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惩罚条例范例6篇

奖励与惩罚条例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1

论文关键词:奖励 惩罚 道德发展 影响

惩罚是最古老的道德教育的方法之一。例如,在古代埃及教育中,体罚就十分盛行。古埃及有一条谚语说:“男孩子的耳朵长在背上,打他他才听”在我国,“棒下出孝子”这一谚语在很长时期内几乎被看作儿童品德教育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西方也有“孩子不打不成器(Spare£herodandspoilthechild)”的谚语。许多教育家如夸美纽斯、卢梭、赫尔巴特、马卡连柯等都主张在道德教育中使用惩罚。在我国的教育学教科书中,奖励、表扬与批评、处分是德育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奖励与惩罚究竟对个体道德的发展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他是如何影响个体道德的?对这一问题的明确认识是教育实践中教师和管理者恰当使用奖励与惩罚以达到道德教育目的的基础所在。大量的观察资料表明,在今天我国中小学教育与教学实践中,奖励与惩罚,特别是惩罚的使用缺乏应用的理论思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情境性;关于因不恰当地使用惩罚而导致严重的、悲剧性后果的报道也时常出现在新闻媒体中。

许多教育家和心理学家都对奖惩如何影响个体道德发展的问题有过专门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了解这些观点有助于在实践中提高使用奖励与惩罚的自觉性。本文试对一些重要的教育家和心理学家关于奖惩影响个体道德的观点进行一些整理和分析,以期为教育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参照。

1.奖惩对个体道德发展的道德评价功能

在对个体的道德教育中,奖励与惩罚的根本作用在于对学生道德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做出明确的评价,这是多数教育家关于奖惩的道德教育作用的基本认识。具体地说,他们认为,奖励的作用在于使学生懂得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体验到那些导致奖励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积极的影响,从而使这种行为巩固下来;或提高这类行为在以后类似情境中出现的可能性;惩罚的作用正好相反,他使受惩罚者懂得,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且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从而抑制或克服这种行为。如夸美纽斯指出:

“他们之所以应当受到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过错(因为作了的事不能变成没作),而是为的要使他们日后不再去犯。”在赫尔巴特的理论中,管理与道德教育是相互分离的。在他看来,管理,即建立纪律只是教育的条件。在管理中不允许儿童的意志和意识有任何表现。但是在道德教育体系中,一切方法必须依靠学生已有的美德。他也主张在道德教育中使用惩罚.但他认为,教育的惩罚与纪律处分不同,不应带有惩办的性质,而应当使学生觉得是善意的警告…。卢梭主张,在对儿童的道德教育中要采用“自然后果”的方法。他说:“你不要因为儿童说谎就惩罚他,可是你必须安排下说谎的种种恶果,例如虽说真话也不能见信于人,虽是没有做过的事情,不论如何抗辩还是要受人指责,说谎的儿童是要让他自食其果的…。”他还举例说,如果儿童打破了房里的窗玻璃,那么就让他受到风吹,让他伤风;如果他总是继续打破坡璃,那么,就把他关在黑屋子里,直到他自己提出保证以后不再打破窗玻璃。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惩罚措施。

总之,教育家着重强调了奖惩对于外显的个体道德行为的评价作用,奖赏就是对受奖赏行为的肯定,惩罚就是对受惩罚行为的否定。正是通过这种评价,学生良好的行为得以强化,其不良行为受到抑制。这一观点后来也为理学的研究所肯定。心理学家从实验结果中概括出来,奖赏具有信息与诱因两方面的作用。他既表示了对受奖赏行为的肯定,也表示了对个体应付出的进一步的努力所抱有的期望。但惩罚只指出了所做的反应是不合适的,而并未指出什么样的反应是比较合适的。所以,只有在对错误的选择或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指出应有的或正确的行为时,惩罚才能起到克服不良行为的作用。

教育家对奖惩的道德教育作用的探讨指明了奖惩在道德教育中应该具有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应有方式,从而促进了教育实践中奖励与惩罚的使用从感性向理性、从依据经验向依据理论指导的转变。但是,奖惩对于个体道德品质心理结构的多方面的影响并没有引起教育家的特别重视。心理学家以其特有的考察问题的角度和方法深刻揭示了奖惩对俱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等多方面的影响。

2.奖惩给儿童提供了最初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并促进儿童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

弗洛伊德关于人格发展的论述中着重强调了奖赏和惩罚对儿童人格发展的影晌。弗洛伊德认为,受奖赏和受惩罚的经历是个体道德形成的外在条件,其作用主要在于给儿童提供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当儿童从奖与惩的经历中掌握了社会规范,并内化为自己行为准则时,他的人格中代表道德的部分即“超我”就得到了发展。

