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采购范例6篇

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1

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我院大胆尝试,一改过去经常参加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经销部门召开订货会的做法,把建筑行业的工程招标的方法移植过来,由医院召集各医药生产厂家、医药经销部门到医院,召开药品采购公开招标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公开招标新举措的由来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新形势下,医药市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医疗单位成了医药商业、药品生产厂家的竞争对象。同一品种的药品,厂家和药品批发部门、批发部门与批发部门之间的价格就相差很大。一些药品经营者采用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诱惑某些药品采购人员,使医院蒙受损失;也有的拉关系,找熟人,向医院推销药品,各种伪劣、假冒药品鱼目混珠,给医院带来不良地响;有的采购人员缺乏法律观念,置集体利益于不顾,中饱私囊等等。针对医院内外在药品采购中的种种弊端,我院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主要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原则,在采购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防止腐败,促进医院的发展。

二、具体实施方案

1.成立药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落实整个招标订货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管领导,医院纪律检查部门、财务审计部门、药事管理部门的领导及职工代表组成,从筹备工作到揭标、签订订货合同从始至终参与。

2.明确订货品种、数量,结合临床需要,把半年内所需要的中西药品种及数量打印成册,不标价格,供来院参加投标的厂家、批发部门填写。

3.向各医药经销部门、药品生产厂家发出邀请函,并注明招标条件,无“三证”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并希望各单位具有决策权力的人员参加招标会,以便于在招标过程中一锤定音。

4.召开招标大会,除参加招标的单位以外,邀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整顿行风部门的领导、医院各科系的职工代表、新闻单位参加大会,重申招标条件,按照同类药品选择名优产品的要求,背靠背填写出各类药品的报价,然后装袋封存。

5.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逐单位、逐品种的对比、筛选,同品种的看各家报价,最低者中标。

6.根据领导小组最后确定的中标单位、中标品种,分别签订半年供货合同。

此项招标大会参加单位共55家,中标单位35家,占参加投标单位的64%,计划订货品种396个,中标率达100%,药品订货总值达750万元。

三、收获与体会

1.经济效果显著。实行药品采购公开招标,使漫天要价的情况从根本上得到抑制。各厂家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让利销售。只这一次招标会,就可为医院减少药品成本支出达100余万元。

2.社会效益很好。由于中标单位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经销门、药品生产厂家,无合格手续不准参加招标,所订品种又多是名优产品,从根本上杜绝了伪劣假冒药品的侵入,保证了药品质量。患者及家属都反映:中心医院是公开招标采购进来的药品,到那里看病用药最放心。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2

随着我国“加强高等院校教育管理、办好人民满意大学”措施的全面落实,国内高等教育行业的受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各类高校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高校发展黄金期,改扩建校园、购进先进科研教学设备、提供优质校园网络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被广泛实施,而招标采购正是实现上述措施的形式之一。随着财政性资金投入高校比例加大,供应商之间形成了恶性竞争的不利局面,也滋生了高校招标采购过程的不公平问题。本文以此为研究角度,希望通过对高校招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的研究,实现高校招标的公平、公开、公正,更好的为高校教育管理服务。

一、高校招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

(一)招标采购前的不公平问题

为满足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个性化采购需求,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编制采购计划的权利下放至各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人员无权更改上报的采购申报计划。而由于高校教师日常教学科研任务重,没有足够时间进行采购计划申报前的市场调研,无形中给个别供应商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正是利用教师对采购标的物专业性知识的缺乏,主动跟有采购需求的教师联系,为其量身定制采购标的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及采购预算。问题往往就出在标的物的主要技术指标上。一些只有内行才能识别的歧视性、倾向性条款隐含在采购申报表中,就通过这种方式传递到招标采购人员手中。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

