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例6篇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文1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文2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的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为证券化目的面成立的特设载体(发行人),发行人以此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债券(Asset - Backed sec;uritie、简称ABS),用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特设载体的受托人以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1世纪80年代,由于具有创新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满足了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不断变化的需求,从面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

1、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SPV。所谓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是指被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就是融资方。原始权益人对每项资产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也可是证券的出售人和承销商。面特设载体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单独成立,通常是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金融机构。该机构应该获得国际权威性的资信评级机构授予的较高资信等级,一般为AAA或AA级。为了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特设载体的行为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这主要包括

(1)权力限制。除按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外,特设载体不应从事其他任何活动。(2)债务限制。特设载体除了履行交易中确定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3)独立董事。如果特设载体设立董事会,则应至少含有一名服从特设载体债权人利益的独立董事。在对特设载体的目标和组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时,需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4)不得发生重组兼并,除在特定环境下特设载体应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合并或转让原始权益。

2、以真实销售方式将发起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载体,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载体进行信用升级。资产发起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过程真实销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才能保证以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即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财产,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筹资成本,特设载体必须提高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即必须进行信用升级。所谓信用升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面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价。

三、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法律风险及防范

我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涉及资产发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环节,在上述三个环节操作中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

1,融资结构的运用管辖法律问题。根据目前我国《证券法》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股票与债券,还包括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根据立法的前瞻性原则,我相信资产证券化的时机成熟起来,其产生的资产支持债券将纳入其管辖范围。届时资产证券化的各项规定将进一步被明确。这些规定包括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规模、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这将极大的降低资产证券化运行过程中融资不规范的风险,从面保证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2、资产发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资产发起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的过程。目前,我国如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将产生如下法律问题。转让过程中涉及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三方间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依据。转让涉及合同的变更,且转让方式涉及三方,即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间的合约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签订原始双方(在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合约中为原始权益人和债务人)面言的,面对于三方之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没有规定。因此在转让情况下由于三方间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转让的流产,进面使整个资产证券化框架不成立。

3、投资需求主体上的法律问题。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因此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金融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由于法律障碍,不可能成为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将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信用风险及防范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实现信用增级方面的风险和信用评级方面的风险。

1、信用增级方面的风险及防范。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担保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卖方信用支持)和外部信用增级(第三方信用支持)。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直接追索、资产储备保留从属权方式进行。面外部信用增级是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金融担保,从面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其中以金融担保为主的外部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接受的关键所在。

2、信用评级方面的风险及防范。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旧不完善,许多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成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从面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胜。另外,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从面影响资产支持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以上信用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三)制度风险及防范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会涉及许多会计、税收问题,面处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处于一片空白,这样就产生了制度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文3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5] 刘晓忠.真实销售考验资产证券化纯度[n].证券时报,2006-8-7(9).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文4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形成资产库(assetpoo1)后销售给其他机构(在这里称为特别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特别载体以资产库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为其购买行为融资的活动。这种证券被称为资产抵押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往往用于流动性较差或质量不高的资产。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始于按揭贷款市场。试想,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纽约地区的人们不太可能投资于洛杉矶的房地产市场,而住在波士顿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迈阿密的房地产。即使最初发放按揭贷款的机构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销售,其购买者也只会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往往无法参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按揭贷款的机构可以发行以按揭贷款资产库为抵押担保的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每月所获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这样,原先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就会以标准化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不但可以为按揭贷款的初始发行机构提供大量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按揭抵押担保证券是按揭转手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按揭转手证的持有者每月将获得资产库所产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当然,资产库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按揭转手证持有人的利益。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余额为1110亿美元,199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2.2万亿美元。现在,资产证券化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的机构也不再限于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较低成本处置一些质量不高的资产,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3.银行传统业务是借短贷长,因此通常存在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资产证券化可以缓解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并可用于负债管理。

4.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若干经济部门和地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资产和负债、筹集资金及控制资产质量的能力得以增强。另外,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银行在原先简单的贷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扮演初始贷款发放者、担保者、贷款管理者和证券发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机会。1995年美国橙郡政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资于利息—本金分拆证券的结果。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前景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文5

国内外学术界虽以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价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

