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例6篇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法规体系

中图分类号:TV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4-0171-03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中国北方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促进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1-2]。工程涉及沿线众多的省(自治区)、市、县,涵盖水利、国土、交通、铁道、文物等行业[3]。如何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关系到工程的顺利建设以及完工后的良好运行,关系到国家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子孙后代的福祉

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会)的领导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良好的法治工作机制。今后,随着工程建成通水、投入运行,应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手段,为工程运行调度、移民帮扶、治污环保等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1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的现状

1.1国家行政法规

国务院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征地移民、治污环保等方面,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比如,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委会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等。这些行政法规已经成为指导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4]。

1.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在部门规章方面,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颁布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保证东线治污目标的实现。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在推行工程领域质量终身制方面进行新尝试。国家文物局、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此外,有关部门还协调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就确保实现东线"清水廊道"目标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南水北调办还印发文件,部署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南水北调办、水利部等五部门印发文件,共同部署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南水北调办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治污环保、文物保护等工作规定。

1.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工程建设方面:北京、天津、江苏等省(直辖市)颁布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颁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施行《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这是工程沿线首个经省级政府颁布的保护法规,为加强工程管护、确保输水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移民方面:河北省政府颁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法;河南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实施征迁安置工作奖惩办法、征迁安置工作督察办法等。

东线治污方面:山东省颁布《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国内首创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水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沿线流域内执行统一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这是国内第一个流域性污染控制标准。

中线水源保护方面:河南、湖北、陕西等省颁布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水质保护实施意见,并将治污项目建设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

2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

从目前法治实践来看,南水北调相关法规制度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为南水北调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了条件。但长远来看,南水北调工程法律法规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立法主体资格存在位阶低、建成后运行体制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社会法规的对接等问题[5]。

2.1立法主体规格较低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建委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委会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等,作为行政法规,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南水北调办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对参建单位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限。

2.2法规约束力不够

现存法律有些仍然停留在框架立法的层次,内容抽象宽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仍然大多数由政策文件予以规定。由于各种政策文件缺少规范性,且容易变动,导致工程建设实践中相关措施不稳定、不一致,影响工程推进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各种利益主体权益的保障。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关系到数以百万计的民众重大权益,但该办法属于典型的框架立法,仅规定一些大的目标和原则,需要大量的政策文件去填补。

2.3法规内容不协调

现行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法律执行时有差异。铁路、公路等工程在征地时,执行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而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在内的水利工程则执行的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同样的国家建设工程,征收的同样是农村集体土地,然而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建设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和标准相差甚远。应该重新审视,通过法规修改进行统一。

2.4新情况需深入研究

南水北调工程是人工修建的跨省界、流域,涉及多个省份和数十个城市,沿线各地的利益纠纷需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受水区与调水区之间的利益纠纷以及受水区沿线地区对水资源的争夺,以及调水区呼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受水区的对口协作等。应研究建立常态性、多层次的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生态补偿的立法。对受水区而言,外调水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与节约用水[6]、地表水开发、地下水控采[7]进行协调,都需要从法治高度来统筹解决。就工程而言,建成通水后如何运行、调度、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效益,也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3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专门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对工程的目标和规划、筹资和还贷、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量分配、水价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和补偿机制等进行法律约束和规范,并在实践中严格依法执行。例如,美国为规范中央河谷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先后颁布十余部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国外许多著名调水工程成功建设和高效管理的重要保证[2]。从法治高度来推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确属必要。建议对南水北调进行专项行政立法,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和配套的行政规章。

3.1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跨流域调水工程有关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之规定比较宏观,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着手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立法工作,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为南水北调通水后的利用管理创造法治依据,必要时提高法制措施的立法层次,提升其法制权威性。完善法规体系需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调度等需要从法律层面提供保障,进一步明确沿线各地在工程安全、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库区移民的后期帮扶、治污环保成效的巩固等,需要长远谋划、科学设计,以确保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和环境优良;三是科学发展观需要在工程中得以体现,水量分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等精神亟待在法律法规中贯彻;四是采纳国内外调水工程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3.2健全法治工作机制

健全和改善南水北调建设、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的责任,增进水利、环保、交通等行业的协同配合。完善征地移民、治污环保、文物保护等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中线水源保护对口扶持、东线水质达标排放考核等机制。加强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受水区节约用水、地下水控采、水资源调配使用等工作,促使各项工作常态化、法制化,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突出移民搬迁帮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济扶持政策,为移民群众长远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3.3加大工程执法力度

强化沿线政府对工程保护工作的考核,引导沿线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生产技术更新升级,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作为政府及部门干部工作绩效的考评成果。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拉入公众视野,形成保护工程人人有责的社会环境。加强对企业生产的监督,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开展扎实可信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成果乃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依据。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3.4做好法治宣传