招标采购过程是不公平问题出现频率较高的阶段,值得采购人员重点关注。目前,高校招标采购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不公平行为有下述几种:1.招标采购单位与投标供应商私下勾结,内定中标单位;2.招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间有明显的围标、串标行为;3.投标单位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参与招标;4.投标单位为拿下招标采购项目,以明显低于标的物价值的价格恶意竞标等[1]。但是由于招标现场,很难获得不公平行为的确凿证据,也就很难将这些不公平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采购单位的利益,还剥夺了遵纪守法的理性投标单位成为中标单位的权利。

(三)中标后的不公平问题

部分中标单位招标前未能对标的物的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解读,致使招标项目投标价制定不合理,待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前,该单位又主动提出弃标,向采购单位递交申请,这种行为造成人力物力资源浪费、甚至耽误采购单位标的物的如期使用。此外,部分中标单位未按双方签订的招标采购合同执行,采购单位验收阶段原则性差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解决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能够在有序、高效、阳光、公平的氛围里开展招标工作,是高校招标采购工作者的共同理想。为实现这个理想,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在完善的体制下工作,才能将高校招标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每年财政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内容都稍有变化,这就要求高校一线招标采购人员不断参与培训学习,掌握高校招标趋于标准化过程的关键点。此外,针对恶意竞争、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高校急需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对于不诚信的供应商,甚至可以禁止其参与本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实现招标过程的全公开

对于高校招标办公室组织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独立评审,并对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对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财政监管部门要亲自参与,监督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为响应国家招标采购要求,国内很多高校已经实现招标采购信息公开。而尽快实现招标过程的全公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发展的高校招标采购需求[2]。

(三)遵循招标采购廉政准则,对违规行为绝不手软

如今,党风廉政建设正在全国高校开展的如火如荼,招标采购作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考察项目之一,值得广泛关注。招标采购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中的“高危”领域,更要重点考察考核。高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采购人员实施管控监督,定期组织谈心谈话活动,要按照“早发现、早解决”的原则,对于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真正实现高校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3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在这些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被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有信息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从而也是最大程度地扼制腐败的有效措施。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故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将此制度作为法定的主要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公开招标始终是政府采购对象中的主要采购方式。然而,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包括采购对象的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授标等环节)中所存在的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这类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一方面是与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更重要的则是法律制度上所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致。公开招标虽然也为我国所明确规定的首选方式,但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这一主要采购方式,怎么样来展开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均无详细的章节描述。此外,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以下,笔者一方面就现行法律的缺位进行阐述和分析,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的行政规章与法律的冲突内容进行剖析。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法律程序的缺位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笔者认为,此规定所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其一,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和服务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其四,工程如果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五,工程采购如果非公开招标则可以排除《招标投标法》的强行性规定。对于前述所存在的漏洞试分析如下:

其一,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工程的公开招标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就意味着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又没有对货物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这样以来,势必就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真空状态,为政府采购主体任意选择采购方式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采购主体对采购方式的随意选择权不受任何法律监督,那么法律所要求的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公平和公正,也就形同虚设。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无从救济。

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意味着采购主体、投标供应商的权利义务、招标采购的全部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以来,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就需要减去“工程”这一项。否则,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在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盲点的情形下,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所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很难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行政主管权。因为工程的公开招标是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还是属于城建或者交通或者发改等部门,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将会出现相互推卸的情形。

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如果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以来,与《政府采购法》又有冲突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工程中并不包括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而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多种方式,不论是以那种方式都没有规定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以来,同是工程建设,由于存在工程中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象,因而同一项目也就存在多头管理,这一方面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的难题,另一方面也给违法行为人大开了方便。

其四,非招投标方式采购工程也就排除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这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则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政府采购工程不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则只能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是使用了国有资金的,都必须进行招投标。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况且这部法律对此又没有除外规定。这样以来,两部法律对于采购工程就有了不同的标准,由于两部法律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因而又造成了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

