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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范文1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实体企业 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资产证券化提供的流动性进入实体经济一定有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么?一切还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方可。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实体企业(非房类)尤其是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对我国GDP贡献率超过60%,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机会,创造了一半以上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实体中、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资源主要向大中型国有企业积聚、向房地产企业积聚,广大中、小实体企业在金融资源分配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每年有大量中、小实体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
三、资产证券化对实体企业(非房类)融资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扩张将有利于为金融市场,尤其是银行业提供更多的流动性,盘活现有资产存量,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融资支持,理论上讲存在这种可能性,但如果深层次分析,此阶段政府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以及真正实施资产证券化后盘活的存量资产与补充的市场流动性是否真正能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非房地产类实体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打一个问号。
(一)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背景。
经济发展滞缓,以往靠投资拉动的爆发性增长无以为继。银行等金融机构杠杆化比例居高不下,工业部门企业负债经营,财务成本居高不下,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去杠杆化、盘活存量风险资产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此时,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是将银行业的风险分散给大众投资者而确保其不会发生大的系统性风险。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并非完全是金融业通过创新之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所主动推进的。
(二)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风险分散而非消灭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风险分散而非消灭风险,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寄居在资本市场的风险未得到消除,而是从一个部门转到了另一个部门。且社会资金会新一轮的进入市场。进而可能会推高资产价格,而不会在本质上改变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
(三)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标准和导向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实施证券化后资产流动性增加,资本压力得到缓解。但银行贷款的要求和导向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会重复历史,将资金更多的投入到虚拟经济或是泡沫已经十分严重的房地产领域。要彻底解决该问题需要的不是更多的流动性,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改变自身业务结构标准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在技术上设计出更科学的服务产品,打通实体经济融资难得核心症结。
实体企业在未真正学会如何创新、如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自身业务之前,过多的资金供给对于他们来讲未必是件好事。
即便银行或监管机构将腾出的资金引入到实体经济也无法保证其结果也一定是正面的。在过去的快速发展若干年中,我国实体经济已经积聚了大量的低水平的产能,产能过剩已然是当下实体经济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如果单纯在资金流动性供给方面进行人为扩张则无异于第二个四万亿,整个实体经济部门将再次利用高的债务杠杆得到短暂而不可持续的增长。增加的流动性都无法得到较好的利用和释放,最终风险将再次积聚到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从这个角度讲,资产证券化对于实体经济来讲可能又将是一场灾难。如此一来,资产证券化只是解决了短期的银行业流动问题,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面临的各类风险。
四、结束语
任何一种政策都有两面性,任何一种金融工具都有优劣势。有人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增加了就会流入实体经济,流入非房地产实体领域。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金融机构首先是盈利性机构,输给企业血液的时候是想着将来吸回来更多的血,而实体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自身造血功能,或整体宏观经济市场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发展,过多的流动性自然又回流到虚拟经济。所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金融工具本身是没有好与坏的属性的,一切要决定于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乃至整体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否则最终受累的还是实体经济。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 税务负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由于金融业的业务结构类型较为多样化、部分交易相对复杂,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的涉税事项无据可依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是其中一例。虽然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6年12月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通知”),并于2017年1月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通知”),试图对资管产品(含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特定目的信托)的纳税事项加以明确,但根据最新的通知内容,实践中仍存在纳税不明的情况。
“营改增”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些涉税事项有待明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1这一业务涉及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收益的取得、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支付、其他参与主体费用的支付等过程,涉税种类在“营改增”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在“营改增”后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本次税制改革对所得税和印花税影响较小,主要的影响是改征增值税后一些涉税事项变得不明确。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均有涉及。
(一)受托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受托机构营业税的纳税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有关规定,受托机构应就其管理的信贷资产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有关条例及细则,受托机构应就其受托管理取得的报酬缴纳营业税。在既往实践中,就受托管理所获报酬缴纳营业税的方式相对比较明确,而就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受托机构以自身名义就相应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是由贷款服务机构(发起机构)就相应利息收入进行扣缴后再转付至受托机构。秉承“税收中性”原则,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在不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均有一定合理性,亦均有明确、成熟的操作模式。
“营改增”之后,由于36号文并未明确对5号文的废止,因此在有关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事项上出现了较大分歧。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在140号通知中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并在其后的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3,随后在2号通知中设定了2017年7月1日的新老划断线,免除了该时点之前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并表示后续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从现行有效的政策制度来看,受托机构是否需就所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发起机构是否按照5号文的思路可以免除“贷款服务”项下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仍是待解之题。笔者对“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受托机构纳税义务的税务意见4进行了总结,发现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由发起机构缴纳
