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的探讨

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当今全球经济快速发展,而伴随工业、农业等产业结构不断更新换代带来的是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征收环境税,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进程是各个国家的大势所趋。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主要是利用税收杠杆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是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的重要举措。本文指出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美国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经验,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税的优化与完善。此外,还针对我国环境税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几项实施建议:结合当前市场,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扩大税收征管的范围,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排污费;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1现行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

由于环境保护税2018年才开始征收,税制尚不成熟,因此在环境保护税执行中,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税税目有限、征收范围小,导致征收的排污费总额无法达到政府环境污染防治所需的支出下限,国家在治理环境时因缺乏资金而行为受限,因此实际上难以利用税收手段来有效地限制环境的破坏。其次,环境保护税征收依据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依旧沿用过去排污费制度的等级和标准,较为陈旧需要根据目前的经济环境进行实时更新,并有待优化和完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予环境保护税足够重视,征管过程中存在配合不默契或沟通困难等诸多问题。

1.1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狭窄。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税只在四个方面进行征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料、噪音,然而这四项远远不能覆盖全部污染对象。仅实现对“显性污染”的监控,并没有提及看不见的“隐形”污染,如电子产品放射性污染、化妆品重金属污染、海水水质富营养化等,这些污染人类无法感知到,甚至依靠检测仪器才能精确检测出来。环境保护税的设立是基于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覆盖范围很广,因此征税对象应超过污染物,还包括其它与环境治理相关的因素,如能源、自然资源、垃圾等。其次,不能仅关注已经造成的污染,而更要专注针对排污前行为的约束,例如对使用煤炭等传统能源的重化工企业进行管制,倡导使用绿色新能源替代,这需要多领域多部门配合的综合地工作。

1.2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不合理。我国环境保护税规定的征税主体范围存在明显需要修改的方面。该税法规定的征税主体的范围仅是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并不包括那些“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也不包括“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料的”企事业和其他市场经营者,显然主体覆盖不合理。诚然,排放污染物与排放场所和方式无关。肆意排放污染的个人或企事业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除此以外,在符合要求的场所集中排放污染的企业依旧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因为排放行为只要产生就一定会对环境产生危害。

1.3环境保护税征收难度大。首先,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不明确,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针对污染排放实时监控,从而无法实时监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同时,对于排放污染物的每单位污染当量,并不具备精确的测量工具和系统,造成征收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参照的标准模糊。其次,纳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在某种程度上,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将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转化为自身的成本,况且环境保护税从属直接税,不易转嫁给其他环节,以致纳税企业的实际成本和支出随之增加,利润的削减使企业不再情愿缴纳税款,甚至有的企业由于税收负担的增加而产生抵触心理,加之由于实际环境污染程度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可避免地有故意操纵污染监测设备掩盖或者滞后报告污染情况,对自身排污量少报甚至不报。总之,现行的环境保护税不管在纳税方面还是站在缴税人的角度都存在棘手的问题。

2发达国家的环保税经验———以美国环保税为例

自1970年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逐步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着手维护生态平衡,经济税收作为有效手段之一也充分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多年以来,环境保护税在西方国家税收制度中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西方国家征收技术先进,环境保护税制历史悠久因此拥有丰富的经验,是我国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很好的借鉴案例。

2.1征管效率高且应纳税额足额征收。美国在环境保护税的执行过程中,通常结合先进的高科技手段,例如,美国的光学技术、自动化技术,可以实时监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从而对纳税人全面掌控记录,精确足额征收应纳税额;而互联网技术健全了纳税信息共享平台,有效避免税款征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认同感,使得纳税人和征管集体配合默契,确保执行的完成度。其次,美国善于使用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其中很多优惠措施都促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例如,美国的措施包括直接减税、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抵免等政策。此外,允许不同的州政府依照当地经济形势设立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的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保证税收的覆盖面和完整性。

2.2政府分级征收并赋予地方自主立法权。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不同的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二者各司其职分级征收,兼顾了不同方面的征收对象,分别体现在:联邦政府征收的对象为具有跨地区扩散性质的污染物,州政府则是对各地区产生的固体废料处理征收税。并且在征收过程中,地方权力在环境保护税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拥有一定的自治权,每个州都可以按照自身的地理位置和人文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荷兰也采取同样的方式。类似的分级征收,赋予了地区很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地区税率,提高公众缴税的理解和认同性。

