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1

关键词:民族高校 少数民族学生 法律文化意识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35-02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以及变迁性的特点,少数民族法律又称习惯法,对习惯法进行培养具有较大的难度。如何更好地对各个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问题。必须要针对目前习惯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应的科学解决策略,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识。

1 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 少数民族学生法治观教育定位不够明确

在民族高校,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教育,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教育过程,而是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而教育仅仅是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1]。民族高校必须要将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作为重点,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地了解到法律文化,不能够单一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不考虑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并且在对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教育时,应该以尊重学生的等为基本前提。很多的教师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法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民族高校中,学生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民族,因此,其民族信仰以及方面必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人的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学生在语言、风俗习惯以及思维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法律教学的对象,而民族高校的教师却没有真正地考虑到这一点,仅仅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最终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与困难,而教师也并没有对这些疑问进行充分的解释,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文化学习的积极性。由于每一个学生的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因此,在处理民族纠纷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无法进行很好的调整,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扩大化。另外,要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意识的重要性,民族高校在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时,必须要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作用,利用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能够使得各个少数民族明白自身民族法律的重要,并且能够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讲解。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目标以及任务的特定性。对于我国的各大民族高校来说,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能够充分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和谐发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却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教育的目标。高校在发生民族纠纷时候,教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没有使学生明白民族纠纷是一项对国家危害很严重的行为。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习惯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习惯法的作用,在少数民族的法律中宣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这一点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环境的和谐稳定,避免民族纠纷的发生,所以教师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意义。

1.2 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制观教育的效果不明显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内容设置的针对性。民族高校主要是通过课本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这样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枯燥,无法很好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为了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族高校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也要经常性地开展一些讲座以及实践学习,充分地利用习惯法文化,使学生能够充分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在法律教学中的重要性。目前民族高校中的法律教学并没有涉及到以及民族自治方面的问题,所以没有做到民族性与区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无法真正符合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此无法使少数民族学生适应这种情况,并且由于这种教学方式与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没有关系,因此无法使其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识[3]。另外各个民族高校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教学方式没有创新,使学生没有学习的兴趣,无法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并且由于相关的专业的限制,导致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无法利用一些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而只能通过单一的宣讲书本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学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其实教师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教学经验的方式,根据法律教育的特点,制定出创新式的教学形式,从而来保证教学效率的稳步提高。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所使用的法律教学教材十分陈旧,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在课堂之上,教师无法很好地讲解一些法律重点,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不够达标,无法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各大民族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缺乏相应的自觉性,并且民族高校的法律教育单一,在每一各课程中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很少,这样无法使学生真正地学到法律知识,学生要想真正地了解法律知识,只有自己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但是,目前在很多民族高校,能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的学生极少,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很差,在课堂上学习法律就不够认真,课下更是不会主动学习,很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仅仅是注重自身专业的学习,不会自觉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且学校的学生能够利用法律维权的现象很少,这充分说明了学校的法律教育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对学生的教学没有做到位,无法很好地传播习惯法文化[4]。

2 促进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的途径

2.1 教师要能够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在我国各大民族高校,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各大高校的法制观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将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互结合,能够有效提升各大民族高校的法律文化的教学水平,并且能够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学法、懂法以及用法的自觉性,对建设和谐校园环境有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5]。各大民族高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识到习惯法文化的重要性,能够充分地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内涵以及所具有的一些功能。少数民族文化是各个民族在生活实践中积累与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学生有很重要的价值意义,并且这些法律都是以各族人民的信仰以及宗教为基础建立的,因此,能够与少数民族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能够促进其更好地理解。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必须要有全面的考虑,对少数民族进行教学时,由于从小在自己民族地区成长,因此主要是接触自己区域法律文化知识,而这种民族性的法律文化知识对其自身的影响是巨大并且根深蒂固的,所以利用习惯法对其进行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自主学习,能使其更好地接受。另外,在利用习惯法教学的同时,要能够适当地灌输国家法律,在目前各民族交融的环境下,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教师必须要适当地融入国家法律,利用习惯法来讲解国家法律,使少数民族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知识,提升其法律素质。

2.2 加强学校法律教学改革,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好途径,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途径,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系统地学到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课堂的作用,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须要对法律课堂进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须要配备一些法律专业知识技能高的教师,并且要能够不断地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同时也要对法律课本进行及时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将一些废除的法律在课本中移除,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充分地引入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教学的效率,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识的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利用一些案例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设计的案例都要贴近少数民族的生活,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文化知识学习成效的提升,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教师还可以通过设置场景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地进行谈论与思考,提升学生的用法能力。

2.3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

学校必须要大力推进校园建设,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少数民族地区优秀风俗文化,在校园内开展一些除陋习活动,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信仰,将法制建设与少数民族风俗结合起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3 结语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须加强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识教育,在我国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民族高校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对习惯法文化意识的培养,利用习惯法来提高其法律素养,使国家法律被其接受,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亚.民族高校开展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探赜――基于对少数民族学生多元文化意识的调查[J].2013,1(1):40-41.

[2] 刘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视域下民族高校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2012,2(2):50-51.

