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30-01
一、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的活力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过去企业管理一直强调员工是企业的主人公,但是这些大多是口号性的标语,员工在企业内部实际上依然是从属的、被动的。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和员工自身的利益并不密切,有的时候甚至毫无关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在如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方面开展了不懈实践,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经验,进行了很多创新性的大胆试验,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近年来,产权制度变革给以人为本的人才激励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众所周知,激励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按照哲学的观点来看,物质层面的激励是基础的激励方式,精神层面的激励必须建立在物质层面的基础上。但是不可否认,人类都是情感动物,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物质生活较大丰富和多元化社会的新形势下,精神追求越来越成为企业员工激励的重要方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超脱于物质层面来追求精神满足。所以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激励就是要找到一种制度或者管理方法,将员工的物质追求、精神追求和企业的目标捆绑在一起,只有个人的追求和企业的目标高度契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从经济行为上来分析,人类生产生活中最根本的、最普遍的行为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追求在企业组织中表现得则更为明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员工一定的人生阶段内,薪资报酬可以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因为它体现了劳动者付出和收入之间的一种配比关系。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在物质利益上实现了共进退,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中最为根本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治理结构和所有权安排中应该充分考虑到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这样才能让被雇佣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找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比如说全员持股、股份激励、民主控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等。在产权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应该分别考虑核心管理层、中间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的不同之处。从精神层面来看,人的思想和情绪会伴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随之而来的是行为的变化和价值取向的变化。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告诉我们,当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精神追求的需要就展现出来了,企业的管理者面临的是有思想、有血肉的员工,所以管理必须因人而异、从实际状况出发,管理者在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经验和智慧,注重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让员工真正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乐意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统筹企业资源,从整体出发创新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激励形式
首先,要在各级管理层面和管理机制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企业为了约束员工的行为就必须制定相应的契约和制度,并在员工日常的工作中对其进行指导和引领。我国目前企业管理迫切需要哪些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熟悉国际管理经验、驾驭企业全局的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打造能够快速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团队。优秀的企业家和良好企业管理团队能够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内外部环境开展企业架构设计,明确并不断完善各个职能部门职责、每一个岗位职责,吸引企业需要的不同类别的人才进入企业,并进行合理配置。良好的企业家能够把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领导岗位,并通过完善的绩效管理等规范制度将员工的绩效、能力、贡献和薪酬联系到一起,构筑一种长、短期目标相结合的激励方式,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责任感,降低员工离职率。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在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考虑员工诉求。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产权激励逐渐融入到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当中,让人力资本在企业内部实现股权式经营,员工个人的利益和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休戚相关。员工自身的命运和企业的命运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日常管理过程得到真正体现,才是以人为本人才激励机制成功的根本。
其次,高度重视精神层面的激励,通过创新完善企业非物质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精神激励。企业文化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循的企业价值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重视自身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的培养和形成。贯彻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经营理念并获得员工的一致认同和理解,让员工在工作中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并自动自觉地贯彻企业的文化,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质的任务。企业应该在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建立起互信、合作、共赢的理念,并固化形成制度规范。充分实现企业内部民主,构筑畅通的上下沟通渠道;制定并完善职业晋升通道、荣誉表彰规定;为员工提供完善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员工提升能力;为员工提供培训深造的机会;营造和谐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在快乐的氛围下工作。通过培养员工的主体感、责任感和荣誉感,让员工感觉到自己和企业之间不仅仅是雇佣关系,更是共同成长的职业伙伴。
时代不同,人力资源管理的形式、手段、模式也会不同,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激励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内涵。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人才激励战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应用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以人为本人力资源激励模式。
参考文献:
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2
〔论文摘要〕儒家文化中的“忠怒”之道强调人应该以爱人之心、爱人之能去对待他人,视人如己,施爱于人。因而,“忠怒”之道应该是确定教育伦理基本前提的合理选择。但是,在遵行“忠怒”之道时可能会导致交往中的“寮权”倾向,时此可以通过补充“最小价值介入”的原则加以克服,即通过对话、商谈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
教育伦理是教育理论界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当人们对教育伦理进行深人探讨时,都会不可避免的遇到确定教育伦理的基本前提这个问题。因此,笔者拟从儒家文化出发,探讨教育伦理的基本前提。
近期,国内一些知名学者先后撰文探讨了教育的伦理特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人们形成了一些关于教育活动的共同认识:教育要传播文明精华,剔除文化糟粕;教师应诲人不倦,教人为善;学校应培养高质量的人才,适应社会需要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他们对教育基本伦理的预设,并进一步从社会发生学及价值伦理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教育伦理的基本前提是文化共享和育人成才。教育伦理的基本前提应该具有普遍性及永恒性的特点,而文化共享和育人成才的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往往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文化共享与育人成才,其所面向的“人”并不等同于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所有的人”。同时,有学者对教育伦理的基本前提的确认,是通过教育功能的合理性达到的。在这里,以功能的合理性取代现实的合理性,会导致教育从业人员责任心的丧失。为了给教育伦理提供一个合理的前提,必须到历史及教育生活与各国的传统文化中去寻找。为此,我们试图通过对儒家文化的伦理前提“忠恕”之道的探讨,从而确认“忠恕”之道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教育伦理的前提。
教育伦理的出现,反映了人们开始重视教育中的伦理关系,并把它作为完善教育活动的重要条件进行研究。教育活动本身从其原初状态开始,就内在地包含着两方面的事实:一方面是教育与人的生理成熟有着紧密的联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事实性教育活动;另一方面,教育更经常的是与人的精神世界产生联系,由于精神活动的参与,使教育活动不可避免地打上价值观的烙印,这就构成了价值性教育活动。而在价值观中,伦理观念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使得我们在对教育活动作出价值判断时,必须以一定的伦理观念为依托。这样,教育伦理便进人了我们的理论与实践视野。同时,教育伦理在古代教育、近代教育、现代教着的发展演变中也是客观存在着的,并不以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为转移。由于教育伦理融汇于教育活动的方方面面,因而教育伦理也就是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者与其他人员、受教育者与其他人员发生互动时所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准则。
为了保证教育活动中的伦理关系能够行之有效,就必须要有一种观念,这种观念是教育活动中各种伦理道德规范及准则能够成立的基础。我们将之称为教育伦理的基本前提。
在先秦时期,很多先哲就强调:“恕而行之,德之则也。”(《左传·隐公十一年》)这里讲的“恕”,就是指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先哲们认为,这是一切德行的基本准则。《管子》一书也作过明确表述,“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管子·小间》)“己之所不安,勿施于人。(《版法解》)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则把“忠恕”之道作为其“仁学”思想的核心之一,并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忠”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从《论语》中对“忠恕”之道的阐发可以看出,“忠恕”既是一个整体,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忠”作为综合性的伦理品质,具有多种含义:一是尽心尽力;二是大公无私,《忠经》将忠释义为“中也,至公无私”;三是忠贞不二,《忠经·天地神明章》强调“忠也者,一其心之谓也”;四是坚持正道,忠作为一般品质,要在终极伦理品质和终极行为规范的指引下运作,这就是《大戴礼记·曾子大孝》所说的“忠者,中此者也”。恕,即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撰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
“忠恕”之道,讲的是人应该以爱人之心、爱人之能去对待他人,视人如己,施爱于人。“忠恕”之道是达到仁、实施仁的方法和途径,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能近取譬”就是以己度人。在此,孔子一方面表明仁是他思想体系的核心,另一方面又明确地告诉人们,做到仁德的着手处就是‘“能近取譬”、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所以孟子说:‘“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是以承认人心皆同此好恶、且人我之好恶同等重要为前提的。因此,“忠恕”之道既是建立在人类共同情感之上的,也是建立在人类的尊严之上的德性伦理。
