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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1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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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2
[关键词]金融;计算机;互联网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1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金融服务越来越多,本质就是将储户的存款转移到融资者手中,服务于现代金融业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不断深入人心,其主要在于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金融、保险、证券等业务。通过不断发展演变,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本文主要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演变来进行分析。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概念及模式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就是依托于社交网络、计算机、云计算等网络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信息等业务的金融模式。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都是互联网金融方式。互联网金融是集合了无数闲散资金而进行的投资和理财方式,能提高信息处理率,通过云计算把众多金融数据变成能利用的商业价值。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越来越快,支付宝、余额宝等业务吸金率越来越高,这也促进了如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同时便捷了人们的互联网购物、理财等的使用。
1.2 互联网模式
我国互联网进入云计算时代,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首先是支付方式的演变。支付方式从传统的面对面支付逐渐演变为通过移动设备的无线网络连接进行第三方支付。如拉卡拉、易宝支付,就是目前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支付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服务性收费及转向利用积压的资金。目前,支付模式的领域有所扩大,涉及到跨境支付和便民生活服务等。
1.3 互联网金融渠道
互联网的金融渠道主要是资源整合。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收购小企业,从而创造新的金融运行模式。电子金融通过利用云计算、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运营管理理念和流程进行改革创新,以实现经营管理的计算机化,实现网络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的多元化,创造了高端理财投资机构的形成。例如,保险产品的咨询、购买等服务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目前互联网金融业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有信贷、保险、理财等。各大金融网站也应运而生,且发展势头良好。如360、银率网等。
1.4 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过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而进行的金融活动。在这一行业中P2P小额信贷和第三方支付等得到了巨大发展,它通过不同的方式将互联网金融推向现代化。传统的金融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通过全国各地实地网点的建立实行金融运营工作,具有专业的队伍和管理审查流程,但其受制于实地网点。办业务要去银行,不仅浪费时间,且增加银行实地网点的运营投资。现代金融电子银行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传统银行在办理业务方面的局限。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P2P模式,都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网上金融操作。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 互联网金融的法制观念淡薄
相比于传统的实地金融网点的分布和运营,互联网金融缺少法律上的保障,传统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和交易不安全问题的发生。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的发展轨道。完善网络监管,加强网络安全监察,分类管理电子凭证,设立互联网法律维护小组,专门监督检查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并回答客户问询。
2.2 信用风险的存在
互联网金融业还没有真正落实到金融业的征信系统中,信用的审核和管理都是由虚拟网络平台进行的,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容易受到病毒侵害,损坏数据并威胁用户安全。网络信贷主要凭借交易方或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记录进行评价,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准确性。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建设网络金融的诚信体系,加强信息的搜集工作,完善信息完整性。加大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 结 语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了一抹色彩,但其规范性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技术投入,预防黑客风险。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创造新的金融模式。加强金融的风险控制,使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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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4
作为异军突起的新生事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不断创新和变革中,新潮迭起。一方面,联网金融正逐步深入社会生活,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社会自由、开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滞后和自律不足,许多并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进行金融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公安部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涉及非法集资的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大大”、“中晋系”等恶性案件于近期内集中爆发,导致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质疑之声不断,加上 “三伪”(伪平台、伪专家、伪协会)盛行,经常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致使社会广泛存在着一些不成熟和不理性的态度,很多人由三年前的趋之若鹜变成现在的避之不及,互联网金融正被快速地妖魔化和污名化。目前,互联网金融污名化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如下:
1.创新失败论
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在包括北京等地全面展开,众多小平台被淘汰也成为了事实。盈灿咨询、网贷之家联合的《P2P网贷行业2016年上半年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时间全国共减少了246家正常运营平台,预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仍然将进一步下降。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将迎来“存量淘汰”阶段。对于诸如此类的情况,有人断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已经失败。
其实,任何事物都有其生命周期,但是在其刚出现的时候,就说它要退出,明显是时机把握和判断不太妥当。在专项整治后,近期的监管政策会给其带来较大压力,预计互联网金融领域优胜劣汰将加剧,但此阶段是真正去伪存真阶段,而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迎来壮大契机。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才开始,尤其是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浪潮,仍将蓬勃发展。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向规范发展迈出了第一步,不是发展过了,而是发展不足,远远没有到结束或者消亡的阶段。
2.新词替代论
国外高盛、富达等全球顶级的传统金融巨头向科技公司转型, Fintech概念全球大热,已经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跟风的目标,像理财范、积木盒子、京东金融、宜信等平台也定位为金融科技公司。有人认为,随着金融体系融入更多元的科技因素,如智能机器人、VR、生物验证技术等,互联网金融一词就显得捉襟见肘了,从金融业态发展与更替的宏观视角上看,金融科技的概括性更强,有望取而代之。同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收紧, P2P平台转型寻出路。为此,甚至有一些企业和专家急于撇清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的行业被“污名化”,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病入膏肓,必须让位于Fintech,改头换面才能重获新生。
