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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1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司通讯信息工作水平,切实发挥通讯信息工
作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稳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交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讯信息工作是我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工作的
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反映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及
职工的思想情况,积极撰写新闻稿件,搞好《重庆江海》发送工作,宣传、发动职工,为领导机关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通讯信息工作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企业稳定、发展的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总公司和本部门、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举措。
第四条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存储和稿件的撰写、《重庆江海》的发送等工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部门和单位领导要进一步增强通讯信息工作意识,加大通讯信息工作力度,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工作网络,保证通讯信息渠道畅通,促进我司各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1、
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为通讯信息日常
工作部门,并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考核。
2、
通讯信息队伍要相对稳定。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1至2
名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有较强责任心的专、
兼职通讯信息员,组成总公司通讯信息网络;各二级单位要以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组成二级通讯信息网络。
3、通讯信息反映情况要全面、真实、可靠,所用事例、数据要准确无误,重大事件上报前要认真核对。上报信息要一事一报,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新闻稿件要客观真实、事实清楚。
4、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仪,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5、改进通讯信息传递质量和手段,要逐步过渡到以打印件和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第五条 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迅速报送,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必要时要连续报送;我司确定下列信息为重大、紧急信息,须在3小时内报送:
1、职工群众议论多、反映大的热点问题,带有政治色彩的苗头、倾向性事件;
2、涉及不安定因素和有碍稳定的事件,有群体上访的倾向及苗头,包括到本单位和上级单位上访;
3、危及企业利益和生产安全的情况;
4、重点项目的开发和重要事件的办理过程中的突发或意外情况;
5、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船舶车辆碰撞、翻沉事故和重大货
运事故;
第六条 建立上报通讯信息规范化制度:
1、规范信息载体。总公司信息载体为:第一、在《重庆江海》开辟
“大江内外”栏目,每月一期;第二 、由党委工作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编《工作简讯》,半月一次,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由党委工作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编《专报信息》,分送总公司有关领导,不定期。
2、信息一律由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未设办公室的由主管领导)签发;除一些时效性特强的突发事件外,其余应打印上报。
3、新闻稿件应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章;除打印的外,一律用稿笺书写,要求书写端正、字迹清楚。
第七条 建立通讯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
1、新闻稿件任务由党委工作部每年书面下达;信息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每周最少一条。
2、《重庆江海》将按季度通报各部门、单位稿件和信息采用情况,并适时通报稿件、信息上报质量。
3、稿件、信息完成情况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挂钩考核:
(1)未完成稿件、信息任务的部门、单位不能参加年度先进集体和党内“创先争优” 活动的评选;部门、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2)未完成稿件、信息任务的部门、单位,在年终按《经营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议事规则》中扣减1至5分。
4、总公司每年对通讯信息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单位和各人进行表彰。
奖项设:通讯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通讯信息工作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2
Abs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top priority in the process of coal min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nly goo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an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stays on schedule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vestment can be saved and the input-output efficiency can be improved. Finally, the project cost can be reduced and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coal mine enterprises can be improved.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orough analysis on how to optimiz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 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优化;办法;探析
Key words: coal mine engineering;construction;project management;optimization;method;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055-02
0 引言
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高度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建设工程,因此优化施工项目的管理,对于建设期间的成本控制、节约投资,以及尽早见到经济效益都是至关重要的。煤矿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了矿井建设工程、土建工程的投入,生产设备的购置、安装费用以及其他建设投入等。其中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是矿井建设费用、土建工程造价及设备投资,此三项的投资额可以占到整个煤矿工程总投资的80%以上,因此只要做好这几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就能够确保整个项目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以及项目工程的顺利完工。
1 基础建设施工项目管理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以高效益、低投入的方式实现建设目标。其主旨就是要求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实施基础,对整个项目目标的完成质量、完成期限以及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计划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工程有序的开展,顺利按时保质地完工。
施工项目管理一般要遵循“三项控制二个管理一处协调”的原则,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二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组织协调。依据此原则将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利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保证施工项目整体均衡地推进。
