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论文范例6篇

法治建设论文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1

关键词:和谐;和谐校园;法治

1和谐概念的界定

从社会学角度看,和谐直接表现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使社会共同体处于融洽状态。有学者指出:‘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哲学上的解释:和谐社会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着的各方也是既斗争又统一.和谐的最高表现在于矛盾着的各方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和谐社会的构件其实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

2和谐校园理念的提出

什么是和谐校园?和谐体现为一种教育生态的平衡,它至少涉及校园内外两大系统要素。就内部环境来说,体现为校园内的教育主体与教育对象之间的和谐相处。就外部环境来说,学校应与家庭、社区和谐相处。就教育本质来看,和谐教育是一种提供适合学生天性的教育,为每一学生的健康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

早在《共产党宣言》里,对和谐社会就有过这样的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在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为生产而生产的利润动机不复存在,物质生产不再不顾人的实际需要而盲目扩张,人类文明与自然环境之间达到动态平衡与和谐。

而和谐思想的端倪来自于“十六”大报告,在报告里,提出了要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始.

2003年SARS的出现,SARS过后,我们反思这场公共危机风波时,发现中国经济发展这条腿太长,而社会发展这条腿又太短,东方巨人在前行的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在这个时候,产生了两大理论:一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主义

2004年,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我们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在5种能力中,第四种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到了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上的讲话里就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总书记在给的这六大要素(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秩序.环境要素)里用的是价值判断(应然状态).他要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006年12月26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党组在北京召开第十五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部长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至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理念正式提出。

3构建和谐校园的历史背景

首先和谐校园理念的提出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延伸到和谐校园,主要是指学校协调、均衡、有序发展的态势。学校是由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辅人员组成的按照一定规范相互联系的一种特殊社会组织。校园和谐主要是指校园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

其次是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经典作家有一系列判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而不是判断。在对待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和当代马克思主义发展中的最新理论成果时,我们更要注重最新的理论成果。而我们目前的最新理论成果就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

然后是现实的需要。高等教育扩招以来,培养了大批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但是也随之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与高等教育发展需求不协调;人才培养与人的全面发展不协调;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不协调。

另外,自杀蔓延高学历象牙塔悲剧频发,2006年5月16日上午,一名即将毕业的董姓女博士,从校园宿舍楼八层跳下身亡。可以说像董博士这样要强好学的精英最终选择自杀来逃避压力和困惑,凸显出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性。

再次是全球文化发展的需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两者的真正融合,是21世纪全球文化发展的总趋势,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要求。有科学精神的人文教育,才是有价值的人文教育,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在最高层面上是高度融合、统一和不可分离的。4和谐校园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从法治角度看,立法是分配权利与义务、界定和协调利益关系的一种活动。学校管理中的立法指的是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制约。如学校法人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是学校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学校内各个部门、教职工等的权利、义务、职责及相互间的关系。学校建章立制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到和谐校园秩序的建构,需要工会等中介组织的民主参与。给与不同利益主体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途径,使得各种利益进行沟通、交涉和整合,最终达成各方均可接受。

和谐的校园秩序要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学校是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协作系统,与社会的诸多方面发生着各种联系。从这个层面来说,和谐校园与法治建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和谐校园的内容比法治更广泛,因为法治不能回答道德领域里的一些问题,而和谐校园是以民主法治为基础,法治是实现和谐校园的前提条件。

5以法治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其实质是法律与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所做的价值选择和持有的立场。

第一个理念,和谐校园需要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学校享有在校内实施管理的概括性权力,但如果仅以权力来保障秩序,维持的只能是表面的和谐。理性的宽容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法治体现,不仅学校管理权力的运用(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这种理性精神。

第二个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新审视高校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是当前时代的要求。尊重权利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权力。学生所犯错误是否够得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种剥夺受教育权性质的处分,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来判断。也就是说,对学生行为“错误”性质的价值判断,并不能代替对其所犯“错误”程度的事实。

第三个理念,以学生为本,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宽容信任中,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校园和谐的基础。法治文明对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认真地对待权利”。

在实体要件上,要限制规章制定的随意性。任何对法律的尊重既是对守法者的要求,也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学校制度的立法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精神,在立法程序上保障广大师生的参与权,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其二,倡导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和批判精神是学校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缺失了这个特点,就难以称之为大学。“徒法不足以自行”。一种良好的体现法治理性的学校制度的有效遵守,有赖于学校人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校园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抵制。