[3] 刘懋琼.多元文化语境下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学生三语习得障碍与对策分析[C]//第十届中国跨文化交际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3(1):30-31.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2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适应

由于生活习俗、思维方式、情感表达、文化观念等存在差异,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异地读书接触了新的生活环境、学习氛围、文化习俗之后会面临社会适应问题,内心世界经历着一系列的矛盾冲突。本研究所关注的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异地读书在社会适应上有没有不适应?如果有,体现在哪些方面?少数民族大学生到了异地后民族认同感会不会和以前不一样?民族认同感与社会适应有没有关系?在所读高校,学校有没有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解决社会适应中出现的问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此问题?针对这些疑问,笔者调查了南昌航空大学的在读少数民族学生。

一、异域文化下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适应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南昌航空大学有45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其中28名在文法学院,其余分布在材料学院,软件学院,经管学院等。上述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异域文化下的社会适应问题主要体现在文化适应、心理适应、日常生活、学习活动、人际交往等方面。

(1)文化适应方面。由于我国民族教育自身的复杂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及教育人类学本土化的相对滞后,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学校中的文化适应还很薄弱。少数民族大学生来大学之前是在自己的民族文化氛围下成长的,但到了新的文化环境之后会出现文化碰撞,这可能会使少数民族学生自己产生一道防线,使得他们不主动与其他民族同学接触。HZR是文法学院的一名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学生,因维吾尔族文化中女性平时带头巾,到了大学之后因其他民族没有类似的习俗,所以此同学成为有些对此方面没有了解的同学议论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压力,而对这种不同的文化环境感觉明显不太适应。(2)心理适应方面。少数民族大学生因为意识到自己与非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各方面的不同会表现出独特的心理不适应。这不仅表现在外显的语言交际、生活习惯上,还表现在内心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等方面。他们会因为语言障碍而断绝与外界的沟通,从而养成内向、冷漠,甚至孤僻的心理。有时会因为同学一句冒昧的话而伤心或情绪不稳定。经管学院的LP同学是在她班上唯一的一个回族学生,她天天只能在兰州拉面馆吃饭,而班上没有和她有相同习俗的同学,所以她一个人单独去吃饭,这样就少了和其他同学相处的机会,因为平时与同学没怎么沟通,慢慢地她在寝室也不太说话,而人是需要有个倾诉对象的,需要适当地释放生活中的压力的,而她几乎没有很要好的朋友,只能继续独来独往,导致逐渐走向自我封闭。(3)日常生活方面。由于长期生活在该民族独特的风俗习惯氛围中所以生活习俗方面也会有极大地不适应。例如伊斯兰教不仅是一种宗教,还是一种生活方式。英国学者詹森曾说:“伊斯兰教不仅仅是宗教,它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整套信念与崇拜方式,它是一个广泛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它是一种文明,它是一种经济制度和一种经营方法,它是一种政治和统治手段,它是一种特殊社会和治家方式。”这种生活方面的不适应在进入大学的初期会表现的格外强烈和突出。饮食是生活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信仰不同从而饮食习惯也不同。由于穆斯林少数民族大学生只能在清真餐厅进食,所以有些高校如果没有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致使该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面临更大的生活上的不适应。因南昌航空大学没有一个独立的清真食堂,穆斯林学生们只能在小型的清真面馆吃饭,而这些面馆不提供早餐所以他们每天过着没有早餐的日子。因各地的气候不同,所以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异域来读书还会出现水土不服等情况,到南方读书的大学生出现水土不服的概率更大。因南方的气候比较潮湿,很多学生身上出现大块大块的青肿。(4)学习活动方面。在大学的初始阶段,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学习方面的最大的障碍来自于语言障碍及思维方式的不同。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在自己的家乡是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读书的,汉语基础不是很好,理解能力较弱。再加上不同环境下养成的不同思维方式,在学习上会遇到极大地困难。在课堂上要把自己的想法转换成汉语需要点时间,因此反应显得较慢,所以大多数时间都不敢在课堂上发言。从他们的学习成绩可以看出,专业性比较强的专业因为专业术语较多他们的成绩很难跟得上同班同学成绩。出现了很多挂科现象,但不是因为不勤奋而是因为汉语基础不太好而考试考得不理想。(5)人际关系方面。由于、情感表达方式的不同、语言障碍等问题,在人际沟通上出现不适应。调查发现,在少数民族学生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就是因为担心表达不清楚自己的思想,就不敢跟更多的人交流交朋友,从而限制自己的交际圈,只跟与自己同族的同学来往。所以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人际关系方面民族因素和自身因素也是人际适应的影响因素。

