。但是,即便教师的骚扰言论属于低价值言论而且具有冒犯性,教育部门也不能轻易加以管制。只有当言论的冒犯程度严重到受害人无法行使受教育权的程度时,教育部门的言论管制措施才算合法。美国教育部于1986年援引全美就业平等委员会(EEOC)的《性骚扰指南》,将“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的判断要件界定为:一是与“性与性别”密切有关;二是不受被害人的欢迎;三是对被害人的学习、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足以造成“使人感受到胁迫、敌意或冒犯性”的环境。其中,第三条关于“言论冒犯的严重程度”的判断是实务中的难点。从条文来看,“敌意”、“胁迫”、“冒犯”的内涵模糊,因而“言论冒犯的严重程度”很难做出判断。最高法院虽然在“海瑞斯案”中提出要结合言论的发生频度、严重程度、冒犯程度、是否影响被害人的学习生活等因素做综合判断,但是,法院仍然无法说明何种因素具有决定性,以及各项考察因素之间的重要性排序。斯卡利亚法官一度认为“言论冒犯的严重程度”的条款属于摆设,沦为无法指导司法实践的“礼貌守则”。法律难以界定言论的冒犯程度,不符合第一宪法修正案对言论管制的“禁止模糊”(voidforvague-ness)要求,将会给言论自由保障带来巨大威胁。一方面,个人无法预知违法性标准,导致其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法受罚,从而产生恐慌心态和噤声效应。另一方面,高校、教育机构为了规避雇主连带责任的风险,往往制定严格的言论预先管制措施,过度钳制师生的言论自由。有鉴于此,司法实务中近年来援引“被俘虏的听众理论”(captiveaudience)作为判断言论冒犯程度的标准。“被俘虏的听众理论”首见于“塞克斯案”(Saxev.StateCollegeAreaSchoolDistrict)判决,其核心是根据听众回避言论的可能性来判断言论冒犯的严重程度。简言之,被害人是否已经达到无法回避骚扰言论的程度。如果被害人可轻易回避,如退选课程或选择不接骚扰电话,则骚扰言论未达到“胁迫、敌意或冒犯”的严重程度。反之,如果被害人无法回避,如行为人对特定受害人进行持续性的邀约或展示,则骚扰言论就构成“敌意环境型”骚扰言论。其实,“被俘虏的听众理论”体现出的是对公民免受骚扰言论冒犯之自由的保障。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包括表达自由、不表达的自由、接受自由、不接受的自由四类。“免受骚扰言论冒犯之自由”就属于不接受的自由。当公民的表达自由与听众的不接受自由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的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其他人可以选择离场或者不予理睬。只有当冒犯言论是针对某人并致其无法回避时,政府才会转而保障听众的不接受自由。如在“博纳案”(Bonnellv.Lorenzo)中,[一名大学英文教师由于使用粗俗的课堂用语、带有嘲讽和暗示色彩的猥亵评论而被学校处罚。该教师坚称其用语没有针对任何学生,因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法院指出学生在教室中难以回避令其不安的教师言论,属于被骚扰言论俘虏的听众。骚扰言论的冒犯程度是否达到“被俘虏的听众”标准,主要依据学生所处的学习环境而定。如某项课程是选修还是必修;学校是否提供有替代性课程;学生事前对教师的教材选择、教课方式与授课内容是否了解。学生如果无法通过调课、选课等方式回避教师的骚扰言论,就意味着骚扰言论已经达到严重冒犯的程度。

五、美国法治对我国的启示

离骚教案范文2

历经2年、修改达32处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并明确妇女遭受性骚扰可以通过4种法律途径解决;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

21世纪,性骚扰已成为全球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骚扰像形色各异的魔鬼出现在我们面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导致了种种悲剧的发生,其对人类社会的侵蚀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在我国,性骚扰行为一直在各种场合侵害着妇女。调查显示,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这其中,又以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问题触发了社会对在体制转轨、结构变动过程中的人们,特别是妇女的生存和权利状况的敏感和关注。

据介绍,在《妇女法》修订前,我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只是在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情节称之为猥亵、侮辱、流氓活动,一些规定对处罚细则也写得比较笼统,不容易执行。这样的现状使许多实施性骚扰的人有恃无恐,行为不断升级。而新妇女法第58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性骚扰给女性朋友带来的往往是难以启齿的伤害。而职业女性在面对办公室性骚扰时,一方面要安抚身心所受的创伤;另一方面,却更多的是要承受生存压力和生命尊严的两难选择。调查显示:70%以上女性曾经遭遇性骚扰,但有半数选择沉默。

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在法律上确定了“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明确了妇女在遭受这种侵害时的投诉途径。我们真诚希望,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出台了,性骚扰是违法的。”女人应该不再沉默!对性骚扰大声说“不”,是保护自己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

生活中不能承受之“侵”

柏 青

新闻回放一:

2001年7月,西安某公司一位30岁的职工童女士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了法庭,理由是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经理对她赔礼道歉,童女士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已立案的性骚扰案当事人,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遭到她严厉斥责后,经理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因她每次都严厉拒绝,经理竟在工作中处处刁难,无故克扣福利和奖金,加之身体不好,致使多次受气昏倒。

童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过她的苦衷,前始终难以鼓起勇气,担心人们会指责是她自己的原因。而后则承受了来自家庭社会的种种压力。在她休病假结束去上班时,单位又找借口不让她去上班,并找人给她和她的家人做“思想工作”,让她撤诉。

新闻回放二:

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11时40分。家住广西某县城的李萍被一阵电话铃声惊醒:“喂,谁呀?”一个怪怪的男性声音,“我是你哥,现在谁在你身边?”李萍怔了一下说:“你贵姓?”对方阴笑着说:“咱俩睡过觉,你怎么把我忘了。”意识到这是一个不怀好意的骚扰电话,她立即挂断了电话。

两分钟后,电话又响了。李萍的丈夫李某拿起话筒刚说了声“喂”,对方突然挂断了电话。3分钟后,电话又响了,李萍全无睡意。还是那个男人的怪腔怪调声,不等她反应,对方不断说出表达性需求的淫言秽语:“你身体怎么样,我想把你爱一下”。她气愤地挂断了电话,但骚扰仍旧不停,两个多小时后终于安静了。但第二天早6时30分,那个骚扰电话又闯来了。

之后的每天晚上,神秘幽灵少则光顾三五次,多时达十余次。同样,每天早晨6时多,总不忘记再来一次。3天后,丈夫与她产生了信任危机,因误会由吵架闹至分居。因为业务联系的需要,家里不能摘除电话,给了幽灵以肆行的机会。每天夜间家中电话一响,全家人又怕又气,原来很平静的家庭一时闹得鸡犬不宁。

李萍今年41岁,是位经营农药、化肥的业务经理,平时她早出晚归,丰衣足食,生活很是安逸。现在却被骚扰电话搞得精疲力尽。她感到一种强烈的威胁。十多天里,那个调情电话总是很有规律地打来。继续给她的身心、家庭生活、事业以全面的摧毁,她决心要查个究竟。2005年8月26日,李萍在当地邮电局为家中电话增设了“追查恶意呼叫”的新功能。

