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理财范例6篇

个人银行理财

个人银行理财范文1

关键词:理财;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8日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开始至今的15年期间,在以银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及服务多样化原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1.

[2]刘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讨[J].价值工程,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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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秀春.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个人银行理财范文2

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居民理财意识、理财意愿日益增长,理财市场需求呈现出异常活跃的景象。在2009年至2011年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数量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销售规模剧增。2011年,银行业销售理财产品数量为19176款,募集资金规模16.49万亿元以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反映出理财市场的繁荣,充分体现出我国居民对理财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目前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已相当成熟。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还很低,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分业经营政策限制了理财业务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采用的是混业经营,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时,可任意选择组合金融市场上的多种金融工具,推出各式各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而我国由于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作为构成金融市场的三大分市场,即银行、保险、证券都在开展各自的理财业务,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妨碍了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削弱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产品的能力。

(二)客户细分不够导致市场定位不准。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对客户市场细分得不够,仅仅根据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资产余额来进行客户层级划分,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当成揽储的一种形式,只注重客户数量的增加,忽略层次不同客户的需求差异和客户的满意度追踪,对理财市场的现状、发展前景、客户分类等认识模糊,造成进入市场盲目,收益有限,定位不准。

(三)对客户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甚至夸张预期收益率,一味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是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合适的理财产品,造成客户的损失;银行少部分营销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存在着只强调产品收益不强调风险的行为,引发了许多纠纷,对银行的声誉及个人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四)理财产品创新不足且同质性高。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事实上,个人理财业务的精髓和发展方向是个性化的服务。人在生命的不同周期阶段对理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人对风险的偏好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阶段、不同偏好、不同投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服务,进行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才是未来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

(五)专业理财人才相对缺乏。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理财人员不仅需要了解银行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各方面综合金融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人员中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很难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商业银行加快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完善理财市场基础条件。一是银行在组织架构和业务分工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特殊性,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专门指定一个职权相对独立、职责明晰、专业结构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划和发展。二是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要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逐渐探索和实践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模式,逐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三是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增强资本市场功能,积极推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稳步推进金融衍生品交易试点,探索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规律和经验。大力推进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合作,形成联动发展格局。

(二)准确市场定位,细分客户群体。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领域广泛,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很难在所有的领域都取得成功,只能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能力水平、发展战略等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成功。对于不同层次的客户应有不同的分销渠道。一是直接营销,主要针对高端客户,即由客户经理与客户就理财需求进行沟通,了解和记录客户信息,为客户度身定做理财计划,并跟踪维护客户。二是间接营销,即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进行营销。应增设个人理财中心,理财中心由现行的高柜服务模式转向高低柜业务相结合,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面对面的服务,使银行的服务更具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增加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了解,进而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三)强化风险披露和宣传能力,提高风险预警质量。首先,商业银行要提高风险信息披露能力,除了产品说明书中必不可少的风险揭示外,可以在实际销售中适当配有相对人性化、容易理解的风险提示。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进行必要的风险说明和建议。其次,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宣传,除了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提示外,可以引入第三方的风险评测市场,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做出综合评级,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提出相应购买建议,使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第三,政府要加强对理财市场的风险监督。只有在三方共同的努力下,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真正提高风险揭示的质量。

个人银行理财范文3

关键词:个人理财;商业银行;对策建议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观念深入人心,银行理财产品日渐风靡,成为居民理财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之一。据统计,截至2008年共有39家商业银行推出2404款个人理财产品,同比增加108%,银监会公布的全年理财产品销售额超过1万亿元。2007年有26家银行发行了1158款理财产品,全年销售额为4000亿元。而在2005年则仅有593款理财产品发行,全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额仅为2000亿元。理财业务在银行全部业务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以工商银行为例,其2008年的财务报表显示,当年的理财产品销售额达1185亿元,同比增长近1.6倍,理财业务佣金收入达到50.89亿元,同比增长310%,占其非利息业务收入的35.4%。由此可见,个人理财作为一项重要和新兴的业务发展迅猛,也正因为此,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尽管近年来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总体来看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在银行利润结构中所占比重较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全部收入的比率仅为8%左右,理财收入的比率更低,而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理财收入一般占经营收入的40%到50%。并且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所占比率少,以中国银行2008年的销售业绩为例,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低收益甚至没有直接收益的货币型、债券型基金在全行代销基金产品中占了很大份额,直接导致“份额增、效益减”的非正常现象的发生,并直接影响了中间业务收入目标的实现。

