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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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流动性支持机制 业务监管

近年来,银监会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稳妥推动产品创新,不断完善产品结构。特别是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内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指导。

流动性支持机制总述

为缓解短期流动性问题,确保税费、高优先级费用及优先档证券利息(以下简称“优先息费”)按时足额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通常设置流动性支持机制。本文所指的流动性问题,主要是基础资产实际本息收取与资产支持证券正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的情形。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流动性支持机制主要分为内部流动性储备和外部流动性支持两类:

内部流动性储备是指从基础资产产生的当期回收款中截取一定资金,储存在流动性储备账户中,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短缺,资金来源于信托回收款。

外部流动性支持是指由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向信托账户提供流动性支持资金,以保证当期优先息费按时足额支付,资金来源于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此外,部分产品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由发起机构存入储备资金,该交易安排虽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支持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了内部信用增级。

内部流动性储备机制

(一)机制概述

信托设立前,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下设流动性储备账户(以下简称“储备账户”),用于流动性储备资金的记账与核算。交易文件中通常约定,在分配完当期优先息费后,从现金流中截取一定资金存入储备账户,使该账户余额不少于必备流动性储备金额(通常为下一个本息兑付日应当支付的优先息费的1倍或数倍)。若信托分配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付优先息费,则将等值于短缺金额的款项由储备账户转入信托分配账户用于分配。储备账户产生的收益及最终剩余金额,都将分配给投资者。

(二)法律性质

储备账户设置及账户内资金安排,属于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交易文件,对信托财产项下现金流分配做出的合同约定。根《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信托当事人可在交易文件中对现金流的分配比例、顺序和方法等进行约定。

(三)业务实践

作为较为成熟的流动性支持机制,内部流动性储备在各国证券化产品中普遍运用。

从国外实践看,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地区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及全球各市场发行的非房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地设置了储备账户。

从国内实践看,正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现金流相对稳定,仅部分产品根据需要设置了储备账户。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主要依赖处置抵质押物或保证人履约等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而普遍设置了储备账户。

(四)对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影响

该机制对资产出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转移确认环节。根据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第二款,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业界对“无重大延误”的判断标准一般为3个月。发起机构为满足资产出表要求,在产品设计时一般避免储备账户内长期滞留大量资金。实践中,部分产品在控制分配周期的同时,还采用了循环分配方案,即在每一期回收款核算与分配时,先将储备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当期分配,再进行截取留存。

(五)对资本计提的影响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该机制中内部流动性储备资金来源于信托回收款,既不构成发起机构资产,也不产生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因而发起机构无需为内部流动性储备计提资本。

(六)对投资者的影响

储备账户资金从资产池现金流中截取,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但对各档证券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对优先档证券,该机制有助于平抑现金流波动,增加对优先档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但对次级档证券,由于是在优先档证券分配后才获得收益,该机制可能导致次级档证券投资者当期可分配收益减少及总体投资收益率下降。

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

(一)机制概述

信托设立前,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下设流动性支持账户,用于接收、保存、核算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资金。

从国内外实践看,外部流动性支持资金可由其他第三方机构或特定机构(如次级档证券投资者)提供,资金提供的时点一般为信托设立时或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在不同时点机构需提供的资金额度也有所差异。若为信托设立日,一般为资产池初始余额的一定比例或前几个分配期的优先档证券利息;若在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则通常为当期待分配优先息费的短缺金额。

(二)业务模式

由于各国金融环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国内外证券化市场逐渐形成了各自适用的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如国外商业物业证券化等产品一般采用流动性支持贷款模式,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采用特别信托受益权模式。

1. 国外模式――第三方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

该模式主要在国外商业物业证券化等产品中运用,此类资产通常处置周期长、专业性要求高,为避免流动性问题,一般由发起机构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来讲,流动性支持机构与相关机构签署交易文件,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由流动性支持机构划入相应数额资金,以弥补当期现金流短缺,受托机构按照约定偿还流动性支持资金。

从国际市场看,金融危机后美国评级机构加大了对交易对手方风险的关注,若流动性支持机构自身资质不高,并不利于提升证券评级、降低融资成本,因此该模式在美国市场的应用逐渐减少,但在欧洲、中东、非洲、亚太等市场仍普遍运用。

从国内市场看,基于借贷的法律性质,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机构(贷款人)应为经批准设立且具有从事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流动性支持的对象(借款人)应为具体的可授信主体,原则上信托不是可授信主体,若以信托公司作为借款人,则不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的有关规定。鉴于上述合规问题,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得通过贷款模式获取流动性支持。

