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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提高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试点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即股票、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整个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前者仅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使这部分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这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而不受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实现,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隔离。特设交易实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资产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开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通过信用提高,也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本质决定了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流程来看,其实质就是发起人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即归根到底是一种发债行为。投资者所购证券的质地、价格、收益等就成为这一行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于是风险因素便是制约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关键因素。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万一借款人还不了款,将把资产进行拍卖还给债权人,但资产拍卖时很可能会缩水,这就可能会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施信用提高,通过信用提高既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阶段客观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旦其经济状况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就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融资体系之外。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种多样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不同偏好的投资需求。面对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居民也不得不将其大部分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资者急需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能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相当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又有收益高的性质,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房地产贷款的迅速增加,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快速下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会加快分流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潜在的危机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尤为渴求。
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提高的风险分析
结合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来说,投资者关注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打包的资产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其中,无论是住房抵押贷款,还是信贷资产中的优良资产,都承担了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是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目标,投资者也是乐于持有这些证券化产品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不情愿将这些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的,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手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从对资产证券化多年来的讨论看,更被看作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进一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实上我国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二)打包资产的评级与定价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个成熟的评估、评级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强大游说能力和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市场环境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谋求不当得利,使投资者置于价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确实值得投资者关注。否则,投资者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投资者能否及时取得现金流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但是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的。最关键的是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有,由于信贷资产(包括所谓优质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信用提高。这些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现实情况下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没有政府的支持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稳定;金融风险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一直是金融界研究的重点。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资产风险的研究集中于微观层面,研究成果较为乐观。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相关人员开始从宏观层面研究资产证券化,得出结果较为悲观。明确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寻找证券发展的平衡点是金融研究的重点。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指将如生产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转化为证券的形式,使原本不动产具备了流通的特性,以另种方式参与市场交易。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的市场延伸,将原本集中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放在市场中公开处理,促使信誉价值由封闭性向公开性转换。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可以看作融资手段的去中间化进程,将融资风险分散到市场当中,提升了企业融资的效率,同时减小了局部信用危机爆发的影响范围[1]。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有实体资产证券化、现金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实体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这种方式本质上与股票发行相同。现金证券化指证券购买的行为。实体证券化与现金证券化有明确的资产保障,信用风险较低,对金融稳定影响较小。信贷资产证券化指以银行贷款、企业未回收款项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这种证券行为本质上是将企业的运营风险在市场中划分,也是现今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证券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证券的二次发行行为,是将企业的风险与信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资产证券化从结果上来说是将证券化链条向外延展,扩大信用范围,将更多的资源纳入金融系统当中,加速了金融产业的发展,但也扩张了金融危机的破坏范围。
