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监督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1
一是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无约束力,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障;二是如果保单签署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在澳签单的证明,不仅保单无效,投保人还将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由于港澳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理赔时依照港澳法律办理,内地各种证明材料未必会得到港澳法律认可,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还要聘请港澳律师,会带来高额成本和诸多不便,投保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伤害。
基于上述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投保人注意:如遇到保险公司人推销保险,要仔细察看人的《展业证书》,询问其的公司有无在内地开展业务的资格。如果人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在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资格,其在境内的展业属违法行为。投保人如向这些公司投保,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请广大投保人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2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一、引言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项流程,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给出了如下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和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5年达到4927亿元,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亿元,到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2002年末曾对深圳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调研后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特点表现在业务包括承保、理赔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据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实现经营目标有极大的作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保险公司财务学从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内部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起来共同追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所以,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对决策层出资者和执行层经营者都是可行的。纵观世界各国,许多成功的企业都将内部财务控制看作血液对生命那样重要,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险公司却由于忽视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巨大损失乃至破产。如著名的澳大利亚I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管理层不顾企业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恶意扩大再保险范围,违反财务制度进行报表粉饰,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与监管制度,不仅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反而不停的进行扩张和收购,直到它的资产和未来债务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强制要求清算。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就必须对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调节。同时,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是在财务活动开展前做出的,由于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这一切,往往要在财务活动的控制过程中才能发现,要通过对财务活动的控制,才能得到调整。因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是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积极、可靠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中,如果仅限于确定合理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而对实施预算的行动不加控制,预定的财务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预测、决策和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和规划措施,而财务控制则是对这些规划加以落实。没有控制,任何预测、决策和预算都是徒劳无益的。
三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2000年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消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专设一部分用于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06年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比较而言,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则较低。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分类监管办法也将在不久出台。
三、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现状浅析
一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不少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阶段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即是财务监督。或者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等,或者仅仅制定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为了应付上市或者监管的要求。这些认识对于内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虽然建立了财务集中体系,但仍存在监控上的难度
目前国内多家上市保险公司都实行了省级财务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省级公司的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省级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统一处理,加大财务垂直控制力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公司防范和管控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具体集中的内容有:账务处理及管理、报表、税务、资产、费用、资金、档案、业绩信息管理、收付费等。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架构是市、省、总三级核算、逐级授权。地市以地市财务中心为依托,下属营销部实行报账制;省、地市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这种架构的缺点是复杂、层级过多。由于管理纵向范围太长,经过层层传递、修饰、“过滤,上级管理者对于下级、下下级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异常情况也很难有显著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寿险公司较产险公司整体水平更好,大型保险公司较中小型保险公司更好。虽然比较而言,中国整个寿险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财产保险行业,但各寿险公司之间的差距仍然明显。大体情况是,大型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寿险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资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则有比较大的差距。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无法满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的原因。
四、建设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体系措施探讨
一结合保险企业实际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基础入手,以《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目前的省级集中财务核算体制,企业管理者要注意真实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收集与发现,这要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设置更为敏感的评价指标来反馈异常信息,同时尽量缩短信息流动环节,同时要提高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每个季度向香港总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达60多张,且每张报表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虚假报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二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两大风险,而经营风险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经营风险所造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来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就需要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则由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之内。
三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各环节要做好权限划分