2. 国内模式――第三方机构通过特别信托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由除发起机构以外的次级档证券投资者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通过特别信托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具体来讲,流动性支持机构与相关机构签署交易文件,约定在信托设立时或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流动性支持机构将相应资金交付给受托机构(存入流动性支持账户),从而获得特别信托受益权。从法律性质看,流动性支持资金属于信托资金,流动性支持机构与受托机构构成信托关系,上位法为《信托法》。

2016年试点发行的1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有12单设置了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如中誉2016年第一期,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次级档证券并担任流动性支持机构;建鑫2016年第一期和工元2016年第三期,引入第三方机构某信用增进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对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影响

资产出表判断是一个综合评估过程,由于外部流动性支持仅是交易安排的一部分,还需结合交易结构、风险自留安排及合同条款等因素进行系统性分析,才能做出基础资产能否会计出表的最终判断。

实践中,国外发起机构的交易诉求主要是获得低成本融资,通常自持全部次级档证券,保留了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即使外部流动性支持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发起机构也难以实现资产出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易诉求主要是盘活信贷存量、释放资本,发起机构通过合理设计风险自留和贷款服务报酬比例、放弃对资产控制、引入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等安排,通常可实现资产出表。需要关注的是,鉴于发起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易对资产出表a生影响,因而流动性支持机构由除发起机构以外的机构担任时,为实现资产出表,发起机构与流动性支持机构之间不应存在其他交易安排,不得导致流动性支持义务实质由发起机构承担或分担。

(四)对资本计提的影响

金融危机前,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制定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要求根据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并以此确定相应的资本要求。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又修订完善了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上大量采用的流动性便利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了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对合格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在充分借鉴国际资产证券化监管理念的基础上,银监会构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框架。根据《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具体到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中,包含发起机构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流动性便利,就应根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相应的风险权重计提监管资本。其中,表外资产证券化违约风险暴露为表外名义金额扣除减值准备后,再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的金额。此外,根据监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若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应当按照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而且应当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及其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五)对投资者的影响

引入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有利于防范短期流动性问题对优先档证券本息兑付的不利影响。但是,流动性支持机构通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可能导致信托当期及最终可分配现金减少,从而导致次级档证券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其有一定消极影响。

其他机制

除上述内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外,宝马、大众、福特等欧美系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中通常设置现金储备账户,储备资金由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日存入,用于弥补信托存续期间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短缺及资产损失,余额在信托清算时返还给发起机构或用于清仓回购。该模式实质上已不属于流动性便利,而是内部信用增级,发起机构应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实际产生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

小结与启示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内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是平抑不同时期基础资产现金流波动的一项交易安排,其设置对资产出表、资本计提有一定影响,因此需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国内有关监管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规范运用。

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文2

亚洲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因其成为处置不良债权的最有效工具在亚洲得到快速发展。除日本外,韩国是亚洲区域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快的市场。同为转型经济体,韩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经历,对中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亚洲金融危机导致的大量不良债权,是韩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最直接的原因。韩国政府为解决金融市场所发生的信用危机及急剧恶化的金融情势,被迫在1997年12月接受国际货币基金(IMF)提供的583.5亿美元的援贷协议。在IMF援贷方案的监督与指导下,韩政府于1997年底,开始积极展开一系列经济重整计划。为阻止大企业连续破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激增,开始从法律制度入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

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更多在于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因为,在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隐含着较大的系统风险。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连接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使得原本分离的两大金融体系融合起来,资本市场获得了来自银行领域的资产、拓展了品种,而银行的信贷资产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加速信贷资产周转、分散和转移了风险。

在政府的主导下,韩国1998年9月制订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明确了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和运作。

中国在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前,也在不断完善法律环境。自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后,我国基本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法律环境。2005年间,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项政策密集出台,其中最重要的是,2005年4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11月7日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这使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总体看,韩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刚开始试点,韩国的证券化产品设计值得我国借鉴。

韩国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不仅有效地处理了不良资产,而且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在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妥善解决信用卡危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与韩国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相对较晚,但随着区域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放金融服务业过渡期的不断临近,我国大力发展和培育金融市场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应以发展资产证券化为契机,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金融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当前应重点着眼于下列问题: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应该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构建信用平台。其次,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再次,加大金融人才的培养。