二、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的核心观念是控制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系统维持稳定的主要手段为风险分散、资源二次分配及风险估价,以此提升民众的信任程度,保证市场交易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由于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为相对的定义,在金融稳定的研究中,可以将金融风险影响因素作为指标。金融风险的主要产生原因为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羊群效应。信息不对称指双方在交易进程中难以对对方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这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操作的空间,是金融风险的原始来源。逆向选择是指证券持有方对证券发行方具有选择权利,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市场会倾向于风险较小的企业,促使风险较高的企业在证券化进程中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使证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产生信用风险。羊群效应指群众的行为具有盲目性,常会跟随他人做出不明意义的决定,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中发生,会导致金融产品价格大范围的浮动,提升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的促进作用。(1)提升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主要针对交易中的卖方,在交易进行中,买方提供的为实际资产;而卖方的交易物品的价值为预估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导致买方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不对称性常会造成双方交易中所得利益的不均等,表现为卖方出现信用问题导致买方损失惨重,或买方为规避风险拒绝交易[2]。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为公布证券化发起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运营的基本信息与证券化产品的全部信息,这保证购买方能获知证券化产品的资产信息,减小了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同时,由于信息公布的需要,担保公司与中介公司常会形成一套标准资产评估方案,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发起企业进行选择,标准化较低的企业常会因资产评估中误差项目过多而无法进行证券化,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资产证券化降低了买方收集信息的成本。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专业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同时信用机构会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给予买方购买参考,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收集卖方信息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信用机构的评价相对于买方个人评价行为,具有更高的精确性,同时卖方在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全程接受信用机构的评价,有效保证卖方在交易全程的信用行为,加强买方信息了解的动态性。卖方在证券化进程中常会选择保险公司介入来强化自身证券产品的信誉度。保险公司的介入会使买方免去信息收集的过程,除部分经营效益极差的公司外,市面上大多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可信度较高。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问题控制到最低,买方不必考虑损失问题,交易流程更加高效。(2)提升交易效率。首先,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流通效率。流通效率指资金从盈余部门向紧缺部门流动的比例。商业银行贷款模式在金融流通方面表现较差,资金短缺部门常不具备充足的贷款能力,难以向银行申请足够的资金进行追加投资。证券市场产品种类丰富,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相比于银行贷款拥有更为广阔的资金市场。企业证券化的进程相比与银行贷款资质审核更为宽松,且企业可进行二次证券化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其次,资产证券化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指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表现为更多的资金流向收益率更高的部门。商业银行贷款模式下,银行的评定能力多集中在企业的信誉程度,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评定效果较差,这就导致了在资源配置效率调控上银行较为无力。而证券的价格是经过多方面评定的市场选择,可以有效反映企业的潜力,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3]。最后,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传导率。与传统概念下的传导率相似,金融的传导率指资源流通过程中接收资源与供给资源的比例,在市场中常用流通过程中折损比例来衡量。由于证券相较于银行贷款与金融中介进入市场较晚,为确保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证券必须在传导率上远高于银行与金融中介。这就导致了证券化过程虽然费用种类繁多,但总额远低于银行贷款与金融中介的费用收取比例。(3)优化资本结构。受国际协议的影响,银行融资过程中资本率必须高于8%,这对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出了新要求,使企业运营中相当一部分成本无法参与市场运营。但证券产品没有基础额度要求,同时可以快速回收企业生产成本,使企业运营中大部分资金处于流动状态,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企业在享受负债经营好处的同时,最大程度上规避了负债风险,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率。(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企业的抑制作用。(1)货币政策效率降低。货币政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有效手段。货币政策的轻微变动对社会产出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政策收缩会直接导致经济萧条。证券化手段的推广极大程度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导致银行创造存款的能力不断提高。这种现象带来的结果为货币总量难以测算,一旦货币购买力发生变化,央行下一年的货币发行量计算工作将变得无比复杂,严重阻碍了货币政策的制定。(2)市场不确定性增加。证券化产品在进入市场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确定其正确的价值,这导致了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通常低于其实际价值,此时买方购入新的证券产品常会具有更高的收益。逆向选择作用会将证券产品价格控制在实际价值之下,迫使风险较低的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使市场内部高风险不断累积,进而产生金融危机。同时,证券价格长期低于实际价值会导致投资者忽略对企业的审查进行盲目投资,使金融市场的风险抵抗能力不断下降,市场不确定性增强。(3)提升风险传递速度。资产证券化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需要明确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在不停的分散风险,风险问题并未被真正的解决。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大量创造信用的行为,风险在证券市场运营中总量是不断增大的。这代表着证券行业越发达,市场风险总量越大,风险传播速度越快,风险影响范围也会扩大。当金融危机爆发时,造成的破坏愈加难以控制。(4)过度创造信用。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为追求更高利益的产物。这就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宗旨为利益至上,市场运营中存在大量的短期利益导向行为。如债务资产证券化就是对现金流的二次抵押,此运营方式使企业担负的债务与其实际规模存在差距,一旦企业收益能力下降,企业会迅速崩溃,而对应的证券投资将无法回收成本。从而使市场风险增大,金融稳定性降低。
四、结语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经济资源利用效率与社会资源集约程度,对金融市场发展有促进作用。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创造信用不断累积风险,降低金融市场稳定性。所以,政府相关部门要以良好的政策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发挥其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其积累风险。
参考文献
[1]胥日.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3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用风险转移,创新与优化经济资源配置 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它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从发起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能够让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的资源实现更有效、更优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则意味着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于原有融资人的整体信用级别,原来可能因为信用级别不够而无法通过的融资人也可以获得融资的机会,从而使其融资渠道得到拓宽。
