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范例6篇

环境税

环境税范文1

(一)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土地退化现象日益严重。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国土荒漠化,草原出现严重的退化、沙漠化、盐渍化趋势。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平均每天近1.5亿元。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最高水平,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2003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58.7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048.7万吨,远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消减任务还未完成,机动车尾气污染、农村污染、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等问题日渐突出;2003年,七大水系407个重点监测断面中38.1%的断面满足I-III类水质要求,城市河段污染突出,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沿海河口地区和城市附近海域污染严重,赤潮发生频次增加,面积扩大。

(三)资源严重短缺、利用率低、浪费严重

一是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我国的土地、森林覆盖及水资源的人均占有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13%和25%;可耕土地仅为我国总土地的10%;矿产资源探明量虽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拥有量则仅居世界第80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二是能源的使用效率很低,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率一般在50%-80%;在资源短缺的同时,资源利用却存在惊人的浪费。

二、环境税的涵义及特征

(一)环境税的涵义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从环境税的内涵上看,可将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所谓狭义的环境税,就是特指环境污染税,是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而向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一种特别的税种。而广义的环境税则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

(二)环境税的特征

第一,科学技术性。污染税的征收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根据标准来进行,离开科学测定,环境税无法实现依法征收。

第二,专用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对于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虽然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该原则将造成税收刚性,降低经济效率,但大多数学者同时也承认,在目前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税率尚未达到最优水平时,专款专用是现实可行的次优的解决办法。

第三,过渡性。环境税与其它税收不同,它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通过税收手段的调节作用改变经济当事人行为达到对环境的保护。当政府设计某一环境税种的目的是为淘汰有损环境的产品的使用时,这一环境税种往往具有时间性,它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三、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路与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制

1.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只对矿产品及盐的生产征税,对于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水、河流、草原、森林、动植物、地热资源等缺乏税收调控,造成了资源的过渡消耗。因此条件成熟时,应将上述资源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科学合理的确定资源税税额,使其既起到调控作用又不影响该资源的合理利润水平。

2.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制度。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那些难以降解和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环保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等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二是提高税负,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以及引起公害和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课以重税;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

3.完善所得税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通过所得税对资源再利用给予充分的鼓励,即对资源再利用的产品和产业给予减税和免税政策;对那些改进技术和工艺,改善环境所发生的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不仅让其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以扣除,以体现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奖励和补偿。

(二)开征新的环境税

1.能源税。由于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又可能对大气的坏境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对能源税的改革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我国在改革能源税的同时,应利用税收中性原理,在提高高污染能源税收的同时,降低清洁能源和低污染能源的税收。

2.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锅炉、工业窑炉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有害气体的浓度,从量计税。

3.水污染税。现行的水资源收费,主要在污水排放的环节,这种“偏重消费环节”的收费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需要在开采和使用两个环节,同时利用税收和收费的手段,以建立合理的水价格体系。水污染税,即对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和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加强税收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对于征收环境税,如果由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征收,这显然会增加税务部门的担子;如果由环保部门全权负责,环保部门并非国家征税机关,由环保部门来征税似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对环境税进行征收,将有利于发挥两个部门各自的优势。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所以我们应该注重对环境税征管的分工管理。

参考文献:

[1]普传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会萍,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2002.

环境税范文2

一、环境税收的理论基础

财税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它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现代经济学认为,以下原因导致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理论基础。

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大气、水等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结果必然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2.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即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比如一个厂商排放了污水,会导致临近居民饮用水质量下降、鱼类减少、其他厂商安装治污设备等外部成本的发生。但这些成本并未在价格中表现出来,因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确定的产量必将大于资源有效配置所要求的产量,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

3.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即人类在对待环境问题方面仅具有有限理性。首先,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在人们对环境保护未产生清醒认识之前,非理性的人类行为势所难免。其次,即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还是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最后,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也会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长。

4.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环境信息是稀缺的,因为人类对环境的认识至今还是微乎其微的,信息一旦公开即成为公共物品。因此人们倾向于封锁信息,以保证自身优势。环境信息还是不对称的,比如污染者对于其污染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往往比受污染者了解得多得多,但受个人利益驱使,污染者往往会隐瞒这些信息,以继续其污染行为。

5.规模报酬递增。在环境保护方面,微观防治往往是不经济的。比如,对于中小企业,如果地域集中,那么各企业单独建污水处理设备,远不如集中建一个污水处理厂更为经济有效。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正在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

