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例6篇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2

一、制定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州食药监干部职工知恩情、明是非、识大体、讲团结、守法纪、求进取的意识,形成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投入德宏食药监事业,净化食品药品监管市场,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州食药监局制定了“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是明确了活动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五个环节,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确了活动的实施步骤,州食药监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自2010年1月18日开始实施,2010年6月完成,共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由多个系列活动组成,每个系列活动都联系食药监工作实际开展。三是明确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全州食药监系统要从“六个结合”入手,切实开展好“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及时成立了州食药监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魏有曙任组长,副局长吴基权、杨灵,纪检组长李蕙萍任副组长,州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会议、活动的组织,每一次活动、每一阶段的小结、简报等;负责拟定《州食药监局“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负责简报的编写、联系新闻媒体的宣传、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负责专栏的制作、组稿、宣传等工作。:

三、召开“感恩思进”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会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3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和 “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起诉: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5页。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4

关键词:劳务用工;安全档案;施工安全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而且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而其就业人员多为农民工,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但也由于该行业人员整体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大、施工现场露天高空作业多、施工工艺复杂等特点,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极大挑战,有研究分析指出安全事故的发生80%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如何加强农民工队伍的安全教育管理成为了安全工作中不可小视的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内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建筑企业项目部人员相对固定,而且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高,安全教育工作易于开展,故本文仅针对如何做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及资料归档。本文基于笔者在重庆轨道高家花园大桥项目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着重讲述如何采用劳务用工安全档案的方式完整性、系统性的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问题。

1当前安全教育培训现状

1.1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低,难以实现系统性教育培训

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普遍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员今天放下锄头,明天就到工地了,农田与工地两头奔走,就业不稳定。外加工程施工任务繁重与缺少连续性,与亲人异地分居等种种原因,劳务作业人员的特点就明显表现出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流水作业、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等。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短期内没法改变,使得目前国内劳务作业人员难以转变为职业工人,施工现场可能存在未经培训私下上岗的情况,作业人员工作的不稳定性或高流动性决定了教育培训工作很难进行合理规划、完成系统培训。

1.2安全教育体系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工作量大

目前大多地方的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尚未形成体系,档案形式不一,导致安全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劳务人员统计、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料整理的工作中,各地方、各部门的不同要求又导致了施工项目部资料整理混乱,无有效针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的规范整理,从而使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无系统性、无有效体系。

2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对策

2.1制定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制度是开展工作的指引,从制度角度制定从业人员从入场、过程中、退场、教育计划、教育时间等一系列具体细则,规范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细化劳务用工档案的建立,而且从业人员劳务用工安全档案的建立,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还需要项目人事部门的配合,制定制度有利于约束各部门、各劳务队伍按章办事。

2.2建立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进场时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可以涵盖以下几项内容: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制定从业人员花名册,并着重对年龄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劝退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避免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主要记录从业人员进场时间、入场教育时间及时长、工种以及三级教育的内容等信息;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对工人进场上岗作业前,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此项工作可以结合农民工学校等联合开展,由项目的人事部门组织进场施工作业人员,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班组长等参与进行;从业人员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向从业人员通知,以及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需要向从业人员表明其安全职责、安全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岗位危险告知书,主要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以及如何避免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法;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主要是根据从业人员不同工种,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将不同工种或者不同设备的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进行教育;考核资料,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故目前各项目部普遍采用考试答卷的形式考核从业人员是否合格。(2)施工过程中,随着施工工序或者季节等的变化,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各工序或者冬季、雨季、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程部门技术人员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进行监督。日常施工检查、巡查中对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场的记录,以及对其的奖励、处罚记录、退场时间等也可归档到个人档案内。(3)现场副经理、技术员、班组长对施工人员流动性的管控。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项目安全部门未必能够及时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人员,这就需要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员在安排工作时,如发现陌生面孔需及时上报,项目部也应该制定对劳务队伍或者班组长的处罚措施,预防此类现象的出现。(4)信息化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具箱、身份证识读卡、指纹采集器等工具,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上述工具,可将劳务安全档案电子化,采用计算机的高速工作,将会极大程度减轻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安全档案整理的工作量,采用信息化的另一个好处便是通过上述计算机等工具的采集加工,能够自动设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形成系统性,便于安全管理的同时,也有利于系统性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水平。

2.3不断完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从一名作业人员进场开始到其退场,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完整记录了此人在项目部的进场时间、安全教育培训、奖励处罚、违章违纪、接受的工艺培训、退场时间等内容。此项工作的建立与完善,不仅会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还避免出现作业人员缺少教育培训上岗的情况,也方便于各级单位对此项安全工作的检查,系统性、完整性的再现了从业人员从人场到退场的所有工作及表现。

3结束语

随着建筑行业劳务人员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以及建筑行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如何打造一批合格的、有较高安全意识及工作能力的劳务工人,劳务用工安全档案也将会越来越体现出它的作用。后续随着信息化向建筑行业的慢慢渗入,劳务用工档案将会省时省力,系统性、多样化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结合技术水平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施工水平,提高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的掌控力,减少或者避免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发生,间接提高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进度,继而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同时公司效益与形象两者兼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修正.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5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核、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配备适应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育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的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