其三,培养一批懂法,对专业知识有深厚造诣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学校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同时,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抗命权”,即如果教师认为上级领导的指示明显有错误,可以要求上级领导收回成命,如果上级领导执意要下级执行,那么所发生的错误由上级领导来承担。

参考文献

[1]张建鹏.构建高校和谐校园的思考[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6).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2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经济建设;法治;行政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大作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战略部署。经济的振兴与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平台。依法行政的实践与行政法学理论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双重防护林”。 衡量一个社会有多少财富要看它的经济指数,然而一个社会的文明指数则要根据那里的法治状况来判定。经济的振兴应当表现为经济基础的夯实、经济实力的增长及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高。但恩,经济的振兴与持续发展必须以法治为依托。也就是说振兴经济,法治应先行。 一、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相当密切。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建设属于经济基础范畴,法治建设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必然决定着上层建筑中法治建设的内容、方向。同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当它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时,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同样,经济建设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内容、方向。法治建设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同时,亦会对其产生反作用:当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前进,反之,它就会凸显其负面本性,使生产力的发展举步维艰。历史上法治建设不健全、法治环境不完善进而影响、阻碍社会发展的案例,俯拾皆是。法律虽有很多“不能”,但现在它已成为调整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与方式。同时,由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是根本的、缓慢的、隐然的、理性的、长期的,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表现出相对性、迅急性、显象性、感性性及周期性的往复,具有一种虽被决定但确极具主动性的特质。因此,我们虽不能夸大法治建设对经济建设的这种反作用,但却不能不给予其足够的审视。 法治建设包涵两个层次的内容四。第一个层次,即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过程中,辽宁应当因时、因地、因实际制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紧紧依靠党的相关政策,加紧制定经济振兴亟需的、也是实际所需的,具有前瞻性、多视角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第二个层次,就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按照第一个层次的法制进行实际的管理。它是一个动态的施行过程,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内容。依法行政就是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环。 二、行政在法治中的当然涵义 由于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执行的内容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全面地、及时地、如实地依法行政,在很大范围内和相当程度上必将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因而,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努力建设一个文明、有序、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的取得必须合法 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不是当然取得。行政职权只有经过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职权的唯一合法途径。同时,行政权对于国家来讲,是权力(又称为行政职权),但对于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它同时又是义务(也称为行政职责)。既然行政权源于法律的设定或法律法规的授予,因此,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权力,包括行政职权,其存在和行使都是当然无效的。 (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既然行政权源于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那么法律在设定、授予行政职权之时,必然从内容、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限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他被转移给行政职权的组织,必须依法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必然导致违法。合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涵三方面内容: 其一,行政职权的主体必须合法。能够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设定而取得的行政职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非国家机关组织,经由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职权问;行政机关也可以将非专属于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例如,公安机关可以把罚款权委托给事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但是拘留权不能委托。因为该项职权专属于公安机关,而且只能由它行使。再如,工商机关收税是一种明显的越权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一个非工商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将相对人的营业执照收去,甚至做出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此种同是越权违法的行为,由于该机关权限范围极大。相对人即使知道其越权但因某种惧怕心理也不 敢轻易抗言。同时此类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负面效应也容易被行政职权表面的某些职能上的共性所掩盖,再加上很难取证,实践中某些机关并未取得但却行使另一职权之事时有发生。 其二,主体行使职权的内容——行政行为合法。由于行政职权强大的执行功能及其特有的公定力,如果法律对之不加以明确限定,其强大的破坏力就会毫无掩饰地凸现出来,进而影响整个权力系统良性运行的基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行政行为的作出要符合立法目的。立法设定、授予行政职权的目的,就是要求执法者依法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行政效率的最大化。但效率的前提是依法而为,因此一个合格的执法者应该不唯上、不唯关系、不唯个人好恶,只应唯“法”是从。其次,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一方面,行政行为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如实作出,执法者无权擅改法定内容,更不能滥用职权,大搞“态度罚”、“关系罚”,借机泄一己私愤或谋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执法者也不能越权执法。如果执法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去行使自己根本无权行使的权力,虽然其心理上可能会有某种“满足感”,抑或“成就感”,但容易使相对人对行曲权产生认识上的混乱。同时,由于超越职权的动机与最终后果必是对职权的“滥用”,因此,它更容易造成行政权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行政行为的作出要有法定证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这不仅表明该执法者欠缺必要的法律素质。同时,他也要承担不利的行政法律后果。所有这些都需要从加强基本法律的宣传,强化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加大对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职权违法行为的检查、督导、惩处力度以及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去着力解决。 其三,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程序是实体生命的价值表现,是实体内容从应然状态到达实然效果的阶梯。执法者需载荷着实体内容,沿着法律设定的“程序”阶梯逐级而上,既不能多走,也不能少行。多走就会造成法律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少行就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利益。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违反法定程序之事亦不鲜见。例如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作出后,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有复议请求权、起诉权及相应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有些执法者,或者不告知,或不明确告知(如含糊其词,令相对人难以听清),或只告知相对人部分权利。此类行为不管其目的如何,都属当然违法。 (三)如果说依法行政维系着法律的经济价值,那么合理行政就在实现着法律的社会效益 行政应当追求经济与社会的双重功效。因此,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必须合理行政。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多样以及相当范围内相当程度的实质性专业技术内容的要求,我国至今仍未设立统一的行政法典对行政内容加以具体规定,对很多情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由行政机关选择做出某种行为,这就是必须合理行政的基础——行政自由裁量权四。由于法律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行政职权于实践中极易泛化和被滥用。虽然法律在宏观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具体幅度之内,执法者仍有相当大的、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加之行政权“先天”的公定力。如果只是合法而不合理行政,那么相对方即使通过法律救济也很难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对某种行为施以行政罚款3万10万元。只要在此幅度内,罚多少都是合法的,但对于相对人来讲,就存在一个合理的数额问题。对于行政执法者来讲,也存在一个合理执罚问题。如果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或相当不合理。相对方迫于法律的压力,只有被迫接受或执行,那么法律只是作为手段被实施,其教育及平息社会矛盾的目的远未达到,更不要说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了。因此我们认为,法律的实施应以解决思想矛盾为要务。行为的冲突,其本质就是思想——如价值观、人生观等相冲突难以调和的结果。在大部分的上访特别是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中,行政不合理的案件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合理行政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关键因素。 (四)依法行政要求执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行为方式的积极、涉及面广,使得行政职权在行使过程巾极易被放纵。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就必须依法承担责任。行政执法者依,如实地承担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双重体现。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一个良好法治环境的营造,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行政的回归——筹建双重“绿色”防护林 依法行政的客 观实际要求必须迅速转变原有的行政观念。传统意义上认为,行政就是管理,这很容易将行政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者的“唯我”心理在实践层面“放大”。随着社会公众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增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现代国家在经贸、法律等方面交流的拓展,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融组织、服务、管理、决策和提供福利等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愈见清晰,而且其中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充分,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观念要更新,工作要创新,原有知识要升级,行政姿态要降级。那种冷、横、硬、推的行政方式以及显失于“理”的行政内容,在—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里是难有空间的。 着力引导行政思维的转变和行政素养的提高,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中“法与理”的辩证关系,努力营造一个服务型的、崭新、高效的法治环境,应是今后行政法学理论与依法行政实践共同努力的方向。它们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双重防护林”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4