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权限分配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权限管理,包括核保权、核赔权、核单权、查询权、报账权、法人授权等。对于这些权限,尤其是承保、理赔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级别分级授权,并严格业务流程,将业务流程细化到每一个险种。从制度上将流程和权限写入操作系统,实现系统控制的权限管理。分支公司的双核岗位在行政上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在业务上属于上一级机构的双核岗位管理,避免分支机构由于考核压力,降低业务品质。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包括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转化内部审计职能,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注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切实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国有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其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内部控制建设问题上,考虑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常常会接受社会审计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国资委、保监、集团内部审计、集团同级机构交叉审计等模式。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传统的管理观念,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相应程度,这需要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与从业人员转变观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内部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内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利用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如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来,以信息化管理作为业务开展的先导,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电脑、培训系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了“业务管理资讯系统,建立起了面向公众、公司内部和业务员的三个网站,还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手机短信等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公司、营销员和客户之间建立一条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为及时有效地管理业务、分析市场、监控风险提供保证。到2004年,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费收入已跃居深圳寿险业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如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库直接设在香港总部,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数据中心设在上海和香港,并实现联网,既保证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梁子君.论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J].经济论坛,20068).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县水土保持部门行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职权,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批全县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四)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和水土流失普查,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状况;
(五)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实施管理;
(六)核发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和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指标纳入年终文明目标考核。
第六条 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经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一)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备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在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的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向县水土保持部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批复后方可开垦。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蔸。
第十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县水土保持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 在本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及其它企业、经济开发区、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县境内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和采矿许可;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水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批准手续,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申报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签发合格批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具体范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统称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标准分别是: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入、乱倾倒废弃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水土保持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规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如数交清。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由县水土保持部门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征收到位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挖树蔸、铲草皮的,每平方米罚款2元;
(二)未经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每平方米罚款1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幅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好水土保持手续,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科研场地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或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坚持政府统一培训,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阻碍、拒绝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外包作业行为,强化外包单位的安全意识,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和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有限空间外包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间外包作业中,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二、依据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第59号令)
2、《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3、《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围
凡在公司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和相关方承包有限空间作业项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畴内。
四、职责
(一)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在公司范围内需委托或发包给相关方单位(简称承包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作业条件,严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方再行转包。
2、对符合承包作业条件的相关方办理相关安全资质备案手续,签订项目施工作业合同,同时签订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在内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3、审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对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进行确认,并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进行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
4、作业前,应对承包方作业人员履行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现场协调的职能。
5、协助承包方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督促承包方及其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有限空间“一备兰查”和“先隔离、再通风、又检测,后进入”的制度。
6、检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工具和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对承包方人员的作业行为和安全措施的执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的违规行为。
7、作业完毕,督促承包方做好现场作业人员的清点及安全撤离。
8、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时上报,并协助作好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承揽符合安全资质和作业范围的有限空间作业项目,自觉接受发包方(含项目所在区域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在内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职责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上报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具,为作业现场配备防毒、防火、防爆等应急设备或救生设施。
