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方案范例6篇

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范文1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计划生育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和计生委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规定,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省规定,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励扶助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市在国家和省规定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别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含二女户)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市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扶助金1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符合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以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人口和计生部门确定的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11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月份)

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2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3月1日前,完成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3月15日前,完成县级复审确认工作。各村(居)和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将奖扶对象2010年度确认数和2011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县人口和计生委在8月15日前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县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1月份)

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努力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乡镇要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对各镇实施奖扶工作质量由县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评估。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村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村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撰写工作方案,起草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三)奖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奖励方案范文2

公司奖励方案

一、 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 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 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 通报批评;

(2) 一次性罚金;

(3) 减薪;

(4) 留用察看;

(5) 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 重量级处罚: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

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5. 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 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50元—300元。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7. 连续旷工2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三、轻微处罚: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30元—100元。

2.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5. 浪费公司财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300元。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200元。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奖励方案范文3

第二条凡向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举报地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五),,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六)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七)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八)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九)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一)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二)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

(十三)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四)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权帮助亲友经商,不缴或少缴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五)参与纳税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六)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十七)违反规定乱收费;

(十八)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三条被举报人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报人可采取专线电话举报(号码附后)、信函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网上举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等多种形式,提倡实名举报的方式,提供真实可查证的有关证据资料,以便案件的有效查处。

第五条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纪检监察部门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接到举报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查处完毕,对有实名的举报在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果回复。

第六条每起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视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案奖励举报人3000元;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受处分程度每案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被举报人受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奖励举报人500-800元;被举报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凡举报案件已经列入查办范围或已经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真实证据资料的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并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金来源列入各单位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由处分决定单位给予奖励。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奖励方案范文4

全面提高草原保护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断夯实草畜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我县农区绿色畜牧基地建设步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基本思路,坚持实施生态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明确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机制,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加强草原监管,完善草原预警机制,切实强化草原保护,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1对县内年省草原总站普查确定的17.18554万亩天然草原承包到户。落实政策补贴,每年每亩补助6元,共补助103.113万元。

2对县内已承包到户的20.78万亩人工种草。每年每亩补助10元,共补助207.8万元。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勘界确权

1调查摸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查清天然草原面积和人工种草面积、权属结构、草地类型、界限等情况,掌握村情、社情、民情、草情。最后张榜公示调查摸底情况。

2制定方案。依据政策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精心研究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和承包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报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级实施工作方案和村民小组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3勘界确权。由群众代表、村组干部、草业技术人员组成勘界小组,坚持以分为主、确权到户的改革方向。对草地进行实地勘界,做到勘界准确、四址清楚、图表册一致。根据勘界情况,采取公开协商、自愿认地等方法确权到户。勘界确权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全县勘界确权天然草场总面积17.18554万亩,人工种草总面积20.78万亩。各乡镇要严格按已核定的面积勘界确权,既不能消减面积,也不能增加面积。

4调处纠纷。按照“乡镇负责、村组调处、限时结案、群众满意”原则,对草地界线不清和承包经营引发的草权纠纷。依法调处,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群众有争议的要重新确权。对已流转的草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对程序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对群众意见较大、显失公正的要依法纠正。

5签订合同。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勘界确权无异议的草地。依法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承包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合同期限10年。各乡镇要将承包合同复印件、承包花名册上报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建档颁证

1草权登记。由承包经营权人提出草权登记申请,勘界确权到户的草地。并经乡、村、社逐级审核签字后,上报县畜牧局审核、登记。草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30天。

2颁发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草权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草权。确保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3建档立卷。对草原承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造册登记,按照《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一式两份,一份乡政府存档,一份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做到规范立卷,完整归档,确保草原承包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1乡镇自查。乡镇按照确权到户率、勘界准确率、发证率、纠纷调处率、建档合格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到100%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完成主体任务后。将自查结果上报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领导小组,并提交申请县级验收的报告。

2全县核查。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领导小组组成验收小组,乡镇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对各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工作进行核查,并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报告。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认真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负责全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畜牧中心副主任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信息联络上报。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草原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全面负责本乡镇补助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政策落实工作。