2.1弗洛伊德的人格超我理论

弗洛伊德把人格划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其中,本我由原始的本能能量组成,而且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他不能忍受同肉体需要有关的紧张状态,因而要求立即消除那种紧张。换言之,本我受快乐原则控制,他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自我受现实原则控制并为本我服务。自我的存在是为了使个人与能真正满足他或她需要的经验发生联系。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他是从儿童早期体验到的奖赏和惩罚的内化模式中产生的。即根据父母的价值观,儿童的某些行为被奖赏因而得以促进,而另一些行为却被惩罚因而受到阻止。这些带来奖赏和惩罚的经验逐渐被儿童内化。当自我控制取代了环境或父母的控制时,就可以说超我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奖励与惩罚不仅向儿童提供了行为的准则与规范,而且影响儿童道德情感的形成。弗洛伊德认为,充分发展的超我由“良知”和“自我理想”两个部分组成。其中,良知是儿童受惩罚而内化了的经验。儿童若再次产生这些行为,或甚至想要实行这些行为,就会使他感到内疚或自认“淘气”。自我理想则是儿童获得奖赏而内化了的经验。儿童若再次产生这些行为,甚至想要产生这些行为,也会使他感到成功和自豪。

2.2奖励与惩罚的作用

因此,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奖惩的作用分成两个方面:一是提供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作用。也就是说,奖赏和惩罚的作用不在于使儿童懂得自己的特定行为的对与错,而在于给儿童提供一套可用来对自己的许多行为进行指导的规范和准则。二是促进外在准则转化为儿童个人道德需要的作用,这种作用通过引起与特定行为相联系的受奖赏或惩罚的体验而实现。

弗洛伊德的观点也指明,奖赏与惩罚对儿童道德的发展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深受奖励与惩罚方式的影响,同时也暗示了他关于如何在教育中正确使用奖惩的基本观点。那就是,成人对儿童的奖与惩必须以某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为依据,并针对儿童的特定行为,始终一贯地实施。如果儿童所受的奖励或惩罚缺乏社会规范的依据,仅仅是出于实施奖惩的个人的好恶,缺乏一致性,那么,儿童道德准则的和道德情感的混乱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后果。

3.奖励与惩罚是儿童道德发展早期阶段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依据

柯尔伯格认为,奖赏(或奖励)和惩罚的作用主要在于给儿童道德判断提供一套标准和依据。

3.1根据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

根据柯尔伯格道德发展按阶段形成理论个体道德的发展经历了前习俗、习俗和后习俗三个水平,每个水平都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共六个阶段。其中不同阶段道德的发展与奖赏或惩罚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①前习俗水平的道德

前习俗水平的道德由第一、第二两阶段组成。其中第一阶段为“惩罚和服从的倾向”。在这一阶段,个体的道德认识直接与惩罚联系在一起。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以行动是否受罚来判定行动的好坏,凡不受惩罚的和服从威力的行动都被看作是对的。这一阶段儿童行为的动机是避免受到惩罚,其“良心”是对惩罚的不合理的害怕。

由此可见,在儿童道德发展的最初阶段,一种行为是否受到惩罚是其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第二阶段为“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倾向”。在这一阶段,个体的道德认识直接与奖赏联系在一起。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认为,能够满足本人需要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行为,其行为的动机是想得到赞扬或好处;对于惩罚,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则用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这与前一阶段有很大不同。在前一阶段,凡是受到惩罚的行为都是不好的。但在这一阶段,如果行为能给自己带来好处,那么,即使受到惩罚也是应该的。因此,是否得到奖赏就成为这一阶段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

②习俗水平的道德

习俗水平的道德由第三、第四两阶段组成。其中第三阶段为“人与人之间和谐一致的倾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认为,好的行为是使人喜欢或被人赞扬的行为。希望被人看成是一个“好孩子”并避免别人实际的或想象的责备是这一阶段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对人类个体而言,表扬、赞扬和责备、批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奖励和惩罚;而“好人”或“坏人”是一类人,因此,到这一阶段,奖与惩给个体道德判断提供了较为概括的、一般的标准和依据。第四阶段为“倾向于权威(法律和秩序)”阶段。这一阶段个体的注意的中心是权威或规则。所谓正确即指完成个人职责、尊重权威和维护社会秩序。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比较刻板地遵奉社会的习惯和规章制度,认为这是一个人的职责,注重道德规范的权威性是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其行动的动机是避免正式的谴责和惩罚,以及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别人造成的伤害。由此可见,到了这一阶段,个体道德判断的依据直接由各种规范和道德准则本身提供,奖励与惩罚不再是道德判断的依据——奖惩的道德教育作用大大降低了。

③后习俗水平的道德

后习俗水平的道德由第五、第六两阶段组成。其中第五阶段为社会契约的倾向。到了这个阶段,个体以相对的观点看待道德规范,认为他是一种通过人彼此间的协定而形成,因而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予以改变的东西。第六阶段为普遍的道德原则倾向。柯尔伯格认为,这是只有极少数人才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一阶段道德判断的依据是抽象的伦理原则而不是具体的规则。可以看出,到了后习俗水平,奖励与惩罚已经对个体道德判断不能发挥任何作用。

总之,根据柯尔伯格的观点,个体道德认识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其标志是个体进行道德判断所依据的标准越来越概括、越来越具有原则性。在个体道德发展的早期阶段,儿童进行道德判断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对行为的直接的奖励与惩罚,随着年龄的增长,作为奖励与惩罚替代的赞赏与责备,表扬与批评逐渐成为儿童道德判断的依据。直到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抽象的道德观念成为道德判断的基本依据,奖励与惩罚也就失去了道德教育的功能。