4、进入承包作业区域前,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的技能知识。
5、开工前,对作业设备、安全器具、人员状态及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及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
6、作业中,严格执行发包方及所在区域生产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业安全规程,认真执行现场监护及作业安全确认,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进入”的制度。
7、主动接受发包方及所在区域生产单位人员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要发时纠正和处理。
8、作业中发生异常情况或出现事故的,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在确保人员自身安全情况下,参与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
(三)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进入本生产区域的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对世级
以上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进行审查、审批,对相关方报送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
2、对进入本管辖区域的相关方人员履行安全告知、现场检查、作业条件确认等安全管理。
3、为相关方提供符合安全作业的工作环境,并为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4、对本辖区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实施事故抢险和现场救护,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紧急疏散等应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有限空间外包作业的安全监管,对相关方进入公司施工作业的进行安全资质备案管理。
2、对承包方提交的级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进行审批,对其作业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3、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综合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现场隐息以管处,并路促有限空间外包方进行隆患项目的擎改落实
4、参与有限空间事教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发生的有限空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变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
五、管理流程
(一)严格审查承包方作业安全条件
工程管理部门或各生产单位需委托相关方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依据公司在相关方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作业的相关方进行严格的作业条件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制度及相关记录
(5)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1)一氧化碳检测仪及氧气含量检测仪
(2)机械通风设备(密闭空间或仅有单个出入口的有限空间)
(3)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应急逃生设备
(4)安全照明灯具、安全带、安全绳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护器具
(5)
灭火器、现场呼叫联系的通讯工具
(6)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鞋、防护手套、护目镜)安全护栏以及现场警示标志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条件
(1)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用工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凡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以及身质较弱的不宜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2)项目负责人应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工艺,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3)现场监护人应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工作负责,反应灵敏,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予以示警信息,紧急通知作业者撤离。
(4)作业人员应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专业作业资格证。
(4)
作业人员应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专业作业资格证。
(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发包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内容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外包方的管理职责分工和双方的安全权利及义务。
2、明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确对突发异常事件的应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职责和义务。
4、明确作业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三)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1、外包单位必须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前办理有限空间工作许可审批手续,并附相应的记录资料。双方签宁并经许可审批部门签字同意,方可进入现场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2、承包方在单个独立的区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发包单位对作业进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进入生产现场从事检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间作业项目的,承包方还须接受所在区域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服从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的入场安全培训,安全告知、现场管理和违规处罚。
4、无论独立区域还是在生产区域,发包方均应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产区域作业的,由生产单位对发包方和承包单位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6、做好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发事故。
(四),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按作业审批、作业前的准备、作业的组织和实施、撤离、总结评价等流程,做好各阶段的安全工作。
1、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进入二级以上有限空间作业点作业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严格执行中批程序,经管批单位签字同意,方可进入作业,未经许可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作业。
(2)进入三级有限空间作业点的,承包方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管理人员或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的执行确认,方可进入作业
3进入一级有限空间作业的,乐创方办理许可手续,经发包方或生计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审查,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4)在独立区域进行二级有限空间作业的,由发包方对其许可手续进行审核签批,并对作业安全实施管理。
(5)进入生产场所区域的二级有限空间作业的,由所在区域生产厂的厂级管理部门对其许可手续进行审批,并对作业过程进行过程控制管理。
(6)许可审批单位在作业审批时应对作业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现场联系人等进行明确,并对其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2、作业前的准备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接到任务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听取发包方项目管理负责人员对作业内容以及危险因素和防范重点的告知。
(2)到现场对作业环境及相关设备设冠、作业条往进行熟悉和了解。
(3)对作业成员进行分,对安全提出具体更求
(4)编制作业安全方案,填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程示履行电报
(5)对作业用的设备、
器具、安全防护装各以及应怎救护设施进行准各
3、作业的组织和实施
承包方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作业人员接受现场安全培训或安全告知教育,对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
(2)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如夜间作业,还需设置警示灯光。
(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护器具。
(4)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对连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设施的隔离措施进行检查,并对现场通风进行确认。
(5》由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氧合量和有涛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组织人员进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人员不得进入。
动火作业,
氧化硕应小于12.5%.作业场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浓度应低于30ppm,氧含量为19.5-23%,流化氢浓度应低10ppm,加低于安金值范围,迁入人员必须采取佩戴正东式空气呼概器
并增加现场机械通风设施,加大通风量和换气次数。
6,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
作时
小村的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重
新检测《锤2个小时定时检测
晚定生上方象和防控措泄的执
行或补充。
(6)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工作时间超过
2