(二)理财产品品种少,差异化不足

相比国外理财市场的1000多个品种,我国商业银行公布的中间业务品种仅有260多种,而实际能够运用的品种却很少,个人理财品种则更少。对于个人客户而言,目前典型的人民币产品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买卖、交易所债券买卖及基金、信托产品等。虽然各家银行推出的产品名目繁多,但其实质却大同小异,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或提供的服务上差别不大,无法满足不同的客户的需求。而西方商业银行则更重视理财产品的品牌和特色,强调个性化服务。

(二)业务人员及网点层次较低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其从业人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人员众多,但高素质的专业理财师却很少。全行业内获得“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虽然不少,但持有AFP或CFP资格证书的人员仍然十分短缺,其中实际从事理财工作的专业理财师尤为缺少。高素质专业理财队伍建设的滞后制约了业务的发展,很容易造成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造成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还是转账、、代收代付、通存通兑等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简单业务,无法像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那样给客户提供真正让客户获得增值收益的综合性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品种。另外,销售产品的网点虽然多,但高品质的财富网点很少。高品质的财富网点数量的不足,不利于吸引个人高端客户,直接导致了理财业务提升的渠道堵塞。

(三)重产品销售,轻售后服务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起规范的理财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相关人员在售后服务各环节中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产品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客户投诉应对渠道不畅,影响了客户满意度,加大了基层营销产品的难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造成银行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很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同时银行对个人客户设定的准入条件也较为严格,客户必须完成繁杂的业务手续,也会使得客户产生不满情绪。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缺陷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停留在以产品销售为中心上,还没有发展到以客户为中心。尽管各银行纷纷建立各自的理财中心,也拥有不同的品牌,但其业务范围大多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服务。

根据服务管理理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要受到消费者价值、操作和技术系统、雇员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缺陷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是消费者观念的制约。随着居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个人理财的需求应该是很大的,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我国个人理财的实际需求仍很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居民历来有高储蓄低消费的价值偏好。中国人长期以来缺乏理财意识,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打理。此外,居民对个人理财的内涵及业务流程不了解,对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缺乏认同感也是造成理财业务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其次,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业务运作透明度低。虽然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经营情况,但在现实中更常见的是银行基本不涉及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仅在其营业网点上简单通报理财产品的收益变动情况,公布到期兑付的通知。此外从理财产品的运作来看,各商业银行总行在设计出理财产品后,会将相应的募集指标分配给各分支行,由分支行负责宣传和销售。因此,各分支行并不完全清楚产品的具体经营运作情况,也就很难向客户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

第三,服务策略与创新方面的欠缺。长期以来,由于受外部环境、经济政治体制、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十分薄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是一种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随着商业银行竞争的加剧,银行体系的金融创新虽然有所发展,但总体来说仍然面临着金融创新层次较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创新范围狭窄、创新业务运用效果差,尤其是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更为滞后。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大,差异不明显,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

(一)确立清晰的市场定位

清晰的市场定位有利于银行更准确的找到业务的发展方向,最大化企业的利润。以汇丰银行为例,其将目标客户定位在那些有钱却低调的的富人,尽管有花旗等世界级大银行与之竞争,但由于定位准确,汇丰私人银行通过全方位的财务顾问服务,帮助客户增加财务的私密性,节省收益、利息和遗产的相关纳税支出,自由支配财产并减少投资与融资的成本。并且通过建立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在不同层面但始终清晰一致的努力之下,汇丰银行树立起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建立营销服务的差别化战略