3.2柯尔伯格理论在道德教育中的意义

柯尔伯格关于奖惩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的论术对教育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①在个体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奖惩的作用有很大不同。

在个体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不同形式的奖惩给个体的道德判断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从第四阶段以后,越来越抽象的道德规则和道德观念成为道德判断的依据。当个体道德发展到了最高阶段时,奖惩完全失去了作用。在历史上,无数的英雄豪杰,仁人志士为了实现道德理想,面对最严厉的惩罚——处以死刑也无所惧的事例就是证明。由此可见,在个体道德发展的早期阶段,恰当作用奖惩可以达到预期的道德教育的目标,但是,随着个体道德发展水平的提高,道德教育就要采用其他方法,而不能过多地依赖奖惩。

②奖励与惩罚是低级阶段的道德的判断依据

由于奖赏与惩罚是处在较低道德发展水平儿童道德判断的最基本的依据,所以,如果成人(包括家长、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要对儿童实施奖赏或惩罚,那么,他们必须充分意识到奖赏和惩罚只是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是要通过奖励或惩罚使儿童掌握必要的道德规范。为此,教育者必须要对通过特定的奖励或惩罚使儿童掌握什么样的道德准则做到心中有数。

③奖励与惩罚的一致性

从个体道德发展的角度来看,他的任何行为在任何时期所受的奖赏或惩罚必须具有一致性。否则,道德判断标准的混乱就会成为滥用奖惩所不可避免的结果。

这也给在儿童的道德教育中家庭、社会、学校协调一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一要求就是,如果在儿童的道德教育中不得不使用奖赏或惩罚,那么,不管是家长、教师还是其它社会组织必须遵循共同的“奖惩守则”。

④提供理论依据

柯尔伯格的理论为中小学制定奖惩条例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4.总结

作为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从最表面的意义上看,奖励(或奖赏)具有对那些教育者认为是良好的或正确的,从而予以奖励的个体行为的强化作用;惩罚的作用正好相反,具有对个体的那些受到惩罚的行为的抑制作用。但是,通过对教育家和心理学家关于奖惩在道德教育中作用的基本观点的考察可以看出,奖惩在个体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4.1奖惩与惩罚具有对个体韵道德行为进行评价的功能

即通过奖励可以使学生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从而增强了以后出现的可能,通过惩罚使学生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从而降低这类行为在以后出现的可能,并选择其他的行为。教育学家关于奖惩的基本观点就突出强调了这一功能。

4.2奖励与惩罚给儿童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并促进了儿童道德情感的形成与发展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奖惩制度;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给人的第一印象往往是起到严厉制裁、严厉打击的作用,很少有人会将其与奖励联系起来。而若法律只是在人们违法犯罪之后才进行打击与制裁,那么很难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率。我国作为一个崇尚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应该做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人民通过法律来合理维权,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律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作用。法律中规定了人们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某个公民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后,也需要及时给予奖励。法律中奖惩制度的设定,对于维护法律公平,提高公民依法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而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在经济法中设置奖惩制度并依法实施,对于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当前我国经济法中的奖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因此探讨完善经济法奖惩制度的策略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经济法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作为一门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新型法律,不仅仅需要如传统法律一样通过禁止与限制等惩罚条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需要通过奖励制度来给予人们引导与激励,以此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我国经济法中的奖惩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经济法中的奖惩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中对于奖惩制度的设置,其覆盖范围还没有达到经济的每一个领域。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若公民或者企业能够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社会经济整体利益进行维护,就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自经济法实施以来,我国已经逐渐意识到奖惩制度在经济法中的重要作用,并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各项奖励条款进行了完善。但由于经济立法具有自发的特性,还无法完全让奖励制度成为自觉的行为。这就导致很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或者企业,还没有获得应有的奖励。同时,我国经济法中涉及奖励制度的条款所占的比例不大,其余能够对公民或者企业进行奖励的法律法规也较少。因此,在奖惩制度实施过程中,完全无法体现其积极作用。此外,部分奖励制度对于怎样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条件以及程度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奖励制度具体实施时也存在较多问题。从某种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奖惩制度还没有发挥应用的效能。

2、经济奖励的实施面临很多困难。我国虽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经济奖励制度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例如,一些政府部门为维护少部分人的利益,无视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部分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奖惩制度,但这些制度与经济法中的部分条款存在背离的情况。一些行政部门或者企业在执行经济法奖惩制度时,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或者有失公平的现象,这样的执法方式让做出同样贡献的人可能得到不同的奖励,例如容易让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奖励,而那些贡献较小的人反而获得较多的奖励,无疑违背了经济法奖惩制度设置的初衷。

3、缺乏与经济法奖励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虽然在不断对现行的经济法奖惩制度进行改进与调整,但是依然缺乏与经济法奖惩相关的救济制度。同时,对于部分经济法奖励条款,还没有与之对应的救济方式与途径。这样也容易出现本应该得到奖励的人无法获得应有的奖励,或者在公民的奖励权利被侵犯后,得不到有关救济机构的帮助,而侵犯者也没有及时得到处罚。这种不完善的救济体制,自然无法提起人们的积极性,也让他们对经济法奖惩制度失去信任。

