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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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1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2

[关键词]黑龙江省;政府;农业生产;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094-03

作者简介:姜雪松(1976-),男,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与金融。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黑龙江省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52Z037。

我国的农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农业本身是一个多风险的行业,一直以来,我国农民不断遭受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动等风险的威胁。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实行的是以农场规模经营和小户分散经营共存的农业发展模式。垦区在2005年1月11日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后,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致损的经济补偿作用明显增强,逐渐开始在农户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受内外各种环境的影响,农户还将主要依靠包括多样化种植、存粮待售等方式进行农业风险的防范。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才能保证黑龙江省农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黑龙江省政府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方式

(一)自然风险参与方式

黑龙江省在面对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时,主要还是以政府灾害救济为主进行政府介入。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辅助措施,在战略重点上试图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转移。政府的灾害救济措施包括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调拨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粮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等。在黑龙江省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办了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农业保险情况复杂,人力、物力投入大,保险成本高,导致业务量逐年萎缩,2009年农业保险收费仅占保险费总额的4.6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2008年已达到13.75亿元,保险赔付能力明显增强。

(二)市场风险管理参与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政府开始对农业市场风险实施一系列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1.按照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价格政策,实施了粮食收购最低价。2.为了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平抑价格波动,利用政府储备来保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通过农产品储备系统的吞吐调节,把农产品市场价格控制在合理的波动范围内,从而达到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3.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特有的发现市场价格、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省政府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影响力;加强对农民的期货知识培训,提升对期货的认知程度;鼓励通过建立“合作组织+农户”、“订单+期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参与期货市场,对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农民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等在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而锁定经营风险,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三)社会风险管理参与方式

农业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政策风险和体制风险。黑龙江省政府在控制这两种社会风险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1.努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操作依据,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及时调整农业保护政策,有效改造农业保护的政策载体,及时建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实行农业保护形式的多元化;通过不断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来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以此鼓励对农业的投入。2.尽力完善农业风险保险体系,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3.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建立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培养农业信息人才,开发农村信息资源,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质量。4.努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体系,努力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体制。5.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和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规范化建设,整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架构,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黑龙江省政府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参与自然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灾害救济本身存在诸多弊病。长期以来,黑龙江省政府参与自然风险管理上实行以灾害救济为主、农业保险为辅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在减轻农民自然灾害损失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行为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且政府救济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受到行政体制制约,难以真正达到救助灾民的目的。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难以满足风险保障的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付率高,业务萎缩。2005—2009年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2.24亿、2.30亿、3.34亿、13.75亿和12.92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赔付金额分别达到1.64亿、1.94亿、0.35亿、10.55亿和10.64亿元。较高的成本以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最终造成省人保农业保险的业务量萎缩,2008年为5.47%,2009年仅为4.64%。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艰难。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仅靠收取保费来弥补损失和费用,费率必然很高,投保者很难承受,如果采取投保者可以承受的费率,保费收入又无法足额补偿巨额风险损失。所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短期内只能按着“低保费、低赔付、基本保障”的原则经营进行赔付,这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3

关键词:农业风险;损失近因;风险管理工具;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1)02-0128-05

一、基于损失近因的农业风险类型

随着农业发展阶段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同,农业风险呈现出显著的动态发展性。为了对现代农业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首要任务就是按照适宜的标准对其进行科学分类。然而,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殊性,使农业风险呈现出来源广、种类多的客观特征,致使直至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农业风险划分标准,而是出现了按照风险来源、性质、损害对象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的情况。其中,按风险来源对农业风险进行分类,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农业风险的基本表现形式,而且还有利于农业部门对症下药,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管理措施(孙良媛,2000)。因此,尽管在具体的种类划分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穆月英等,1994;Moschini et al,2000;Hardaker et al,2004;张峭等,2007),但目前这种分类方式最为流行,也广为人们所接受。基于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目的,笔者按照风险损失近因这一标准将农业风险划分为以下5种类型。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导致农业生产灾害性因素出现,从而致使农业生产者预期产量或品质无法实现,以及农业专用性资产发生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农业自然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条件恶化,从而致使农产品产量或品质降低。由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的客观属性所决定,农业自然风险是农业生产的固有风险。尽管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现代农业抵抗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但仍不能改变农业属于典型风险产业的属性。我们只能规避部分自然灾害风险和降低部分风险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二是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业专用性资产发生损毁或灭失。发展现代农业,就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也表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农业物质投入占农业产出的比重不断上升。随着精准农业、设施农业和加工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形成大量的专用性资产。这些资产一旦出现损毁,不但会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到现代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机制作用力致使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进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以低于预期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的一种可能性。市场供需不均衡是市场风险损失产生的近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逐渐开放与融合,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多变性、不易预测性与农产品供给的滞后性矛盾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将成为以产业化为特征的初期现代农业的主要风险之一。

