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方案范例6篇

公司设立方案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1

档案是人类活动的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可以说档案工作是既有极其纵深的历史,又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一项充满旺盛生命力的事业。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满洲里光明热电公司在档案管理中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精神,认真做好了档案管理工作,几年来我们通过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档案工作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出了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了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基本情况介绍: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西端,是呼伦贝尔电力公司于2000年9月依法在原满洲里市热力公司破产的基础上出资572.6万元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一家控股公司。

公司成立之初,根据满洲里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了发展热电联产、为国际贸易旅游城营造碧水蓝天的发展目标,四年来公司先后投入610万元对原有的三台14兆瓦链条锅炉进行恢复性大修,投入资金7000万元新建了3台29兆瓦循环流化床静电除尘锅炉,取缔了市区34座锅炉房、43台小锅炉。2003年公司本着为满洲里市营造出良好的生态旅游环境、还城市一片碧水蓝天的发展工作目标,开工了2×12MW+3×75T/H锅炉的热电联产工程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可新增加供热面积150平方米,年可发电1.2亿千瓦时。

目前光明热电公司有员工320人,供热面积由34万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200万平方米,供热管网已环绕到城市的边缘,几年来公司通过全方位的设备技术改造,极大的提高了供热质量和供热的可靠性,为下一步热电联产投产,拆除全市所有的小锅炉,实现全市集中供热提供了基础保证。

(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满洲里光明热电公司是在原热力公司破产的基础上新组建的一家股份制企业,它的档案来源复杂、内容广泛,原创:因此对档案工作所产生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求较高,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利用档案的信息资源,在修编年鉴、组织沿革、大事记、制定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和在经济活动分析、生产事故分析、供热管网效益分析及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项工作中充分利用档案的翔实资料指导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企业破产重组、资产量化和土地产权界定,供暖用户住房面积核实及取暖费的收缴工作中利用档案资料成功的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在编制基建工程招投标书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由于质量、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索赔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避免了企业的损失。

(三)、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促进公司的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司的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更好、更有效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外网营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工作服务,自2000年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就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公司的整体工作中,给予了高度重视、建立了一套完整健全的档案管理体制。在档案管理中公司经理负责,办公室主抓,建立了档案室,实现了文书、会计和业务档案综合管理,形成了以档案室为中心,各部室资料管理人员分工负责的档案管理网络。四年来,光明热电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一年一个台阶,继2002年月公司通过满洲里市档案级验收后又由2003年00月通过了自治区00级验收。

二、领导重视档案工作是关键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配备人员

为了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公司成立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司孙明山经理为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综合班主任负责,同时按照电力系统的档案管理标准,在满洲里档案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设立了专门的档案室,对原热力公司的生产技术档案和基建资料档案及综合性档案逐项、逐册进行了整理,做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在人员配备上公司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在员工中选任了三名业务精、文化高、政治素质好、保密意识强,热爱档案事业的女同志担任了专职档案管理员和基建、生产兼职档案管理员。同时为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我们派出档案管理人员到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并在每年的自治区和市区举办的档案学习班我们都派出专人参加培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的政治思想觉

在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中公司按照满洲里市档案局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档案员职责》、《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和《党政工团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声像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实物归档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各门类档案的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使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加大投入,解决突出问题

公司组建成立之初,没有固定档案室,档案资料也比较分散,为此公司将建立档案室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2001年公司在办公场地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设置了独立的综合档案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安装了铁门、防盗窗、窗帘、配备了灭火器、温湿器使档案室达到了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鼠、防虫的“八放”要求,在档案管理的硬件建设上我们还先后投入3万元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配置了30平方米的档案密集柜,购买了档案专用电脑、激光打印机、激光复印机、电脑传真机和摄录一体机、数码照相机等先进仪器设备,

三、加强基础业务工作,是做好利用工作的前提

(一)、收集、整理、鉴定、统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我们按照满洲里市档案局的要求和规定来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及统计工作,在档案收集管理中我们按照规定将公司基建资料、供热管网资料、上级下发文件、公司上报文件及各部室、车间的有留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了积极主动的收集和征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全部作到认真整理、装订入库。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原创:

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我们按照规定对档案立卷要求进行了组卷和编目,建立了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对档案室内的设备,各类档案数量,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和登记,通过认真作好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档案管理的质量。

