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例6篇

立体农业发展模式

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文1

【摘 要】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培养新型农民,使其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环节。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素质高低决定着新农村的建设速度和质量。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民教育的主要模式及特点,总结其成功经验,提出值得我国农民教育发展的经验借鉴,构造一种适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农民教育模式。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民教育;教育模式;经验;启示

国外比较成功且相对较为典型的农民教育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德国和法国等为代表的西欧模式、以日本和韩国等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北美模式。这三种农民教育模式分属于不同的大陆,拥有其各自特有的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这三种农民教育模式均对农民投入了相应的教育资金,同时均有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在发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大体上可以代表当前世界农民教育模式的发展现状。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和借鉴国外农民培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西欧农民教育模式

1.1 基本概况

西欧,位于欧洲西部,濒临大西洋和北海,属于典型的温带海洋性气候。这些地理特点决定了其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西欧农民教育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模式,在适应其农业发展特点的情况下,以家庭农场为其主要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科研单位、学校及农业培训网等农民教育主体的相互结合下,对农民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1]。

1.2 基本特点

在自我探索发展过程中,西欧农民教育模式不仅有与世界其它先进农民教育模式相同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首先,西欧国家农民教育将职业证书制度与农民考核相结合,并为其颁发农业职业证书。如英国给熟练的农业工人颁发国家农业证书,给到农场当熟练工人或到农场外其它农业部门工作的人员颁发普通国家证书,给农场主颁发高级国家农业证书[2]。

其次,主体多元化。西欧农民教育模式将政府、科研单位、学校及农业培训网为主要的农民教育主体,这决定了培训教育的多样性以及考核的多元化,能够保证更好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乃至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2 东亚农民教育模式

2.1 基本概况

东亚,大部分地区处于北温带,属于较为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人口较多且人均耕地面积少于世界平均水平,导致其很难形成大规模的农业土地生产经营。以政府为主导,且在不同层次培训主体的引导下,东亚的农民教育模式在国家的立法保障下,对农民进行的多目标、多层次和多方向的农民教育模式[1]。

2.2 基本特点

东亚农民教育模式的构建主要是由其人多地少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这导致了其培训方式以及内容的多样性,以适应对不同教育层次的农民。如培训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农民最为关心的农业实用技术,并向其提供最新的经营信息,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的培训教育,大范围的推广国家农民教育[3]。

3 北美农民教育模式

3.1 基本概况

北美位于西半球的北部,濒临北冰洋、大西洋和太平洋。地跨热带、温带、寒带,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气候。北美洲中部是平原,有利于农作物的大量生长,如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农作物。且其地广人稀的特点也有利于其地区内形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和管理。北美农民教育模式在农业院校的主导下,将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机械化耕作作为主要特点来适应其人口、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北美农民教育模式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三者结合的农业科教体系来提高农民的整体质量[4]。

3.2 基本特点

当前,北美农民教育模式已经形成了集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于一体的模式。首先,其具有较长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民教育体系,积累了大量的农民教育经验。其次,其具有较完善的信息化体系,所采用的网络远程培训可以使农民较大程度的自己控制参加培训的时间,更好的满足农民个人需求,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再次,在美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集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于一体的统一管理的格局。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推广站在很大范围内传播了农业知识,拓宽了农民教育的方式,加快了农民教育的步伐。

4 国外主要农民教育模式的成功经验

4.1 以农民教育促进农业发展

从当前各国家农民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农业经济在其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如何,农业的战略性地位均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农民教育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坚持农民教育以稳固农业发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共同的农业发展目标。作为世界最先进的工业化国家,美国具有较少的农业人口且农业GDP所占比重也很少,但是其却强调农业教育在农业发展中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

4.2 构建农民教育体系

教育机构是农民教育的主要组成之一,实现教育的主体多元化是促进农民教育快速发展的途径。各个国家都巳经形成了多元化的结构形态,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建立了农业院校,例如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在本国建立了相对的不同层次的农业职业院校;第二,各级地方建立了农业职业和技术培训中心,包括学校和各种培训机构,如发达国家在各地方设立了培训机构,旨在满足地方的“行业需求”,来巩固农民教育的市场化发展;第三,由企业与民间相结合的各类培训服务机构的建立,如德国的农民教育模式“双元制”。它将农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教育机构的多元化;第四,各个行业培训协会的建立,如德国的农民教育。在农业院校的统一负责下,各农业团队及农业协会相互配合开展工作;第五,与高校和科研部门相结合的农业远程培训网络的建立,如英国。农业培训网络是农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主要力量,再以高校及其科研部门相辅助。

