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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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在工作中更好地办理招投标事务,我在工作空闲之余详细阅读了《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在学习过程中我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践,使工作更规范。在学习过程中个人的能力得到了锻炼,认识得到了提升,下面是我讲学习过程中的认识。

首先公司的招标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制度,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的招标都应该守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任何人不能突破。

其次招标活动应该由xxxxx部负责监督。明确了监督机构及职责,将监督的任务落实到了部门。在招标活动过程中要主动接受xxxxx部的监督。

再次办法对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使监督的活动落实到了实处,更加规范了招标活动的监督行为,也是监督行为变得更加规范。

还有办法对奖惩多了一个规定,这样监督行为就有了执行力,就更具有威慑力了。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神木市朝源矿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思想意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对在职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对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一、培训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 

2、《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

4、《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防护措施》、《特殊劳动保护》

5、其他

二、培训方式 

1、由本矿的管理人员备课讲授相关知识 

2、观看相关内容的文档投影 

3、由矿主管部门协调人员、时间,集中职工进行培训。 

三、职业卫生培训对象 

井下现场接触粉尘、噪声、有害气体及其他危害人身健康因素的作业人员。

四、教育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班前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标语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五、培训地点和组织    

1、地点:矿班前会议室 、培训教室

2、组织:由矿授课老师负责组织授课和考试 

六、培训时间

1、授课时间:2018年11月01日至2018年11月03日

2、平时利用班前会进行职业卫生知识讲座。

七、考试时间

2018年11月03日

八、考核方式 

1、所有人员经过培训后,由授课老师根据培训内容出题考试。

考试合格后方能下井作业。 

2、经过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准下井作业。 

九、所有授课人员应对授课内容进行备课并将授课内容送安全科备案。

十、授课计划表;

授课人

2018年11月01日

 

8:00至12:00

14:00至1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及管理》等 

《煤矿职业健康相关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018年11月02日

8:00至12:00

14:00至18:00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

 

 

 

2018年11月03日

8:00至12:00

14:00至18:00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防护措施》

《特殊劳动保护》

考试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支付方法

1引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公路水运工程事故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与现阶段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法制不够健全、安全管理理念落后、安全管理技术水平跟不上形势、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有很大关系。而这其中,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处于基础主导地位,作为安全生产保障性措施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成为影响目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形式的主要因素。尽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但是还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重要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辨识、分析、评估危险源并对危险源采取控制措施进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施工作业人员本质化安全而投入使用的费用。因而,安全费用投入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中处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安全费用投入不足,是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从20世纪90年代统计的各国安全费用平均万人投入与职工死亡率对比表(表1)就能得出以上结论。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

我国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很少,交通运输部2007年1号令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只在第二十二条中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有所规定。其规定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但本管理办法中未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方法做出相关规定,随后也未出台相关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此后在2012年,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文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1.5%,比交通运输部2007年1号令的规定有所提高。同时,本办法第十九条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而言,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管理办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交通部至今并未出台针对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这就造成了目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目前,只有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少数省份出台了针对本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但是还不太成熟。因此,由交通运输部出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明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作出了以下规定: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但是以上规定是面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对于公路水运工程而言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2013年,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组织编写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中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所列的9类安全生产费用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清单。但此指南还未上升到行业标准的高度,对行业内安全费用列支范围还不能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而且其中所列举的安全费用清单还存在诸多争议,与若干省份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因此,由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安全生产费用实施细则等强制性规定是目前1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3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方法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只对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范围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未在招标清单中单独计列,这就造成了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范围模糊,施工单位存在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转嫁工程实体投入为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安全投入以包代管等行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方法规定如下:“安全生产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以上这种将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挂钩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方式是不合理的,不能保证施工单位按阶段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挤占、挪用安全费用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应该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自身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方法,确定安全费用支付子目,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超支和结余的处理方法,写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统一指导全国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管理工作。

3.4安全费用监管不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而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交通行业安全监督部门很少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我国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方面的不统一、不健全,造成了各省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里面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和支付方法的规定千差万别,也就造成了监督检查部门缺少相关检查依据,从而在大多数安全检查中,都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避而不提。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随意扩大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安全生产费用票证依据造假等问题,从而严重减少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

