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例6篇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文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文2

关键词 民航石油库 项目管理 消防工程

机场油库是机场建设的重要配套工程,是构建航油供应网络的重点项目,民航油库的设计及项目管理应遵循《石油库设计规范》、《民航机场供油工程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及施工,其中的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要达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同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一样,油库工程也是一项多工种、多专业的系统工程,要使施工全过程顺利进行,以期达到预定的目标,就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实施管理。施工中加强现场项目的管理尤其重要,本文以消防工程为重点谈谈对此的看法。

1项目管理的一般步骤和实施过程

油库工程油库而言,其直接控制的目标有三个:投资、进度、质量。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计划的投资、进度、质量完成项目目标。这三个目标彼此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难以同时达到最优,其实施应以项目整体最优为目标。优化工程现场管理是指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工程现场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等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优化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可分为施工作业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和现场整体管理。具体表现为: 1)把好设计审查关,及早解决设计中错漏问题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工程变更。如储罐之间安全间距、消防通道的设计都要仔细审查合格,方可施工。2)严格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杜绝劣质材料或不合格材料在施工中使用,确保工程的内在质量。3)严格监督检查施工工序质量。严格监控施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控制好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管道施工质量问题因比较隐蔽需要严格加以控制,对管道施工人员除持证外应有一定的经验和熟练程度,以免为日后留下安全隐患。4)组织好工程例会。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交流施工情况,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处理存在问题,安排下期工作。5)把好工程费用关。作好工程计量,防止高估算和重复计量。与审计机构密切合作,做好工程预算和实施阶段的内部审计,严格审核预结算,争取最大程度的核减工程费用,为工程节约资金。

其中作为重中之中的工作有二:一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和签定。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火、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等不能有丝毫放松。二是对系统调试、验收阶段发现的问题应加以重视,切不可因为工程将要完工要加以忽略。下面以消防工程的项目管理加以说明。

2消防工程的项目管理

2.1消防工程的项目管理内容

2.1。1 范围管理

消防工程是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分部工程,与其他分部工程如主体结构、给水排水、采暖、建筑电气、电梯等又有有机联系。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装置)、消防联动系统、消防电梯、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等。

2.1。2 时间管理

消防工程大部分是在主体工程土建完工后进场,需要在与其他工种的协调配合下,通过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的手段,在时间上达到预定目标。

2.1。3 费用管理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项目管理,运用经济的方法在费用控制上达到预定目标。

2.1。4 质量管理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体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管理非同寻常、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

2.2、消防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和建设程序

按照建筑阶段一般划分方法,消防工程项目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样,有5个阶段,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按照我国建设程序,消防工程的生命周期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6个阶段。在以上阶段中应注意以下要求:

1)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总体工程一起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在初设和施工图设计等过程中均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要在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意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后才能施工;

3)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4)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除要有相应职称外,所有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5)施工中如需变动消防设计,须取得原先审核的消防机构书面同意或重新备案;

6)在工程竣工后,消防工程要有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后,交消防机构备案;

7)消防工程要在该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消防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通过有效管理才能正常运行。

2.3、浅谈消防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

2.3.1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设计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充分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不能为了迎合业主要求,擅自降低设计标准,从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3.2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这个阶段施工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工作, 找出图纸设计中存在的影响今后施工、验收和使用的隐患。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中, 将自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经各方商讨后形成书面纪要, 作为施工与验收的依据。

2。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主要从人、机、料、法、环五个要素进行控制, 通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消防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量、分析、改进。

1)参与消防工程施工的人员。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员工素质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 主要技术负责人不仅要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还应对消防设计、消防设备及整个工程防灾系统掌握了解,具备整合协调能力。应选择具有消防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人员, 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主要包括消防工程施工技术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且在各分项工程开始前应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使其领会设计意图、设计变更的要求, 执行和满足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2)施工机械和检测仪器。包括施工机械、测量仪器、检测仪器等。常用施工机械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使其保持完好状态。配备经检验合格的仪器, 对所敷设线缆的绝缘电阻、火灾探测器的性能等进行测试。