一、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原则及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其基础资产囊括了所有的资产及资产组合(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将房地产、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证券资产,以这些实体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证券资产证券化:即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它是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企业的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等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仅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属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它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而对于证券的本息则主要以不良资产的未来收益来支付。对于不良资产证券的购买者而言,他们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不良资产,而是为了获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收益。不良资产的所有者(即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是否对以证券化方式出售资产所得的回收率或收入满意,不良资产证券的购买者是否认为未来所获得的固定本金及利息回报足以匹配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决定不良资产证券能否得以成功发行的关键。资本市场具有资产定价的功能,因此,如果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只要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以市场原则定价,投资者按市场自动形成的风险与回报率进行投资,双方即能达到利益上的均衡。对商业银行这一不良资产原债权人而言,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处理并实现“真实出售”,可以降低自身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违约分析、利率风险等风险。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不良资产证券进行定价绝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基础工具——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同时,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以下三种是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一是不良资产证券的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的高低,也直接决定着证券发行者未来所要支付利息的多少。一般来讲,票面利率与证券价格之间呈现的是一种正相关关系:票面利率越高的证券,定价也往往较高;相反,票面利率越低的证券,定价也往往较低。

二是不良资产证券的贴现率。不良资产证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贴现率(经常以市场利率来代替)的变化会对其价格变动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讲,贴现率的增减变化证券价格之间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贴现率的上升会造成价值的降低,定价往往较低;相反,贴现率的下降会造成价值的上升,定价也往往较高。

三是资本市场本身的运行状况。当资本市场处于“牛市”时期,市场上的投资者众多,资金充足,抵押证券的供应也相对充裕,证券的定价自然会偏高。

二、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方法

(一)静态现金流折现法

求出内含收益率是运用静态现金流折现法对不良资产证券进行定价的关键,内含收益率是使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等于当前证券市场价格的折现率。由于静态现金流折现法具有原理简明、计算简单的优点,该种方法成为抵押市场最基础的估价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不容忽视的缺点,即没有对市场利率的波动特性、利率的期限特性等固定利率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进行考虑。

(二)期权调整利差法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法的步骤:第一步是对大量利率运动轨迹进行模拟,第二步是根据资产的具体状况从不同的利率运动轨迹中确定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量未来利率运动轨迹,第三步是以模拟利率加上一个期权调整价差的和来贴现未来现金,最终得出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由于期权调整利差法将期权调整利差的概念引入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并考虑了预期利率的波动,使得得出的价格较为准确,期权调整利差法因此也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中使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

(三)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

在定价思路方面,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的与期权调整利差法完全不同。在运用期权调整利差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时,整个资产支持证券被看做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假定利率的波动变动对该整体提前偿付的影响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而在运用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时,是针对每个个体的提前支付行为进行建模。换句话说,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将提前偿付的内在起因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并不依赖于提前偿付函数这一外生的因素,因此从逻辑上讲,该模型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三、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

保证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收益大于成本是商业银行能够顺利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对于收益大于成本这一问题,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具体来讲,商业银行静态角度的收益是指对外贷款利率的利差;商业银行动态角度的收益则要综合考虑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对于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的计算则十分复杂,需要在一系列假设上编制一个动态模型。以上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收益的分析,而对于支出,则包括了以下诸多内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承销费以及一些无形成本。如果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支出的成本超过了获得的收益,便没有了实施证券化的必要。

笔者将基于无套利分析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将使用以下字母代表相关影响因素:

rf表示市场上的无风险利率,常以同期政府债券利率代替;r表示商业银行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

β表示发行的成本率;

r0表示商业银行对外贷款利率;

λ(0

P表示不良资产的面值。

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

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1)表示: 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存在风险λ,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2)表示:

若购买无风险债券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3)表示:

在无套利原则下,投资者严格遵循“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理论,投资者不可能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比无风险利率rf更高的收益;同理,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则其账面到期收益应比无风险利率rf高,由此得出式(4)对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必然可以找到一个风险水平λ*,使得式(4)中的小于号均取到等号,因此式(4)可修改并进行整理为式(5):

另外,商业银行为实现利润,应保证对外贷款利率r0与发行的成本率β之间的差额大于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r,即式(5)应满足:

通过观察式(6)可以直观地得出:若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T固定,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就不能太大;若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固定,则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T就不能太小,换句话说,就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与发行风险要相互匹配。对以上现象的解释是:如果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太大,而商业银行愿意承担的最高利率为r0-β的利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极有可能认为不良资产证券的收益率r0-β过低,而不会进行投资,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不会发行成功。如果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T太小,就不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充足的时间差以获得资金滚动收益,最终导致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商业银行自然不会再继续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综合以上分析,为使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证券的价格(一般以利率表示)应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即商业银行)与不良资产证券的买方(即投资者)所同时接受。此时的利率r应满足:,其中由此得出了基于无套利理论前提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即式(7)。其中常以同期政府债券利率代替的市场无风险利率rf是已知的,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T根据实际而定,当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的水平一定时,就可以通过式(7)计算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r的取值范围。

四、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应用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中,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的选择,往往会根据商业银行本身与投资者的需求发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的证券。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发行不良资产证券时,对于存续期限的设定,不仅要满足《证券法》的相关硬性规定,还需要对不良资产证券本身的特点加以特别考虑。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如果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过长,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将会逐步增大,投资者不会去购买;而如果存续期限过短,银行将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的利率差来弥补成本。参考我国国债与企业债券的存续期限,笔者为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设定了三种存续期限:一年、三年与五年。

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存续期限越长的证券发行利率越高,这是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律,不良资产证券也不例外。存续期限越短的不良资产证券,银行所需承担的发行成本费用就越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银行的不良资金在短期内的回收速度相对较慢,并且无法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收不良资产所付出的成本也相对较高。银行为弥补这部分发行费用的支出,不得不降低短期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即设置较低的利率。同时,笔者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得出的发行利率是发行区间利率,而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它实际上是指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和买方在满足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证券发行利率的可行区间。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公开交易的场所主要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四十多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基本上都在3%左右,存续期限大都为1-5 年,笔者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得出的发行利率与目前我国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水平基本吻合,说明该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是有效的。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政策;风险报酬转移

资产证券化于2008年金融危机前在发达国家迅猛发展,而我国的证券化业务起步晚,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还不完善,仅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用以规范和指导相关业务,而其他交易结构(如企业类、新型交易结构)下的会计处理准则还相对匮乏。因此梳理国内证券化会计处理原则,结合当前我国证券化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现状提出有益建议,对于规范各类别证券化发行行为、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

(一)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在于“出表”结构,其一般交易结果见图1,不同的交易结构决定了其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式更为合适。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资本市场,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丰富实践经验,并且配备了较为完善的配套法律和规则,形成了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同的交易结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是整个交易结构的核心,构成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是发起人或由其组织而成的资产管理机构,而不同的机构则直接影响到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按照SPV的构成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SPT型证券化和SPC型证券化。SPT是SpecialPurposeTrust的简称,该种模式下的发起机构会发起成立资产证券化信托机构,由该信托机构获得发起机构的基础资产债权,并向投资者出售信托资产份额获得资金。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信托受益人不能向原始权益人主张贷款资产的权利,而债权人也不能对该资产向其主张权利。因而,符合“出表”的条件。SPC是SpecialPurposeCompany的简称,由原始权益人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当SPV,如果由原始权益人充当SPV时,资产证券化就不符合“出表”的条件,而如果SPV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当,则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意义上的“出表”。按照SPV的作用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细分为现金流型、市值型和合成型。不同产品类型的划分主要影响到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后续影响或控制。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下的SPV在获得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之后,按照基础资产的优劣发行不同信用品质的债券产品,SPV并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原始权益人则具有后续的影响力,此时,资产证券化产品就不能完全实现“出表”。市值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则不同,SPV具有主动选择基础资产的权利,甚至能够自己建仓选择原始权益人来组合基础资产,这一模式下基础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SPV而非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因此能够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出表。合成型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组合,在这一模式下,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区分,按照单个项目具体的交易来选择确认是否符合出表条件。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时间短,交易结构较为简单,SPV多由信托机构担当,SPV并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是通过信托合同支付信托对价来取得信托资产。发起机构无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资产进行合并,当该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收益权转移时则终止基础资产的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起机构/发起人、SPV(信托机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等。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发起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即为发起银行,其基础资产为其所拥有的贷款。在确定了基础资产之后,发起人将该资产交付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其负责基础资产的交易安排。当前,我国的SPV多由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作为SPV,SPV作为单纯的交易安排人而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即多为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实际业务中,市值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不多见。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成为该产品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人。由于我国投资者群体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认知程度有限,个人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较少,目前,多数投资者为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存续期,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是由第三方进行管理的,第三方称为资金保管机构/资产管理人。资金保管机构/资产管理人负责现金流的核算、管理,将款项按照SPV的要求转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定期出具资产管理报告。而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中还涉及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其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对现金流进行压力测试,并对违约情况进行估计,进而对各档证券进行评级,这将影响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正因为如此,对于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相关联的股东或关联方,或者独立第三方可以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三)会计处理的视角及基本思路