德勤华永与毕马威华振从票据流、资金流、业务流一致的角度出发,支持由发起机构缴纳有关税收。毕马威华振在建鑫二期和企富二期项目、德勤华永在金信一期项目中均从信托不是合格纳税主体的角度分析受托C构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由受托机构缴纳
毕马威华振在捷赢一期及和萃三期项目、信永中和在恒金二期项目、立信会计在金鹿一期项目、江苏苏亚金诚在紫鑫一期项目、安永华明在中誉项目中的有关税务意见显示,受托机构应比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仍不明确
安永华明在唯盈一期、永生二期、唯盈二期、庆春一期、苏福一期等项目中出具了“仍待确认”的税务意见,信永中和在恒金一期项目、天健在莞盈项目中均未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
4.回避缴纳主体,仅判断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普华永道在华驭、鑫浦、睿程、福元、丰耀项目以及德勤在建鑫一期项目中均回避了纳税主体的判断。
考虑到上述项目的资产支持证券生效日均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生效后,税务意见中不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应为专业机构认为无法出具确定意见。同一机构出具不同口径的税务意见,也从侧面反映了可能存在专业意见的分歧或认识不清。
(二)发起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发起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针对转让基础信贷资产行为本身产生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一般在平价转让基础资产时不涉及,溢价转让时按照信贷资产转让的原则缴纳营业税;二是就基础信贷资产中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三是就贷款服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第三部分的纳税责任较为明确,第二部分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在上文讨论过,此处不做赘述,第一部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笔者前述查阅的税务意见中均表示“未见有关规定”或直接未提及该事项,因为可以合理推断相关税务顾问仍认为此项纳税义务不明确或仍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机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投资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就收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营业税;二是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过程中,就差价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对于就第二部分价差收入缴纳增值税的认识较为统一,即投资机构买入价及卖出价存在差异时,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亏损,则可以进行抵扣。但对于第一部分持有期内投资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存在较大分歧。笔者总结了“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该纳税事项的税务意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待确认;二是无需缴纳;三是可能存在缴纳义务。
综上所述,“营改增”之后,目前对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及投资机构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和纳税方式仍存在不明确之处,主要集中在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缴纳环节,市场机构对此存在较大分歧,综合税务主管部门前后的几份通知及政策解读,仍无法得到准确的结论。考虑到税收系法定义务,不应存在税收缴纳方式和责任层面的差异,故上述涉税事项的明确系税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营改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税务负担上升
下面本文根据“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缴纳的一般操作情况及之后增值税缴纳的保守操作情况,纵向比较“营改增”前后涉税事项变化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设定信贷资产收益率X为基数作简单测算,假设将基础资产收益的80%支付给最终投资者,10%作为贷款服务费,2%作为受托管理费。为简化测算,再假设投资者均持有至到期,暂不考虑发起机构自持部分收入可能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不考虑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在同等报价水平下包含增值税在内导致的报价上升,以上假设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营改增”后成本的上升幅度,具体测算见表1。
根据表1的测算结果,在尽可能简化以降低税务成本的情况下,将目前尚不明确的征税部分均按征收处理,“营改增”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务成本上升的幅度为基础信贷资产收益率的10.606844%(16.206844%-5.6%)。
若考虑基础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仅在一个环节产生,因此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重复履行,按发起机构缴纳测算,即扣除受托机构缴纳的(1-5.66%)×X×5.66%部分,则税务负担上升幅度为基础资产收益率的5.2672%[10.606844%-(1-5.66%)×5.66%]。
即便在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仅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缴纳一次增值税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免除投资机构就取得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即在前述估算基础上进一步扣除投资机构缴纳的80%×X×5.66%部分,则税务负担上升幅度仍为基础资产收益率的0.7392%[5.2672%-80%×5.66%]。
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收益率为6%估算,参考上文估算的成本上升幅度,前述各情形下,税务负担在四舍五入后分别上升64BP、32BP、4BP。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的存量规模已逾9500亿元,税制改革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在几十亿元。考虑到近年来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越来越大,“营改增”带来的税负成本上升幅度会更大。上升的成本表面上看是由参与交易的各金融机构承担,但实际上最终仍将传导至市场资金价格的上升,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
政策建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直接融资、降低市场资金价格、拉直融资链条的主要手段,在“营改增”之后,其涉税事项应避免过度复杂化,避免重复纳税,避免因税务负担上升而降低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
笔者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值税纳税事项需厘清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纳税与否;二是谁来缴纳。
关于纳税与否的问题,应当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及税基计算出发考虑。在应税范围方面,36号文对此规定十分清晰,纳入应税范围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信贷资产应属贷款服务范畴,故而基础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毫无疑问应当缴纳增值税;在税基计算方面,相应贷款服务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金额,因此相关缴纳计算方式也较为明确。
关于谁来缴纳的问题,具体纳税责任简要分析如下:综合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部流程,占用货币资金从而产生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的资金增值环节可能出现在三处,一是基础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增值;二是基础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三是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利息收入。
其中转让过程增值所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36号文中约定明确,应由发起机构承担增值部分的增值税缴纳义务;对于基础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及投资者所取得证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则未有明确规定。为此构建银行、储户、借款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四部门模型,在证券化前后类比分析如下。