个小时的,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重新检测(每2个小时定时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作业方案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或补充。
(7)作业期间,要保持连续通风,确保空气流通,禁止使用氧气进行通风换气。
(8)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和现场监护人要密切观察作业状况,并与作业人员保持通畅的联系,定时呼叫,对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确认。
(9)一旦发现异常,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4、撤离
作业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和设,并组织人员撤离和撤除设备、设施,恢复作业现场原状。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6
[关键词]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老人;家庭;医疗费用;评估标准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3—0038—05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ELTCI)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导致生理或心理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致使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专门机构接受长期的康复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费用)所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在国外得到了长足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而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尚处探索和起步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因此,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现状,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1.失能老人数量增多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是系统的、全面的、深远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分别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和1.91个百分点。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发展,失能老年人规模正不断扩大。另据调查预测,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6.23%。到2015年,即“十二五”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失能老人特别是完全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和家庭关系的和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的支付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使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医,已经成为当前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2.传统家庭功能弱化
在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三十多年时间里,全国少出生了4亿多人,计划生育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一味地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却造成了我国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家庭结构逐渐核心化、小型化、空巢化。由图1可见,从1953年的第一次人口普查到1964年的第二次人口普查,我国家庭户规模为正增长。但自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家庭户规模逐渐缩小,由1982年的4.41人/户,下降到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的3.10人/户,“四二一”、“四二二”家庭已经形成,并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结构成为许多城市最主要的家庭结构。处于中间一层的“夹心夫妇”不仅要照顾儿女,赡养父母,还要在当今这个充满开放性和竞争性的社会里外出工作养家糊口,一旦家庭中有老人需要照护,必然会给家人造成体力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影响其工作。因此,日趋增高的家庭负担系数已经导致了子女对于养老问题的力不从心。另外,空巢家庭的增加对传统的家庭支持功能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一方面,由于生理原因,老人生病一般具有突发性和长期性,子女如果不在身边,会对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离开子女后,老人在心理上会产生孤独感,这种长时间的寂寞会在精神上诱发或加重老年人的病情,从而对其健康造成较大的影响。
3.医疗看护费用攀升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是导致百姓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图2可以分析得到,1980—2010年,我国的人均卫生总费用由14.51元增长到1400元,按照当年价格计算,2010年人均卫生总费用是1980年的96.5倍。人均医疗总费用占城城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从1980年的3.04%上涨到2010年的7.33%,并呈不断上升趋势。就图2而言,人均医疗费用的支出仅代表着人们看病吃药的普遍现象,如果具体到住院开支,费用往往十分巨大。据卫生部门综合医院统计,2008年中国内地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为5446.5元,比2007年增加472.7元,上涨9.5%。从年龄段来看,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患病的可能性更大。据测算,我国18%的老年人将占用80%的医药费,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医药费用将会占用一生医药费的80%以上,而人生最后6个月的医疗费用开支是一生中最大的。面对人口老龄化下我国“未富先老”的现实情形,建立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摆在政府和全社会面前共同的责任。二、国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研究
人口老龄化是全世界共同所要面对的严峻的发展问题。自1864年法国成为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国家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相当严峻,各国也日益重视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发展支持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在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在老年险中的比例已占到了50%。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老年人护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目前国际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公民自愿参保为基础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见表1)。
美国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首先,责任主体在于保险公司,可以促进市场的竞争性。由于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比较完善,保险公司为了维持自身经营发展,必须不断地推出新的险种满足人们的需求,采用多种筹资方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医护服务;其次,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弹性较大。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以社会人群自愿参保的商业保险形式存在,因此,它能根据社会不同层次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开展业务,其供求关系由市场调节,体现了灵活、自由、多样化的优势。其缺点主要体现在:首先,缺乏公平性。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人们投保与否和保价高低作为接受护理保险的依据,许多人会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享受保险,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于生命的被动选择性和医疗服务的不公性。其次,受市场经济固有弱点和利益驱使的影响,利益的一方会因信息的不对称性而引发道德风险,这会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日、德模式的主要优势体现在:首先,惠及全民,公平性强。由于日、德两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互济互利的宗旨,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人平等享受医疗的权益,解决了全社会的老年护理问题;其次,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通过采用强制性的参保方式,政府代替市场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责任主体。政府干预可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着固有弱点:首先,政府负担加重。由政府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会因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无法承担庞大医疗费用的支出,从而出现财政赤字,影响国家整体的发展;其次,灵活性较差。由于缴纳标准和服务质量相同,这种模式往往无法迎合具有较高层次人群的需求,从而造成“共吃大锅饭”和“服务均等化困局”。
三、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效应分析
1.均衡配置个人消费
根据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人的一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少年时期、壮年时期、老年时期,在少年和老年阶段,消费大于收入,而在壮年阶段则收入大于消费(图3)。
因此,这部分差额应由壮年阶段的收入大于消费的剩余部分来支付。也就是说,一个人将综合考虑他现在的收入、将来的收入以及可预期的开支、健康水平、退休时间等诸因素来决定他目前的消费和投资,以使他的生活水平在生命周期内保持在一个相当平稳的水平上,而不出现遇到突发事件消费水平的大幅震荡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持续下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无论是作为一项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建立在最优化理论基础上,核心内容是在个人或家庭一生当中有限的经济资源约束下,基于终生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消费和投资策略行为。其最基本的作用就是解决个人在年老时遇到疾病而造成生理和心理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导致理疗护理费用的高额开支,保证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因支出的增多不断下降,实现财富的跨期均衡分配,达到人生效用的最大化。