夜里骚扰电话打来之后,她壮起胆故意和对方多搭话,希望对方露出马脚。经一再探听分析,始终没有弄清幽灵的“身份”。几天后,她终于锁住了对方所用的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掌握了一些证据。经邮电部门追查,原来,打骚扰电话不是别人,而是该县的农业局局长贺某。此后,她将贺某到法院,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电话骚扰案件。

类似于这样的性骚扰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可谓举不胜举。

如影随形的幽灵

曾几何时,性骚扰像一个幽灵一样如影随形,成了我们生活中不能承受的一种“侵犯”,也成了我们无法挥去的一种伤痛……

“性骚扰”是舶来语。长期以来,我国《辞海》等各类大型汉语辞典中未见收录该词,直至1999年,新版《辞海》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书中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辞条。其解释是:“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

近年来,性骚扰正逐渐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公开讨论。有人把性骚扰这一不良的社会现象称为“21世纪的文明风暴”。性骚扰是职业女性在当今社会中生存的重大威胁之一,它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唐灿曾就性骚扰问题对广东、北京等地的“外来妹”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在珠江三角洲,至少1/3的“外来妹”遭受性骚扰,而在北京,这个比例高达60%以上。

相关调查显示,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职场性骚扰最为突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调查也表明,性骚扰已经成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的统计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据介绍,性骚扰的方式有一半是不必要的身体触摸或摩擦,其次是向被骚扰者提出性要求。骚扰者往往利用职权,或以加薪、提升、出国深造相引诱,或以辞退、破坏名誉相威胁,逼迫被骚扰者就范。

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性骚扰并非存在于哪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全世界都共同关心的话题。

据欧盟有关统计报告显示,无论是公营或私人机构,性骚扰问题已成为欧洲职业妇女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据希腊马其顿新闻社报道,性骚扰问题最严重的是西班牙,有百分之八十四的职业妇女遭受性骚扰。仅次于西班牙的是希腊,有百分之五十,荷兰百分之五十八。自诩“君子之国”的英国,也有百分之五十一的职业妇女遭受性骚扰。报道指出,职业妇女中最容易遭到性骚扰的族群,以离婚妇女、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移民妇女,以及曾经长期失业的女性为主。

代表欧洲委员会写出的专家报告指出:其成员国如德国、法国、荷兰及丹麦的调查证明,工作中的性骚扰涉及到整个欧共体的千百万妇女。所有年龄在18岁和18岁以上的法国女性中,21%的人亲身经历过性骚扰,9%的职业妇女经历过中等或高等程度的不愉快的境遇,6%的妇女目睹过性骚扰的现象;在德国,被调查的妇女中有72%的人在工作中经历过性骚扰;芬兰调查的结果是,受到严重性骚扰的职业妇女群体是女警官,其中有51%受到过性骚扰,报社的女记者有29%,建筑工人和女技术人员的26%都遭到过性骚扰。

世界上最火爆的“性骚扰案”,莫过于1999年初震动全球的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的“罪行”甚至被搬上国际互联网,差点儿被众议院弹劾。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第一任任期之初,一名前阿肯色州政府女公务员保拉・琼斯把一张状纸递到了法院,控告克林顿总统在阿肯色州任州长期间对她进行过性骚扰,并扬言要与总统对簿公堂,将其细节全部抖落出来。消息传出后,朝野轰动,给克林顿的政治生涯带来了很大困难。他请了最著名的律师为他辩护,律师的辩护费用达到上百万美元。保拉・琼斯曾表示要等到克林顿下台后再继续进行指控。

就在美国总统还在为性骚扰的控告感到困扰时,传媒又有更令人震惊的消息,这就是性骚扰已经在联合国蔓延。

已在联合国工作达20年之久的美国妇女凯瑟琳向纽约最高法院提出受到性骚扰的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0万美元。46岁的她断定,联合国秘书长加利的办公室主任庇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第二把手――阿根廷人路易斯,他曾向凯瑟琳提出性建议,遭到拒绝后竟恼羞成怒地以解除工作相威胁。凯瑟琳要求联合国行政法庭给予赔偿金并将由卡罗尔法官准备的有关此案的机密报告公之于众。纽约最高法院已经判定凯瑟琳的有效,并就此作了秘密调查。由于联合国官员享有外交豁免权,法律不能对他治罪,但是这位官员还是不得不辞职离开了联合国。

随着性的解放和性道德的逐渐解体,21世纪,性骚扰对人类社会的侵蚀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禁止性骚扰的国家。法国、英国、比利时、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新加坡、以色列等国家也都制定了反性骚扰的法律条例,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

性骚扰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导致了种种悲惨的结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性骚扰对整个人类的精神状况、心理健康、社会文化、社会治安等都具有破坏作用。而最直接的受害者大多为女性,比如女性的人格和尊严、女性的基本权利、女性的人身安全……性骚扰使女性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外,还会影响其婚姻家庭关系、社会交往能力以及经济收入。少年儿童没有相关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一旦成为受害者,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以后的成长和生活面临巨大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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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昂贵的性骚扰案

据英国《独立报》报道,由于不满公司存在的性别歧视和工作中的性骚扰,6名妇女将世界最大的投资银行德利佳华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更是创记录达到14亿美元。她们的原因是虽然工作出色但是一直得不到提升,公司组织度假的时候居然把她们带到了为男士开设的脱衣俱乐部,而更有公司高层将带到工作场所,使她们感到受到不少侮辱。

这起案件2006年1月9日在纽约被正式受理,这也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昂贵的性骚扰案,这项诉讼也是一场集体行动,她们宣称她们代表着德利佳华银行的所有女员工。

该银行资本市场部主管乔蒂称,前不久她作为银行唯一一位女性参加了一场庆功会,但中途有人劝她离开,因为她的男同事和客户们准备去脱衣俱乐部。

万圣节前夕,在德利佳华伦敦工作的凯萨林・史密斯将一盒糖果放在办公桌上,她的一位上司看见后立即当众大声笑着说,她不应该将糖果放在这,不然男士们可要“将手伸进她的盒子里了。”(注:英文单词box还可指女性)

另外一位发讼的妇女表示,她亲眼看见银行的一位常务董事经常在午休时间将带到办公室来。

我曾经历过的性骚扰

向 芸

二十年前,我是本市一所市重点中学的初一学生。每天上学,我都要乘坐三站路的公共汽车。

八十年代初的公共交通远不如今天这般发达,上下班高峰时车厢的拥挤程度完全可以用前胸贴后背来形容,上不了车的还硬吊着车门,靠人在后背推上一把才能关上车门。

那时,我虽然个子小,但因为发育早,身材曲线已很明显。就在初夏的一个早晨,我照常坐公共汽车上学,上车时有个身材高大的中年男子从我身后将我抱上车,因为人多车挤,我稀里糊涂就上了车,根本就没想到这个男人有何企图。可是这个年纪和我父亲差不多大的男子却趁机紧贴着我的身体,还用手摸了我几下。我又惊又怕,想往旁边让一下都没地方让,只好忍气吞声。