在未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银行吸收储户存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在上述^程中,银行应就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应就借款人向其支付的贷款利息开具发票或息单,储户无需就收到的存款利息向银行开具凭证。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银行吸收储户存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A,无时滞地将贷款A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人,将收回的资金重新发放贷款B。此时,借款人A归还的贷款本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资金来源,将通过银行过手至受托机构并最终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支付。在这一过程里,借款人A归还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主体不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收益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仍不明确,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缴纳增值税的居多。由此来看,这里面存在就同一个资金增值过程重复征税的情况,税基同是来自于初始贷款A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部分。
笔者认为,证券化交易过程只是使收取现金的权利发生了从银行到SPV、从储户到投资人的平行移动,不应该由此致使税负上升、推升业务成本。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在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机构任何一端征收增值税,还是针对三者同时征收增值税,都存在无法保持“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一致”的困境,同时,多重征税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
综上所述,考虑税收征收成本、与现有制度的相容性、降税负的目标及操作的可行性等多个因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及其后投资人持有至到期所收到利息的增值税纳税问题上,笔者建议应当采用一次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并避免就同一利息收入反复由不同主体缴纳增值税。若沿用5号文、140号通知及2号通知中由受托机构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思路,则应明确免除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对基础资产收取利息及获取证券投资收益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需对该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加以明确,以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客户的入账和抵扣需求。
注:1.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2.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点。
3.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功能 环境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该金融衍生品为许多国家相继采用并予以了发展完善,目前已成为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潮流。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成为我国第一份资产证券化产品;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
文献综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问世以来,学界就对该产品展开广泛的讨论研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Gardener(1991)将资产证券化分解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仅指二级证券化。
陈昀(2007)通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荐过程的分析,总结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和国外的发展状,认为目前在我国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台,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选择,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要能够实现真实销售,对基础资产有一定的要求。张韶华(2007)通过对中外资产证券化市场法律地环境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应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实践中我国所走的是一条制度和试点并举、交替进行、互为促进的渐进式的立法道路;列举了我国未来单行立法中所应包括的框架内容。何韵(2009)认为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滥用的结果,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错,错误的是它被不恰当的利用。周茂清(2010)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入分析,结果显示虽然次贷危机给美国和全世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不能否定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技术的可行性。我们要认真分析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的真实原因,深刻反思其中的教训,并据此提出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目前,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介绍、问题剖析、法律环境对比以及相应政策建议方面,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研究比较少,从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两个方面来看当前全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经济走势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的研究较少。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分析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发展走势情况。
理论分析
李佳,王晓(2009)将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划分为风险转移和增大流动性两个最基本的功能。其中风险转移功能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通过一定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机制,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隔离出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由此实现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隔离和转移;增大流动是指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并把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由此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笼。
纵观中美两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作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两个主要功能在不同的资本市场条件和不同的货币政策条件下发挥的主导性有所差异。为了应对网络泡沫的破灭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从2001年开始,美联储连续13次将利率由6.5%下调至1%。宽松的信贷条件刺激了民众的投资热情,收入并不稳定的居民也较容易取得房贷。当时的美国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将该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用以规避风险,同时融通资金。
如图1所示,近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一度达到历史最高。在我国,资本市场本来就不够完善,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再加上银根缩紧,增加了企业对于资金渠道的渴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放开资产证券化后,企业必然首先将他视为一种融资渠道,让资产流动起来,获得现金。
比较两个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功能可以发现: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宽松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风险规避为主导;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紧缩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动性为主导,结果如图2所示。由此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是对资本市场中银行信贷规模或者渠道的补充;而风险规避功能是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散与规避。总体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充。