在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一分为二”。这种思维倾向在理论上体现为对法治有意无意朴素的辨证认识。这是其积极的方面。由这种思维倾向所制约,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所展现的单一视角与单向维度,便不能不表现为既与我国的法治理想相疏离又与我国法治的现实相脱节,其真实的价值与意义也就不能不存疑。从如实而全面地准确认识法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的角度而言,我本人更倾向于从多维视角来认识事物本身的思维路径,因此,这实际上是对法治的还原。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思考和理解法治问题时,采取一种新的思维态度或立场,这就是“一分为三”。 “一分为三”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最普遍的规律。哲学家们是这样认识的:事物普遍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三之“一”,为一个事物的整体;“三”为一个事物所包含的三个方面。“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严格的规定性、严谨的结构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三”个方面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根据这一理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应该是由三个部分整合构成的:一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特别是对儒家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二是概括和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具体来说,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外与中西法律文化,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法治建设模式。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该文以和谐社会与法治为主题,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内涵为出发点,通过对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和谐社会对法制的要求及我国的法治建设三方面的描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从同志对和谐社会的概括描述可知: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1.构建和谐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战略性意义

1.1和谐社会的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等。和谐社会可以归结为28个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

和谐社会的第一句话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如今仍存在不和谐、不平等的地方,这些问题还要通过多手段全方位的发展来解决。

