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申请报告范例6篇

奖励申请报告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县专利奖;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

(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

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六)专利说明书全文;

(七)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每年专利实施资助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县专利奖

第十五条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六条专利奖设县专利金奖和县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专利金奖20万元,专利优秀奖5万元。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一般专利金奖设1名、专利优秀奖设2名(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章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县专利奖、配套奖励均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办理各项补助、资助、奖励。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其他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以及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2

第二条区专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使用专利奖励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专利奖励实行无偿奖励、择优支持以及重点奖励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专利奖励申请主体是本区范围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外发明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自201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得到授权的专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利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奖励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权属无纠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原始创新,并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四)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五)专利奖励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

(一)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叁万元;

(二)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陆仟元;

(三)国际专利参照以上标准。

第八条专利奖励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专利奖励。

第九条专利奖励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务发明需提供:

1、《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到区知识产权局领取。

第十条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程序。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区财政局。专利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季度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集中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专利奖励资金的审核批准。

专利奖励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在集中发放专利奖励资金前三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及奖励额度,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相关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3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政〔〕18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部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8、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的三层及其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扣除道路面积)的,每宗土地上所建厂房全部竣工后,按厂房实际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30%补助给开发区、产业园区,但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30%补助政策扶持的厂房,五年内各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补助资金。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了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设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5

为维护广大企业退休职工权益,推进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月1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对象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年月31日前退休的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无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认定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

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同)负责审核认定。原为市属企业,后划归属地乡(镇、办)管理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含划归属地管理后新录用的职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认定为企业。

三、严格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㈠宣传告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本《通知》,告知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请登记。此项工作在4月5日前结束。

㈡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若原企业破产,则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4月20日前结束。

㈢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由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至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至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一人一档)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原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在5月11日前结束。

㈣资格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对确认为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由其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及社保账号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留存。此项工作在6月25日前结束。

㈤部门复核。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复核,将企业及主管部门无力兑现奖励资金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编成册,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结束。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负责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

㈡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查对象中是否有非退休职工;核实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有加发5%独生子女计生奖励等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督促基本养老保险金银行,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㈢国资部门职责。负责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㈣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市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银行。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6

第二条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2011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范围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2、申报项目必须为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确认实施的项目;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