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要大力宣传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工程意识、水成本意识、水安全意识。使沿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了解、掌握和熟悉南水北调工程相关法规,形成保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尚。抓住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使更多企事业单位树立责任意识,发挥其在工程设施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工程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事迹,使社会公众了解南水北调工程。

4结语

加大南水北调立法工作力度,对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和沿线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设施安全等工作力度,使南水北调工程尽早建成通水并造福于民,为沿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善同,许新宜.南水北调与中国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张修真.南水北调[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3]周海炜,邓玉林,屈维意.南水北调项目群集成管理研究[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7(6):62-65.

[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编.南水北调工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5]赵振宇,薛宾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若干问题问卷调查分析[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7(6):410-413.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住宅小区供水的建设、改造、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是指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置的管材、管件、阀门、水箱、储水池、机泵、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并提交县规委会讨论审批。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提供住宅小区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技术要求。

县卫生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及涉管人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环保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管材管件质量达标和供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水利、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需要城市住宅小区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住宅供水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建设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供水卫生规范,并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实行供水材料设备入场审核、隐蔽前审核、隐蔽后审核、验收审核四步骤监管程序。县住建局、水利局作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管单位,可提前介入,参与施工过程监管。

第八条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依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予通水。

第九条管理维护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按规定报送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供水职工健康从业标准办理体检合格证。

第十条凡未纳入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监督程序、竣工验收的小区,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小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4

按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的要求,成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履行公益性水利工程业主的职能,在工程具体管理上,项目法人只负责政策处理、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筹措、防汛抗旱调度、工程安全及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不直接承担具体的工程维护运行管理,具体的工程维护运行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向社会招标,由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

二、公益性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模式的建立

1.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已推行数年,但大多数水利工程项目特别是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没有很好的落实,实质上仍沿袭着传统管理模式,建设阶段临时抽调人员组建工程指挥部,工程建成时,通过组织调动,招工等形式组建水管单位,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项目法人还没有完全统一,这样势必造成项目法人重复设置,人财资源浪费,管理水平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去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建设与管理。按照这个要求,应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组建不同类型的项目法人。

按照建立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和经营性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不同特点,组建项目法人的基本框架: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国企改革,进行转制或按公司法组建项目法人;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可根据管辖职责范围,按区域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对区域内所属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水利工程大多数具有公益性,若每个项目均成立一个项目法人,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难度,一方面众多的项目法人,势必造成人才、资源浪费,增加了财政和受益区群众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单个项目规模小,不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而当今科学管理技术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技术使得水利工程按区域远程管理成为现实。因此,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可按区域成立,按照管理权限,可成立省、市、县、乡(镇)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站(所),作为项目法人,对区域内所属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2.改组现有的水管单位,培育一批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物业管理队伍走向市场

大力培育水利工程管理市场,在建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的同时,要培育一批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并对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要实行资质管理。首先要改组改造现有的水管单位,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企业化直接改组成物业管理公司,并根据其目前规模、技术管理力量等核定资质等级,允许其在资质范围内对外承揽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业务。对改组后的富裕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分流,一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部退休;二是分流到经营实体;三是停薪留职;四是内部待岗,以后可再参加竞争上岗,同时若干时间内发给生活费;五是自谋职业;六是参照国企改革的办法,对职工身份进行置换。还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水利资源优势,创办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安置水管单位富裕人员。其次,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成立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或兼承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业务。同时,要大力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培训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造就一批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物业管理队伍。

3.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专项基金

经营性水利工程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由企业营业收入负担,经费来源比较明确;而公益性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经费若全部由财政预算来安排,显然比较困难,因此,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改革要重点解决好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问题,这是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从目前来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经费不可能全部由财政来承担,但可以通过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专项基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一是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有关规费收入;三是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的转制收益;四是无偿划拨受益区内一定的土地等资源,通过资源的出租、出让、承包、股份合作开发等形式取得的收益;五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受益区征收;六是有关单位、人士捐赠。专项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5

一、2011年工程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2011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以《关于分解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第三批投资计划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1]1420号)下达解决市3.5万人(其中农村居民3万人、农村学校师生0.5万人)饮水问题,计划总投资165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990万元,地方配套660万元。

截止目前,通过百里洲镇水厂、七星台镇大埠街水厂管网延伸完成了百里洲镇、七星台镇及农村学校共3处集中供水工程,解决3万人农村居民、0.5万人农村学校师生饮水问题,完成总投资1772.14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9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258万元,市级配套资金50万元,群众自筹资金402万元,投工投劳折资72.14万元。