4.3 完善教育立法体制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给予农民教育支持,如英国颁布的《农业培训局法》,有力的加强了英国农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并在发展的过程中持续的修改和补充[5];日本颁布《青年学级振兴法》,规定由村镇组织青年农民,政府资助并对其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使农民教育逐步正规化、制度化[6]。在德国,《职业教育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双元制”[7]。

4.4 践行教育奖励机制

很多国家已经采用了考核和奖励相结合政策,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完善的奖励机制不仅可以激发农民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参与农业发展,而且还能促进农民教育的普及化。如在西欧,各国主要采用鼓励机制,结合农民考核和奖励即职业证书的颁发,以调动农民参与培训教育的积极性。在英国,政府大力资助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并且是唯一一项可以得到政府资助的培训活动。

4.5 注重实效的农民科学教育理念

各国农民培训机构更多的是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特点以及农村经济结构开设课程。这些课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如韩国的“四H”教育,其目标是使农民具有聪明的头脑(Head)、健康的心理(Heart)、健康的身体(Health)和较强的动手能力(Hand)。国外农民教育都很重视实践,重视知识和技能并重的教育方针,如德国的农民教育,要求学生每年在校上课的时间为13周,其余时间到具有资格的农场学习。

5 对我国农民教育模式的启示

5.1 加强农民教育立法

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越来越关注“三农”问题,培养农村人才,加强农民教育逐渐被重视。由政府所主导的农民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加强农民教育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将有效保障政府政策在各地方的实施。总的来说,我国尚未开启农民教育的立法程序,导致在工作中存在管理混乱、责任认定模糊、权利与义务概念不清以及经费来源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教育法,解决教育机构、资金来源、主客体间的权利及义务认定等相关问题。当农民教育工作遇到问题时,确保有相关的部门统一协调及部署。

5.2 构建农民教育机构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并没有自己专门的农民教育机构,而是在国家教育机构和农业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工作。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两主体在政策制度方面的冲突,导致责任推卸等现象发生。我国应以各国教育主体多元化模式为鉴来改善目前的情况,有效促进教育资金、教育内容以实现相关主体多元化,最终满足各层次农民的需求。

5.3 建构农民教育体系

从农民教育体系来说,应该从整体上予以构建和完善,主要包括农民教育主体、客体、相关保障体系等。我国当前没有自己的农民教育机构,农民教育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尤其是不完善的农业推广部门,不利于农民教育的发展,这就需要以北美模式下发达国家为鉴,尤其是美国农、科、教三位一体的体系,为农民教育提供全面的服务。

5.4 发展农民教育形式

中国农民基数大且分布散,农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中东西部的农民的教育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一些西部农民仍然没有摆脱文盲的现状。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农民分类逐渐增多,这就需要我国针对其不同的教育程度实施不同层次的教育形式。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展多层次教育形式,培养各类农民人才。

6 结语

三种国外农民教育模式均建立在其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的基础上,都有其共同的发展趋势以及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用来促进我国农民教育实现信息化、现代化和普及化。在借鉴国外先进模式经验同时,中国农民教育模式还应该遵循本国国情,突出我国农民教育自身的特点。从理念、平台、机制等结构性因素入手持续构造以及创新属于本国农民发展的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赵正洲,王鹏,余斌.国外农民培训模式及特点[J].世界农业,2005(6):51-54.

[2]杨艳平.英国农业教育的状况、特点及启不[J].中国成人教育,2008(1):112-113.

[3]王克,张峭.国外农民培训的模式及经验启示[D].农业展望,2009,5(2):32-35.

[4]马超,张义兵.国外农民培训的三种模式及其对我国农民培训的启不[J].职业教育研究,2008(2):157-159.

[5]梁艳萍.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与启示[N].高等函授学报,2010,25(7):10.