孟子认为,凡属同类都有共同的情感、共同的本性,否则,人类是无法进行交流的。因而,在教育活动中虽然存在着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及经验水平的差异,但是这丝毫不会影响教育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因此,语言等方面的不同并不能阻碍人类情感沟通和交流,文化的不同虽然代表不同价值的取向,但这只是相对的,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公度”(common measure )。实践的发展是动态的,在这一过程中,多元化与一体化是同时并存的。人类既然能够结成社会,当然也能够结成文化共同体,进而能结成“地球村”。正因为如此,才能想别人之所想广行别人之所愿,将心比心,相互对待。从积极方面说,能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消极方面说,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儒家看来,人们行仁爱,讲道德,不仅仅是为了独善其身,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兼济天下”,要在成人中去成己。因此相比较而言,在这两者之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乃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后世儒家学者对忠恕之道以及忠和恕的关系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作了许多深人的研究。宋代朱熹对此解释道:“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宋濡认为,“忠恕”是不可分割的,但在“忠恕”二者中,“忠”是前提,没有“尽己之心”的“忠”,便没有“推己及人”的“恕”,“恕”由“忠”出,同时也体现出“忠”。朱熹的弟子陈淳对此作了这样的概括:“大概忠恕只是一物,……盖存诸中者既忠,发出外来便是恕。……故发出忠的心,便是怒的事;做成恕的事,便是忠的心。”(《北溪字义·忠恕》)显然,宋儒的这种解释,既把“忠恕”看作是践行仁德的两个不同的递进层次的要求,同时也强调了作为道德主体之“己”的道德自觉性,认为两者是一种发于中而形于外的关系。宋儒所说“忠恕只是一物”,就是我们今天讲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道德动机和道德效果的统一。所以朱熹说:“尽己之心而无隐,所谓忠也,以其出乎内者而言也。”(《论语或问·卷一》)宋濡黎靖德也说:“忠恕两个离不得,方忠时未见得怒,及至怒时,忠行乎其间。”(《朱子语类·卷六》)总之,在儒家思想中,“忠恕”之道所强调的是以己度人,推己及人,由己之心去理解、推知他人之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发扬视人犹己的高度的同情心。这就是宋儒二程所说的:“以己及物,仁也。推己及物,恕也。”(《河南程氏遣书·卷十一))对于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儒家又把它叫作“絮矩之道”。所谓“絮矩之道”,就是以法度、准则度量事物,以自心的感受衡量、理解他人,并以此来要求自己,从而遵循道德规范。这里,“絮矩之道”不仅是一种实现仁德的方法和途径,同时还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即要实施这种方法和途径,道德主体就必须严格地要求自己,发扬“反求诸己”的精神,自觉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关于这一点,濡家的经典《大学》作了如下的论述:“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絮矩之道。”自己所希望得到的,也以同样的心情让别人得到,既要从自己想到他人,又要从他人来检讨自己,要通过亲身体验和替代体验去多方理解他人,以此来严格要求自己。
“忠恕”之道与自由、平等、博爱一样,都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忠恕”之道存在的基础是人有共同的人性,共同的生理需要和心灵需要,共同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有同等的存在权利。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忠恕”之道是社会成员之间个体交往的最普遍的原则。
由于教育是以人为目的的事业,而生活在教育领域中的人在事实上存在各种差异(这里所说的差异不是指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更不是缺陷或障碍的代名词,它仅仅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现象。为此,我们要承认它、接纳它、尊重它、利用它,差异可能被认为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因而参与教育活动的每一个人的心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我们应该本着“忠恕”之道所蕴含的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既要通过亲身体验和替代体验去多方理解他人,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教育者应该让人们明白,学生首先是为了自己、为发展他自身的潜能而学习的,由此来获得更好的生存意识,内心充满快乐的阳光,他在与他人及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发展了沟通的能力。通过个人生活与集体生活力量的合作,他为创建一个更人性的、更公正的社会贡献出了一份力量。显然,教育者本人应该首先发展这种沟通的能力,不了解存在的乐趣、不了解在不断变幻的问题情境中传递知识的乐趣的教育者是不可能启发诱导受教育者不断发展的,更不可能遵行“忠怒”之道去推动教育活动的拓展。
作为构成教育活动的重要要素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虽然抱有的教育目标各异,但是在国家或社会教育目的的协调、导引下,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教育目标方面是能够达成一致的,即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益于社会并获得健康发展的人,同时教育者也在其中获得了不断的提高。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参与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应该致力于使教育更加贴近真实的生活,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觉得接受教育是让人感到愉快的事,为此,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教育者)应该密切关注现代社会(电视、电脑、因特网、动画片等)来创造一种适合受教育者的恰当的教育环境。由于这种教育情境的存在,因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便具有了存在的依据。
“忠恕”之道在教育领域中能够推行,并成为不同个体进行教育交往的基本伦理前提,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似性,这种相似性是所有人都具有的最起码的尊严、价值和权利,而且人的学习、生活、需要等各方面都具有根本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我们可以从不同历史时期哲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关于人性的假设中得到验证。这种相似性的存在,使得参与教育活动的每一个体,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对其他个体的理解,并且在理解的基础上切实地实施立人、达人之道。最终保证教育活动的和谐与开放,从而远离隔离、排斥等不公正的教育现象。
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3
关键词: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土地所有制;低度私有;赋税项目
赋税基本理论是笔者在欧美同行的启迪下提出的一个关于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的新概念,旨在从深层次上认识中古税制,考察、描述和分析林林总总的赋税项目是怎样起源、设定并实施征收的。而所有权形态是认识中西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不同类型的重要基础,赋税基本理论正是在它的影响或制约下才设定了税项并实施了征收。那么,中英中古社会所有权形态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所有权形态是如何影响赋税基本理论的?怎样通过税项的设定看待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论述,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低度私有”的所有权形态
在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形成中,财产所有权都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而中古时代具有怎样的所有权形态与这种所有权具有怎样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密切相关。这个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应处于中古社会发轫时期,在中国约为春秋战国时代,在英国则在诺曼征服之前。那么,处在这一时期的中国和英国,财产所有权状况如何呢?
先看英国。所谓历史基础,是指从罗马统治以迄诺曼征服期间的所有权发展状况。这一时期,是不列颠私有制萌生的关键时期。也正是这一时期,不列颠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长期的大规模的入侵和统治,分别是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罗马人、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公元8世纪的丹麦人,以及1066年诺曼人的入侵和统治。这些入侵无论积极与否都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和丹麦人的入侵,打断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制的产生表现出断续坎坷、步履维艰的特点,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根据凯撒记载,在罗马入侵之时,英格兰还是一块荒蛮之地。占不列颠大多数的人口尚处在群婚制阶段,个体家庭和私有制还远未产生。他们“大多数都不种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当作衣服。……妻子们是由每一群十个或十二个男人共有的,特别是在兄弟们之间和父子们之间共有最为普通,如果这些妻子们中间有孩子出生,则被认为是当她在处女时第一个接近她的人的孩子”[1](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虽因罗马影响而稍有开化,亦不过刚刚踏上文明的门槛,处在农村公社的早期阶段。但是这种落后状况并不排除英格兰短期内产生私有制的可能,因为它的强邻罗马已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业已形成发达的私有制,而不列颠与罗马的来往亦随着工商业的兴盛和文化交流的发展日益密切。从人类历史上看,先进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时期的统治,是后者在短期内走出野蛮步入文明的常例。在罗马征服之前,英格兰已经频频感受到来白海峡对岸的罗马文明之风。征服之后,罗马人在不列颠南部建立了统治,并曾按大陆通行的方式在这里征收动产税和人头税[2](p3-5)。正是通过赋税征收以及其他的统治方式,罗马私有权观念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传入英格兰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态,从而为英格兰私有制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罗马在不列颠的统治长达四五百年之久,结果不仅催生了农村公社组织,而且在南部发达地区导致了农村公社的解体,从而使不列颠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与罗马军队撤离而基督教人传同时,盎格鲁·撒克逊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颠并建立了统治。从社会发展进程看,盎格鲁·撒克逊人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使在一定程度上业已罗马化的不列颠受到消极影响,社会发展受阻,并出现倒退现象。作为这种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他们将土地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在那些罗马化程度较高已获长足发展的地区重演了农村公社的历史。《伊尼法典》反映了农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况[3](P364-372)。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纪中叶,国王赐地之事即不断发生。赐地所立文书,皆由来自大陆的教士起草,其中所用术语,多袭自罗马法,由此罗马法原则再度影响英格兰的经济关系。遗存下来的国王赐地文书约千余件,所赐对象包括教俗两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团体居多。但资料证明,这时不列颠土地可分两种,一是书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4](p41,p60-63)。所谓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国王封赐的土地一一书田。而书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属农村公社所有。所以综合看来,罗马私有制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但就是这样一株纤弱的根苗,在丹麦人的入侵中再次遭到蹂躏。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期间,丹麦人曾多次大规模入侵不列颠,历时300年之久,对不列颠的历史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与已经发展了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相比,这些丹麦人大体处于民族迁徙时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水平。作为落后民族,他们的入侵给不列颠带来了巨大破坏。基督教会和修道院受到严重冲击,教堂等建筑设施多成断壁残垣,而基督教会不仅代表不列颠的最高文明,且担负着文明传播的历史使命。因此,对基督教的破坏必然带来历史的倒退。另一方面,由于丹麦人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他们对征服的土地仍像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那样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使不列颠特别是丹麦法区又一次展现了农村公社的历史景观。受此影响,业已私有化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复归公有。例如,上层的赐地由私有恢复了马克公社的公有性质。私有制的发展再次受到遏制,历史进程再次中断甚至倒退。