二、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适应的相应措施与建议

(1)在解决少数民族大学生文化适应上出现的问题时,可以通过各高校媒体、报刊让更多的同学了解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生活习俗、,得到非少数民族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理解、包容及尊重,从而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团结意识。可以考虑定期开展民族交流月活动,使学生有机会相互了解不同民族的习俗,给他们提供一个展现本民族特色的平台,促进民族交流,取得共同发展,实现和谐。让各民族学生手牵手,一起为了创造美好未来而奋斗。激发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爱国热情,弘扬民族精神,加强他们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例如文法学院将十月定为学院的民族月,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从而使更多学生了解到少数民族学生的一些风俗习惯。(2)在心理不适应问题上,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解决。比如用导师制给每个少数民族大学生安排导师,他们有除了任课老师之外的与老师接触交流的机会。可以请心理咨询师定期的和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变化。调查发现,文法学院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经常和少数民族大学生聊天沟通,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给予相应的疏导,帮他们分析现状,使他们正确认识民族间的差异,正确对待自己,而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和自卑感。(3)在日常生活中,高校领导给予少数民族学生更多的关心,如一起过节,一起吃饭,使他们感受到学校的温暖。由于饮食习惯的不同,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比其他学生多。学校可以在这方面和少数民族大学生多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尽量完善清真食堂的设施,改善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伙食,在生活上提供生活援助,使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健康康地读书,不要因为基本的饮食问题没解决而分散注意力。(4)在人际关系和学习生活方面,鼓励少数民族大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校各个社团组织,锻炼少数民族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在这过程中使他们的交际圈夸大,形成人脉网络。在不断和其他民族同学接触交流过程中发现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及同学身上的优点,从而激发他们对学习的激情和课余活动的兴趣,使他们的情绪稳定下来,适应所在的生活圈子及大学生活。

参考文献

[1]李伟梁.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6)

[2]李怀宇.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文化适应[J].贵州民族研究.2006(1)

[3]彭谦,戚甫娟.少数民族大学生文化适应问题研究[J].喀什师范学院报.2009(3)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3

【关键词】家庭因素;少数民族大学生;异域文化

民族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注民族学生的独特文化背景对于整个教育目标的完成有很大影响。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说,进入大学在离开土生土长的社会环境后进入到新的生活空间,开始接受除母体文化外的异域文化,一些民族大学生比如会产生由外显到内隐多层次的不适应。决定大学生对异域文化不适应的因素很多,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的,也有大学生自身的。本文仅就家庭对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能力的影响进行研究,力图从家庭的结构、父母的教育态度和大学生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 探讨提升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家庭诸因素对少数民族学生异域文化适应能力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对当代大学生人际关系的潜在影响

家庭的自然结构是指家庭成员是否完整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子女的心理发展客观上应有一个完整与和谐的家庭环境,子女在完整与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受到成人的呵护,享有父爱和母爱,这是子女心理健康发展所必需的。而残缺和不和谐的家庭则不利于大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

残缺家庭是指核心家庭中父母离婚、分居或一方死亡、出走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不全的家庭。英国心理学家调查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家庭后发现,在品德不良的学生中,有58%来自于残缺家庭。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犯罪少年中有1/2~2/3是来自于残缺家庭。研究表明,不和谐的家庭比残缺家庭对大学生心理发展的消极影响更大,尤其是父母的长期分歧、争吵、敌对,可能会使大学生产生严重的焦虑、困惑、多疑等消极心态,形成不良个性,甚至可能导致大学生产生行为。

另外,由于部分农民进城务工,出现了实际上的家庭结构不完整问题,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的学生在心理发展上可能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有研究表明,父母外出打工的农村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学习、品行、心理发展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家庭结构是家庭生活环境的因素之一, 它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异域文化适应能力的影响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家庭结构,由于家庭成员人数、两代人或多代人的感情交流程度和父母教育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影响着民族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从而影响异域文化的适应。

(二)父母教育态度对民族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能力的影响

父母的教育态度是家庭文化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父母教育态度分为民主、专制、溺爱和放任四种类型。青少年时期是人的品德形成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父母的教育态度直接影响其品德的形成, 进而影响其异域文化适应能力能力。。民主型家庭。父母以民主的态度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一般都比较尊重子女的想法与行动,对于子女提出的问题,父母一般采取讨论的方法,对子女进行教育引导;并且两代人的关系比较融洽,家庭生活和睦。此类家庭的子女一般比较有主见,自信心强,性格开朗,易于为同龄人所接受。专制型家庭。父母对子女多采取高压政策,子女稍有过失, 就采取打骂等体罚手段。这样做的结果是子女缺乏自尊,不懂尊重他人,同时也造成子女对父母的害怕、疏远甚至厌恶等心理,缺乏家庭依恋之情。在这种家庭环境中,子女不但没有和父母进行感情交流, 而且有时还处在一种对立的情绪中。此类家庭的子女进入大学后,其人际关系不太好必然出现不适应。溺爱型家庭。父母对子女宠爱有加,极少管教,对优点看得很大,对缺点视而不见。面对子女不正确的思想、行为,父母为其护短,结果助长了不正确思想的进一步膨胀,其行为也往往肆无忌惮, 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这样的家庭中,由于倍受父母的疼爱,子女还容易产生“娇”“霸”二气。在学校,无谦逊礼让、尊重他人的思想意识,唯我独尊,霸气十足。放任型家庭。父母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有进步时得不到鼓励,犯错误时也得不到及时的教育与引导,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子女在精神生活上一如孤儿,性格孤僻、古怪,很难与人相处。

二、改善家庭诸要素,促进民族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能力

家庭是大学生的第一生活场所, 家庭因素对民族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产生深远的影响,只有不断改善家庭因素,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才能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异域文化适应能力。

父母对民族的认同,是启发和教育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的第一步,父母会将自身的民族、文化认同状况在生活当中直接传递给子女,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表现出同样的特点。不同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差异,使子女成长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着很大的不同,父母文化程度的高低,对子女民族文化的接受能力、民族历史的了解程度也产生巨大差距,这些都共同影响了少数民族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能力。

本文系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大学生异域文化适应研究》,项目编码:2014ys37。

参考文献:

[1]姜雪凤,陈.异域文化下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积极心理调适.西南民族大学学报[J].2010,(7).

