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范围范例6篇

外贸经营范围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1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分类、经营范围和申请类别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成员企业。

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坚持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外经贸委每周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网址:,咨询热线:62754440。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2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国际货运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企业申请表1(附表1);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类型;

(三)股权关系;

(四)注册资本减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增加;

(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

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

(二)批准证书(正本);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末·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企业可以作为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葫拼箱);

(七)国际快速(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业务。

第三十三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委托行业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订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企业无需外经贸部同意即可引用。国际货运企业也可自己制订交易条款,但必须在外经贸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并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业务统计的编报办法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际货运企业作为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国际货运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提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企业报外经贸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明批准编号。

国际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提单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如遇遗失、版本修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备。

国际货运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现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货运提单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须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使用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编号从事国际货运业务,并在主要办公文具及单证上印制企业名称及企业编号。

第四十条国际货运企业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国际货运企业不得将国际货运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业务;不得与不具有国际货运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国际货运业务,收取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国际货运企业作为人,可向货主收取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此种情况下,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接受佣金。

第四十三条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以下同)驻华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凭批准证书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发票。

第四十五条国际货运企业不得以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国际货运企业违反《规定》第一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国际货运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一五条规定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外经贸部授权,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受到撤销经营批准证书处罚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经营国际货运业务的申请。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整顿;

(二)主要责任人受到处理或处分;

(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3

一、跨前一步,主动配合

在当前迎世博*天行动中,农贸市场秩序的整治成了目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我所积极响应分局领导提出的跨前一步、主动配合的要求,主动向街道领导和分管负责人汇报辖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现状,并积极参加由街道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农贸市场整治工作。为此,我所对干部作了动员,并对大家的工作分工重新作了调整,加强了市场整治的力度,确保市场整治能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尽职尽力

建章立制落实市场主办方自律机制

一是建立与市场主办单位的例会制度,定期为其提供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二是以食品安全为抓手,强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格督促各农贸市场建立了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做到了亮照率*%、索证索票率*%、购销台帐登记率*%、肉类*%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和批发市场。

三是从签约承诺入手,抓责任落实。目前,辖区内*家农贸市场《*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率已达*%,《*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率已超过*%。此外,我们还与市场主办方签订了关于禽流感、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承诺书。通过签约承诺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场内经营者的责任。

强化巡查加大场内经营户规范力度

所领导亲自带队,依次与辖区三个农贸市场主办方共同开展巡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一是严格按照“六查六看”要求,以肉食品、家禽(活鸡)、豆制品、水果、水产品、粮食、六大类重点商品经营户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是否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索证索票与商品台帐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准确,熟食经营户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检查摊位摆放是否做到不出门、不出边、不出框,场容场貌是否整齐干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责令整改限期,由市场主办方负责,并利用周六、周日所领导带队再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督促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进行整改。通过“近距离”、“高频次”督查,督促和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强化食品安全,确保场容场貌有所改观。

积极行政锁定市场周边落实整改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4

[关键词]全球化;山东;服务外包;定位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4-0028-03

当今世界经济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全球化(Globalization)”。山东省在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时,应充分考虑“全球化”这个大背景,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特点,做出正确的发展定位。本文结合山东省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与资源特征,对“全球化”视角下山东省服务外包的发展定位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分析,以期对山东省经济发展有所裨益。

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

“全球化”可以定义为人类活动及思想超越国界、地域限制,在全球范围内相互影响,且呈现趋同趋势。这种趋势将伴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和交往的加深而越发明显。在经济领域,“全球化”可以理解为越来越多资源或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并加以配置的趋势,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日趋融入经济全球化中

1.全球范围内外商直接投资额(FDI)和国际贸易额持续增长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FDI和国际贸易额整体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其中FDI自80年代开始发力,90年代实现腾飞。21世纪前十年虽有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和次贷危机后的两次回调,但是整体还是呈现上升趋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AD)估算,2010年全球FDI已开始实现次贷危机后的复苏。同时全球贸易额的增长较FDI更为明显,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近40年来,全球贸易额除在次贷危机后出现明显下降外,其他时间无明显下降趋势。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贸易额实现了14.5%的增长。