(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升,重组分配现金流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管理的提升作用体现在它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性。由于证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发起人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资产证券化重新组合分配现金流。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产品品种,为各种类型投资者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创造新投资组合提供和巨大空间。同时,对特定领域资产的证券化,其产品的标准化设计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原本不可能进入的投资领域的可能性。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但是,在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尚无相应的配套条款。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一)传统会计确认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传统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风险报酬分析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其缺点也被不断地暴露出来。首先,它与“资产”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报酬不可分割,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最后,“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定义模糊,难以定量,增加了实际操作者的主观性,是会计人员难以确认交易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二)现代会计确认方法 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显得力不从心。金融和成分析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即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确认为销售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对于如何判断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转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标准。金融分析法规定若出现以下形式即可作销售处理: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两种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确认交易产生的新增资产负债,将其列示于报表中。该方法能够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本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处。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存在缺陷,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后续涉入法。该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一,后续涉入法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资产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更符合资产的概念。后续涉入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来说,控制权和保留了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的一致,这样更符合资产定义,且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第二,后续涉入法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只需考查其有无,无需计算具体数据,业务容易定性。后续涉入法要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后续涉入,在具体运用时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因此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第三,后续涉入法在会计处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结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风险与报酬分析的优点,使会计确认的处理比较折中,带来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处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实质。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关计量 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剩余利益”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列示,而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直接相关的新增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转让方在交易中某项资产或负债控制权未改变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以转让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两者之间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证券化交易产生的已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现金和一些金融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依据非货币易的有关规定,新增的资产或负债可看作是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
目前,我国会计处理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虽然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运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现阶段,如果单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其他业务仍沿用历史成本属性,那么,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则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处理,则又无法反映该项业务的本质,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关性。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会计如何与其他业务处理相衔接,是我国广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 后续涉入法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后续涉入法下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应以各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此,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相关损益计算可用下式来表示: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损益计算的关键是正确估计有关后续涉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金融机构因保留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继续确认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或按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程度而继续确认某项资产的情况做如下披露:资产的性质;该金融机构仍保留的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金融资产整体时);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总额、继续确认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时)。如果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还应作如下披露: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金额及其性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及其详细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数量和分布情况;提升信用等级方法的详细说明等。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994年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上的。该准则在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和发生在以前报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应单独披露以下信息:第一,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第二,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