3.科技风险。科技风险是指在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与运用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预期产量或收益无法实现的一种可能性。农业科技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科技成果的适用性。现代农业建设的过程就是用现代农业科技改造农业的过程,而现代农业科技自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与提高的过程。一项新的农业科技成果既可能拓展传统农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提高农产品品质,也可能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预期产量无法实现,或者是由于外界条件的不满足,而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一定的损失。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外部性。由于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农业科技成果使用者不可能独占该项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正外部性,由此当众多使用者共同享用某项农业科技成果时,可能会使该技术效应发生逆向转化。如一项可以提高农产品产量或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得以全面推广后,众多该成果采用者的农产品产量或品质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结果可能导致该农产品价格因供过于求而下降,且农产品又属于需求缺乏弹性商品,农民还可能会因此而减少收入。随着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农业科技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4.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又称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农业社会风险损失近因可能来自两大方面:一是产业关联者行为。随着现代农业的推进,相对稳定的农业产业链将逐渐建立,且各参与主体相互作用力将逐渐增强,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风险程度。如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农产品收购者等的不良信用和经营中的不良行为都可能造成农业生产者的损失。二是非产业关联者行为。非相关产业部门也可能给农业造成损失,如环境的污染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或条件的恶化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指由于政府行为或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等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使农业经营者遭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国家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行为风险。即由于特定的国家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如国家对土地的征用等;二是政策风险和体制风险。指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体制变动而可能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的损失,如汇率的变动或农业经济政策变动、农业经营体制的改变、错误的行政干预和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的改变等所造成的农业生产者损失。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交互关系分析

从理论上界定损失近因以及以此为标准对农业风险进行分类不但简单易行,而且还有利于针对风险特性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以提高风险管理效果。但在实践中,农业损失的发生则通常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其作用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由此经常会出现虽然农业损失结果表现相同但引致原因却千差万别的现象。农业损失近因的多元化与复合化,也导致不同类型农业风险的交互性。

依据各类农业风险内涵,结合农业生产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农业风险交互关系如图1所示。首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许多类型的农业风险最终都可能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表现出来,即表象为市场风险,但引致这种结果的近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多种类型农业风险最终作用的结果都可能表现为市场风险,如图1中A、B、C、D、E、F和G区域所示。其次,不同类型农业风险可能会共同作用引致损失。一方面,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得以广泛推广与应用,使农业减轻了对自然界的依赖,进而

规避了部分自然风险对农业的威胁。但与此同时,自然界的不规则变动也可能会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因条件不适宜而出现更大的损失,表现为科技风险与自然风险交织在一起的H区域,甚至是科技风险、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共同作用的B区域所示的近因组合。另一方面,现代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会滋生出多种农业风险组合。如特定某个人或组织(如农业科技从业者、相关产业链主体等)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引发或加剧农业生产经营损失,出现I或D区域所示的农业风险组合;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改变或相关法规政策的疏漏,可能导致J或F区域所示的由国家风险与社会风险共同滋生的风险组合。

因此,在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时,不能仅仅依据农业损失表象选择风险管理工具,而应对农业损失来源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挖掘出引致损失的近因或近因组合。只有如此,才能选择出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进而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