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涉及多项不同的会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的问题出具相应的意见书。目前我国证券化业务的会计问题主要聚焦在确认、计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等四方面。会计问题产生与其自身特点密不可分,另外发起机构基于多项目开展证券化业务,而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不同会计问题就会形成会计处理中的多个视角。因此,“出表”与否,即基础资产终止确认问题是这类产品核心的会计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后,发起机构对于证券化产品可以几乎不再保留风险报酬,进而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评测达到“出表”;另外,如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不设SPV,该融资方式以基础资产的预期稳定的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主要目的是发起机构希望拓宽除普通贷款及债券融资外新的融资渠道,且仍希望掌控拟证券化的资产所有权。因此对资产选择合适的计量原则是该类证券化产品核心的会计处理问题,如依照账面价值后续计量或公允价值计量问题。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确认、计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的处理对应为会计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确认原则是会计处理的核心。由于金融资产不仅分析过往事项的现金流,而且还要对预期事项的现金流进行考量,因此是确认的难点;同时,涉及金融产品的确认终止问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进行认定。金融资产的计量是针对其属性及分类的选择,通常依据公允价值并嵌入衍生的金融工具。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衍生的金融工具含有正履行的合约使得公允价值实现难度较大。基于此,会计事务所往往利用评级组织对预期现金流测算模型进行综合评判。尤其是发起组织为促进销售,要自持部分证券作为新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确认,需要多种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获取。关于SPV合并,假若SPV控制发起机构,则合并SPV,否则需要把SPV作为独立主体核算。尽管如此,是否对SPV进行合并仍需谨慎处理,如考虑到证券化产品对发起机构影响力强,仅在财务报表披露不合并SPV信息会影响其目标实现,因此发起机构可设立特殊SPV调节利润。另外,关于信息披露,国内实践通常做法是,如果未确认金融资产,则在报表中进行描述。由于证券化产品的后续计量严重影响财务比率,因此在报表中是否详细披露较有争议,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政策选择

(一)出表动机

证券化出表动机受发起机构性质、资产证券化目的、监管规范度及市场接受度等因素共同影响,这是由发起机构商业行为主动选择的结果。第一,基于不同的发起机构,企业类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可使融资成本下降,尤其是对信用评级低的机构,基础资产被证券化后更利于获取低成本资金,因此企业类机构希望以担保融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倾向不“出表”;相反,银行类机构对资产数诉求相对低,资产证券化可获取贷款额度,基于风险资本控制,银行类机构希望实现“双出表”。第二,基于证券化目的,大多数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出表”可以提高股东利益、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降低流动比率或资产负债率,更便于企业融资。而对于金融类机构,资产证券化可盘活不良贷款,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因此就证券化目的而言,发起组织希望证券化资产要在其单独的负债表外进行确认。第三,基于监管情况和市场接受度,国内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层面要谨慎处理,发起机构要进一步保留业务仍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监管层面考虑美国次贷危机等的影响,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相对谨慎,便于控制其风险。在市场接受度层面,发起机构自持基础资产及保留部分剩余收益,使得投资者接受度提高,更利于信用档次的提升。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目前证券化存在两种主要出表模式,一是SPV与证券化资产同时出表,二是SPV不出表而证券化出表。前者通过发起机构设置不附加条件,对基础资产全部出售,进而实现风险报酬转移,或利用会计事务所的转移模型保留少部分次级资产,依然符合国内会计准则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后者是发起机构保留大部分剩余收益权,以至于在会计层面不能确认为风险报酬全转移,因此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新的负债或资产,而表外的将把分摊及确认支付对价的账面差值纳入损益。