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文2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文3

1 引言

改革开放35年来,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甘肃农业转型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和地带性差距的缩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由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并要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做相应调整。随着人们吃饭问题、温饱问题的解决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承包责任制固有的制度缺陷,如土地“细碎化”现象严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规模不经济、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等问题渐露端倪,农业比较效益随着农产品产地收购价格的低迷和生产成本的上涨呈不断下降趋势。受利益博弈的影响与驱动,农村大量青壮劳力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纷纷弃地脱农,外出打工,“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农业兼业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出于对农村土地大量撂荒、新生代农民非农化转移和将来中国“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战略考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甘肃作为西部的一个农业欠发达省份,受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科技水平、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代农业发展整体滞后于全国及其他地区,且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省内14个市州的地带性差异及内部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鉴于此,如何围绕甘肃农业现代化建设,创新农业体制机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就成了当前我们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利用实地调研、个案解析与效率指数测比的方法,对全省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水平进行聚类与梯度划分,总结提炼“高梯度”地区的成功经验与路径对策,以为甘肃“低梯度”地区的发展与赶超提供经验借鉴,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2 甘肃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现状、个案解析与梯度划分

甘肃作为西部一个比较典型的欠发达省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业在历史性解决吃饭问题、温饱问题后,驶入了特色定位、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型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甘肃立足区位条件与资源禀赋,着力打造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按照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品三个层次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推动农业特色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现已初步形成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种薯及商品薯规模化生产基地,以定西、陇南为主的中药材规模化生产基地,以平凉、庆阳、天水、陇南为主的苹果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以庆阳为主的瓜籽、小杂粮规模化生产基地,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河流域、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五大优势蔬菜产区和以河西走廊为主的杂交玉米、瓜菜制种、酿造原料规模化生产基地。2014年,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2960多万亩,占整个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4.6%;从事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营销的农户达到23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8.5%;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25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龙头企业达1000多家,部级重点龙头企业27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65家,农产品年加工能力达1400多万吨,加工转化率达49.5%。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基本覆盖全省特色优势产业。以马铃薯、中药材为例,全省马铃薯种植面积已达1062万亩,鲜薯产量1600多万吨,面积居全国第二,产量居全国第一,已发展成为国内重要鲜薯产区和最佳种薯繁育基地。现已建成有一定规模实力的马铃薯产品加工企业120多户,其中规模以上马铃薯加工企业57户,年加工鲜薯430多万吨。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383.69万亩,产量98.37万吨,产值超过100亿元,中药材人工种植面积位居全国第一。其中,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甘草五大道地药材总产量分别占全国的95%、60%、50%、60%、25%。现已建成中药材加工企业2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中药材加工企业63家,年加工中药材20多万吨。农业区域特色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甘肃农业分散经营、低效重复、竞争乏力的状况,而且催生出许多从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为甘肃现代农业的提速增效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甘肃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水平依旧不高,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普遍存在单体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基础条件差、抗风险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基于现实的考证认知,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必要通过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个案解析来总结成功经验,挖掘共性特征,以为甘肃农业产业的转型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的个案解析与经验比较如表1所示。

通过对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实地调研与个案解析,我们发现,“十二五”期间,甘肃以区域特色产业定位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整体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省内不同农业片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参照已有研究,结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与核心特征,从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将劳均耕地面积、劳均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三项指标综合起来,用指数法构造农业经济转化效率指数,并以此分析甘肃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地带性差距。通过对2014年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水平的效率指数测算。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可划分为4个梯度。第一梯度:河西绿洲农业灌溉区和沿黄农业灌溉区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最好的地区。第二梯度:中部旱作农业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为次好地区。第三梯度:南部山地特色农业区为次弱地区。第四梯度:甘南及祁连山高寒生态牧区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最差的地区。如表2所示。

众所周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是推动农业转型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手段是通过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的变革创新促进农业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优化配置。从实地调研和表2的对比分析来看,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滞后的县区绝大多数都集中在甘南、陇南及祁连山区,也有一少部分分布在中部干旱地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这些地区山大沟深,土壤贫瘠,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农民受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发展现代商品农业的意识淡薄,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少,农民的职业化程度低。河西绿洲农业灌溉区与沿黄农业灌溉区所辖县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整体发展水平高,农业经济转化效率高。中部旱作农业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加和农民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以马铃薯、中药材、小杂粮、草食畜为主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体呈上升态势,从全省来讲,处于次好地区。