在档案鉴定、统计中我们按照规定对所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进行了重新鉴定,目前公司档案室以收集到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文书档案000份,其中永久档案00份、长期档案000份、短期档案00份。

(二)、编制检索工具

(三)、开展微机档案

为了适应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求,我们还按照微机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司档案进行了基础资料的及检索目录的微机录用,实现了数字化处理,规范了档案管理的同时也方便了档案的归档、查阅和检索。

四、档案工作为企业做好服务

(一)、开展档案晋级达标为企业晋升为(星际)企业服务

(二)、利用档案为企业联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几年来我们通过认真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方便了公司各部门的档案调阅的同时也充分利用档案的信息资源为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0年公司组建成立之初,由于供热锅炉和供热管网老化,事故频出,公司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设备档案,对公司三台14兆瓦锅炉和所有的环热站进行了恢复性大修,提高了设备出力保证了安全生产。当年12月在市区五道街有一处供热管网因多年腐蚀渗漏,公司生产技术人员通过调阅技术档案,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找出故障点,进行了及时的修复,避免了一次大范围的生产事故。

2001年在公司的生产运行中,三台原有供热锅炉的燃煤燃烧不充分煤渣排放中的含煤量在50%以上,大量的燃煤没有经过充分的燃烧就白白的浪费掉,给公司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当时输煤系统使用的颚式碎煤机出煤颗粒过大造成锅炉燃烧不充分所致,为此公司生产人员通过调阅档案,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将颚式碎煤机改为锤式碎煤机,改造后锅炉灰渣中的可燃物下降到20%,一个取暖期可节约燃煤近5000吨。

2001年公司扩建2台29兆瓦热水锅炉,该锅炉设计没有风机循环水泵,所有转动机械的轴瓦冷却水全部排弃,造成厂用电、水的极大浪费,为此公司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通过查阅该锅炉的技术档案,制定出了加装循环冷却水循环系统,实现了循环水的闭式循环,使公司废水达到了的零排放,即为环保做出了供献,也使公司每年减少了几十万元的排污费同时每年还可以节约水资源24万吨。

2002年随着满洲里市城市扩建规模的扩大,公司5台供暖锅炉已经满足不了城市的供热需求,为此公司准备在2001年扩建2台29兆瓦锅炉的基础上继续扩建一台29兆瓦锅炉,在锅炉的建设中公司充分利用保留完好的前2台29兆瓦锅炉的技术档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仅用了五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锅炉扩建任务,通过档案资料的运用即节约了时间又节约了大量的设计费用。

(三)主动服务,编制参考资料为领导服务

(四)、建立信用档案为企业服务

在加强基础工作档案管理的同时我们还为公司供热范围内的1万3千家热用户建立供热基础档案,(基础档案包括用户的申请用热手续、签订的入网协议、工程验收手续、及住房面积图纸及热费缴费情况)并实现了微机化管理,方便了热用户的热费缴纳的同时也为公司的营销管理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原创:

公司作为一家社会公益服务性的企业,提供优质的热能做到让客户满意是公司宗旨目标,为此公司把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供质量作为首要任务,我们连续几个夏天对供热范围内的不热用户进行了供热系统集中改造,这其中档案资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2

巡回是一个舶来法律词汇,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看到巡回审判的身影。早在公元前6 世纪的雅典,即已出现巡回审判的萌芽,而最早的巡回法院成立于12 世纪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改变司法权分割局面和司法不公现象,加强司法王权与监督,因此设立特派专员调查制度,把全国分为6 个司法区,成立了6 个由3 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也是巡回一词的由来。至今,英国最高法院下仍设有巡回法庭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美国建国时地广人稀案件少,国会便引入巡回法院,要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巡回到各司法管辖地区进行审判,以满足边远地区民众的司法需求,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后来,随着人口和案件的增多,最高法院不堪重负,最终推动了国会以一个常设的、独立审级的上诉法院系统取代巡回法院。尽管为了维持传统,上诉法院仍然保留了巡回这一称号,被称为巡回上诉系统,但是已经失去了最初的法官巡回审判的涵义,仅代表其管辖的地域(巡回区)与行政区划并不一致。

近年来,有学者呼吁,为强化中央司法权威,统一法律适用,上级法院也有必要设立巡回法庭[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正是响应了这种观点。虽然最高院所提出设立的巡回法院与基层法院所实施的巡回审判试点工作并不完全一致,但可以证明,巡回的基本概念也是沿革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在我国古代便有类似的巡回审判,主要是中央派员到地方代表皇帝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并发挥监督地方官员的作用。如唐朝的监察御史、宋朝的提点刑狱司和御史台、明朝刑部下设的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都具有代表皇帝到各地审理申诉案件、重大案件的职能。