次日上午,我一到车站,就发现那个男人已等在那儿了。车来后,他又重复了昨天的一幕,而且,趁乱还变本加厉地摸我的胸部,我气极了,可还是没敢响。

第三天早晨,我又遇到那个幽灵似的男人,阴魂不散地紧贴着我,摸我,我恨极了,终于鼓足勇气大叫一声:“你想干什么?!把你的手管管好!”他也许没想到个子小小的我还敢来这一手,居然抖了一下,脸也涨红了。这时,站在我前面的一个中年妇女回过头来说:“小姑娘,你站到我前面来!”……从此后,这个幽灵就消失了。

以后,我虽然还碰到过不少色迷迷的男人,可我明白,这些人其实也是欺软怕硬之辈―――你越是不敢响,他越是得寸进尺;你要是在公共场所叫一声,他就马上装老实,所以,当有男人故意在我身边挤来挤去时,我就斜背书包,用书包把自己和他隔开,或者,干脆利索地向后猛踩一脚,于是,这个男人不仅不敢喊疼,而且立刻住手。

今天,我将自己年少时的这段经历写出来,就是想对受欺负的小姑娘说:女孩,你要勇敢!因为那些人其实心虚得很,他们也知道自己的所为很不干净,知道那些下流的举动见不得光,所以,只要你勇敢地质问他一句,或者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或者向他人求助,他们就不敢也无法欺负你了。(据新民晚报)

小贴士:

教你几招防“骚扰”

当在公共场所遇到性骚扰时,要及时避开此地,换个位置。并对有性骚扰企图的人暗示,把你的拒绝态度表示得明确而坚定,告诉对方,你对他的言行感到非常厌烦,若他一意孤行下去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他是不利的。

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在外面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邀请与馈赠,应警惕与个人工作、学习、业绩不相符的奖赏和提拔。

对于那些总是探询你个人隐私,过分迎合奉承讨好你,甚至对你的目光和举止有异样的异性,应引起警觉,尽量避免与其单独相处。

外出时,尤其在陌生的环境,若有陌生的男性搭讪,不要理睬。要注意那些不怀好意的尾随者,必要时采取躲避措施。

家长、教师要教育年轻女孩子学会保护自己,警惕那些行为不端的成年男性的骚扰,一旦发现有异常,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为了预防性骚扰,作为年轻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应避免穿坦胸露背或超短裙之类的服饰去人群拥挤或僻静的地方。对于有些不可避免接触的人,如发觉他有性骚扰的企图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抗拒。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年轻女性都要增加一些有关性骚扰方面的知识,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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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骚扰的十大危险场合

相对封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性骚扰像是一张令人紧张、恐惧的网,它时时刻刻笼罩着当今的职业女性。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大部分来自上司。

流动性强的公共场合在某报所做的一次调查中,有43%的人表示,在公交车、地铁,商业区繁华地带、浴场等处均受到过“性骚扰”的侵犯,尤其是漂亮的女性。

接待客户的酒宴或舞会公关经理或小姐经常陪客户到酒店喝酒唱歌。客人跳舞时,身体贴得很近,彼此的呼吸都听得见,可还得陪着笑脸。一些客户代表有恃无恐,一边频频劝酒,一边捏捏碰碰,大占便宜。更有甚者,借着酒劲口出秽言,搂搂抱抱,纠缠不休。

某些服务娱乐场所年轻女人员,尽管是做正经生意的,也经常遭遇性骚扰。

校园也是“重灾区” 校园因为女生集中而且单纯,发生性骚扰案例时有所闻。大学固然如此,连中学甚至小学也难以完全避免。

被陌生人获知家庭电话 让犯罪嫌疑人电话性骚扰有可乘之机。

并不熟识的男女同处一室 比如从四川来沪的打工妹杨某在一家餐厅上班。因为住宿条件所限,她和几个男同事住在一间用几块床板简单隔挡的屋子里,平时起居根本谈不上什么隐私。更令她烦恼的是,几个男同事经常故意当着她的面讲荤笑话和开荤玩笑,并乘机对她捏捏摸摸、搂搂抱抱。

临时性住宿、休息场所 如发生在长途卧铺车上的性骚扰。

医院除了演艺圈之外,职业医师是最有可能利用职业之便实施性骚扰的――如果他的职业道德不够水准。很多女性患者都有过被骚扰的经历。一位全国人大常委曾经呼吁制定专门的预防和惩治医师性骚扰的法律。

以开放自诩的因特网

网络以滚雪球似的速度发展的同时,网络性骚扰也同时出现了。每当夜幕降临,网狼们的精神头就开始来了。他们用灵敏的嗅觉搜索着“MM”们的蛛丝马迹,细心地搜集“MM”们的E-mail地址和OICQ传呼号。一旦发现目标,或者是觉得有机可乘,他们便会勇敢地扑上去,发起性骚扰。

她们为何保持沉默

被骚扰者心态实录

A.我感到无奈和悲观

朱丽,24岁,化妆品公司职员。 “我一般下班后乘坐公交回家,正是乘客最多的时候,而回到航海路上的家,得坐一个小时左右的公交。然而就是这公交车常常让朱丽心烦意乱”。

“上周末,我从花园路上车,等车的人比较多,在上车时,我突然感觉有两只手在背后触摸我的身体,我回头看了身后那个男人一眼,没再理他。哪知道上车后,趁着人多,他总是挤在我身边,不时借车体的摇晃故意用两只手紧贴我的臀部。我往前挪,他也挤着挪,最过分的是在车子紧刹车时,他装着失手,用手很重的打我的胸部,还趁机捏一下,这明显是骚扰……当时,车上人太多,我只是狠狠的瞪那男人两眼,也没声张。”

与朱丽在公交车上的遭遇有所不同,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王晓芳(化名)受到的骚扰来自上司。

王晓芳的上司是一个三十多岁的部门经理,他对公司人员的去留握有实权,并且还是老板老婆的亲弟弟。

就是这位部门经理常趁没人的时候,喊她到自己的办公室给她以“工作上的指导”,在“指导”过程中,时常走近王晓芳,装作“疼爱”的用手拍拍她的头、肩等,“起初,我也没感觉什么,哪知道相处时间一长,他的手开始向其他地方伸去……为了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我只能处处巧妙的躲避,但不知道该怎么办。”谈起自己的遭遇,王晓芳一脸迷茫,并表示“自己对所有男人不由得产生了厌恶的感觉”。