[2]曾维希.张进辅.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异域文化下的心理适应.西南大学学报[J].2007,(3).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4

[关键词] 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 课程意识 从“汉语文”到“汉语” 解读 建议

近些年来我们注意到,面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沿用已久的汉语文课程的称谓,正在发生着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转变。在1999年出台的《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2002年出台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和2006年出台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中,“汉语文”这一称谓已经不复存在,而以“汉语”代之。其间,人民教育出版社帮助西藏等藏族地区,编写了从小学至高中全段的《汉语》教材和相应的教师教学用书,并正在着手开发相应教学资源。那么,在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沿用已久的汉语文课程的称谓,为什么要发生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转变,这个转变又意味着什么呢?

一、课程称谓之变的内在原因及其意味

从学科论角度来讲,“汉语文”,按叶圣陶先生的说法,可以理解为汉语的口语和书面语的合称,就是培养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一门中小学课程。在这个意蕴层面,用它指称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也未尝不可。不过,为了把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文课程和教学,与全国普通汉语文课程和教学区别开来,把“汉语文”改称为“汉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课程与教学论层面有着更加深刻的意蕴。从现有研究来看,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文课程的称谓,发生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转变,首先,主要是基于对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性质的认识和确定,即对少数民族中小学生汉语文课的教学是第二语言教学。其次,是基于对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现状的认识,这就是,在以往的汉语文教学中,无论是大纲的制定、教材的编写、具体的教学,还是考试都笼罩在以汉语为母语的全国普通语文教学的阴影之中,“很多时候是按照把汉语作为母语教学的路子走的,并没有从第二语言教学这一根本点出发,真正体现第二语言教学的基本特点。”[1]所以,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转变,总的来说是基于第二语言教学观的确定。用“汉语”这个称谓取代沿用已久的“汉语文”称谓,进一步确认和巩固了汉语是我国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第二语言,对他们的汉语教学,是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第二语言教学观。

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转变,在第二语言教学论的视野中有着深刻的意蕴。如果将其放在现代课程论的视野中,结合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践和现状,对其予以审视和解读,则其意义更加深远。“汉语文”与“汉语”,虽然其基本的内容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但是它们是属于同一语言的不同教学门类,正如吕必松先生在给王魁京先生的《第二语言学习理论研究》一书所做的《序言》中说:“汉语作为第一语言教学、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和其它语言的双语教学,基本的教学内容都是汉语,它们之所以属于不同的教学门类,就是因为教学对象不同。这些不同的对象对同一种语言的学习和习得规律不同。”[2]再者,把“语文”进行多义解读,例如,语言文字、语言文学、语言文章、语言文化,虽然在本质上它们仍然是汉民族的语言,但是它们各自所强调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既然如此,那么把它作为一门中小学课程,面向汉语为母语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不同教学对象,就应该在课程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策略的选择等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长期以来,在实际的教学中我们对这一点把握得不是很好。例如,许多教师在少数民族高年级学生是否需要学习文言文这一问题上见仁见智。在母语文教学中,文言文的教学对学生汉语文素养的形成和发展十分有意义,但是,由于文言文的时代性特点,如果在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中,少数民族学生对现代汉语还掌握得不够好的情况下,就对学生进行文言文教学,肯定是不合适的。那么,少数民族学生是否需要学习文言文,如果要学,什么时候学,学什么,学到什么程度,就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这些问题也只有经过研究,才能明确,而不能凭借某一方面的原因而作出臆断。所以,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转变,是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在第二语言教学层面上的教学意识的确立,更是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在课程层面上的课程意识的要求。课程是教育的核心,教学是课程实施的主要途径。所谓课程意识,通俗地讲就是 “为什么教学”和“教学什么”的意识,而教学意识是“怎样教学”的意识。可以说,从“汉语文”到“汉语”强调的是“什么知识”或者说“哪些知识”,对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汉语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最有价值的一种课程意识。现代课程和教学的实践,也早已证明没有课程意识要对教学进行深刻的变革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为什么教”和“教什么”的理解不同,对“怎么教”自然也就不同。林林总总的知识浩如烟海,什么知识最要紧?什么最有价值?这是课程理论中最基本,也是最深刻的一个问题。2006年教育部出台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可以说较好地回答了上述问题,并为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一个科学的依据和参考。人民教育出版社为西藏等藏族地区编写的从小学到高中全段的《汉语》教材,也为西藏等藏族地区汉语课程的实施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平台。

二、课程称谓之变的外部原因及其意味

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课程称谓的转变,是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系统自身完善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全国普通汉语文课程的发展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发展的一个启示。