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间涉及到很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十一五”规划,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成为未来五年发展重点,我们应以发展资产证券化为契机,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使其充分发挥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政府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商业银行去尝试各种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

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浙江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6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涉及600多笔贷款。所选取基础资产主要为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以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并采用风险自留方式进行内部增级,优先级产品的利率介于5%到6%间。相关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主要投资者,占比80%以上。

二、当前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从国际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体系都比较完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设计多样,投资者构成较为广泛,对盘活不良资产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现阶段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政策制度、技术管理、市场条件、信用环境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制约,亟待破解。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及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良性运转,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层级偏低,更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调研中,很多机构都要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

(二)现有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碍。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SPV(特殊目的载体),但不允许批量接收不良资产。按照现行规定做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SPV,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但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另外,该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因而信托公司也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不良资产。综上,信托公司无法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资产管理专业优势,但不允许作为不良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较为优质,对贷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清收、处置需很强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相比发起机构更有优势。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三是投资者资格准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资者多元化。如,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三)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拥有信息优势,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贷款人将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上,放松贷款审查标准或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领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续亟待优化。一是抵押权属变更不顺畅。不良信贷资产往往有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且大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存在登记系统限制或登记机关不予操作的情况。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让不良资产时,大多数抵押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银行变更为信托公司的登记,信托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二是税收负担重。财政部、国税总局对SPV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暂时政策。三是评估定价难。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内公信力强、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不足,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增级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场和投资者主体发展不足。一是投资者主体单一。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市场发售,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超过70%,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足,个人投资者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其中,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部集聚。二是产品缺乏流动性。受投资者主体单一、银行间市场缺乏流动性支持机制、产品禁止再证券化等因素制约,投资者基本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场发展。

三、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对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设立、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会计处理等关键问题,融合各部门现行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为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交易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规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场约束机制。

(二)推动完善发展环境。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让不良资产、参与贷款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碍。协调抵押登记机关优化抵押变更登记流程,允许不良资产涉及抵押物的批量变更登记。推动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

(三)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促进业务发展由外部推动向内生推动转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夯实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培养熟悉证券化操作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团队。二是大力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评估、贷款服务、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推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司法、财政税收、抵押登记、金融监管等各部门工作联动,立足于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配套环境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鼓励更多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能力强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

作者介绍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浙江银监局工作,先后在非银机构监管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一处(其间在银监会挂职锻炼10个月)工作,2011年9至今担任政策法规处业务创新监管科科长(2014年4-11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挂职部门总经理助理)。获得中国银监会党委授予中国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兵”、浙江银监局系统“监管标兵”等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1]姚卫巍.3万亿资产证券化启航.证券市场周刊.2013(32)

[2]韩鑫韬,古曼.韩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启示.中国金融.2013(21)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经济研究导刊. 2013(5)

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对策

引言: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性的直接融资方式,能实现资本市场多个子市场的相互连通,促进金融资源在整个金融市场当中的流动性,增强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在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有利于银行提高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颁布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帷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通过对前两轮试点的数据分析表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却并不理想,这是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在此论述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浅谈拙见,以为探讨。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会计税收制度不完善,这些外部环境制约了证券化的发展。我国自05年开始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展历程短,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会计税收制度与之相适。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规模庞大,交易环节繁多, 涉及了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领域, 综合性十分强,单一的法律制度不能涵盖它,虽然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出台了很多规范和管理办法,但仍面临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问题。其次,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例如会计上对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以及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准则规范。所以会计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同样也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因此,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的缺失制约了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二)资产证券化市场供需能力不足,其自身的局限性同样制约了它的顺利开展。供给方面,为了改善资本风险的结构,银行倾向于利用不良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是这一倾向会受到政府和需求方的反对。而以优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虽然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银行却要损失利息收入,银行究竟能不能积极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还要取决于两者的考量。需求方面,此前证券化产品只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投资者也仅限于保险公司、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这次扩大试点则将引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共同发行。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不成熟,从根源上加大了市场的风险性。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专业化水平不高,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短缺,因此高质量的评级机机构的缺乏将极大提高整个市场的风险性。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应的对策探讨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它,才能保证新试点的健康发展,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希望广大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一)外部环境方面,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税收制度。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模棱两可的部分,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同时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其次,建立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会计制度。税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降低资产证券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会计方面,出台针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

(二)自身发展方面,培育市场各参与主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放开基础资产的适用范围形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证券化产品,真正分散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的积极性从而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供给。同时重点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规模上还是产品研究的专业性上都比个人投资者更具优势,机构投资者的成熟将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三)从根源上严格把关,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指数。首先要先对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进行规范,鼓励他们发展的同时,还要提高这些机构的从业准入门槛,严格要求和规范执业行为。其次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从业人员,为这些机构融入新的血液,并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确保这些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

总之,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举措,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还处于起步状态,一切还只是试点,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更多地努力才能使之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地发挥它的作用,才能真正的从试点走向常规,才能真正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带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2]吴思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江西社会科学.2009,(8):110-112.