与朱丽对性骚扰后的轻描淡写不同,王晓芳被“骚扰”后的心态很是无奈和悲观。“我已经结婚了,有一个孩子在上幼儿园,而老公又下岗在家,另外还有双方的父母需要赡养,失去这个工作,我们这个家也就没有任何希望了。但是拥有这个工作,我每天回家都不愿意面对丈夫的脸,我很矛盾,但没有办法。现在,我只要接到上司的电话,就有恐惧感,看到公司的大门就头晕……”

B.就在她犹豫之间,乡长得手了。

小芸是个正直姑娘,在某镇政府工作6年了,比她晚去的女性都转了正,可她28岁了还没有转正,还是农村户口,原因是某些主要领导想占她的便宜她没有答应。为此,她陷入深深的苦闷之中,不知如何是好。

有一次乡长带她一起到县里开会。到县城的当天晚上,乡长邀她去跳舞。她本不想去,但想到自己的转正问题没有解决,碍于面子只好去了。舞厅的灯光很暗,几乎看不清人们的脸,乡长舞跳得很不规范,有时故意将身子贴得很近,把头往她脸上凑。她尽量把头侧向一边,左手使劲撑住他靠过来的身子。

舞厅进入“温馨一刻钟”,灯光几乎全部熄灭了,只有一支蜡烛亮着。乡长那皱纹满布的脸凑了过来,贴在她那白嫩的脸上,并把她搂得更紧了,她有些紧张,反感。她不知道此时此刻自己该怎么办才好。她想对他说一声:“请你自重些!”或是甩下他一走了之,可这样做肯定伤他的面子。自己已经得罪了一个主管,如果再把乡长得罪了,那自己可就真的转不了正了。在激烈思想斗争中,她选择了沉默,忍着。

好不容易舞跳完了,她逃也似地回到座位上,在慌乱之中,高跟鞋打滑绊了个趔趄,差一点儿摔倒。她将计就计推说脚崴了,踮着脚回到了招待所。谁知,乡长也跟进了她的房间。乡长说:“干嘛把自己禁锢得死死的,人啊,当行乐处且行乐,哪管身后万人说。你看小王,人家才满不在乎呢!比你聪明。”她这时已经明白了小王转干比自己早的原因。她没有做声,乡长更大着胆子过来,抓住了她的手。她还是不想这样把自己交给他。她一下子把手抽了出来,又觉得这样做对乡长太那个了,就委婉地补充说:“好像有人敲门。”想把他支走。

乡长走向门口,她如释重负。可是没想到乡长没有走,把门反而锁死了,又走了过来说:“你放心吧,不会有人的。”

小芸心乱如麻,望着一步步走过来的乡长,心想,答应他,自己成了什么人?拒绝他?转干的事就完了。怎么办?她不知如何是好。就在她犹豫之间,乡长得手了。

保持沉默下的社会问题

据《郑州晚报》新浪网的性骚扰调查结果显示,保持沉默,悄悄躲开并忍耐的被调查者为7980人,占到39.67%;暗示对方放尊重一点的为6419人,占31.91%;仅有2354人表示大声提醒,强烈反抗,占11.7%;特别是认为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仅有736人,占3.66%。

在记者的随机调查中,发现像朱丽一样的被骚扰者占大多数。另外,还有极少数学历很高的女性,认为被骚扰是自己有魅力的表现,只要巧妙躲开,骚扰对她们没什么伤害。

像王晓芳和小芸那样,领导者对于女部下的威胁不仅在于侵犯,而且还危及到她们的正当权益。男性领导对女性进行性骚扰,往往是明目张胆地用权力和经济手段来威胁。他们利用女性的弱点和需求软硬兼施,女性面对上司的性骚扰往往进退维谷,却又难以启齿。承受着生存压力和生命尊严的两难选择。而这些领导对手下员工进行性骚扰基本都是出于逢场作戏、寻欢作乐的目的。他们往往不会破坏自己的家庭而与被性骚扰的女员工结合。总而言之,来自领导的性骚扰最令人难堪,难以解决。

谈及“性骚扰”对女人的伤害后果,心理学家周正表示,性骚扰会给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女孩子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导致的她们的人格和尊严、道德观、价值观等发生重大改变。其中,最主要的是给接受者留下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等心理伤害。这种伤害的影响是持久的,甚至成为一个人心中永远的痛楚,为今后的婚姻质量、教育子女等正常生活埋下很深的阴影。

一项研究资料表明,在性骚扰造成的心理伤害中,最多的是造成接受者害怕或者不信任他人(78%);其次是性格发生转变,不愿与人交往(47%);另外还有34%的人认为有的受害者可能因心理不平衡,而报复他人或社会;22%的人认为受害者会因此被社会排斥。所以,“性骚扰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解决。”

贴心提示:

尊严是最宝贵财富

捍卫尊严不后悔

梁小姐, 23岁,电脑录入员

“老板向我伸出‘魔爪’的第二天,我就离开了那家公司。”性情开朗的梁小姐很“自豪”地告诉值班记者。据梁小姐介绍,2005年4月份,她应聘到某家公司做文员兼出纳。上班10天后的一个中午,她伏在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休息时,老板突然从背后抱住了她。她当即就厉声叫老板松手,并理直气壮地告诉老板:“请你自重点,如果你看中的不是我的能力,那么我马上就走。”过后,虽然老板郑重向她道了歉,但是,考虑了一整夜后,第二天,梁小姐还是选择了离开。

梁小姐告诉记者,虽然她现在的这份工作没有先前那份工作具有挑战性,而且待遇要比先前那份工作低很多,但是,她并不觉得后悔,如果要她为一份工作而委屈自己,甚至要她为这份工作付出代价,她觉得太不值得。

从事社会心理学教育的吕先生认为,如果女性一直都能坚信“尊严无价”的话,那么性骚扰并不是一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

吕先生解释说,有的女性为了升迁,为了保全职位,为了利益,逆来顺受地接受上司和男同事的骚扰,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在她们内心深处,却有一种利益和尊严在“讨价还价”。在一些人看来尊严是虚的,利益是实的,所以才在骚扰面前不敢“翻脸”,甚至连一点不悦之色都不敢表露出来。而某些漂亮的女人在面对性骚扰时,敢于站出来,满脸正义地捍卫了她们的尊严,结果,这些敢于为尊严而“战斗”的女人不但没有被辞退,而且还成了单位离不开的骨干,赢得了男上司和男同事的尊重。尊严没了,利益即便有,也长久不了,而且麻烦还会越来越多。

女性也应“苦练内功”

肖女士,35岁,私营企业老板

肖女士觉得要面对性骚扰者摆出的诱惑,要做到的就是这么几个字“无欲乃刚”。她认为,女孩子在职场中只要明白和坚定无欲乃刚的道理,以平常心对待自己的工作,凭本事做人,而不是凭关系做人,不奢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也就不会失去原本属于女性的尊严。

某通讯公司领导黄先生觉得,大学生在学校时就应该学会如何区分和应对性骚扰,一些女大学生在就业时无法认清自己,总想做一些轻松待遇又高的工作,这些不成熟的就业心理在无形中就成了上司性骚扰的“理由”,因此,美女们在埋怨上司的同时,自己也应把握好就业心态。