丹麦人的喧嚣刚刚沉寂,诺曼人的入侵又复开始。不过,这次入侵与前两次不同,不是以落后征服先进,而是以先进征服落后。这种征服当然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但对不列颠文明来说,总体看来是利大弊小。如罗马征服一样,诺曼人带来了大陆先进的文明,从而改变了在原始社会末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了不列颠的发展。
外族的频频入侵,农村公社的反复展现,不仅严重干扰了不列颠本土的私有化进程,而且削弱了外来积极因素如罗马法的正常作用。赋税理论所赖以形成的现实条件,正是接受了这样一种历史基础。
所谓现实条件,主要指诺曼底公爵从大陆法国输入的封建原则。英国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原则的影响下形成的。1066年前后,诺曼底公爵领地同法国其他地区一样,封建化早已完成,封建秩序已经定型,封建阶梯也相应形成。在这一阶梯中,除国王外,各级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领自上一级封君。通过土地的领有,封建主一方面榨取农奴的剩余劳动,一方面享受封臣提供的协助金与其他封建义务。而由于一定范围内的各级封建主都从同一土地上获得收益,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在这些封建主中分割开来,封建主所获收益从而视为他所分享部分所有权的表现。因为对封君来说,土地一经分出,便在封建法的保护下受到封臣的有力控制而难以收回,这意味着他对他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权的丧失。而就封臣而言,因土地领自封君,必须按封建法设定的条件承担协助金与其他义务,所以也不享有这块土地的全部所有权。而当我们将这一封建关系置于整个封建阶梯中观察的时候,便必然发现,任何一级封建主包括国王在内,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它的一部分。威廉所输入的正是这种封建原则,马克思称之为“导入的封建主义”。马克思所谓“导入”的涵义之一,是说英国的封建制度与法国的封建制度相比没有变化或很少变化,即将英国封建主义视为法国的同类。从这种意义上讲,英国便难以形成发达的私有制。因为在法国,既然土地所有权在各级封建主中分割,无论哪一级封建主,便都不会拥有土地的完全私有。而土地是当时社会的主要财富,土地非私有条件下的财产私有绝不是一种发达的私有。而且不止如此,“导入”一词并没有将英国封建制度建立的特征准确地表达出来。在“导入”过程中,威廉并没有完全照搬法国的模式,而是在“导入”的基础上予以改造,例如在索尔兹伯里盟誓时特别强调了国王的权力,从而使不列颠封建制度在其建立时即克服了不利于集权的一些因素,使英国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这样,仅就现实条件来说,英国只能形成低于而不会等同更不会高出法国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由于王权相对强大,封臣对土地的控制或处分受到限制因而土地制度向国有或王有方面倾斜。
为便于讨论问题,这里引进一个“低度私有”的概念,以概括处在一定参照系中的英国中古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所谓“低度私有”,首先指中世纪私有制自身的发展状况。如果把这时英国的所有制视为一个整体,那么,构成这个整体主要部分的土地并非私有,或者不如说为贵族公有或共享[5](p25)。私有的部分主要是动产和少量不动产如住宅等。而就一般家庭来说,这些私有财产的价值要远低于地产的价值。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发展过程尚处在较低的程度,所以称之为“低度私有”。另外,英国的“低度私有”还可以置于几个参照中予以认识。例如与罗马相比,罗马的私有制是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而且在罗马法的保护下发展得相当完备。这种私有制及其在法权上反映的私有权对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于英国私有制形成了自然的比照。与同时期的法国相比,这种私有制也处于较低水平。因为法国直接继承了罗马私有制的基础,私有制含量自始就比较大,发展的起点比较高。英国虽也曾受罗马因素影响,但其深度和广度都比较低,而私有化过程也一再因原始部族的冲击而中断,这就必然造成财产私有的低度状态。
与英国不同,中国的私有制产生过程较少受到外族入侵的干扰。村社土地所有制约自西周中后期即已开始解体,“田里不鬻”的格局渐被打破,出现了赠送、交换、抵押、典当等现象。周宣王即位后,深感“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宣布“不籍千亩”,废除借助民力以耕公田的籍田制度。与此同时,私有土地开始出现,而且随着荒地的大规模开垦迅速发展,至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买卖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与贵族地主抢占公田为私有同时,村社成员也纷纷将所占土地变为私田,并竞垦生荒,扩大经营,转化为自耕农。这是诺曼征服前英国私有制产生过程中少见的现象。另外还可以发现,中、英私有制产生的过程虽然都伴随社会的动荡,但动荡的性质不同。中国主要是诸侯兼并战争,英国则主要是外族入侵。前者引起的社会动荡虽可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却不会导致私有制产生进程的中断,相反,其所造成的内乱成为私有制发展、确立的重要条件。如前所述,正是乘着这种内乱,贵族地主才侵吞了公田,村社成员才转化为自耕农。英国则不同,入侵者多为落后的部族,而一经征服,便推行原始的经济关系,这就必然造成私有化进程的中断。由此可见,就财产私有权的历史基础而言,中国显然高于英国。
但是,进入中古社会前后,中国没有像英国那样发生制度移植的现象。所以所谓现实条件,是指王权与土地在这时结成了怎样一种关系。村社的解体,不仅是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这种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契机,但文明的演进使专制制度过早地登上了历史舞台。就在村社解体的同时,专制政体也形成了。这里所谓的专制政体,是指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实行的政体形式。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国家规模虽小,却都已具备专制的特质,与秦汉相比并无不同,因而都属专制国家。而秦汉只是完成了国土的统一,在国家规模上获得了发展,但在专制内涵上并无多少创新。专制制度形成伊始,王权即发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具有可资利用的巨大价值,于是一方面告谕天下,土地和生民属国有或王有乃祖宗之制,另一方面利用国家机器,强力推行土地国有。而中国历史的地平线上也就出现了这样的景观:私有土地刚刚从西周王朝的废墟上生成,旋即落人各诸侯国强有力的掌握之中。可以说,战国时代土地国有制的恢复取得了巨大成功。这种成功的主要影响并不在于扼杀了新生的土地私有权,而在于为中国未来两千多年的土地制度设定了基调。
秦汉以降,土地国有制无疑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虽然有学者竭力证明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主张中古时期土地私有制非常发达,土地买卖盛行云云,但大概谁都不能否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中古土地所有制中的深刻影响和巨大作用,否认皇帝或官府对土地的控制权和最终决定权。否则,便不能解释中国历史上抑豪强、抑兼并的反复展演,不能解释抄家、籍没的频繁发生[6](p97)。在这一理论的作用下,每个王朝建立初期,都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土地国有制。这样,所谓屯田、占田、均田,便都是国家分配土地,农民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即使是官僚占有的土地,虽可能由皇帝赐予,亦未超出土地国有制的范围。
在中古社会的具体条件下,由于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土地的国有便意味着财富的私有仅限于一个有限的部分。而在中国中古社会,臣民私有的财富则可能限于一个更小的部分,而且即使这个更小的部分,其私有也远远不能确定,因为它缺乏起码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权力是脆弱的,这在后文还将论及。而且,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原始的情况下,吃饭几乎是生产生活的头等大事。这就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而土地的价值越是突出,其他财富便越显得无足轻重。何况所谓动产如粮食等也都是土地所产,而不动产如房屋,它们的存在和积累也都以土地为先决条件。总之,中国中古社会的私有相比英国,不仅不高,而且更低,更具有“低度私有”的特点。
在历史基础与现实条件的关系中,如果历史基础已经具有较高的私有制含量,那么在现实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比如法国,作为征服者的日尔曼人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与盎格鲁·撒克逊人基本相似。但它所接受的历史基础就私有制发展水平而言却是古代世界最为发达的罗马文明,仅此一点,便可使法国能够建立高于英国的私有制。事实也正是如此,征服时代的日尔曼人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公有制形式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对征服土地的分配仍然贯彻了农村公社原则。但由于公有制正在衰落,私有制业已产生并加速发展,日尔曼人对于罗马发达的私有制并未产生明显的排异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罗马的私有制基础对这些征服者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日尔曼人入侵之后,西欧大陆百废待兴,各蛮族小王国亟需一定的法律理论来规范和保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协调,而这,靠自身之力是难以解决的,于是充分继承罗马遗产,起用罗马旧吏,承袭罗马法条文[7](p105-111)[8](p251)[9](p1-23),使罗马法中物权关系的基本内容在日尔曼人内部扎根推广。这样,日尔曼人定居后不久,土地便停止了重分,转化为“自主地”,很快完成了由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后来虽进行了采邑改革,使土地关系变得复杂曲折,但财产私有权的基础业已确立,否则便难以说明为什么采邑制自始就含有世袭的萌芽,并在此后不久便转化为世袭的封地了。征服者威廉任诺曼底公爵时,其领地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即大体如此。但在不列颠,征服者接受的是发展进程落后于自己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同时又掺杂了丹麦人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中,私有制含量十分有限,当国王挟征服之威集中权力时,这种基础自然不可能发挥像大陆罗马文明那样的作用,而封臣对土地的权力也就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同一关系中,在历史基础不变或相似的情况下,现实条件中私有制含量高些,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但如前所论,英国现实条件是指从法国导入的封建原则,本来私有制含量就不高,又经过了威廉的改造,私有制含量自然更低了,所以在这方面,也不可能形成高于而只能形成低于法国的私有制。而如果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的私有制含量都低呢?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从表现形式看,英国的土地制度与大陆大体相同,都呈现为等级形式,都是在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都具有有条件和不完全占有的特点。但在私有程度上,英国的土地私有较法国更低。这可从王权的强大得到解释,也可从封臣处分土地的权力上得到说明,还可从封建主的独立性状况得到证实。
中国则不同。中国中古私有状况虽有高于英国的历史基础,但它的现实条件却非顺应私有地产发展的专制政体。这些政体的执行者即各国王公,很像封建割据时期的德国诸侯,对外对上力主分权平等,对内对下则厉行集权专制。而一经从周王控制下获得独立,便站在国君的立场急于实施土地国有。这样,在专制王权的强力控制下,私有制的发展态势遭到遏制,而所有制形态也就向着国有制方向发展。这表现为诸国王公纷纷将那些不在册的“隐田”等私有地产纳入国有范围。而所谓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齐国的“均田畴”等便都是从整顿田地入手,改革税制,使私田复归国有[6](p114)。这就将新生的土地私有制扼杀在了摇篮之中,其结果,是中国中古社会与英国殊途同归,也形成了“低度私有”的所有制形态。
这样,大体上可以认为,中英中古社会都具有“低度私有”的特征。
二、赋税基本理论与中古不同时期主要税项的设定
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赋税项目的设定。在中国,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这种设定是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参加人员为朝廷命官,而不是纳税人。英国的设定则是在君民共同需要的条件下经共同同意而实现的。由于君民双方在赋税征纳中处于不同地位,君主是征收者,国民是纳税人,在英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处在被动地位,而后者则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所谓共同同意下的税项设定,其实主要是国民或纳税人控制下的设定。
在中国,受这一理论的制约,中古前期主要征人头税,后期主要征土地税。在这里,人头税、土地税分别与“王臣”、“王土”相对也许是一种巧合,但税人与税地确实反映了中国中古税制以及赋税基本理论的主要特征。与中国不同,英国中世纪前期曾有少量土地税征收,中期曾有几次人头税征收,但这些征收不仅在各自被征时期从未占据主导地位,且很快遭到废除。而自动产税征收以来,赋税征收便先后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为主体。这也反映了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特征。依习惯理解,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生活资料主要靠土地产出的传统农业社会,赋税征收必然以人头税与土地税为主体。以此衡量,中国的情况最为典型。而英国,竟是违背常理,不去依靠人头税与土地税而去依靠其它吗?不管这看上去怎样不可思议,而事实的确如此。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为什么同属传统农业社会,同依土地维生,而结果却如此迥异?
