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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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范文1

[关键词] 两岸 金融一体化 消费风险分担模型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10)5-0065-10

改革开放以来,两岸经贸合作迅猛发展,形成互补互利的经济格局。台湾已成为大陆的第七 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而大陆也成为台湾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第一大贸易伙伴和台商第一大投资地。但与此同时,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却一直远远滞后于 经贸一体化发展,无法满足两岸经济合作交流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的重新上台执政 、两岸大三通的全面实现和ECFA的正式签署都为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机遇。

当前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进展情况

(1)逐步放开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自2000年起,台湾当局开始调整岛内金融机构赴大 陆投资的政策。在证券业开放方面,2000年9月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 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证券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4年又开放净值70亿元新台币 以上的证券商赴大陆开设子公司;2005年2月经修订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及 证券商管理规则》生效,台湾券商赴大陆投资得到法律支持;同年3月修订《在大陆地区从 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将证券业由“禁止赴大陆投资类”改列“一般类”。 在保 险业开放方面,2000年末台湾当局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开放台湾 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3年10月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将两岸交流的规范架构从先前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调整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 ”。 在银行业开放方面,2001年6月台湾当局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代表处;2006年11月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 条例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大陆的限制,并规定台湾 金融机构经许可后可与大陆事业单位开展直接业务往来。

2001年中国大陆加入WTO时承诺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基本比照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对台 湾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截至2009年5月末,共有7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办事处,2家台商合 资银行成立,15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25个办事处,11家台资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15家 办事处、1家台湾保险经纪人公司与4家保险合资公司。而台湾当局对大陆金融机构入岛则持 谨慎态度。2009年11月,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三项内容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MOU)》正式签署。2011年3月,台湾当局为配合两岸签订MOU ,了两岸金融三业往来 许可办法,开放大陆银行来台设立办事处、分行及参股。2010年6月,《两岸经济合作框架 协议》(ECFA) 正式签署,大陆在保险、银行、证券、期货等方面金融服务部门对台湾作出 开放承诺,台湾也在大陆银行进入台湾设立分行方面作出具体承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与发 展加快推进。

(2)两岸通汇逐步实现从间接通汇到全面直接通汇。1990年5月,台湾当局开放两岸间接 通汇,批准并委托华南银行与渣打银行合作,经由第三地转汇办理对大陆的间接私人汇款业 务。其后,间接通汇范围逐渐扩大, 受理机构由单一银行扩大至多家金融机构。1992年5月 ,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通过海外行推出了两岸转汇业务。1993年4月,台湾当局制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岛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可以与外商银行 大陆分支机构及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往来,以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资金调度困难。 同年7月,又《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扩大岛内金融机 构办理对大陆间接汇出款的范围,并开放岛内金融机构办理大陆间接汇入款业务。1994年7 月,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 经许可与外商银行大陆分支机构业务往来,业务范围限制在收受客户存款、汇兑、信用证签 发及通知、进出口押汇相关事宜及收付款等。1995年7月,《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 陆地区间接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开放外汇指定银行(DBU)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 BU)与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办理进出口押汇、托收等业务。

2001年11月,台湾当局放宽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及OBU直接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通汇 ,并与大陆当地企业和个人开展金融业务往来。2002年又批准岛内银行的DBU与大陆银行直 接通汇,汇款项目限于赴大陆商务所需费用、支付大陆地区出版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费用 、分摊两岸通信费用以及经主管机关许可办理的直接经贸往来项目等。同年7月,大家 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先后开通了与台湾银行的直接通汇渠 道。2003年4月,台湾第一银行等20多家岛内银行的DBU开始办理两岸直接通汇业务,两岸直 接通汇再次取得突破。但同年4月台湾当局修订了《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两岸 通汇不能使用人民币和新台币,且对外汇使用额度也有限制。2007年台湾当局开放办理大陆 地区境内交易产生的外币应收账款收买业务,将授信对象扩大到外商企业在大陆地区的分支 机构。2009年2月26日,两岸邮政双向通汇全面开通,大陆2000多个邮政储蓄银行 网点可办 理汇往台湾的邮政电子汇款业务,2万多个网点可接收台湾汇入大陆的邮政汇款。自台湾汇 出的仍限制每笔3万美元,总额不限;由大陆汇至台湾的,一般民众一天以1万美元为上限, 一年不得超过50万美元。