2.3环境保护税体系涉及全面。美国的环境保护税尽管只包含三大类,但具备系统的体制及较广的税收涉及面。联邦政府主要针对臭氧消耗、石油等方面征收环境保护税,而其它的资源税、碳税、硫税等明细的税种由各州地方政府依照产业规划、资源消耗和经济形势选择,自主确定征收标准。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税种虽然比较齐全,但具体细目尚有缺失覆盖面并不广,例如,对于资源税的征收,却没有涵盖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这些明显应当涉及的因素,缺乏对自然生态周全的维护,因此税目范围有待扩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其征收的范围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料及噪音,涉及面较为狭窄。

3借鉴美国征收经验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对策

3.1调整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税目仅有四种,分别是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涉及的范围狭窄且税收标准偏低,例如,西方国家还针对垃圾和汽油征税,范围较广。其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对个人实施征收,这与国外相比,中国少了很多潜在的纳税主体,导致环境保护税税收总额较低。事实上,污染不止由企业造成,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染也不占少数。中国应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加强关注生活垃圾、填埋等方面,对杀虫剂等农药的使用征收农业污染税,根据现展形势,对于防治工作难、技术要求成熟的税目要考虑加入征收清单。不妨对资源按稀缺程度分类,尤其区别那些损害环境程度大的物质,一定程度上对其多征税从而达到控制排放量的目的。

3.2健全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目前税制的优惠措施较少且存在缺陷,如《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于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缺乏严格的衡量标准,标准过于宽泛且存在漏洞,执行过程中存在误解和趋利动机,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的实施难免会出现企业“故意”降低交税比例的情况,现行的税收条款中存在此类急需修改的部分。因此,对治理环境缺少理念上的一致,况且我国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不成熟、优惠措施有待改进,并不具备合理统一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做好总体思路的规划对于保证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质量和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以下四个方面需要着重强调: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优惠政策中应明确体现企业自然资源开发程度与保护程度的衡量标准,避免资源的盲目开发浪费;资源综合耗用方面,要强调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不是为了集中污染,而是更好的整治污染;环保服务和产品方面,需从企业生产、加工、运输等方面,重新诠释绿色化资源开发要素,以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这种针对社会环境税收管理内容和详细化的管理思路,是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设计完善的总体框架。

3.3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对征管部门和纳税人都提出较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保护税的效率。基于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并加强创新,对陈旧过时的技术和数据更新优化。鼓励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动社会力量,对环境污染实时监察控制。其次,相关部门应当简化污染当量数测算方法,提高纳税人的专业素质,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能力。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创新,利用大数据建立网上纳税平台,加强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掌握税收方面的实时信息,提高操作信息平台的技术,使信息平台能被完全信赖,最大程度地发挥平台的优势。

3.4促进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源情况越来越复杂,征管难度也不断上升,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多个部门和机构的手中,因此完善共享机制是现代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主要依靠互联网,它可以加强资源集中并合理对其优化配置。其次,完备的数据库可以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格式、内容、时间等进行规定和更改,保障信息的及时性和质量,有利于统一整合和比较。共享平台利用低成本的沟通网络,大大缩减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时间耗费,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强化风险共治。此外,若一项税收工作由两个或以上部门来完成,难免存在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误解,因此还需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首先,应该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环保部门则专注于查验、稽核提交。其次,征管过程中不应该对必须坦诚的执法信息隐瞒、加密。并引入第三方对其进行监督,从而防止出现包庇的问题。同时,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是需要的,对待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同样,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而有损二者信任关系。最后,税务部门应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方面汇总,并定期反馈给上级政府和技术部门,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交流与默契程度。

参考文献

[1]刘凤良,张桂江.环境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基于税收要素视角[J].税务研究,2016,(4).

[2]张月月.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思考[J].西部财会,2017,(4):16-18.

[3]张悦,林爱梅.我国环保投资现状分析及优化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4):3-9.

[4]李旭亮.浅析中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征管困境[J].纳税,2017,(3):11-12.

作者:王梦媛 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