资产证券化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创新工具,但是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资产证券化的环境仍不完善。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开始呈现出实质性进展的趋向,与资产证券化配套的法律、会计等制度也在不断地制定以保障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所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涉及到相关法律、会计、税收等制度的广泛性。鉴于我国目前进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是围绕国际会计准则为核心,所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模式,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与其他金融工具会计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一种方式,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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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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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将金钱债权与“一张纸”相结合以及风险防范制度和各种最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方法的巧妙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当前的融资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制度已引起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作为民商法学理论的研究著述尚不多见,本文欲在此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又是财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广义来讲,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都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虽然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更多新的特质,但其本质属性及其产生、发展都是建立在有价证券制度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本质属性、公众化特征,顺应了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规律,是有价证券制度的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它克服了传统的有价证券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是对有价证券制度的扬弃、突破。因此, 资产证券化是法律制度的创新,而不是简单的历史沿袭,任何传统的制度都不能为其提供直接的沿用模式和法制规范。
一、财产法的发展与资产证券化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前者即为大陆法系所言的有体物,后者即为无体物。 由于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其价值并不直接附属于任何实物客体,所以人们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也可以使其功能相互结合。 至为重要的是,抽象物的流转脱离了具体的物质形态,更为便捷。这些都使抽象物在财产法上日益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科技尚不发达时,抽象物的意识创造物属性也引发了其不能被明确地感知,进而有损于交易安全的弊端。 然而,具体物虽然“通过感观可以感觉到或观察到”,但是其实物客体的存在却导致了流转的不便。由此,在财产法上就产生了沟通具体物与抽象物各自优势的要求,有价证券制度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一方面,有价证券使具体物得以表征化。通过将占据巨大空间或不可移动或不便移动的具体物的全部权利记载于“一张纸”上,并赋予处分这张纸以处分具体物同等的效力,具体物得以表现为流转性极强的有价证券。同时,该有价证券取得了虚拟具体物的属性,这为此后具体物的实物客体市场和虚拟客体市场并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 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从权利性质角度来讲,被记载货物的物权变更依赖于作为证券权利的债权,物权萌生了债权化的趋向,同时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体现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有价证券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通过将只能通过思维去想象的,如“债权、公司股份、专利和版权之类的知识产权”等抽象物记载于有价证券,抽象物获得了一定的实物形体-虽然这一形体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交易的标的具有了可以明确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此时,有价证券自身尚不具有任何其他价值,只是作为抽象物的载体而存在,仅仅是将抽象物转化为具体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已。
当有价证券被广泛地用于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之间进行流转时,有价证券即逐渐扬弃其工具性而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价值。虽然这种价值无法完全摆脱其所记载的抽象物或具体物的财产价值,但由于其独立价值得到如此普遍地承认,以至于有价证券“几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钱或商品”, 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无体动产。
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将一切财货使之证券化,而谋资本之流通,为现代经济生活之趋势,从而关于有价证券之法律关系,占有重要之地位。” 可见,将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在现代财产法上并非一个偶然的现象,实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除上述有价证券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的普遍历史现象外,起源于德国的抵押证券制度将抵押权与证券相结合,也是这种发展趋势的有力证明。限于篇幅,本文对该制度不予探讨。
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将上述种种现象笼统地称为“资产证券化”,即“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事实上,从“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意义上来理解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认为有价证券制度的历史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二者具有严格的同一性。因为有价证券的历史,就是财产、权利等与证券相结合的历史,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如果将“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外延限定为“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被称为asset securitization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话,那么,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则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它把一切具有优质信用的现存的、未来的、实体的、虚拟 的、无形的资产,都可以赋予其特定的证券化形式,达到担保融资和有安全保证的的投资功效,从而使财富实现空前的流转利用率。虽然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范围,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没有,也不可能与有价证券之本质属性发生任何偏离。而是在更高层次上、更广阔范围内表达了其作为有价证券制度的财产证券化属性。至此,即有必要对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予以框架性的介绍,以作为后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初步解读
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极其复杂,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纷繁。但是从最重要的层面观察,资产证券化制度大致可被认为是由两个阶段、四个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所谓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阶段和证券化阶段,其中尤以资产分割阶段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所谓四个主要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设立、资产转移、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及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发行与交易等四项制度。
所谓“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是指从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新法律主体之名义)持有进行证券化特定的资产,而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即证券投资人)对于该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该主体之股东的债权人有优先的地位,如此才能达到资产分割以隔绝破产风险的目的。 由于资产证券化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与该笔资产的持有者隔离、分割,也就是使该笔资产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所以“资产分割”实为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中需要予以分割的“资产”,实为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分割,其本质在于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设计,以达到使该财产性权利成为独立于原始权力人交易基础关系的无体财产的目的。为此,一方面,则必须使该财产性权利得以从其原始持有人处彻底脱离出来,以使该财产性权利获得独立性而得以安全地成为将来发行证券的基础。特殊目的机构创设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形成一个为发行证券而持有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主体,完成财产性权利自原始持有人处独立的任务。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来源于相对义务人的积极给付行为,非阻断相对义务人对财产性权利受让人的各种抗辩则不能彻底维护以该财产性权利为基础的证券的安全性,此即为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的缘由。而资产转移制度则是达到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目的之有利工具。