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着当代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开始关心和反思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践,提出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进一步规范化与科学化的问题。结合西藏地区中小学校汉语教学的实践来说,我们认为如果处理不好课程层面的问题,教学层面的问题可能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例如,在西藏地区以汉语为第二语言的藏族班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有的学校使用区编的《汉语文》教材,有的学校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全国统编《语文》教材,有的学校也开始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新近编写的专供藏区学生使用的《汉语》教材。这一现象说明,一些少数民族中小学校的汉语教学,还缺乏规范,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和教学的性质特点,还缺乏科学的认识和把握。所以,如果能够着手系统解决课程层面的这样一些问题,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将更加规范和科学,汉语教学的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并能够为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改革注入强大的发展动力。

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都笼罩在全国普通汉语文教学的阴影之中,从教材选用或编写到教学模式,都是沿着汉语作为母语教学的思路走的,忽略了汉语是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这一客观事实。进入二十一世纪,全国普通汉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提出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汉语文课程的特点。而对少数民族学生而言,如果不把汉语这一最基本的语言工具掌握好,那么汉语的人文性这一特点的落实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从“汉语文”到“汉语”,与其说是“转变”,不如说是对汉语是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汉语课程的工具性,是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首要的、根本的属性这一特点的坚持。可见,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课程称谓的转变,也是全国普通汉语文课程的改革与发展,促使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必须保持自身特点和属性的结果。这也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在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必须树立课程意识,进行汉语课程改革,才能使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走向规范化与科学化之路,最终走出具有一定特色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之路。

经过上述从“汉语文”到“汉语”的课程称谓之变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的分析与解读,可以看出课程意识的树立,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进一步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意义。当然,课程意识有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广泛的外延,而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体系的问题,这里不准备进一步论述。借用“最近发展区”这一概念,我们认为,树立课程意识,在当前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总的来说,就是要树立课程建构意识,在汉语教学中根据实际状况,把握和落实2006年出台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从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根据第二语言教学理论和汉语学科的特点,准确把握学习者特征,进行汉语教学设计,开展汉语教学。

三、几点建议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语室王本华老师说,从“汉语文”到“汉语”,是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理念的更新与发展。但是,观察目前个别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践,可以发现,这种理念的“更新与发展”,并未普遍发生在少数民族中小学校一线的汉语教师和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当中,可见这种理念的“更新与发展”并不是结果,而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为了使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发展之路,加快从“汉语文”到“汉语”的教学理念的更新与发展,促进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课程意识的树立,提几点相关建议。

(一)统一认识,更新汉语课程和教学的理念

目前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小学校,一些教学管理人员和汉语教师,对少数民族中小学生汉语课程和教学的认识还未完全到位,甚至还存在较大的分歧。虽然,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和教学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确,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或许是受多年的汉语文教学的思维定势的作用,许多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这就要求教学管理人员和汉语教师必须统一认识,尽快更新汉语课程和教学理念。

(二)统一汉语课程的称谓用语

目前,虽然在教育部出台的有关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相关文件中,开始以“汉语”这一称谓取代了沿用已久的“汉语文”,但是对课程改革和教学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高考试卷中,我们却发现仍然保留着“汉语文”这一称谓。而且,在少数民族中小学校中,“语文”“汉语文”“汉语”本来就因为教学对象的多样化,可能具有不同的指向和意义,但是这些词语的使用,却并没有被严格区分开来。在实际工作中,用语上的模糊往往容易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所以我们希望尽快统一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称谓用语,使我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改革和实施尽快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之路。

(三)大力推行和学习《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

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课程意识的树立,应该以执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为切入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进行了全面科学地把握,是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依据和目标。那种脱离课程标准,用什么教材,就教什么教材,以“教教材”为目标的汉语教学已经不能满足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和教学发展的需要了。

(四)选用合适的汉语教材

就西藏地区来说,目前人民教育出版社为西藏等藏族地区编写的《汉语》教材,应该是依据《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编写,体现汉语课程最新理念,符合学生认知发展状况,最具针对性,最适合这些地区汉语教学的汉语教材。实践证明,如果教材选用不当,不仅会增加师生的教学负担,而且会挫伤学生学习汉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后果是十分有害的。

(五)坚持“文质兼朴”的教材选文标准

“文质兼美”一直是汉语文教材强调的选文标准,但是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材的选文标准,我们认为应该坚持“文质兼朴”。一段时间,一些少数民族中小学校采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全国统编教材,结果教材中大量的文学作品类选文,不仅增加了对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汉语教学的难度和负担,而且极容易使语言课变成文学课,进而偏离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目的。为了能使教材通过选文起到扩展学生汉语积累,进而让少数民族学生学会听说读写,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我们认为,汉语教材的选文应该以“文质兼朴”为标准,多选一些贴近学生生活的实用文,尽量少选一些思想内涵过于深刻的文学类作品比较合适,这也应该是汉语教材的特点之一。