(三)常用数理模型

目前依据我国会计准则,基础资产“出表”与否在实务中的首要判断准则为确认基础资产的风险报酬是否几乎全部转移。具体的评价需经过相对严格的测评,并最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确认且出具意见书。除此之外,评价机构及主承销商会相应地设计“证券分层级”及“现金流拆分”模型以配合“转移模型”共同评价。其中,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比例会较大程度地受“证券分层级”模型的次级比例的影响,另外,转移模型评价后的“后续涉入法”及“金融合成法”的流程也会进一步地受“证券分层级”模型中的各层次级别及相应的附加担保条款的影响。

(四)会计披露问题

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披露要严格遵循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披露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其中银监会对信贷资产类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的文件上报有详细严格的规范和窗口指导,相关的发行说明、交易文件及会计意见书等均可通过债券信息网站查询;另外,银监会也对企业资产类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详尽说明,投资者可于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查询发行说明书、会计意见书、交易文件等相关文件。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对披露内容亦有充分说明。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对相关发起机构在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SPV并表与否及出表依据等仅作原则性要求。因此,国内发起机构信息披露标准尚未统一。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会计处理业务问题及对策

(一)确认思路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国际上对基础资产进行会计确认的准则中,美国的“金融合成方法”更能真实公正地反映出交易实质,而就使用的便捷度及成熟度而言,“风险报酬转移”更占优势。而我国则采用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基本并结合国际上的“后续步入方法”及美国的“金融合成方法”的综合思路,即首先判断证券化资产是否转移所有的风险报酬,继而判断发起机构的控制权与否,如有则利用“后续步入方法”综合评判。上述的步骤突出了风险报酬转移判断,但风险报酬转移是基于风险报酬与控制为一体的观点,这在具体实务中过于理想化,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各种担保等其他衍生产品,风险回报与控制已脱离。因此,这种综合思路在复杂证券化产品的确认中将有失公允。随着我国证券化实务的交易结构不断发展,当前的综合性思路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革。加强修订我国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第23号文件,参考美国FAS165、FAS166相关的会计准则,建立以“金融合成方法”为基础的确认思路。第一,要进一步补充23号准则中的对于“金融合成方法”的描述性条款,在准则中第九条与“控制”相关的条款前列入其概念,进而凸显“合约拆分”和“控制”作为确认的评判依据;第二,修改23号准则中第七、第八条,淡化“风险报酬转移”的核心作用,调整判断标准为“金融资产已不受企业控制”;第三,关于“控制”的评判依据要在第十条后进行相关条款的增加,此部分可参照美国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例如企业破产中被转让的资产与企业无关,实现“破产分离”;或者金融资产可以被接受方无限制地转让抵押,而该资产发行的证券收益权则可被投资商有权转让抵押;亦或者拟转让资产将不受企业有效的控制,如在资产到期前企业有回购该资产的义务。最后可根据修改的控制概念及评判依据,并结合上述“风险报酬转移”的评价进行综合分析。

(二)分割监管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这种局面的产生是由于业务中的基础资产、发起机构及交易结构均属于不同部门分割监管。另外,基于各类项目的差异性较大,使得统一的准则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这种情况在国际上也是存在的,如在大多数证券化业务发达的国家,也没有分门别类的会计细则进行对应处理,然而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具有统一的监督组织及完善的市场监督法规。针对我国当前证券化发展的初期,分割监管可以更专业及细化地对相关的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基于此,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相关会计细则将更利于会计处理的科学选择。本文建议分别以基础资产、发起机构及交易结构为出发点,分类别地进行相关细则的补充。第一,在23号准则中要具体区分基础资产和发起结构的类型。根据发起机构的不同类型,我国分类监管不同的证券化产品。信托类及银行类等由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并制定其业务类型等规则。财政部可将针对于信贷类资产证券化制定的专项处理意见补充到23号准则中。另外,发起机构为非金融企业的,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目的在于用低成本拓展新融资渠道,实现资产快速升值,在证券化过程中,此类企业为摆脱负担往往选择出售现金流不稳定、质量差的产品。因此,对于此类高风险资产,制定准则机构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意见,把控SPV出表细则。简而言之,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等编写的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按照基础资产及发起机构的性质分类编入23号准则中。第二,根据交易结构的不同编写指引。基于我国当前会计政策形势,根据基础资产和发起机构的差异性来制定差异性会计准则时间成本较高。而交易结构的不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出表动机,因此,当前可先根据交易结果制定会计指引。交易结构主要通过“自持”及SPV体现,当交易为“主动管理型”产品时,SPV具备对基础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利,SPV与基础资产“双出表”应被确认;当交易为发起机构可关联控制权的信托发行类产品时,SPV一般不能“出表”。另外,当交易为发起机构有一定比例自持的产品时,可对基础资产分为三类规范,即“出表”、“不出表”及“部分出表”。综上,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可根据SPV自持比率及基础资产的控制实质,专门补充编写相关的指引,尤其对担保、赎回等条款设置进行会计处理规范。