二、制度核心:中央司法权力的下放

应当看到,设置巡回法院和法院分院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便利诉讼,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更有利于减少来自地方的控制和干预。这些目标与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相契合的,也是值得参考与借鉴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从中央分散到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其中的法理内涵在于其中央司法审判权的下放。最高院作为拥有死刑核准权的最高级别审判机关,位于政治中心的首都北京。在此之前,所有应当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件都会移送到北京进行审理,而巡回法院的设立将最高院的司法审判权从中央集中分设于各地区,在分担最高院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又保障了司法权力的平均分配,为审判权公正、客观的行使提供了条件。

(二)法院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

《刑事诉讼法》第22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院审理的案件均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情况是相当少见的,由于其审级的最高性导致无法上诉,因此最高院审理的案件多是由高级法院上诉过来的案件,也有部分最高院自己提审的案件。除了案件审理外,最高院还拥有死刑核准权。分设的巡回法院对于最高院的案件管辖权产生的变化在于,设立于六大区块的巡回法院,分担了原来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接管的案件,由于巡回法院的设立,并不是所有的全国性重大案件或死刑复核权都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级制度并未改变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院有四级:基层、中级、高级与最高院。巡回法院的设置,作为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其在级别上高于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同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院,虽然在我国六大地方区域中增设了法院种类和机构,但并未改变我国四级二审的审级制度,这种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院,在不影响我国基本的审级制度的前提下,保证了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去地方化、行政化。

三、现实机遇:司法体制改革推波助澜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该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积极利用他国司法建设的经验。上海社会科学院倪正茂教授在《发展法系构想》一文中提出:中国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在此过程中,应该创建兼具中华法系、英美法系、罗马法系等各大法系优长的发展法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强调,将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司法改革重点目标,贯彻依法治国重要指导思想,并加速我国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巡回法院沿袭并发展了中国历来传统,并吸收了西方国家先进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大的背景下使得审判权设立,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理念继续深入发展。

巡回法院的改革是现实主义进路下的选择。即选择巡回法院,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死刑复核权。具体如下:(1)性质和人员。巡回法院在性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院的法官在编制上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2)跨地区设置。按照地理上的区划,而不是行政区划来设置巡回法院,如华东地区巡回法院、华南区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可以设置在本地区的交通枢纽城市,不一定设置在政治、经济中心。(3)经济保障。巡回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方式供给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不受地方财政的掣肘。(4)管辖。有学者认为,设置初期负责死刑复核案件,时机成熟时逐步扩展到重大再审案件、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

(一)在当前中国具有现实可行性

1. 符合中国地域特点

中国国土资源辽阔,地大物博,但地区间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差异较大。设置巡回法院有利于结合案件的地区特色进行审判,实现审判权的因地制宜,通过实质公正来实现司法正义。2005 年10 月26 日,最高院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全面回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是否足以被判处死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参考其行为对该地区所造成的影响,也可以参考该地区的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通过巡回法院的设立,可以使法官更加结合当地的社会环境,来考量该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程度。

2. 加强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的联系

巡回法院作为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可以加强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的交流。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于中央,与地方的交流并不多,对地方的司法实践状况只能通过调研或其他书面材料来了解。巡回法院的设立,为中央司法机关深入基层,了解各地区司法环境提供了机会,在认知更为深入的情况下,以最高监督者的身份与下级法院进行交流、合作,保证审判权实现地更为科学、公平和正义。同时,也能防御地方行政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3. 节约司法资源

巡回法院的设置,初步设立时可能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包括办公地点的选择、法官编制的配备、资金的投入等等。但从长远来看,它减轻了地方法院移送案件到最高院的司法资源负担。在财力方面,减少了运输成本与多投入的文书材料费用;在时间方面,更是节省了在路途上耽误的时间,免去了司法工作人员相互沟通、交流案件信息的时间,保证了司法效率。

4. 司法领域与其他领域机构改革的先例

大区制的设置方式在我国近期的机构改革中也有先例。作为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 年的改革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九家分行,其后又在上海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二总部。央行的机构改革可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现成的经验。其实,巡回一词在我国法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比较常见,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广的巡回审判或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基层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内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