根据以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在招投标程序、工程这一采购对象等

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出现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是我国各行政职能部门为各自先前所拥有的行政职权进行抗争的结果,是各权力部门“维权”现象在政府采购法中的体现。为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为履行政府职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有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明确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其次,要有规范的采购程序,采购主体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从而便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总之,为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有序、健康地发展,政府采购法必须设专门的章节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程序。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难以弥补法律的阙漏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颁布至今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人们千呼万唤的行政法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仍然深居闺阁。随着政府采购中的违法现象普遍上升,我国财政部终于2004年8月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行政规章从法律的效力和位阶来说,都是非常低的,很难对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就招投标活动的行政规章来说,我国已经有许多的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委、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都有相应的规章。由于各行业有各自的职能和主管范围,适用各自的部门规章。所以,如果要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要有一部凌驾于各部门规章之上的行政法规,从而才能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之争。下面,笔者具体谈一下,财政部的行政规章难以弥补法律的阙漏问题。

(一)采购对象的公开招标应该遵循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位阶理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应该优先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适用。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这部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详细内容,故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除非前述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公开招标的内容,在此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相关的行政规章。由于公开招标已有法律规定,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受到这部法律的相应制裁。反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供应商是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之一,在公开招标活动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主体串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法律已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但财政部的规章比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扩大了处罚幅度,显然应属于无效。对于供应商的前述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该同时被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三类的行政处罚,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前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其一是罚款,其二是,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二年内被禁止参加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这里的禁止交易,法律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是一年至二年,不能超过二年,且必须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实施禁止交易;而行政规章赋予行政主体享有一年至三年内的自由裁量权,且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显而易见,这是违反了法律羁束规定。

笔者在财政部的几个规章中,还可以寻找到许多类似前述超越法定权限的规定内容。由于行政处罚内容违反法定权限,一旦被处罚人诉诸法律,将会产生不利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而导致这一后果的正是行政规章所规定的。

根据前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漏洞。除了前述已经谈及的,还有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中有着关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它采购方式,都需要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或称专家评审小组。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虽然专门出台了一部专家评审的行政规章,正如笔者在前述谈到的位阶和效力问题,我认为,很难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同样,对其它非主要的采购方式也是一样。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4

【关键词】电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非招标

1.电力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内容

物资采购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标准、统一采购策略、统一工作流程、统一采购平台、统一供应商评估、统一评标专家管理”的原则。物资采购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1.1 招标采购管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2 非招标采购管理

公司非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竞争性谈判采购;(2)询价采购;(3)单一来源采购;(4)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二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有二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或规格型号统一的;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招标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非物资,经过两次流标,可直接转入非招标采购程序。

2.加强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策略

2.1 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公平、合理

应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要严格制定招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要坚决给于拒绝。要加强内部对负责招标情况的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内外部串通的情况。要做到对各种投标人的情况审核,对其完成标书合同规定内容的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整体评价。

2.2 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

在非招标采购中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非招标采购合同签约履约中的违约问题,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合同签约履约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或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鉴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为维护公司权益最大化,公司可根据需求项目的特点和环境等,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采购:(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2)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2.3 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招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应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通过建立该制度可以,为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性奠定基础。应该针对专家评标制度,制定完善的内容。加强专家的选择,对专家的各项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要建立针对专家评标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杜绝专家评标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评标专家队伍。

2.4 做好招标机构规范工作

承接公司招标服务的招标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并应在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格等级内承接项目的招标业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以跨行政区域承担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要加强对招标商的合同管理,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招标,严重影响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投产,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评标失误的,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规定追究招标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招标合同。

3.结束语

电力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就是招标环节,做好该环节的工作,对于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分为招标采购管理以及非招标采购管理,因此应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从而为做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5

1.1物资招标采购具有公开性

招标采购面向社会,利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开采购信息,实行网上竞买操作,做到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把采购的信息、宗旨、要求公布于众,使所有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标活动,极大地扩大了采购物资的来源,提高采购的公开性。