环境分析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国际环境分析
1.国际经济环境分析。目前各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质疑主要源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早期用于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将原本属于银行借贷系统内的风险在整个社会内分散后系统化,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以上情况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目前各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非常谨慎,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未来一定时期内,资产证券化的脚步可能会缓慢一些。2009年12月8日全球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宣布将希腊信用评级由“A-”降为“BBB+”,以此为代表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还未从金融危机中苏醒过来的全球经济再次陷入低谷,欧债的负面消息使得以债券证券化为主流产品的西方资产证券化产品再次面临挑战。对于我国而言,在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银监会严禁做“捆绑”贷款,严禁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无收益房屋信托。2009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暂时停滞”,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冬天。
图3中,世界经济三大主体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在金融危机后产出均出现了显著的负增长,最低值出现在2009年第一季度,离金融危机爆发差不多一年左右,符合经济学中的滞后效应。随后在各国的救市政策下提高到正常水平后,在2010年左右又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开始下滑。经济产出的下滑导致社会对于债券的安全性信任降低,对于货币流动性的需求也下降,在两个因素的作用下,目前国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对处于疲软状态。
2.国际政治环境分析。2010年底突尼斯爆发茉莉花革命,由此引发埃及、阿尔及利亚、约旦、苏丹、阿曼、毛里塔尼亚、摩洛哥、也门、北非和利比亚相继出现动荡,甚至政治动乱。一个国家政治稳定情况决定了该国的经济走向,从而影响到全球经济。我国在利比亚等发生动乱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的项目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了我国的对外投资情况。另外一个方面,出于对中国经济的压制和对本国经济的保护,美国和欧盟纷纷对华展开反倾销策略,部分商品征收高达400%的反倾销税,直接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以佛山陶瓷为例,2011年9月16日,欧盟对产于中国的瓷砖做出反倾销终裁,执行时间从2011年9月15日0时起至2016年9月14日24时止,惩罚性关税高达69.7%。对从中国进口的瓷砖征收为期五年的正式反倾销税,让我国的陶瓷业雪上加霜。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国内环境分析
1.国内经济环境分析。我们从三个维度来对国内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分别为2005-2011年我国GDP环比增长率,基建完成额增长率和M2增长率。一个国家M2的供应以满足GDP的增长,其中在我国,我们通过前面的理论以及实际情况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标为基础建设或者公共设施,我们就又引入了基建完成情况这个指标,作为GDP指标的进一步阐释。从2008年进入危机以来,多种因素导致我国的GDP增长率有所下滑,到2009年达到最低值。2009年3月开始,我国实施4万亿救市计划,到2010年底有显著效果,并保持到2011年;受救市计划影响,2008年以来,我国的基建情况保持高位状态,到2009年底达到最高峰,2010年回归后,又再2011年开始上扬;同样,在金融危机发生,或作为救市计划的一部分,我国M2增发明显上升,但是到2009年以后,为了保持物价稳定,保持房价合理回归,我国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M2明显下降。这种情况下,GDP开始回升,2012年GDP保持7.5%的增长,在GDP和基建保持相对高位,但是M2偏低的情况下,对于银行借贷业务的互补产品——资产证券化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利好的一个消息。所以说,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
2.国内政治环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一直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2005年1 2月1日银监会所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随后国家也加大对于各项环境的建设。在这种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的国度中,对于金融衍生品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在党的十报告中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国内政治体制改革也可能将要迎来一个更加积极的未来。对于已经步入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协调接轨必将带来更多的机会。
结论
文章通过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分析,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经济主体为参考对象和研究对象,分国内外两个层次,政治和经济两个维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宽松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风险规避为主导;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紧缩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动性为主导。第二,受到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和国际政治格局变化的影响,全球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信用危机和经济走低的消极作用,我们需要理性面对,认真分析我国所处状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应引导政策。第三,国内需求和投资开始回暖,但是货币供给仍然处于低位,作为借贷业务补充产品的资产证券化将原来需求上的春天,但是我们需要防微杜渐,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向美国金融危机一样的飓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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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核心机构SPV;信用评级标准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
1.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险也会随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3.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6 构建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和主体环境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之间缺少联系,且缺少相关制度,使得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前,要加强对交易形式的调整,创建统一、规范的新型市场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交易,具有复杂性特征,且需要多个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例如:证券公司、会计师等,而这些主体素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为确保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各主体之间的规范,提高各主体素质,准确识别并保护原始权益人、服务者等切身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从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统的进行管理,才能够促进其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范文5
【摘要】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首先被用于住房抵押贷款问题的解决,经过40多年的发展,资产支持证券已经成为一种应用广泛的金融创新工具,学术和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理论;实践;风险
1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定义、动因、风险、定价及收益等角度进行分析,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已深入到利用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的层面,理论研究相当成熟。
1.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投资银行家 Lewis S.Ranier(1977)首先提出“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这个概念。James A.Rosenthal & Juan M.Ocampo(1988)认为,广义的证券化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媒介的一般化现象。“证券化之父”Frank J.Fabzzi教授认为资产证券化可被视为一个过程,通过该过程将具有同类性质的贷款、租赁合约、应收账款、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它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打包成可在市场流通的带息证券。
