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俗习惯范例6篇

中国风俗习惯

中国风俗习惯范文1

七月初七日为七夕节,亦称“乞巧节”、“少女节”、“情人节”。七夕节,主要是庆贺天上牛郎与织女的一年一会。来源于神话故事,民间习惯称为天河配。依照七夕节天上牛郎、织女相会的情节,山西民间有扎像庆贺之俗,就是在街头巷口用树枝等物扎成一对青年男女像,代表牛郎、织女相会。在像前敬献瓜果桃李以示祝贺。星汉灿烂之际,如果看到天河中有奕奕正白气,闪耀着五色的光芒,就被认为是牛郎织女相见的征***兆。旧时此刻要下拜,乞求牛郎、织女恩赐。据说牛郎织女是勤劳的化身,所以跪拜者求农求织求婚均可。求金求银求暴利则要适得其反。一人只能乞求一事,求多则不灵。在吉祥征兆面前,连续三年诚心诚意乞求一事,则必然应验。山西气候,七夕前后多降雨,能够连续三年乞求一事当属不易。民间传说,七夕节如果天上降雨,就是牛郎织女哭诉衷肠,预兆着夫妻和睦,家庭兴旺。七夕节里,姑娘媳妇还有许多向织女讨教手艺的活动,称为乞巧。晋南地区习惯用当年产的新麦秸编成一座桥,配以牛郎、织女,男孩、女孩、老牛、喜鹊等编织物,置放案头。或是用彩色纸,剪成上述景物,贴在墙上。祈祷后,拿七根绣花针,用彩色线来穿针孔,能够一次顺利穿过七个针孔者就被认为乞得了巧。曲沃县盛行男、女孩童以星星草、香节投水乞巧。晋北地区习惯白天***在院里晒一盆水,因微尘飘落,盆水的表面形成了一层薄薄的膜。将绣花针涂油以后,轻轻放置水面,能够飘浮者则被认为是乞得了巧。晋西北地区是在盆水中放置豆芽,将节前生好的豆芽,放置水面。在阳光照耀下,经过盆水的折射,水底倒影会显示出各种动态,或蜈蚣、或水蛇、或水狗、小鸡。倒影显得越复杂越逼真,意喻艺巧越多。晋东南地区女孩子,七夕节要逮一只吐丝的蜘蛛,圈在匣子里。第二天观察蜘蛛的结网疏密状况,越密乞巧越多。

与少女一样,少男在七夕节也要向牛郎讨教耕耘本领。晋南地区,习惯在木板或石板上覆土,土上制作茅屋小景,屋旁作成田园。田地中种粟生苗,称之为“谷板”。晋北地区习惯将小麦及各种豆类用水浸泡,促其生芽。七夕节,用彩线缠芽,称之为“种生”。晋西北牧童要为耕牛编戴花环,称为“老牛过生日”。晋东南流传有夜深人静,躺在葡萄架下偷听牛郎、织女说悄悄话的说法。七夕节,民间喜用白面或糕面加油、糖、蜜做成各种糖果,称为巧食。山西境内,家家要吃西瓜,喜欢在西瓜上刻画花纹图案,称为“花瓜”。

中国风俗习惯范文2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31-03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它反映着各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民族地区的公安群众工作,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的意识,充分认识公安群众工作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1 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民族的风俗习惯主要是指一个民族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传统,是各族人民历史上相沿已久而形成的风尚、习俗。它具体反映在各民族的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禁忌等方面。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其风俗习惯一般都具有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形式。行为心理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定的行为方式体现着民族特定的行为心理。民族风俗中表现出来的喜好、风气、习尚、禁忌等,反映的是民族的一定的行为心理,但这些又是通过特定的仪式、活动等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民族风俗习惯反映一定的民族心理,又具有一定物质的或具体的活动形式。因此,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历代长期传承的、广泛流行于社会和全民族的、在一定条件下经常重复出现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产生于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并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所决定。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与各民族居住地区的自然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有复杂的地形、多种的气候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无不基于这样的空间范围和自然条件,并呈现出它的多彩多姿。第二,最终受各民族生产方式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民族文化,民族风俗习惯也只能从各民族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中形成。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我国各民族的经济产业不同,社会生产水平各异,经济条件和经济特点多种多样。由此必然产生不同的风俗习惯,表现出各民族的消费、节庆娱乐、喜好禁忌等习俗惯例方面都不尽相同。多彩多姿的民族风俗习惯成为各民族经济生活的投影和折光。第三,与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民族风俗习惯是历史的产物。任何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在各民族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风俗习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简至繁的发展过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进步,各种具有特色的物质生活和与物质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类社会生活的组织形成以及婚、丧、礼俗等,也日益发展形成起来,久而久之,逐渐形成民族的风俗习惯。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和文明程度是不一样的。第四,与宗教有关,有的甚至直接来源于宗教。在民族风俗习惯中,生产性节日及习俗的形成往往源于古代的农业祭祀,反映着人们对岁时节令的了解。但就其意识形态而言,最初都属于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范畴。丧葬习俗方面的宗教色彩,是最引人注目的。在许多少数民族中,丧葬习俗反映了人们对灵魂轮回的崇拜观念。有些民族婚俗的形成与宗教有直接的关系,且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此外,民族风俗习惯,既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一个民族特别是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往往在他们的风俗习惯中蕴藏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充分表现了民族独特的文化艺术。