二、2011年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一)突出加快发展,打造建设精品,项目建设再掀高潮

今年以来,市积极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注重建设,强抓管理,以加快建设发展步伐,打造建设项目精品,提升供水质量为目标,以重质量、长效益、规范化管理为重点,抢抓中央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机遇,按照“开工建设一批,建成受益一批,管理规范化一批,争取立项一批,规划储备一批”的目标,两眼向上争项目,两眼向内抓建设,我市上下掀起了“十二五”新一轮建设高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得以稳步推进。

一是在建项目稳步推进。一手抓在建项目建设管理,一手抓已完工项目验收结算。加快进度,注重质量,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着力提升农村安全供水能力。

1、加快进度,全力抓好“十一五”项目煞尾工作。按《关于确保按期完成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市2010年度建设项目共13个水厂管网延伸项目刹尾工作在7月底全部完工。同时加快“十一五”所有建设项目资料的完善整理,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对“十一五”期间的项目全面验收。

2、谋划全局,科学制定“十二五”规划。“十一五”是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打基础时期,共新建农村水厂8座,改造水厂12座,基本满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工程布局需要。“十二五”期间,本着“扩大规模、提升质量、整片推进,优者先行”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依托现有水厂,一步规划到位,分年度实施,实行整片推进。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及2011年度拟定完成5万人饮水安全任务的实施方案,委托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完成,并于年初上报省市饮水办审核批复。同时省市发改委、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通过。

3、立足“早”字,着力抓好开局之年的工作。今年5月,市饮水办根据我市实际,把严重缺水的七星台镇和百里洲镇饮水安全作为开局之年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七星台镇鸭子口地区等6个村1万余人生活饮水困难,市饮水办多次实地踏勘,现场办公,在今年国家饮水安全计划没有下达的情况下,多方面筹措资金180多万元,受益区近3000户群众自筹300多万元,提前启动该项目实施。仅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七星台镇大埠街水厂延伸至鸭子口地区供水工程,九月底开始供水。截止目前,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完成百里洲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七星台镇大埠街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解决3.5万人饮水问题,其中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3万人,农村师生饮水安全0.5万人。

同时,为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我们在项目规划中,严格供水水源论证及方案比选。在工程立项审批时,将供水水源是否安全可靠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成竣工验收时,将供水水源是否安全可靠作为验收和入户率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内容。在工程运行管理中,严格执行制水工艺规范,要求各水厂对供水水源、出厂水质、供水末梢水质进行自检和送检,确保供水安全。

落实电价政策,降低水厂的运行成本。省物价局鄂价环资规文下发后,市饮水办积极同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协调,调整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使我市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均下调至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了水厂运行成本,减轻了农村用户的水费负担。

逐步落实农村供水“二步制”水价,建立健全水厂经营管理体制,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效益”的建设目的。

到目前为止,已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受益区,水质达到了饮用水标准,水量充足,同时实现了节省投资、方便管理、运行成本低的目的,初显了综合效益,深得群众的欢迎、支持和认可。

二是项目争取新有收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布署,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要求“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为此,市饮水办不断强化“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把“争项目、促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形成“变给为要、变分为抢”的激烈竞争态势,借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东风,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多种方式,赢得工作主动。今年年初,针对百里洲镇虽四面环水,而洲中缺水,饮水不安全,一直是洲民普遍反映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市饮水办抓住三峡后续工程即将上马的契机,积极申报百里洲大水厂新建项目,目前项目已立项,可研已通过市发改委组织的评审。及初设已委托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完成,目前正在评审中。项目实施后,将全面解决全洲6.5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该镇饮水安全“村村通”的目标。与此同时,我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村村通的要求,制定了“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计划用五年时间全面解决我市剩余18.5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真正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

(二)突出服务经济,打造长效精品,综合管理再上台阶

一是政府主导夯实基础。市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度计划与项目区签订了年度目标责任状。市饮水办作为项目法人全面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职责。项目所在镇(街道)也相应成立了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了相应的工作专班(即:技术组、协调组、财务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全面履行市饮水办委托的各项职责。

二是科学规划谋图长效。1、科学规划,做大做强。今年以来,坚持“先水质,后水量;先重点、后一般;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依托现在水厂,一次性科学规划布局管网,力避重复建设。今后原则上不建新水厂,采用建无负压变频加压站形式实行管网延伸,扩大现有水厂的供水规模,降低经营成本,实现水厂经营长效益。2、从规划入手,严把管材质量关。从规划设计开始,提升管材管件质量标准,从2011年开始,选用PE或PVC-M等优质管材。同时加大抽检、送检力度,切实保证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及设备。3、优化方案,整片推进。改变以往分区分片实施,遍地开花的建设模式,利用现有水厂,实行管网延伸,整镇、整片的强力推进,不留一个死角,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是规范管理确保质量。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规范和要求,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管共举,严把质量关。