1.2建设和谐社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现象,但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把这些现象的出现归罪于市场经济,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优越性。市场经济是自由选择、平等竞争的,经济公平竞争能带来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所以,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保证公平竞争,实现竞争和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市场经济的竞争和谐有赖于三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2.1产权保护机制

市场交易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市场经济以产权的合理界定和有效保护为前提。各种要素所有者都有权自由支配、自主行使所拥有的产权,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公共产权也不可侵犯,知识产权、劳动力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1.2.2公平交易机制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自由选择、自愿签约是市场主体的天然权利。交易双方权利平等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不允许欺行霸市,垄断市场,也不允许坑蒙拐骗,不守诚信。交易的契约化、法制化、规范化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

1.2.3利益协调机制

市场竞争是优胜劣汰过程。竞争主体能力有强有弱,资源禀赋有好有坏。因而竞争的结果必然有成功,也有失败。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均衡机制。既激励强者,又保护弱者。因此,在初次分配中要体现经济贡献,在再次分配中则要统筹兼顾,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分析三大机制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现无一不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其前提条件,为其创造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促进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2.和谐社会的形成需以法治为基石

2.1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1.1和谐社会的文化内涵和内在统一性,都要求有法治作为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

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人类社会当然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以及将相关的规范加以良好实施。在良好的法律状态即法治状态下,就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能达成这种状态的,只有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良好的规范来确认个人的权益,并形成统一的整体意志和行为规则。

2.1.2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它需要法治来协调各种社会元素。

人类社会的各个分子在社会中如何进行角色的分配,如何进行劳动的分工,各个个体、群体之间如何协调统一,怎么才能形成互补的社会关系,是人类面对的重要问题。人类社会的这些结构关系,一是需要法律作为其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加以有效的实施。没有相应的规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法治既能为社会的互补提供规则,也能为这种规则的实施提供保障;二是与法律相关的元素也应当处于互补的状态之中。比如保护与打击的关系,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即是如此。

2.1.3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它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

在彼此互动之中,每个个体或群体都应遵循规则,相互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使社会免于矛盾、冲突,乃至混乱,并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当社会矛盾发生之后,纠纷裁决机制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单一的解决办法就必须为多元的解决办法所取代。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维护公正,恢复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的作用。

2.2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

2.2.1社会的民主法治当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

在“民主法治”这一特征中,“法治”之必不可少自不待言,而民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因为,民主从希腊文的原意上讲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民主发展到现代,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被赋予了法治的内涵。因为人民中的每一个人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人民要当家作主,就必须运用法律来记载自己的意志,并以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以此来确保人民意志得以实现。所以,要实现民主,就必须推行法治。

2.2.2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

公正是社会永恒的理想,但是公正却始终难以获得。公正的对立物是邪恶与偏私。要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有强制力制裁邪恶,克服偏私。人类为此创立了许多道德规范与宗教规则,在众多的规范与规则之中,惟有法律的规则具有最大的明确性与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强大的外在力量。

2.2.3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

诚信友爱,看起来是纯粹的道德状态与要求,或者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其实它与法律同样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一旦违反法律,法律对于相应行为的惩处也就为道德提供了最有效的维护手段。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

2.2.4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良好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当然不是僵化也不是混乱的社会,而且一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僵化或混乱的社会是不可能充满活力的。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惨痛教训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要实现不僵化、不混乱的社会和谐状态,法治就是最重要的路径。

2.2.5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法治加以维护

宁祥和是人们对于自身与社会生活的美好向往。安定有序的状态也就是社会秩序良好的状态。只有社会管理达到相应良好程度的社会,才可能出现这种太平盛世的景象。法律就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否,有序与否。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

2.2.6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是法治对相关关系的调整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良好认知的产物。人类经历了无数的失误和挫折才得出了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结论。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依法调整在自然问题上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没有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没有把这些法律充分实现的法治机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

3.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从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做起

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对人类思想,行为的规范。“以人为本”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在价值核心,就法律而言既是以人的权利为本。[2]这也是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描述的灵魂所在。

3.1.1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核心,以人为本则是宪法价值核心。

宪法在社会主义中国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制的最高规范,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迈向小康社会必须依据的国家章程。依宪行事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依法而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宪法内在价值核心,在我国宪法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即是“三个入宪”:一是人权入宪、二是私产入宪、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入宪。这就更加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强化了以人为本的观念,使以人为本这一宪法内在价值核心和最高价值追求更加彰显。