(二)符合司法体制改革潮流

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潮流推动下,巡回法院对于司法审判权的合理分配,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1)避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人员膨胀,有助于实现人员的合理分离。(2)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重新定位。位于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既不应该陷身于大量的死刑复核或上诉审案件,也不应当围绕着事实问题试图成为司法系统纠正事实认定错误的最后关卡,而应当在精简案件数量的前提下以法律审和政策审为核心,从而主要致力于为全国司法把握大方向。(3)分散社会矛盾,避免申诉、上访集中于北京。(4)便于就地办案、会见当事人和组织听审。减少办案人员负担,减轻财力、物力耗损。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死刑复核依赖于行政化的书面审,为诉讼化的符合程序和有效纠正司法错误奠定基础。

(三)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人权宪章。我国于1998 年10 月5 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公约对于司法机关的权力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审判要独立、公正、公开。巡回法院的设立彰显了我国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人文关怀,更好地实施审判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环境现实所确立的最高院的巡回法院符合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要求,顺应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潮流。

四、应对挑战:结合中国国情有的放矢

总体而言,这次改革方案的设计是低风险、低成本和高收益的合理方案。既能够解决现实中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又能顾及各方现实利益和司法成本等问题;既有其他国家相关先例,又有我国央行大区制改革为参考;既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助于争取民心,还能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这一改革设想可以说是当下可以接受的现实主义方案[9]。不过,在当下,巡回法院的设立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在这些困境中寻找出新的出路,值得我们反思。

(一)机构调整重组方面

由于巡回法院是单设的一个独立机构,虽然隶属于最高院,但在地址的选择,办公机构的设立等问题都需要结合地区特点进行界定。而且涉及宪政框架下的司法体制问题,改革难度大。但我们应当看到,四级两审制并未改变基本框架,只要中央肯下决心,改革阻力将相对较小,需要修改的法律法规也相对较少。此外,由于司法权力的下放,可能会导致死刑复核的地方化,影响到司法统一,其实不然,巡回法院的设立可能在形式上给人以死刑复核权地方化的错觉,但其并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存在,其中的法官仍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身份,这一以来,有利于防御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干涉。因此,最高院设立巡回法院的调整本质上并未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只是通过机构调整改革。

(二)司法资源成本方面

作为一类新设立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院成立初期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但比起三审制的改革或者在现有框架下采行诉讼化的改革,显然要节约成本;从另一方面来看,案件数量与案件审理压力的减少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节省了大量司法成本。在人力方面,虽然工作地方发生了变化,但最高院的法官编制不应改变,在保留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身份的前提下,为法官提供了晋升空间,也能够提高法官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机构改革阻力。政府需要加大对巡回法院的经费投入,以保证其合理运行、处理法律业务。对于最高院与巡回法院人员的考评监督机制、福利待遇等应当总体上保持一致,但仍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总体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因地制宜。

(三)最高院重新定位方面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市东道主路325号;

邮政编码:5295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莫金,

住所(址):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220__21655812194010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4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一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经营范围必须写明具体经营的商品名称或具体生产、经营或服务的项目内容。)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占%。

(3)出资时间: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注册资金缴足100%。

第六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公司的机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公司设立监事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二)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员予以纠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议事规则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章。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注销及清算解散等规定。

第八条 财务会计

企业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总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办理。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 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条、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十一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三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5

法律欲实现其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司法方能实现。法官又是“法律经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1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欲切实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拥有一定的职权才能实现。但是法官所具有的职权系由国家所授予并代表国家而行使,为了保障法官所享有的职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司法公正,也为了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司法不公,国家必须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作出制度上的设计和规定。因此,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能否得以顺利行使并实现行使职权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取决于该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同时该制度设计下的职权运行机制是否合理、能否切实实现其预定功能和目标,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加以证明。而任何制度的设计必然根植于该制度所处的具体国情,并反映具体国情。应该说,我国既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计的,并且也曾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合议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当时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以减少错案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2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的既有的司法职权配置及其运行机制也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特别是“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3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判决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或幕后交易情形的怀疑。本应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一定意义上却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发器。形式上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但实质上,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4在此情况下,正义若不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便难以获得其应有的权威。