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文5

日前,建行、民生银行分别获央行批准发行500亿元、100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简称“RMBS”)。据介绍,今年以来截至6月末,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达到1129.82亿元,第二季度发行规模略多于第一季度,但6月份迎来爆发式增长。业内人士认为,央行注册发行管理推出后,意味着今后RMBS将进入常态化发行。从此次央行批准的规模来看,建行、民生银行共获批600亿元,已是此前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近4倍。专家表示,如果深入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同时有效分散银行的住房贷款风险。更重要的是,住房贷款证券化再开启,将有助于房市投资热潮的掀起。

发行利率低是住房贷款证券化优势

2015年7月1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了民生银行关于未来两年“企富”系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申请报告。报告显示,民生银行本期RMBS预计分4期发行,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二季度以来,随着央行注册发行管理的ABS实质性落地,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和发行规模有了显著扩容。6月以来,除大部分以公司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外,汽车抵押贷款、租赁资产、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都已开始陆续加入本轮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浪潮中。

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已逾10年,但在3次试点中仅发行4单以住房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累积发行额170亿元左右,较美国市场高峰期万亿美元的发行规模相差甚远。虽然RMBS产品入池资产利率较低,但RMBS的风险也较低。考虑到首付比例和入池贷款均已存在一定的账龄,入池资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较低且预期违约后的回收率水平很高;随着市场接受度的不断提高,RMBS产品的发行利率将会逐步降低,减缓RMBS利差较为有限的问题。而对于RMBS产品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问题,部分机构已采取了事后变更,若无法成功变更便予以赎回等缓释措施。但我国住建部有批量变更的途径,建行2005-1和2007-1均采取了信托设立时抵质押权批量变更登记。据悉,新一期的建行RMBS也会批量变更。目前,我国法律对债权入池时抵押权是否需要事前完成变更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要根据律师出具的相关意见和实际的项目情况而论。

一位信用评级公司结构融资部人士认为,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较低,因此银行有意愿将本身利率就比较低的个人住房贷款打包转让,以换取流动资金。据了解,未来监管层将酝酿放宽优质资产“入池”限制以及扩大投资者范围。尽管相较其他品类的资产支持证券,RMBS可能面临超额利差有限、无法实现抵押权变更登记等问题,但中债资信ABS团队分析师祖欣表示,随着市场接受度的不断提高,RMBS产品的发行利率将会逐步降低;此外,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RMBS的发展未来有望推动我国住房市场和银行放贷业务形成一定的良性循环。

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债券市场重要产品

从房贷业务的需求端来看,自去年11月以来,房贷利率一降再降,消费者还贷压力相对减小,所以还会有庞大的消费者群体选择银行房贷。房贷业务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会被轻易放弃。毕竟RMBS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短期不会呈现大规模的发展;但长期而言,肯定会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产品。尤其随着RMBS产品逐步获得市场认可,发行RMBS可使银行减轻资本充足率压力并获得一定的利差收入;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发行RMBS回收的资金会重新流回房地产市场,再用来发行新的RMBS,形成一定的良性循环,有效增加房地产市场的资金供给。据了解,目前银行体系内资金流动性充裕,今年以来,监管审批流程简化也并未刺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如预期般活跃,未来监管层将酝酿放宽优质资产“入池”限制,以及扩大投资者范围。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这是在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应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RMBS业务,这样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R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未来将进一步放宽优质资产“入池”

去年7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邮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该产品规模为68.14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邮储银行持有,基础资产为23680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邮储银行此次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是国内首例采取延迟变更抵押权登记的产品,也是2007年后我国首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陆的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化产品,更是2012年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的第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作为2007年以后国内第一家采纳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入池资产的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此次创新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规模中占比12.5%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撬动其他住房抵押类贷款证券化,进一步盘活期限长、数量大的资产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银行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具有示范借鉴作用。