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有本质性。互联网金融会从2013年伊始,即从中国发力到全球互动,Fintech是西方世界回应中国互联网金融热潮,是新技术引领下的一个潮流,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主要的形式一致。目前我们面临的金融变革,是新技术革命驱动下的金融创新,具有全球性、技术性、数字化等共同特征,是以新的一代信息通讯技术为代表,涵括了大数据、云计算、创新平台、移动互联、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宏阔的技术领域。这些不断迭代和升级的新技术浩浩荡荡,遍布我国国内外各个角落,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实体产业,也影响着金融等过去称之为虚拟经济的部分。今天这种革命也才在进行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个领域,只是我们看到的非常少的层面,有足够的未来和发展空间。名称只是个符号,不是可以隔离污名化的金钟罩,为撇清历史问题而将简单将名称由互联网金融替代为Fintech的做法,不利于总结行业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也不符合我国的行业发展现实需要。
3. 历史虚无论
很多人认为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主要是基于有人对当年业界巨头联手合作试水互联网金融而提出一问,并将其定位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聚合聚变之年:“2013年,网络逆袭,成王败寇,历经十余年酝酿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爆发在即,其能够颠覆传统的主流金融模式,开启属于自己的产业元年吗?”对此类现象,主流媒体积极跟进热炒。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2013年是媒体热点报道的元年,并非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元年。这个元年是媒体给它的宣传定位,并不是产业或者技术的元年。
我们不可歪曲和否定的是,早在1998年央行科技司陈静关注到互联网金融将会影响中国的金融,主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等进行打造升级,通过央行构建了一些新的技术支持平台,从而把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传统金融叫做互联网金融。而后专业报告《历史的脚步》,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深刻影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四个方面介绍了1998年至2001年互联网金融服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澄清了很多谬论。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相关的研究,比通常所说的还要早很多,社会上普遍说互联网金融是2013年才出现,或者说是2003年伴随支付宝而出现等说法不准确,不符合历史事实。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我们需要坚持一切从客观历史事实出发,将单个的历史事件放入我国这些年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长河中去研读和理解。
4. 以偏概全论
很多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P2P、众筹为代表,以至于流行误导老百姓的“线下P2P”的说法,很多的研讨会、媒体报道也不自觉地就把伪P2P当做P2P的标签,而把P2P当做互联网金融。事实上,我们要划清的界限和澄清的事实是,互联网金融不只以P2P、众筹为代表,而是以电子银行为起点,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征信、互联网风控等将近十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广泛领域。
从2003年开始,因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出现了支付宝、易宝支付等电子支付,互联网金融是从电商领域中孵化出继而进入民间领域,发展起来的基石是支付,2007年在中国因互联网技术和民间金融结合而出现的P2P借贷和股权众筹,从来就只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支流。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P2P、众筹也只是其中列示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一小部分。互联网金融本质来讲是金融的一种新业态,与让人谈虎色变的伪P2P等存在本质区别。 互联网金融去污名化的对策
“污名的施加是社会建构的过程”,认识不清、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污名化”现象严重,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形象遭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也使得众多从业者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通过互联网迅速地传染、深刻影响整个生态。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瓶颈。2016年乃至“十三五”期间,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要求愈加明确。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污名化理论的意义在于探寻去污名化的策略。要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就不能与一些行业污点混为一谈,更不能依据偏见而影响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去污名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厘清概念界限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研究亟待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在还相对模糊和宽泛。但是基本边界应该清晰划定。我们认为,互联网+非法集资不等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早已有之,不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出现,也不是因为互联网才变得更加恶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会更加容易检测到和参与其中。现在有了互联网,可以随时查资料来了解哪里有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情况怎样,所以互联网+非法集资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非法集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要打击非法集资,但是不打击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上的非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
互联网+金融诈骗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金融诈骗也早已有之,在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金融诈骗更为恶劣。通过互联网的验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了较大的改变。有了互联网,骗子可以更快和更多一些对互联网没有经验的人进行诈骗,而对有经验的人来说有了互联网,则可减少被诈骗的概率。
互联网+金融创新才等于互联网金融。过去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金融。例如之前在网上售卖基金销售,直到余额宝将其变成一块钱可以理财的产品时,才变成了草根可以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并迅速红火起来。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出问题的关键是因为没有运用技术和真正的创新,而在做互联网理财或者互联网理财计划、有集合资金形成资金池,都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第二,坚守三线准则
互联网金融要有底线。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集资底线和不能形成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以及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底线,是法律底线和风险底线,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明确规定。
互联网金融要明确政策红线。政府一直鼓励创新,但是对于创新的政府红线,央行以及其他的监管部门通过白皮书、各种会议的和一些文件等等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作用。
互联网金融划定业务的界线。互联网确实是一个跨界集成很多边界的一种新的形式,但是掌握这种界限,还是一个基本功,特别是要掌握一个业务过程中的产品所连接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全力与义务的界线。
第三,创新治理手段