就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而言,英国中古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罗马,是私有的,也不同于中国,是国有的。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在多人中分配或分割开来,致使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而产权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了。这种土地关系在所有权意义上如何表述?可否看作公有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公有可有多种形式,公社占有、教会占有、城市占有等都是公有的不同表现。这些表现当然具有不同特点,如公社占有制表现为横向占有,而领主占有制表现为纵向占有。但在我看来,这些表现并不能体现公有的性质,而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正是这种形式,才决定了不同公有的不同特点。公有的本质是什么?是特定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共同享有公有对象的权益。这方面,公社制与领主制并无显著不同,或者说二者并无本质的差异。赵文洪先生在论及经济、社会环境对西欧中世纪私人财产权利的影响时说:“中世纪西欧是一个团体、集体或共同体至上的社会,无论封臣封土制度、公地制度、行会制度还是宗教制度,都体现出这一特点。社会的过度重要,压抑了个人权利和自由。”[10](p61-62)也许正是因为“共同体至上”和“社会的过度重要”,西欧中世纪的封土制才具有了公有或共享的性质。至于权利义务,亦非封君封臣制的孤立现象,公社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公社也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而且,所谓权利义务,亦非体现公有的本质,而只是这种本质的结果。
动产情况则不同。虽然某些动产与地产的关系密切相联,例如粮食,如前所述,一人仓廪,便以动产视之,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似都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动产基本上是私有的。如此则可以认为,中世纪英国的私有权主要是一种动产私有权。这一点,是我们认识英国中世纪私有权形态的关键,也是所以形成赋税基本理论的基点。如前所论,在中世纪,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产中的主体。既然作为财产主体的土地是非私有的,那么,动产的私有便显得相对微弱了。这就是英国私有权形态的基本情况。
与英国不同,中国中古社会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由国家直接分配或赐予广大小农和地主官僚,而土地所有权仍由国家或皇帝执掌,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不存在众多的阻隔,具有“一捅到底”的特征。至于动产,似乎无人不说是私有的,但接触到的材料使我们感到似乎并非如此。因为这种私有的指向非常软弱,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低度私有”概括和表达当时的私有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其实是为了行文的严密,至于私有的物品具体指什么,实在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因为即使是细软珠宝之类、通常理解为真正私有的物品,官府都可以随时随地加以抄没,这方面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可谓不胜枚举。这使我们想起了古典时代雅典的立法:如果某人经公民大会表决犯有叛国罪,那么这人须被放逐国外,时限为十年。但放逐期间,他的家产仍受法律保护,一俟放逐归来,即马上归还。在西方中世纪,这一法律精神是否得到继承虽然无从稽考,但抑豪强、抑兼并、籍没、抄家的事情似乎很少发生。两相比较,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的“私有”显然不无意义。
那么,在英国,这种弱势的私有权是怎样制约复杂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以这种私有权为核心并在后世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的赋税理论呢?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造成了英国中古时期少征以至不征土地税的表征。这里应当区分国王作为国君和封君的双重身份。作为国君,他可以征收国税,而由于土地在理论上属于国君,土地税又属于国税,所以国君可以征收土地税。但作为封君,虽然封地也从封君处领得,由于他已经征收封建税,所以不能别征土地税。但是,国王可以扮演两种角色,土地却不可以如此。因而,当国王作为封君通过土地的封赐征收了封建税后,作为国君便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另外索取。这样,假定有一块土地,国王要征土地税,公爵可以说这块土地虽原从国王处领得,但又转封给了伯爵。而若向伯爵征税,伯爵亦可以同样理由予以拒绝。如是一直到骑士,而骑士仍可说业已分予庄园劳动者,而劳动者无土地所有权是各级封建主都承认的。结果使土地税的征收不能付诸实行。事实也正是如此。1066年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曾经征收名为丹麦金和卡路卡奇的土地税,但那时封建等级制尚未确立,因而各等级间的阻隔还未形成,而且是处在丹麦人大兵压境的形势下,所以这种征收是可能的。尽管如此,这时的征收次数很少,征收量也不大,因而为一特税而非常税。诺曼征服后情况不同了,封建等级制业已建立,各等级间的阻隔业已形成,所以从理论上说征收已不可能。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土地税的征收呢?答案应该是:土地税虽不,却已经是国人认可的税项,征收旧税要较新税容易得多,对于这种现成的税项,国王当然不能舍弃,而对国民来说,由于已经形成了习惯,或至少已有先例,继续征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说,诺曼统治者征收土地税具有一定的历史因由。但征收之难,已远非昔日可比。因为土地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征收,所以往往多年甚至十多年不见征收一次,而且征收量很小[11](p5-6)。如此似存似废,时续时断,不绝如缕地维持了百余年,终于在1224年被明令废止[12](p220)。
正因为如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几乎没有涉及土地税的征收,这是英国赋税理论区别于中国乃至东方的一大特征。不征土地税,政府依靠什么来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呢?相对土地而言,国民对动产的所有是清晰而牢固的,不似土地所有权那样形成了若干等级,因而也就没有征收土地税时所遇到的阻隔,所以征收是可能的。同样,工商税的征收也不存在这样的障碍。于是,动产与人们习惯区分于动产的工商之人便成为政府的征收对象。其实动产就其来源而言,大部分仍产自土地。但如上文所言,这种产出一经与土地分离,便属动产范围,从而与以地积作为征收依据的土地税区别开来。而工商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动产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征税实践中,政府都将之分列,所以别称工商税。笔者曾著文认为,英国中古赋税初以土地税为主体,继以动产税为主体,约自14世纪初,始以工商税为主体[13]。赋税结构的这种变化是赋税基本理论指导的结果,同时也对赋税理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动产与工商之人的所有清晰而牢固,所以政府在废止土地税后相继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正因为如此,国民才尽其所能限制或阻止动产税和工商税的征收。也正因为英国中古社会主要征动产税和工商税,国民对动产和工商之人的私有才足以制约赋税理论的制定,并决定它的性质,而赋税理论中涉及这两种税的内容也就特别突出。
在中国所有权形态等特定条件下,税人与税地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先看税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人头税以及徭役的征发中起着重要作用。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在深层的民族意识中,皇帝是中华大家族的家长,人民为皇帝的臣子。对皇帝而言,“臣子”的概念虽不同于“奴隶”,但在宗法制意义上,却也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意味。这种文化特性作用于税制,便易于表现为人头税与徭役的征发。而在中古前期商品经济成分、人的独立性和人口流动还很有限,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税人乃是最便利可行的选择。这里包含着税人的某种必然性。再看税地。财富的“低度私有”同时意味着“高度国有”。而“高度国有”表现在土地制度上必然意味着国家对于土地具有近乎完全和直接的控制权。这样的控制权无疑为土地税的征收提供了保障。此外,这里不存在英国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问题,从而排除了土地制度中的层层阻隔,因而征收土地税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本身具有不可移动、变更的特点,税地在技术上最便于操作。在商品经济显著发展,自然经济日益解体,人的独立性日渐增长,人口流动日臻频繁的情况下,与税人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又由于土地是中古最重要的社会财富,税地能够保证赋税的最大量征收。这样,税人也就必然过渡到税地了。
参考文献:
[1][古罗马]凯撒.高卢战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 S. Dowell, 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 voll, London, 1965.
[3]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roll, London, 1955.
[4] S. F. Pollock and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ambridge ,Voll, Cambridge, 1923.
[5][美]道格拉斯·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
[6]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7] R. Collins, Early Medieval Europe, New York, 1999.
[8] F. Lot,The End of the Ancient World, New York, 1931.
[9] Alfred P. Smyth, Medieval Europeans, Studies in Ethnic Identity and National Perspectives in Medieval Europe, Suffolk, 1998.
[10]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一一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1] GL. Harriss, King, 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 Oxford, 1975.
[12] S. K. Mitchell, Tax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 Yale, 1971.