三、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

由于农业风险来源广、种类多,且农业风险管理目标具有多重性和动态发展性,因此在实践中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依据风险管理技术的不同,可将众多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分为控制型和融资型两大类。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是在农业损失发生前,通过采取积极的控制技术以减弱或消除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或在风险损失发生时为减轻损失程度而实施的控制性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多样化、订单农业和农产品期货等管理工具。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风险管理主体通过对农业风险规律的认识,结合农业生产特征与布局,在农业损失发生前而实施的具有针对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工程措施。如通过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降低旱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通过推进植保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动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检验、控制扑灭等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降低病虫害对农业的危害程度等等。通过这些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工程措施,从物质技术上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抵抗或规避现代农业风险的能力,现已成为管理自然风险和部分科技风险的最普遍、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从发展的视角看,尽管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于现代农业的水平与能力均在快速提高,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仍将是预防现代农业自然风险以及保障和提高农业科技成果适用性的基础。

2.生产经营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据不同农作物对同一种风险或灾害具有不同抵御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的客观认识,通过对种植品种、模式、空间和时间等要素进行多样化处理,以减弱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减少和分散农业风险损失,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生产经营多样化是农业生产者从传统农业中承袭下来的,是预防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之一。然而,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化与专业化必将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因此通过生产经营多样化规避现代农业风险的应用空间将逐渐缩小。

3.订单农业。订单农业是在农产品种养前,农产品供求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相应的价格等要素的一种新型农业。订单农业是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而兴起的,通过将农产品产销双方的利益有机联结起来,以规避农产品供求双方的价格风险,同时也有效地对接了农产品需求与供给市场,控制了农产品需求方的原料来源风险,规避了农产品生产者盲目生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进而实现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协调稳定发展。从发展趋势看,订单农业将在规范与完善中增强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并成为以管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为主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

4.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货是通过交易人之间订立、买卖、履行(或取消)未来交易合同的方式,将农产品按期货形式进行交易,使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固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进而将农产品生产者的价格风险转嫁给期货市场投机者来承担。农产品期货是商品经济和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不仅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而且也是农业生产者转移和分散农产品市场风险和部分国家风险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推进,农产品期货作为一种更高级的市场形式,将成为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并能有效推进订单农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又称为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是通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作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以应对风险损失、保障灾后尽快恢复生产与经营的措施。主要包括储蓄、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风险基金、农业灾害救济和农业风险证券等管理工具。

1.储蓄。储蓄是指人们把积累下来或暂时闲置的资金,以获取一定的利息为条件而将其积存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聚少成多,以备后期某种购买、生产或损失补偿所需。在经济和金融不发达地区,储蓄是普通百姓最主要的风险管理和投资手段,尤其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更是如此。在传统农业发展中,农民储蓄为农业生产发展以及农业风险管理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经济与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储蓄管理农业风险的效率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今后,储蓄将主要用于对不能转嫁的诸如国家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农业风险的管理。

2.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所提供的、通过支付一定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为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疫病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由于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故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小农险”与“大农险”之分。“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也被称为两业保险;而“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及其主体。目前,农业保险已成为众多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管理农业自然风险的有效工具。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在继续管理自然风险的基础上,还将在不断创新与发展中逐渐开拓管理科技风险、市场风险等类型农业风险的空间,以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动器”作用。

3.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价格保护是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为稳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农产品市场干预措施,主要手段通常包括保护价收购、差价补贴或差额补贴、生产资料补贴和缓存储备等四种类型。由于农产品价格保护是通过作用于农产品价格或农产品市场而使农民获取更多的销售收入,不是直接给农民提供收入补贴,属于间接收入

补贴措施,而且具有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产出的双重效应,因此,农产品价格保护可谓是当今各国运用最多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但对于WTO成员国而言,农产品价格保护的应用空间将呈缩小趋势。

4.农产品风险基金。农产品风险基金是政府通过一定方式筹集建立的专项用于调控农产品平稳供给和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宏观经济调控的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农产品风险基金是国家调控和干预农产品市场的基础,通常与农产品价格保护措施相辅相成,用于国家因实施农产品储备调节和保护制度等所产生的亏损,从而成为传统的“二合一”式的政府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核心工具。同样,对于WTO成员国来说,农产品风险基金的应用空间也将呈缩减趋势。

