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例6篇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边境碳调节;竞争力;碳泄漏;气候

在美国众多的气候变化立法提案中,边境碳调节措施(Border Carbon AdjustmentMeasures,简写为BCAM)条款始终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学者对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讨论和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哈罗·范·阿塞尔特(Harro van Asselt)和托马斯·布鲁尔(Thomas Brewer)比较了欧盟和美国气候立法中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规定,发现欧盟和美国推出边境碳调节措施都是为了解决碳泄漏和竞争力问题,但是欧盟注重前者,而美国更注重后者。本文则通过研究美国第110届和11l届国会中不同版本气候提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在对美国国会先后出现的气候变化提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条款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其立法的历史沿革、趋势、缺陷,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历史沿革

2006年11月,美国在110届国会选举中胜出,华盛顿对气候问题的政治气氛随之转向。此后两届美国国会提交了大量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提案,大多主张在美国建立一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然而,在关于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议论中,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从而牵引出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设计。

(一)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背景

竞争力问题特指由于实施比国外更强的减排政策,国内某些工业部门成本上升、市场份额萎缩、生产下降等问题。与竞争力问题相伴产生的是碳泄漏问题,即减排国家所取得的减排量转移到气候政策宽松的国家。因为美国经济是建立在廉价化石能源的基础之上,实施强制减排的气候政策将影响诸多工业部门,尤其是高碳产业。反对强制减排政策呼声最高的就是来自煤、钢铁、石油、汽车等工业的公司和行业协会,这些利益集团常用的最有力的理由就是竞争力问题。

这些利益集团对竞争力的担心被美国独具特色的立法程序放大。美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需经参议院2/3以上多数通过,条约一旦获得批准就被置于与联邦法律相同的地位,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在参议院通过包含具体义务的国际条约非常困难,除非这些义务已经为联邦法律确立。联邦法律的确立虽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但是反对法案的议员可以利用冗长发言程序(Filibuster Proce—dure)来阻碍法案的通过,而要想终止发言就必须获得参议院3/5以上议员的支持,因此41位议员就可以阻碍法案通过。上述利益集团组成的院外游说团体对本州参议员有着很大的影响。来自能源密集州的参议员比来自其它州的议员更倾向投法案的反对票,而能源密集州为数众多,很容易争取41位以上的参议员。因此,这些利益集团对气候政策的制定有着很强的制约作用。要想在参议院通过任何强制减排政策,就必须解决好竞争力问题,边境碳调节措施正是为解决竞争力问题而设计的。

(二)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进程

在这一背景下,2007年初,美国电力公司和国际电力工人工会率先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引进边境碳调节措施。这一建议立刻引起了国会议员的注意,在国会随后的气候提案中频频出现这一条款。

110届国会有十多个气候方面的立法提案,第一个出现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是2007年7月由杰夫·宾格曼(Jelf Bingaman)和阿伦·斯帕克特(Arlen Spector)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s.1766),该提案提交委员会后搁置。随后,2007年12月5日,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工作委员会通过了乔·利伯曼(JoeLieberman)和约翰·华纳(John Warner)提出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S.2191),这是美国第一部在议会委员会层面通过的气候法案。后期,参议员芭芭拉·鲍克瑟(Barbara Boxer)也加入作为提案人,从而形成新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s.3026),这是美国110届国会提出的最重要的气候提案,该提案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在所有提案中最为具体,篇幅达40多页。《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是110届国会唯一提交参议院讨论并进入表决程序的提案,不过最后在参议院终结辩论中未能获得60票,因而未能提交立法表决投票。

在111届国会中,也出现了十多个气候立法提案,其中最重要的是2009年6月获得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该提案由亨利·瓦克斯曼(Henry Waxman)和爱德华·马奇(EdwardMarkey)提交,该提案是自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国内第一个针对气候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所提出的议案,也是目前为止唯一获得众议院通过的提案。随后参议院起草了与之对应的提案,即《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该法案虽通过了参议院环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审议,但随后被参议院搁置。为了推动参议院立法,参议院参议员约翰·克里(John Kerry)和独立参议员乔·利伯曼又起草了新的版本,即《美国电力法案2010》,并于2010年5月公布,但并未正式提交参议院某一委员会审议。

二、美国国会法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条款

对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规定,在110届国会中最重要的就是《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在111届国会中则是《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为了进一步研究边境碳调节措施,下面重点剖析这两部立法提案中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