2.2 民族风俗习惯的分类

我国各民族因分布地区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受邻近民族影响的程度不同,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其分类有如下几个方面:

2.2.1 物质文化生活习俗

它包括人们在劳动生产、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活动中的全部习俗。由于物质生产和生活是人类的生存条件,因此,这种习俗对于任何民族来说,是一种能充分反映民族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审美意识的习俗。一般说来,这类习俗的变化是缓慢的。

2.2.2 社交习俗

这类习俗形成较早。可以说,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交习俗。社交习俗大体可以包括见面、称呼、祝贺、请客、通信、拜访等个人或集团交往方面的全部习俗和礼仪。其中每一个习俗的形式各种各样。以见面习俗为例,各民族大不相同,有问好的,有双手合十的,有握手的,有亲吻的等。

2.2.3 家庭习俗

家庭习俗包括家庭或家族成员间存在的全部习俗和礼节。它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称谓习俗、辈分习俗、敬老习俗、回避习俗等。一般来说,以人伦主义为传统文化核心的东方民族的家庭要比西方民族复杂得多。

2.2.4 人生习俗

人生习俗包括人们在整个生命旅途中主要阶段上的全部生活习俗。这种习俗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和民族性,而且发展、变化相对缓慢。根据内容和行为次序,又可将人生习俗分为以下几种:降生礼俗、生日礼俗、成人礼俗、结婚礼俗、丧葬礼俗。

2.2.5 岁时节庆习俗

岁时节庆也是民族的重要习俗之一。自古迄今,大概还没有一个民族没有自己传统的节日和时令庆祝活动的。岁时节庆习俗,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生活直接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物质文化生活习俗、社交习俗、家庭习俗和人生习俗只是分别构成这种表现形式局部的话,那么,岁时节庆习俗则是这种表现形式的综合,因为只有岁时节庆习俗才有可能全面或局部地反映民族的历史、经济、物质生活、宗教、道德、审美观、禁忌等各种文化现象。根据岁时节庆习俗的来源、性质,可初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时令节日、宗教节日、庆丰收节日,传说、纪念型节日。

2.3 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从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民族风俗习惯有很强的民族性、地域性、约束性、传统性、敏感性和变异性。

2.3.1 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世界上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经济生活、历史遭遇、社会斗争、的不同,形成了各自反映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特点的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表现在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整个民族所特有。可以说,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构成民族差别的重要因素。只要民族的差别还存在,就必定有反映这种差别的风俗习惯。因此,民族性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上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3.2 地域性

地域性指的是表现在地理或乡土之上的特点。就是说,由于人们生活的地理和社会环境的不同,风俗习惯往往表现出地域性特色。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方水土,一方风情”。因此,就是在同一民族的支系之间,有些风俗习惯也不相同。然而,地理和社会环境的相似又使几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往往表现出雷同。

2.3.3 约束性

由于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因此,对一个民族内部的社会生活而言,风俗习惯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模式与行为准则,是协调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全民族公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对民族社会起着整合作用。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有过一些不成文法(习惯法),就是这一特征的反映。

2.3.4 传统性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各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尽管社会形态发生多次变化,但都一直保留着传统特点,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历史延续性和稳定性。这不仅反映在居住、服饰方面,也表现在娱乐、礼仪、节庆等方面。

2.3.5 敏感性

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具有敏感性。正是由于风俗习惯的敏感性,当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遭到歧视或侵犯时,整个民族往往都会作出性质不同的剧烈反应。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对人们如何对待他们的风俗习惯,普遍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所以,任何形式的忽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往往都会损害民族关系。敏感性是各民族风俗习惯共有的社会特征。