1.2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上个世纪50年代,Anrrowand Debreu 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证明了经济主体可以利用有价证券来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动因提供了依据。Steven L.Schwarcz(1994)将资产证券化视为一种“炼金术”,即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与机制,企业可以通过SPV从资本市场上筹得资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Claire A.Hill(1996)认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成本。
上述相关理论主要是按实践进程发展延伸的,相对集中于论述证券化某一单一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与此同时,很多国外学者从综合性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效应进行了考证。JureSkarabot(2001)指出证券化是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优选择;Gorton & Haubrick(2003)论证了流动性假说理论,提出商业银行的证券化能力可以影响其流动性风险的大小;UgoAlbertazzi(2011)发现证券化市场能够提供有效转移信贷风险的工具。
1.3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大量国外学者运用蒙特卡洛分析、期权定价和偏微方程等数理方法,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了定量分析。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研究了三方面: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管。
关于风险计量,国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研究较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自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交易结构的证券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主要关注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关于风险控制,普遍认为其实质是风险隔离。Gortona & Pennacchi(1995)提出y行对贷款者的审查和监督将随着贷款风险的转移而弱化。Hugh Thomas(2001)指出资产证券化自始至终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治理应回归到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治理中。
关于风险监管,该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Mark Fagan(2009)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金融体系,从全球视角评估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效果。James R.Barth(2013)指出金融监管部门犯下的错误以及对既有监管缺陷的无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累积,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2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于2005年开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同时逐步深入。总体来看,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2.1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前的引进探讨阶段
张超英(1998)在其著作《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第一次系统地对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评级、会计、税收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介绍。汪利娜(2002)详细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美国、加拿大、欧洲和香港模式,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模式。在发展模式问题上,陈裘逸(2003)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一定要照搬美国的“真实出售”模式,可以考虑采用从属参与模式。
该阶段主要引进介绍国外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并从实践角度探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潜在问题。
2.2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深入研究阶段
洪艳蓉(2006)认为在试点阶段,由于我国目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所造成的发生于不同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制度竞争利弊共存,应该通过制度协调来营造健康市场。梁志峰(2008)运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从提前偿付与违约行为、风险隔离制度和现金流管理等角度研究了证券化风险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该阶段主要以资产证券化结构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我国证券化实践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2.3金融危机后的重新审视阶段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学者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重新审视,形成了大量的反思性文献。李明伟(2008)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真实销售和信用风险分散功能三个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融资工具所具有的内在缺陷。温馨(2009)认为资产证券化在过度扩张中可能出现异化,因为其具有风险创造和风险规避的内在矛盾。
该阶段理论界开始反思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先天缺陷,集中研究了监管、制度和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2.4近年来的继续发展阶段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逐渐淡去,资产证券化业务又重新活跃起来,相关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巴曙松(2013)指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处于二次发展时期,各项业务的试点范围也在慢慢扩大。赵燕(2015)研究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现其存在贷前审查不规范、贷后管理忽视等问题,进而提出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管理等有效建议。
该阶段主要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特点和现实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3总结与评价
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早,伴随着其实践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演进和创新,其相关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国内研究起步于向西方的借鉴与学习,伴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总体来看,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外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角度或某个方面的解读,系统深入的整体性研究并不多见。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控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1):1517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创新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发起人(Originator)将缺乏流动性但却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从而增强资产信用度,将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最终实现金融融资。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化产品,具有债券的性质,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许多种类:按照基础资产的类型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信贷资产证券、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证券;按照基础资产是否为抵押资产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单洲小区800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公开发行了2亿元的3年期投资证券,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尝试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设,以本地车辆登记费和向非本地登记车辆收取的过路费所带来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持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颁布《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规定由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均需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相关事项。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不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此后出现了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几笔大额不良资产证券化。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