二、完善我国经济法奖惩制度策略探讨

我国在经济法中虽然设置了一定的奖惩法规,但如前所述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经济法奖惩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加无法达成立法的目标。针对现行经济法奖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策略来完善相应制度,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1、明确经济法奖惩制度设置的原则。在对我国经济法奖惩制度进行完善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经济法奖惩制度设置的原则,了解社会经济中的哪些行为是应该奖励的,哪些是应该给予惩罚的。对于奖励与惩罚的相关标准应该如何界定,如何在设置后有效执行等。对奖惩制度的设定宗旨有明确的了解,可以保障相关制度的系统与完善性,进而形成执行力强的法规,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力量。在对经济法奖惩制度进行完善过程中,也应该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每一项奖惩能够得到及时执行。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健全经济法奖惩制度,并且让具体的实施过程更加顺畅,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有助于增强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作用。现行的经济法奖惩制度应该符合相应的设定原则,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也应该依据相关立法原则开展。

2、对经济法奖惩制度的主体进行完善。在构建法律制度过程中,应该处理好奖励与惩罚的关系。我国经济法奖惩制度涉及到多个领域与部门,这些部门或者个人均可以看作奖惩制度的主体。对这些主体的奖惩方法给予明确的规定,能够保障相关制度的顺利执行。首先,这些主体不局限于特定的企业或者某一个人,而且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给予奖惩的主体也存在差异。可以说小到个人,大到一个国家,都可以看作奖惩制度的主体。而若出现奖惩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通过设定相关机构,并依据经济法授予其特定的权利,让奖励主体中的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相互约束的关系;其次,任何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所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均可以看作奖励的对象。只要他们的贡献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得到社会或者大众的认可,就应该对其进行奖励认定,并依据客观事实与经济法奖励制度对其进行奖励,不得有所偏袒;再次,对于那些做出一定贡献,且可能获得相关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应该由评审部门进行综合考察与审核。在评审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维护每一个被奖励主体的合法权益。评审过程中要求尽量多的人参与,以体现审核的民主性;最后,可以根据奖惩制度实施的情况来适当进行补充或完善,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奖惩监督机构,进而促进奖惩制度执行的公平、合法性,让每一参与主体能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3、对经济法奖惩制度的执行方式进行完善。经济法奖惩制度的执行方式较为多样,不仅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其中对做出贡献主体的物质奖励方式有信贷优惠、发放奖金以及减免税费等,而精神方面的奖励有给予荣誉称号或者证书等。这些多样化的方式,为奖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便利。但是部分奖惩方式还不够具体,需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以此提高奖惩制度实施的可行性。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3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一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 励:

一、 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 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 罚:

三、 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 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 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 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 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 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 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 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 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 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二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三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 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1. 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 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4. 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1分为10元)

1、 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1-4分及相应罚款:

Ø 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Ø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Ø 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Ø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Ø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Ø 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Ø 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Ø 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没有带好者

Ø 空调安装好后没有搞好卫生及补好墙洞者

2、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

Ø 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Ø 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Ø 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Ø 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Ø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Ø 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Ø

3、 对下列行为一次扣10-19分即相应罚款

Ø 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Ø 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Ø 上班时间酗酒者。

Ø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Ø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Ø 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Ø 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Ø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 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并予以除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Ø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Ø 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Ø 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Ø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Ø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Ø 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Ø 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Ø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者 Ø

5、 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6、 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Ø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Ø 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Ø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7、 惩罚的实施

Ø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Ø 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 Ø 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8、 违纪罚款的缴纳:

Ø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 部;

Ø 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Ø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9、 员工申诉

Ø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员工Ø奖罚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立功、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给与物质奖励。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显著成绩者;

4.服务态度好,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6.为保护国家与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7 年终奖为全年总工资5%(当月有处罚及客户投诉的才能享受)

二 财务考勤制度

1 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 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 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 上班与例会无故旷工按两天底薪扣除。

5 如在一年之内满勤,公司将给予50元奖励

三 凡犯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作辞退或开除处分,同时做罚款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 贪污、盗窃、、营私舞弊;

(2) 工作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3) 恶意破坏公物或会员物品;

(4) 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等;

(5)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6)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

(7) 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和社会秩序;

(8)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优秀员工评选制度

1.每月评选一次优秀员工,符全以下条件员工均可参加:

(1)文明礼貌:言谈亲切、举止大方、精神饱满、着装规范整洁。

(2)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务好、不计时间报酬,兢兢业业工作,有协作精神。为了集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爱护公司财产,节约意识较强。

(3)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工作无失职、失误记录。

(4)团结友爱:尊敬领导、友爱同事(当面背后不讲不利于团结友好的言语)。

5) 有良好的团队组织,在团队中员工能互相学习、支持工作,经常开展寓教于乐的团队活动,员工精神面貌良好。

(员工投诉)

员工在工作中无论与同事、领导发生纠纷,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不满之处或对工作安排不满,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投诉,但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 不得提供伪证;