该提案要求特定国家的某些产品必须缴纳足额的碳排放配额,核心内容在于确定这些特定的国家和产品。在该提案中可以豁免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国家仅有三类,分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很少的国家以及采取了“相当”(comparable)减排措施的国家。对于一国是否采取了“相当”减排措施,该提案规定了详细的确定步骤:第一步,考察该国GHG总量的减排幅度是否与美国相等或更大,如果回答肯定,则直接认定该国采取了“相当”的减排措施;如果回答否定,则进入下一步骤。第二步,考察该国多大程度上采取了下述措施:1、在生产过程中,开发和采用最新技术、推广减排技术;2、其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机制、技术标准或其他措施。第二个步骤规定比较模糊,纳入其考虑范围的减排措施虽然很多,但是缺乏明确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提案没有指出如何将这些措施与美国的减排措施相比较,因此即使认定一国采取了这些措施,也并不意味着确认该国采取了“相当”的措施。

(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

该提案绝非是对先前提案的简单重复,它独具特色,具有两点创新。第一,先前提案中大多以“相当”措施的标准来确定适用国家,本提案则不然。根据该提案,可以豁免的国家有三类:符合第767(c)项标准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GHG排放量很少的国家。而符合第767(c)规定的国家有三类:1、有美国参加的某个国际减排协议的缔约国,而这一国际协议要求各国承诺采取全国的、强制的、至少和美国一样“严格”的减排;2、有美国参加的特定行业减排协议的缔约国;3、GHG强度或能源强度比美国低的国家。表面上该提案没有提到要求其他国家采取“相当”措施,而且排除很多国家。但实际上,多数国家只能通过达成国际协议而得以豁免。而国际协议必须满足三大标准:1、必须是包含所有主要GHG排放国的、“公正地”承担减排义务的、有约束力的协议;2、该协议应确认并致力于解决竞争力问题;3、包含缔约方违约的补救措施。要达到这三大目标,缔约国实际上也必须采取“相当”措施,只不过“相当,,措施的标准由缔约国在达成协议时商定,而非美国单独决定。因此,对于“相当”措施的标准,该提案并没有实质让步。第二,此前提案的边境碳调节措施大都从某个时间起自动生效,但该提案规定了措施生效的条件。根据规定,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达成符合美国要求的国际协议,边境碳调节措施就自动失效,即只有到此时没有达成任何国际协议时,总统才有权决定启动该措施。而且如果总统认为该措施不符合美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并获得参众两院的批准,边境碳调节措施就不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达成美国所要求的国际协议,缔约国事实上已经采取了“相当”措施。而且美国总统推动该措施失效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生效条件的规定,更多的是为了表明美国争取达成国际减排协议的诚意和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的嫌疑。

三、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趋势和缺陷

(一)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发展趋势

在美国110届和111届国会,出现了多个版本的气候提案,通过对这些提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该措施立法的四大发展趋势。

第一,适用产品在扩大。一般认为,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业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高;二是面对的国际竞争非常激烈。同时具备这两大特征的行业为钢铁、铝、水泥、玻璃、造纸、化工等生产初级产品的行业,因此在早期提案中,如宾格曼一斯帕克特(Bingaman-Specter)提案,适用产品严格限制在初级产品内。但是,不少院外游说团体认为仅限于初级产品则容易被规避,例如,若仅仅针对钢铁,那么出口国可以将钢铁进行简单加工以后再出口,从而达到规避碳边界调节措施的目的。因此,后续提案将范围扩大到部分消费性制成品。

第二,“相当”措施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在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Boxer-Lieberman-Warner)提案以前,提案大多只给出了措施的模糊概念,并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而且,一些提案,例如宾格曼一斯帕克特提案,还要求考虑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提案给出了确定“相当”措施的具体步骤,并且有量化规定,即外国的减排幅度要等于或大于美国的减排幅度。这种做法影响深远,被一些后续提案引用。

第三,尽量与WTO相关规定相兼容。边境碳调节措施与WTO兼容性问题存在争论,WTO与UNEP联合报告《贸易与气候变化》也无明确结论。但是,一些专家认为是否兼容取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细节,因此美国国会在设计该措施时十分注意迎合WTO的相关规定。瓦克斯曼一马奇(Wax—man-Markey)提案表面上看比以前法案宽松得多,其实是着眼于通过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审查。全文刻意避免提及保护美国竞争力,而是突出解决碳泄漏问题,意在表明边境碳调节措施不是变相贸易保护措施,而是一项环境保护措施。该提案也避免提及“相当”措施及其确定标准,而是通过国际协议变相要求外国采取“相当”措施以及确定其标准,意在表明美国参与国际协调的诚意,但实际上要达成美国要求的国际协议,外国还是得采取“相当”措施。