2.全球国际贸易增速持续高于世界经济增速

20世纪70年代以来,虽然在经济周期部分处于低谷阶段国际贸易额的降幅可能大于世界经济跌幅,但整体看,近40年来全球贸易额的增速及增幅要远高于世界经济本身的增长。这反映出有更高比率的产品及生产要素被纳入了“全球化”的流通体系,更加精确地反映出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

(二)商品及服务的生产标准、交易标准和使用标准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趋同

国际贸易额和国际投资额的不断增长使全球范围内从商品到服务,从生产到销售及使用等各个领域的标准全面出现趋同趋势。1980年关贸总协定(GATT)实施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大大促进了货物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趋同;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9000系列管理标准又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内企业在管理模式上的标准趋同;2006年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代表了中国会计准则迈向国际化的同时,也反映出了会计服务领域全球标准趋同的趋势。可以预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标准趋同的趋势还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深化发展。

二、“全球化”中诞生的全球服务外包业

服务外包(Outsourcing)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分工最新发展的体现,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近十几年兴起的新兴生产模式。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原有公司内部业务实现公司间分工成为可能,于是发包企业愿意将自身不具有优势的业务外包给具有比较优势的接包企业,从而更加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发包方通过服务外包促进了产业专业化,进一步降低了生产成本;接包方也可以通过接触、参与发包方的业务,了解学习发包方的运营模式和管理理念,从而进一步缩短双方之间的技术差距,推动本地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服务外包成为近几年发展中国家竞相发展的新兴产业,其中尤以印度、爱尔兰等国的服务外包业发展最为成功。

单纯从理论角度来看,服务外包业的范围十分广泛,甚至包括了多数服务贸易领域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通常认为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两部分。其中ITO通常包括软件开发和软件测试等内容,主要涉及软件业和动漫影视业等;BPO通常包括呼叫中心、数据录入、数据分析以及KPO等其他专门外包服务等内容,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会计服务业以及医疗行业等。服务外包的形式有离岸服务外包(Offshore Outsourcing)、在岸服务外包(Onsite Outsourcing)以及ODC(Outsourcing Development Center),即由接包企业提供空间、设备和人力等解决方案以解决知识产权、沟通障碍以及成本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帮助发包企业在接包国建立长期的离岸外包服务中心。

三、“全球化”视角下山东省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定位

服务外包本身就是经济发展和产业分工的产物。信息技术浪潮下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打破了国别和区域界限,从而出现了跨国服务外包,即所谓“离岸服务外包”。“全球化”经济条件下要求每个经济主体要按照自身的特点确定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在“全球化”视角下确定山东省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定位,就要按照山东省的经济和资源特点确定其在服务外包产业链中的发展定位。

(一)山东省人力资源特点适合发展低端服务外包业

从人力资源看,山东省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人口众多,人力资源丰富。据统计,截至2010年11月1日,山东省常住人口已达到9579.31万,列全国第二位,同时还将有25年左右的人口红利期。从人口素质来看,山东省基础教育扎实,义务教育普及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但高等教育普及率略显偏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常住人口中虽然高达823.87万,但2010年山东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28%左右,且由于地区差异难以留住高端人才。

而高端服务外包业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山东省并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山东省应先从低端寻找突破口发展服务外包业,例如从ITO中的软件测试、BPO的呼叫中心和数据录入等领域入手。低端的服务外包业虽然不需要大量顶端人才,但也需要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IT技术以及相当的从业经验。这通常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以上水平。山东省的绝大多数城市具有满足低端服务业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因此山东省可以推广服务外包业发展模式。

(二)依托区域内工业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外包业

山东省经济在快速融入“全球化”的同时,工业发展迅速,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2001—2010年中仅2008年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第二产业;2010年,山东省第三产业规模仅为第二产业的2/3。这说明实体经济和工业经济依然是山东省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而山东省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可以借力或者依托实体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发展。例如ITO中的软件设计和测试可以依托区域内工业的先行起飞,然后再逐步面向全国、全球开展服务接包。如山东省近几年依托省内橡胶加工业崛起的著名软件企业软控股份,就完全具备了面向全球范围行业内软件的接包能力,甚至具有面向更多工业生产领域的软件接包能力。