1、严格实行招标审查制。2011年,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严格实行招标审查制。按市饮水办要求,镇街道饮水办拟定招投标计划及相关文件,报市饮水办审查。市饮水办履行法人职责,着重对招标文件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招标清单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工程预算是否执行水利部文件规定;施工或材料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合同是否执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严格质量管理。坚持以质量为核心,强化质量终身负责制意识。对每项工程均实行“五制”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健全政府监管、社会监理、群众监督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今年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在按规定办理开工报批手续的同时,市饮水办与各项目所在镇(街道)就该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指标签定责任状,同时要求该镇(街道)按规划人口每500人聘用1人的比例,聘用受益区的群众为监督人员,并由饮水办统一颁证。监督人员履行现场监督、检查、督办、协调以及农村饮水安全政策宣讲等职责,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建设管理。在建设过程中,饮水办及质监站对在建项目经常化巡回检查,对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等做好全程监督,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事项下达监督及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3、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一律不验收,并限期整改,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4、严格实行资料整理把关制。市饮水办加大资料收集整理力度,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到建设与资料同步。资料不齐全,不办理工程款支付,不安排下一年度饮水安全计划,完善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结帐支付程序。

四是用活资金强壮筋骨。今年市饮水办不断创新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项目所在镇街办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采取召开现场会、村民代表大会、告村民书等方式,深入发动群众筹资筹劳,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已实施的项目户平一般按1000~1500元标准收取入户材料费,激发各镇街办自主建设的热情,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鼓励农民群众积极投资投劳,有效化解了建设资金难题,确保了2011年度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三)突出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农村饮水建设再谱新章

2011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摸索出更为高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是多方筹资,多管齐下。坚持“利益共享、干所急需、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办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组织方式与投入问题;今年在年度计划下达偏迟的情况下,市饮水办不等不靠,先筹资180万元,在七星台镇镇委、镇政府大力支持下,通过宣传发动,实地办公,在很短时间内便筹集近300万元的民筹资金,确保了鸭子口等6村七星台镇大埠街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提前开工实施,九月底受益区群众即喝上了安全卫生的自来水。

二是目标考核,政策激励。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办)下年度项目投入的重要考核依据,坚持以项目为抓手,实行“大项目多补、小项目少补、没有项目不补”的办法,对当年度各方工作筹备到位,群众和当地政府积极性、建设项目完成好的镇(街办),将加大对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倾斜力度,激发各镇(街办)上下一心解决饮水安全的建设热情。

三是创新机制,规范管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十一五”期间共新建水厂8个,对原有水厂改造升级和管网延伸12处,目前管理类型有由镇政府组建企业法人经营、成立供水协会经营、租赁经营三种经营管理模式:一是原水厂法人经营,改造升级及管网延伸的水厂,仍由原水厂法人经营管理。如百里洲镇水厂、问安镇水厂、董市镇自来水厂、仙女镇屈店水厂等。二是租赁经营,经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并公开竞价实行租赁经营,合同期一般为15~20年。如大埠街水厂、顾家店仁合垸水厂。三是承包经营,由村用水者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委托承包给管理能人经营,如顾家店镇罗家河、熊家棚、同济垸村水厂。我们将在进一步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保证长效运行、发挥更大效益。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几年建设,现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农村饮水安全的管理机构亟待落实,重建轻管现象有待解决。落实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得好、长受益”的根本途径。我市已完成农村饮水工程20个,工程建成之后运行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无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及引导,水厂运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市水厂基本处于维持型状态,难予保证水厂的“管得好、长受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有待落实。目前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中涉及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各水厂根据规模大小每年缴税2~10万元,水厂运行成本过高,直接导致农村供水运营困难。同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获取建设用地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存在土地纠纷。国家有关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亟待加大。

(三)计划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与实际需要解决的有差距。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饮水安全的要求愈来愈高,特别是在饮水质量、供水方式上。目前我市“十二五”规划有18.53万人饮水不安全指标,除此之外,尚有一部分取用堰塘、水井等水源的农村居民饮水处于亚安全状态,此饮水安全指标远远不能解决我市饮水不安全的问题,需增加投入指标。

(四)水厂技术力量薄弱,检测、监控设备配置不足。

我市饮水安全工程仍然是在原镇街道水厂基础上扩建改造或管网延伸,水厂的运行管理仍维持原状,制水工艺、水质检测等方面的技术力量薄弱,水质检测仪器、监控设备配置严重不足。