第四,由粗略到详细再到粗略。由粗略到详细是美国国会对竞争力问题、碳泄漏问题以及边境碳调节措施等认识深入的结果,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提案是集大成者,该提案是立法者目前所能设想的最全面的设计。但是随后立法者发现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提案对边境碳调节措施规定过于具体,因而丧失了应有的灵活性,而且容易引发无穷的争论。因此,措施设计便从具体走向抽象,瓦克斯曼一马奇提案就只对具体的执行程序做一些原则性规定。此后提案的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宾格曼单独提交的《美国清洁能源领导法案》并没有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相关内容的规定,而是授权可以通过该措施来阻止碳泄漏问题。

(--)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缺陷

在法律上,边境碳调节措施条款一直饱受争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立法有缺陷,表现在:立法理由不充分、竞争力问题界定模糊、适用产品范围不确定。

第一,立法理由不充分。边境碳调节措施致力于解决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缺乏有力证据证明气候政策的差别将严重削弱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并导致严重的碳泄漏问题。恰恰相反,有大量研究表明竞争力问题几乎可以忽略,摩根斯坦(Morgenstern)等人(2008)分析国内减排措施的长期影响,而约瑟夫·阿尔迪(Joseph E,Aldy)与威廉姆·派泽(William A,Pizer)(2009)则关注其短期影响,两组研究都认为竞争力问题也并不严重。而且上述预测结果是假设美国没有采取任何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得出的,但实际上美国气候提案中包含向企业免费发放排放配额等补偿措施。根据美国环保署(EPA)最新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些措施“可以消除几乎全部的成本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净进口变化和碳泄漏”。

第二,对竞争力问题界定模糊。竞争力问题特指由于实施比国外更强的减排政策,国内某些工业部门成本上升、市场份额萎缩、生产下降等问题。而气候政策对本国生产影响的因素,包括国内消费模式的转变和竞争力问题,前者是主导性因素,是消费者更倾向选择低碳产品的结果。因此,即使真要解决竞争力问题,也应该具有针对性,明确区分竞争力问题的影响和国内消费模式转变所产生的影响。但是,美国国会的提案对此没有明确区分,而是将竞争力问题和气候政策对生产总的影响混为一谈。这样边境碳调节措施就不是单纯为了解决竞争力问题,而且要解决消费模式转变的影响,这实际上是要求发展中国家为美国工业的减排买单。而且,为了证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合法性,美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高碳产业的快速增长,这显然模糊了竞争力问题的范围,无视发展中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生产落后,一些高碳产品的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这些产品的需求必然上升,推动这类高碳产品生产的上升,这显然不是竞争力问题。

第三,适用产品范围不确定。早期提案的适用产品仅限于初级产品,但是随后的提案大多将消费性制成品也纳入了适用范围。但是,若将范围扩大到消费性制成品,则管理成本大大增加,因为消费性制成品涉及工序、技术、国家更多,对GHG排放量的衡量难度将呈几何增长。因此,提案对消费性制成品的规定大多非常模糊,某种产品最终是否纳入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操作的可行性,结果是适用产品范围的巨大不确定性。此外,正是由于规定的模糊,国内利益集团有动力将更多产品纳入这一范围,因此存在被任意扩大的可能。

四、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展望

目前,美国参议院已经暂停运作气候变化立法,这意味着短期内不会有全国性减排法律,边境碳调节措施也不会即刻实施。但是,这种沉寂只是表面现象,一旦条件成熟,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便会汹涌而来。根据立法可能的选项和面临的困难,我们可以大致推测出未来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国家的确定标准

边境碳调节措施的首要问题是确定适用的国家,目前所讨论的共有三个选项:第一,针对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的国家;第二,针对所有国家;第三,针对没有签订多边气候协议的国家。目前美国国会提案多倾向采用选项一,他们认为其主要优点在与目标明确,且打击“精确”,因气候政策强弱差异而获得竞争力优势的企业正是来自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的国家。但选项一的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这一选项明显是与产品产地相联系,歧视了没有采取“相当”措施国家的产品,这构成了对WTO法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背。其次,这种措施存在规避的可能。例如,如日本采取了“相当”措施且没有边境碳调节措施,而俄罗斯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美国直接从俄罗斯进口钢铁则将面临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抵制,贸易商的规避方法是日本从俄罗斯进口钢铁,而美国从日本进口钢铁。选项二则不存上述问题,它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但其缺点在于双重费用,有些国家产品在国内已经为减排付出了一定的费用,进口到美国再次缴纳相应费用,对这些产品显然不公平。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就是所有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都采取边境碳调节措施,同时对出口产品减免相应费用,这就有效解决了双重费用问题。选项三的前提是美国签订了一项多边气候协议,但问题是缔约国并非一定都是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例如中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而美国恰恰没有签署。