正是由于以上诸方面原因,使环境成本不能自动体现在生产成本之中,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比如,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作用下,生产者从各自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通过征税和补贴,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这一措施在理论界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税”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如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生态税等。

二、发达国家环境税收政策概要

即使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环境税也不过是近20年才有的事。最早的先驱是法国,法国于1964年开始实施水污染收费(在国外,广义的环境税概念包括收费)。但近些年来,环境税却是环境经济手段中发展最快的一种。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环境(污染)税。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

(1)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

(2)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

(3)固定废物税。固定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定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油税等。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4)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2.生态(破坏)税。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交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交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

3.其他税收环保政策。

(1)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这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对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措施来调节实施。

(2)鼓励对环保的投资。主要通过对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等税收措施来调节实施。

(3)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征税时通过适用低税率对环保产品予以照顾,对废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税优待。

(4)鼓励环保行为。如美国为鼓励私人造林,规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税,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税,私人造林的耗费可以抵缴所得税。

(5)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

三、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基本构想

排污收费制度的广泛实施为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实施10多年,使得“污染者付费”这一环境税收的经济本质和精髓已经深入人心,从客观上奠定了群众舆论基础,有利于节约开征成本。同时,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排污费本身就具有“准税”性质,使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又具备了制度基础。这些都使我国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政策具备了可行性。

1.设计原则。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环境税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污染防治属地方自治事项的原则;税率因时因地而异的原则;根据排放量而变动税率的原则;税收收入应专款专用、统收统支的原则;收入不应用于补贴污染的原则。

2.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税的课征环节和纳税人可作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与环境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我国环境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

从纳税环节来看,环境税课税环节的选择应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点征税。但按照简明原则,也要考虑尽量减少课税对象的数量。具体可按以下规则确定纳税环节: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税收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就可将纳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资源匮乏或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简称排污行为。其理由首先在于,在各种污染源中,上述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有统计资料表明,仅各种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其次是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这不仅可以降低环境税制度设计的难度,而且可利用长期形成的缴纳排污费的习惯,减少征收阻力。另一类是那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此类产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但是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4.计税依据。

环境税的经济刺激应当直接与造成污染的程度密切相关,对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按浓度高低征税,浓度相同的则应按照排放数量纳税(只要这种计量方法的执行成本不高于税收收入且具有技术可行性)。因此,征税对象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即为计税依据。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

5.税率。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税率不宜过高。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因追求过度清洁而抑制生产活动,从而损伤税基的现象。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对于浓度相同的应税污染物,为了支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应充分利用累进税率的特点,按照排放的数量的差别来确定税率。税率应以超额累进税为主,充分发挥超额累进税在调节环境污染行为中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体现税收差别并应有适当的弹性。同时由于各地区的地理、气候和人口等自然状况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设计税率应根据每种污染物对各地污染物的边际损害为依据。如日本仅二氧化硫排放税就将全国划分为7个区,适用不同标准。

但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负担水平,在进行环境税税率设计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使环境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排放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排放物应分别设置税目,并视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设计税率。其税率形式应采用累进性定额税率,即对同一类污染物,根据其有害成分的含量采用高低不同的定额税率。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

(2)对应税产品,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但均应按不同产品设置税目。

6.税收管辖权限的划分。

可将环境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上缴中央部分用于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自然环境治理项目;地方自留部分则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各地税率不同,区内环保工作量和资金需求也有很大差异,地方留成部分及国家补贴应当体现这些差异。

四、我国环境税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开征环境税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经济运行息息相关。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可先在小范围或污染甚为严重的企业开征此项税收,或者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将有关环保方面的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为了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必须落实好以下措施。

第一,加快能源税制的改革。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成因。可以像大多数OECD成员国那样,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订立不同的征税标准,或对燃料税部分根据其所含的碳和其他污染成分征税,还可以通过调整汽油销售税和交通工具税来改变人们选择交通工具的偏好。

第二,加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改革。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采用较高的消费税作为直接环境税的补充。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对环保方面的设备投资实行企业所得税抵扣制度。

第三,逐步取消与环保主旨相悖的补贴。这类补贴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农业、制造业等领域。推行环境税很可能与国家的其他经济政策意图相冲突,这需要政府作出科学评估,以作选择。

环境税范文3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0.2元/升、柴油税率为0.1/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830元/吨,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0.35元/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3.在采用税收手段时,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扬长避短,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千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4.加大环境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各种资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护为污染的环境。为创建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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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

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环境税范文5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な乱怠F浯?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环境税范文6