(六)对汉语教师进行第二语言教学理论和技能培训

以西藏昌都地区为例,我们选择了西藏昌都地区二所高中和二所初中进行调查,发现其汉语教师几乎都是师范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虽然都接受过相关教学理论的学习,但是都未曾系统地学习过第二语言教学理论和技能。这样教师在汉语教学中,极容易以母语教学的思路来理解和实施原本是第二语言教学的汉语课程,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所以一方面相关的少数民族师范类院校,应该及时调整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师资的课程计划,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对从事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教师进行第二语言教学理论和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5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1

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1997年,WIPO主持下的研究报告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普遍确立的定义。”无论是国际间组织还是国内的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探讨从未休止。由于缺少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概念界定,常有学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folklore)、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概念相混淆。

从分析概念的上下位关系切入,从民俗(folklore)――对社会民众代代相传的民间生活风俗的统称――的语境出发,民俗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是并列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仅指由来源地区的群体或个体创作,并世代传承至今的独具该区域传统文化特色的民间生活风俗。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的集体社区族群之中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代代相传的具有反映本族群历史与文化特性的艺术遗产表达。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民间文学(如民间歌谣、长诗、谚语、等)、音乐(如民族歌曲、器乐、舞蹈乐等)、舞蹈(如生活舞蹈、艺术舞蹈等)、美术(如绘画、雕艺、建筑艺术、工艺美术等)、曲艺(如平话、快板等)、戏剧(如棒子、乱弹、皮黄等)六种作品。

(二)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特征

1.集体性:

又称民族性、群体性和群众性,体现于民间文学艺术身上无处不在的民族烙印中,诸如该民族所特有的传统习俗、思维方式、语言、服饰、饮食习惯以及情感表达等。重庆民间文学艺术中最能体现集体性的当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摆手舞,它是以摆手为基本特征的祭祀性舞蹈,是土家族人民祭祀与报酬神灵祖先、传承土家族文化的重要形式,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将酉阳土家摆手舞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正是其价值所在。

追根溯源,民间文学艺术乃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为集体服务的集体智慧结晶,并为集体所共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文学艺术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作,其个人色彩都在逐渐淡化,在流传的过程中也将殊途同归,不断地添加进集体的智慧,使其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真实的思想感情,最终能为大众所接受。

2.延续性:

又称传承性,即民间文学艺术通过代代相传而延续至今,无传承,即死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这种传承多发生在特定民族或家族之内,以亲身传授将民间文学艺术之精髓延续至下一代,如重庆綦江区的綦江农民版画,取材于广大农民群众之生产生活方式,自明清年间一直延续至今。

3.活变性:

即民间文学艺术的活态性与变异性。正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延续性,才有了活变性。所谓“活”,即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与传承过程之中,重视民族之价值,其“活”性贯彻始终,如重庆大足陪歌、西山神歌、仙女山耍铜锣等,这些都需要再动态的表现来完成;再如南岸农民油画则是在制作技艺活之动态中完成。所谓“变”,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活态流变,即特定民族之内的人民对其进行再创作,亦或是在流传过程中被遗忘与增添。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本身不断地被更新与再创作,以期适应环境与时代之变化。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活变性,但其本质却依旧能够保存一致,这也是其另一个性质――传统性。

4.传统性:

又称稳定性、稳固性,即民间文学艺术自创作之初起其创作主旨、体裁、语言特色、艺术风格等主要表现形式都较为稳定。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和延续性,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与区域中传承其特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铸就了民间文学艺术更为深远的历史渊源与更为广大的群众根基,使得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而从未断绝。如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的土家??儿调、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酉阳民歌等都有几千年的历史,被人们称之为“活化石”。

5.主体不确定性:

又称主体不特定性、主体复杂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延续的过程中,若单纯从传承人的角度上看,其主体具有个体特性,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多基于集体性和活变性,通常是以文化社区、民族或者国家为单位进行流传、延续与传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悠久的历史,创造人早已无迹可寻。除了传承人之外,发现人、记录人、收集人、整理人、改编人、再创作人、传播人、群体代表与民间组织、国家及国家授权机关等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现、发展、保护、传播。集体之中每个人都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这些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出突出的贡献不应被忽视与埋没。

因此,在探讨主体身份界定时,应当对其是否有权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收益以及诉讼加以研究,以实现实质正义。若是离开了这群体,民间文学艺术则不可以称其为“民间”之文化。也正是因为主体关系之复杂,才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困难。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式微

(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散乱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体育法》等相关条文之中。《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提到以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也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的界定,截止到目前依然未有专门法规出台。

同时虽然诸如云南、贵州、福建以及新疆等地出台了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其只能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行,权威性和统一性不足,并且其行政色彩更为浓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者、使用者、传播者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达到实质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效果。

笔者认为,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特有的表达形式,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主,同时不能忽视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瓶颈路在何方

在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引发的纠纷时,往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何在保护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其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应该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界定。

再者,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其理论框架是否可以完全适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之合理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自然正当性的解释依据。自然状态中,基于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一个人可通过劳动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将劳动所得纳为个人所属。同理类推,可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即可解释为智慧是人身体的一种延伸,人对承载其意识形式享有知识产权(准财产权或准所有权)。民间文学艺术乃是特定的族群集体共同劳动创造而来,其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族群集体。