2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全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负责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和承包方案、勘界确权、承包到户及合同签订,并对本乡镇承包到户的天然草原按1:5万比例尺全面转绘上图,同时用GPS进行四至界限定位,录入数据库进行数字化管理。农牧局、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县草原资源的调查、普查和草业技术的推广服务,依法实施草地资源保护及动态监测等草原管理,查处破坏草场的各类重大案件,维护草畜平衡,并做好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林业局负责通边、石桥和桃木山三个林场10.92万亩天然草场的勘界确权、承包到户、合同签订和GPS四至界限定位,录入数据库数字化管理,并配合畜牧局做好18个乡镇6.2655万亩天然草原的GPS四至界限定位和全县17.18554万亩天然草场1:20万比例尺转绘上图工作。财政局要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程序和发放形式,明确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补助期限等,准确核算补助资金,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草原承包户。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到户。

奖励方案范文5

一、资金来源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实行决算。

二、奖励扶持对象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星级农家乐和A级景区创建、农家乐发展先进单位进行奖补。

三、奖励扶持办法

1.农家乐提升档次奖励:按照《区农家乐旅游项目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评级和奖励,当年被评为一星级农家乐的奖励0.5万元,二星级农家乐奖励1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不累计)。

2.农家乐特色化改造补助奖励:对原农家乐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的给予一定补助,当年每投入改造费用1万元补助0.2万元,每个农家乐最多补助2万元。

3.新增农家乐的奖励:镇办在其辖区年度发展农家乐达5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的总投资额度的10%对镇办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万元,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镇办0.5万元;行政村年度发展农家乐达3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总投资额度的10%对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万元,超过3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该村0.5万元。

4.农家乐宣传促销奖励:所在镇办、村和农家乐自身出资,由区旅游局统一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展位(或布展)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自行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推介促销活动,报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0%、15%、10%的摊位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在国家、省、市三级媒体上宣传推介其旅游项目的,报请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设置符合要求的宣传标识、标牌、广告,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的,报区旅游局审核后,给予投资主体50%的资金补贴,每个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此项补贴每年不超过2万元。

5.景区(点)创A级奖励:经有关部门核准,创建升级为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5万元,奖励所属镇办2万元;创建升级为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10万元,奖励所属镇办5万元;

6.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镇办通过对外招商引进旅游项目的,按照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补助。

7.镇办对辖区内的近郊游产业和农家乐的发展,也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和扶持。

四、资格审核

农家乐经营单位向所在镇办递交奖补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镇办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旅游局。之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卫生局、市政局、创建办等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景区(点)和农家乐自身必须符合《区“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经营条件,文明经营、依法纳税。新建或改建后的农家乐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被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受到群众多起投诉的、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旅游景区(点)和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申请奖励扶持资金。

(二)申报程序。农家乐经营单位填写《区发展近郊游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硬件建设正规发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及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宣传促销补贴的,需提供正规缴费发票、报刊杂志的原件、复印件,通过电视、广播等有声媒体宣传促销的,提供录制光碟或录音。各镇办依照农家乐建设标准及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递交区旅游局。然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创建办、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贴额度,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三)拨付程序。区旅游局对需奖补的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直接拨付到各奖补单位和经营户。拨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范围。本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特色化改造,农家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设备更新补贴,近郊游工作的宣传推介,A级景区的创建。奖励镇(街道)、村的资金要用于发展辖区近郊游工作;奖励、补助农家乐、旅游企业的资金要用于基础设施的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

(二)监督管理。奖补资金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区近郊游产业的发展,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和各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补贴资金拟拨付前需在所在镇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区审计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1次专项审计。

(三)违规处罚。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政府将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奖励方案范文6

(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规定,制定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发放到人。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农业人口,且户籍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于每年12月1—31日期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相关材料等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资格确认和网上录入。每年1—4月为目标人群资格确认和网上录入时间。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在经过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市)县复查审批后,进行信息录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编制。

3.复核检查。每年4—5××市、区(市)县两级质量复核检查阶段。区(市)县、乡(镇、街道)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复核面分别不低于60%和100%;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运行机制

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相关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合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

由所在乡(镇、街道)对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市或死亡的作退出处理。

五、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市、区(市)县两级专项财政经费年度预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各分担50%,××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另行规定。

六、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查协调,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奖励扶助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

(二)对自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从确认资格的当年起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未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确认的,不能领取奖励扶助金。

上一篇监控方案

下一篇吊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