5.农业灾害救济。农业灾害救济一般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时,由政府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或依靠社会力量自发向受灾农业生产者无偿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质等方面的补助和救济,以帮助受灾农户度过难关,恢复农业生产。农业灾害救济作为传统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的途径之一,为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实现农业再生产、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及人类的繁衍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但由于农业灾害救济是在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采取的补偿措施,且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以及社会捐助能力的限制,因而损失补偿与救济程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农业灾害救济应对农业自然风险的能力与空间将呈缩减趋势。

6.农业风险证券。农业风险证券是一种把农业风险转换成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有价证券的金融创新活动。近年来,由于全球农业巨灾发生的频率不断提高、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传统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越来越难以支付日益庞大的保险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在努力尝试通过证券化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把农业巨灾风险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将损失分散到全国甚至全球的投机者。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发展与完善,农业风险证券将在分散和转移由于自然风险和科技风险所引起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以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与农业科技的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每一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自身优势,而且针对某一具体的农业风险可能会有多种可以选择的管理工具(如图2所示)。因此在农业风险管理实践中,农业风险主体应依据农业风险类型、风险管理目标和资源条件,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

四、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的依存关系分析

为了进一步服务于农业风险管理实践需要,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的依存互补关系进行深入剖析。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典型特征是通过主动防患于未然,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其自身具有减弱甚至消除风险因素的功能(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或降低风险发生频率与损失程度的作用效果(如多样化生产、订单农业等),但对最终造成的农业损失却无能为力;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典型特征是侧重于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但其自身不具有减弱或消除风险因素的直接功能,而是通过某种机制分散和转移风险及其损失。然而由于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有效管理无法采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的风险(如人们还不能识别或预测的风险)或采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在经济上不合理的风险(如高频率、低损失的风险),因此它在稳定农民收入和减少收入波动等方面更具有优越性。

在农业风险管理中,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是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措施,而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则是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证。两类风险管理工具分别以不同的管理技术优势,肩负着对不同类型农业风险的管理,共同为农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显示出较强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又由风险管理工具的技术特性决定,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不仅能在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之上为农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属于更高层次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而且还更符合现代农业发展与风险管理的需要。

五、结论

随着现代农业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农业风险彰显出了动态发展性。从发展的眼光看,深化风险来源研究,以损失近因作为标准对农业风险进行归类,更有利于农业风险主体依据农业风险类型及其管理目标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在农业风险管理实践中,由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不能仅仅依据风险损失表象,而应当在对风险损失来源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的基础上,挖掘出引致损失的近因或近因组合,然后再依据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适用性及优越性,选择出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各种管理工具的功能优势,获得更好的防灾减损效果,实现农业风险管理目标,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穆月英,陈家骥,1994,两类风险两种对策――兼析农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界限[J],农业经济问题(8):33-36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4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认为不同类型的风险具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同时根据风险的大小、频率和相关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采用的风险管理方式和工具也不同。总结国际生猪价格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可分成风险缓释型策略、风险转移型策略和风险应对型策略3种类型策略。

1.1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缓释型策略

风险缓释型策略是指依靠生产经营者自身力量进行风险处置和缓释以减少风险损失,适用于管理价格波动幅度小、发生频率高的随机性风险。生产经营者除了采用及时调整自身生产经营规模和提高储存加工能力等这些应对市场风险的手段外,主要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或与产业链上龙头企业建立供销合作关系的方式,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提高自身的市场谈判能力,降低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如,欧盟许多国家猪肉产业拥有自己的行业组织,世界最大的猪肉出口国—丹麦,由3大屠宰合作社牵头与养殖户签订生猪购销合同,形成对养殖户稳定的收购价格和支付体系,协会下设猪肉出口公司,代表3大合作社向国际市场出口[2];日本和中国台湾通过农协收集市场信息、提供养殖技术和咨询服务,帮助协会成员提高养殖水平、稳定市场销售价格;巴西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养殖户与屠宰厂联合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屠宰厂给养殖户提供母猪、饲料和技术指导,养殖户只管养猪,生猪出栏后按合同价卖给屠宰厂,养猪的市场风险由屠宰厂承担,通过这种方式克服了养猪业的高风险和“猪周期”[3]。