2.3.6 变异性

变异性是指某一种风俗习惯形成之后,还会发展和变化,尽管这种发展和变化相对来说是缓慢的。因为民族风俗习惯不是凝固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变,风俗习惯也会不断地变化。关于风俗习惯发生变化的原因,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政治原因。即由历史上战争造成的民族统治和压迫而引起的。第二,经济原因。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促成民族风俗习惯的改变。第三,文化原因。由于民族间文化交流引起民族风俗习惯的发展和变化。

3 公安群众工作中如何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

(1)树立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的意识,充分认识公安群众工作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一,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第二,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第三,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

(2)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揭示民族与民族问题的科学观点,是工人阶级政党观察、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吸收了当时人类学的最新成果,总结了民族解放运动的经验,创立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列宁和斯大林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作了丰富和发展,使它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原则与中国的民族、社会实际相结合,丰富、深化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和政策体系。

(3)大力加强“四学习”、“三尊重”活动。认真学习少数民族历史、宗教政策、民族风俗、民族语言,以及尊重民族群众、尊重风俗习惯、尊重民族文化。每个民族对自己的民族历史、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做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冒犯,看做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哪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乃至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4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1 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有很大部分是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反映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对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另外,由于风俗习惯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这就使得一些风俗习惯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这就有一个对风俗习惯保持和改革的问题。无论是保持或是改革,都应尊重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给予充分保障。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刑法第251条、2001年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法规中都作了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由此说明,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的践踏。

4.2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风俗年节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许多民族往往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风俗年节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有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风俗年节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4.3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二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经常来往的公共场所,应设清真饭店和清真伙食。三是对少数民族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生活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四是对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免冠照片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可以使用不免冠照片等。

4.4 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姻习俗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婚姻家庭习俗,包括婚姻原则、婚姻形式、婚姻年龄、财产继承等风俗习惯,都有每个民族各自的特点,有些已经带有习惯的性质,不仅是个人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的原则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和生育方面享有相应的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4.5 舆论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创作,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艺创作事业的繁荣,少数民族的文艺创作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有关少数民族题材的新闻报道、小说、影视等大量出现,一方面丰富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不恰当的评述,有的丑化了少数民族形象,有的仍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这些现象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影响了民族团结。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6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中央有关部委和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的《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

参考文献:

[1]张希贤.群众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2]马继军.民族法学基础理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2002.

[3]郭寿祖.民族理论政策基础[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

中国风俗习惯范文3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中国风俗习惯范文4

关键词:民俗;习惯;法律;功能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110-02

我国的法律有着鲜明的成文法特点,民俗习惯作为法律的间接渊源由来已久,成文法有其稳定性、明确性的优势和滞后性的缺陷,这也正是之所以会出现有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而民俗习惯却能在百姓中间得到广泛的认可的原因。民俗习惯产生的基础是风俗,那么究竟什么是风俗呢?《汉书•地理志》记载,“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故谓之俗。”意思是说由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习尚叫“风”,有社会环境不同而形成的习尚叫作“俗”。那么,风俗的形成显然与地理环境和自然生存的环境有关,它与法律的产生和适用原始环境条件是一致的,那么更高层次的民俗习惯,在化解纠纷的作用中也以其特有的优势,弥补着法律的不足。

一、民俗习惯入法概述

何为民俗入法?笔者认为,民俗入法,不是指简单的,不加取舍的将民俗引入到法律法规中来,而是将民俗习惯加以批判和有所选择的运用到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中来,主要是在民事纠纷的调节过中,对于民俗的的适用。有学者将民俗分为积极民俗和消极民俗,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有其合理性,因为民俗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毕竟需要有所取舍。才能作为法律空白的补充和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民俗一般与习惯连用,而习惯不等同于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习惯。[1]习惯法是更高层次的对于民俗习惯的一种认可。

其实,民俗习惯入法的现实早已经存在,我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实际表明习惯权利已确认为我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2]这些法条关于尊重民俗习惯的规定,都极大的肯定了民俗习惯入法在解决实际纠纷的重要作用,是民俗习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重要表现,同时,也说明我国法律将民俗习惯的引入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依据。

但是不难看出,民俗在我国法律中地位的提升仍然有较大的空间,《民法通则》对民俗入法的具体应用并没有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法律一列举的形式对民俗作为调节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有限的。这必然导致了法官在适用民俗调节纠纷时受到种种限制的局面,同时,这也是亟待注意的问题。

二、民俗习惯入法的功能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的规定中,首次使用善良风俗的概念,并且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运用善良风俗裁判的案例,极大的促进民俗习惯对于纠纷化解功能的发挥。那么,民俗习惯入法的功能主要现在哪些地方呢?