其次,康德的人格权学说认为作者的作品即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著作权则充当着保护这一部分人格的角色。以康德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为基础,黑格尔强调人的意志必须自由,这种自由的体现即为定在,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对财产享有的自由处分权。理念产品作为大脑的延伸,外化为抽象的表达形式,则个人对该思想表现的形式也存在着财产意思的权利,即表现为知识产权,同时人的意志自由也包括了理念自由,而理念的产品乃是大脑的外延,而对这种外延的权利即为知识财产权,法律上表现为外部定在财产的演变。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可以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中,换而言之,民间文学艺术族群社区完成相关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后,享有对其知识表达形式的财产权。当然,这种理论亦是具有局限性,以“自由意志”为基点,过于强调著作权于财产意义的分配效率,往往忽视了作者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又称作利益均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限制,其意义在于不因知识产权的保护而限制知识产权的产品创新。利益平衡具有相对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都会引发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创设一个新的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可采用对内软保护、对外硬保护的方式,亦即在国内,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最低保护限度,积极促进公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了解、利用和再创造,对国外,以政府为权利主体对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尚未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仍以区域集体或个人为权利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采用以著作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提供有效并且有一定期限的法律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激励

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公共产品在消费上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与此相对应的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知识产品一般为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共享性、易复制性,因而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公共领域中的“搭便车”行为极大地消灭了人们创造知识的积极性。

“著作权法激励机制的范围是通过制定法确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和相应的确保公众适当接近著作权作品所限制的。” 著作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类垄断性质的权利,激励权利主体积极参与创造活动。单纯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积极参与保护和发展工作,这是极为苛刻的。作为理性经济人,若权利行使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权利主体必然会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应明晰主体的权利范围,充分保护私权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著作权应确保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适当接触,平衡专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

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认定之探索与实践

(一)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

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著作权法上一般的作品,对作品付出独创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以贵州蜡染案为例,被告青林海、陈华及苗艺文化中心共同辩称原告洪福远所主张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并非其本人独立创作,这里的设计图反映的内容均为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或历史形象,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中的文化遗产,洪福远并无排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洪福远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在其线条运用、色彩搭配以及图案分布等方面都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但是对于蜡染艺术与原告洪福远所主张的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纸关系的界定,即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人所主张的设计图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作出回应。亦即,法院在判决中避开了侵权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历史形象产品还是独创性作品的回答,涉案作品是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单独属于民间艺人自己的著作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正如有的学者评价的:“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实务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作品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之间概念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相对应的,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与完善,这其中有发现者、记录者、收集者、整理者、改编者等演绎者,他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与创新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故而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权利。

(二)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

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乃是其本质特征,故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被界定为创作和保存的特定民族族群或者文化社区集体,继而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来保障该群体实现的可能性,如公益诉讼制度,备案制度,权利管理信息数据库注册制度,使用收费制度,转让审批制度等。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占中国民间文学艺术总资源的90%以上 ,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益应当属于整个少数民族,并且这种权益的享有者应当是少数民族整体。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乌苏里船歌》案,该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主张对民歌享有著作权,都可以维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受侵害。

有学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被视为整个群体的宝贵财富,也从这一个意义上出发,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创造、发展、保持它的群体。

(三)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

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国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同时,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具体的部门或者主管机构代为行使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保护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义务。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属于全国人民,而国家自然而然地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来行使著作权。再者,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将国家设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对内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篡改,对外则可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外来侵犯。其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数量大且分布散,唯有国家可堪此重任。亦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之保护和对作品文化秩序之维护工作委托给国家代为负责从而保护公众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四)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

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从多角度出发,总结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包括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权利行使者、传承人、邻接权人以及受益人等等。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应当首先将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来源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视为其权利主体,而该来源群体可以通过代表或者成立民间自治组织来实现其集体版权的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再者,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传承、发现、发展与保存等过程中不同主体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进行相应的权利分配。

仍有学者对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持有质疑,认为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主体以及民间文学艺术邻接权主体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但笔者认为正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于一般作品,所以其权利主体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主体。再者,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不确定性,其主体界定问题较为复杂,并不能单纯地界定为一种主体而忽略其多元的传统文化元素。若是一昧地将主体单一化,则会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与文化激励理论相冲突。

五、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未来: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

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来源,赋予其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但同时不可忽视传承人的再创造贡献。

民间文学艺术大多是在一定时期内经过特定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中几代人的长期模仿、传承、改善、连续创作而来,并且该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自己智力劳动的贡献,故而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只有来源民族族群以及文化社区集体才对其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之特性最为熟悉,也更为明白以何种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合适的。

个人(自然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笔者认为,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与传统的财产继承概念相距甚远。传承人的行为并非属于简单的机械再现,而是加入了多种元素的表达和再创造。个人对以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为创作来源而创作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拥有该民间文学艺术技能的个人,通过表演、口头等形式演绎该艺术,保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有的学者就指出,很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呈现出“活态”,在任何一个“活态”现场,都是作为表演者的个人占据中心位置,这样的表演需要特殊的能力,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替代的。传承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中尤其是整理文字、图形、模型、都付出了属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笔者认为,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不失为厘清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界定的可行之道,一方面肯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族群的文化价值,并通过配置权利义务方式激励权利主体自发参与到保护、传承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中来,另一方面肯定了传承人再创造的贡献价值,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延续性。