[13]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J].世界历史,2003,(4):2-13.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British Basic Theories of Taxa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Ownership in the Middle Ages
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4
内容提要: 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究竟该如何处理,日本学界纷争不已,学说林立。在理论上区分预备的故意、实行的故意或既遂的故意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没有区分的必要。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的犯罪形态,应根据第一行为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具体加以判定。
所谓“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亦称结果的过早发生,具体是指行为人原本计划在实施第一行为之后,紧接着进一步地实施第二个行为以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但意外的是,在第一行为实施的阶段就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1 关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具体处理,日本刑法学界认识不一,争议较大。本文拟以日本司法中的“氯仿麻醉杀人案”和“放火自焚案”两起判例及其引发的学说纷争为中心,就构成要件过早实现问题所涉的争点及其具体的认定略陈管见,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功,并希冀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日本相关判例概要及其处理
(一)日本相关判例概要
1.氯仿麻醉杀人事件
被告人欲杀害自己的丈夫甲,找来a 等人帮忙。a 等人计划在车上先用氯仿将甲麻醉,使其昏迷,之后再将车开到两公里远的海边,并将车颠覆至海中,以造成发生意外事故的假象。a 等人依计划用氯仿使甲昏迷(第一行为)之后,便开车到两公里远处的海边,将载着甲的车颠覆到海里(第二行为)。wWw.133229.Com但甲究竟是因氯仿摄入过量窒息而亡,还是因溺水而亡,并不明确。(最决平成16•3•22 刑集58 卷号187 页)。
2.放火自焚事件
行为人决意在自家放火自焚,在室内泼洒汽油之后,想要在临死之前吸上最后一根烟稍微放松一下,便掏出打火机点烟,不料却引燃室内空气中漂浮的汽油分子。行为人惊慌之中忘了自杀的事,迅即逃了出去,造成火宅。(横滨地判昭和58•7•20 判时1108 卷号138 页)。3
(二)日本判例的基本立场
对于上述杀人的事案,日本判例的基本态度是:可以说,第一行为的实施对于第二行为的容易实施是不可或缺的,在第一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对于完成杀人计划而言就不存在特别的障碍,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之间在时间、场所上具有接近性,且第一行为开始的时点已经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的现实危险性,所以第一行为实施的时点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由于从着手到杀人目的的实现系紧密连接的一连串的杀人行为完成的,即便因果的进程与行为人的认识不一致,亦即,即便在第一行为的实施阶段就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当否定杀人故意的存在,应以既遂论处。4 对于上述放火事案,日本判例认为,其中的第一个行为即泼洒汽油行为实施的时点就可肯定实行的着手,因而,即便导致构成要件结果早于行为人的计划在第一行为阶段过早发生的,只要存在着因果关系,就应肯定既遂犯的成立。5
二、中外学说诸相
(一)日本刑法学界不同观点之争鸣
上述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事案在日本学界掀起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研讨,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体上形成了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学说。1.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区别说山口厚教授认为,基于故意而实施的直近构成要件的结果的行为人的惹起行为本来是符合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而行为人自身尚是计划留待将来实施结果惹起行为(第二行为),因而在第一行为阶段肯定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见解并不妥当,因为终究第二行为(法益侵害惹起行为)才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所以,在内心留待将来实施的第一行为阶段,只能认为是实行了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以外的行为,从欠缺既遂犯的故意的角度来看,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事案中,应根据第一行为阶段肯定着手而成立未遂犯,而非成立犯罪的既遂。6
林干人教授亦持类似的见解,着手的实行行为被认为是既遂的实行行为前的阶段;既遂犯的实行行为,则是为了使结果的发生已经实行了全部的行为而不要再实施其他的进一步的行为(放手理论)。因此,着手未遂的场合,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既遂犯的故意处理是不充分的。况且,第一行为时点的犯意在这里是可以改变的。所以,在第一行为的时点不能被认为是既遂的故意。正是基于此,既遂犯的故意和未遂犯的故意当然有所区别。7 对于上述放火自焚的事案,松宫孝明教授也指出,该事案中,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非预备阶段,而且,因果进程也并非异常,但存在的问题是:在这种事实显著偏离计划的情况下,不应承认既遂的故意责任,亦即不承认“归属于结果的故意”。因而,即便在着手阶段引起结果发生的,如果与行为人所计划的明显背离,就应否定成立放火罪的既遂,并认定为放火未遂与(重过失)失火较为妥当。8
2.未遂故意和既遂故意不必区分说
对于山口厚等教授的上述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应当区别的见解,西田典之教授则持不同的意见:既然已明明肯定存在实行的着手与未遂的故意的情况下,却仅仅否定存在既遂的故意,这在理论上并无可能。也许行为人确实计划实施第二个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对客观上奠定结果发生的危险存在认识,那么就应肯定成立既遂。例如,行为人本打算第二发子弹打死被害人而开枪射击,但出乎其意料,第一发子弹命中并打死被害人,一般会肯定杀人既遂的成立。其实,上述情形与此并无不同,不能将故意区分为未遂的故意与既遂的故意,只要客观上已存在实行行为,其存在对实行行为性质的认识即故意,其后便只是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9 大谷实也认为,“在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场合,客观上有实行行为,只要就该行为具有认识,即便是经过意想不到的经过引起了结果,就应当对结果追究其故意犯的罪责,这种思考方法和法定符合说是一样的”10。
3.预备的故意与实行的故意区别说
对上述放火事案,浅田和茂教授基于其所倡导的实质的•形式的客观说11 指出,尽管根据实质的客观说的立场,泼洒汽油的行为就具有导致既遂的具体的高度的危险,但刑法规定的是放火,因而无视“火”的登场而承认是实行的着手,是不妥当的。12 因此,泼洒汽油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是预备行为,之后打火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相等于实行的着手),基于此,点火行为之际因欠缺放火的故意,因而构成放火罪的预备和重失火罪。而对于上述麻醉杀人案,浅田教授则认为,在客观上的确可将第一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但在实行行为的时点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预备的故意,因而只能认为成立杀人预备罪和重过失致死罪,而将之认定为杀人既遂是存有疑问的。13
(二)我国学界的认识
对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现象,我国刑法论著或教科书中均有涉及,但在理论上并无“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或“结果的过早发生”这类提法。至于其具体的处理方式,我国学界争论不大,一般是通过类似如下的案例进行说明:张某打算将被害人李某推下挖好的深坑里,再用石头将其砸死。结果李某被推下坑时,头部撞到坑里的一块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在这里,张某推李某下坑的行为可认定为是犯罪的着手,尽管后来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其头部撞到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而非像行为人计划的那样将其推下坑后再用石头砸死。但这只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进程产生的误解,并不能否认李某死亡与张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对张某仍应当以杀人既遂处罚。据笔者了解,对于这类案件,我国司法界也是基于这一认识加以处理的。
三、主要争点及其笔者自己见
由上可见,关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中外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明显,主要争点在于:其一,第一行为的性质究竟是预备行为抑或实行行为?这涉及的问题是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界分标准的问题,即实行的着手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其二,在犯罪形态的确定问题上,有无必要区分预备的故意、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
毫无疑问,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犯罪形态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的认定及其量刑的轻重,因而不容忽视。以下,笔者拟就上述争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一)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
一般认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实行的着手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对此,以往新派学者基于主观主义、行为人的立场主张行为人的犯罪意思或一定程度的犯意表示就是实行的着手。但主观主义与现代刑法是行为刑法而非“行为人刑法”的本质相违背。在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犯罪的物质本体是包含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危害行为”,而不是行为背后的“行为人”,因此,对实行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及未遂犯的处罚基准不应背离法益侵害的基本立场。此外,由于“单单凭犯意的被表动就足以认定着手,这样预备也就成为未遂,从而丧失了以实行的着手来限定未遂犯的成立的机能”。14 正因为此,作为实行的着手标准的主观说,在德日刑法学中已经成为一种过时的理论。15 同样,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无学者认同这一学说。目前,理论上居压倒性多数的见解则是客观说。
客观说是基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立场而被提出的主张,认为应在客观行为的危险中探寻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及实行着手的时期。客观说内部具体可分为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
形式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基准,从形式的观点把握实行的着手。日本学者中持形式客观说的学者有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如小野清一郎认为,犯罪的实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即是该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开始,或多少实行了一部分。16 我国刑法通说亦持此一见解,“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侵犯人身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等”17。
实质客观说论者基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从实质的观点把握实行的着手时期,即认为具有惹起既遂结果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发生之时,就是实行的着手。此说目前在日本是通说,18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山口厚、西田典之、前田雅英、佐伯仁志教授等都是实质客观说的代表。我国学者张明楷、黎宏二位教授也是实质客观说的倡导者,如张明楷教授指出:“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称其为实行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刑法处罚犯罪预备的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19黎宏教授认为,“所谓实行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行为人所追求的、具有引起某种犯罪结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20
应当说,形式客观说基于从开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行为的立场来考虑着手问题,是同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一致的,但仅从形式的标准来认定实行的着手,也不无问题:其一,可能导致着手的提前。例如,行为人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实施了放火烧毁自己已投保的财产的行为,但在去理赔前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甲放火的行为就是实行的着手。但事实上,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条件,这对保险金融的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侵害的危险程度尚未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因而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只有在行为人实施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其二,不能准确认定不作为犯的着手。不作为犯,是以保证人违反作为义务为前提的。根据形式客观说,保证人开始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之时就是实行的着手。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犯而言,并非保证人一开始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构成犯罪,而是应当从实质上考察其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是否对刑法保护的某种法益构成现实的危险。21 其三,不能准确界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对于类似行为人拿博物馆陈列柜中的模型手枪向他人开枪的行为,可以说在形式上是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形式客观说的主张,此行为应成立犯罪未遂。但由于这一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具备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实行的着手,在性质上应属于不能犯。由此可见,对实行的着手的判断离不开实质的判断。