(二)进口调节与出口调节

边界调节措施包括进口调节和出口调节,边境碳调节措施可以仅仅限于进口调节,也可以既对进口调节也对出口调节。目前的提案都仅限于进口调节,因为边境碳调节措施的一大理由就是避免碳泄漏,若对出口产品免除相应费用,显然偏离了将排污成本内化的目的,难以证明其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仅仅限于进口调节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出口产品为减排支付了相当费用,在没有采取“相当”措施国家的市场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其次,若适用国家为所有其他国家,那么仅限于进口调节则无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三)获得排放额度的途径

按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要求,进口产品需缴纳相应的排放配额,而获取排放配额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从国内碳市场上获得,二是单独的碳市场获得。若从国内碳市场获取排放配额,最大的担忧就是进口产品追逐国内排放配额,导致配额价格高涨,从而对国内经济产生冲击。为此,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碳市场,从而建立一道有效的隔火墙。但是单独的碳市场也有缺陷,主要是涉及国民待遇原则。首先,若单独的碳市场的配额价格跟随国内碳市场波动,则存在价格波动滞后的问题,进口产品面临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其次,国内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免费配额,进口产品若不能享受这一优惠,则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

(四)可能的立法设计组合

相比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国内碳价格的稳定更为重要,因此未来提案会建立一个单独的市场,同时会小心解决国民待遇问题。而对于适用国家的确定标准和调节方式的问题,在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未来设计上存在三种组合:(1)针对没有签订多边气候协议的国家和仅限进口调节。若美国能和其他国家达成多边气候协议,则此种组合可能性较大。(2)针对所有国家和进口调节、出口调节。若无法达成多边气候协议,为了避免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此种组合可能性较大,但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3)针对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的国家和仅限进口调节。此种组合避免双重费用,但是肯定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只能通过一般例外条款获得豁免,因此必须符合一般例外条款苛刻的条件。

五、中国的应对之策

中国应该清醒认识到,虽然目前美国气候立法陷入停顿,边境碳调节措施也面临诸多困难,但是该措施对中国外贸的压力始终存在。为此,中国应该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准备。

第一,注意争夺道德制高点。美国之所以在边境碳调节措施上处于主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占据了道德制高点。因此应对该措施,中国应该注意争夺道德制高点。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引导世界各国正确和全面地认识碳泄漏问题。首先,碳泄漏并没有发达国家宣称的那么严重,而且并非仅仅源于减排政策。其次,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并非受益者,能源密集行业消耗了大量资源,并且污染了环境。最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大量人口处于贫困线之下,这种条件下的排放是发展的需要,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奢侈性排放。

第二,密切跟踪具体规则的最新动向。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具体规则尚不确定,影响范围及程度尚难以确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有关国家的政策动向,并及时通报国内相关行业。同时,由于该措施涉及气候谈判、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需要开展跨部门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和应对协调。当前有必要系统收集相关措施的资料,适时建立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并及早做好未来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文2

关键词: 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 内容提要: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 《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 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 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 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 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教育、研发等。 2.2 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工业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0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 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 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 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企业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 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0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0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 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立法动向 4.1 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 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 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 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 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 5.1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5.3 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 主要发达国家的上述立法都特别注重公众的支持,千方百计在法律案文和解释、辩论中体现对纳税人的保护,对公众意见的关注和采纳,以及向公众信息公开。美国的立法进程明显表现出与公众支持的呼应:众议院法案表决时,公众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势力高涨,法案得以在国会顺利通过;而当公众支持下降或怀疑上升时,国会的行动变得迟疑,表现为参议院法案要么被搁置,要么迟迟不提交全会讨论表决。这说明一项新的政策出台,需要建立在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我国当前宜加紧出台和修订《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等惠及千家万户、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工作;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和行动,尤其是立法方面的行动,宜进行细致的调研与原则性规定。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文3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区以市政府《印发*市*”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府〔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以市经贸局相关文件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经市节能减排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期间的节能任务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经贸局核定,并抄送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于3月底前报市经贸局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发改局、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对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由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贸局。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文4

方明成介绍,《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提出,“到2017年,组织40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如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已达467家,并涵盖汽车制造、制药、印刷、集成电路制造、乳制品制造等38个重点行业,实现了一、二、三产“全覆盖”。

实现一、二、三产“全覆盖”

清洁生产具体是指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清洁的工艺及生产方式,提供清洁的产品和服务。清洁生产的核心目标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即节约能源、降低物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效益。北京市长期以来一直将促进清洁生产作为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并通过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明确清洁生产引导方向、提供技术及资金的支持、加强监督实施闭环管理,来引导各单位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项目。