3)工程材料、设备。消防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从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厂家中选取, 并应具备材料证明书或合格证, 消防专用产品应为公安部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网产品, 并严格按物资进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严防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施工技术复核制度, 质量责任制, 并在实施中得到有效落实, 实物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强制标准要求。工程施工中发生了质量问题(事故)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处理,不留隐患,且质量责任明确,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现场质量管理应处于受控状态。(2)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的重要部位及专项应有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中应明确有关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要求、工程成品、半成品的防护措施, 工程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3) 文件和资料管理。应做好消防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和过程施工记录的管理工作, 确保施工中所使用的图纸与规范的有效性,并收集保管好消防工程从建审开始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设计备案资料、图纸自(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材料或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水压试验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施工技术复核记录,技术质量问题(事故) 论证处理记录,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 报告,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

5)施工内外环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可操作性强的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技术保证措施并严加落实, 与土建总承包单位、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缔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有序的施工现场。

2。3.4 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为确保消防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消防工程报验前, 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如下:

(1) 落实土建专业与消防相关的作业是否已竣工,如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管道井分隔、防火卷帘门等的施工是否已经完毕;

(2) 做好消防系统各子系统的调试与整体联动调试工作, 检查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的有关阀门是否安装正确, 均已开启。

(3) 各消防设备的电源是否已到位。

(4) 各消防联动设备的联动关系是否已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并经自检正常。

(5) 有关的标志是否已完备, 如水泵接合器、水泵属何系统的标志。

(6) 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是否已完备。

3调试阶段的项目质量管理

3.1油罐的试漏试压

在油罐试漏试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各种试验。2)充水试验时,注意正确选择水质、水温和进水速度。3)在固定顶油罐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中,罐内水位在最高设计淤下1。0米时,应进行缓慢充水升压。4)固定项油罐的稳定性试验时,应充水到设计最高液位用放水方法进行。试验时应缓慢降压,防止引发油罐吸瘪事故,达到试验负压时停止,观察有无变形。

3.2输油管路试压试漏和吹扫

输油管在试压试漏和吹扫时,极易引发事故,爆裂等。因此,应划定,清理闲杂无关人员。试验中若发现泄漏,不得带压处理。试验宜采用空气为介质,应在试验合格后进行,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文3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文4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鉴于,乙方有权及相应资质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甲方需要消防技术服务支持;

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事宜,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

1.2、项目地址: 。

1.3、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承包方式:包设计、图纸、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安装、验收合格、消防手续办理。

第二条、技术服务内容

2.1、配合甲方对所承租区域进行前期接收,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对

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物业提供的消防系统的完整性和使用性。

2.2、参与甲方所承租区域的前期设计工作,依据相关消防设计规范,确保甲方所承租区域得到最大限度合法、有效的使用,并编绘消防设计图纸,并取得相关消防行政审批、建审手续。

2.3、乙方全权代表甲方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进度对消防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并结合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竣工验收。

2.4、配合甲方完成承租区域消防改造的物业验收工作。

2.5、在甲方承租区域的消防行政审批及验收工作中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

2.6、甲方店铺开业前,对甲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甲方员工掌握基础消防常识,在火灾发生时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

第三条、设计图纸、包装、运输

3.1、设计图纸

3.1.1、设计周期:甲、乙双方确认测量数据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乙方

完成设计后,甲方组织设计会审及交底。

3.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及制作施工图和效果图后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确认使用的,双方在所有图纸上加盖印章进行确认,经甲方审核确认需要修改的,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修改至满足甲方要求,如乙方拒绝或拖延修改或经修改三次仍然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寻找第三方进行设计,因此产生的相关设计费用及延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1.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项下消防工程的施工依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3.2、包装

乙方应为消防施工材料提供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防潮、防湿、防震、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破损,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3、运输

乙方将消防施工材料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设备及材料供应

4.1、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要设备及材料经双方协商同意,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4.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惯例、生产厂商、乙方自有、甲方要求的消防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的,以较高标准为准),并具有合格证书。因产品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返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3、供应时间: 。

第五条、工期

5.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条、验收

6.1、质量标准

6.1.1、乙方应提交本项目所进场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6.1.2、一般标准:本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关于消防工程的国家、行业、惯例、厂家标准、乙方自有标准、甲方要求、设计要求、样品标准,各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的,以较高标准为准。

6.1.3、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验收标准》。

6.2、验收

6.2.1、验收时间:乙方交付材料设备/完成中期/隐蔽/尾期工程后提请甲方验收,甲方于收到提请验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6.2.2、验收方式(甲方、乙方、物业方三方共同验收):

6.2.2.1、初验:各所需材料、设备进场之日,乙方提请甲方接收并验收,甲方收到乙方提请后根据双方约定对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进行交接与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交接确认单》。