四、建议

(一)加快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组建步伐,确保工程长效益。建议上级明确要求县市一级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机构,核定机构编制、落实专项经费,赋予管理职能,负责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工程运营,包括折旧大修费计提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把国家、省、当地政府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水质监测实行常态化。实行作为工程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辖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的行业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受益”。

(二)加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建议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免征土地征用的各项费税,并办理土地使用证,避免土地纠纷;落实公共财政对农村水厂运行维护的支持政策;对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期间的税收实行减免政策。

(三)增加农村饮水安全计划指标,提高补助标准。“十一五”期间,我市解决了12.63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目前还有18.53万人需解决饮水不安全指标,按照我市“十二五”计划,全部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还需要增加计划指标。另外,随着物价上涨,加之剩余的农户大多地处边远地区,建设难度增大,投资增加。根据2011年度的实施方案预算,人平投资达到了1050元,如果仍按原来国家及省级补助标准366元/人执行,农民负担增加,筹资难度增大;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议国家及省级提高补助标准至人平60%以上。

(四)强化管理硬软件同步建设力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建议市委、市政府将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仪器、安全监控设施等一并纳入工程预算,随工程建设同步到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水厂运行管理水平。

五、2012年工作打算

2011年是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战略的至关重要的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建设的深入之年。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做好2012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于全面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作思路

抢抓国家政策机遇,紧紧围绕项目建设和工程管理两大重点,以全力打造“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效益”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网络为目标,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团结拼搏,实干快上,把建设市农村饮水安全精品工程不断引向深入,为实现“十二五”期间完成18.53万人饮水安全任务,全面实现我市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目标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我市计划解决农村3.5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总投资176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056万元,省级投资232万元,自筹472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是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布署,努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十二五”的重点是把“十一五”期间所建的水厂及管网进行相对集并和整合,为此,我市将科学利用优质水源和有利地势,打破镇级行政区域界限,改变城乡分割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布局供水工程,一次性规划到位,避免重复建设。在实施上,严格执行规划方案,按照分期分批实施,整体连片推进的思路一次建设到位。

二是严格“四制”,狠抓质量。2012年,我市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镇、村、村民等广泛参与,建立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管理到位的市、镇、村三级建设管理机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及受益区群众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四制”管理;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实行资金投入多元化,探索建立以项目资金为主导,财政配套资金为辅助,民营资本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投入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渠道,严格实行财政专户、专账管理要求,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供水工程上;制水供水设备选型上要力求选用科学、先进、智能的节能产品,降低能耗,减少生产成本。

三是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一是要逐步落实好管理体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尽快争取成立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6

2020年水务局关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快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型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小(二)型水库,塘堰,小型湖泊,农村河道,民垸堤,小型排灌泵站、涵闸、沟渠,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m3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实行管护全覆盖,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工程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

第五条

各地可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自建自管模式、受益户共管模式、参与式管护模式、专业化管护模式、市场化管护模式等。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主要内容为: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安全运行、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各受益乡镇办场区园或村委会是辖区内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以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所有人是工程建设与管护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要分级建立管护组织,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落实管护措施。乡镇办场区园水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以灌溉供水为主的经营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按行政区划或水文边界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以防洪排涝为主的纯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镇级工程管护人员由乡镇选定,报市水利部门备案;村级工程管护人员由村委会选定,报乡镇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工程的布局和日常工作量大小确定。管护人员应熟悉区域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类型、运行状况和管护操作规程、管护方案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协议由乡镇办场区园或村委会与管护组织或管护人员签定。凡不履行协议职责、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依法解除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工程运行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等。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同时要尽量保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

第十五条

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设前要明晰产权,核发产权证书,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良性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由于水系变更或效益区功能变化,造成现有水利设施失去作用的,可由管理责任主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解除管护协议。

管护考核与培训

第十七条

市乡两级要建立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市级考核办法由市水利部门制定,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管护资金的依据。乡镇级考核办法由各乡镇办场区园制定并实施。

第十八条

市水利部门或乡镇办场区园水管站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管护人员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管护资金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乡两级要广泛筹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可整合“以钱养事”资金、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奖补等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

以灌溉供水为主的经营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可按国家政策规定收取水费,用于工程的管护。

第二十条

市级管护资金的筹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水利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办场区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每年由市水利、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核拨。

第二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及乡镇水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在编人员工资、修建楼堂馆所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各乡镇办场区园、村委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管护组织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防汛、抗旱等特殊情况,应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对在工程管护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助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水利设施严重损毁的,除解约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揭发破坏水利设施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毁坏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