创设特殊目的机构以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至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如何切断创始机构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关系。 因为即使资产的转移过程无可挑剔,但由于创始机构单独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必将形成其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局面。这种实质控制局面又常常会因创始机构操纵特殊目的机构从事不利于证券投资者的事务,而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欲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首先必须确保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这是创设特殊目的机构制度所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资产转移制度的设计,实为资产分割的核心。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能够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目的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反之,不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必将失败的宿命。在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上,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真实买卖(true sale)两种方式,前者以信托机构为SPV,后者则以特殊目的公司为媒介机构。另外,鉴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实为财产性权利的原始权益人虚拟债权的非常规交易,权利转移之后的基础资产管理、营运业务一般仍属原始权益人,因此极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特别是资产转移制度予以适当的管制和约束。
证券化阶段是对经过“资产分割”处理的各种财产的有体化过程或表征化过程、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所谓有体化过程、表征化过程,是指有价证券对于抽象物、具体物的各自优越性的沟通,前文已经论述。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乃是各种财产基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流通性和安全性,获得的新的属性的过程的概括,也是财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和必然结果。
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乃是对包括抽象物、具体物的财产的潜在金钱价值、资本价值的表征化过程。财产为一个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依严密的逻辑推理,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承载财产价值的整体,亦可以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价证券或者表彰概括的财产价值,或者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没有单独记载财产使用价值的有价证券。个中缘由大致在于,使用价值的移转旨在有效利用财产的实体以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而有价证券重在促进财产的流通,若有价证券记载使用价值而不断流动,财产的实体利用目的势必难以实现。因此,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不以记载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必要,无论是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抑或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其核心均在于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不可能有交换价值,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从根本上不能脱离财产的使用价值,只是其不必须将财产的使用价值记载于证券而已。所以,有价证券是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前提,主要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证券。
从财产价值与权利相结合的角度来讲,对物的独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Substanzrecht)和价值权(Wertrecht)两种。实体权是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物的实体(Substanz)为客体的物权;而价值权则是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以物的潜在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Kapitalwert)为客体的物权。 据此,主要表彰财产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根本来讲就是对财产的价值权的有形表征。而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可认为是同时记载了财产的实体权。但是,此处所言的表彰财产的实体权、价值权乃是从财产权作为所有权利的根本的层次上来讲的,也是为了实现把握证券化过程本质属性的目的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至于法律赋予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以何种权利,则应具体而言,不能从财产价值的抽象层面来理解。
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强制度,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一系列附加担保制度。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撑证券,在于“资产”构成发行证券的信用保证,本质上无异于担保融资,而证券化的信用增强制度,则对拟发行证券的“资产”施行担保的加强,旨在一待“资产”出现不利情形而借助其另设的信用保证进行风险防范。在证券融资过程中,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评级很大程度上成为该证券的发行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证券发行人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提高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强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拟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信用的提高,此为内部信用增强;此外,借助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国家直接或间接信用来提高拟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外部信用增强手段,这对于基础资产信用程度不高、内部信用增强见效甚微的拟发行证券来讲,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增强途径。
证券发行与交易为资产证券化制度题中应有之义,该制度与普通证券交易规则并无根本的不同,同时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制度不再作说明。
三、资产证券化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契合
前文言及,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简要回顾,我们对此已经获得一定的认知。为能够全面揭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有必要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制度做更具理性的分析。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本源于对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史的反思,但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能省略此项归纳过程,直接对有价证券发展趋势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
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就有价证券的属性而言,其流通性与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其二,就有价证券的功能而言,不断扬弃其支付工具属性而增强了信用手段、融资手段的色彩。其三,就与有价证券相关联的财产范围来讲,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其四,就有价证券所涉关系而言,不断由私人间关系向社会化关系发展。在这几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无不表现出其作为财产证券化发展最高阶段的制度结晶所具备的最佳品质。
财产权利流通性与安全性是有价证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特质所在,不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经济价值处于僵死状态;不具有安全性的有价证券,必将引起厌恶风险的投资者的恐慌,而无从实现其价值。因此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历程始终以有价证券的流通性与安全性的增强为其宗旨,而从未丝毫偏离。但是受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程的限制,人们至今仍未寻找到将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完美结合的有价证券品种。虽然任何人都不能断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因为其发展的历程太过短暂了,制度的先进性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人类探索历程上最精致的构思,也是唯一将高安全性与强流通性集于一身的先进制度。