(三)数理模型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数理模型的指导开发不够充分,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各中介间的交流少,且过分保护重要模型的开放,进而使数理模型在开发上难以一致化。另外,风险报酬转移模型考量中假设及方法较为随意,且在实务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计量指标,导致在不同的规则和假设下,数理模型本身的异质性会产生不同的结论,但客观计算“风险报酬转移”比例在实务中十分必要,尽管这一比例不能刻板将“几乎所有”等价于“转移比例90%”进行评价。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快速发展阶段,在相关部门对梳理模型的有效指导开发下,信息对称性可在会计确认中有效提高。针对当前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新形势,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对指导性数量模型设计进行研究,尽快形成一致性规范,尤其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及国内开展证券化业务较多的大型事务所应尽快着手进行。不可否认的是,证券化业务形式多样复杂,任意单独的参数或模型都不可能涵盖全面,甚至发起机构会根据某一模型在设计产品中进行人为操纵,如刻意改变机构自持比例,进而从表面上看似乎“刚好”满足条件。鉴于单一数理模型自身的局限性,改进措施为尽量设计相对复杂的模型,既能更全面地涵盖业务的种类,更能有效监督发起机构操纵套利。具体判断原则的规范要等待进一步的标准完全制定,监管机构也要更为严格地监管交易实质。从具体操作上分析,财政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我国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事务所提供窗口指导及专门培训,对事务所中不同的转移模型进行一定程度的参数规范,进一步提高模型间的可比性。

(四)会计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国际上及我国均对风险信息披露做出要求,如国际准则要求,对由证券化产品发行引起的发起机构风险的信息进行详尽披露,国内准则也明确指出企业要对各类金融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于风险外的信息描述未做披露要求。尽管风险信息外披露会提高发起机构的成本,但考虑到金融危机中全球证券化业务的教训及整条市场信息链的公开投入产出比例,披露风险外信息能降低由于低信息流通而产生的高交易成本,更有效的促进证券化市场规范快速发展。2008金融危机与会计规范的导向性相关。当时的金融危机产品为房地产贷款等基础资产再证券化,而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过于强调公允价值在金融计量中的权限,未对再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及SPV合并做出明确严格的要求,进而导致为净化会计报表而出现的大量的大风险资产,这些高风险未采取足够的警示提示或平衡足够的对价。当前我国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项原则,一项是不同类别证券化产品的主管机构各自的披露规则;一项为37号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表附录的要素性披露,其中第一项操作性更强,但各机构还未对信息披露进行细则统一。虽然再证券化产品在我国明确禁止,但是基于我国证券化产品的监管及发展经验不足,应相对保守谨慎地制定会计准则,并具体要求披露风险外信息,进而及时把控会计处理中对金融市场产生的一切可能风险。具体而言,应加强证券化产品风险外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要求,如在37号会计准则中增设“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发起机构需按增设的“指引”要求在当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披露信息进行列示,应着重列示产品的交易结构、事务所对交易结构资产“出表”的评判依据,并且提示模型局限性对会计信息处理的风险。四、结论目前,我国快速发展的多样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推进了国内会计实务处理的实践性发展。本文重点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则,包括交易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思路、出表动机及信息披露等,并结合自身实际,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实务中的缺陷逐一进行分析及提出相应建议,从而对各类别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进行规范,并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