2. 不得公开或私底下散布不满情绪。

3. 不得在事情得到调查解决之前,拒绝执行工作。

4. 不得固执已见,强词夺理,不服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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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4

关键词:教育 惩罚 过失 责任 素质 有理 有据 有度 有情

鞭策,原意表示用鞭和策赶马。现比喻鼓舞、督促、推动人前进。《礼记·曲礼上》:“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鞭策”意为“马鞭子”;宋 秦观《代工部文侍郎谢表》:“臣敢不鞭策驽蹇,淬砺钝顽。” “鞭策”意为“鞭打”; 宋 陆游《自勉》诗之二:“旦暮勤鞭策,尘埃痛洗湔。”中“鞭策”意为“督促、激励”。由此可见 ,鞭策是对懈怠者的惩戒,惩戒对懈怠者有激励作用。

然而,在中国教育工作中,惩戒却是一块烫手的山芋,让人谈之色变。稍有不慎,就会被推向风尖浪头。教育部近日对教师的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是: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实际利益面前,“体罚”已经变成一个模糊的尺度,看到这条规定,不少教师担忧,这种规定会不会演变成教师不能再惩罚学生?如果教师开始害怕学生,那么教育该怎么进行?教育与惩罚,究竟是什么关系?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人类文明史是伴随着人类的教育史发展起来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与惩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离不开惩戒,正如教育离不开奖励一样。如果说教育是一张纸,那么,惩戒和奖励就是这张纸的正反两面。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因此,国内外教育界几乎一致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者拥有的一种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惩戒在中外各国的校园中都很常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会上一些人对教育的错误认识,造成了对教育惩戒认知上的误区,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间的矛盾。

其实,惩罚于教育,就如法律于社会,应该是学校教育的一条底线。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必要的惩罚将有助于学生在将来面对人生的挫折与失败。在人的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但惩罚要讲究方法,、科学的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促进孩子成长的加速器。可是现在的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这些其实都是一些非常片面的说法。其实正确的惩罚在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主要是如何做到正确这两个字。

惩戒教育的真正价值就是培养学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素质。我们要明确一点,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以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者的身心健康。惩罚要做到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奖惩结合。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而体罚却是一种违法行为。惩罚,不是惩治,而是让学生经受锻炼的过程。

其次,罚之有度。也就是说惩罚必须掌握适当、适度、适量。所谓“适当”即不能用体罚、精神惩罚的办法:“适度”即顾及孩子的承受能力,不能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适量”是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错误性质的状况而采取惩罚量的大小。如何把握“三适”是家长和老师的教育技巧和艺术,我们必须很好地掌握。

再次,罚之有情。“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学生真正当成自己的孩子,学生犯了错误,就应该该管则管,该罚则罚,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要让学生明白老师为他着急,老师希望他尽快改正错误,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

惩罚也好,赏识也罢,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对立的,关键是必须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教育。一个教师,要了解惩罚,还要学会适当的、正确的、艺术性的运用惩罚,要罚之有理,罚之有据,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这样的惩罚才合情合理,深入内心,触及灵魂,这样的惩罚才有教育意义。

让我们带着爱心,挥起手中的“鞭”和“策 ”,鼓舞、督促、推动孩子们奋勇前进吧。

参考文献:

[1]段云成.惩戒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N].中国教师报2011年11月23日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5

关键词:行为主义:负强化;惩罚

行为主义理论用强化与惩罚来解释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结,强化包括正强化与负强化,惩罚包括正惩罚和负惩罚。强化与惩罚概念提出以后在行为矫正和训练、组织管理、社会治理、学校和家庭教育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不少学者混淆了负强化与惩罚概念,错误地将负强化等同于惩罚,这不仅导致对行为主义理论的狭隘理解,而且不能完全发挥科学理论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澄清负强化与惩罚概念。

一、对负强化与惩罚的错误理解

有些学者注意到了容易将负强化混同于惩罚的现象,例如BruceAThyerLaura和LMyers指出:“正强化概念已经进入我们日常生活的词汇,但即使受过良好训练的临床工作者有时也被正强化与负强化、正惩罚与负惩罚和消退之间的区别所困惑。”事实确实如此,发生这种混淆的,不仅有心理学界的专业人士,也有企业管理学界的学者。

1.心理学界的混淆

俞文钊在其《管理心理学》一书中指出:“惩罚作为一种负强化,也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只是所用方式与手段不同而已。”[1]该段文字的标题为“负强化——惩罚的应用”,全文所描述的是运用惩罚的注意事项。显然,这里从对概念的理解到具体操作程序都将负强化等同于惩罚。

章志光在分析社会化的心理机制时说:“他们也会以自我惩罚的方式来给自己以负强化,如做错事或考试失败后主动放弃应该得到的东西或罚自己去做平常不愿意做的辛苦劳动等。”[2]对于那些没有了解负强化概念的人,这一句话非常容易误解,会错误地以为负强化就是惩罚。

朱智贤在解释强化概念时认为,“排除能增强反应频率的刺激物称为负强化物,如对有机体有伤害性的噪音、强光、电击等”[3]。这里的描述前后矛盾,让人费解。如果排除能增强反应频率的刺激物,很明显,以后就会减少相应的反应,那应该叫“惩罚”;而如果排除噪音、电击等令人不快的刺激,则能增加反应发生频率,这确实叫“强化”。