4结语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决定安全生产水平的基础性和决定性因素。2006年12月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交通部2007年下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仅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列与使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细节并不明确,各省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与争议。虽然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已先后制定了当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但是各省又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统一、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办法各异等诸多问题。因此,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出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作者:严默非 单位: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Z].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号令.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电力工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电力安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于电力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长。现代电力工程的建设也随之繁荣。作为生产中的一项的重要预防和控制指标——安全,在现代电力工程的建设中更是不可或缺。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相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其重要性不可忽视。二零一五年,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此加强国家对于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控制。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安全工作作为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在三十多年的施工经历中,始终在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公司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基础之上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工程优良率百分百,将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电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贯彻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放在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位置。然而随着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发展,受电力工程安全性、复杂性等部分自身属性的影响,其安全工作仍旧存在某些问题和漏洞,其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本文中将从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概念、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根据其管理现状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对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系统提出相应的改进和优化方案,旨在提高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性指数,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一、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

现代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人、财、物较为广泛,相对于一般生产工程其规模较大、专业性强,有较长的建设周期。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系统的庞大性和复杂性。根据其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来看,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主要包括人、环境和技术三大方面[1],具体关系如图所示。三者之间既单独存在,又相互影响,两两联系,形成一个综合的系统。关于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以促进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从而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本目的”[2]。结合安全系统的结构,我们可以从电力工程建设中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等、生产环境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安全技术的更新等方面对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根据其各个结构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问题提出优化和解决方案,对安全问题进行预防性管理和解决,从而加强对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

二、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人、环境、技术)

电力工程建设中的人员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人是电力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在目前的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中,人员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全意识的缺乏

尽管随着电力工程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口号已被提出,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依旧不强。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位于工作前线的大都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群体,参加电力工程建设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临时性,很难系统地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之受其自身素质的制约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工期较紧、生产任务过重等情况,因此导致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生产效率而忽视安全问题,安全意识较差。[3]

(二)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

虽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电力工程建设的各个建设单位是其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负责。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旧会出现建设单位对于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存在某些问题,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等现象。受工程成本、管理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电力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投入较低。比如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或是安全管理团队的组成意义过于表面化,不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对整个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没有整体的规划和调控能力。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完善,缺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某些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到位,或是在安全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人员人数缺乏或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安全人员之间缺乏管理和及时沟通等。这些都是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给安全工作带来的安全问题隐患。

(三)安全培训的缺乏

在电力工程的建设中,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多数位于工作前线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部分位于安全管理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较差,缺乏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解决安全管理问题的能力。需要接受系统或专业的安全培训。然而在实际电力工程建设中,受工程成本较低、工程建设一线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因素的影响,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往往由于处于对培训成本、工程周期等因素的考虑而缺乏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4]。电力工程建设中的自然环境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总所周知,电力工程与其他室内生产最大的区别是其建设场所处于室外,且在整个建设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处在相对较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外界环境相对较差。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曾经建设过的部分电力工程地点为例,诸如:四川、昆明、青海、等地。以四川为例,大多为山地、盆地和丘陵地形,地势高低不同,各种地形穿插,较为复杂多样。加之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多发,给电力工程的建设带来了相当多的安全隐患。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政治环境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电力工程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国家和各部分对其相当重视。自二零一五年,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此加强国家对于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控制。且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三个明确”,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对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将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纳入了规章制度当中。各种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考核范围正逐渐扩大。其次,近几年,随着电力行业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的政策扶持由国企向民营企业有所倾斜,这对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为代表的电力国企企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电力工程建设中技术设备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受生产条件影响,部分电力工程建设中的生产设备型号较旧,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和安全隐患。如在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的架线施工过程中压接前必须检测液压机上的液压钳体以及顶盖上的接触口常常会出现裂纹等不合格现象。其次,由于部分落后的设备和技术本身便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电力工程建设中拆卸过程中传统上使用的棕绳,在使用中存在不耐晒、怕水、易腐蚀、易风化等诸多缺点。除此之外,在许多电力工程的建设中缺乏完善的安全防范设备,比如电力工程架线爬高中的双保险措施、脚手架的防护措施等。以上因技术等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在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中并不罕见,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

