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范例6篇

消费税

消费税范文1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

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消费税范文2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二、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760~9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参考文献]

[1]郑幼锋,杜登涛.所得税和消费税的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93):27—30.

[2]郑幼锋.美国联邦税制改革争论的最新进展及评价[J].财政研究,2006,(12):72—74.

[3]郑幼锋.论低消费和高投资状况下我国财产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7—12.

[4]张学诞.中国财产税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博士论文,2005—06—18:109.

[5]李荣融.努力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J].求是,2007,(7):19

消费税范文3

春节前夕,以德国巴斯夫为首的跨国化工巨头们集体组团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就成品油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一事进行内部沟通,希望能够对他们在华工厂进口的化工品进行免征。这是继民企、国企、地方政府之后,外企也明确表达了对消费税扩容的“不安”。

一切都缘起于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所有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液态状(沥青除外)产品,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依此新政,国内石油化工行业将全行业承受成本幅度加大之压力。但是,在各方发表诉求后,国税总局的态度并不明确,虽然实际征收工作已经延缓,但国税总局至今并没有明确态度。征还是不征?征多少?各方的博弈还将持续。

缘起4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因文号为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故在业内被简称为“47号文”。

文件全部内容,都指向了成品油消费税。文件要求,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需要全部征收消费税。文件的核心,是扩大了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

“国税局制定消费税新政的意图,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石油炼化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偷税漏税问题以及下游商贸企业在贸易行为中的非法抵扣消费税的行为。”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实际上,“47号文”的出台,是对2008年底中国推进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当时的改革方案,取消了燃油税,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但是,这一政策存有一定的漏洞。一些公司先以化工用油、动力煤油等名义大量进口非标号成品油,再将这些成品油与炼油厂出产的标号成品油进行调和,从而获取暴利;或者以混合芳烃、液化石油气、MTBE(甲基叔丁基醚)等化工原料,通过深度加工来生产芳构化、烷基化成品油,从而躲开征税。

“地炼的原料大多数都来自于进口燃料油,很多企业都是以进口化工产品的名义来进口报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在地方炼厂内,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大家基本都是这么干的。”某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地炼人士告诉记者。

据测算,2012年通过各种渠道以化工品进行纳税申报的调和油、非标号汽油,总量在千万吨以上,多数没有缴纳每吨1388元的成品油消费税。即使以50%未全额缴税计算,由此偷逃的成品油消费税总额也在70亿元以上。

为了堵上漏洞,47号文对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征收范围扩大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和燃料油之外。文件规定:在这些类目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政策与对策

47号文一出,立即在石油化工行业引起反响。有分析人士指出,征税范围的扩大,将给各大企业增加一大笔税务负担,对整个炼油、调油以及液化气等行业形成冲击。

以对石化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为例,原料加税后,成本增长将非常巨大。据卓创测算,目前行业内芳构化深加工的利润仅为100元/吨左右,如果原材料加税1300~1500元/吨后,面临的亏损幅度将十分惊人。

“消费税新政会导致下游无法接盘,产品滞销,企业盈利情况也将是大幅萎缩,面临停工风险。”陈晴预计。

受此政策影响最大的,将是炼能集中的山东地炼。据统计,山东地炼目前一次产能1.1亿吨,占全国总产能的16.87%。山东地区芳构化产能在447万吨,占全国总芳构化产能的55%。一旦石油消费税扩容,这些企业都将面临亏损压力。

重压之下,山东方面迅速行动寻找对策。2012年12月17日,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在济南召集全省部分石油化工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讨应对措施。会议同时邀请了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官员出席。

目前,山东地炼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加快制定液体油品的地方性行业标准。山东多家地方炼厂已经提交了包含重芳烃、混合芳烃、C5、橡胶填充剂等13个非标液体油品的企业标准,山东省炼油协会将根据这些企业标准形成文字,申请相关的行业标准并上报给国税总局,以期在消费税新政中增加补充条款寻求征税豁免。

12月3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对“47号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其关于生产原料范围的界定,指出“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

这令山东省内的石油化工企业兴奋不已。因为以此界定,前期最为担心的MTBE(甲基叔丁基醚)、芳烃、醋酸仲丁酯等液体产品或将排除在新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这等于是将国税总局划定的征税范围缩小了一圈。

遭受增税压力的外资企业,则通过自己的渠道对新政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巴斯夫等化工巨头通过欧盟商会,致信给国税总局,要求对国产或进口的石脑油如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且其制造商符合相关行政规定的,给予免税优待。

谁会先让步?