3 促进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对策建议

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提升发展,必须按照全产业链经营的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品质为根本,以科技为支撑,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为引领,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构建农业资源要素高效配置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现代经营体系。

3.1 围绕做强区域特色产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公司制农业企业是引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主导力量,这意味着,农村各类经营主体的状况,特别是带动引领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的状况对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影响巨大。从课题组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凡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整体水平也比较高;凡是以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地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则相对滞后。为此,要推动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水平、上台阶,必须着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建设,加大对联户经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公司制农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引导不同经营主体沿着产业价值链进行基于专业分工的深度嵌入与合作,使农业资源特别是农地资源、资本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进行优化配置,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与经营风险,着力提高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3.2 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职业化水平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没有固定模式,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实践不同的经营模式。目前甘肃比较典型的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业主经营模式,即业主通过拍买“四荒”土地或成片租用农民的承包地成为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市场引导模式,即在一些区位优势明显、自然条件好的地方,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价值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或数村一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村。合作社组织模式,即通过合作社把从事相同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统一技术指导服务、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定价销售的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入股模式,即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将入股土地进行整治和连片集中,进行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企业订单模式,即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引导农民按公司的标准要求进行订单生产,建立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以上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职业化水平,为农业规模经营的提升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应不断完善,总结推广。

3.3 健全农地管理机制,促进农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

“均田制”导致的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弱化了农村土地的经济功能,事实证明,难以形成致富途径。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按照市场化配置原则,健全农地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政策引导机制。出台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商品农产品原料基地的相关政策,多管齐下推进土地流转。二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农地规模化经营奖补机制,吸引更多农村能人和经营大户参与农地流转,发展特色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三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要对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种植大户、企业业主的经营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评估,对大宗土地流转实行登记备案和流转合同签证制度。四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依靠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有效化解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五是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或托管中心,以土地托管为载体,对农村撂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引导农户通过土地托管发包、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将承包土地向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种养大户流转。

3.4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

区域农业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服务。为此,必须从改革农业科技体制,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转变科技服务方式入手,进一步强化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一是以“十二五”期间省农牧厅确定的20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平台,组织专门的科研团队,明确首席专家,为区域优势显著的农业特色产业集群提供科技攻关与服务。二是建议省上将武威黄羊镇打造成甘肃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省农垦集团的优势,整合人才、科研与土地资源,为河西绿洲农业区农业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提供示范指导。三是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促其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技术集成与产品研发。四是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及推广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农业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以提高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应用能力。

3.5 拓宽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资金保障

甘肃农业特色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因资金短缺,发展受到很大制约。为此,必须下大力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筹资难、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根据甘肃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政策,把财政支农资金真正用在甘肃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关键环节上。二是参照省上已成立的能源、交通投资公司的做法,由财政注资成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通过与信用社、银行合作,推出更多适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担保贷款产品。三是以马铃薯、中药材、草食畜、果蔬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为抓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等投资区域农业特色产业开发。四是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扶持单体规模实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使其在更宽领域内筹资融资,以解决其经营规模扩张所需的资金。

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文4

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文5

关键字:蔬菜 产业链 组织模式 优化 专业合作社

蔬菜的产业链经过了几个阶段的变化,农村的蔬菜生产依旧未形成统一的发展模式和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各地区都在依据自身的发展经验和条件对蔬菜产业的组织和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但由于蔬菜市场的普遍性和高替代性的特点,蔬菜的价格依旧高居不下,蔬菜行业的流通环节和中间环节多,农民依旧是蔬菜行业中的弱势群体,蔬菜行业的品牌树立相对于其他行业困难,蔬菜行业是关乎民生发展和生存发展的行业,蔬菜产业链的建设应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之上,建立适合的发展模式和产业链接模式,使蔬菜产业真正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一、蔬菜产业的横纵一体化产业模式的局限性

蔬菜产业经历了几个发展模式,包括市场的交易模式、纵向一体化模式和横向一体化模式等形式,随着蔬菜的产业化程度的加深和市场交易的深入,小规模和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蔬菜产业应进行集中和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横纵一体化蔬菜产业的发展模式是指农户和企业间通过签订相应的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进行蔬菜的产销一体化的不完全模式。然而在蔬菜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横纵方式的合作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不完全的一体化蔬菜产业组织模式致使菜价高居不下