但是,就目前而言,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进程还受到一些限制,因为现阶段我国R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范文6

一、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方式新选择探究的必要性

《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试点管理办法》第16条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相比较而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更广泛的融资渠道,他们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借入大量资金,弥补因旺盛的信贷需求导致的资金不足,也可以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在融资渠道方面,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探索更为广阔和有效的低成本融资方式。由于原则上《试点管理办法》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公司就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外部融资。通常而言,外部融资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来筹集资金,常见的融资方式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然而这两种方式有其固有的缺点,即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在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高融资成本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运用成本必然增加。根据《试点管理办法》,贷款利率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最高利率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上浮4倍,这样,资金的高成本便容易向公司客户转移。由于消费金融业务与银行个人信用卡业务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尽管银行的审批要求更加繁琐和严格,但过高的贷款利率还会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转向传统的银行个人信贷,因此,低外部融资成本将是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力所在,是消费金融业务的普及与盈利的重要保证。下面将针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特点,就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从而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融资成本。

二、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

由于《试点管理办法》中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纳公众存款,而其他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都较高,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特点是可以产生在统计意义上较为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入,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技术可以使消费金融公司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这里所指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是一种把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消费金融业务类似于按揭,贷款者还款时依其收入状况按期还款,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因此,可以在统计意义上认为公司应收款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是相对稳定的,这种由消费信贷业务所产生的应收款便是满足资产证券化条件的具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

资产的重组将通过一个特殊的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来实现。这种SPV的作用在于真实购买应收款资产,发行证券并基于该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偿还证券的本息,实现应收款资产与消费金融公司的破产隔离。如果特殊载体SPV签发的证券需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的利率将直接取决于证券的评级,而评级机构要求SPV购买的资产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其所作出的评级是基于应收款的回收情况。应收款回收的可预测风险越小,评级将会越高,从而证券发行的利率越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就越低。有时应收款回收的可预测风险可以由第三方信用增级的方式来解决。信用增级可以采取很多形式,比如担保债券、银行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额度等,其原理是让信用可靠一方来保证特殊载体证券的偿付,提供信用保证的第三方显然应当至少拥有和该证券一样的评级。根据国外的实践,通常可以作为特殊载体的工具有主信托(mastertrust)和有限责任公司(LLCs)。主信托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一个主信托可以发行多种受益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是它可以结合公司的有限责任和非公司的税收优惠,当下越来越多的特殊载体被设计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样一来,融资方式的整个体系就更加明确。

图1所示为消费金融公司将应收款项销售给SPV从而实现融资,其出售价格将随SPV发行证券利率的降低而提高,因此最终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就反映在投资者愿意购买的由SPV发行的证券利率上。而SPV发行证券时,可以通过第三方增级的方式提高级别,从而获得较低利率,这样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就得以降低。该证券化过程的核心要素是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者还贷时按期支付的收入流。这种支付的可预测性存在两个风险,即还贷者延期支付和违约。就延期支付而言,公司可以使用贷款等流动性工具向SPV提供预付款以便在应收款暂时延滞时用于偿付。就违约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应当数量足够大并且分散,以便在统计意义上限制违约风险。但若相对少数债务人集中承担了大量债务的偿付,则容易出现债务人集中风险。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小额分散原则,消费金融公司应对每笔贷款设定一个上限。对于公司而言,只要交易安排得当,其交易成本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证券化将比纯粹地通过抵押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的方式所得到的资金成本要低。又因为证券化的发行是债务性的,这种硬约束相比股权性的软约束而言信用规则更容易强化,且股权性融资成本巨大,甚至高于普通债务融资,证券化方式融资与之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外,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低融资成本的选择。据分析,美国通用汽车承兑公司(GeneralMotorsAcceptanceCorporation,GMAC)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与同类的传统债务融资相比,每年可以节省成本约1.3%,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因此,国外的实践也可以给我国消费金融的开展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

此外,通过证券化也可以使消费金融公司改善其资产负债的情况,从而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以下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对公司资产负债的影响(见表1~表4,表中数据单位为百万美元)。若公司用部分资产做担保向银行借款100,公司的负债权益比率将变坏。如果公司将应收款出售,可得到现金100。公司用现金50以偿还债务,那么公司的负债权益比率将大幅改善。不难看出,证券化融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也将优于担保贷款的普通债务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