国外很多银行通过实施客户关系营销,建立起银行与客户的联系平台,明确掌握每一位客户的资料,了解不同客户的不同理财需求,甚至准确地计算出每一位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显示出较高的工作效率。此外,按照结构进行差别化营销,根据对客户的差异化分析,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无不体现出国外银行的高水准服务。

(三)对个人客户实行分层次服务

很多国外银行对针对客户个人财务状况的不同,对中高端客户和大众客户进行分层次服务。不少国外银行还设有专门的个人理财部门,客户可以与客户经理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对于优质客户,要为其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及各种优惠措施,打造差别化的竞争优势吸引客户,从而更紧密地维系客户,并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客户经理往往会详细了解其客户对理财品种的流动性、投资期限、税收以及特殊投资偏好等多方面的需求,向客户推荐最适合的理财服务。对于普通客户则推出低门槛的理财产品,制定大众化的理财业务菜单,维护潜在的中高端客户。此外,国外银行还推出一系列非金融类的增值服务,其服务的细致和多样性,延伸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提高了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

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对现有银行制度进行清理整合,梳理规范业务和管理流程,对岗责体系进行明晰和细化,构建科学的基础管理平台,发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实现管理科学化,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运用标准化的方法来解决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问题。做好理财人员后备人员储备,引进优胜劣汰机制,打造高素质的理财专业队伍。明确理财人员职责,将理财人员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将理财业务纳入经营绩效考核,提高理财产品计价比重,逐步向全面产品计价过渡等考核方法的改进,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其次,提高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理财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不仅要对市场熟悉,还应具备金融、投资、资本、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各类金融商品和投资衍生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应把加强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理财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重视金融理财师的培训工作。充分认识金融理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财业务发展与专业人员培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稳步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建立客户经理培训体系,全方位地对客户经理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以不断更新客户经理的金融知识,以便更好地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

第三,促进信息技术进步,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外资银行都拥有一套完备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种系统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系统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最后,通过有效监管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不同于法人业务的监管方式,必须符合个人业务发展的特点。银行监管部门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相关法令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按照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持续性监管,重点要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准入、销售环节和内部管理的监管。深入分析个人理财业务各类风险的关键之处,研究制定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及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做出风险提示,促进业务的规范健康开展。

参考文献:

1.黄万才.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探讨[J].金融论坛,2004(14).

个人银行理财范文4

一、各项任务指标、学习和工作情况:

1、任务指标:

基金个人任务指标万,完成万,完成率241%。 理财产品 个人任务指标万,完成万,完成率226%。 理财客户 新增户,完成111%。 贵金属 任务指标万,销售万,完成率115%。 白金卡 任务指标张,完成张,完成率130%。贷记卡 个人任务指标张,完成张,完成率206%。

2、学习上:

xx年8月通过了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考试,目前已经具备了afp、 cfp、保险、基金、等从业资格。

3、工作上:

1)、积极营销新客户。

有一次,一个客户向我咨询我行办vip卡的条件,我按经验推断该客户有一 定潜力。接下我耐心营销,在通过几次接触后,得知客户近期要从外地汇过来几 笔资金,目前已经走了几家银行,我主动向其介绍了我行的网上银行汇款方便、 快捷、而且优惠。后来我为其办理了vip 卡,客户从外地汇过来xxx万元。

2)、细心维护老客户。

定期给老客户打电话,介绍我行新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一个老客户,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即使是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也不愿意买,就买国 债或存到银行。后来我得知他本人爱好收藏,我以此为切入点,向其推荐贵金属, 该客户对此非常感兴趣,我先后陪其去市行多次,先后买了xxx多万元的贵金 属,为我行增加了xxx万多元的中间业务手续费。

3)、耐心解答客户问题。

经常会有客户向我咨询基金方面的问题,每个客户我都进行详细讲解。在遇 到股市大幅波动时,客户的电话随时都有可能打进来,所以我基本保持24 小时 开机。记得有一次,周末我在家接到一个客户的电话,在我解答完之后,该客户 说还是你们单位有责任心,刚才给某银行客户经理打电话一直不接。做理财经理 将近三年了,虽然谈不上什么经验,但我知道客户给我打电话就是对我的信任。