三、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系统的改进和优化

经过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和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研究和分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电力工程建设中关于安全工作的建设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想要做好电力工程的安全工作,最主要的是对其建设中的安全系统进行改进和优化。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在电力工程建设安全中占主要位置的因素是人。因此安全系统的改进和优化必须从“人”入手。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制度。完善的制度是管理的必要前提和保障。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必须有自己的一套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例,针对其“以人为本”的职业安全管理方针,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安全事故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评价制度,对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自评,人人参与”,提高每一位企业职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现“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类危险事件的发生,将职工的因工重伤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之内,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将职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二以内等。”的安全目标。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针对之前对于安全工作的管理涣散、遇到安全问题缺乏专业的解决方案等问题,要求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团队成员的人数要与企业安全管理的需求相吻合,团队成员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管理培训,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解决安全问题的专业技能。安全管理团队对于团队内及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并且定期对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不再流于表面形式,而是真正落到实处。另外,针对电力工程的施工环境较为恶劣等特点,比如:四川、昆明、青海、等地区,要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尤其是在恶劣天气或是自然地质灾害之后要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及时检验,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针对环境相对较为恶劣的施工现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安全施工模拟试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部分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可以对设备安装一定的防护措施,比如防风、防雪装置等,建设环境因素对电力工程造成的安全隐患。针对政策环境要注意深化公司内部的体制改革,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电力企业在电力工程的建设中必须抓住自身拥有的先天机遇,做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除此之外,针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设备因素带来的安全因素主要有以下优化措施,比如,采用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户外作业。同时加强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更新。比如,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力工程施工技术中采用了500kv高压的电力输电线路,在基础施工、架线施工以及铁塔吊装等几个主要施工工序中使用现代化的施工设备和方法,在提高电力工程建设效率的基础之上,同时采用增加防护设备等措施针对该技术运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高空作业多、抱杆的抗扭性差等安全问题,对其进行优化和改良,从而实现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发展。现代电力工程相对于一般生产工程其规模较大、专业性强,有较长的建设周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方面较为广泛,对于安全问题的管理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本文中通过对其安全系统的各个结构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发现其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依次从安全系统中对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三个因素(人、环境、技术)入手,有针对性地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进行改进和优化。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电力资源需求的增加,电力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产业,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虽然电力工程建设系统较为复杂,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但是关于安全工作的管理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遵循的。本文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分析,希望通过努力能为电力工程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叶峰.LQ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南昌大学,201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J].风能,2015,10:8

[3]黄实宏.浅谈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工作[J].广东科技,2008,04:54-56.

[4]邹震.探讨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低碳世界,2014,21:70-71.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配给;审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28-04

从1994年开始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日显其重要性。各地纷纷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既在客观上解决了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同时也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作了很好的尝试。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只是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现存的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仅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等。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监管办法。但这些办法大多出台仓促,存在诸多严重法律问题,虽有审慎监管的积极意向,但实际监管措施非常乏力,对于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不无负面影响。

一、概念及特点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监管办法中,也基本上沿袭了该界定方式。从该条规范可以明显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法律地位模糊、法律属性不易界定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贷款公司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股东身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

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同时在其制定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也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其中。而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不同,其无需申领金融许可证,当然也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权利,如不能在税前提取风险拨备、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放利率、银行间拆借利率优惠、不能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中央财政补贴。同时相较其他金融企业,还要承担更重的税负,不仅要上缴营业税,还要上缴所得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为有效地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受到了严格管制。按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规定实际上极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运用负债杠杆,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也要受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强力规制,被坚决禁止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同时,仔细研读《意见》及各地监管办法的列明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中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责任。如《意见》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意见的出台是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意见》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被限定了特定的发展方向――村镇银行。

二、监管机构

《意见》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交给了各省政府,明确“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是其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具体部门依然未作明示,而是授权当地政府委派指定,这导致了相当程度的混乱。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也是各式各样,有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

