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税问题及对策浅析

我国环境保护税问题及对策浅析

摘要:在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以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我国工业化进程发展到今天,很多企业一直以煤为主要燃料,并且高能耗、高污染、低利用率的企业大量存在,有害物质不断被排放,使得环境的严重污染已经不符合现在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环境的需求。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国正式实施,环境保护实现了从“费”到“税”的转移,这有利于企业树立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污染排放量,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本文将从实际意义出发,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现实出发,对上诉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征收

1引言

1.1研究背景。我国经过了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这样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以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自然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加深,甚至已经影响到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土壤污染、由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造成的水源污染、不得不提的雾霾天气和极端气候的频繁出现都表明环境保护立法,刻不容缓。有数据表明,我国现如今的污染水平与发达国家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水平相当,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也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而且,有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促使企业树立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转变以污染环境为前提获取利润的发展模式。在1979年,我国试点实施了排污费制度,1982年向全国普遍征收,2003年国务院将制度中的缴费标准由原来的超标排污费修改为总量排污费,又明确了废气、废水排污标准。虽然这一系列的制度的实施对防治环境污染问题有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力度不足,刚性不够,实施过程中效果减弱的问题。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出台,使得相关税种征收更具强制性和规范性,降低了征收成本,提高了征收过程中的实际效率。《环境保护税法》在2018年正式实施。

1.2研究意义。在新税法制度实施后,通过税法税收这个调节杠杆来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意义非同小可。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税刚实施一年多的时间,尚未成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因此,文章对我国环境保护税的进行研究,对于理论、实践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2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的影响

2.1增加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实施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不能再像之前那样随意排放污染物,让污染企业对本企业的污染行为以经济形势负责,增加了企业生产费用,一是体现在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上,二是体现在企业内部为减排方面的治理成本上。与2018年之前实行的排污费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地方有权确定当地征收的具体税率,如果企业所在地方调整了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率,污染企业的税费就会增加;之前排污费虽然对环境污染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征管力度不足,过去在排污费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协商收费和欠缴问题,费改税之后,在税务机关征管下得以解决,之前数据造假引起的少缴费的情况也逐渐减少,因此污染企业的实际成本也会有所增加。

2.2倒逼企业转型,促进高污产业升级。在环境保护税实施之后,很多企业之前缴纳排污费的成本低于治理污染成本的现象将会得到减少,企事业单位因产生环境污染而上缴的经济成本增加,高排放高污染企事业单位面临着更高的税费,甚至是罚金。并且,在国家环保政策下,高污产业面临着淘汰的境地。所以,在长期发展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就会倒逼纳税主体选择寻求相对环保的替代品和进行技术革新,一旦这种行为少量企业得到利好结果,将会带动整个行业的绿色转型。

2.3加快环保技术研发,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的新型行业,我国目前治污环保行业的总体水平还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关键技术领域,如:治理、检测仪器大多还依赖于进口。我国之前只有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才会受到环保部门的重点排查和监管,其他中小企业管制力度不够或缴纳的排污费低于治理费而一直缴纳排污费的现象也限制了环保企业的发展。在环保税实施后,增加了减排的税收减免的档次和依法执行的刚性,对企业主动选择减排有着正激励的作用。有需求的地方就会有市场,企业环保需求的增加,就会增加治污行业的业务量,从而刺激环保企业加大研发高科技环保产品,同时对环保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

3我国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

3.1纳税主体范围不够全面,惩罚力度不够。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主体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但是产生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远不止环境保护税所纳入的纳税主体。这样既限制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又可能会在实践中增加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难度。另外,对于那些以污染环境却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业,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他们起到的作用是杯水车薪,在考虑到多数企业税负过大使得利润减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环保税的最低征收标准相对于排污费的最低标准没有上调,但是对于上述企业来说,缴纳环境保护税,反而成为他们产生污染的合理壁垒。

3.2跨部门合作协调有难度。在实行排污费制度的时候,是由环保部门进行计量和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实行之后,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由于环保税的特殊性,污染物的排放数据的测量核算,则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环保部门协同合作,其中环保税中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是2个联系最为紧密的主体,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这也是我国税法上第一次规定多部门合作的形式征税。但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不一致,且由于征税部门的转变带来的利益冲突,会导致两个部门在分工协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影响双方的工作效率。

3.3环境保护税制度不够健全。在实行排污费制度的时候,环保部门征得的排污费建立了专款专用,实施环保税之后,由税务部门征缴,并按规定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没有对征税所得的具体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实施环保税刚性增加,企业所缴纳的费用也有所增加,但是税金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可能存在地方政府拿去用于其他方面。这样一来,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不增反减,违背了国家征收环保税的初衷。另外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面还比较窄,目前我国只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这四类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但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污染源远不止这些,例如光学污染、热污染、土壤污染等没有涉及到,特别是二氧化碳、建筑噪声等污染物并未纳入环保税的税基中。

4我国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4.1扩大纳税主体的范围,加强征管力度。现阶段我国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主要是产生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但是对居民、个体户产生的污染同样征收环保税不仅有利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改善,也有利于全民环保意识的普及,但是考虑到个人纳税能力的薄弱,可以从鼓励个人保护环境行为为出发点,设立适当的环境保护税税率;环境保护税在我国还属于未成熟期,目前税率整体偏低,后期应根据应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适当的提高环保税的税率。在对环保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偷税漏税、故意隐瞒真实污染数据的企业的惩罚措施。

4.2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完善征管模式。要想保证征税时的公平真实原则,税务部门就必须依赖于专业性较强和有经验的环保部门去进行检测和核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对于税法上第一次采取这种双部门合作的征税方式,为了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征收,环境保护税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就对双方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他们的职能优势合理分配工作,让双方部门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避免出现工作交叉,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征管效率。而且,目前有些基础信息还需要企业自己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也不能保证,所以应尽快利用信息化完善双部门合作的征管模式。

4.3继续完善环境保护税税收制度。(1)扩大征税范围。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和费改税初期环保纳税人的接受度,国家在实行排污费平移来完成费改税的过渡的时候只对四类污染物进行了征税。在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过渡之后,国家应该分次分批,逐步的扩大征收范围,将二氧化碳、建筑噪声、土壤污染、热污染、光学污染等对环境有害的污染物应数增加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里面来。(2)建立专税专用制度。想要使得环境保护取得成效,则必须保证治污资金的充足,没有法律制度的制约,相关人员很容易产生自利行为,所以仍应继续实行排污费制度的环保税的专款专用,严格规定征得的环保税只能使用于污染治理、对环保企业的奖励补贴、更新与环保有关的机器设备、对先进仪器设备研发的投入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并实行监督机制,将费用透明化、公开化。

5总结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手段,征收标准的制定尚有疏漏不足之处,但它的出台的出现意味着一个良好的开端。它所带来的好处包括提高环保纳税人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还包括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本质目的。本文也概括了我国目前阶段下环境保护税法所存在纳税主体不够全面;跨部门合作协调性不足;以及环境保护税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这也是因为我国缺乏丰富的征收管理经验。所提出的解决办法包括扩大纳税主体,加强监管力度;增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同;继续完善环境保护税法配套制度,严格控制环保税金的使用,彻查贪污浪费行为。完善一个新的税种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在推进环境保护税法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这样才能起到环境保护税应有的效果,实现我国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羽珊 单位:赣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