1.2利用市场化管理工具的风险转移型策略

风险转移型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价格保险、订单+期货)转移和分散市场风险的策略,适用于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频率较高的季节性风险。国际上主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包括:(1)订单+期货。养殖户通过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建立合约,按照龙头企业、合作社订单确定的量和价进行生产,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龙头企业、合作社,而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又通过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市场中的投资者及投机者。如1966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了生猪期货合约,1996年生猪合约转变为瘦肉猪合约,现在瘦肉猪合约在CME买卖最活跃的农产品合约中名列第2,美国农民、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主要通过“订单+期货”这种方式来转移或分散生猪市场季节性波动风险;欧盟也积极探索生猪期货交易,以稳定生猪价格,帮助养殖户规避市场风险。2009年7月20日,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欧洲期货交易所首次推出生猪期货和仔猪期货,多年来交易量呈现稳定增长趋势,农产品期货拓展初尝成功,也为养殖户规避市场风险提供了帮助。(2)价格指数保险。当市场价格波动低于设定的保障价格时,保险公司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价格指数保险是国际上较为新颖的一种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已在加拿大、美国和日本推广使用。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生猪价格保险(HPIP),该保险计划是为生猪养殖户设计的一款应对生猪价格突降时为养殖户分散或转移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为生猪养殖户提供了以最低价格(保障价格)出售畜产品的保障[4];美国提供了畜牧价格保险,承保对象有牛、羔羊和猪,保险责任为市场价格低于某“保障价格”;日本通过建立区域性猪肉生产稳定基金实现了对生产者的价格补偿,其作用机理类似于价格指数保险:各地区设定一个区域性猪肉生产稳定基金并每年设定一个保护价格,农民自愿参与,当该地区生猪的月均批发价低于该保护价时,参与的农户将得到赔偿[5]。(3)收益或收入保险。该保险也是国际上农业保险的一种创新产品,克服了传统生产性保险仅提量风险保障而对价格剧烈波动无能为力的不足。如美国生猪收益保险主要是针对因生猪市场价格及饲料成本价格的浮动而造成养殖收益(生猪市场价格减去饲料成本价格)受损所设计的一款风险管理工具,实际起到一个抑制饲料价格上涨及生猪市场价格稳定器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该保险产品只考虑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对于死亡损失或其他损失则不予承保[6]。

1.3政府干预的风险应对型策略

风险应对型策略是指当面临的风险异常巨大,生产经营者无力承担,且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失灵时,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干预的一种反周期策略,适用于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低的周期性风险。国际上政府常用的干预措施包括:(1)临时收储。如当欧盟猪肉价格(由各成员国生猪饲养规模加权计算所得)低于基础价格的103%时,欧盟通过发放补助金的方式,支持私人猪肉存储;价格较高时鼓励购买政府相关机构存储的猪肉产品。(2)最低(高)保护价。如日本出台了《畜产品价格安定法》,政府确定猪肉的价格波动上下限(每年3月公布),当价格超过该限度时,则由政府部门实行反向买卖操作以稳定市场价格。猪肉价格的上下限,每年3月由日本政府根据该产品的上年度供求状况以及新年度的供求预测等计算来确定及公布。(3)风险补偿基金。如中国台湾省政府在2000年建立了“国家畜牧行业基金(NAIF)”,主要目标就是为了稳定中国台湾全省肉类产品的价格。NAIF每日收集和监测批发市场猪肉和禽肉产品价格,当价格高于历史平均价格时,NAIF增加进口以加大供给,当价格下跌时,NAIF对农民提供补贴鼓励其减少生产,同时对加工企业进行补贴以鼓励其增加库存、减少上市供给量[7]。

2政府在生猪市场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生猪市场价格不仅具有随机性和季节性波动,而且具有强烈的周期性波动特点,政府在调控生猪市场和市场风险管理中不仅需要帮助提升生产经营者应对经常发生的随机性市场风险,而且需要推进市场相关主体创新和运用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转移及分散季节性市场风险,而主要设计并实施有效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管理强烈的周期性市场风险,需要生产经营者、市场和政府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我国生猪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养殖户的养殖收益,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培训和辅导生产经营主体应对风险