乐国安指出:“负强化的目的也是增加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它是通过预先告知员工某些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或绩效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来促使其按照要求行事,以便减少或者消防某种不愉快的情境,从而使改变后的行为再现和增加。负强化是减少不良行为出现的方法。管理者通常在员工没有完成必须的工作任务时采取负强化,是一种控制行为的抑制性措施。”[4]这段话前面谈论负强化促进行为,后面谈论负强化抑制行为,因而混淆了负强化与惩罚。

2企业管理学界的混淆

张德认为:“奖励是一种正强化、正激励……而惩罚是一种负强化、负激励,是对非期望行为的一种惩罚,即剥夺其一部分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5]这里对负强化、惩罚、激励、奖励与正强化概念的混淆是很明显的。如果奖励就是正强化、惩罚就是负强化,那么有必要制造那么多同义反复的概念吗?况且,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奖励与惩罚要比强化概念好理解得多。

谭融指出:“当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不佳,甚至在工作中违反组织规章时,组织系统便对之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抑制和消除此种行为。这种惩罚措施便发挥着一种负强化的功能……所谓负激励则是对违背组织目标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6]显然,他将负强化等同于惩罚。

企业管理学界对负强化的混淆有很大的危害,它导致一些从事实际管理工作的人在惩罚工人的某些行为时错误地以为自己是在实施负激励;而基于负强化的一些科学方法却被忽略了。负激励是许多国内企业管理的书里经常使用的一个词,不知道它与惩罚、强化和激励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混淆启示我们,使用概念必须严谨。

二、负强化与惩罚的正确含义

可以从概念中正与负的含义、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强化物与厌恶刺激的呈现与撤销等方面认识负强化与惩罚的区别与联系,准确把握它们的含义

1“正、负”的含义

首先要明白概念中“正(positire)、负(negatire)”的含义。在实施强化与惩罚的过程中,如果呈现某事物,就叫做“正”,如果某事物消失,就叫做“负”。因此呈现某事物、导致行动者愉快并使行动者特定行为表现频率增加,就叫正强化;如果移去某事物、导致行动者愉快并使行动者特定行为增加,就叫负强化;呈现某事物、导致行动者痛苦并使行动者特定行为表现消失,就叫正惩罚:移去某事物、导致行动者痛苦并使行动者特定行为表现消失,就叫负惩罚。BruceAThyerLaura和LMyers认为:“口语上,正强化可以贴上奖励的标签,当一个结果呈现,而自此以后该受到奖励的行为增加了,那么就发生了正强化。负强化可以被解释为解脱,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由移走不愉快的事物构成,该行为以后就被增强了,那么这就牵涉到负强化。当一个行为的结果由呈现令人厌恶的东西构成,那么就发生了正惩罚,它以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为结果。……负惩罚包含移走令人愉快的事物,它以未来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为结果。口语上将负惩罚看做类似于罚款的操作”。负强化是好的,人们向往的,而惩罚是不好的,人们力求回避的。因此不能将负强化等同于惩罚。

2.从行为与结果关系考察

BarrySchwartz将效果律(lawofeffect)作为操作条件作用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效果律研究的焦点是行为和它的结果、反应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确认四类行为—结果关系类型。一是行为能产生积极的结果……这种关系叫正强化(positivereinforcement)。……二是行为产生消极的结果……这种关系叫惩罚(punishment)。……三是行为导致已经呈现的刺激结束或移去,这种关系叫负强化或逃避(negativereinforcementorescape)。……最后行为可能防止消极事件发生。”[7]从行为与结果关系看,正强化、负强化、回避等都将导致行为反应的增加,而惩罚导致行为反应频率降低。

3从对强化物的操作进行区分

心理学家用强化来解释特定事件能够增强条件刺激引发条件反应的趋势这一事实,这些事件就叫强化物。强化物可以分为两类,HowardH.Kendler指出:“区分两类强化物是有帮助的。正强化物,如食物,由于它的呈现增强一个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结。负强化物,如一阵风或电击,由于它的结束而增强联结。”[8]负强化物是厌恶的刺激,正强化物是令人愉快的刺激,它们是发挥强化作用还是惩罚作用取决于怎么操作,强化物和厌恶刺激与强化与惩罚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区分:

转贴于

给予取消[CM4-3]强化物正强化负惩罚厌恶刺激正惩罚负强化为什么强化物能够起作用?心理学家提出四种假设:(1)初级强化物能满足饥渴及其他基本生理需要;(2)普利迈克原理(Premackprinciple),每个人在任何时候有一个从高到低的行为偏好等级,等级越高的行为作为强化物的力量越大;(3)不平衡假设(disequilibriumhypothesis),如果对一项活动的进入或接近受到限制,那么该活动就能够成为强化物,不同的活动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将具有强化能力;(4)已知的强化物是通过在大脑内部发生效应而起作用的。已有研究表明,不平衡假设能对强化物为什么起作用提供较好的、全面的解释[9]。这里讨论的是呈现的强化物而不是撤除的厌恶刺激为什么能起作用,但是,如果撤除厌恶刺激能实现以上四个假设,那么这种操作就一定能够达到强化行为的目的。