法律工作者点评:可以用合同来预防

法律工作者覃先生表示,性骚扰的取证是个难题:一方面,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上司的性骚扰大都在办公室里发生,而且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构成性骚扰无人能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防范性骚扰的内容应写进劳动合同。”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龙先生开门见山地表达了自己对性骚扰的看法。龙先生认为,现在很多被性骚扰的女性都不敢站出来与骚扰者对簿公堂,部分女性会向上一级单位反映情况,或者上诉到法院(但往往都因取证等问题而败诉)。在国家出台防止性骚扰的法律尚需改进的情况下,将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这是个以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方式防范办公室性骚扰的有成效的措施,可以约束一些人的不轨之举。

亮剑: 对性骚扰大声说“不”

法律的亮剑

2005年12月1日,历经2年、修改达32处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新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并明确妇女遭受性骚扰可以通过4种法律途径解决;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

2005年8月30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在实施13年后第一次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办理报告中表示,代表议案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已在修改决定中得到采纳或体现。这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禁止性骚扰入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该条款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女以此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无独有偶,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沿用了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将退出历史舞台而只能在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上出现。从“条例”到“法”,表述仅1字之差,而其内容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却由73种增加至110多种,许多过去管理无凭、处罚无据的行为都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发黄段子骚扰可拘10天。

发黄段子也算性骚扰。而关于短信行为此前却一直没有成文的法律。新法第42条明确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向性骚扰说“不”

新闻链接一:重庆女教师再告校长性骚扰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 2006年2月20日,状告校长性骚扰的巴南女教师文静继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把性骚扰官司打到底。”此次文静除要求撤消原判外,她还希望法院判决校长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文静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在取证问题上存在之嫌;此外,一审法院将校长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简单认定为发送短信这一行为,事实认定不清。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文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校长对她进行短信性骚扰,并导致其患神经衰弱及夫妻感情受影响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她反感、拒绝校长所发短信。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6岁的文静因离家较远,平时住在学校宿舍,长期和丈夫两地分居。2005年夏天,文静实名向巴南有关部门检举并主动向媒体投诉。学校40多岁的男校长白天在学校用行为、语言对其进行骚扰,晚上还用手机短信骚扰她。时间长达5年,导致她患上神经衰弱。2005年6月28日,丈夫发现文静手机上有校长发的短信:“我需要你”等,为早日摆脱阴影,文静将校长告上法庭。

这桩性骚扰案从当事人主动披露之日起便备受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众多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徐维华曾携专家意见赴渝为文静助阵。8名建议将性骚扰写入中国立法草案的专家们认为,古校长的行为是典型的性骚扰。

目前,文静还面临离婚官司。性骚扰案诉讼期间,丈夫向巴南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新闻链接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北京市第一例性骚扰案

王珍(化名)是北京某美院的头像女模特。2005年3月,她在教室里配合学生宋杰(化名)作画时,遭到宋的话语和动作骚扰。王珍当时进行了反抗,并报告了学校,随后就辞职了,自此再也没有回去工作。

事发后,警方对宋杰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但王珍以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伤害,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为由,决定宋杰。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北京市第一例性骚扰案。王珍的律师李莹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志愿律师。

2006年2月28日,李莹告诉记者,王珍于2005年7月初来到中心咨询,当时她说起来就泪流满面,她认为学校管理存在失职(按照规定,教室里应该安排三人以上作画),甚至想追究宋杰的刑事责任,但她一直都很犹豫到底要不要向法院,她和丈夫两人都是典型的“北漂族”,生活艰难。她同时害怕影响自己的夫妻感情。

李莹对王珍进行了安慰,并向她介绍当时关于性骚扰立法的一些情况。当王珍得知《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写入时,下决心。2005年年10月,王珍到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

在审理期间,宋杰多次向王珍道歉,并提出和解请求,王珍最终决定接受道歉及6000元赔偿,并撤回了。

新闻链接三:北京首例“短信性骚扰案”宣判

“这不是性骚扰,我们平时常开这种玩笑,只不过这次玩笑开大了。”不久前,因给同事的妻子闫某发了9条黄色短信,出租车司机齐某被判构成性骚扰,赔偿闫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

据悉,此案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短信性骚扰案。法庭上,原告闫某和被告齐某都没有聘请律师,而是自己坐在了法庭上。面对旁听席上众多记者,两人在陈述时都显得很紧张。闫女士更是一直低着头念手中的稿子。

闫女士说,2005年12月,齐某不是打她手机,就是发短信骚扰她。齐某给她发了9条短信,其内容由开始时的赔礼道歉,发展到后来的低级下流语言。闫某觉得齐某的行为侮辱了她的人格,造成精神上极大的压力,丈夫也与自己产生隔阂。说到此处,闫女士禁不住哽咽起来,眼睛也变得分外红肿。提交证据时,她将其保留有齐某发来的短信的手机交给法官,并一一指出。

面对闫某的陈述,齐某大部分时间也是低着头。他承认发过上述短信,但他认为由于与闫的丈夫是同事,当时两家人还是邻居,与闫某的关系很好,因此常互开黄色玩笑。他认为当时发的这些短信也就是开玩笑,只是这次“玩笑开大了”,因此,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钱。

北京市朝阳法院认为,齐某对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闫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闫某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因此认定齐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并非齐某辩称的玩笑过火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齐某停止对闫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向闫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界定性骚扰 法律有待完善

如何界定性骚扰?各个国家以及司法、学术、妇女等社会各界的界定和表述各有不同,但以下一些原则基本相似:①它是与性有关的对他人、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②它不仅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口头或其他带有上述性质的行为;③它是违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妇女)意愿的强迫,通常也被划入暴力行为的范畴;④它使受害者在心理、生理、人格以及经济方面受到伤害。

有关专家分析:目前,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性骚扰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者,解决性骚扰案件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仍然存在困难。尤其在事前预防、事后举证、定性处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由于性骚扰案件的隐蔽性特点,有的受害者由于缺少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错失了取证的良机,这也成为保护性骚扰案件受害者、惩治违法行为的难点。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呼吁:在立法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启动对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的定义和相关情况。

离骚教案范文3

常常听到一些教师针对园长在幼儿园管理工作中所作所为的牢骚话。我们会发现,有些牢骚话传到园长耳朵里后,有些心胸狭隘的园长一听教师的牢骚话就火冒三丈,认定教师“是在跟自己过不去”、“故意找茬”。于是开始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案例:××是一所公办幼儿园的园长,年轻时业务水平较强,是当地的一位骨干教师,做业务副园长时很受老师欢迎,老师们觉得××业务水平好,对老师们也热心帮助,在教师中有一定的威望。但是当老园长退休后,××顶上当了正园长后,局面完全不同了。经常有老师发牢骚,说她没有管理能力,管理思路不清,把幼儿园管得一团糟,而且又会偏爱个别老师,把机会总是给那么几个人。有些老师气不过就到园长办公室去论理、顶撞园长,甚至集体写匿名信寄给教育局。