施工项目管理想要得到加强,必须得对施工项目的各项生产要素做出系统的分析。这些对工程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有:普通劳动力、工程所需的材料、开矿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投资资金。而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将这些要素集合起来,合理地进行协调搭配,将其有机地统一起来,为整个工程服务。本文将具体管理生产要素的方法归纳总结如下:
①优化生产要素之间的配置。按照工程进度将生产要素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规定的位置中去,并将其他相关要素予以合理配置,以满足施工时的需求。
②对生产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进行合理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对投入到施工项目的各项要素进行科学搭配,使生产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发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使工程项目有序开展。
③合理高效地利用资源。利用动态管理方法,将优化配置与优化组合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项目的内在要求,有效地组织协调好各项生产要素,让每项生产要素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提高它们在项目中的流动效率,使各项生产要素达到动态平衡,形成良性循环,从而达到提高项目综合管理效益,优化整体项目的目的。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体系
煤矿工程建设的施工项目管理,离不开深入了解及合理构建以下三种体系:首先要构建完整的技术体系。技术体系作为整个系统管理的核心层面,主要体现为煤矿建设受到当地地质构造的限制,工程施工的核心就是技术性的活动。因此只有掌握好先进的技术核心力量,才能达到高产出,低投入的目的。所以施工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及重要内容就是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工艺流程。其次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体系。无论何种工程的实施,都离不开人,煤矿工程更是如此。因此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理需要具备较强的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的经营管理才能,这样才能发挥出领导核心能力,调动起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工人、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提供人才保障。最后,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体系。经济体系决定了整个煤矿工程项目中应该投入的人力资源、建设材料、开矿设备以及投资资金等。如何维护好经济体系的平衡成为了项目成败的关键,过多的资金投入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费,资金投入不足又会极大影响工程质量,延误竣工日期,从而影响到整体工程的进度安排。
3 施工项目整体投资优化管理策略
优化投资资金的使用,前提条件是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完工,质量及建设工期都不受到影响。如何确保工程的质量、竣工时间而同时又兼顾到不浪费资金,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必须要引入现代管理的一些方法和策略。以下是几点经实践验证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
①贯彻执行节约的思想。节约是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贯彻节约的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反馈控制和施工后的检查分析,优化施工方案,预防资金使用失控,预先制定好资金的使用方案及保障措施,确保成本控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②工程目标管理的确立。将目标管理工作分解为:目标的设定、目标的责任负责制及执行情况监督、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以及目标的完成情况的测评及目标完成的保障措施。从而构建目标管理工作整体流程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四个步骤,环环相扣,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立即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根据预先制定的保障措施,有条不紊地解决问题。
③全面整体的进行管理控制。全面管理是行业内常说的“三全管理”,即全企业、全体员工、全过程管理。从各部门细化到员工个体都要体现出成本控制的思维;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即投标、具体实施到竣工全过程都将纳入全面管理的范畴。从工程确定之时起,整个资金管理体制就要有效地运作起来,成本的控制工作就要有始有终伴随项目到竣工完结,这样就可以达到高效、全面的整体管理效果,让每一项投资都得到合理规划和使用。
④明确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权利和责任一定要在工程一开始就明确下来。相关部门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就要给予其对应的权利。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考察后,对于执行情况好的部门或个人要奖励,让每个工程项目参与者都能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结合,这样成本控制的效果将会达到预期的目标。
4 施工项目阶段性管理
在完成工程项目整体管理工作后,对工程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同样需要加以关注。首先在投资决策阶段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寻求正规的咨询机构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及投资风险分析。依据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再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是否可以进行投资做出最后的审定。如果决定投资,那么将选择何种最优的建设方案,在此阶段就要确定下来,接下来还要进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写,确立建设地点等,最后还要落实项目法人,完善管理体制,对项目法人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终身责任制。其次在项目设计阶段要特别注意成本的控制,因为此阶段将决定工程实施的总投资。依据多年来项目实施的经验推断,此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作业设计图的完结,对整个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程度占到了90%以上,对项目的后期工程,及完结后日常维护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加强此阶段的资金控制力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都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成本控制,使资金的投入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最后对施工阶段实施项目管理。在此阶段投资资金一般都已基本到位,此时节约的空间已经大幅收紧,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浪费的情况。为了减少资金浪费,就必须加强此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各个方面入手,采用合理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优化是一个涉及到工程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循环过程。而通过优化施工管理办法,最终就可以达到节约成本,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姚斌.浅谈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与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
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施工管理;工民建工程;施工质量
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壮大,在建筑领域的资金配比上,工民建工程正越来越多的占据更多的部分,其发展势头良好。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上建筑工程领域先进的理念、管理模式、资金以及更加专业的技术型人才正在大量涌入国内,使得国内工民建工程领域的竞争越发激烈。这些转变要求设计监理除了要在工民建工程的设计阶段做好设计之外,还要在指导应用于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性环节中,全力做好监理工作,力争最大程度地减少工程设计缺陷和事故,减低成本,通过提高工程设计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被重视的程度,最大限度发挥设计监理的优势,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就是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施工现场是个动态的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形成了人、机、料的动态集中,导致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