1.1 既有司法职权运行程序的过于神秘性,导致司法可信度降低。虽然司法公开制度已为法律所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仅仅是停留在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对于案件立案后何时移交至具体审理的审判业务庭、移交后何时应该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后何时应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后何时应进行宣判和送达等审判流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均无从知晓。特别是对于延长审限而久拖未决问题,虽然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延长审限的理由和期限往往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难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而且,当今的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对于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请示汇报和裁判文书须经领导审批签发的情况也已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在此情况下,难免使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对该裁判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权威。

1.2 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司法干扰因素增强。“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5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方式来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6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案件的立案受理到最后作出裁判均需经领导审批的现象,或者可以说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并非合议庭所能自主决定。此种“以行政方式进行审判管理的案件审批制度存在违反回避、直接原则、违反干预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7 在案件须经领导审批,而现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又是直接针对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课以相应责任,案件承包人或合议庭为避免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一般都会秉持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的情况下,当事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则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托关系找领导以影响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从而导致司法干扰因素增加,影响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独立思考和集体智慧的发挥,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1.3 法官独立性降低,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虽然法律赋予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同等的权力,但是我们的合议规则是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合而不议”由承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并非由具体审理案件熟知案情的承办法官所作出,而是由仅凭听取承办法官的案情汇报或仅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而获悉案情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依多数意见作出、甚至直接基于领导的意见作出的现象。虽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追究对象一般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但是在实际进行追究时往往考虑是否领导因素包含其中而作差别对待。因此承办法官为免于担责往往宁愿服从合议庭的多数意见或按领导的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此种“审与判分离”的司法实际,即使合议制的发挥集体智慧的民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又使作为司法权的实际行使者的法官未能切实行使其权利,或者可以说是变相剥夺了法官履行职责所应具有的权利,降低了法官审理案件力求公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相应使其缺乏责任心。从而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下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2 建立民主化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

“社会中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司法仅仅是其中之一而已。但我们看到的一个现象却是,从古代到现代,司法的地位是越来越高了”。8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市场经济本身即需要法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们对于法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现有司法职权运行模式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社会生活。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和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但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忽略或脱离国情的改革设想都是不切实际和难以推行的。9针对现行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及其造成该弊端的原因,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司法民主化方面入手加以改革。

2.1 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司法公开本身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10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和环节都是十分敏感和关注的。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关于司法公开制度仅笼统规定了开庭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并未对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公开的范围也一般仅侧重于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对于案件的审判流程的各项规定则一般仅局限于内部掌握,而不向当事人公开。从而使正义未能真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即使所作出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并且从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可以看出,公开的事项和范围远不止开庭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因此,应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使正义在“看得见”的方式下得以实现,以换取司法公正应有的信任和权威。而“审判民主制度的运作也具有相应的社会整合功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公开、…。通过这些制度的运作,司法过程有望能够将更多的一些主体甚至全社会都纳入具体的法律场景之中,从而在司法过程与社会之间形成法律信息上的互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规范整合。

”11虽然司法民主从根本上讲是价值问题,但也是技术问题。在司法程序民主与司法实体民主的平衡上,我们无疑应当强调司法的实体民主,即司法对民利的保障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程序民主没有独立的价值。12从司法程序民主入手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增强司法的社会服务功能,既能满足当事人对于整个诉讼活动的知情权,达到对当事人民利的保障,又能让其相信判决是在公正的程序下而非在暗箱操作下作出的,使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同时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还能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相对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和可能,进一步催生和提高法官追求公正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当然,此种公开也并非是没有限度的。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私密性特点,并且以其私密性排除外部可能对司法产生的干扰以保证法官独立作出判断而确保公正裁判。因此,此种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应以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为限度,应留予法官进行独立判断的私密空间。具体而言,此种公开应是除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判决的过程即案件处理意见形成过程以外的包括案件立案受理、具体审理环节、每一环节的具体进展情况等在内的有关信息。 http: lw lw_view.asp?no=9275。