(二)平衡演绎作品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利益分配

根据利益平衡理论,笔者认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界定与制度的构建之时,应当注意演绎作品的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均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即演绎作者在演绎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许可,并表明出处,同时在转让或者许可演绎作品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演绎作者实际上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演绎形成新作品的人,诸如将原有的民间歌曲改编成为民间故事,将民间故事再改编成为剧本。当然,这些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演绎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表明出处、征得许可并请求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原有作品作者或来源群体,不得歪曲、篡改或者贬损民间文学艺术原有作品之形象,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衡量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的贡献时,应从客观标准评价其“创造”因素,当该作品符合演艺作品要件时,传承人享有一般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三)肯定特殊情况下国家的权利主体资格

为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社会生活,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不可否认的是,以公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权利主体权利观,在统一民间文学艺术管理、支撑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资金需要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非洲各国国家受1979年《班吉协定》与1999年修改后的《班吉协定》影响较大,大都倾向选择国家授权的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管理。譬如2000年的喀麦隆的立法者就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政府部门;非洲其他国家亦是采取事先许可制度,且大都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政府部门、主管机构,其所有者为社区群体,但也有的直接规定为国家。

然而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过分强调国家地位会导致公权力膨胀且造成对私权利的威胁,在处理利益纠纷时往往会损害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的正当利益。

其次,随着与海外文化交流的加深,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中已渗入不同的国家群体文化,并在当地生根发芽,若是笼统地将某一国划为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易引发国家间的利益纷争。

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限制了民族特色的发展,更阻碍了其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贯性。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权利主体不明或者进入公共领域,但又亟待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可以由国家以保护、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为目的、充当权利主体身份。国家可以通过授权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代为行使权利,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六、结语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而如今,民间文学艺术正不断遭受着经济商业化、全球化的冲击,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岌岌可危。而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自身的制度建设却显得步履维艰。

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不仅蕴含着民族情感与尊严,也往往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也亦非止于表面呈现的艺术效果,它更多的还包含了文化归属问题。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特殊属性,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明显不足,为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我们应该从权利主体设计这一制度基石着手,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

注释: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7-18.转引自王英.网络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研究―――以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为视角.理论与探索.2010(11).

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

孙彩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06.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6

关键词 三少民族 文化 现状 措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1“三少民族”文化保护的现状

1.1基本情况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是我国北方民族,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有部分达斡尔族分布。由于历史上这三个民族邻近交错居住,有着相互密切的交往,在渔猎采集生产、文学艺术、、民俗等方面有着相同相近的文化,因此,人们习惯地称之为“三少民族”。在“三少民族”传统文化中,既包含北方地域特色的农牧渔猎生产方式和技艺,也包含了有关野生动物习性、野生植物食用、药用等民间知识。在他们的氏族组织中,有尊老爱幼、人际和谐的民俗礼仪,有反映森林草原传奇生活的民间文学,有适合在森林草原高唱、低吟的歌曲,有模仿兽禽的各种舞蹈,有加工兽皮、桦树皮、兽骨、木料的造型艺术,有原始色彩浓厚的、以万物有灵观念为基础的萨满教信仰。这些民族传统文化,以其丰富性、独特性、地域性,为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作出了重要贡献。“三少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其先民在千百年的摸索、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三少民族”传统文化,对于“三少民族”自身以及人类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2取得成效

随着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三少民族”的社会环境、经济生产发生了重大变迁,传统生产方式不复存在,经济转型,居住格局重组,社会生活观念转变,其传统文化濒临消失。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许多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政策、措施,并给予资金投入,“三少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有以下表现:一是建立民族博物馆。在“三少民族”自治旗已经建立起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的博物馆。一些民族区、民族乡还建立了民俗馆、文化陈列馆等,收藏和展示“三少民族”历史文化物品。二是编印出版“三少民族”历史文化书刊,建立数据库,保存、记录“三少民族”的传统生产方式、技艺、氏族制度、民俗及民间文学和民间知识;三是将“三少民族”传统文化项目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目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三少民族”的项目12项,列入省、自治区级的约有50项;四是开发“三少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展示“三少民族”的歌舞、服饰、饮食及艺术;五是在学校开展“三少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六是将“三少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纳入当代体育项目。

2“三少民族”文化发展措施

2.1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民族文化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要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三少”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保护和发展“三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三少民族自治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首先,要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三少”民族自治旗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台和发射台(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新华书店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三少”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对“三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倾斜力度。其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三少民族”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扶持体现“三少”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加大对“三少”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精品力作。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出一批骨干人才。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支持“三少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推进“三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支持民族语文音像制品、书报刊等文化产品的出版发行。优先支持“三少”民族对外文化交流。第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编制实施“三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支持珍贵民族文物征集,加强对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加快“三少”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扶持文献古籍、口头传承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培养建立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三少”民族口头传承古籍及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示范基地。大力推动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一批“三少”民族文化生态乡、村。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推进民族特需商品传统工艺和技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