在BPO领域,可以借力实体经济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在山东省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也在迅速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山东省货物贸易出口额仅为155.3亿美元,进口额仅96.6亿美元,实际利用FDI金额为29.7亿美元;到2010年,山东省货物贸易出口额已超千亿美元,达1042.9亿美元,进口额达845.1亿美元,实际利用FDI额增长到136.3亿美元。货物贸易的迅速发展给供应链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山东省的服务外包业可以借此实现突破式发展,积极发展物流外包和品质检验外包等供应链管理外包产业,同时还可以借助FDI的快速增长积极发展会计服务和审计服务等外包相关产业。

四、山东省发展服务外包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内外兼顾,进出平衡

山东省在发展服务外包业时,不应只局限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应当内外兼顾,承接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针对国内的服务外包业务,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国内最发达城市生产成本上涨过快之时,利用自身人力资源成本相对低廉优势积极承接来自这些地区的服务外包业转移。与此同时,还应当积极利用省内的产业层次差别,将核心城市的部分服务产业向非核心城市,甚至县级区域转移。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其他地区的优势资源,将自身不具有优势的服务业务向外发包,以提升自身在整个产业链中的位次。

(二)注重禀赋差异,切忌产业空心化

服务外包业的实质是通过信息技术将各个地区所具有的产业优势相互整合,降低生产成本,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各个地区是否具有产业优势成为是否有效融入服务外包链条的关键。山东省在发展服务外包业时,应当特别注重发挥自身的经济资源优势,扬长避短。例如在学习和借鉴印度和爱尔兰发展经验时,应当注意印度和爱尔兰所拥有的语言优势在承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呼叫中心服务外包中的作用。因此不要盲目承接国外呼叫中心外包业务,而应积极发展针对国内市场的呼叫中心服务外包业务。山东省应吸取爱尔兰过度重视服务外包,而实体经济大幅萎缩转移的经验教训,避免部分区域过度发展服务外包业,出现产业空心化的趋势。

(三)重点扶持民营中小服务外包企业

民营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主题。实践经验证明,国内从事服务外包最成功的主体除了外资企业外,民营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外资企业发展迅速是因其自身具有资金、资源优势,反观民营中小服务外包企业虽然经营方式灵活,进入服务外包领域的愿望也极强,但其受制于资金、资源和人才等多方面因素,做强做大民营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业还需要多方特别是政府的扶持。

目前,山东省的民营经济相对其他发达省份还较为落后。虽然政府在服务外包领域出台了诸多支持政策,但是多限于房租和补贴方面,且受补贴范围相对狭窄,对民营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效果有限。政策应在资本、科技平台建设以及人才方面向民营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倾斜,如建立一个省内高校面向民营中小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外包技术交流平台,加大企业与高等院校的联系力度,这将极大推动山东省民营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同时也提高了省内高校大量优质智力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德怀特·波金斯.发展经济学[M].黄卫平,彭刚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联合国贸发会议.全球投资趋势监测[R].2011.

[3]张国华.标准趋同——21世纪全球标准化发展趋势[J].中国标准化,2001(8).

[4]岳长龄.西方全球化理论面面观[J].战略与管理,1995(6).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5

    关键词:外贸体制 深化改革 政企分离 EDI的运用

    外贸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贸易体制,不仅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需要和保证,也是加快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现状

    (一)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由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以对外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显示的开放度也越来越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中国以对外贸易额占GDP比重显示的对外依存度为1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40%以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这一比重维持在40%-45%左右。然后,在中国加入WTO后,这一依存度又迅速提高。这说明,中国正在加速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去,参与国际分工,同时也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外贸经营机制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

    我国现行的外贸经营体制经过这么些年的改革,虽然已打破了原有国家垄断的单一经营渠道,形成了由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营主体结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处于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状态。不仅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而且国内生产企业也需通过外贸企业出口。

    2.外贸宏观调控体制尚需改革和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统制被打破,政府逐步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减少对外贸活动的直接干预,新的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初步建立。但是,目前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压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仍然存在;二是国家直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仍然过大;三是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外贸和经济发展的外贸经营审批仍然存在;四是外贸领域条块分割,按地区和部门设置外贸公司管理部门,作为改革初期的一种措施,现已成为外贸体制建设的严重障碍。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实现政企职责分开