农业风险管理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词汇,我国生猪养殖户尤其是小规模养殖农户的风险意识还很淡薄。需要政府组织力量对我国生猪产业中各相关主体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抗风险能力,以更好地发挥生产经营者风险缓释策略的功效。

2.2鼓励和开发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工具

现阶段,我国生猪价格风险的市场化管理工具还极为欠缺,如生猪期货、生猪价格保险及生猪收益保险等尚未推出,现代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和稳定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有限。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不足已经成为稳定我国农产品(包括生猪)市场价格的一个短板,迫切需要政府推动相关机构创新开发市场化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引导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充分运用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管理面临的风险。

2.3加强生猪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

数据信息的有效获取是市场参与主体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条件,而政府在相关数据信息的监测和预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职责。因此,加强我国生猪市场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公开、透明、可信的市场行情及预测预警信息可以帮助生产经营者做出理性判断,及时调整生产策略,有效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此外,政府市场调控及许多市场管理工具(如价格指数保险)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2.4提高政府反市场周期的干预能力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5

关键词:巨灾风险;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63-03

近年来,随着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经济尤其是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4—5月,南方地区共出现13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湖北、江西等省(市、区)167千公顷农作物受灾[1]。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农业大省,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面对巨灾风险频发的今天,将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呢?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

国际保险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1年对巨灾的标准(见表1),农业巨灾风险应当是造成农业经济损失总额在89.20万美元以上或者保险损失在44.6百万美元以上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巨灾风险是指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出现特定超赔责任的风险。由下页图1可知,横轴X表示保险公司业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发生相应赔款的概率,M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总量分布函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概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递增,到达最高点A点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赔款越大即损失越大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假设我们现在能够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也就是存在某一H点,H点右侧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巨灾风险,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保险业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保险业界对保险巨灾风险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的150%~200%时,即可确定为农业巨灾风险[3]。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这一特点,我们在图1的表述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 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 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4] 。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5]。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 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 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 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 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

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6]。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

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下转99页)(上接64页)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

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2012年度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影响综述[R].中国气象局,2013.

[2]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N].2012-02.

[3] 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4] 张昶,胡志全.黑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及其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增刊):37.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6

然而随后的22年中,美国农作物保险以指数方式增长。2011财年,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成本估计超过110亿美元,预计2013~2022十年这一费用将超过900亿美元。2012新农业法案的讨论中,如何降低农业项目花费将成为重点。不过,有参议员表示,“我们已经保留并加强了农作物保险计划,因为参保几乎每个农业生产者的首要任务。”

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是怎样从一个被认为“失败”的计划转而成为农民首选项目呢?通过回顾农业关键立法发展及其对保险参与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逐步趋于完善的全过程。

风险防范公私结合

进入21世纪,美国农业持续面临包括市场全球化、技术飞速发展、全球人口增长、监管范围扩大以及环境压力等一系列挑战。这些压力综合其他因素,使农牧场的运营面临一系列风险。主要风险可以归为五类:农产品全球市场定价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受天气、虫害、疾病等环境因素影响的生产风险;产量或价格非预期性变化所带来的收入风险;受债务成本和资本价值影响的财务风险;法律法规变动所带来的制度风险。

个体生产者对制度风险可能无能为力,但可以利用业务多元化、垂直整合、合约生产和销售、企业合作、套期保值等私营部门提供的风险管理方案,调节其他四种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生产者都拥有以上条件,且个体情况各不相同,缺乏普遍适用的策略。

以农作物保险和特大灾害援助为代表的重大联邦计划,主要用来控制价格风险、生产风险和收入风险。那么联邦政府在帮助农业生产者管理风险时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呢?