实质的客观说主张应从法益侵害的立场探寻着手的标准,这对于从实质上准确界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仅从实质上的层面把握着手,而忽视形式上的定型性的判断,有时可能会导致着手认定的提前。在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抢劫出租车案:三个湖北农民合谋到南京抢劫出租车,途经武汉时购买对折刀两把、安眠药30 粒。到南京后又购买了尼龙绳、毛巾等物,并将安眠药碾碎。三人携带上述物品,在南京火车站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要求出城前往安徽某地。因为三人形迹可疑,且目的地不甚明确,驾驶员在车行至道路检查站时,打开应急灯,并停车报警,三人遂被抓获。对于本案,南京某区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已是抢劫罪的着手,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该判决的主要根据在于:三被告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出租车之后,行为人已直接接近被害人,司机和车作为犯罪对象已经特定化,并受到深藏凶器的行为人的现实威胁。22 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坚持单一的实质客观说的着手标准所得出的结论。诚然,三被告携带对折刀、尼龙绳、碾碎的安眠药等作案工具上车之时,因他们携带凶器,且已接近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的司机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已面临现实的侵害威胁。但由于三被告人一直都是在车中等待合适时机以有效地实施抢劫,很显然,这种伺机抢劫的行为并不属于抢劫行为本身,不符合抢劫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在性质上应是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正是基于这一点,类似的抢劫出租车案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23 由此可见,坚持单一的实质的客观基准说,有时候就存有着手认定提前的问题,从而导致未遂处罚范围的扩大。这同实质的客观说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自由的立场而主张限制未遂犯的处罚范围的初衷明显相悖。由此,实质性客观说也必须受到构成要件的制约。
综上,笔者以为,就实行的着手的判断而言,“形式的客观基准”与“实质的客观基准”,两者可以说是并非排他,而是互补的关系。具体言之,一方面,判断实行的着手不能超出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定型性规定的范围,否则就会使实行的着手的判断失去客观的定型的标准,这势必严重违背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以定型性构成要件行为为实行的着手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还要进行行为的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实质判断。否则,就会落入“形式的客观基准说”的窠臼,导致有些犯罪的着手的认定过于提前,从而混淆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乃至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一言以蔽之,着手的判断标准应是形式客观基准基础上的实质客观基准。
(二)预备故意、未遂的故意与既遂的故意之区分并无必要
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分(着手的认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问题,而非从主观上判断是预备的故意抑或是实行的故意的问题。24 例如,一个人基于杀人的故意而买刀的行为就是杀人预备行为,砍向被害人的是实行行为,而并非从主观上去判断行为人何时是杀人的预备的故意或者是杀人的实行的故意。同样,某一行为是成立未遂还是既遂也并非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未遂的故意抑或是既遂的故意。例如,恐怖犯罪分子基于炸死多人的目的,手拿爆炸装置,实际上只要摁下a 这一按钮,就会发生爆炸,但是犯罪分子误以为依次摁完a、b 两个按钮之后才会发生。结果在其摁下a 按钮之时发生了爆炸,炸死了多人。对于这种情形,应该不能否定成立犯罪的既遂。
四、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事案的类型化及其处理
笔者以为,“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案件的处理不应局限于个案的解决,而应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并探寻出具有一般性的解决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之路径。具体而言,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是第一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实行行为的情形,即所谓的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其二是第一行为尚是预备行为的情形,即所谓的预备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以下笔者拟结合有关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具体事例,进一步阐释、分析。
(一)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及其处理
就前述的在日本发生的氯仿杀人事件而言,笔者认为,行为人用氯仿麻醉被害人进而扔向海中的行为如同先勒被害人的脖子使其昏迷再扔向海中的行为一样,其中的前一行为本身均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现实危险性,因而这一行为的实施就可以理解为杀人的着手。对于上述的放火自焚事案而言,尽管“放火”的实行行为原则上是点火的行为,需要“火”的登场。但由于汽油属于引火性很高的物质,基于放火的故意泼洒汽油,即便没有实施点火行为,也可认定为实行的着手。25 基于这一点,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教授所主张的上述两种情形都只有预备的故意因而仅仅构成预备罪和重过失罪的见解实不可取。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重过失罪呢?这实际上所涉及的就是前述的“有无必要将故意作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的区__分,或者将实行行为区分为未遂的实行行为和既遂的实行行为”的问题。如上所述,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一,很显然,在第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原本计划结果的发生依赖于第二个行为,因而通常是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与第二个行为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意义上说,作为故意犯罪处理的场合,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应是行为人自己意识上可能控制的危险制造行为,超出其控制的就不能作为故意犯予以重罚。但是,“人对外界的事物并非具有完全有效的控制能力,因而希冀行为人理性、有效地控制着行为的因果进程,直至最后才达到既遂,这明显是一种过高的要求”26。例如,甲欲杀乙,但不想一刀就杀死乙,而是打算多砍几刀,以尽量折磨乙,使其在极度痛苦中慢慢地死去。但没想到第一刀就将乙砍死了。又如,基于杀人意图而自制定时炸弹,但由于爆炸装置上的时间标记弄错了,结果比计划爆炸的时间提前两小时发生爆炸,被害人被炸死。对于诸如此类情形,很难否定既遂的成立。实际上,行为人只要基于某种明确的犯意实施了其得以控制行为的主体部分,且因这一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的,就能够作为故意犯予以重罚的基础。
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如前述的日本判例态度所明示,由于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通常在时间上、场所上具有紧密相接性,二者同属于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一连的实行行为”,因而,客观上应对它们进行一体性的评价,而无必要进行未遂的实行行为与既遂的实行行为的区分。
第三,在确定第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性质的情况下,即便并非如行为人计划的那样在紧随此后的第二行为阶段发生结果,而是意外地在第一行为阶段导致结果发生,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因果进程同行为人的认识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而已,这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的故意和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作这样的处理,从刑罚的适用、社会效果及其刑事政策的立场来看,也不至于导致罪刑的失衡和对犯罪的打击不力的恶果。
由上分析,关于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事案,对日本的判例的立场及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应当予以肯定。
(二)预备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及其处理
以上就第一行为构成实行行为情形下的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作了研讨,对于第一行为尚不属于实行行为的场合,其犯罪的形态又如何认定?需结合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第一,丙欲杀害丁,到丁的住宅附近时,想确认一下枪中是否装填好子弹,但此时不料枪走火,将一行路人打死,尔后证实该路人就是丁。就此事案来说,丙当时只是想确认一下其枪是否装填好子弹而导致枪走火,恰好将丁打死。很显然,确认枪中有无子弹及其之前的行为,显然缺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形式上的定型性和实质上的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不是杀人罪的着手;同时,行为人对枪械走火导致丁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具有过失,故而应构成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类似的事例还有:行为人基于杀害家人的犯意而自制炸弹,在制作过程中不慎使炸弹爆炸,将家人炸死,这种场合同样成立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
第二,妻子欲杀其夫,买回了毒药并掺在威士忌酒中,计划等丈夫从外地出差回来时,让其饮用。随后妻子将毒酒放在冰箱里,便回娘家去了。但没想到的是,丈夫当天就完成了出差任务并提前回家。丈夫回家看到冰箱里的威士忌,就把它拿出来一下子喝光了,当场中毒身亡。在本案中,丈夫的死亡同妻子事先买回毒药,在威士忌中下毒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不容否认。但一方面,妻子买回毒药、下毒的行为尚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在性质上只不过是为杀人进行准备的预备行为;另一方面,妻子将毒药放在冰箱里的行为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存有过失,故而综合本案,应认定妻子的行为成立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
综上,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导致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第一行为的性质是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着手的认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问题(即所谓的“形式客观基准基础上的实质客观基准”),而非从主观上判断是预备的故意抑或是实行的故意的问题。立足于此一基准,如果第一行为尚只是为犯罪的实行做准备的预备阶段的场合,其行为本身构成犯罪预备,在该行为阶段意外地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同时认定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导致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第一行为已经属于实行行为的场合,并在该行为阶段意外地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可径直以犯罪既遂处理较为妥当。
注释:
1参见[日]高桥则夫:《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成文堂2007 年版,第61 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页。
2参见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7 年,第67 页。
3、5、8参见[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第4 版),成文堂2009 年版,第239 页。
4、7、12、13参见[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7 页,第375 页,第375 页,第377 页。
6参见[日]山口厚:《新判例から见た刑法》(第2 版),有斐阁2008 年版,第88-89 页。
9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81-182 页。
10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页。
11浅田和茂教授在其《刑法总论》(补正版)中指出:“依我之见,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具体的)危险,这就意味着,作为实行的着手的判断基准的实质客观说是妥当的。但同时由于刑法第43 条中的‘实行’意指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符合行为),所以,应同时采取形式的客观基准说。这样一来,实行行为的存在,而且,具有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危险的场合,才成立可罚的未遂,缺少其中任一要件都不成立未遂(实质的•形式的客观说)。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危险性则是基于未遂犯的处罚的根据而得出的结论,其中任何的一面都不能忽视,亦即只有两者的齐备才成立可罚的未遂。”参见[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1 页。