    要使企业走向市场,发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首先做到政企分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对外贸企业直接插手经营决策和干预其业务经营的做法,确保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同时要加强宏观调节,政府部门应摆脱具体的业务性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到对外贸活动全局性的协调和管理上来。商会是政府部门联系外贸企业的中间环节,是行业性的协调组织,因此要健全其组织,强化其工作,充分发挥其中介、纽带以及组织、协调作用,对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步骤。首先是企业自主经营。外贸企业要彻底改变原来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关键。只有放权给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有充分的自主权去按市场机制从事经营,才能有效、灵活地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展开竞争,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其次是稳步实行集团化经营。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愈益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强化,我国外贸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稳步地转向集团化经营,组建外向型企业集团。

    (三)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出口管理制度方面作了一系列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来看,还须继续深化改革。第一,应继续下放一部分进口经营权,这样有利于以进养出、以进带出,推动国内生产(尤其出口生产)的发展。第二,应有序地扩大出口经营渠道,有条件地赋予工业、农业、科技、商业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进出口经营权,使一批有经营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第三,应实施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范,针对外国商品对我出口的倾销或补贴行为,采取开征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办法,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工业。

    三、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难点——EDI的运用

    (一)EDI在我国外贸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无纸贸易是EDI(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贸易的俗称,它是指在有商业往来中的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标准,以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

    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客观上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谁不掌握和推广EDI,谁就可能被排除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之外。我们不能坐等所有发达国家都向我们发出“最后通牒”才来考虑EDI的应用问题。

    (二)EDI是我国外贸体制更为根本的改革

    西方发达国家积极使用EDI的公司通常是一些大企业及跨国公司,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应用EDI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且其收益通常随贸易伙伴的加入、贸易量的增加而呈递增趋势。另外,由于EDI可以使产品的生产、销售结合在一起,采购原料、组织生产、安排销售、提供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实现即时供应系统和无存货管理,使生产、仓储、运输、贸易、售后服务等各个不同行业的部分变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外贸企业可以高效益、低成本地进行科学化的跨国经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信设施的日益完善和EDI系统的日益普及,EDI技术势必成为未来商业、企业的现代化工具之一,也必将引起商贸等诸多领域的革命,引起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引入EDI将是改革的难点,也是改革的关键,它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更为根本的、实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顾家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3).

    [2]颜文杰.外贸改革体制初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3]顾佳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5.

    [4]刘星.关于外贸制的几点思考.现代商业,2008,(11).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6

关键词:外贸企业 财务风险 内部控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提升,我国外贸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在国际贸易日益密切的今天;一方面,外贸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外贸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经营环境,更严峻的挑战。外贸企业如何面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更好运用管理工具确认风险敞口,将持有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并给予有效管控是当前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大国的位置,国际贸易往来也基本稳定。但是基于人口红利形成多元化市场,在经济低迷期也显现出一丝疲软。外贸企业在经营中主要存在的风险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如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或进口方)会因进口方(或出口方)不履约而遭受经济损失。外贸出口企业中有部分企业风险意识较差,急于得到出口订单,很难辨识对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往往侥幸的发出货物,最后出现对方不给回款的现象。

2.坏账风险。坏账风险是外贸企业无法按时全额回收所欠货款。由于外贸企业交易过程中存在货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分期款项的合同因素;外贸交易过程中的单证、文件、票据等传递文本因素;贸易合作国政治、经济、法律、民俗等宏观环境的不同都有可能造成坏账风险。

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在以外币为计价单位表示资产和负债,因外汇汇率变化而产生的记账价值上浮和下跌的可能。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主要包括换算风险、交易风险和营运风险。

(1)换算风险,对于外贸企业在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业务时,为便于财务记录级财务分析,期末进行折算形成账面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2)交易风险,对于外贸企业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金价值可能因汇率变动而变动。涉及到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又包括借贷风险、支付风险、外汇资产风险三种。

(3)营运风险,对于外贸企业在本国于贸易国经济因素相对变化,而引起的非预期实质性变化,对企业价值的整体影响。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由于外贸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本金不充足,资本金成本较高,融资渠道出现问题,造成外贸企业不能按照国际贸易合约规定支付款项而形成的风险。

二、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外贸企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现实问题,来自于公司内部的系统内风险也有来自于企业外部的风险。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因企业的不同成因也不尽相同。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宏观环境的复杂性。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极为复杂的宏观环境,如果贸易往来国或区域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行业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等综合外在因素的不确定可能会导致外贸企业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在企业管理范畴之外,但是对于企业实际经营存在着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着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的不确定性。如我们国家目前外贸企业还是基于人口红利的低成本战略形成的销售,由于在技术上缺乏核心竞争力,部分企业放宽风险敞口,最终形成相应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2.内部管理不健全。部分外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轻视内部管理,财务风险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以产品销售为主体,忽视产品销售的财务管控,导致企业出现相应的风险。基于COSO五要素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分析。