市场导向型经济中,企业经营者面临行业风险,他们使用私营部门提供的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联邦政府不会消除多数企业的风险,因为这样做会导致过度风险投资,造成资源使用决策与市场激励不一致。而试图建立一个无风险的环境也会阻碍创新和投资,从而阻碍全球竞争。然而,私营部门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可能数量不足,这时联邦应该采取行动。尽管联邦介入可能造成经济效率低下,但以往的介入都以特殊风险为前提(如天气情况造成普遍亏损,影响大量生产者),或是为了抵消不良市场结果(如造成某些群体低收入)。

作物保险起死回生

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在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中得到首次批准。在前40年中,其只为有限数量的农作物和少数县提供,保险主要由农业部直接发放,或通过私营保险合约进行。

到了1980年,农作物保险也不过只涉及约一半的县和26种农作物。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试图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生产者灾害保护的主要模式,而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参保率。

为此,法案做出三项规定:农作物保险涉及的县,取消长期灾害计划;保险费得到30%的政府补贴;保险交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以促进销量。

尽管如此,农作物保险参保率增长仍然缓慢,从1981年合格参保地区的16%增长到1988年的25%——与国会预想的50%相差甚远。直到80年代末,政策制定者才逐渐明白,1980农业法案提供的补贴水平不足以达到50%的参保率。保费补贴达到50%才能保证50%的参保率。

1994年国会通过《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强制实行农作物保险,增加保险补贴,以提高参保率。受保农作物的生产者都可以获得一项基础水平保险——灾害风险保护,其以市场预期价格的60%售出,首先覆盖参保者获批产量的50%,且保费完全由政府补贴,参保者只需支付每县每种农作物50美元的签约费,购买其他保险还可以得到50%以上的额外补贴。1995年,保险覆盖区域超过2.2亿英亩,超过80%的可保面积,其中超过一半与灾害风险保护相关。

迫于反对者压力,国会于1996年取消了灾害风险保护的强制规定,致使灾害风险保护的参保率下降。然而,在灾害风险保护基础上购买其他保险的区域持续扩大,1998年达到了1.2亿英亩。

此后,为了鼓励参保率达到更高水平,国会在1999和2000年提高保费补贴,并于2000年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提高了大多数保险的补贴标准。农作物保险参保区域从1998年的1.82亿英亩增加到2011年的2.65亿英亩以上,增长了45%。曾遭遇危机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现已成为美国农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援助为辅,争议尚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作物保险计划覆盖水平持续增加,实现了高参保率,但美国政府继续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特大灾害援助计划。1998~2004年间,就已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超过140亿美元的灾害援助。美国继续实施灾害援助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某些地区的保险覆盖水平或参保率仍然比较低;部分农产品不适用于保险业;畜牧业覆盖范围有限;某些产品免赔额过大。然而无论如何,灾害援助已不再被看作是作物保险的一个潜在替代,而是仅仅作为一个补充,去覆盖保险不能覆盖到的那部分损失。

尽管保险费率能够更为精确地反映农业生产者风险,减少逆向选择,但其仍然备受政治压力影响,精算整体性容易受到削弱。从而使其成本高昂,补贴程度可能会对产量造成潜在扭曲。

有人宣扬美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典范,然而考虑到该计划高补贴的本质,另一些人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可借鉴的模式。根据美国经验,如果没有大量补贴,农作物保险需求就十分低迷。由于存在大量低成本的其他选择,很多农业生产者把农作物保险看作风险管理的次级策略。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这尤为正确。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能无法承担补贴后的保险费用。

因为作物保险提供了事前风险保护,相对于灾害援助这种事后保护更受欢迎。然而作为补贴机制,尽管有人认为作物保险补贴相对于其他产量补贴(如价格支持)扭曲效应更小,但它的效率低于一次总付转移。这或许暗示着作物保险是一种“将收入转移给执政利益集团的政治手法”。

【短评】

美国农业法案是联邦政府的农业政策工具,每五年左右由国会批准通过一次,农业部负责实施执行。2002年小布什政府颁布的《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由于补贴金额巨大而颇具争议。农业法案的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得美国农业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能够保持与时俱进。

1938年《联邦作物保险法》标志着美国联邦统一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财政支持功不可没。与之相比,中国目前还未能确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和巨灾援助体系;部分省份试点研究各自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但进程缓慢。其间可见制度、财政及法律方面存在协调和支持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