2.释放冢庭和社会生产力
就子女来说,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为了保证父母晚年生活的质量和尊重老人自身生活的习惯,往往将家庭作为赡养父母的首选场所;就老人来说,大多数老人希望晚年和自己的子女住在一起,并接受他们的赡养,不愿意接受外来护理人员或到专门的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护理服务。然而受家庭规模小型化和经济社会竞争性强等发展趋势的影响,子女数量的减少,工作压力的增大,使家庭的护理功能进一步削弱,一旦家庭中有老人需要护理,必然会给家人体力上和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影响其工作。虽然可以暂时聘请专人上门护理或直接由医院提供护理服务,但长期来看,由此发生的护理费用并不是大多数家庭能负担的。因此,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使老年人自身或老年人所在的家庭在应对老人疾病和护理方面减少一部分开支,使其不至于因养老和医疗问题而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和贫困现象的发生。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子女从父母养老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原来家庭的养老储蓄资金转用于消费、投资和再生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四、我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设想
通过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对比分析,本文认为,受经济发展基础和市场完善程度的影响,单一地照搬国外模式不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可以效仿我国养老保险发展模式,在政府层面上建立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在市场上建立商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将社会型和商业型两种模式相互融合、相互补充,从而建立多层次、广覆盖、满足不同需求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1.建立基础——建立老年人行为能力评估标准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无论是社会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其给付标准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特殊性,需要达到相应护理标准才能享受。而护理标准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老年人行为能力的测评而定。目前国际通行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包括,“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但其评估内容存在分类不全、界限模糊等缺点,其评价方式又缺乏动态性和客观性。因此不能有效评价老年人的具体生理机能和行为能力。
对此,制定全面的老年人行为能力量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评价内容上应包括基础健康评估和机能专项评估。基础健康评估是指一般的体格和机体检查,包括一些简单的临床评估,如血压测量、血脂检测、眼底检查等常规项目。机能专项评估是指在基础健康评估的基础上对没达标机能的专项检查,包括依托仪器检查和科室评估项目对有问题的视力、听觉、身识等机能深入复查。二是评价方式上要在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加入自我评估。专业评估固然重要,因为它可以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得出一个系统的、科学的评价。但老年人某些生理机能的细微变化专业评估往往难以检测,而这些细微变化由于受老年人自身生理老化、复健较难的影响,其自身恰恰会有较深感受。因此自我评估便显得格外重要。三是对于老年人行为能力的评估还要将初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有机结合。初护检查是指老年人在接受长期照护和护理保险时所进行的机能检查,包括基础健康评估和机能专项评估,这是失能老人享受护理保险的重要依据。但鉴于老年人生理机能具有反复性,对于失能老人的评估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实行动态跟踪机制,从而对老年人的生理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另外,评估标准要做到行业内统一,当老年人出现失能状况时,由专业性医疗机构作为评估单位对老年人进行测评,当评定结果达到一定失能标准时,即可申请享受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2.建立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1)筹资管理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照顾代际公平的需要,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采用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并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政府应在企业(雇主)、劳动者所提供的保费不足和贫困家庭无力承担保费等情况下补足欠费部分和提供相应保费;企业由于面临劳动者五险一金的支付压力,目前不提倡设立专门账户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而应确定相应比例,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交费基数中扣取,个人部分则按其薪资比例进行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当劳动者或老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运营管理
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性和强制性决定其基金运行管理模式应为政府集中型运营管理。为了避免基金运营时面临通货膨胀、渠道单一、缺乏竞争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效益低下和基金保证增值困难,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在秉持基本收益和增值收益相结合的原则下,采取银行存款、国债购买、企业和金融债券购买、股票基金市场投资等多种渠道有机结合的投资方式。具体来说,在“保基本”上,银行存款和国债购买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体投资比例的40%;在“促收益”上,企业和金融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20%,并提倡运用信托方式大规模投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股票基金市场的比例不得高于40%,提倡直接股权投资在内的多种投资工具的综合运用来增强证券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为保证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健康投资运营,我们还要建立专业性的基金投资机构,完善基金的管理体制,更要加强法制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建设。
(3)偿付管理
为了能给被保险人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偿付方式应为年金偿付制。对于偿付条件来说,必须缴满一定的投保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必须得到相应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失能等级鉴定等。失能老人凭借医疗机构所开出的评估鉴定书,向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金按月给付。
3.建立商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仅凭一项保基本的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来支撑老年人生存健康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商业性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必要的补充。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还处于萌芽状态,市场上仅有国泰人寿推出的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太平洋人寿推出了“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保险”和信诚人寿推出的“挚爱一生”附加女性保障等为数不多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也很难满足市场需求。为此,对于商业性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与完善:
(1)投保条件
目前从我国市场上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来看,为了规避赔付风险,许多产品对投保人进行了年龄的限制(例如投保资格需为60岁以下的人群),这种按年龄划分投保人群的做法既不利于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获得,又会影响到真正受益群体(老年人)切身利益选择。因此,应该逐步放宽条件,将投保范围扩大到全民,无论是儿童还是老人均有投保的机会。
(2)责任范围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不仅关乎保险公司的理赔,而且还决定被保险人享受程度的大小,因此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合理制定。首先在定义责任范围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承保被保险人因接受各种治疗性质的个人护理服务(如家庭护理、机构照护、预防康复等)而发生的长期(应至少持续12个月)护理费用。当遇到严重自我过失、自残行为、吸毒或酗酒等不良习惯和已有他人承担理赔责任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可除外不保。其次在护理类型上,应包含全天候的专业护理、非全日的中级护理和日常护理,每种类型的选取根据投保对象选择的不同保险的额度而定。
(3)产品设计
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上,应秉承多样性和双赢性这两个原则,坚持“年龄越低,赔付越低,年龄越高,赔付越高”的具体浮动标准。在具体方案上,首先要设计万能护理保险产品,使被保险人在任何已认定范围的情况下享受保险理赔。其次要设计特殊护理保险产品,如意外护理保险和重大疾病护理保险等,使保险人一旦遭遇意外事故和重大疾病,日常生活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由于这些事件的发生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保费的筹集和支付往往要高于万能护理保险产品。第三,为了激发人们购买商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还可以设计一些理财类的护理保险产品,使投保人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
(4)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