4国内学者对负强化的正确理解

吕静主编的《儿童行为矫正》一书对负强化及如何运用负强化进行儿童行为矫正有系统的论述,该书认为,“负强化是指在一辨别性刺激或情境下,行为者发出一种行为,结果可引起厌恶刺激(或称负强化物)的移去或取消,则以后在同样情境下,该行为的出现率会提高”,“和正强化在行为真正开始增加以前,需要有正强化物与良好行为的多次配对出现一样,负强化过程中,也需要多次使用厌恶刺激,待良好行为出现后,再予撤除”[10]74。因此对于负强化而言,厌恶刺激(或者惩罚)总是先于强化而存在的。当然不是任何负强化过程都得先人为主地给予厌恶刺激或惩罚,如自卑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状态,经过努力取得成绩后个人不再感到自卑,这个过程没有人为地呈现厌恶刺激,但它是负强化。

三、负强化与惩罚的应用

1在家庭教育中的应用

如果小孩的行为不符合要求,可以取消他的某些权利,如不准他玩、不准他参与某项活动等——这是实施负惩罚;当他的行为符合要求时恢复他之前丧失的权利——这是实施正强化。如果小孩容易表现出某种不良行为,这时可以结合惩罚和负强化培养一种替代行为,例如,先教导他实施好的行为,这时小孩有两种选择,当他表现不好的行为时给予像打屁股之类的惩罚,而表现良好行为时,不仅可以避免惩罚——负强化,还可以获得奖励——正强化。吕静指出:“负强化法是通过逃避和回避两个过程来实现其效果的。”[10]77人和动物能通过逃避和回避两种条件反应使自身远离厌恶刺激,获得负强化。

2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有些企业在绩效反馈过程中,让那些绩效差的人在员工大会上检查自己的不足——这实际是一种惩罚,那些没有上台的人得到了负强化;有些企业让绩效好的人在员工大会上谈成功的体会,给予表彰——正强化,而那些没有上台的人就受到了负惩罚。这里的负惩罚给员工提供了努力的方向,因而与正惩罚相比,人们更乐于接受负惩罚。在运用正惩罚的时候必须指明正确的行为,这时才能有效发挥它的作用。

负强化一定产生激励作用吗?如果负强化物是对上班迟到的批评,这时负强化只是强化了员工按时上班的行为;如果负强化物是丧失参与决策的权利,这时负强化就能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负强化能否发挥激励作用取决于负强化物的性质,如果负强化物具有激励作用,那么负强化就具有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俞文钊.管理心理学[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204

[2]章志光.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87

[3]朱智贤.心理学大词典[K].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4]乐国安.应用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5]张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238

[6]谭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189-190

[7]BarrySchwartz(1984),PsychologyofLearning&Behavior[M].NewYork:WWNortonandCompany

[8]HowardHKendler(1963),BasicPsychology[M].New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6

一、要明确奖惩使用的范围

奖惩对孩子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因此,父母在对孩子进行奖惩之前,首先要明确孩子的哪些行为是应该奖惩的,哪些是不该奖惩的,这样,才能给予孩子适当的奖惩,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

教育中的惩罚现象应该伴随着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出现的。即当孩子违犯道德规范,在道德方面出错时才可以采用惩罚,而不应因学习成绩差而惩罚孩子──因为惩罚不仅不能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且还会使得孩子对相关的学习心存恐惧,并最终对相关的学习失去信心。

孩子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时才给予惩罚。对孩子因缺乏某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而首次犯某方面的错误时,不要惩罚孩子;否则,这将会使孩子终日处于不安之中──他们总是担心犯错误和犯错误后被惩罚,进而变得胆小、懦弱、无主见,凡事都不敢去尝试,凡事都要征求成人的意见才敢去行动,这将会成为孩子发展的一个大障碍。

孩子已经认识到所犯错误的错误所在,并有悔改的意愿,成人就不应该再惩罚孩子。因为惩罚的目的是要使孩子知错、改错。

孩子因探索欲望驱使而损坏物品,不应受到惩罚,否则,会使孩子因此而逐渐失去了探索求知的欲望,不利于培养孩子的探索精神,更不利于孩子从探索过程中获得经验,获得发展。

好心做坏事不能惩罚。惩罚孩子要考虑动机,不能光看结果,由于能力和经验的限制,孩子常会“好心”办“坏事”,如,孩子想“自己的事自己干”,自己倒水喝,水倒多了溢了出来。这时家长就不能批评,否则,将会挫伤孩子做事的积极性。

对孩子表现出来的一些心理行为问题,如吮手指、吃衣角、咬嘴唇、咬指甲、拔头发、发脾气、强迫行为、恋物行为、性自慰行为等,不能采用简单的惩罚手段来处理,因为孩子出现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内心紧张和不安,惩罚不能解决他们内心的紧张和不安的问题,相反还会加重其内心的紧张和不安,进而使得类似的行为发生的频率会进一步的提高,使相关的问题行为变得更加严重。