(1)内部环境,规定外贸企业的纪律和框架,影响经营目标的制定,塑造企业文化氛围并影响员工控制意识,是企业建立于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外贸企业往往存在部门设置于权利分配不对等;忽略内部审计机制的监督作用,淡化企业风险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

(2)风险评估,外贸企业及时识别、科学分析经营活动中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的应对策略,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外贸企业管理层往往只是关注企业外部风险,少有从内部入手进行组织建设、营运安全、技术性管理,以方便评估外贸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

(3)控制活动,依据外贸企业之前的风险策略,采取对应的防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外贸企业往往比较关注传统意义的控制工作,如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控制等。而在预算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上往往不能很好运用。对于经济周期性的流动性管理更是缺乏。

(4)信息于沟通,外贸企业及时、正确收集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企业内外部沟通顺畅。外贸企业较为重视市场信息的变动,往往忽略内部信息沟通建设。

(5)内部监督,外贸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价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外贸企业较为关注企业内部日常监督活动,对于企业的专项监督,尤其是对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专项监督开展较少。

三、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应对措施

外贸企业财务风险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必须解决的发展瓶颈。对于来自于企业外部的风险只能采用关注并积极寻找战略转移的方式解决;对于来自于企业内部的风险则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完全消除风险是不太现实的,只有通过合理的措施调控,让财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应对信用风险措施。建立一套适用于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结构,专门负责外贸企业的业务对象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级。运用5C理论,通过对企业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的综合评价和确定商业往来的对象。在筹建自身的信息管理结构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同行业的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原有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2.应对坏账风险措施。基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出口,外贸企业形成宽松的销售政策。O/A?、D/A、D/P等贸易方式在交易比重中占有很大一部分范畴,在此环境下,外贸企业只有强化内部控制内部建设,加强自己产品质量管控,优化应收账款流程管理才能帮助企业做好相应的款项回收。避免因坏账形成的风险影响外贸企业的长期发展。

3.应对汇率风险措施。(1)选用合适的结算货币。在国际贸易以及国际信贷过程中,选用正确的币种将关系到贸易主体是否承担汇率风险,承担多少汇率风险。考虑到我国现有货币情况,在对外贸易时尽量选择人民币作为合同支付货币。如果不能选用,本着“出口硬货币、进口软货币”的原则进行操作。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书最好填写相应的保值条款。

(2)适当使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外贸企业可以利用金融市场进行有关的套期保值借以达到规避防范风险的目的。利用期货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等来规避短期交易风险;利用长远期外汇合同、货币互换交易以及平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较长期限交易风险。

(3)资产负债表保值化解外贸企业财务折算风险。弄清楚表内账户、科目各种外汇规模,明确外币资产与外币负债大小;确定调整方向及进一步对科目、账户进行分析和权衡,尽可能保证单一货币表示的资产和负债相等。

(4)国际化经营多样化。在全球范围内对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以及产品销售等进行整体布局。通过全球的布局分布,弱化因汇率变化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当国际汇率市场出现波动时,外贸企业从采购到生产,从生产到销售全方位的分析,使用低成本渠道,从而减少汇率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5)通融资国际化、多样化。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资金的来源分配资金的去向。采用多样化的筹资途径实施资金的获取;采用多样化的投资将闲置资金配置到项目中去。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到A国,结算使用的是A国货币,3个月后进行款项结算,为避免相应风险。外贸企业可以采用从A国取得同等期限的贷款方式来抵消可能存在外汇风险。

4.应对流动性风险措施。外贸企业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项目。外贸企业应对于防范流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对现金的最佳持有量、库存商品的最佳库存等要有清楚的认识。充分考虑到外贸企业流动资产的机会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周期以及行业特点可能出现短期资金短缺。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做好流动性管理的同时,运用财务预算柔性管理的理念保留部分不可预见的货币资金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尹亮.关于完善外贸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J].决策与信.2008(12)

[2]冯伟.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对策研究[J].金融观察.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