施工现场施工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安全管理决策和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直接从事施工操作的人经常受到确定或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威胁和伤害,并且认为操作随着自身事物或施工器械的运作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建材损失,将导致工期延误,达不到工期的预期效果,最终将损害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安全管理,要从安全教育、检查、生产责任制与管理保证体系等方面展开。
二、工民建施工过程中设计监理的主要任务
完善的施工措施是保障工程项目设计顺利实现的有力筹码,当然这更需要符合标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来做进一步的保障,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很好的完成工民建工程的施工设计。所以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从施工部门的角度进行综合科学的考虑,要善于结合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本着主动为工程施工人员详细讲解设计意图的理念,达到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对设计理念完美诠释的目的。
三、工民建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力多导致管理困难
建筑工程是个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工程,在施工现场不可能对每个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地控制。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指挥不当、操作失误、合作不协调及责任不清等现象,例如,物料常常不符合要求和施工时物料投入过大等问题,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降低了施工进度,影响了施工质量。
(二)施工资料存档工作滞后
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民建工程施工管理除了需要对人员、技术、材料、施工等组织管理外,还需要注意施工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目前,这一点为许多建筑企业所忽略,认为该项工作只是“摆设”,可有可无,或者只在工程竣工之后才进行资料的补齐。一旦工民建工程出现特殊情况,外理起来往往比较棘手。
(三)施工管理的安全意识较差
安全是工程施工管理有序进行的关键,也整个工程必须保证的问题。但是,由于施工现场很多管理人员没有充分重视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导致很多施工人员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甚至出现施工现场很多人不戴安全帽的现象,致使各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影响施工进度,同时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施工单位不应该因为要加快施工进度而忽视安全问题。
(四)施工质量检查不够严格
工民建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其涉及的因素之多,范围之广是难以具体统计的,因此施工管理时往往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检查,这就为部分建筑存在质量隐患提供了条件,造成了很多建筑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跟国际标准相差更远。
四、加强工民建工程施工管理对策
针对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我们也从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一)从各方面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
建筑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的重要生命力,因此从各方面控制和提高施工管理质量对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要求了质量管理的持续性,即从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都要实现层层控制,包括对建筑产品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等各个方面,尤其是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更引起高度重视,分析引起问题的原因并加以防止和改进。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视
建筑施工现场各种不安定因素随时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施工企业务必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水平,安全生产、安全工作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同时施工现场派驻的监理公司要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下文要求整改到位,各级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其负责区域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发现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民建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是一个完整有序的系统,以质量管理是核心,通过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质检人员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开展各项文明、标准的工地达标活动,努力建造一流品质工程。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是过程质量控制的前提,是现场实施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努力发现并分析影响工序质量的制约因素,同时使用合适的手段消除相应的制约因素,是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关的前提。另外,质量检查也是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人员采用质量检查或旁站监控的方式,来检测各工序的施工结果是否符合质量的规范要求,做到防范于未然。最后,应该开展各项文明、标准的工地达标活动,为施工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建立一流品质工程提供先决条件。
(四)加强工民建工程的资料管理
资料管理是工民建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料管理工作应该走向正规化、标准化的道路。施工管理应依据资料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从而保证一旦实际施工与原有计划发生偏差,可及时修正。此外,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长期、具体的工作,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因而资料管理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五)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
施工人员包括决策层、管理层和作业层是组成工民建施工的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明确的分工,同时又紧密的联系,在工程施工中需要他们有良好的配合。又因为工程的成败决定于人才,企业的竞争很大方面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所以要使工民建企业在这个激烈的行业中仍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管理好施工队伍;施工现场管理也是施工质量管理的一个方面,它的管理理念就是通过深入的开展工地达标活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来保证施工工程的高质量完成。施工现场的管理其实也就是工序质量的管理,它是以发现施工偏差和找出工序质量的制约因素并总结出对策为目的的。
参考文献:
[1]范志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19)
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劳动力市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外省、市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择业求职的个人或成建制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股份制、三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公用事业、财政、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不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
第二章 务工与招用
第六条 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应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后,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办理求职登记,否则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务工。