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了金融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形式灵活高效,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信息技术化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研究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学者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发挥作用,交易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易,它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以及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广义概念将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业务包括在内。颜伟荣等认为网络金融是以网络为媒介,将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侧重,但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一种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融合发展的产物,它同时面临金融活动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风险。杨群华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刘海二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认为放松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超额利润和金融超额利润的叠加,进而引起社会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强鼓励有序竞争,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魏鹏提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发挥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其风险种类、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及类型
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特点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各大银行都纷纷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网络借贷纷纷出现,人民银行自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P2P个人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基金直销和第三方销售网络出现。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阶段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商城模式、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和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四大类(见表1)。
1. 自营商城模式。这类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来完成一些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助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将会出现社区化、楼宇化、平民化的现象。
2. 互联网平台公司。这种类型是指由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发展金融业务,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如阿里小贷就是从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向阿里平台上的卖家发放贷款。
3. 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此类模式是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众筹以及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融资方式。如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取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融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方式。社会公众通过投资获益,网络平台通过收取佣金获益。
4. 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模式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搜索比价与信息服务。如融360、好贷网、搜钱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用户不但可以找到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还面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风险两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其业务处理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如互联网传输协议安全性较低、数据加密技术不完善、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稳定的运行是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的保障。IT技术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旦网络运行出现故障、数据收集处理模式出现偏差或者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金融交易双方就会面临损失,并且网络环境下风险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例如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说明技术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在互联网应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户带来欺诈、伪造、纠纷等风险,内部人员发生越权、勾结、差错、盗窃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技术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产生损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的区别,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却又使其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政策法规约束。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
四、基于监管效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却又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两难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业经营模式,分业边界模糊。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监管机构面临着监管尺度选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协调问题。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监督和管理机构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政策,并对金融机构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金融市场因电子金融所产生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正确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络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正常运行,不存在人为或非法干扰;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及交易过程是安全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网络环境及网络技术条件的监管。其次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侧重与参与主体还是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即对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行为监管是指对持续经营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在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行为监管重在监督行为披露。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行为监管是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并不是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而是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网络金融规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障。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比如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业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现场行为监管的难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规范业务运营等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选择朝着监管当局预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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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4]刘海二,张晋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南方金融,2014(12).
[5]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6]邓宾劲.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D].电子科教大学,2005.