对于山东省的做法,国税总局至今没有明确表态。

在实际征收中,扩容的石油消费税目并没有落实到位,各地均在等待国税总局进一步的征收细则出台。来自于中石化的内部信息显示,中石化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沟通、汇报意见后,该公司包括裂解C5、C9、间戊二烯等30类石油化工产品获准暂不申报消费税。

不过,国税总局就此让步、“47号文”不了了之却也不大可能。有消息称,在跨国公司与国税总局的协商过程中,国税总局出面的官员直言表达了对山东国税局“10号文”的不满,并称国税总局将纠正其错误。

“所有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体状态的石油产品,除沥青外都要征收消费税。对于一些新型石油产品,如果此前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将延续执行免税,如果没有,则一律征收消费税。”在一场内部研讨会上,来自于国税总局的内部人士如是表态。

“对于一些石油细分产品,既能归到调和原料范围,又能归于化工原料范围的,将来会出台一个具体的免税名单,以便于各个地方遵照执行。对于进口液体石油产品的征税细节,国家税务局正在与海关协商。”该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人士称。

消费税范文4

摘要:税收是人们十分熟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源远流长,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或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税收,且每一时期的税收都反映了所处社会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也不可避免地趋于复杂的过程中,税务筹划的也显得异常重要。在税收里消费税是一个重要的项目,所以在此浅谈关于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关键词: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案

税收是政府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它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的产物。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的关系,它是国家生存和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不仅如此,税收也与“民生”息息相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的收入分配的手段,从而也调节了人民经济收入差距,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古至今,我国财政收入使用时间最长,运用最为广范,累积财政资金最为有效的形式。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以及它的按时间段征收税款和税收的来源广泛的特点使它成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税收作为国家的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调节政府收入公共部门消费的同时从而影响社会的总需求。

消费税(Consumer tax)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 消费税的现状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特定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税目有十四种产品,分为5种类型。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3种形式。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3种形式。消费税有课税对象有针对性、征收环节单一、计税方法多样、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减免税显较少性的特点。

二、 消费税征收的起源和筹划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当时已经开征了酒税等。我国早在唐代就对鱼、茶、燃料等征收过消费税。新中国于1950年曾开征过特种消费行为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挣了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调节生产和消费结构,抑制奢侈品、高能耗产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消费税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消费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显然,对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来说,若能够在合法前提下最大化地利用税收政策,就能够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节约纳税成本,从而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三、 消费税的筹划方案

(一) 利用纳税期限筹划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月起7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时,一般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二)利用包装物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某企业销售1000个月饼,每个价值1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5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1000×10=1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10000×10%=1000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5000元。

(三)利用外币销售额筹划

税法规定,销售额是外币的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如,某纳税人9月9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5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5万元;如果采用9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30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3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6000元。

(四)利用纳税环节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一次征收。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饰品外,零售环节不征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是消费品的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纳税后,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不再重复征税。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的这利用税法的这一规定,设立独立的核算部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减轻税负。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食品集团下属的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甲类饼干,市场售价为每箱1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食品加工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100×50%=5000(元)

食品加工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100×50%=4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4000=1000(元)

转移价格使食品加工厂减少1000元税负。(作者单位: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200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消费税范文5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应退消费税等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乘以税率 ;应退消费税等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价格(含增值税)乘以税率 ;应退税额等于生产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退税额等于出口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

(来源:文章屋网 )

消费税范文6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