孩子完成了对他而言是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时,应该给予表扬奖励──这样,有利于培养孩子的进取心和自信心。

孩子以独特而有效的方式完成任务时,应该给予表扬奖励──这样,有利于培养孩子的创造性。

孩子表现出了我们所渴望的行为、态度和良好的习惯时,应该给予表扬奖励──这样,有利于培养孩子的相应的行为习惯。

不要用事先许诺的奖励来激励孩子。有的教师有时为了让孩子听从要求往往会采用事先许诺的奖励来调动孩子的积极性。如,“你先别闹了,你不闹的话,妈妈就给你一块糖。”“你帮妈妈擦桌子,等一下妈妈给你10元钱。”“不要再把洗澡水倒在地板上,听话,过会儿吃了晚饭后,我给你吃冰淇淋。”等等,家长的这些许诺确实可能会在一时一事上发挥积极作用,孩子在得到家长的许诺后,确实出现某些好的行为;但是这种事先许诺式的表扬奖励,如果用多了,其不良后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它会使得孩子变得非常功利,使孩子在采取行动之前,只计较自己是否得利,或利大还是利小,使得孩子养成斤斤计较、见利忘义、自私自利等浓厚的功利主义意识和品质,使其难以认识到自己对待事情应负的责任,以及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意义,这就使得其今后很难与人共事、共处。

当孩子出于内在的兴趣或进取心而表现出好的行为时,家长如果给予孩子过多的表扬奖励,反而会削弱孩子的兴趣和上进心。比如,孩子自己非常喜欢画画,他并不需要家长的表扬和物质奖励,而只要获得认可就足够了。如果孩子画出很美的画,家长只要关注一下就行了,但如果家长说:“宝贝,你真棒!等一下我给你朱克力吃!”这样的强化多了,反而会使孩子去画画的兴趣逐渐减弱,甚至会使孩子出现厌烦心理。

二、以表扬奖励为主,批评惩罚为辅

心理学研究表明:表扬奖励与批评惩罚的比例最好控制在3:1。如果远远超过了这一比例,那么,你的表扬或许已不太真诚或者就有点夸大其辞的成分;如果低于这一比例,那么,你就可能是个过于挑剔的父母,这将令孩子情绪长期不安,进而会破坏孩子的自然成长,使其成为神经质、怯懦,或者不诚实,甚至还可能学会用粗暴的态度对待他人。

父母要多看到孩子的优点,要多看到孩子的进步,要多给孩子以肯定式的评价,要鼓励孩子把自己的优点发扬光大,这样有利于孩子不断地进步,而不要总是盯着孩子的缺点不放,更不要认为只有孩子把所有的缺点改正完了才是好孩子,有缺点的孩子也可以是好孩子,真正没有缺点的孩子是不存在的。

三、奖励惩罚,要让孩子有相应的“感觉”

奖励,要让孩子感觉到“甜”的滋味;惩罚,要让孩子感觉到“痛”的滋味。只有这样,奖惩才能触及孩子的内心,才能对孩子的发展有意义。

如,小牛每次生妈妈的气时,都会或打、或踢、或咬妈妈。这时妈妈总题告诉他:妈妈被他打得好痛,所以不可以再打妈妈了。可是,这个方法对小牛没有产生任何改善作用。后来她听了一位专家的建议,改变了应付的态度。当小牛打妈妈时,妈妈很轻松地说:“你要和妈妈玩打架游戏是不是?”然后,妈妈趁机打一打小牛,不要太用力,但要比小牛打的力量大一些,是真的打。结果小牛受激怒再回打妈妈,妈妈还是同样做法,只是第二次稍稍用力。妈妈再继续和小牛玩游戏,结果,小牛很快就没有兴趣打了。此后,小牛不再打妈妈。

又如,孩子不好好吃饭,父母可以由他去,只要让孩子多几次在下一餐到来之前尝一尝由于不好好吃饭而挨饿的“痛”,孩子以后到吃饭的时候自然而然就会好好吃饭。

再如,孩子玩水,你可以悄悄将总水龙头关掉,当孩子要用水时发现没水了,你可以说:因为你刚才玩水浪费得太多,孩子经过没有水用的难受后,下次就知道玩水不是件好事。

很多时候,对孩子讲再多的道理都是没有教育意义的,只有让孩子从自己的不良行为中获得了“痛”的感受,其相应的认识才会真正到位,其改正不良行为才会有内在的动力。

同理,奖励也要研究孩子的需要,奖品或奖励的形式是孩子比较想要或比较喜欢的,这样的奖励才会对孩子具有激励作用。

四、奖惩不宜过多,过滥

过多的惩罚,会使孩子自卑;过滥的惩罚,会让孩子对批评惩罚产生“免疫力”,而使批评惩罚失去其应有的教育效果。过多的奖励,会让孩子变得对奖励“上瘾”──对自己所做的任何琐事都期望得到表扬,或者会使孩子对奖励产生依赖心理──有表扬奖励的就去做,没有奖励的,应该去做的也不去做,过度的奖励还会减弱活动本身对孩子的吸引力,同时还会泯灭孩子的自我激励能力和创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