4)协助行领导积极营销。

在做好本岗的同时,协助行领导营销了多个单位的的电子结算业务。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部分大客户资料信息不全,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维护,维护率需要进一步 提高。

2、营销力度有待提高。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个人银行理财范文5

本文基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下,首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简述,介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种类。其次,详细介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挖掘其存在的问题。最后,解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预期收益率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在了解客户财务状况、投资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银行的资源和优势,为客户制定详细的理财方案,协助客户使其个人财产得到保障并升值。个人理财业务的实质是一种服务,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这种个性化服务获得收益。现在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核心,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包含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和服务。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产品和服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 个人理财业务的种类

1. 理财顾问服务

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获取自己的收入而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理财咨询、个人理财产品推销等专业化服务,然后按之前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它是一种为个人投资者量身定制的专业,与那些商业银行为销售人民币产品、外汇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的普通业务咨询活动有很大的不同。

2. 综合理财服务

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客户的委托要求并接受授权,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力进行全面了解,根据现财方法和工具为客户量身定制投资计划,并且要根据市场变化对理财计划进行适时调整,但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2002年,招商银行推出了我国第一个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金葵花”,受到了很多高端客户的推崇,同时成为了当年金融界的热点问题,此后,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效仿,从而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第一个热潮。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银行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要方向。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特点如下:

首先,个人理财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不断向前迈进。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次,城商行逐渐成为发行主力,2014年,城商行理财产品发行总数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靠着在预期收益率及发行银行数量上的优势,在发行总量上超过了国有银行,占比高达34.43%,位居第一。最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对风险的厌恶程度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承担更多的风险去获得更高的收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非保本理财产品所占比例平均水平达到69.17%,相比2013年的60.21%大幅增加。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

在国外,金融市场是自由化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渠道十分广泛,同时涉及许多领域,所以外资的商业银行大都采取混合经营模式。而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则是作为金融市场的三个部分各自经营着,彼此分开。分业经营的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但同时也制约了金融业内部的交叉发展和相互促进。并且,这种经营方式限制了资金的流动范围,资金价值的最大化更是无从谈起,可以说是从客观上、从制度上约束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 金融人才的匮乏,专业人员从业素质有待提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投资规划、资金分配,还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税务问题处理等多个方面,是技术高、知识密集的全新综合性业务。它要求理财规划师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较强的预测能力,要求理财服务人员对理财产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各种基础金融工具的特点。由于我国培训专业金融人才的机构比较少等方面的原因,引起金融人才的缺乏,进而使金融创新成了难题,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个人理财的认识尚浅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宣传大多在网点内进行,在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这样传统的宣传方式使得很多客户并不了解理财产品,对它的风险认知也很模糊,对理财产品产生了不信任的态度,从而拒绝理财产品,依旧只保守地信任银行存款这个基础工具。如何让原本不信任理财产品的客户了解个人理财业务,进而信任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应该思考的问题。

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横向联合以减小分业经营的限制

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普遍采用是混业经营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只能分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要加强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合作,提高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比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同时具备流动性、保障性的保险产品,目前一直在银行柜台销售的变额寿险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一个产品,集保障性与收益性与一身。

(二) 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奖励机制

高水平的专业理财团队是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培养一批高素质、全能型的理财人才将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从刚毕业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中选的,虽然具备较好的学习能力,但对银行业务并不熟悉,缺乏金融理财知识,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现有客户经理的培训。

(三)细分客户群体,改进营销策略

市场细分是商业银行以消费者的某些特征或变量为依据,把整个金融市场划分为不同需求的消费者群体,以便商业银行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进行市场细分可以使银行对个人理财市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效整合客户资源,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在营销途径和策略的选择上,银行要加大理财产品的宣传力度,拓宽理财产品推广渠道,告别过去单一的营销方式。(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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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7~149.

[3] 黄涵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4,43(541):164.

个人银行理财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关系;法律性质;评析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