14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 版),有斐阁2007 年版,第267 页。
15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620 页;[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 页。
16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5 页。
17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309 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9 页以下。
18参见[日]佐伯仁志:《未遂犯论》,《法学教室》2006 年1 月号,第121 页。
1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86 页。
20黎宏:《论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 年第2 期。
2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99 页。
22参见李传松:《从抢劫出租车案看犯罪着手行为的认定》,载《法学杂志》2003 年第4 期。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 年第11 辑,第10-11 页。
24需要注意的是,实行的着手问题并非完全不考虑故意的问题,因为实行的着手终究关系到某一危险行为究竟是何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的问题。脱离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就会导致具体犯罪的实行的着手认定上的困难。例如,行为人用拳头猛击女子头部的行为,究竟是杀人罪或伤害罪的着手,或者是罪或抢劫罪的着手,这在客观上判断是很困难的。
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5
论文摘 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降低运输成本,是当今道路运输企业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本文对如何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法。
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输力,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确保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道路运输的发展空间大大提高,但是有些道路运输企业只注重车辆的更新,轻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的营运收入,轻视运输成本的核算;只注重新型车辆的使用,轻视车辆维修技术人员的培养;这些传统的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否则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1 车辆技术管理是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途径
在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中,运行材料(燃油、材料、轮胎)的消耗占很大比重,在实行了费税改革后,汽车运行消耗费用占汽车运输成本40%左右,其中燃料费在运输成本中约占25%~30%,材料的消耗费用占汽车运输成本1%~3%,轮胎消耗约占10%~15%。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在降低燃润料、轮胎等运输材料费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
(1)汽车的性能和汽车的使用是影响燃料消耗的两大因素。汽车的技术状况是节油的技术基础,只有在良好的技术状况下,才能充分发挥汽车的燃料经济性。因此,在使用中应特别重视汽车技术状况的检查与调整,使其处于最佳状态。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节约燃油的根本。无论是节能方针、政策的贯彻,还是节油技术、设备的改进和节油方法的落实,最终都要通过驾驶和改善管理工作来实现。
(2)合理使用材料,不仅可以降低材料本身的消耗,而且还可以提高机件的条件,减少摩擦和磨损,从而减少功率消耗,降低燃料消耗,延长机件使用寿命。
(3)轮胎的管理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合理使用轮胎,提高轮胎的使用寿命,对降低运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持轮胎良好的技术状况对确保行车安全,降低行驶阻力,减少油耗也有较大的影响。运输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轮胎管理技术人员,负责轮胎的全面管理;建立轮胎技术记录卡片,考核轮胎实际行驶里程和使用情况。
2 汽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不容忽视
我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
所谓“视情修理”就是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的修理。其目的在于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为此,运输企业应积极创造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条件。
在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维修标准,把好检验质量关,提高汽车的维修质量;同时,要不断地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维修质量好,车辆的技术状况好,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燃料的消耗,还可以减少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时间,减少维修费用。
3 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不容忽视的工作,是道路运输企业深化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激励机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要严格而规范,实行一车一档的定额管理标准台帐,驾驶员行驶里程与用油指标挂钩,燃油实行百公里油耗定额管理,轮胎按规定的里程使用,节超奖罚分明,公开透明。车辆定期维护保养,人为造成的机械事故按规定处罚。
二是健全各种台帐,加强成本核算。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要真正做到择优选配,适时更新和报废必须建立在基础资料的完善上。不但要按常规做好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另外还可以建立综合性的车辆技术状况台帐,及时反映各车及总成的维修情况、维护频率,便于分析各车型、总成的使用寿命,合理编排车辆的各级维护计划,做到既不提前维护而造成工时材料浪费,又不延误维护使车辆带病行驶,反而造成维修成本增加。
三是要重视车辆的一级维护。目前汽运企业对车辆的一级维护可有可无,对车辆的二级维护则普遍比较重视,这是因为运管部门抓得较紧。孰不知,一级维护是二级维护的补充,车辆在一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运行,各机构连接件不可能不磨损,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些零部件可能会松脱,部位出现缺油和漏油,影响汽车的操纵安全,所以说,定期进行一级维护是必做的工作。
四是安全例检不放松。车辆的例检也是车辆各级维护的补充,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车辆的各级维护之间的时间间隔里,车辆各安全部件的连接,像横直拉杆球头、传动轴连接螺丝等会产生松动,如不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将会引发交通事故。由此,整个安全例检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车辆进站及回场的检查上,让例检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对汽车的方向、制动、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件进行仔细检查,这不但减轻例检人员对车辆出站检查的压力,一旦发现会影响出车的问题,还可提前作好准备,及时调整车辆。
五是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控制。加强对节油的管理,收集和记录汽车燃料消耗的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油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把好维修配件品质关,建立完善的维修配件进出渠道和台帐管理制度;对报修的车辆要求车辆检验员故障诊断准确,维修技术人员准确确定配件是否更换,汽车维修工准确排除故障,减少返工,节约维修过程用料等成本,将维修的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人和车辆。
六是培养车辆技术人才。一种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管理者;另一种是维修技术人才,既有丰富的汽车维修理论知识,对现代汽车结构和新技术有一定了解,又有很好的维修实践经验。这些人才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要加强培养、选拔,人尽其才,防止人才流失。同时注重后续人才的培养,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的综合技能。
七是提高驾驶员操作技术水平。开展各种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节能意识,改变不良的操作习惯。推广节油经验,每个驾驶员都要养成正确使用和驾驶车辆的习惯,缓启动、不踩急刹车,练就过硬的“脚下功夫”。做到“中速运行、减速提前、避免刹车、停车熄火”,每天都认真保养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处在最佳的节能运行状态。
降本增效,提高企业竞争力是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实践证明,车辆技术管理在降低运输成本过程中尤为重要,只有提高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水平才是道路运输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中医的基本理论范文6
关键词: 关联翻译理论 《西游记》 文化翻译
一、引言
关联理论于1986年由法国语言学家兼哲学家Dan Sperber和英国语言学家Deirdre Wilson提出来,是从认知角度作出的关于语言交际的解释性理论。作为认知语用学的支撑理论,关联理论在提出后短短几年内的影响就远远超出了语用学领域,特别是Gutt在1991年发表了“Translation and Relevance:Cognition and Context”的博士论文后,翻译成为了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Gutt运用关联理论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翻译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关联翻译理论。关联翻译理论可以有效地解释翻译活动、指导翻译活动。
英国汉学研究学者W.J.F.詹纳尔(W.J.F.Jenner)翻译《西游记》的译本Journey to West就可以从关联翻译理论的角度很好地加以分析解释。他的译本是第一部由母语为英语的译者全译本。2000年《大中华文库》出版,以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向国内外发行,其中《西游记》就选择了詹纳尔的译本。
《西游记》是一部中国古典神魔小说,它无论思想性或是艺术性都堪称一流,是我国古代长篇浪漫主义小说的高峰。《西游记》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佛、道、儒三家思想,向人们展示了一个绚丽多彩的神魔世界。
不言而喻,《西游记》的翻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书中富含文化的内容俯拾皆是,如何处理是译者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通过此译本中部分翻译,管中窥豹,从关联理论角度分析归纳出詹纳尔对书中文化内涵所采用的主要翻译手段。
二、关联翻译理论简介
关联理论认为,翻译的本质可以理解为一种跨文化的“示意―推理”过程。翻译的全过程包含两个“示意―推理”过程,涉及三个交际者,即原文作者、译者和译文读者。在第一个“示意―推理”过程中,原文作者向译者示意其交际意图,而译者则根据原文的语境信息及关联原则对其交际意图进行推理理解。此时,译者是听话人。而后,译者进入第二个“示意―推理”交际过程。这时译者的身份是发话人/交际者,他根据自己对作者交际意图的理解和对译文读者期待的估计,向译文读者示意信息,而译文读者则据此进行推理解释。因此,翻译活动涉及两个交际者和两个接受者,其中译者既是交际者又是接受者。总之,翻译活动是一种三元关系,是原作者、译者和译文读者这三个交际者之间通过原作和译作之间进行的交流活动。
在关联理论视域下,翻译时译者应充分考虑到原文作者与译文读者的认知语境与文化背景的不同,依据最佳关联原则,认真分析原作者、译者、译文读者的认知语境差异,采用恰当的翻译策略和灵活变通的手法,或直译、或意译、或直意译相结合、或加注、或借用译入语形象,也可通过适当增添或省略对译文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译文既传递了原文的内涵,又能满足译文读者的阅读期待。
三、关联理论下詹纳尔译本的翻译方法
1.直译法(literal translation)
在合乎译文语言规范的情况下,译文刻意求真,通过保留原作形貌来保持其内容与风格,这种翻译方法叫直译。这种方法通过直接翻译字面信息,就将源语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一并传达到位,既保存了信息意图,又直接融合传递了作者的交际意图。
直译是此译本用得最多的一种译法。在《西游记》这部神魔小说中,有众多神仙妖怪,除主人公唐僧师徒外,还有佛教中、道教中的各色人物。所有这些在西方文化中并无对应之物,对此,詹纳尔大多采用直译,此译法可以保留原文浓厚鲜明的民族色彩,再现原文的形象。除了这些特殊名词外,对于含有丰富的本土文化典故和具备特有内涵的翻译对象,也只有采取直译,才能更好地传达出原文独特的文化内涵,从而尽量尊重原著。
特殊名词直译的例子如:
玉帝 The Jade Emperor
镇元大仙 the Great Immortal Zhen Yuan
牛魔王 Bull Demon King
金蝉脱壳计 “Golden cicada shedding its skin”trick
例如:
(1)悟空因三打白骨精被唐僧撵走时,对唐僧道声:“苦啊!你那时节,出了长安,有刘伯钦送你上路;到两界山救我出来,投拜你为师,我曾穿古洞,入深林,擒魔捉怪,收八戒,得沙僧,吃尽千辛万苦;今日昧着惺惺使糊涂,只叫我回去:这才叫‘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罢!罢!罢!但只是多了那《紧箍儿咒》。”(第二十七回)“That’s a terrible thing to hear,master,”he said.“When you left Chang’an Liu Boqin helped you on your way,and when you reached the Double Boundary Mountain you saved me and I took you as my master.I’ve gone into ancient caves and deep forests capturing monsters and demons.I won Pig and Friar Sand over,and I’ve had a very hard time of it.But today you’ve turned stupid and you’re sending me back.‘When the birds have all been shot the bow is put away,and when the rabbits are all killed the hounds are stewed.’ Oh well! If only you hadn’t got that Band-tightening Spell.”