××遇到这种局面后,很气愤,某一天联合助手在园长办公室,约谈一个个教师,批评教师的行为,极力显示园长的权威。私底下,想方设法为难某些教师,特别是在提拔、考核、评优等方面设置障碍。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意思是说,阻止人民进行批评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还要严重。在幼儿园管理中,如果长期让员工的怨言与牢骚深藏在心中,殊不知这样做象是在身旁埋伏着临时炸弹,随时爆发。就如上述××园长,后来“炸弹”爆发了,年度园长民意测评结果很不理想,教育局采取了换园长的做法。

二、行为建议

教师在工作中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在工作之余发发牢骚,寻求一下心理平衡,是情理之中的事。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发牢骚是一种宣泄内心不满情绪的方式,有利于身心健康。对此,作为园长应该给予理解,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小题大做。换种思考,员工的牢骚话也是管理智慧,若从这方面来重新认识问题,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可以改变工作方法,引导员工更深层次地认识问题,笔者建议,园长不妨按如下方式对待教师的满腹牢骚。

(一)设置正常沟通渠道,变背后议论为真心交流

语言对我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通过言语交流,我们实现了不同的目的。在幼儿园管理中,作为管理者要善于运用语言的社会功能,设置正常沟通渠道,变背后议论为真心交流,拉近园长与教师的距离,通过言语功能构建最和谐的上下级关系。

当园长发现教师有不满情绪或出现背后发牢骚的现象后,要寻找最佳沟通机会,为教师设置宣泄不满和发牢骚的渠道,不仅仅为达到教师心理上的暂时平衡,更是为养成教师正确发泄不满和摆脱牢骚的习惯,尤其是女教师更需要这种通道。所以,在幼儿园里尽量营造开放的、人性化的心理环境,让教师随时有机会发牢骚,有对象发牢骚。让教师在幼儿园能够感受到被尊重。园长要允许教师表达与自己不同的意见和见解,鼓励教师把与园长、同事之间产生的矛盾和不理解摆到桌面进行交谈,以减少或避免教师背后发牢骚的现象。建议在幼儿园里创设一个环境舒适宜人的约谈室,充分发挥言语沟通带来的情感功能,用言语来表达情绪体验、联络情感,用生动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感情,感染员工、激励员工。园长与教师、行政人员与教师、教师与教师在这里可以沏杯清茶推心置腹地谈心,让教师尽情倾诉烦恼;还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的形式,就幼儿园里发生的问题组织教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尽可能地建立最有效的沟通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沟通渠道,保证各种信息能及时、准确上传下达,避免众多由于信息传达不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误会和矛盾,从而营造最和谐的人际交流氛围。

(二)换位冷静思考,变消极处理为理解与宽容

所谓“换位思考”,是指在管理过程中主客体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换位思考以诚信为基础,以沟通为桥梁,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手段。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主要可以分为顺道、重人、求和、法治、守信、预谋等思想。其中顺道是指管理要顺应客观规律,要顺应人心,老子认为,“道法自然”,天有天道,人有人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运行都有其固有的规律。重人就是得人心,讲究的是人心向背和人才归离,中国古代历来就有“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说法。只有换位思考,才能在管理中做到顺应客观规律、协调人际关系,凝聚人心,做到真正的顺道、重人、求和。在幼儿园管理中,作为园长要经常学会换位思考。但是在现今幼儿园管理中我们会发现一些心胸狭隘的园长一听到牢骚话就会采取不理智的行为,消极对待员工的牢骚,而引起管理上更大的麻烦。

作为园长做事应大气,学会换个思维方向倾听员工的牢骚话,并能报之以理解与宽容。不要一听到牢骚话就给人扣帽子:“你这人怎么这样对待组织?”要理解牢骚话的含义与发牢骚者的心理,若员工是对园长个人发牢骚,应该要对自己进行反思:是我个人的行为不良而导致的吗?是我的工作方法不科学所导致的吗?是我没有很好地将幼儿园的政策与制度落实好吗?若员工是对其他管理者发牢骚话,不要与员工附和,特别是一些本来在工作中有矛盾的管理者。若员工对他们发牢骚话,除注意倾听外,还要进行比较思维。这位管理者为什么会让员工发牢骚话呢?员工为什么会在我的面前说这些话呢?这些话对于我来说有什么借鉴作用呢?我的身上有这些问题存在吗?将此作为镜子照射自己。若员工是对幼儿园整体的管理现状发牢骚话,要分析牢骚话所针对的内容所在,是针对制度方面?是针对组织结构方面?是针对人事制度方面?是针对其他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不和谐?等等。冷静倾听,理解发牢骚者的心理,并分析牢骚的背后成因。

(三)寻求解决的合理途径,变牢骚为管理智慧

员工的牢骚话对管理是有利的。只不过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会倾听,学会分析,学会引导,学会教导。最重要的是:从员工的牢骚话中发现员工新的思维与新的思想,向员工学习知识,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离骚教案范文4

1.基础知识目标:“言”的积累性学习,积累文言字词句;

2.思想教育目标:“文”的理解性学习,理解屈原的高洁品质;

3.能力培养目标:化难为易的诗歌鉴赏方法。

教学重点:

鉴赏《离骚》中的诗句,学习屈原的高尚品德。

教学难点:

《离骚》的语言及浪漫主义诗歌传统特征。

教法与学法:

诵读、自主合作讨论、讲析相结合。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激情导入

1.播放影片《屈原》的几组镜头:屈原被越王放逐,形容枯槁,行吟泽畔,抱石沉江。

2.简介作者、《楚辞》有关内容。

3.解题:“离骚”,遭遇忧愁。

二、感知文意

(一)听读,读准文本字音。

一听要求学生注意听准字音并标注字音;二听让学生轻声跟读,注意诵读的节奏。

(投影展示重点字词的读音及骚体诗的诵读指导)

(二)意读,读懂文本大意。

1.齐声读,力求字正腔圆、节奏流畅。

2.各自默读研习,读懂文意。借助课文注释及工具书,自主疏通文本大意,标识难解之处。(教师巡视作必要点拨)

3.小组质疑、释疑。学生先分组讨论、交流,解析疑惑;再师生共释疑,理解文意。

4.检测效果。教师用多媒体展示文本重点文言词语、句子与句式的理解翻译等测试题,之后学生一起解答,最后教师亮出答案,强化记忆效果。(教师随时穿插复习讲解文言文翻译的技巧与注意点)

三、品读,读懂文本主题与情感

1.学生带着问题,再次自读课文。

(1)离骚,为屈原遭遇忧愁而写成的文字,那屈原的遭遇如何?原因何在?

(2)文中哪些字词句体现了作者的心境?

(3)本文感情基调如何?