6.2.2.2、中期验收:工程过半且隐蔽工程完成之日,乙方提请甲方进行中期验收,甲方收到乙方提请后根据双方约定就过半工程及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乙方出具《中期验收确认单》,乙方根据确认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验收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根据甲方的异议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及甲方要求。

如乙方拒绝或拖延整改或经整改三次仍不能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进行整改,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未经甲方验收擅自进行下道施工工序的,甲方有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2.2.3、竣工验收:全部工程完毕之日,乙方向甲方、物业和/或消防行政机关提请竣工验收,甲方收到乙方提请后根据双方约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乙方出具《竣工验收确认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保修单》,验收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根据甲方的异议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验收标准、甲方(物业、消防行政机关)要求,如乙方拒绝或拖延整改或经整改三次仍不能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进行整改,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2.3、相关消防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之一。

6.2.4、相关材料、设备所有权自到达项目场地转移至甲方,相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的风险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转移至甲方。

第七条、付款

7.1、合同款项: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元(小写);本合同金额为打包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及其配件、包装、运输(包括任何原因导致的二次运输)、搬运、装卸、装饰装修施工、水电、工具、人工、售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验收、利润、风险、税费等全部为实现本合同甲方目的而产生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合同金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做任何调整。

7.2、付款方式:

7.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小写)】作为首付款。

7.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小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小写)】,质保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的,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

7.3、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7.3.1、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7.3.2、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7.3.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账户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乙方指定银行收到甲方指定银行的付款,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相应款项;乙方如需更改指定银行账户,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能/延迟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不能或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售后

8.1、质保期:自甲方出具的《竣工验收确认单》之日起 年。

8.2、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如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乙方应于 小时内为甲方维修完毕,如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经营的,被视为紧急维修,乙方应于甲方提出紧急维修要求的当日维修完毕。对项目消防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工作,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8.3、如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拒绝或拖延维修或经维修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承诺与保证

9.1、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所有权利和/或资质,并承诺与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质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准确、持续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

9.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且其供应的所有消防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或样品标准。

9.3、乙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遵守商场防火要求施工,消除事故隐患,如果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人员、甲方、任何第三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10.1、甲方权利义务

10.1.1、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10.1.2、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

10.1.3、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10.1.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1.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10.1.6、甲方有权委派施工监理,负责管理监督现场施工过程和工程验收。

10.2、乙方权利义务

10.2.1、乙方对其派遣进入甲方工程项目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因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等任何法律关系使相关人员为乙方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均视为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及职业性承担相应责任,如该等工作人员在甲方工程项目现场发生任何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该等工作人员给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2.2、乙方应向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有的培训,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确保项目现场相关财产、人员的安全。

10.2.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装修设计图纸,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装修设计单位提交图纸消防设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定版装修设计图纸出具消防设施设计图纸。

10.2.4、甲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遣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到甲方所承租的区域进行原有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

10.2.5、甲方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消防行政审批所需要的资料,乙方负责报审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申报工作。

10.2.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消防施工进场时间,乙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租区域的消防施工工程。

10.2.7、甲方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遣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合甲方进行此次消防改造物业验收工作。

10.2.8、甲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新开店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2.9、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应于提请甲方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乙方负责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取得消防达标文件及验收合格证书,否则不予结算。

10.2.10、乙方对项目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设施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乙方有义务对于项目用电、水承担节约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相应款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11.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本合同项下材料交付、工程施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完工程对应工程款项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11.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质量交付工程材料及完成工程施工,如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发现和/或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如因质量不合格返工发生的工期延期,乙方仍应按照11.2条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前述赔偿不能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则乙方仍应补偿相应损失差额至甲方所有损失。

11.4、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2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11.6、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仍应向守约方补足相应损失赔偿额。

第十二条、变更

12.1、如乙方变更图纸、材料、施工工艺等可能影响到合同金额的,需提请甲方书面同意,甲方确认同意的,该书面确认作为增/减项付款依据,乙方于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确认时一并提交增/减项书面《变更单》。

12.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减少的,如未给甲方造成相关损失,则经甲方确认可以进行各期验收并据实决算;如给甲方造成相关损失,甲方不予各期验收,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以更换、修补等方式进行整改至满足甲方要求,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金额。

12.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金额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甲方未承担该等增项费用而降低之后的材料、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瘟疫、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政府政策临时变更(提前一日公布视为临时)或其他本协议各方于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其他客观事件。