公众意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有来自于工业化的“三废”污染,有来自于居民生活的垃圾污染、噪声污染、汽车尾气污染,还有源自生态破坏的沙漠化污染及其他污染。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公众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调查数据显示,仅有4.85%的公众对生活周边环保状况表示“满意”,多达80.1%的公众表示“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环境污染与治理问题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所面临的一件大事。

尽管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如制定相应环保政策、加大惩戒力度、增加环保投入、加强环保宣传、增强环保意识等等,但效果并不如意,而制度缺失和企业投机行为成为环境保护治理困难的主要原因。

针对如何治理环境问题,利用税收和制度对环境进行治理已成为公众普遍认同的方式和方法。问卷调查显示,83.98%的社会公众寄希望于利用环境税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税已经成为保护环境的主要政策手段。

开征环境税面对的现实问题

总体上,公众对我国开征环境税持认可态度,但在某些现实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顾虑,这对政府做好相关准备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对环境税收政策缺乏了解。公众对环境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关乎环境税的推行和实施。调查数据显示,仅占31.55%的公众表示对我国现行环境税收政策“了解和基本了解”,“知道一点和没听说过”的比例高达68.45%。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税制因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明确的环境税收体系,体现环境保护意图的税收条款分散于诸多税种当中,公众了解起来难度较大。二是缺乏相应的税收知识普及计划和渠道。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在环境税改革过程中予以重视。

迫切希望能够参与改革。环境问题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开征环境税关乎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79.16%的公众认为需要对环境税知识进行普及,并希望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76.46%的公众认为开征环境税前有必要征求公众意见。这反映出公众迫切希望能够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意愿,也提醒我们在开征环境税时,应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

对环境税开征后的效果持怀疑态度。尽管绝大多数公众认为开征环境税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对开征环境税后的效果存在顾虑。表现为:一是对环境税能否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存在质疑,48.79%的人认为“征收环境税后,环境质量并没有得到改善”。如果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角度考虑,公众存在质疑不无道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政策只是体现在十余个税种和众多的收费当中。由于不同税种、收费项目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很难统一在环保调控目标之下。因此,要发挥环境税的作用,需要对现行的环境税收政策、收费项目等进行重新的整合和架构。二是怀疑环境税开征后产生其他负面影响,32.77%的人认为可能“税负过重,影响生产和生活”,10.92%的人认为“环境税会造税负不公平”。这一问题企业反映较多,认为开征环境税短期内会加重企业的税负和环境治理成本,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上问题需要政府在环境税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高度关注。

对环境税的收支高度关注。表现为:一是对环境污染企业缴税问题高度关注,污染企业能否如实纳税直接影响企业的污染成本,间接影响环境税政策效果的发挥。84.71%的公众要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企业缴纳环境税的情况,以便将企业缴税纳入公众监督之下。二是对政府环境税的使用表示“担心”,有22.33%的公众“担心环境税款被挪做它用”,还有更多的公众担心环保资金的投入不合理、资金使用效果低下等问题。这需要政府在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建立良好的机制,并对公众关心的环保支出信息和取得的成果予以公开,以便公众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

政策建议

面对复杂的现状,如何使开征环境税能够顺利进行,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及此次问卷调查的切身感受,提出四点建议。

加强税收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在开征环境税之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社区宣传栏、传单和社会宣讲活动等形式普及环境税相关知识,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税的决策当中,在开征环保税前较长时间应宣布相关计划。

科学设计环境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尽管公众对运用税收方式治理环境问题基本认可,但仍有近一半的公众对环境税能否发挥应有作用持怀疑态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环保税制的设计要科学。其立法原则只能是改善环境,而不应是财政增收或税收结构调整;其税目设计应优先选择公众普遍关心的、环境污染大的、具有税收调控可行性的污染物排放,并循序渐进地扩大到其他领域;其税负设计应遵循污染排放带来的税收成本大于纳税人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增加企业排污成本;考虑到纳税人一次性环保投入较大等因素,相应加大企业环保设备投入税收优惠力度。二是强化环保税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环境税执行是否到位关乎环境税政策效应发挥,执行中可考虑将企业环境税纳税诚信度与企业信贷标准、融资条件等挂钩。

用好环保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政府环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效果是公众关心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果,首先,应建立科学的环保支出决策机制,根据环保治理的需求,合理确定环保资金投入的规模与结构,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办最多的事。其次,探索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环保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环保领域。第三,建立严格的政府环保支出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用到实处。第四,建立长效的环保支出评价反馈机制,评估环保资金使用效果,为环保资金投入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形成“决策―投入―监管―评价反馈―再决策”五位一体的资金投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