资产证券化产生之前的普通有价证券制度始终面临着发展上的尴尬局面,即在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两方面总是顾此失彼,不能取得两方面的平衡发展。从票据、提单、仓单向股票、债券演进过程,就是有价证券流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安全性不断衰减的过程。安全性衰减与流通性增强所导致的矛盾,虽然由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机属性增强而并不显著;但是大多数人却不趋向于追求高风险的高收益,而宁愿寻求一种回报虽不太高、但更加安全的投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制度通过将至为严格的“资产分割”手段、信用增强机制与流通性最强的有价证券相结合,从而实现了有价证券流通性、安全性双重属性的同步提高。就此而言,资产证券化不能说不是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形式;不可谓不是新时期契合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先进的制度创新。
有价证券的功能亦即有价证券存在的意义,在有价证券的发展历程上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反思历史,可以发现有价证券功能是因时代对于生产、交易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封建割据致使货币不统一、交易不便,时代要求便捷的支付工具时,票据的前身-兑换证书应时代召唤而生;当现代贸易需要一种表达信用的手段时,“远期票据”这种有价证券即时产生了; 而当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源时,与现代生产组织-公司相结合的股票、债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有价证券即时满足了这一要求。当前人们对于与公司相联系的有价证券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大感头痛,一种脱离于公司的融资方式和投资渠道成为新时代的要求,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兴的有价证券制度因迎合了这一需求,而成为时代的宠儿。现代社会从交易社会向投资社会的转变,要求有价证券从支付工具、信用手段向投资工具、融资渠道的转变。建立在公司制度上的股票、债券虽然标示了这一转变的开始,但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公司各具独立人格因不可克服的信息差异所造成的公司异化现象,往往使投资者屈从于公司而茫然失措,证明公司融资制度并没有真正完成这一转变,于是资产证券化则历史地成为完成有价证券功能这一转变的新生力量。
有价证券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其为记载了一定权利的“一张纸”,而在于其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若丧失了此财产价值,有价证券与一张废纸无异。作为融资工具的现代有价证券,能够承载的财产价值越多,其融资功能就越强。因此,出于增强其融资功能的需要,有价证券赖以产生的财产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票据、提单和仓单等最初的有价证券,由于承载财产范围因与特定的交易关系相联系而非常狭小,其融资功能相当有限;股票、公司债券将其可承载的财产范围扩张到所有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而使有价证券的融资功能得到空前地提高。但是,人们并未就此满足,而是希望所有的-甚至是将来的-财产都能够成为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并希望自己能随之进入现代资本经济,成为其中的一员。“证券化你的梦”的口号使人们不得不惊叹人类非凡的想象力;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将人类卓绝的创造力表现地淋漓尽致。
经由资产证券化而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乃是建立在不特定人的财产之上的,而赖以可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财产不仅不以现实的财产为限,甚至包括未来可能的财产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有价证券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在向更广阔的时空快速蔓延,具丰富的虚拟化和流通性更加具有扩张性。不远的将来,有价证券和信用将成为人们克服时空障碍的有利武器。
虽然现代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迈进,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反而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即使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并不熟识。这种良性矛盾的维持依赖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组织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价证券正逐渐从私人交易工具渐进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一员。有价证券的公众化使其媒介的生活关系逐渐摆脱了私人关系的相对性,而逐渐具有社会化特征。建立在独立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和极度简捷的交易规则基础上的股票、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制度的产生则使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程度更具有跨越性。借助于对可证券化财产范围的拓展及有价证券安全性的提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使无法通过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股票和公司债券-融资的企业组借助其 “资产”即进入有价证券市场,提升了有价证券媒介关系的社会化程度;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则将更多的财产持有者吸入有价证券市场,这些潜在的投资者出于对普通股票、公司债券等公众化有价证券风险的恐惧而不愿投资于有价证券,却因资产证券具备独立信用资产担保而使有价证券公众化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张。鉴于它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双向优势,特别适宜于企求稳定的机构投资,充分其服务社会、稳定社会的优秀品质。
四、资产证券化对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之克服
当前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融资虽然是引发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直接思想素材和理论基础,但同时,由于一种普遍存在的恋旧情绪,这一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正成为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才更有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制度的选择必然是历史的选择,资产证券化的优胜性,根植于这种制度深处的局限性。
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现代公司制度;但同时,其所暴露出来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也应归咎于公司制度。其中,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及公司资本三原则等是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根基,也是其局限性的根源。
股票局限性的首要来源是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属性。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其基本意义在于公司成为独立的实体并与其成员人格区分开来,公司独立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是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由于公司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因而公司拥有了自身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不可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当公司受某个股东、或者专业经理层、或者董事会控制时, 这种投资人与公司-实质上是与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分化就更为明显了。由于这些公司实际控制者占据了最优势地位,有价证券持有人必将陷于最不利的境地,公司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公开性是相对的,投资人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而公司法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根本,从而导致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有价证券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问题;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50
1 引言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指的是通过一些特殊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将较低流动性的贷款或者其他债权性资产进行打包、组合,重组其风险和收益要素,让其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流通的证券,该资产组合能在未来条件下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是“一个基础,一套机制”。“一套基础”是指把现实资产作为信用基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象就是现实资产,想要确保资产证券化这种交易机制就必须要确保资产的真实性,使资产证券化方式的风险更低。“一套机制”是指将风险收益真实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目的就是要使产权更明晰。