2.2 建立以保障法官独立为限度的职权行使民主机制,切实增强司法内部职权行使的民主化程度。我国长期施行的司法体制在当前法治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便集中反映在它违反司法只能的内在要求,基本上将行政机构设置及管理的一套贯彻于司法系统。13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抑制了法官独立判断和合议庭发挥集体智慧功能的发挥,并导致司法干扰因素的增加。对此,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加以审视。当今整个社会处于利益格局调整的转型阶段,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此,保持社会稳定对于当代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4而司法在本质上又是国家的工具,必须服务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不可否认的是,领导职权和相应职责的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即意味着其更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事物。在当今社会形势下,由领导对案件进行把关,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作为工具的职能。同时基于我国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和司法职业群体的同质性,此种把关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审判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虽然存在一定弊端,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适合我国当今国情的另一面。其实其他国家的司法改革,也不是动不动就改革领导体制的。15关键在于如何在其与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内部司法职权的运行机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可以从民主的角度体现对具体承办法官的处理意见的尊重,以保障法官独立并处于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提高其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能够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由民主所延伸的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民主有利于保障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性的加强即意味着其抵御外来干扰因素能力的相对提高,并且当外来干扰因素未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不断得到证明并加以累积时,民众的试图干扰案件的观念便会相应得到改变,从而从根本上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具体而言,在审判管理的职权设置上,应建立以促进和保障内部职权行使民主化为指导与案件签发人相结合的职权运行机制,明确区分承办法官、合议庭、案件签发人的具体权限。

2.3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民主化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在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实际上是通过民主程序的职权设置赋予法官和合议庭更大范围的司法职权以保障法官独立,体现司法规律。但我们又面临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实。在此情况下,只有建立相应的职权行使监督机制,才能避免和减少司法职权被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危险。并且,从司法运作的规律和具体过程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都是相对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失去监督的政治权力会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司法独立也会产生司法腐败。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总是一对矛盾,处理好这一对矛盾,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16针对司法民主而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问题,应对承办法官课以相应的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应公开而未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切实疏通民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服务功能,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为司法获取应有的权威。针对司法民主而设置的以保障法官独立为限度的职权行使民主机制,应建立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监督机制,对“合而不议”的情形追究相关合议庭成员的责任,以确保合议庭成员切实充分履行其职责。从而避免合议流于形式由承办法官个人实际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防止职权滥用,同时又能切实保障集体智慧作用的发挥,确保案件质量;并应改革现有的错案追究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造成错案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从而切实激发法官抵御外来因素干扰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转引自余钢益、桂菁著:《纠纷与规则的沟通》,http: article class2 class22 200609 2925.htm。

[2]姜小川:《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

[3]张千帆.《法官面孔10年变换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http: .cn c sd 2009-04-02 091317533860.shtml。

[4]姜小川.《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

[5]韩宁、魏志名著.《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http: lw lw_view.asp?no=4256。

[6]龙一平、高军著.《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剖析与途径探讨》,商业经济,2005年第10期(总第271期)。

[7]张玮.《法官独立育程序性违法—关于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两个主要问题》[j],山东法学,1999(5):13-22。转引自:韦群林著:《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http: lw lw_view.asp?no=8697。

[8]苏力.《司法的变迁:走向规则之治》(在华政的演讲),http: blog cns!85161b94de4ee570!481.entry。

[9]张述元.《论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10]张基奎.《司法民主及其限制性问题研究》,http: lw lw_view.asp?no=9275。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6

【摘 要 题】司法考试

【重点提示】

公司法:1、公司分类、名称和住所;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资本原则和资本制度、债券、利润分配制度、清算和债务的清偿。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转化、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关系、资本额股东的出资方式、程序和出资比例以及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会的种类、议事规则、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数、产生方式;董事的任期、监事会的组成、任期、职权;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程序;发起人和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的种类、召开、议事规则、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董事会的组成、召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董事的责任、经理的产生;股票的分类、股票的发行条件、价格;股份转让的限制;上市的条件、程序、上市暂停、终止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合伙人的资格、出资方式;合伙协议、财产构成、性质及管理和使用、事务的决定与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责任;入伙的条件、程序与后果、退伙的情形与后果、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出资人的条件和责任、设立条件和程序、管理模式、委托人和聘用人的义务、解散情形和清算方式

破产法:破产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具体内容、破产原因及其例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定标准;破产案件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管辖、受理程序、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组成、召开时间和情形、职权、决议的条件和效力、和解的条件和效力、整顿的情形和结果;破产宣告的条件和效力、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的特征、范围;破产财产含义和范围、收回、处理和变现、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追加分配、取回权、别除权、破产抵销权、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的终结和法律后果

税法:税法调整对象和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三资企业”法:1、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设立审批的机关和期限、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的法律后果;董事会的性质、组成、议事规则;合营期限、解散情形。2、中外合作企业出资比例、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外方投资回收的方式。3、外资企业申请程序、审批机关和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用地取得、解散和清算