2.结合课文筛选相关信息依次解决上面的问题。

点拨:

(1)遭遇:“哀民生”、“好修”,却“謇朝谇而夕替”。即自己忧国忧民、崇尚美德却被排斥贬责。

原因:君王(灵修)“不察”,小人投机(“众女疾余”“谣诼”),“时俗”、“工巧”;

(补充:教师串讲“屈原一生中曾遭两次罢官以及两次被流放”的情况。)

(2)体现作者心情的词、句。

如“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夫民心;郁邑余傺兮,吾独穷困乎此时也;悔相道之不察兮,延伫乎吾将反”等。

心境:哀(民生),怨(灵修),悔(相道)――忧愁怨恨自责;

(3)感情基调:忧愁哀伤(虽爱国但君王等人不理解而痛苦不堪)。

3.学生依据教材,筛选信息合作交流回答下列问题。

(1)面对艰难的处境,屈原的心志又如何?

(2)课文塑造了一个怎样的抒情主人公形象?

点拨:

(1)心志:屈心抑志、修身洁行;追求“美政”、九死无悔。

如“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等。

(2)屈原形象。

①外在着装。

“香草美人型”:“制芰荷以为衣兮,集芙蓉以为裳。高余冠之岌岌兮,长余佩之陆离。”等,将高洁之情寄于自然之物,托物寓情,使主观之情与客观之物融而为一,富有象征意味。

(补充:《离骚》中作者常以“香草”、“美人”来比喻自己、贤士和君王,以此表达政治理想,这是《离骚》的一大艺术特色,这种方法也叫“移情法”。)

②内在品格。

忧国忧民、坚持真理: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嫉恶如仇、洁身自好: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余独好修以为常;

忠贞不移、献身理想:伏清白以死直兮;虽体解余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等等。

4.疑难导悟。

课文先说“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尤未悔”、“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后面却又接着说“悔相道之不察兮,延伫乎吾将反。回朕车以复路兮,及行迷之未远”,前后岂不矛盾?

点拨:前文写的是诗人因正道直行不同流合污而遭到小人诬陷、君主是非不分疏远自己等方面的沉重打击,但他心志弥坚,绝无变心退缩的念头。“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尤未悔”、“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等就是这种心志的表白。后文写诗人打算全身而退,高洁自守,不再在政治活动中积极进取,谋求变革“悔相道之不察兮,延伫乎吾将反。回朕车以复路兮,及行迷之未远。”是就在政治活动中的进退来说,并不意味着诗人就此放弃操守,因此前后并不矛盾。

5.主题小结。

本文通过叙写诗人遭遇苦难挫折,陷入孤独绝境时的苦闷心境,表达了诗人忧国忧民、坚守理想的爱国情怀,反映了诗人坚持修身洁行的高尚情操,抒发对楚国黑暗势力和腐败政治的痛恨之情。

四、美读,体会本文浪漫主义风格特点

1.再读全文,思考本诗用了哪些手法来增强音律感、音乐美?(结合课后“研讨与练习”进行思考)

点拨:

《离骚》语言精炼又丰富多姿,双声叠韵比比皆是;句式长短不拘、韵句散语相间,形成了错落中见整齐,整齐中又富有变化的特点,增强了诗歌的节奏感、音乐美,有利于表达丰富复杂的思想和热烈奔放的感情。

(1)隔句押韵。如“余虽好修以羁兮,謇朝谇而夕替。既替余以蕙兮,又申之以揽。”、“替”、“”就是韵脚。

(2)大量用对偶句。如“制芰荷以为衣兮,集芙蓉以为裳。”

(3)多用双声叠韵联绵词及叠音词。如“羁”、“郁邑”等双声词,“岌岌”、“菲菲”等叠音词。

(4)虚词“兮”字运用灵活,增强了诗歌的节奏感。

2.体会本文浪漫主义风格。

“所谓浪漫主义就是‘在反映现实上,善于抒发对理想世界的热烈追求,常用热情奔放的语言、瑰丽的想象和夸张的手法来塑造形象。’(摘自《辞海・文学分册》)”。(多媒体展示)

学生分组研习讨论,找出相关语句加以体会、交流;最后教师小结。

(1)夸张与想象。

如诗人“香草美人型”的装扮,以花草冠佩象征品德,已富有优美的想象,而这种集中的夸张的描写,就把诗人的品格刻划得异常的崇高,具有浪漫主义的特质。

(2)比兴手法。

《诗经》中的比兴常是一首诗中的片段,《离骚》则以系统的一个接一个的比兴表现它的内容。如诗人自比为女子,由此出发,以男女关系比君臣关系,以众女妒美比群小嫉贤等。再如,以规矩绳墨比国家法度等。比兴手法的运用,使全诗显得生动形象,丰富多彩。

3.拓展:投影展示《离骚》全诗。(为教材辅读材料)

拓展小结:

《离骚》是一部具有现实意义的浪漫主义抒情诗,诗中主人公形象的塑造,及其他一些事物特征的描绘,诗人都大量采用夸张的浪漫主义表现手法。同时又将古代神话和传说,通过极其丰富的想象和联想,采取铺陈描叙的写法,把现实、历史和神话人物交织在一起,把地上和天国、人间和幻境、过去和现在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瑰丽奇特、绚烂多彩的幻想世界。这些手法不仅把抽象的意识品性、复杂的现实关系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来,更加强了《离骚》的浪漫主义气韵。(投影展示)

4.齐读全文,感受诗歌语言形式之美,注意读出节奏读出情感;然后各自试背全文。

五、学生谈谈学习长篇且又难解诗词的方法感受

点拨(示例):

1.诵读:读书百遍,其义自现。

2.解题:文题是文章的“眼睛”。

3.抓关建词句(尤其是议论、抒情类的句子),理解主题情感。

……

六、问题探究

离骚教案范文5

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一级、地区一级和国际一级上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全面参与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根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当今,妇女人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种类,在普遍人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甚至有学者认为,妇女人权问题已不仅仅被作为一个有关妇女自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保护程度的高低直接关乎到人格尊严与价值、各国基本人权的实现。[1]然而妇女生理上的差异及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等传统的价值判断体系,而改变这一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拟从法理学角度,对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保护现状及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

什么是妇女人权?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2]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一命题是对妇女人权的最简明的解释。我们知道,人权同权利是有区别的。人权概念包含了哲学道德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它根源于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是权利的价值标准。并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人权,因为有些权利属于特权。但妇女权利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几乎没有特权。因为自从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后,妇女的权利就受到限制和剥夺。这一历史和现状决定维护妇女权利就是维护妇女人权。妇女人权为维护一切妇女权利,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的权利,提供了一个评价标准。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与妇女切身利益相关的《婚姻法》。在此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选举法》、《刑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与保障妇女人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而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更是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监督下,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促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广泛地参与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了解和支持。具体说来,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3]

一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制定参政指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保证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的管理和决策等。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班子中都有了1名以上女性领导干部,2000年全国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2%,2001年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58.7%,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部级女领导人7位,比换届前增加了3位。