1.有利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纠纷的化解,能够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对法律的盲区也有较强的弥补的作用。以往处理纠纷的方式拘泥于法条、生硬呆板、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因此使当事人往往对判决不服,有的还引起上诉上访,矛盾始终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将民俗习惯运用其中,就可以增加处理纠纷的灵活性。

如民间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民俗习惯,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调解处理案件时,因为可能涉及到个人的名誉、隐私、或者人际关系等情况,要求对于调解的结果保密,不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产生了法律在实际适用时的盲区,那么当事人的这个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当事人要求调解的结果保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审判公开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这种需求是民俗习惯在诉讼中的反映,应当得到尊重。民俗习惯司入法,可以增强解决民事纠纷的灵活性,有效地化解矛盾,及时的定止纷争。

2.有利于实现社会规则的统一

民俗习惯与法律有时存在较大的冲突,比如说对于婚姻缔结不成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有些地方的的民俗规定,“女方悔婚,彩礼应全部返还,男方悔婚,彩礼不返还”,但是这一民俗习惯,显然与我国法律关于“彩礼应当返还”是不一致的。那么单纯的原因法条解决这样的问题,会导致人们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公信力的质疑,这也不仅是社会规则的冲突,更是解决机制的冲突。

其实英国法院的关于民俗解决此类纠纷的规定,能够给我们适用民俗习惯与法律提供一些借鉴,这些标准认为,“习惯之确立,不得用来对抗制定法的实在规则。它们不可以违反普通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必须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它们还必须得到公众持续不断的实施,而且公众也必须视这种习惯为强制性的。最后,习惯必须是合理的,亦即是说,它绝不能违反有关是非的基本原则,也不能侵损不具有此习惯人的利益。”[3]由此可见,所谓善良风俗的适用是应该进行考量的,不能单纯的考虑到机械的使用民俗习惯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好善良风俗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协调好二者的冲突,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精神游戏拿了民俗习惯的合理成分,从而是社会规则在这些方面趋于统一,社会规则的统一,使民间调解组织、法院等组织在纠纷化解中形成有效的衔接,促进民俗与法的有效适用。

3.提供基层自治制度的基础

其实,将民俗习惯引入到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中来,形成明确的指导原则,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基层,特别是农村,对于彩礼的返还、家庭赡养等纠纷问题,如果有明确的,建立在合理尊重民俗基础上的指导规范,基层的调解组织,就可以直接适用这些规范,对基层的纠纷进行调解。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吸收了合理民俗习惯的这部分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规范,有利于当事人对于调解的认可,也有利于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有利于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有效地纠纷化解机制,民俗习惯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引入,是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不可忽视的方式之一,当然,民俗习惯在司法与法律中的适用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这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习惯规范应该是一个相互调适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互补地发挥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4]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7.

[2]程相鹏.发人深省的“招婿风波”[J].民主与法制,1996,(6).

中国风俗习惯范文5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刑事司法 影响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on Criminal Justice

Abstract: The current norms of criminal law and activities of criminal justice have created conditions for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on criminal justice. Moreover,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have exerted an actual influence on criminal justice by influencing judicial personnel,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environ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negative as well as positive, so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all be made to modify its negative aspects.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 cultural tradition; criminal justice; influence

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其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文化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影响的基础

(一)实证的基础

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就仅仅成为一部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才能将其内容与精神体现出来,刑事司法活动是一种将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用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价值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要求司法人员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的体现出来,尤为重要的是,应当体现法律规范的精神。由于司法活动必须由司法工作者来完成,而司法人员自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综合产物,他自身判断事物的标准就是多种文化的综合反映,而且,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他的判断标准还不断发生细微的改变。因此,司法人员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事实,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

(二)法律的基础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所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易言之,它只是提供了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这就为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对于刑事法律法律而言,也不例外,而且,对于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刑事司法,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提供了现实的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外,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还有许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内容作为特定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显然,这些规定都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考察具体的对象。此时,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具体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判断,刑事司法人员自身的文化修养与文化背景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而言,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先进文化的调和状态下来适用刑法的规定,从而对特定判断对象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2、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的条件,其核心内容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终止诉讼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对事实的判断所依据的是刑法,而对证据的判断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由于推定与司法认知在事实与证据的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推定与司法认知则是与由司法人员的文化修养所决定的,同时,其文化修养又取决于他的生活经历、所属民族的文化传统,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事实与证据所作的判断,从实质上而言,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从而,刑事诉讼法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影响刑事司法提供了基础。