如此多部门的分头监管会导致严重的弊端: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申报和监管者多重审查,使监管成本高企,进而降低监管效率;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从而无法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更重要的是,金融监管机构在部门内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影响下,为积极争取监管权限和监管资源,会倾向于尽力维持自己的监管范围,同时积极侵入和消减其它监管机构的势力范围,形成所谓恶性的“地盘之争”,降低整体的监管水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客观地说,现有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的确已经过多,监管结构也太过复杂,不利于监管的有效实施。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是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的权力。至于警告、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则是各地金融办(局)根本无法享有的权力。《意见》仅属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形式的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均无权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各地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停业整顿、解散或者关闭、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处罚措施在性质上都属于行政处罚,因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冒然使用极可能带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而这些权力分散在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只有这些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联合起来,才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从各地的监管办法多以相关部门联合的形式出台,就可以看到这种多头监管现象的普遍性。

三、监管措施

在《意见》的指引下,地方监管部门基本上都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审慎监管模式,设定了类似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但从总体特点来看,各地监管办法的内容共性远大于个性,都没有特别引人注目的创新之处。

(一)严格的准入条件

《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规定得并不高,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但在地方政府出台的监管办法中,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幅提高,比如西部省份陕西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这体现出地方政府作为实际监管者,对于防止非法集资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过度防范。地方政府这种保守态度实际所起到的作用只是阻碍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入,为该领域内的市场竞争制造严重的障碍。从某种程度上讲,严格的准入条件只对现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利。

(二)严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出于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出台了任职资格考试或核准制度,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上这种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法上的资质许可范围,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出于对合法性的考虑,部分地区监管办法实际取消了该设定。另外一些地区则在《公司法》要求之外,如黑龙江省则附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等严格要求。

对于董事高管等任职设定起始条件,从积极方面看,这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进而降低经营风险,奠定了好的基础。而从消极方面看,各地监管办法均只注重了对董事高管在进入该行业时的资格要求,却不约而同忽视了大股东、董事及高管在经营业务中的责任规范。而一旦缺失了责任规则的约束,大股东、董事及高管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就很难避免,从而遇到经营失败时,一般债务人或小股东难逃最终沦为受害者的命运。该种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必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起负面作用。

(三)严格的利率限制

《意见》及各地监管办法均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有严格的上限,即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这为杜绝高利贷现象树立了基本的底线。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的高利率是其生命线。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导致中国企业直接融资占比低,国有银行又通常制定有利于国企、大型民营企业的信贷制度来限制贷款的发放,在诸种不利条件下的中国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于小额贷款有着迫切的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小额信贷支撑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这在浙江、江苏等地表现的尤为突出。

(四)严格的会计监管

依据2008年财政部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这较普通的工商企业更为严格。

依据相关监管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委托银行业金融结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结算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不允许现金结算,以便利于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

同时,各地监管办法中强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介入,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监管力度,加强其透明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存在的问题就是,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是由被审计者出资聘请的,出于延揽业务等现实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作出对于出资者不利的审计报告。这也是存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普遍监管问题,各地监管办法显然对此也缺乏应对之道。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应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上,各地出台的监管办法也都确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措施包括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一系列措施。该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监管的力度。但由于目前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还不完善,对于违反该信息披露措施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各地监管办法中诸种信息披露措施将有流为形式的危险。

(六)特殊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

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是各地监管办法的重中之重。因此,各地监管办法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所在区县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要按季度上报风险排查报告等措施。各地普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这些都是类金融企业才有的风险防范措施,但其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

四、监管办法的法律缺陷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在各地是以试点的形式展开的。所谓试点,就是行政机关意图在改革留置的法律灰色地带中做出的创新。不过,正如温总理所言,任何决策首先要考虑的是合法性的问题。包括《意见》在内的监管规范,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皆已超出了法律的灰色区域,而进入了不合法地带。

如上分析,各地金融办(局)监管审批权力的最高来源为《意见》。在该意见的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实际是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置了前置性程序,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所作的决定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仅具部门规章地位的《意见》,显然已经超出法律授权而作出了不当规范。但各地金融办(局)依然依据该《意见》相继出台了暂时的监督管理办法,并相继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行政监管;而且实际上,没有省级政府金融办(局)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范设定,从根本上来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参考文献:

[1]陈斌彬,《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思考》,《南方金融》,2009(12)。

[2]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s and Weiss,1981),《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美国经济评论》。

[3]银监会《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 (76)号),2009(8)。

[4]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思考》,hnfzw.省略/ay/news/20108/20108393339258.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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