13.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并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由公信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13.3、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违反本条款约定的,则仍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13.4、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的,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的,首先应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其他

15.1、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姓名: (电话: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电话: )。

15.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内容,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15.5、本合同文首所述双方联系方式作为通知信息,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通知信息,均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通知方发出的通知无法到达收取方的,则通知发出时即视为通知已经被收到。

15.6、合同签订地北京朝阳区。

第十六条、附件

16.1、附件一:工程报价单。

16.2、附件二:施工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3、附件三:验收标准。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文5

摘要:城镇商品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从建筑消防设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职、建筑工程前期审核与备案及竣工消防验收与备案等方面分析了存在隐患的成因,提出了消除隐患的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建筑消防设施;物业管理

目前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笔者近十年一直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和日常消防监督,就结合实践,谈谈当前城镇商品消防安全隐患成因和对策。

1城镇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

当前城镇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安全隐患:一是有的商品房建设完工后,居民入住几年后还未申请消防验收;二是有的商品房未办理消防审核审批手续,房屋已完工并有居民入住;三是有的商品房经过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由于管理不力,造成室内消火栓箱内无栓口、水带、水枪及无灭火器材,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和使用;

2 城镇商品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

2.1 开发商图赢利,重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开发商只顾计算房屋开发成本,缩减消防设施建设等的投入,更有甚者居然搞移花接木,在进行工程报审时,各类消防设施设计齐全,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一通过,就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枪、水带和建筑物配置的灭火器等拆下,转移到新开发的商品房去应付验收,拆东墙补西墙。一些开发商在进行成片的小区开发时,开发的建筑工程动工快、进展迅速,房屋卖出去了资金回笼了,而配套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小区消防基础设施就不完善了,从而就欠下了一笔消防设施历史帐,给开发小区自身消防安全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2 物业管理机制和措施不健全,造成消防安全管理失控漏管。

物业管理作为社会服务管理行业,在我国现阶段管理还不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认识不到位,造成包括建筑内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外环境消防基础设施等建筑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措施不落实,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失控漏管现象存在。

2.3 部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不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有些设计单位急于承揽业务,以开发商为中心,开发商怎么说他就怎么干,根本不管消防设计规范的具体规定。在设计中,人为将消防设施删掉或打规范的插边球;一些设计单位注重建筑室内消防设施设计,而忽视建筑所在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在消防工程施工中有些消防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低,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了解,不按规程和设计施工,造成技术性错误;有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工程中标目的,尽力压低报价,采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施工和施工中偷工减料,致使消防设施本身成为不安全隐患;另外,工程监理工作不规范,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无人管理,消防工程隐蔽部分施工监督不到位或无人监督,也是造成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的主要因数之一。

2.4 消防监督措施不到位,消防工程建设监督不力,存在执法手软现象。

由于消防警力不足等原因,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大多限于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而平时对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现场监督检查缺少,管理不落实,有些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一些与规范不相符合的施工把关不严,使消防设施建设监督失控漏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也未严格按照设计审核的意见验收。

3消除城镇商品房火灾隐患的几点对策

商品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安居”才能“乐业”,一个人一生也许只购卖一套住房,购买的住房消防设施不完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果发生事故,那将是“辛苦几十年,一把火回到解放前”,后果是残酷的,教训是深刻的。所以,笔者认为要杜绝以上安全隐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3.1 加强物业管理,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措施。

目前,商品房开发建设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沿街道建设房屋,建设完后房屋销售给居民,后期就无管理单位及人员;二是小区开发建设,工程完工后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对于第一种情况,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管理居住建筑房屋消防设施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对于第二种情况,现在开发的居住房屋较多,实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对小区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等在内的建筑公共性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负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和小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

3.2 加强设计、施工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和施工。

对建筑设计人员、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进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培训学习,了解掌握规范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审核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核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不应签发和出图纸资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的得擅自改动。

3.3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消防执法。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的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把好审核和验收关,在严格把好商品房建筑消防基础设施验收关的同时,特别加强对开发小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审验把关,保障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杜绝一切消防执法人员在消防设施建设上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内环境,确保商品房屋消防设施这一建筑和区域自防自救的生命线得到保障。

4结束语

总之,当前城镇商品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虽然复杂而艰巨,只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果断措施,商品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定能逐步减少或消除,人民居住场的所消防安全状况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观,人民才更加“安居”与“乐业”。

参考文献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范文6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 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 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1.4 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5 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6 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1.7 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8 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