方明成介绍,随着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形成,北京市2012年在医疗、教育、住宿餐饮、商业零售、商务办公、交通运输、汽车修理、环境公共设施等10个服务业重点领域开展清洁生产。2014年在农业领域针对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领域试点推行清洁生产。目前本市已在全国率先实现对一、二、三产清洁生产的政策覆盖。

北京京港地铁便是北京市服务业清洁生产改造的典型案例。据京港地铁负责人介绍,京港地铁于2013年8月启动清洁生产项目,历时10个月,通过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及可行性分析,京港地铁于2014年6月底完成共28项清洁生产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在此后陆续实施了相关方案。截止2017年3月,京港地铁已实施全部28项清洁生产方案,实现节电1000万度/年,节约纸张12万张/年,折合标准煤约1200吨/年,折合减排二氧化碳约6000吨/年。这28项清洁生产方案涵盖车站维修、通信、车辆段、维修车间、行车计划等多个专业领域,并有多项方案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行业甚至全国具有领先性和推广价值。

例如安全门灯带关闭方案,即京港地铁4号线各车站在晚运营结束后将安全门灯带合理关闭,以达到节电目的。此方案使4号线1年可节电约33万度,折合标准煤40.56吨。

乘客信息系统(PIS)显示屏按时关闭方案,即在车站PIS终端服务器上对PIS显示屏定时关闭,以达到节能效果。此方案使4号线1年节电17万度,折合标准煤20.89吨。

除了相对简单的节能减排方案,京港地铁的节能减排项目还包括一些改造。例如,4号线LED绿色照明改造项目,即将4号线全部车站的普通照明灯具改造为LED灯具。改造2013年开始实施,2016年12月4号线24座车站全部完成改造。在不改变站内结构与装修风格的情况下,既提升站内照度又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使4号线年节电达到271.55万度,折合标准煤333.74吨,减排二氧化碳1640.16吨。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4号线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即通过增加相关变频及控制装置,实现冷机的启停控制及水泵的变频,提升站内冷量的利用效率,在保证环境舒适的同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改造于2014年9月开始全面实施,2015年底,4号线的21座车站完成改造。本次改造完成后,22座车站的年总节电量达395.19万度,折合标准煤485.69吨, 减排二氧化碳约2386.95吨。

此外,京港地铁还实施了变电所关闭50%灯具、空调设置合理温度等节能减排方案,有效降低了地铁及相关的运行能耗。

为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进行,京港地铁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聘请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清洁生产培训,并在公司内部开展了全面的清洁生产宣导。

金百万餐饮公司的清洁生产实施效果也较明显。3月21日,记者在金百万餐饮公司副总经理康俊生的带领下参观了金百万烤鸭店马甸店的后厨,发现这里因为清洁生产而发生了许多变化――万能蒸烤箱替代果木烤鸭炉、节能灶替换传统炒灶、智能水龙头替换无控制水龙头、LED灯替换普通灯管、节能型蒸柜替代普通蒸柜等措施。

据康俊生介绍,2014年1月,金百万餐饮公司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公司建立了清洁生产管理规定和考核制度;实施了13项无低费方案(无需投入或投入很少的改造方案)和6项中高费方案(需要一定投入进行的技术升级、系统改造方案),收到了非常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目前,公司直营餐饮门店数量30家,均采用了运水罩替代静电式油烟净化器、节能灶替换传统炒灶、万能蒸烤箱替代果木烤鸭炉、LED灯替换普通灯管、节能型蒸柜替代普通蒸柜等措施,每年节电105万度、节天燃气178万立方米、节水91万吨,减少油烟排放452吨。

构筑三方推进机制

清洁生产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实施单位及专业技术咨询机构三方面共同努力。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明确清洁生产引导方向、提供技术及资金的支持、加强监督实施闭环管理,来引导各单位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项目。

2013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市清洁生产支持政策。“形象地说,可以理解为‘鼓励体检’、‘支持治疗’、‘核实疗效’三个过程。”方明成介绍,“鼓励体检”即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评估的实施单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审核费用补助;“支持治疗”是指审核单位实施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清洁生产项目,可以申请获得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资金,项目通过评审后先期拨付70%补贴资金;“核实疗效”是指项目完成,达到实际效果并通过绩效验收后拨付剩余30%的补贴资金。

企事业单位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和程序,对自身生产、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从技术工艺、设备、管理等八个方面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综合进行技术经济与资源环境评价,提出并实施降低能源消耗、物料消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及项目。

清洁生产咨询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开展审核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进行节能减排现状诊断及数据分析、挖掘清洁生产潜力,提出并帮助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及项目等。