横纵方式的不完全一体化的蔬菜经营方式致使企业合作的农户未实现集中经营,分散经营的模式不仅效率较低,蔬菜供应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农户和企业之间通过签订相应的合约进行合作,农户进行生产而企业进行销售,蔬菜产业链仍不是完整的一体化模式,中间部分的流通环节依旧较多,蔬菜价格高居不下。

2、缺乏强制的执行机制,违约严重

企业与农户之间通过契约和合同进行联系,但由于农户的分散经营致使合约之间的执行缺乏强制力,同时由于农户之间法律意识的缺乏和遵守合约意识的淡薄,致使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违约现象都比较严重,企业注重相应的短期效益,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利益驱使下致使了农户的蔬菜生产重视产量而忽视了蔬菜的质量,横纵一体化的蔬菜产业组织模式难以保证质量,不利于蔬菜市场的健康发展。

3、缺乏相应监管机制的合作使农户居于弱势地位

企业和农户之间签订合同进行关系的维系和发展,农户和企业之间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关系极为不稳定。同时缺乏政府管理的合作模式致使农户自行组织的合作机制未得到规范发展,农户自产自销却由于运行不规范和功能不够健全等原因,自主创设的品牌即使进入了蔬菜市场也难以占据有利的地位,难以在竞争激烈的蔬菜市场上立足。

二、蔬菜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

蔬菜产业不完全一体化的组织模式难以改变农户的弱势地位,且由于企业对蔬菜销售的掌控致使菜价难以下降。蔬菜产业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组织模式,从而实现产销一体化模式促进农户的增收致富。依靠企业与农户的发展模式并不能改变农户的状况,要实现蔬菜产业的生产和销售一体化模式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和管理,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组织模式由政府将分散的农户经营模式组织起来从而提高了蔬菜产业的组织效率,相对于横向或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而言,具有独特优势:

1、蔬菜产业链的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实现了自产自销

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集中生产,实现了农户的自产自销,并且集中的生产和经营保证了蔬菜种植和生产的质量。政府通过组织相应的农户进行生产,而后使其生产直接面向市场或与企业签订合同进行加工,以政府为组织管理者的蔬菜流通和加工使农户与企业长期的合作模式奠定了基础,同时自产自销的完全一体化模式也减少了流通的环节,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菜价。

2、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实现了政府的组织管理

蔬菜产业链的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实现了政府的组织管理,将蔬菜产业的发展置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从而实现了蔬菜产业的生产和管理的规范发展,通过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从而保证了蔬菜生产到销售、加工的规范生产和经营,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相比农户自主经营模式生产的产品有较稳定的质量保证,从而能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

3、专业合作社的自产自销模式对形成蔬菜特色品牌有益

专业合作社的自产自销的组织模式实现了农户的集中规模化经营,保证质量的蔬菜生产和经营模式能在蔬菜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随着人们对蔬菜质量要求的提高和蔬菜产业的良性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容易形成自身的品牌,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自创的品牌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但也应建立在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品牌建立在农户种植的具体条件之上,建立有特色的品牌才能始终占据竞争激烈的蔬菜市场的优势。

三、蔬菜产业链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的优化

专业合作社的自产自销组织模式相比于不完全一体化的蔬菜产业发展模式具有规模效益和规范管理模式。但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并不成熟,农户依然从事最基本的蔬菜生产,所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小,农户依旧是蔬菜产业中的弱势群体。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链的组织形式必须在不断的实践和发展中起到为农户增收,减少蔬菜流通的环节,在保证蔬菜生产的质量基础上降低蔬菜价格的作用,蔬菜产业还需在具体的实践中进一步优化:

1、延长专业合作社的产业链,建立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专业合作社中,农户的生产是蔬菜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中心环节,企业、政府等起到相应的管理作用,但是农户生产的关键环节和地位并未给农户带来相应的效益,农户依旧是蔬菜产业中的弱势群体。农户的生产作为首要的环节和关键的环节,并不能在蔬菜产品的接下来的加工、销售等环节中获得相应的利润,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也只是初步实现了蔬菜产业的集中经营,并未对相应的合作机制进行控制和管理。