3.1.2宪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载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自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治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法的意识空前高涨,整个社会心理从原先对政府的期待逐渐转化为对法的期待。十六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这与我国宪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从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做起。只有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才能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3.2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前提条件

3.2.1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被法律调整得很好的社会,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制度前提。我国正在建设的,并预期在2010年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3.2.2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一些社会方面的问题的无法可依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

3.2.3和谐社会需要完备的法律调整

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都应当得到法律的调整。所以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这里的良法应当是指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包含着这三个基本方面的要求。

3.3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3]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社会没有纠纷是不可能的,减少纠纷和化解纠纷则是必须的。只有纠纷较少,一旦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好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法律本身就应当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公平就是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4]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是司法对于法律本质的展现与归结。每一个社会的司法体制都有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度问题,没有一个司法体制会公然反对或者否定公正的价值诉求。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模式还是建国初期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正如十六大所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实现公平正义,从而为社会和谐提供深厚的基础与良好的保障。只有矛盾纠纷通过司法得以良好解决,违法犯罪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控制,我们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谐社会。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是漫长和遥远的,会遇到各种艰难险阻,包括见过或未见过的重大难题,但是中国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长远的社会目标,甚至是我们追求的重要社会理想。在我们前进的路途上肯定还有很多艰险,在路途中还会遇到挫折,但是,我们不能灰心,我们要勇于担负起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去眺望中国法治国家的日出,去展望中国和谐社会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2005年2月19日召开的政府转型与建设和谐社会改革形式分析大会之会议综述hattp:∥.

[2]张文显论和谐社会“2005辽宁o沈阳法治论坛”中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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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论文范文6

【关键词】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目标;现状;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才能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首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其具体要求和目标。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点在基层,根基在基层,难点在乡村。这源于乡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础最薄弱,现状最堪忧,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相差甚远,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甚多,严重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所以深入探究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和构建法治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及目标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是一致的。笔者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各方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我国是精神和实体层面的统一体。既包括法治思想、理念、精神和意识等无形建设;也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及设施,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以及法治文化活动等有形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即使法治成为植根于人民群众内心的向往和自觉认同,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由此可见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就是提高村民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等,让村民“觉察到法治如同每天所呼吸的新鲜空气一样不可或缺”。

二、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保障。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同样具有其重要意义。

1、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和重要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于培育法治文化,而培育法治文化的难点在乡村。只有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基础牢固,在乡村树立起法治的信仰,确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才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2、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乡村的必然要求

丰富的文化食粮是和谐社会的精神保障,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维护乡村和谐的重要条件。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他们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能够教育引导村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自觉守法,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从而促进矛盾的化解和安定有序社会秩序的形成。

3、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行为模式等,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吸收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剔除其中的封建糟粕,提高村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三、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现实状况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通过问卷调查和实际走访,归纳如下:

1、“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意识不足

中国具有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主要依靠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人治文化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致使一些人法治意识比较淡漠。在乡村主要体现在:

(1)干部搞“特权”不依法办事。走访中发现有些乡村干部在处理纷繁事务中, “官本位”思想严重,习惯于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作决策、下命令,“以权代法”;在处理村民纠纷时主要采取讲人情的工作方式,依靠风俗习惯和伦理常情“做工作”息事宁人,“以言代法”;有些乡村干部不懂法,更谈不上守法、用法。

(2)执法司法人员不依法办案。走访中据村民反映,在部分基层执法、司法人员中,有的作风不正,搞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吃拿卡要、寻租牟利、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的执法不严、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有的司法不公,办案不廉,“吃了原告吃被告”,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违背职业操守,缺乏社会责任感,借帮助群众维权之名鼓动当事人闹事,与党和政府作对,唯恐天下不乱。

(3)村民畏法息讼时有发生。有些村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在遇纠纷和冲突时,还有10%的村民依托“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法律信仰普遍缺失。在法治环境相对较差的地方,有些村民受个别乡村领导干部特权腐败问题和“唯上不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因素影响,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信钱、信权、、信闹、信关系、信熟人,甚至相信法不责众,就是缺乏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和信心。

2、法治文化氛围不浓,创新不够

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氛围也产生着消极影响。个别乡村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生活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求神拜佛、算命看相、打卦占卜、风水开运等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却无执法人员问津。这些现象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88%的村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书籍获取法律知识,只有6%的人通过普法宣传获得法律教育。普法宣传内容与农民需求相脱节,且形式单一,村民参与度不高。大多数普法宣传只限在公共场所发传单、贴宣传画,印刷几本宣传册,搞几次法制宣传咨询,走过程,追形式,缺少创新。