第九条 成建制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单位,须持营业执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工名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十条 凡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外来劳动力务工人员,须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取得《本溪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确属劳动力短缺,在调剂、招用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后劳动力仍不足,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
(二)符合劳动部门公布的允许、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
(三)在规定的工种范围、用工期限内,未能招到或未招足所需人员的;
(四)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能力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明招用理由、条件、工种、人数、劳动力来源等,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并与外来劳动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农民轮换工除外),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文本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成建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被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交纳就业基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到专业银行建立基本帐户,凭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含生活费)。
第十六条 《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就业证即自行作废。
第三章 工资、保险与保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外来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加点报酬)。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规定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所聘用的外来劳动力支付应税收入或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应按规定予以代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予代扣(收)代缴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外来务工劳动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外来劳动力在合同期限内患病、因公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其停工期间医疗待遇和死亡、丧葬补助等与企业职工相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对外来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外来劳动力,应从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中选用。
外来劳动力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外来劳动力从事饮食服务等工作,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中毒等事故,用人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劳动力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补偿办法及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
第四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外来劳动力以及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二十六条 劳动部门在执行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公安、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外来劳动力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外来劳动力未取得《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务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实际务工人数处以成建制务工单位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雇用1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成建制务工单位不交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二款规定,拒不交纳就业基金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处以每人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劳动部门及其管理、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5
一、放下身段,平等相处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儒家文化对中国教育观念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尊师重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思想日益受到新时代、新思想的挑战。传统师生关系存在尊卑观念,这就使得师生关系处理不和谐,师生矛盾频频发生,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内容的开展。在传统师生关系中学生对老师存在一种敬畏心理,在与老师的交流过程中,学生不敢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想法,限制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学习方法形成。尤其在现代社会,对“90后”存在很多偏见。为他们贴上个性张扬、性格叛逆、缺乏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等标签。然而现在的高中生大多数为“95后”小鲜肉,他们普遍存在思想成熟、行为开放、个性鲜明的特征。这就为高中班主任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果高中班主任再以传统方法管理,则必然会适得其反。因此,高中班主任要转变管理方式,主动放下身段,与学生平等相处。
二、正确引导,打开心门
当今社会,不仅社会人际关系复杂,家庭关系也千姿百态。高中生生活在这种复杂的环境当中,必然会对他们的性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谐的家庭关系往往能够使学生形成一种良好心态,从而更好地学习。然而如果家庭关系不和谐,充满矛盾,那么往往会造成学生封闭、内向的性格,这将不利于学生学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怀着一颗积极乐观的心态,往往能够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往往存在一些叛逆的想法,很容易走上歧途影响学习。因此高中班主任必须正确引导,打开学生的心门,倾听他们的心声。高中班主任作为学生的人生导师,要有奉献精神,善于拿出自己的生活时间,采用适当的方法正确引导学生打开话匣子,说出自己的故事。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从而建设一个团结有爱、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班集体。
在这一过程中,班主任首先要了解高中生的兴趣和爱好,熟悉高中生关注的事情,思想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这样在与学生交流时才会融入他们的世界,才会有共同的话题,学生才会慢慢接受老师。长此以往,学生才会愿意把自己生活和学习当中的事情诉说给老师。只有当班主任了解了事情的情况之后才会针对每个学生的情况提出不同建议和意见,这更有利于解决学生的问题,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取得更好的学习成绩。同时,班主任为学生解决问题时要拿出真诚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当学生看到老师的真诚与辛劳后,会更积极地配合班主任的工作,努力提升自身,好好学习。
三、选择合适的负责人
班主任在班级中主要扮演领导者角色。班级是由很多学生组成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如果班主任事事亲力亲为,那么班主任自身的教学工作将受到影响。因此班主任就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班级负责人即班长帮助自己分担一部分工作。班主任选出班干部之后要适当将自己的权力下放给班干部由他们代替自己解决一部分学生在学习和生活当中的事情。但是班主任要注意班干部的选择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把学习成绩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班干部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要有责任心、爱心、奉献心,要善于发现班级同学的问题,并及时帮助同学解决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积极主动为班主任分忧,带领全班同学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努力创建一个干劲十足、充满活力的班集体。
四、充分利用现在科技
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6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