“在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行动、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三方共同努力和协作下,清洁生产机制才能够有效推广,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 方明成说。

下一步聚焦大气污染物减排

据方明成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的支撑,清洁生产工作下一步将聚焦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开展,主要包括餐饮、洗衣、印刷、热力生产等行业。其中,餐饮行业优先聚焦品牌和连锁门店,重点实施油烟治理、节能厨具替代等方案;洗衣行业重点围绕干洗机升级改造、推广低温中性洗涤技术等方案;印刷行业优先聚焦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书报刊印刷领域,重点实施水性油墨替代、印刷工艺升级改造、VOCs治理等方案;热力生产行业重点围绕低氮改造、余热利用、系统优化等节能减排措施集成的方案。力争到2020年,完成这些行业400家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现VOCs、NOx源头削减、控制、治理措施整体强化升级。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文5

按照内部审计转型要求,在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绩效审计。

(一)节能减排工作的合规性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明确其职责,是否设立专人负责的能源管理岗位并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是否制定明确的能源节约目标和具体的年度量化指标,是否对能源消耗和节约潜力进行分析;是否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能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统计管理、能耗设备节能审查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开展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是否按规定实施了能源消耗分项计量并提供消耗计量数据;能否定期对重点用能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新建项目是否开展节能减排评审、原材料及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节能减排要求,既有建筑节能减排改造是否加强对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高耗能设施、设备的测试、诊断;公用车辆管理是否严格。

(二)节能减排措施的创新性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采暖和空调是否满足国标对空调系统经济运行的要求;办公区域节能减排灯具使用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照明功率密度是否满足相关标准;是否明确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程序和要求,是否委托专业节能减排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服务;是否探索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

(三)节能减排活动的绩效性

主要审计内容包括:节能减排的效果性,重点审计辖内各支行是否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以及在上级行专项检查或地方性部门验收中的评价情况;节能减排的经济性,重点审计在新建项目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人、财、物等资源投入的经济性。

二、评价标准和指标

坚持“以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为指引、以总分行有关专业考核办法为标准、以上级行专业考核结果及群众评议结果为参考”的评价原则,围绕“节电、节水、节油、办公资源消耗控制”四个重点,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合规性、措施的创新性、活动的绩效性,设计“三性”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涵盖14个评价项目、35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工作合规性评价指标

重点围绕领导组织是否健全、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工作开展是否到位设定指标,涉及领导组织、制度建设等4项内容12项指标。

(二)过程创新性评价指标

重点围绕创新措施的可行性及创新工作取得的成果设定评价指标,涉及绿色照明、能源合同管理等5项内容11项指标。

(三)结果绩效性评价指标

重点围绕节能减排的效果“好不好”、资源利用“经济不经济”设定指标,涉及既有建筑改造、水电油及办公资源消耗等4项内容12项指标。

三、审计组织和实施

坚持“三个突出”,为提高审计效率和项目质量夯实基础。

(一)突出审计培训,提升能力素质

精心选择培训内容,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拓宽审计视野,提高审计能力。一是聘请节能减排专业人员讲解节能知识。二是邀请专业人员讲解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标准(暂行)等专业性规定。三是由主审人讲解节能减排绩效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相关规定。

(二)突出审计创新,改进方式方法

一是改进审计方式。针对审计对象多、路途远这一现实,确定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有效解决问题。报送审计即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据调阅清单收集资料送内部审计部门;现场审计则结合报送审计发现,有针对性地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问卷调查和现场核查,提高审计效率。二是改进审计方法。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特点,灵活运用新型审计方法,以审核法、观察法为主,以调查问卷、座谈为辅,佐以因素分析法、功能分析法等先进的分析方法,增强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如采用实地观察法,察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效果;利用功能分析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施的功能进行分析,讨论节能改造目标是否实现等。

(三)突出咨询服务,强化审计职能

改进单一的内部审计查处、确认职能,通过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问题、剖析成因、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增加组织价值。审计结束后,不仅通过内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症下药,认真整改,有效解决节能减排欠规范问题;而且通过对既有建筑设备设施节能潜力分析,明确节能减排改造空间,提出继续加强设施改造,实现技术节能;还针对部分单位管理不细致,提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实现管理节能。上述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审计结论和评价

(一)审计结论

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对中心支行机关和辖内多个县(市)支行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均为B级,为节能减排蓝色达标单位。

(二)审计评价

1.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并积极履行职责。

一是建立了节能组织管理体系。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了专人负责节能减排工作。二是制定了节能减排工作制度。均制订了创建节约型机关实施方案、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多数支行结合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修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使用等制度,将节能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实施了能耗分项计量和统计分析。制订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从电耗、水耗、煤耗以及天然气、公车用油等方面采集、上报数据;建立了能源分项计量统计台账,实行了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工作措施得力,突出过程管理。