3、法治机构不完善,服务资源欠缺

当前,我国很多乡村缺少律师服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站和法律援助等,群众及时诉讼、就近获得法律帮助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4、法治建设队伍素质不高,人才不足

当前乡村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突出,而且现有的队伍也不稳定。调查发现许多乡镇只有一名司法人员,且这一人有的还是兼职,难以适应履职需求。现有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有待提高。问卷中38%的人认为司法行政人员“服务意识不浓,不为服务对象着想”。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严重影响村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严重影响村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急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领导重视、多部门长期齐抓共管、公众广泛参与、多措并举才能见成效,经深入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除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外,重点抓好两方面:

1、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理念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精髓,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巨大动力。法治精神是支配全社会成员法治行为的强大力量,是自觉依法行事的刚性约束。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入手。

(1)重视普及法律知识,让村民知法。知法是法治理念的前提。相关部门的普法规划应该把村民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加大对村民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力度,引导村民熟知各种法律法规知识。首先要普及村民急需且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土地承包法》、《村农委员会组织法》等。第二,普及法律知识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且喜闻乐见。要充分利用村中现有设施条件,创新法律知识普及手段和形式,变法律知识的单向灌输为春风化雨般的文化熏陶和教育。可以利用农闲时间集中村民在村民法制学校讨论学,开辟法律图书角便于村民随时学,利用村民外墙开辟法制宣传栏,通过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中开设法治文化专栏、建立专题网站网页、开设微博、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设立咨询热线等多途径宣传法律知识。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村民守法。全民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应根据村民的认知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乡村树立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吃亏、犯罪者必惩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法治扶正祛邪的强大功能。

首先,教育村民要“惧法”和“信法”。村民的“惧法”和“信法”主要取决于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程度。如果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的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是执法不公,办关系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法律的权威也就不复存在,村民自然就不会“惧法”和“信法”。所以执法机构,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事,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通过基层执法树立法治权威,让村民“惧法”和“信法”。

其次,教育村民要“敬法”和“悟法”。强化守法的道德信仰和心理基础,多管齐下,培育村民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自觉守法的良好品质。要把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创建活动,在活动中培养自觉守法习惯,以达到“敬法”和“悟法”。

(3)创建有效载体,教村民用法。法治社会最终目的是让民众用法维权,履行法定义务,勇于护法。这就要根据村民实际创建有效载体。第一,“以案说法”。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开辟的“法律讲堂”、“法律在线”、“法制民生”等节目,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让村民直观地看到应该怎样用法维权。第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这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和各项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使村民在实践活动中学法、用法。第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活动,鼓励法治干部、法治专业人员及法治志愿者下乡一对一援助村民、服务村民,提高村民用法水平。

2、培育法治氛围,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要树立村民的法治信仰,就必须培育浓厚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渗透性和感染性。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要使法治文化更好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就必须加强德治,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在乡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信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第一,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重点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广大干警要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第二,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失信违法成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国家要完善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实行失信制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多部门、跨地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者必须要付出几倍、几十倍的代价,使违法犯罪活动都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国家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使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还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让诚信者得利。把这些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在乡村,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让村民发自内心地敬畏法律,形成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

(2)消除 “黄赌毒”和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净化社会风气。在广大农村,“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依然侵蚀人们心灵,损害人们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法治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

第一,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二,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从根本上铲除封建迷信滋生的土壤。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愚昧迷信、伪科学活动;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清理整顿传播渠道,净化乡村社会环境,坚决依法打击那些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危害的迷信、伪科学活动。

(3)培树“守法护法”典型,形成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一个先进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代表着一种方向,昭示着一种精神,汇聚着一种动力。针对广大乡村公众来讲,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学习能力有限,判断是非违法水平不高,培养他们的法治信仰最有效的途径――即立标杆、树他们身边的“守法护法”典型,让他们效仿并实践,逐渐做到心中有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首先,培树基层党员干部典型。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强、带头信法遵法,在工作和生活中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那么村民就会效仿他、信任他,同时也会相信法律。所谓“政者正也”。

其次,培树普通村民典型。在普通村民挖掘守法护法典型,让守法护法者得利,违法者吃亏,就会鼓励村民自觉守法,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触碰法律的底线,时间长了会慢慢形成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