二、影响的途径

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而且,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与时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通过以下因素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1、通过影响当地民族群众的总体民族意识,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征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犯罪观与刑罚观,它的主要内容为:认为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小;认为不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持“重刑”的思想观念。这种在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法律文化,成为当地公民判断是非依据的核心,在面对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少数民族公民认为,符合该法律文化要求的刑事司法活动才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如果刑事司法活动未能体现该法律文化的要求,则,当地的公民会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与不信任。这一因素迫使刑事司法活动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因为,完全脱离当地传统文化的刑事司法活动可能会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产生剧烈冲突,这不仅不能实现刑事法律规范意欲实现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可能导致剧烈的民族冲突①。

2、通过对人民代表的意见来影响刑事司法。应当指出,目前的司法机构设置体制,决定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对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享有监督的权力;同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都需要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任命。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当然应当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少数民族公民,他们深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在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人民代表往往立足于自身的思想意识来看待刑事司法,而他的思想意识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熏陶下形成的。因此,当刑事司法活动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时,人民代表就会提出质询,甚至会要求公开纠正。基于功利的原因,在从事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提出异议,司法人员会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对案件作出能被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处理。

3、通过特定时期的民族关系要求来影响刑事司法。各民族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不仅对某一个民族有影响,而且对所有的民族都有影响,同时,这种影响还会漫延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因此,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与进步,是各种社会活动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刑事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司法人员从事刑事司法活动时,当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就成为司法人员研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族关系和睦的时期,刑事司法活动可以重点考虑如何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而在民族关系需要进一步缓和的时期,则应当重点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它给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的现实要求。

(二)影响刑事司法人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规范都需要由司法人员来实施,司法人员所受的文化熏陶决定了他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思想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这里,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1、罪观的影响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司法人员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特征,相应地,对于那些悖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当其他民族公民侵犯本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当本民族公民侵犯本其他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2、罚观的影响

刑罚观是关于刑罚设置与运用的思想观念,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它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对具体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基于刑事司法人员判断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

三、影响的后果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对于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常不被(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价值取向的引导,本类司法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被确定不给予(给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三)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被确定的刑事处罚较重。

(四)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某些陋习,但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较轻。

(五)从总体上来看,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偏重。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在实践的刑事司法中,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抚慰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一方面,它使特定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得到满足,从而更有利于其保持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这样,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进一步促使民族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条件。

2、有利于刑事裁判迅速被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参考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作出的刑事裁判,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心理特征,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裁判包含了多种文化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断改良,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

3、增强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刑事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刑事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中既考虑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可以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

(二)消极作用

1、导致刑事司法的地区不均衡性。

从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特点可见,与其他区域相比较,这些区域的司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使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这将导致两方面的负作用:1)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统一性是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特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促使刑事法律规范精神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从而使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应地,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这使刑事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2)阻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形成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因为,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这一方面的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就难于得出准确的结论,也难以保障他不实施自以为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2、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在少数民族区域,特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充分重视,这一现状也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的内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意味,它将使各民族之间产生隔阂,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贯彻。

四、修正措施

鉴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时,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为此,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依照刑事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为此,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提出如下修正原则:

(一)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以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公平、公正、平等精神为前提,如果吸收某一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会妨碍法律精神的发挥,则不应对之加以考虑。为满足这一原则的要求,应对司法人员加强法理学的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掌握法律精神。

(二)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立足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要求,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加以综合考虑,避免因只采用某一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导致其他民族心理不平衡的情况发生。

(三)刑事司法中加以吸收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对于那些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应加以摒弃,更不能将之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罗康隆著《族际关系论》,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

[2] 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3]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中国风俗习惯范文6

1、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认真学习贯彻《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守望相助适应新常态,团结奋斗谋求新发展。

4、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5、民族团结手牵手,和谐发展心连心。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

7、认真开展我市第八个民族政策宣传月活动。

8、中华同源,你我同心。

9、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10、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

11、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发展。

12、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共同迈向小康社会。

13、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民族团结始于心,和谐包头践于行。

15、保障各民族的平等,维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17、认真推进民族法治建设,共建民族和谐包头。

18、群策群力宣传民族政策,同心同德维护民族团结。

19、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0、努力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1、中华民族是一家,民族团结靠大家。

22、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民族大团结,促进全市大发展。

23、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4、团结凝聚力量,奋斗成就梦想。

25、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维护民族团结、

26、维护民族团结人人有责,共享繁荣稳定人人受益。

27、和谐家园源于一点一滴,民族团结始于一言一行。

28、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

29、深刻领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八个坚持"的科学内涵。

30、草原百草根连根,各族人民心连心。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

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

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

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