一是加强节能宣传。各支行通过召开节能减排动员大会、张贴节能温馨提示资料、发出节能倡议书等形式加强宣传,强化全员节能意识。二是加强用电管理。倡导文明节能办公,加强八小时以外用电控制,严格执行冬、夏两季空调定温标准底线,有效控制电耗。三是加强用水管理。重视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对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供水设备及时维修更换。四是加强车辆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及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实现规范管理。五是加强办公资源消耗控制。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材料采购和领用环节管理;杜绝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减少资源浪费。

3.工作绩效突出,效果性和经济性已经显现。

(1)效果性明显。

一是支行机关超额完成“十一五”期间各项节能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至2010年末,中心支行实现节电36.5%,节水52.5%,人均节电、节水分别为26.68%、45.28%,单位建筑节电、节水分别为33.8%、50.06%。二是辖内多家支行通过抓节能、促管理,电耗、水耗、单位建筑电耗、单位建筑水耗四项指标均实现“十一五”节能20%的目标。三是油料及办公资源消耗控制效果令人满意。与2005年相比,支行机关2010年车辆用油总量减少了1.62万升、下降了17个百分点;辖内多家支行2010年交通费减少17万元、下降了27个百分点。另外,支行机关办公行政成本节约120多万元;辖内各支行办公费支出减少7万余元、下降了20个百分点,电子设备运转费支出减少了11万余元、下降了35个百分点。

(2)经济性突出。

一是支行机关对高能耗设备设施分批进行了技术改造。2007年对热水供给设备进行改造,投入资金1.2万元,将原来的电热水器改造为太阳能,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电8000度,两年收回投资成本。2008年对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投入资金15万元,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理念,聘请专业管理公司对中央空调进行节能诊断、分析、设计和改造施工;改造后,当年节电40.71%。按照系统设计使用寿命15年推算,可节约电费21.75万元。2009年推行绿色照明新技术,投入资金3万元,对办公楼走廊、步行楼梯、卫生间公共区域更换红外感应及声光控灯具169个,每年可节约用电量2万度,减少电费支出近2万元。2010年对计算机机房进行改造。将机房空调全部更换为变频节能空调,对机房照明、综合布线、ups电池均进行高标准更新改造。在上述改造项目中,均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操作程序进行,共节约资金60余万元。二是部分支行更换耗能设备、设施时注重经济性。辖内多个支行在办公楼维修改造中,将维修改造工程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牢固树立环保、经济理念,更换空调设备时,把节能、节约作为主要指标,选择性价比高、能耗低的产品,均购置了无氟变频空调。

五、发现问题和不足

(一)专业考核标准方面

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标准不完善。上级行节能减排工作主要目标只设定指标的降幅,未将能源消耗水平纳入考核范畴,节能减排目标不够全面。

(二)基础性工作方面

1.节能减排岗位设置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未设置节能减排或能源管理岗位,或未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2.节能减排基础性制度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未建立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单车油耗考核奖惩制度、能耗设备节能审查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度。

3.节能减排奖惩机制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未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对支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围,未建立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4.节能减排监督指导力度不够。

一是部分时段节能减排推进、指导不力,辖内各支行相关时段节能减排工作资料零散,甚至缺失。二是对辖内各支行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无法确保节能减排分项计量统计口径准确、数据真实完整。

5.节能减排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个别制度执行不力。如2008年下发的《关于报送有关节能降耗报表的通知》,从辖内各支行提供的资料看并未得到落实。二是相关工作记录缺失。通过座谈及问卷调查,部分支行节能减排工作已开展,却没有相关记录。三是中心支行机关及支行节能潜力分析还须加强,质量有待提高。

(三)绩效性工作方面

1.个别指标未完成,影响节能减排总体效果。

辖内有的支行未完成人均能耗指标及单位建筑电耗节能指标。

2.未明确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部署。

部分支行未结合实际,对“十一五”期间“节电20%、节水20%、人均节能和单位建筑节能20%”的总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年度节能目标不明确,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可能影响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实现。

3.能源消耗水平偏高,节能减排管理效率不高。

以2010年为例,辖内各支行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水平差别较大。以位居能耗高点的两支行为例,人均电耗值高出平均值25个、8个百分点;人均水耗值高出平均值47个、66个百分点;单位建筑电耗值高出平均值79个、61个百分点;单位建筑水耗值高出平均值115个、155个百分点。

4.节能减排措施创新力度不够,影响节能减排效果。

辖区未探索建立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或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未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程序,太阳能等新能源、雨水收集系统等新节水设备未得到推广运用等。