译文中保留了典故的翻译,将其直译出来,在保证目的语读者顺利读懂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文的形象生动,实现最大程度的关联。
(2)那呆子走得辛苦,内心沉吟道:“当年行者在日,老和尚要的就有;今日轮到我的身上,诚所谓‘当家才知柴米贵,养子方晓父娘恩。’公道没去化处。”(第二十八回)He muttered to himself,“When Monkey was with us the old priest could have anything he wanted,but now I have to do it all.How true it is that’you have to keep house to realize how expensive rice and firewood are,and raise sons to understand parental love’.There is nowhere at all to beg on this road.”
同样,此处直译了源语中的谚语,在作者与译文读者间实现最佳关联性。
2.意译法(free translation)
使用译文语言中功能与原文相同或相似的表达方式,以代替原作中因两种语言不同而无法保留的内容与形式。做到虽失原作形貌,但从不同范围的上下文看,仍不失原作的内容与风格。这种翻译方法叫意译。
并不是所有蕴含文化内涵的语句都适合用直译,译文的语言与原文的语言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拥有同样的表达形式来体现同样的内容,所以当原文的表达形式在译语中难以再现时,詹纳尔采取了意译。意译法是从意义出发,将原文大意用译入语表达出来,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包括句法结构、用词、比喻及其它修辞手段等。此译法的好处在于它可以保证译文内容正确、顺畅、易懂,并传达原作品中的交际意图,从而实现最佳关联。
(1)处世须得心上刃,修身切记寸逢而。(第二十六回)When living in the world you must be forbearing;patience is essential when training oneself.
显然,詹纳尔采取的是意译,作者的小字谜,“忍”乃心上刃的意义省掉了,这样更能通俗易懂地传达出原文传达的含义,这种字谜式的文字游戏的味道已经被完全过滤掉了。
(2)福星道:“你倒是个夯货,反敢骂人是奴才!”八戒又笑道:“既不是人家奴才,好道叫做‘添福’?”( 第二十六回)“You’re certainly a moron,”the star of Blessing replied,“So how dare you call us slaves?”“If you are not slave then,”Pig retorted,Why do people always ask you to bring us blessings?”
采取意译直接传达出作者的交际意图。
(3)三藏不忘本,四圣试禅心(第二十三回) Sanzang does not forget the basic;the four Holy Ones have their piety tested
(4)禅师惊问道:“你……怎么有此大缘,得与圣僧同行?”(第十九回)其中“大缘”译作“the great good fortune”。
3.替代法(substitution)
替代是译文为适应和照顾目地语的文化习惯,使用目的语文化中功能与源语相似的表达方式,以代替原作中因两种文化不同而无法译出的内容。使他们尽可能获得与原文读者相同的认知效果,理解原文作者的交际意图。
《西游记》讲的是一个取经故事,书中与佛教相关的词语比比皆是,这给翻译造成了很大困难。很多佛教词汇在英语里并无对等词汇,对此,詹纳尔用了一些基督教词汇来翻译,将原文中佛教的概念转化为基督教概念。这样做无非是为迎合读者的宗教背景,便于读者理解以达到“交际翻译”的目的。从翻译效果来看,此种译法合乎译入语表达习惯,但它容易给译文读者造成中国古代人也信奉基督教的假象。例如:
(1)“阎王” “King of Hell”
“阎王”是佛教用语,指掌管冥界(underworld)的人,而地狱(hell)属基督教用语。
(2)第十六回观音院里的“师祖”被译作 “Patriarch”(基督教会的主教)。
(3)“袈裟”被译作“cassock”(牧师穿的黑色或红色袍子)。
(4)第十八回捉妖的“法师”被译作“priest”(牧师)。
显而易见,这些词语都采用了替代的翻译方法,虽方便了目的语读者阅读,但词义也跟着发生了变化。当然,将一种语言译成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语言绝非易事,而将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不同的文化渊源的名词恰到好处地翻译出来更是难上加难,译者不可避免地会有顾此失彼的时候。虽说在此不能对译者责备求全,这一翻译的困难是英语和汉语不同的文化底蕴所造成的,但是“cassock”的译法的确有待商榷,整个第十六回都是围绕这件宝袈裟展开的,先是观音禅院的老僧起了贪心,想谋财害命,未果自尽,后袈裟又被黑熊怪偷了去。之所以引起这些,皆因这件袈裟“彩气盈庭,霞光满室”,的确是个宝贝,但“cassock”一词实难让译入语读者产生此类联想,故认为可换用梵语中“袈裟”一词来翻译。
4.注释法(annotation)
翻译亦即文化翻译,汉英两种文化在翻译过程中,往往会遭遇真空,在这种情况下,注释是十分必要的。注释(annotation)就是增词补义或增词达意,即文内不透明,文后或文外补充交代的译法。它包括附注(正文内补偿)、脚注与尾注(文内“空白”,文外补偿)等,是移植文化信息的有效补偿手段。虽然加注会分散或打断读者的思路,但有助于读者理解源语言的文化特色。可在原文作者与译文读者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使他们在某一层面上进行思想交流,保证交际成功。例如:
(1)孙悟空的启蒙师傅菩提祖师给孙悟空取名字。
祖师道:“我门中有十二个字,……排到你,正当‘悟’字。与你起个法名叫做‘孙悟空’好么?”(第一回)“There are twelve words within my sect...If we work out the generations of disciples,then you should have a name with Wu(’Awakened’)in it.So we can give you the Dharma name Sun Wukong,which means‘Monkey Awakened to Emptiness’.”
上文的“悟”,指佛教徒了悟佛理,具有强烈的佛教意味。同样,“空”是梵语的意译,意为万物从因缘生,没有固定,虚幻不实。因此,“悟空”就是修行者达到了悟空得道的境界。这里对于孙悟空的名字如果直接用音译,西方读者显然无法体会到其中蕴含的佛教意味。因此,詹纳尔的英译本采取了音译加注释的方法,用“Sun Wukong”这一名字保持了与汉语称谓的一致,又用“Monkey Awakened to Emptiness”传递了其中所蕴含的佛理,达到了音译与意译的统一。
(2)八戒的名字音译也是如此处理。
三藏道:“你既是不吃五荤三厌,我再与你起个别名,唤为八戒。” Sanzang replied,“You are not to eat the five stinking foods and the three forbidden meats,and I’m giving you another name:Eight Prohibitions,or Bajie.”
此例中,“八戒”一词如果仅按照音译,无疑会失去这个名字所传递的佛教内涵,即戒除“五荤三厌”。而詹纳尔用“Eight Prohibitions Pig”这一注解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3)《西游记》中介绍有关地支的来源。
“盖闻天地之数,有十二万九千六百岁为一元。将一元分为十二会,乃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之十二支也。”(第一回)In the arithmetic of the universe,129,600 years make one cycle.Each cycle can be divided into twelve phases:I,II,III,IV,V,VI,VII,VIII,IX,X,XI and XII,the twelve branches.(Original note:they are represented also by twelve animals:mouse,bull,tiger,hare,dragon,serpent,horse,goat,monkey,cock,dog,and pig.)
在处理地支名称时,考虑到英语读者的接受心理,詹纳尔采用罗马数字来代替12个地支名,并附加尾注来进行补充说明。由于英语文化中没有相应的表达,为了便于理解,将地支名转化为英语读者所熟悉的罗马数字,这样更容易被译入语读者理解和接受。
四、结语
关联理论的翻译观认为翻译的本质是一个对源语进行阐释的动态的“明示―推理”过程,这给译者留下较大的自由处理空间。因此,詹纳尔的 《西游记》英译本在具体翻译策略上,能动地采取一些调整、补偿和变通等手段,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方法(包括直译、意译、替代等)以帮助译文读者找到理解译文的最佳关联。
翻译作为一种语际间的交际,不仅是语言的转换过程,同时也是文化的移植过程。文化术语的翻译,既要尽可能再现原文的民族色彩,又要考虑到易于为读者所理解和接受,将源语与目的语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减少文化差异造成的理解障碍;充分发挥译者的能动性,采用最佳方式进行翻译。不能一成不变地用一种手法去解决问题,而应该具体地从不同情景的上下文出发,灵活机动地选择最适合读者的手法传达原文信息,同时又最大程度地保持原文的民族特色,从而在忠于原文作者和忠于译语读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翻译的过程就是推理和寻找关联的过程,译者的中心任务是在分析译文和原文的动态语境过程中,寻求存在于原文作者、译者及读者三者的最佳关联,并力求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吻合读者预期,使译文与原文取得等效的最大关联性。
参考文献:
[1]Jenner,W.J.F.Journey to the West[M].Foreign Languages Press,Beijing,1993.
[2]Gutt,Ersnst-August.Translation and Relevance:Cognition and Context [M].Brookland:St.Jerome Publishing,2000.
[3]马祖毅.中国翻译史[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
[4]高巍,武晓娜,张松.《西游记》文化内容的翻译[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9,(2):79-81.
[5]林克难.关联翻译理论简介[J].中国翻译,1994,(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