[7]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乡村经济;乡村振兴战略
要解决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外部资金资源导入乡村地区,促使乡村地区有能力推动经济产业发展,随后再偿债,这与金融业务的基本流程非常契合,因此金融服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渠道。但传统金融服务并不能满足现代乡村产业经济的发展需求,一方面传统金融服务能予以乡村地区的资金并不多,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服务需要人来回奔波,业务办理流程耗时耗力,这些现象使得早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遭遇较大阻碍。而这些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下迎刃而解,金融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与农民联系,实现业务办理,依靠互联网信息对用户信息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能予以大量资金,因此现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紧贴互联网金融服务。
一、互联网金融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
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为乡村经济产业提供经济资源,使其有能力发展创新,最终在乡村地区构建完整、有特色的产业环境,这样乡村的经济产出能力就会大幅提高,这也是该战略的最终目的。因此,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面前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为产业经济提供充足的经济资源,这一问题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经济扶持是难以解决的,必须找到稳定的、强力的经济来源,互联网金融无疑可以充当这一角色,即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在乡村地区推广金融APP,使农民通过APP办理金融业务,而农民获得资金之后就能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逐渐形成产业,这个过程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说明互联网金融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1]。
(二)乡村振兴战略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助力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角度看,该行业内各企业的活动都是为了谋求个体发展,间接推动行业发展,因此企业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发展,这需要企业大量开发外部资源,包括用户资源与市场资源,但在该行业的长期发展下,城市环境的用户资源及市场资源已经接近饱和,开发空间相对狭窄,因此金融企业要转变思路,开拓新用户,开创新市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开拓到乡村地区,这些地区以往很少与金融接触,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乡村地区就是新市场,农民就是新用户,企业一方面可以开发农民资源,增长新用户,另一方面也能在乡村地区开创服务站点或成立新企业,实现市场开拓。可见,乡村振兴战略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助力,有利于企业乃至行业发展。另外,乡村地区人数众多,且具有大量内生需求,乡村地区的潜在价值庞大,这同样说明互联网金融有必要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服务。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
(一)破除困境,构建健全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下,乡村振兴战略得到强有力的支撑。为了降低风险,地方政府、金融企业等组织在实施之前必须认真分析战略实施中的风险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要先解决问题,构建健全的战略实施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效用,推动战略顺利实施。互联网金融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要困境与破除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1.法律保障力度低。互联网金融本身是新时代下的产物,我国以往设立的有关金融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并未涉及互联网金融,且现代相关法律体系还没有来得及作出调整。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金融服务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但《意见》中并没有互联网金融专项政策与法律规章,基本上是针对传统金融服务的。因此,在当前法律体系下,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风险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分割了互联网金融与乡村地区的关系,很多农民在接触互联网金融服务之后,担心金融企业设定的偿债额过高,导致自身无力偿还,现有法律对金融业务的每期偿还额都有限制,只是这些法律规定未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使得农民不愿意办理互联网金融业务[2]。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之前就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借助地方政策,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服务,密切互联网金融与乡村地区的关系,最终破除困境。在法律体系建设中,可以参考现有法律的偿还额限制条款,针对互联网金融同样设立偿还额限制条款,打消农民的顾虑;在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应当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待农民,尽可能降低偿还额,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容易被农民接受,密切互联网金融与乡村地区的关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农民征信缺失、风险防控体系缺陷。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都有双向性,即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用户,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避免自身承受风险,必须通过征信信息来审核每一笔业务的风险概率,同时构建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审核结果合理、准确、真实。但在互联网金融企业面向乡村地区开展的业务活动中,许多农民没有征信信息,使得风险防控体系出现缺陷,这是因为以往乡村地区的发展与互联网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在互联网中并没有太多农民的征信记录,在征信记录一片空白的条件下,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体系将无法运作,不能判断来自农民的业务风险,这使得许多企业出于自身风险防控目的,不会接受农民的业务申请,说明互联网金融未能给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服务。面对这一问题,建议互联网金融对没有明确征信记录的农民先实行小额贷款业务,同时获取农民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就近设立工作站或委派区域专员负责催收债款的工作,若农民能准时偿还每一期债款,则下一次业务办理中企业就可以得到农民的征信记录,适当上调贷款额度,待农民征信记录完善,即可使用现有风险防控体系来进行风险管理,贷款额度可以恢复正常,甚至进一步提高。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乡村人员的创业,这种方式使企业成为乡村产业的股东,可以对产业进行大量注资,这也是破除该困境的方法之一。