(3)逐步放开两岸货币兑换。1988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获准率先 开办新台币兑入业务,对新台币的汇率主要由银行内部按美元标准折算。2003年12月,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银行指定分支机构在福建省的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厦门5市办理 一定范围的新台币兑出业务,2009年9月,此项业务扩大至福建省的所有中国银行机构。201 0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内的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可试点办理新台 币现钞与人民币双向兑换业务。2005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福建省公布实施《福建 省对台湾地区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同意福建省旅行社在与台湾地区旅行社之间开展业 务往来中,可以自行兑换货币与进行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台湾地区旅行社和从事两岸小额贸 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可以在福建省内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日常团费结 算及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台湾地区旅行社的人民币收入可在境内使用,也可按照规定携 出或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或兑换成新台币现钞携带出境。

1991年台湾当局承认人民币为有价证券,但规定不能在台湾岛内流通,也不能作为支付手段 ,更不能自由兑换。两岸经贸往来主要以美元作为支付与结算手段,间接形成人民币与新台 币之间的汇率。由于新台币与人民币直接结汇困难,台商通过正常通道往往要经过“新台币 ―美元―人民币”两次汇兑,每年损失费用超过12亿元人民币。2003年8月,台湾当局开放 岛 内银行的OBU办理以美元交割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与无本金交割汇率期权业务,适 用对象仅限于OBU客户(境外法人)。2004年3月,台湾当局允许岛内民众携带限额为6 000元 的人民币入岛,但仍不准金融机构进行兑换。同年5月,同意台资银行的香港分行从事人民 币业务,年末在金门、马祖地区以“试点定额”方式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小额兑换,仅供 大 陆游客兑换旅费之需。2005年10月,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 业务,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2008年6月30日,台湾当局开始在岛内正式开放人民币双 向兑换,允许自然人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限,允许14家岛内金融机构、约1240家 分行申办人民币兑换业务,允许15家百货公司和46家旅馆收兑人民币。

(4)逐步缓解大陆台资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融资难问题,早在20世纪90 年代初,大陆方面就曾安排台资企业固定资产专项配套资金,为台资企业解决了30多亿元人 民币的资金需求。2005年9月,国台办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关于同胞投资企业发 展开发性金融的合作协议》,宣布在5年内对台商发放300亿元人民币开发性贷款。2006年7 月,国台办与华夏银行签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合作协议》,华夏银行承诺未来5年内将提 供给台商20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主要用于台资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中小型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短期资金贷款、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中长期贷款,以及企业和农民 到大陆投资的农业项目贷款。2008年12月,国台办在第四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宣布,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开发银行等大型银行将提供1300亿元人民币的新增贷款,协助台 资中小 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各省市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台企的融资服务。

基于消费风险分担模型的两岸金融一体化分析

综上所述,两岸的金融一体化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和发展。以下,笔者将运用消费风险分 担模型来测算两岸金融一体化程度,即其对消费风险的分散程度。

1.消费风险分担模型的理论依据

(1)消费风险分担模型的理论依据。真实商业周期理论把金融市场的作用延伸到商业周期,认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越高, 消费联动性高于产出联动的程度越高,即越能达到消费平滑的目的。当一国遭受经济周期波 动影响时,消费却未必跟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而波动。它可以在一个成功的区域组织内通过 金融市场安排如买卖股票、债券等来分散消费风险,避开消费与经济周期同步,使得消费更 加平稳。金融市场越发达,消费平滑的可能性就越大,意味着金融市场消费风险分担功能越 强。分散消费风险的渠道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实现跨国持有资产,二 是通过借贷市场调整跨期的资产,三是通过财政转移系统来使得消费更加平滑。其中,通过 与其他国家的金融一体化,一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通过借贷能够实现更大的风险 分担,得到更大可能的消费平滑。

从表1可以得出结论,两岸消费者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的比例为0.0626%,几乎可以忽 略 不计;通过借贷市场分散风险的比例为14.85%;而无法通过市场来分散消费风险的比率高达 85.09%。由此可见,两岸的消费平滑程度很低,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作用很小,借贷市场在 分散风险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用消费风险分担模型衡量的两岸金融一体化程度还相当低, 尤其是两岸资本市场一体化程度接近于空白水平。