那么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延长专业合作社的产业链,延长农户对产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销售的相关涉及程度,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蔬菜产业的组织模式。农户在专业合作社中可通过参与初级的加工如包装等环节进行增收,通过初级加工实现产品的增值,也可为其他合作社进行产品的加工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特色,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相应的竞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

2、减少蔬菜产业的流通环节,促进品牌建设,奠定建设投资机制基础

蔬菜产业的竞争和不完全一体化模式的发展致使蔬菜由生产到流通环节繁多,并且蔬菜产业的加工大大提升了蔬菜本身的价值,流通的环节过多,流通成本增加菜价由此难以下降。并且专业合作社的蔬菜生产以普通的蔬菜品种为主,销售的范围也很有限,若扩大销售范围必然增加相应的生产成本,然而对于管理民主的专业合作社而言,农户的加入和退出都属自愿,没有相应的约束管理机制,那么相应的集资存在困难,而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也容易遭受相应的壁垒,致使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相当有限,其产品的品牌优势不明显或是难以建立起相应的品牌。

在专业合作社的蔬菜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应增加蔬菜的品种,增加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多样性,依据专业合作社的特色进行相应的特色种植,建立和发展农户自有品牌,同时特色的品牌也能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市场份额,为农户的增收提供新的发展道路。同时还应提供多种形式的加工模式,提高蔬菜产品的附加值,使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加工直接面向市场,减少蔬菜蔬菜产品的流通环节,从而实现以合作社带动蔬菜产业的发展模式,建立相应的品牌为投资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提升政府的职能作用,建立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

专业合作社虽具有较为健全的管理框架和模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相应的规章和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具体的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执行的程度并不高,内部管理的不规范致使专业合作社的作用难以完全发挥出来,不健全的管理框架致使农户成员的民主程度难以保障,失去了专业合作社的自主优势,也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户的参与热情,不利于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专业合作社成员多为同村甚至亲友,相关的章程执行有难度,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难以得到规范的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依靠农户的自行组织建设。

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组织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促进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相应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协调,从而使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立在规范而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制度约束之下,使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形成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机制。在建立基本运作的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协调和管理机制,保证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并通过加强相应的管理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形成规范的合作机制,提高蔬菜产业专业合作的效率。在合作社的建设中应考虑农户的权益,同时为其生产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及平台支撑,通过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机制的形成,实现专业合作社对蔬菜产业的带动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

综上所述,蔬菜产业链的不完全一体化的组织模式难以满足降低菜价、减少蔬菜流通环节、提高农户地位的作用。蔬菜产业的发展要求完全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实现了自产自销,建立了自主品牌,并通过对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的协调和优化建立了规范的管理机制,为相应的投资机制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实现蔬菜产业的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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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农业发展模式范文6

关键词:西部;四大农业区;循环型农业;发展路径

0 引言

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农业中的应用,是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发展的农业经济增长新方式。发展循环农业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农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耗竭问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我国西部地区农业资源丰富,但是其农业发展仍然以传统农业技术维系,农民增收空间十分有限。同时,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只有依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进行农业的综合区划,确定各区域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途径,选择和改进农业的经营模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循环农业道路。

1 文献综述

针对我国西部地区循环农业,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成果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西部地区发展循环型农业的困境研究。黄国勤(2003)在比较和分析西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优、劣势的基础上,提出了新世纪西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对策;王国敏,罗静(2007)分析了西部地区农村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对应的对策建议。(2)西部地区发展循环型农业的重要性研究。陈祖海(2003)分析了民族地区实行循环农业的必要性,探讨循环农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提出实现循环农业的对策;张雪绸(2006)分析了发展生态农业对西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探讨了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提出西部地区发展生态农业的一些措施。(3)西部地区发展循环型农业的模式研究。胡频,周庆生,杨文杰,王瑞(2000)分析了常见的集中生态循环模式,并分析了其对西北地区的借鉴意义;张立华(2011)分析了西部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面临的主要障碍,探讨了西部地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模式;刘昀(2012)探讨了我国偏远地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2 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发展循环型农业的优势

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根据中国自然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类型结构及其功能的地域分布规律,按土地适宜性、生产力特征,从农业生态区域结构的角度将西部12个省份划分为四个农业生态区:蒙新区、黄土高原区、青藏高原区、西南区。四大区域发展循环农业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土地面积广。