(二)了解农民需求,优化服务质量
互联网金融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服务质量不仅仅体现在贷款额度、业务办理方式等方面,还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上都存在缺陷,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难以给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帮助,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技术设施并不符合农民的需求,农民不知如何操作,用不上互联网金融。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路径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了解农民需求,着手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优化。1.了解农民需求。现代乡村地区普遍存在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此类农民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比较低,很容易将互联网金融视作“用不上”的事物。同时,虽然互联网在国内普及率很高,但部分乡村地区依旧存在网络基础设施薄弱、稀少、落后的现象,这无疑对互联网金融服务造成了阻碍。这些现象恰恰说明了农民的需求,即农民希望互联网金融被接受,且地区范围内应有良好的网络环境。2.优化服务质量。着眼于农民需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优化自身服务质量。(1)为了能让农民接受互联网金融概念,企业应当委派专人前往乡村地区进行用户开发,过程中要简洁明了地传递互联网金融概念,不要用太过专业的话语进行介绍,类似于金融产品、偿还周期等专业名词不建议使用,话语表达要确保农民听得懂。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农民特征专门开发一款可办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APP软件,最好能做到一键办理,避免农民因操作过于复杂而不接受互联网金融的现象发生。(2)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协作,出资进行乡村地区网络环境优化和建设工作,有必要引入4G网络等先进通网方式或设立网络服务站点,给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培育农民互联网金融素养
我国多数农民的互联网金融素养处于低水平,大多都不知道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相关认知比较浅显,这些也会阻碍互联网金融服务作用的发挥,阻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这是当前必须破除的一大困境,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对互联网金融认知不深,对互联网、金融等概念认知不足,不知道互联网金融对自身能起到什么作用,因此内心始终充满疑虑;其二,农民普遍缺乏理财意识,多数农民抱有小农思想,多存钱、少花钱是他们的经济管理思路,因此当农民发现互联网金融需要自己将存好的钱交给企业时,会认为这是一种“花钱”的行为,且涉及金额比较大(至少对农民而言是较大金额),这时他们就会拒绝金融业务办理建议,这种现象在现代依旧普遍,多数农民都没有理财意识;其三,农民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有误,不少农民认为“金融就是骗钱的”,某些农民曾经办理过金融业务,做过一些投资,但因自身专业素养不足导致投资失败,这时农民就会认为金融的风险太大,而自身亏损的钱全部变成了企业的利益,这种事例在现代乡村地区发生过多起,引起农民的普遍关注,许多农民对金融产生了错误认知。针对这一现象,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加强金融知识宣传,着手培育农民的互联网金融素养,具体可从三个方面着手。(1)与地方政府协作进行宣传,借助地方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来吸引农民关注,暂时抑制农民错误的想法,为宣传活动的开展与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2)在宣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单纯采用拉横幅、发宣传册的手段是无法有效传输正确概念和思想的,建议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活动或行业会议的形式进行宣传,宣传过程中可以应用一些典型案例。例如,将抱有小农思想的农民与抱有互联网金融思想的农民进行对比,先根据前者历年经济数据直观展示小农思想并不会让农民变得更富裕,反而大概率会越来越穷,再根据后者历年经济数据展示互联网金融思想下农民通过投资、理财,成功在3年内让自身资产上涨了50%,这样就能冲击农民的旧思想与理念,顺利扭转农民的认知,使得农民愿意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作用,这时即可告诉农民,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业务去开创产业,提升自身造血能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3)面对对互联网金融认知有误的农民,企业单纯凭借一面之词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认知,但一定要持之以恒地对此类农民进行素养培育,借助其身边接受了互联网金融的农民案例,动摇其原本认知,逐渐让此类农民接受互联网金融,愿意借助金融业务投身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同时,企业除了予以资金上的帮助以外,还应当帮助此类农民去经营投资产品或创立企业,最终即可扭转认知,给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帮助。
三、结语
综上,本文对互联网金融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进行了论述,证实两者关系紧密,前者能推动后者实施,后者能给前者带来更大的收益。为了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文中还分析了战略实施困境与破除方法,两者整合后即为战略实施路径,能起到密切互联网金融与乡村地区关系、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效用,从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于玲燕.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农村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8(6):10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