1.2物资招标采购可避免采购腐败

招标采购在提高采购物资质量的基础上,通过网上竞买操作,可使供应商公平竞争,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还可以加大采购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杜绝影响采购质量的外界因素,很好地保护物资计划采购人员。招标采购使物资采购的各个程序都走向公开,监督、管理有的放矢,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以往的事后审计检查变为事前的预防,从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参与。

1.3物资招标采购可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近年来,物资招标采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招标采购是目前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办法之一,可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1.4物资采购招标可大幅度降低供应成本

通过网上竞价招标,使原材料成本向其真实价格靠拢。同时,剔除了人为定价的因素,靠价值杠杆发挥降低供应成本的作用。

2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健全相应的招标采购制度

在实行招标采购以前,大多数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一般都是通过职能部门以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物资采购部门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在“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下,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力求质量最好、价格最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一是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成效大小、购进物资的质量价格高低,均受采购人员业务水平、思想素质高低和信息灵通程度的影响;二是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个别人员可能会钻管理上的空子,搞人情采购、关系采购等;三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资产流失。因此,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实行物资招标,并且严格监督。再就是将需要采购的物资集中起来,化零为整,形成规模效应。

2.2建立采购质量责任保证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探索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坚持集中把关、集体审核、逐级审批、加强监审。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使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做到思想品德高、业务技术过硬、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对素质相对较差、不适应在其岗位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二是要不断提高招标采购人员业务技能和采购工作的基础水平,正确理解和运用操作要领。可对参加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采用灵活措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掌握招标采购工作要点和方法,熟练操作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物资网上公告竞标采购;三是参与物资招标采购的人员要发扬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大事做好、小事做细、细节做精。自觉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履行好工作职责。

2.3抓住物资招标采购的质量和价格重点

采购质量和价格是物资招标采购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工作是质量在前、价格居中。作为招标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价格的关系,按照“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物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是在公共媒体上招标公告,将物资需求信息公开化,扩大对供应商选择的范围。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把不具有规定资质或质量保证能力差的供应商淘汰出局。需要在招标文件上明确承诺,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因为价格太低不一定能保证产品质量,有可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留下产品质量的隐患。

2.4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作,要想招标采购更加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辅之以其他管理手段。一是必须加强物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入库等原始记录的基础工作,以确认中标物资购进是否真正与标书规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相一致。防止内外串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招标工作的内部考核制度,指定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及由于购买方原因造成购进原材料数量、质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在物资管理中推行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招标采购制度,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物资采购的过程,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拓宽采购渠道、优化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督、抑制浪费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

3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3.1招标采购程序较多效率较低

现行的物资采购程序是由使用部门上报物资采购计划申请,经领导层层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挂网公告招标竞价采购。此程序较多效率较低,导致应急物资采购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生产。

3.2物资招标采购评标方法较为单一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6

这些国家都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和固定的渠道和披露内容及范围,如新加坡的《联合早报》、加拿大的《加拿大公报》、西班牙的《国家官方日报》等等。欧盟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预告、招标公告、授予合同等采购信息必须在《欧盟官方公报》或《电子标讯日报》上,使所有感兴趣的欧盟内部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依照法定授权,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重新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界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以及违法披露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法律的授权,财政部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自2003年1月1日至今,我国只有浙江、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北京、深圳、南宁等少数省市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全面地公布了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公共采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根据有关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有权制定招标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有权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部门。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出台了一部行政规章《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国际商报》、《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公共招标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介。截至目前,我国有权披露公共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已经高达十家以上,这里还不包括国家各部委相对应的行业报刊和地方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

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就是公开招标。根据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主体只要选择在前述任何一家媒体上全面真实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一来,国内外的广大供应商如果想有效地获取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同样的道理,我国的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想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每天必须全面、认真地浏览这些官方媒体所披露的全部政府采购信息。实践中,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门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不同的官方媒体享有不同的资源,采购主体往往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其结果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广大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可见,现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结果必然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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