2003年,中集集团利用其海外的应收账款为支持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规定在3年的有效期内凡是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协议总额为8000万美元。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了国内首个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华融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企业的132.5亿债权资产组成资产包,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为3年。该模式已经接近真正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且首次在国内采用了内部现金流分层的方式实现了内部信用增级。
到2004年,开始出现政府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迹象。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银行通过财产信托对其宁波分行的26亿元不良资产进行了证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扫清障碍。
2005年以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发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财政部等9个部委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决定国开行和建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为促进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5月16日,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6月2日,财政部正式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相关机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15号公告,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8月16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规范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11月11日,银监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市场准入、风险管理、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了监管标准。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15日,国开行和建行分别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了第一只ABS债券41.78亿元和第一只MBS债券29.27亿元。
总体来看,我国以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大多属于自发性的个体行为,证券化产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规范。虽然2005年开始,我国拉开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序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证券化实践尚未出现实质性突破,资产证券化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巨大发展空间与多重约束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按照华尔街的标准,目前我国能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已经很多,如房地产贷款、企业各种应收账款、银行不良资产、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等等,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而且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了。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3133.6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3336.4亿元,可疑类贷款4990.4亿元,损失类贷款4806.8亿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贷款处置任务还有很大的距离。根据人民银行2006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为3.4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123亿元;购房贷款余额2.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820亿元。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迅猛,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汽车信贷余额达到了1594.03亿元人民币。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巨大,在资产证券化的供给方面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物质基础。
从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来看,同样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固定收益证券,类似于企业债券。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极其落后,而证券化产品更是一片空白。从投资者的需求来看,中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有数万亿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资工具,他们对创新性的投资品种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要求风险较低的机构投资者,会对证券化产品产生强烈的需求,这是被国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所证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供给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潜力,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水平与巨大的发展空间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要消除这种差距,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因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长期以来,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础工程的薄弱,以及证券化过程中诸多程序和操作问题的不明确,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会计、税收制度与证券化的不统一。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等问题决定着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动性,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利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处理做了较为详尽细致的规定。我国在会计制度上,无法做到与资产证券化相统一,因此难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监控。我国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财政部指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与美国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同时,资产证券化运作规模庞大,交易环节繁多,减少作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税收支出是关系证券化操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税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国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上,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还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关法律不完备。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以美国为例,美国并无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规范主要来自于联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破产法以及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这些规范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运营。我国目前没有出台证券化专门法规,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前文有列举)还不够完备,有许多方面和环节还没有涉及到。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