推进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政策建议

(1)建立推进金融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稳定的政府工作机制,就两岸宏观经济政策 的 协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控制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等方面建立固定的协调机制,乃至成立 共同的管理机构,调整和制定两岸金融中心发展规划,就海峡两岸的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开展 协作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建设。二是发挥好已有的“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 、“海峡法学论坛”、“两岸民间菁英论坛”、“沪台金融论坛”圆桌会议等交流平台作用 ,增加交流和互访的频率,就两岸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和相关技术性问题如建立交换金融资讯 的制度化管道、加强和改进两地行的关系、统计会计标准如何衔接或统一等进行定期交 流,以智力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李世美.金融稳定与物价稳定的 货币政策目标选择.现代经济探讨,2009(5)

(2)放宽金融机构设置限制。从大陆方面看,应进一步放宽台湾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 和保险公司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条件,鼓励台湾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投资成立专门为台 企服务的担保公司;放宽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设立证券和产业投资基金等互惠型基金,吸收 台湾资本进入大陆证券市场和从事产业投资;鼓励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加强两岸再保险合作 等。台湾当局也应为大陆在台设立金融机构提供国民待遇,支持大陆金融机构到台湾设立代 表处或分支机构。

(3)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由于两岸尚无双边货币清算机制,两岸货币汇率仍通过各自与 美 元汇价套算,以每年两岸直接汇款100亿美元计算,台商因人民币和新台币不能直接兑换而 造成的损失超过2亿元人民币。建议尽快签订直接清算协议的默契,由两岸货币监管部门直 接签署货币清算协议,授权两岸所有商业银行开展货币清算业务。

(4)加强资本市场互利合作。允许双方企业有选择地到对方资本市场融资,尤其是加大台资 企 业直接融资的扶持力度,发挥两地证券市场的比较优势,促进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注重创 新金融产品,重点帮助台资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如借鉴大陆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思路,台商可 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综合授信、项目开发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个人委托贷款、票据贴现 融资、金融租赁、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等创新融资方式。刘相平.“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之历史性考察.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2)

(5)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两岸金融信息平台包括台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激励 与防范惩罚机制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或提供有偿查询服务,降低社会信息交易费用; 建立两岸金融信息交流机制,实现在重大金融情况通报、金融异常情况通报、年终金融统计 数据交换、出台政策前先向对方咨询、有效衔接和充分沟通。

(6)开展金融一体化改革试点。建议选择在台商集中投资的沿海地区开展试点,主要内容包 括 :一是设立离岸金融试点,开展新台币离岸业务,允许非境内注册的台资企业开立新台币离 岸账户,允许试验区金融机构开展异地金融业务,发放异地贷款。二是两岸金融一体化监管 试点。赋予试点地区推动两岸金融交往合作的部分审批、管理权力,授权试点地区以适 当方式建立两岸金融监管部门的对话协商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协调;建立两岸信 贷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协调利用两岸外汇储备,创建两岸 货币合作基金,共同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化解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推动权威民间组织如大 陆的中国金融学会、台湾的银行公会,成立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建立定期交流对话机制 。三是建立两岸汇率协调机制,推动两岸金融一体化向货币同盟阶段不断发展。元 惠萍,陈浪南.海峡两岸货币一体化模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2(5)首先,在 允 许试点地区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人民币头寸情况,参照国际行情和国家公布的美元交易基准汇 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的买卖价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的基 础上,择机推动建立人民币和新台币的固定汇率机制,通过制定汇率波动指导线和必要的相 关经济政策协调,减少两岸经济合作因为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然后,通过一段时期的两岸 经济结构、经济政策的协调和经济指标的趋同化调整,两岸货币政策基本协同一致后,推动 建立统一的中央银行和固定的人民币与新台币汇率,乃至按照两岸人民的自然选择, 取消其 中一种货币,实现最终的两岸金融一体化。

注释:

[1]谢识予,朱弘鑫.高级计量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朱新蓉.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元惠萍,陈浪南.海峡两岸货币一体化模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