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利率市场化导致了金融市场脱媒现象的出现,储蓄贷款协会等组织大多因此面临流动性危机。为了帮助这些组织抵抗流动性风险,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创新出第一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随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快速发展。
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我国在2005年,通过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资产证券化才缓缓拉开帷幕。2008年,又因美国次贷危机暂停,于2012年央行才决定重新启动,2013年8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4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2016年,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不断上升,使央行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虽然总体来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并不大,但是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中却也包含着资产证券化的成分。
2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问题
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传统业务的“发起―持有”模式,变为“发起―分销”模式,使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逆向选择,即因为商业银行知道贷款会被打包出去,因此会放松对贷款发放的审查,故意将一些问题贷款掺入资产包,从而导致基础资产的质量恶化;二是道德风险,即商业银行将贷款剥离之后,收益和风险也都转到投资者名下,因此商业银行便不再像原来那样认真跟踪监督贷款使用行为,增大违约风险。
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除了以上的“通病”之外,还有我们自身的特点。
2.1 资产证券化流程简单,品种单一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链条一般包括七个步骤:发起贷款、贷款打包、发行ABS、组合ABS、发行CDO、ABS中介和批发融资。假如基础资产质量较差,则需要更多步骤的证券化来分散风险。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链条相对较短,且基础资产种类单一。
2.2 基础资产集中、相似度较高
我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多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且行业选择较为集中,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也大多以基建项目为主,较为相似。
2.3 二级市场流动性差,银行间互相持有现象较为突出
由于发行规模较小,监管协调不足且受到政策障碍,虽然我国明确提出“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券商体系的交易所、转让平台和柜台交易已经对ABS和ABN开放,但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仍不活跃。从投资者的分布结构来看,银行之间相互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商业银行是最大的持有者,曾占比80%以上,虽然此现象在今后几年有所好转,但比重仍大。银行间互持,不仅不能起到分散风险、加速银行体系的资金周转速度的作用,还会阻碍债券市场的发展。
2.4 证券化仍处于试点阶段,政府干预色彩浓重
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保障资产证券化正常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且对发起人和发起额度进行控制。同时,监管不完善,信用评级等相关服务不到位也会对阻碍证券化的发展。
3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深化、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但与此同时,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
3.1 引入时的短期性
我国在最初引入资产证券化时,目标比较明确,就是希望这种金融体制可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率高的问题,这种短期性的观念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3.2 缺少合格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机制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固,整个大厦都很危险。当前我国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等等,而现实资产却较为缺乏。
3.3 参与主体受限
投资主体多是机构投资者,虽然包括很多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很多大型公司,但由于市场割裂,投资主体仍然有限,分散风险的目的难以达到。
3.4 资产证券化收益不高
我国对发起人的风险自留要求,使发起人持有至少5%的次级贷款,以减少其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这样其实并不能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除此之外,5%的次级证券的持有必须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且如果把其他风险考虑进去及扣除相应的资本,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就有可能增加资本占用。
3.5 缺乏专业人才
人才是发展的核心,想要成功发展资产证券化,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我国目前从事资产证券化研究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并不高,既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知识,又能良好掌握操作和与其配套的相关知识的人才很少,缺乏深入了解和掌握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的研究团队。
3.6 产品评估认可度不足
众所周知,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前必须要经过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但是我国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市场不发达,信用评级系统不完善,相关业务不健全,评级方法不成熟,使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很难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认同。
3.7 相关法律不健全
资产权属抵押登记过程繁琐,一些变更登记尚无法律依据,多个交易市场割裂,多套监管体系并存,使监管很难协调。
4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议
在过去十几年,中国为了短期的经济增长,允许许多企业在运营中加入杠杆,埋下金融隐患。在未来几年,需求难以快速上升的情况下,我国将会进入去杠杆阶段。之前,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锁定利差来保障银行收益,向银行注资来帮助其剥离不良资产。虽然成效显著,但同时付出了巨大代r。在今后的十年之内,资产证券化机制将会被中国作为一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断采用,资产证券化将在外来的中国快速发展。
为此,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4.1 出台专项法律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
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8年,但是仍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体系来使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更加标准化,使其审批过程更加简便,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
4.2 促进参与主体、投资者和产品的多元化
要不断扩大发起机构的范围,增大基础资产的范围,开展有特色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除此之外,要积极利用后发优势和良好的宏观经济形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机制起步比较晚,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实现跨越式发展。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使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4.3 以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避免过度衍生化
2015年,由于我国在证券化的基础上叠加了衍生产品,使资本市场大幅震荡,所以我们要坚决限制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限制信贷资产证券的复杂化和杠杆化,抑制过度投机,坚持以所筹集到的资金是否进入实体经济为标准,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现象的发生。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深度发展,促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转型升级,并对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对影子银行的自信心具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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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6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设立的用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的载体。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