第—节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按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

第一节基础教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它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装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的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场所宣传报导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覆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纪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6

教育的指导意见

(2021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进劳动教育的实施,培养学生劳动习惯,磨炼学生意志,激发学生创造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材〔202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劳动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综合功能。

劳动教育能树立德育。通过劳动教育可以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让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和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作风,抵制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的影响,在劳动中磨砺意志品质,培养学生自理、自立、自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进取精神。

劳动教育能增进智育。劳动能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调节大脑疲劳,促进大脑发育,促进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发展,提高学习能力。劳动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劳动实践可以内化和升华书本知识、理论知识,可以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判断、创造和动手能力,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

劳动教育能促进体育。劳动是体育发展的重要动力,体育是在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劳动是体育产生的基本源泉,众多的体育项目是劳动中跑、跳、投掷、攀爬等身体活动与社会生产相结合后独立与完善出来的。劳动促进人体新陈代谢,使人体魄强健,为体育打下良好基础。

劳动教育能涵养美育。劳动美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形成和表现出的美,是社会美的最基本的内容,它使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活动以及才能、智慧、品格、意志、情感等本质力量最直接、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劳动之中。劳动教育可以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坚持自己独立的认识和选择。

二、实施劳动教育的总体目标

对我市劳动教育进行整体规划,统一架构,统筹资源,构建模式,推动建立课程完善、师资达标、场地丰富、模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新时代劳动教育体系,形成普遍重视劳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带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劳动教育深入开展,把我市劳动教育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的示范标杆。

通过劳动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劳动素养,促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必备的劳动能力,促进他们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使他们树立“生活靠劳动创造,人生也靠劳动创造”的劳动观念,培养他们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劳动精神,为学生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三、实施劳动教育的工作策略

(一)在劳动教育必修课中系统开展劳动活动

劳动课是学校实施劳动教育的基本途径之一,在课程安排上,中小学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要开设到位,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劳动活动策划、技能指导、练习实践、总结交流,注重围绕劳动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要求,从提高劳动教育的效果出发,把握劳动教育任务的特点,紧扣“讲解说明”“淬炼操作”“项目实践”“反思交流”“榜样激励”五个关键环节,选择适宜的劳动教育方式,鼓励开展项目式劳动教育活动。

劳动教育要注重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各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对学生每天课外校外劳动实践时间作出规定,在时间安排上可分散进行,也可集中使用,探索建立“一周劳动大盘点”等劳动清单制度,记录和反馈学生参加课内与课外劳动的时间、内容、过程和效果,激发学生良好劳动习惯的养成,促进劳动教育常态化实施。

(二)在综合实践活动主题探究中深化劳动活动

综合实践活动作为跨学科的实践性课程,是落实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中小学劳动教育必修课实践环节中与综合实践活动的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重叠部分,可整合实施。

学生的主题活动包括:考察探究(如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研学实践等)、社会服务(如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勤工俭学等)、设计制作(如动漫制作、编程、陶艺创作等)、职业体验(如军训、学工、学农等)、科技创新体验与实践(如科技发明与制作活动、科技创新主题探究与试验、科技创新应用实践与学习体验等)、党团队教育活动、博物馆参观等。教师在主题活动中要重在激励、启迪、点拨、引导,不能对学生的活动过程包办代替。在活动准备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构思选题,让学生参与活动方案的制定过程,引导学生对活动方案进行组内及组间讨论,优化完善方案。在活动实施阶段,教师要创设真实的情境,让学生经历多样化的活动方式,促进学生积极参与活动过程,要加强对学生活动方式与方法的指导,帮助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实践方式,还要指导学生做好活动过程的记录和活动资料的整理。在活动总结阶段,教师要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结果呈现方式,对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指导学生撰写活动报告、反思日志、心得笔记等,深化主题探究和体验。

(三)依托劳动实践场所推进劳动教育

劳动实践场所包括校内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如校内劳动场室、校园小农田、城市小菜园、校外劳动基地等。劳动实践场所的劳动内容包括:学农劳动课程(播种、除草、种植、施肥、收获、野炊、压花、叶脉书签等);学工劳动课程(陶艺、编织、科技制作、木工、金工、水工、电工等);自我服务类劳动课程(洗衣叠被、床铺整理、洗碗抹桌、扫地拖地、卫生大扫除等)。

劳动实践场所具有场地的空间优势、劳动的课程优势和师资的专业优势。到劳动实践场所开展劳动教育可以让学生安全地、专业地、浸入式地通过劳动实践获得成长所必须的关键能力和核心素养,帮助学生提升实际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等能力,懂得劳动中可以创造、创新、创设美好的劳动果实,有助于让学生体验“劳动是通往幸福的必由之路”的道理。