四大农业区人口占全国的23%,而土地面积达68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幅员面积的71.5%,其中耕地面积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28%,人均耕地面积2.1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倍,可利用天然草地面积占全国可利用天然草地总面积的63%。

2)光温资源足。

四大农业区盘踞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三大高原,地势高亢开阔,属于我国光辐射资源最丰富和日照时间最长的区域。尤其是西北地区的长日照、大温差,非常有利于植物光合作用,使其成为我国优质农产品最为集中适宜的区域。

3)特色产品多。

四大农业区特色产品种类繁多,如河套地区的粳米、甜菜;黄土高原的杂粮、杂豆;新疆的长绒棉、哈密瓜;云贵高原的桑蚕、烤烟和青藏高原的中药材等。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将特色农产品进行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并将其培育成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可以大大促进其循环型农业的发展。

4)增产潜力强。

四大农业区耕地面积大,根据调查发现,西北部干旱地区大量农田单产仅为750-1500kg/hm2,仅相当于于黄淮海平原的1/6左右,西南地区部分地区年单产只有3750 kg/hm2,产出水平低。若改善条件,增加物质投入,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农业蕴藏着巨大的生产潜力。

5)后发优势大。

四大农业区属于后发地区,在发展的过程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完全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到“后来者居上”。因此,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发展循环型农业是可行的。

3 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发展循环型农业的路径设计

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除了具备以上的有力条件,其他方面的条件千差万别。下面依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设计各区域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途径。

3.1 蒙新区

蒙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水资源和生态为约束条件,充分考虑区域粮食基本自给,以发展草地农业和特色农业为主要方向。主要的路径选择如下:

3.1.1 高科技节水模式

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技术改造,引进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完备的节水灌溉体系,采用滴灌、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应用土壤水分检测技术,按农作物实行精量按需灌溉,建立温室大棚或塑料拱棚,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有助于保护水源、优化水源,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1.2 农产品加工企业模式

蒙新区作为我国主要的草地畜牧区,畜牧业30年取得了持续发展。2012年,肉类总产量合计约529.64万吨,比2011年增长了3.65%。因此建立“公司+基地+农户”或者“公司+农村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公司通过基地集中收购农户优质牛羊肉,再对牛羊肉做深入加工,提高肉制品的综合加工利用能力,推进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建立自有独特的品牌。

3.2 黄土高原区

黄土高原区包括陕西中部和北部、甘肃大部、宁夏南部及青海省东北一隅。这一农业区农业开发过度,水土流失、沙漠化严重,是当今保护生态环境、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地区。主要的路径选择如下:

3.2.1 林草间作、林药间作、林粮间作模式 利用黄土高原区山多、林多、坡多、野生药材多的资源优势和立体气候,采取林地与牧草、林地与中药材间作、林地与粮食复合经营,间套种植。如杏-牧草间作、杏-药材间作、杏-粮间作(下图1-3所示),达到经济增长、以土还草、蓄水保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的效果。

图1 杏-牧草间作型生态畜牧业循环模式

图2 杏-药材间作型循环模式

图3 杏-粮间作型循环模式

图4 种草养羊一体化循环模式

3.2.2 农牧一体化模式

建立农牧结合、畜牧为主的复合型生态循环农业体系,在人均耕地较多的区域实施退耕还草,种植青玉米、青莜麦、苏丹草、紫花苜蓿等青饲料作物,舍饲养羊,将种植业和养羊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图4所示,既保护了黄土高原的环境,又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3.2.3 “四位一体化”生态模式

在黄土高原冷凉地区旱作,建立“四位一体化”生态模式。以沼气为纽带,把沼气技术、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沼气、猪舍、厕所、日光温室的四位一体模式。沼液和沼渣用于果园、蔬菜施肥,沼气供农户日常烧饭照明,达到优化农业资源,使农业生态系统内能量多级利用,物质良性循环,达到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的目的。

3.3 西南区

西南区包括了四川盆地区、云贵高原区和广西盆地区。本区以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农用地为重点。主要的路径选择如下:

3.3.1 池塘混养模式

将同类不同种或异类异种鱼虾蟹贝藻在人工池塘中综合养殖,利用生物之间互相依存、 “适者生存、劣者淘汰”的竞争规则,充分利用水域、饲料资源,根据养殖生物食性、垂直分布不同,合理搭配养殖品种与数量,使养殖生物在同一水域中协调生存,获取最大的经济、质量效益。

3.3.2 园地高效利用模式

依托园地设施建设,利用先进的品种技术、栽培技术、立体开发等技术,建立一个空间上多层次、时间上多序列的产业结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生物产品的产出率,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以优质果栽培为主体,在果园种植豆科牧草或茶树等,获得果畜、果茶四重收益;搭建地膜覆盖栽培和大棚栽培蔬菜,提高蔬菜品质、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值。

3.4 青藏高原区

青藏高原区包括全区、青海省大部(东部河涅谷地属黄土高原区)、甘南的一部分、四川西部和云南西北角。本地区以加强林业建设\保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环境为主。主要的路径选择如下:

3.4.1 生态园区型模式

根据青藏高原的资源优势, 在生态保护区内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治理和保护项目,结合民俗文化发展生态旅游,建立“生态治理-民俗观光-旅游”一体的生态园区型循环经济。鼓励牧户与旅游单位合作,在禁牧的草场上设置旅游帐篷、遛马等项目, 开展旅游,利用农业自然景观和农村自然环境、农耕、农业文化和农村文化,吸引游客观赏、品尝、购物、体验、休闲、度假,既增加收入,又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场。

3.4.2 生态畜牧业生产模式

以藏羊和牦牛规范化生产技术为依托,在农牧交错区,建立饲草种植基地,扩大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加大家畜舍饲育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减轻天然草场压力,保护生态环境。夏秋季节放牧天然草场,冬春季节舍饲圈养育肥,提高牦牛、藏羊质量;同时,引进优质牧草,建立塑料暖棚畜舍。

4 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发展循环型农业的保障措施

西部地区四大农业区发展循环型农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观念、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变革,形成完善的以循环经济为基础的循环型农业支持体系。

4.1 观念创新

(1)政府部门提高发展循环型农业重要性的意识,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念注入政府的基本运行轨迹,开展对政府工作人员循环型农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和技术的培训,更新行政管理人员的观念;(2)公共媒体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循环型农业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循环型农业的良好氛围,调动农民发展循环型农业的积极性;(3)编写通俗易懂的循环型农业科普知识系列读物,通过文化进村、教育进家,以及创办农民夜校、农民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促进农业生产者的观念创新,提高农民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加强对农民从事循环型农业的技术和能力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采用清洁能源的工艺和方法,从而形成保护环境、建设循环型农业的主体意识和行为;(4)相关部门组织编写消费行为规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社会大众消费者的观念创新,培养公众的生态意识,改变价值观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4.2 市场体系

(1)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农产品产业化;(2)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3)建立循环技术的供应、保障网络和生态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网络;(4)加快循环型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牧渔、种养加、贸工农有机结合,推动西部循环型农业的市场化、规模化;(5)发展品牌战略,借鉴“伊利”、“蒙牛”等龙头企业的成功经验,建立自有独特的品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4.3 管理体制

结合四大农业区实际,确定循环型农业建设重点,环保局等政府部门加强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使循环型农业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制订、颁布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和农村环境清洁标准;建立循环型农业的指标评价体系、统计核算制度和科学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循环型农业监测体系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

4.4 政策保障

各市区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循环型农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投资,价格和收费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对循环型农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循环型农业的投入,设立专门基金,采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循环型农业的倾斜政策,对经营循环型农业的企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综合运用税收、金融 保障、财政补偿等方面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行为。

4.5 技术创新

政府组织各农业研究中心以及大学的科研机构,加强对农业生产技术、有机化土地栽培技术等循环型农业新技术研究;深入农村大力推广已经成熟的循环经济模式;引进重大循环型农业示范项目,建设一批循环型农业示范工程;改善农业科技人才的工作环境,引进国内外科研力量、技术、设备和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循环型农业技术培训体系,在农民中培养循环型农业技术员,掌握循环型农业技术,走向可持续发展的致富之路。

4.6 信息支撑

完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开发农业信息资源,加大信息传输网络的覆盖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网络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农气预报、农事建议、农气产品、农技农资及专家建议等综合信息;建立农业信息数据库,开展信息查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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