3.信用评级机构缺失。
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能够较为真实的度量资产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间接决定了证券化后的资产的价格。国际上最具信誉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如下几家:标准普尔评级集团、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这些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决策支持。而现阶段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彼此间的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服务。因此,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国外信用评级机构高额的服务费用,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以及证券化资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4.金融机构动力不足。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表明,当时美国一些储蓄机构陷入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产证券化正是发端于金融机构对外融资、解决流动性的被迫行为。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高储蓄率,较高的银行储蓄率使金融机构很少能够陷入流动性困境,而且即使偶尔陷入了流动性危机,也有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同时,由于传统意识的约束,我国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把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兑出去。金融机构目前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制约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因素,包括体制障碍、投资者不成熟、风险管理水平低、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极其缺乏等等。这些制约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将经历一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过程。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今后的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已经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场基础:从宏观角度看,我国资本市场基本完善,资本流动性较强;从微观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等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独立经营的实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近年来我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国际化,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前景,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人士都较为乐观。中国银监会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举行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高级论坛”上表示,经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2006年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只有不到100亿元规模,但年内将做到1500亿元。2006年5月,标准普尔在印度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年会上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如果能够进一步扫除若干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亚洲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亚洲国家和地区必将从中受益。
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仍然处于积极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制约,资产证券化之路任重而道远。在今后证券化的发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展,做好证券化工作的广泛推广。
我国已于2005年实现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建元200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且于200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启动。我国目前正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急需长期资金投资,资金周转时间较长,如果单一靠政府或银行都很难满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这些难题。通过试点工作,能够降低融资成本,缓解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提高银行资金周转率。
2.适当放松对证券化的管制,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对市场管制较少的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资产证券化市场,拥有运作良好的制度体系;日本在其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对其市场的限制则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开始放松管制,才迎来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一直处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这种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金融市场的需要了。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过多,不利于证券化产品创新,不利于证券化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更无利于我国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
3.制定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相关的会计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行中存在着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摸索,查漏补缺,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的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用法制手段保护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我们要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实质,为政府在制度中恰当定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由市场做市场的事情,各司其职,不过亦无不及。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多元选择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场能依据法制顺应市场发展选择有利的发展模式,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同时,丰富证券化品种。
国务院发出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我国目前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各种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高储蓄率的国家来说,应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5.规范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
针对我国资产和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少、评估质量不高的状况,我国建立具有国际影响而且权威的资产和信用评级机构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应对这些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使其独立发挥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应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评级制度经验,用法律手段割断评估机构和被评估者之间的往来,最终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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