二是努力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就业政策上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女性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农村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经过努力,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88亿人增加到2000年的3.3亿人,约占全国就业总人数的46%.妇女就业机会增加,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得到进一步落实。到2001年底,全国半数以上的城市实行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455万人。

三是大力促进了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保障女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得到提高。2000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995年的1.4年缩小到2000年的1.07年。2001年全国女童入学率为99.01%,男女童性别差仅为0.07个百分点。从1995年到2000年,全国共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1,340万人。

四是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发展规划,通过建设和完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和生殖保健系统,使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反映妇幼卫生保健状况的关键指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51%提高到2000的75.98%,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降低到2000年的53.9/10万。2001年,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6岁,比男性高出3.8岁,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五是严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各级政府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多次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打击行动。1992-2001年,全国共侦破妇女案件38.3万起,查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0.3万起,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总的看来,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令人满意。但由于受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的物质保障还不十分充分。在农村,妇女的文盲比例还比较高,在城市,下岗女职工较多,女工再就业困难还比较大。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侵害妇女人权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暴露,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现象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妇女人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收养法》《工会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我国妇女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前所述,新形势下产生的新的问题还很多,还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完善:

(一)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导向性,这种特点说明中国妇女立法的成功,也反映了其不足。即过分宣言化、纲领化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纲领性、导向性”的法律,必须有配套的操作性、干预性的矫正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否则,主张权益的当事人最终只得到一个“口头”公正,实质的权利却无法实现。面对这种结果,遭受歧视的妇女往往是望而却步,更多地选择了被动的忍受。[4] 2002年的全国调查共收到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建议355条,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占所提建议总数的24.5%.其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明确热潮主体”,占建议总数的21.4%.排在第三位的是“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占建议总数的20.1%.[5]

(二)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就业权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体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各招聘单位默认的规则。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妇女的平等权,并进而侵犯到妇女赖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种就业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收效甚微。为此,一方面国家应通过相应的制度杜绝录用过程中的各种形式或明或暗的歧视条款。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在对妇女劳动禁忌作出保护性规定的同时,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如文秘、财会等,应作出优先女性的规定。在诸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等方面,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女大学生固然即将面临结婚、生育这些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就业单位不能因不愿意为这部分社会再生产“买单”就简单将她们拒之门外。这与律师事务所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的问题相类似。后者已经有相应的约束措施,前者则付之阙如,应当参照后者加以改进。

(三)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生命安全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待,通常包括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或性的虐待和威胁。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中对“家庭暴力”采纳的是宽泛的定义,包括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权的重要方面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妇女的平等权,人格和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侵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2001年4月28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尽管如此,对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不准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同时还可对婚姻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暴力行为而提出离婚,是家庭暴力的一个常见的结果,但往往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狭窄而未果。因为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分居的请求,那么,这个女人就有可能遭到丈夫的报复,甚至直接威胁到受虐妇女的性命。此外,还有以下原因:离婚后独立生活前景未卜,而且离婚诉讼本身就是一项劳民伤财之事,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长期不能摆脱婚姻束缚的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加深双方的敌视与伤害。因此,建议将离婚标准中的分居二年适当缩短,并在社区设立妇女避难所,则能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6]

(四)规制性骚扰,维护妇女人格尊严

近年来,性骚扰在我国成了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据人民网2002年6月7日报道,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7]性骚扰的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被害人情绪波动,心理加压,名誉受损,家庭出现矛盾,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及由于离职等因素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目前,性骚扰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是空白点。检视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意义上的性骚扰规定。在对性骚扰处理方面,我国司法界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受理投诉后举证困难,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等问题。令人欣慰的是,2002年6月 25日《检察日报》报道,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判处精神损失费2000元。但其判决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案被害人虽然胜诉,但其所获得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对性骚扰的惩处。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建议目前可在有关部门法中增设性骚扰条款:如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可规定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条款。等待时机成熟后,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性骚扰法》。 性骚扰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直观地衡量着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与现实中的男女平等的距离。要妥善处理和解决性骚扰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需要司法实践中切实的执行。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从而切实保护妇女人权。

[参考文献]

[1] 鲁斌:妇女人权国际保护及其最新进展[J].妇女研究论丛,2000,(2)。

[2] 张晓玲:妇女人权——一个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崭新概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1)。

离骚教案范文6

面对网络诈骗,男性和女性谁更容易上当受骗?不法分子最爱“瞄准”的诈骗年龄段是70后、80后还是90后?答案或许出乎你意料。

近期,360手机卫士《2016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针对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年龄与性别分布,做比对分析。

报告显示,虽然通常情况下,男性会认为自己思维更加理性,不易上当受骗,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从手机端举报用户的性别差异来看,在遭受网络诈骗的人群中,男性受害者占比超过七成,为73.4%;相比之下,女性受害者被骗数量占比仅为26.6%。此外,男性不仅占比大,而且人均损失达到7234元,超过了女性的5583元。

公众印象中,年龄偏大的人群,由于信息不对称,更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受害者,尤其老年人受骗的案例,时常见诸媒体报道。但上述报告指出,从被骗网民的年龄Y构上看,90后受网络诈骗的比例最高,占受害者总数的43.5%,其次是80后,占比25.5%,70后占比仅10%。

前不久,就有一条年轻人受骗的新闻视频在社交网络上广为流传。一名女大学生听信了冒充刑警的诈骗犯,前往银行汇款,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视频中,一直到女孩的家长和真正的警察出现,女孩仍然对骗子的话深信不疑,骗子忽悠功力可见一斑。

信息安全专家分析,总体来看,90后普遍具备上网条件与能力,上网时间较长,家中通常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自身却又缺乏足够社会经验,导致其成为骗子最易得手的目标群体。

网络诈骗的猖獗,与个人信息泄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电信骚扰与诈骗,已经成为年度热点安全事件。骚扰电话如今有多泛滥?《2016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去年,360手机卫士为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85.1亿个,用户通过360手机卫士标记各类骚扰电话号码(包括360手机卫士自动检出的响一声电话)约2.34亿个,平均每天被用户标记的各类骚扰电话号码约63.8万个。

大数据还显示,北上广深吸引了全国近四成的诈骗电话。其中,北京市以13.2%的比例位居榜首,上海以10.6%的占比排名第二。除北上广深外,成都、合肥、苏州、杭州、厦门、武汉等城市也是骚扰电话的重灾区。

都说北上广深不相信眼泪,在大城市奋斗的人们,如今不仅要面临高房价、高消费、城市拥挤等问题,连精神生活也要频频遭遇挑战。

从区域上来看,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发达地区是骚扰电话的重灾区。其中广东省排名第一,占比20.1%,即每5个骚扰电话就有一个是打给广东地区手机用户的。而北京(13.2%)、上海(10.6%)和江苏(7.5%)排名紧随其后。

由此可见,大城市规模大、居民多、经济发展迅速,但在享受大城市生活便利的同时,人们每天所承受的信息干扰也远超其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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