票据法:1、票据特征、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当事人、非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及其种类、取得、形式、保全、消灭、伪造、变造、更改、票据抗辩及其种类、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2、汇票及其种类、当事人、出票行为、记载事项的认定、转让方式、承兑、保证和付款、追索取;3、支票种类、权利内容

保险法:保险合同分类;当事人和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变更、解除和终止、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财产保险合同种类;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解散及其禁止;保险经营原则及对保险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执业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

拍卖法:拍卖分类和拍卖的判定标准;拍卖业的管理部门;拍卖人及其设立条件和权利义务;拍卖师的条件;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拍卖程序、拍卖方式、拍卖规则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分类、招标人及招标机构的条件、招标的禁止性规定、投标人条件、投标联合体、对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开标的条件、评标及其程序、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询标的要求、废标、中标的表现形式、分包的限制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特殊求偿对象的规定、“三包”的规定、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

产品质量法:产品的范围及标准;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缺陷、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抽查制度、信息的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基本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的免责条件;销售者的推定过错;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资产管理;贷款的主体、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规则、贷款流程;对不良贷款的规定;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接管的条件、法律后果、接管的程序、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证券法:1、证券种类、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证券公司的设立及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和责任;证券业协会的设置和职责;证监会。2、证券发行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发行中介机构、证券的承销、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对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3、股票、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程序和规则及法律后果

劳动法:1、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及其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其后果、劳动合同的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集体合同的内容、期限、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的处理;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制度及原则、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4、劳动争议分类、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土地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终止;3、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限制;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限制;5、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限制;6、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限制;7、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8、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9、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

房地产法:房地产的规划、用途与限制、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命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2002年考试所涉及的内容包括26个法律法规。从最近5年所占的分值来看,其分布情况为:1997年51分、1998年66分、1999年61分、2000年71分、2002年44分。年平均为59分,占四张卷总分的14.75%。对于考生来说,这部分一直是一个难点。因为商法经济法涉及范围广而且分值分散,每一部分都各自独立,其内在联系较小,掌握起来难度相当大。所以,商法经济法是司法考试较难突破的瓶颈。但是,对于商法和经济法的复习备考,只要掌握了其内在规律,也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从最近五年的命题规律看,其分值的分布偏重于商法,五年总分为188分,而经济法为104分。在商法和经济法所含的各科中,分值最高的是公司法,五年的分值为77分,年平均15.4分,其中2000年单科分值23分;其次是合伙企业法,五年分值为32分,年平均6.4分,其中2000年单科分值15分。分值最低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民银行法和环境保护法,五年中各只有1分。由此可以看出,在商法和经济法之间,以及在商法和经济法内部各科之间命题的侧重点还是非常明确的。掌握了这一点,广大考生在短暂的备考时间内如何合理分配时间和如何学会对内容的取舍就很关键了。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情况看,商法经济法的比重不断萎缩,由原来律师考试的独立一张卷第三卷,到现在的第三张卷中的一部分即可看出。但是,作为市场主体法的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在2002年的试卷中其分值仍占到16分,占商法经济法全部分值的36%强。所以公司法在商法经济法中是重中之重。

司法考试命题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除了法理、法史(2003年可能新增加的科目)、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外,其他法律科目的出题一般都是直击法律条文,不仅客观题如此,主观题也不例外。商法经济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以公司法2002年的考题为例来作一下分析。

首先看一看不定向选择题:

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1)-(4)题。

(1)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本道题的标准答案是C。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公司法》第3条、第13条、第20条。参照判断的法律条文是《公司法》第75条、第199条。这里要想完全从法律条文表面的规定来选出正确答案是有一定困难的,还应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但是如果对法律条文理解很透彻的话,也可以推理出正确答案。如,《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中国公司是怎么来的,但是通过第199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可以依此反推出来,“中国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

(2)该公司拟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拟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 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 25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C 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本道题的答案是A。本题直接适用的是《公司法》第24条,即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3)、(4)小题也都直接适用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条文的直接规定。

以上举例是客观题,那么主观题呢?我们再看一看2002年试卷四第7题: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出资17万元。后因C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1小题的答案是: 不能有效成立。答案来源于《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生产性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因C出资不足,实现的资本总额只有49万元,所以不符合规定。

第2小题的答案是: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并提供证明。答案来源于《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

第3小题的答案是:C对A和B承担违约责任。答案来源于《公司法》第25条。

第4小题的答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需要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答案来源是《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