5.设备、设施陈旧,长期运行能耗高且不经济。

有的支行未进行办公楼维修改造,部分高能耗设备、设施未进行更换,节能减排效果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围绕“能不能更好”这一主旨,从三个层面提出审计建议。

(一)地方机构

建议市政府节能办结合辖区能耗实际,在确定节能减排各项指标下降百分比的同时,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或能源消耗标准,明确人均电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电耗、单位建筑水耗以及公务用车油耗定额,为辖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减排横向比较的量化依据。

(二)主管部门

1.建议上级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标准。

审计发现,按照上级行要求,仅对节能减排相关指标降幅进行考核,而不考虑具体能耗值,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合情也不合理。因此,建议上级行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将节能减排降幅、能源消耗水平同时纳入考核范畴,使考核标准更加全面、科学。

2.建议上级行适当安排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技改资金不足是影响节能减排效果的瓶颈因素。虽然分行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原则,每年核批专项预算指标,用于县支行办公房维修改造,但受资金限制,辖内仍有支行尚未进行办公楼维修,部分支行楼内设备、设施尚未进行技术改造或淘汰更换。建议上级行进一步安排专项资金,使上述问题得到改观。

(三)审计对象

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工作水平。

1.认真整改,有效解决节能减排欠规范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合理设置节能管理岗位,健全单车油耗考核制度、能耗设备节能审查等制度,加强设施检测、设备维护和车辆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档案资料。二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针对基层行后勤部门懂技术、会管理人才缺乏的现状,建议加大节能知识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后勤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县支行的监督指导力度,使各支行节能基础性工作以及创新工作都有明显提升。

2.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绩效。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提高全员节能意识。通过教育、控制、考核等措施,强化员工节能意识、掌握节能技巧、培养节能习惯。二是找准新的突破点,继续加强技术改造。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程序,对中央空调用户端进行设计、融资、改造和管理服务,实现中央空调用户端温度自动化控制,进一步提高节电效果。三是继续强化节能管理措施。各支行应加强对用电、用水、车辆油耗的管理控制,重点在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考核奖惩上下工夫,达到节能效果。

3.加强考核,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开展。

建议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围,做到奖惩结合,促进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度。

4.统筹安排,分批次解决节能改造项目。

要求有办公楼改造计划的支行,在设计修缮方案时,必须考虑节能改造,支行相关部门验收时也要作为重点予以检查把关。要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节能减排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方式解决资金不足困境,消除节能改造的资金障碍,推动节能创新。

七、审计成效

审计收到四方面成效:一是岗位设置更加合理。市县两级行均增设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节能管理员,专门负责能源管理工作。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统一制定了辖区能源管理方案、单车油耗考核等管理制度。三是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如改革办公电话管理方式,实行话费包月制,年节约话费10万余元。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支行机关2012年度水、电、油消耗量较上年度下降了11.5、3.3、10.4个百分点,以管理促节能已见成效。四是节能意识更加增强。建立、实施节能减排季度量化考核办法,考核与季度绩效奖惩挂钩。通过审计,辖区银行内部管理更加严密,职工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和谐机关建设得到加强。

八、案例启示

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文6

虽然成效明显,但与“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当前,全国的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有些地区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仍很明显,认为节能减排是对经济发展“做减法”,有的甚至还在上一些高消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项目。二是部分指标完成进度滞后,要实现“十二五”目标,后两年单位GDP能耗须年均降低3.9%以上,氮氧化物排放量须年均下降4.2%以上,远高于前三年平均降幅。三是发展方式依然粗放,以能耗强度为例,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主要工业产品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0%―20%以上,一些落后技术设备仍在使用。四是政策机制不完善,随着当前煤炭价格走低,财政奖励的激励作用弱化,企业节能改造积极性不高。五是基础工作薄弱,节能环保标准不完善,执法能力偏弱,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针对2011―2013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3.9%的目标和一系列重点任务、重要举措。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是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的重要保障。对此,《行动方案》做出了明确部署。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实行限批,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并提出了产业结构整体优化的路径,即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低能耗低排放的产业。二是进一步加快建设节能工程。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要求在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个领域的节能工作。

《行动方案》有三个突出亮点:一是硬化了指标,在进一步明确必须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基础上,要求各地区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增长,明确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而不是原目标21%左右。二是量化了任务,将节能减排非常关键的几项任务,如燃煤锅炉淘汰、火电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任务分解到地方,有的以附表形式表现。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减排提出了量化任务要求。三是强化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价格、财税、融资等政策扶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等,充分体现了方案对落实的重视,明确了地方政府、重点地区、相关部门、企业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