(四)开展城乡结对,构建学校联盟,达成劳动资源共享

建立一批城乡结对学生劳动体验试点学校,促进城镇和农村学校在劳动教育方面资源互补、优势互补。鼓励有着共同目标追求的学校,围绕劳动教育的共同战略目标建立学校联盟,开展全方位交流与合作,共享劳动教育资源,促进劳动教育协调发展。创新劳动教育模式,激发区域内劳动教育活力,开创广州劳动教育特色。

通过开展城乡结对、构建学校联盟,更好地促进城乡学校学生的交流与合作。让城镇的学生走向农村,亲身体验农村的田园生活,同时也可以让农村的学生到城镇来,参与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习等劳动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关心爱护他人,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精神。

四、实施劳动教育的工作措施

(一)开齐开足课程课时

独立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幼儿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重在培养幼儿良好的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中小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独立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

在学科中有机渗透劳动教育。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等学科要有重点地纳入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加强对学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合法劳动等方面的教育;数学、科学、地理、技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要注重培养学生劳动的科学态度、规范意识、效率观念和创新精神。

开发校本劳动教育课程。学校充分结合当地资源,开发开设家政、烹饪、手工、园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劳动实践类拓展课程,深入推进STEAM教育、创客教育有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创客空间,鼓励学生基于兴趣,以项目学习的方式,在研究真实问题、技术制作和艺术创作过程中,进行创意制造实践。

(二)开展校内劳动

校内劳动以服务性劳动为主,依托责任意识培育、学生成长记录、学分奖励机制、劳动教育评价等方法,评选“劳动之星”、“校园劳动小达人”等,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校园劳动的热情。在学校日常运行中渗透劳动教育,根据实际,尽可能减少校园保洁服务外包的范围和工作量,提倡校园劳动从打扫卫生做起,凡是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由学生自主完成,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小农田、城市小菜园劳动实践活动,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普及校园种植。大力开展与劳动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俱乐部活动,广泛组织以劳动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会、劳模报告会、手工劳技展演等。

(三)组织校外劳动

校外劳动以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将校外劳动纳入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中小学每周课外活动和家庭生活中劳动时间,小学1至2年级不少于2小时,其他年级不小于3小时,每学年设立劳动周。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段都要开展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习等劳动实践,要在手工技艺体验、农业劳动实践、工业劳动实践、职业生活体验、社区服务实践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劳动教育实践机会。充分利用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综合实践基地和其他社会资源,结合研学实践、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城乡学生交流,组织学生学工学农。城镇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农村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农忙时节组织学生帮助家长进行适当的农业生产劳动。

(四)鼓励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以日常生活劳动为主,学校要密切家校联系,加强家校共育,转变家长对孩子参与劳动的观念,共同引领孩子开展劳动教育和指导其劳动技能。教育学生自己事情自己做,家里事情一起做,弘扬优良家风,参与孝亲、敬老、爱幼等方面的劳动。学校应按照学段要求,针对学生年龄特点和个性差异,鼓励家庭开展家庭劳动,引导学生完成扫地、整理、烹饪、种植、养殖、家具家电维修等力所能及的家务,使学生养成家务劳动的习惯,习得基本的生活技能、生活经验、生活知识,逐步形成自理能力,为步入社会打下一定基础。

五、实施劳动教育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劳动教育的组织领导,明确劳动教育的责任主体和负责部门。各学校要加强校内统筹,充分发挥班主任、任课教师的积极性和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要加强校外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庭、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劳动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二)推进师资建设

各区教研机构要配备劳动教育教研员,学校要积极探索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劳动教育教师队伍,建立劳动教育科组,并至少配备一名劳动教育专任教师,把综合实践活动教师作为劳动教育教师的重要力量和后备人才培养来源,聘请能工巧匠、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模范等担任兼职教师。在工资待遇、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先、骨干教师培养等方面,对劳动教育教师同等对待。加强对劳动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组织经常性的教研活动,开展教学评比活动。

(三)拓展实践场地

多渠道加强实践场所建设,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创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学校;征集评选一批土地、山林、草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作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劳动实践基地。建立以区政府统筹的中小学劳动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好配齐劳动实践场室以及设施、工具,引入先进的教育装备,支持劳动教学活动开展。

(四)加强经费投入

各区各学校确保开展劳动教育所需经费,支持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和实践基地建设、专题研究、教师培训、教学竞赛等。

(五)确保安全保障

各区各学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设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教师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制定安全守则,规范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落实安全措施。

(六)完善教育评价

各区各学校建立学生劳动教育评价制度,把劳动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参加劳动实践频次与时间、劳动实践态度、实际操作、劳动实践成果等,具体劳动实践情况和相关事实材料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不断推动中小学劳动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在立德树人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以劳动教育目标、内容要求为依据,将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鼓励、支持各区各学校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劳动教育过程监测与纪实评价,发挥评价的育人导向和反馈改进功能。

(七)及时总结宣传

各区各学校梳理学校劳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解决。及时总结各学校劳动教育典型做法、先进经验,评选劳动教育特色学校,通过媒体或者自媒体进行宣传,树立师生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