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计划范例6篇

公司融资计划

公司融资计划范文1

其时,在上海国资公司的口袋里,金融资产还不过30多亿元(内部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底,上海国资公司持有的金融类股权资产已经增长到接近44亿元)。作为公司总裁,祝世寅对这部分最让人流口水的资产,头脑中已经有了打算。

祝当时表示,上海国资公司是专门从事资本运作的公司,不是控股集团的概念,所以国资公司手持资产均为阶段性持有。尽管国资公司在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拥有席位,但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我们做的是战略投资,而且只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这部分股权,具体持有时间需根据不同资产的重组进展和国资公司转让资产的需求来定,长至几年,短则不足一个月。”

祝世寅曾透露,对于包括金融股权在内的资产,转让方案有三种:一是直接转让;二是先重组后转让;三是将资产包装到其他的项目和企业中,实现间接转让。

对上海金融机构股权的转让对象,祝世寅当时给国资公司确定了一条杠杠一一“首选外资”。祝世寅向记者罗列了三大理由:“第一,要吃下像浦发这样的资产,只有外资才有足够雄厚的实力;第二,通常只有外资公司会按照国际惯例以P/E(市盈率)来计算收购价格。而国内往往只肯按每股净资产来确定,几乎不会考虑企业长期发展空间;第三,在国家允许开放的前提下,让外资大公司参与进来,有利于上海金融机构的转型与转制,加快和国际接轨的进程,加速提高国际竞争力,真正达到政企分离以完善治理结构的初衷。”

由此牵连出的问题,是目前有关国有股(以及国有法人股)对外资转让的政策规定——在上海国资公司金融资产转让的计划道路上,有诸多大大小小的绊脚石。

一位律师介绍,有关国内企业对外资转让金融股权的行为,至少受两方面限制:第一层次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2年3月修订),其中,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为限制进入的行业,而期货公司为禁止进入的行业。第二个层次的限制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机构监管机关对投资主体的资格审定,以及对投资上限的规定。

换言之,包括上海国资公司在内,金融类股权转让行为,尚存在不小的障碍。

而外资的胃口似乎也是个问题:“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收购金融股权的资金绝对不是问题,而对于收购股权的比例有着很高的要求。许多战略投资者往往希望参股后能有较大的持股比例,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力。但是由于对中国市场的不了解,外资机构不可能在市场上收购零散的法人股权,而会选择和有意出让的大股东进行谈判。”上海国资公司一份研究报告分析。

另一份研究报告更指出,“金融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将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盘活国有资产,但一是容易遇到政策上的障碍,时间上拉得较长;二是外资受让股权,将以国际会计准则来确定标的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因而其净资产值有可能会比按我国的会计核算方法来得低。”

相形之下,“金融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政策上的障碍相对较小,转让价格也具有一定的扩展空间……为了更顺利地转让股权,可采取转让给外资与内资相结合的方式,要对现有股权进行仔细梳理,确定哪些股权可重点转让给外资,哪些股权可重点转让给内资”。

腾挪:股权置换与先买后卖

凡此种种,祝世寅两年之前是否已经意识到,不得而知。不过,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十五战略规划纲要”中,可依稀“辨”出与祝世寅两年前打算的不尽吻合之处:“在金融领域,公司要根据现有金融股权的状况,进行整合重组,既要在某些公司适时退出,又要对某些公司进行战略性的投资与整合……”

这一思路的来由,或许源于金融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另一重困扰:上海国资公司持有的金融股权,有着“总量大,比例低,整合手段不足”的特点。

上海国资公司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12月底,该公司在东方证券和国泰君安分别占有超过15%的股权比例,并同时占据第一大股东之位;在申银万国占有18.04%的股份,位列第二大股东;在太保集团占有约10%,为当时太保集团第二大股东(2002年底太保集团私募后被稀释到不足6%);对交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为1.25%~8%以上不等。

于是,对手中众多不具控制权的资产进行整合,以达到吸引投资者、提高转让价格之效果,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上海国资公司的一个待解命题。

股权置换显然是手段之一。以银行业为例,据了解,上海国资公司不仅持有交通银行股权价值130551.84万元,持股比例3.78%,是第二大股东,而且曾经是上海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后者股权比例达5.35%。通过股权置换,加大对其中之一的持股比例,不失为可行通道。

先买后卖是第二手段。比如在转让之前,上海国资公司通过收购、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对所拥有的某些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适当的集中持有,在形成相对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再一次性转让给有兴趣的战略投资者,从而获得更高的转让溢价。

事实上,上海国资公司目前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中,有相当部分原先散落在国资办、上海市财政局,后皆被集中收进前者的金融百宝箱中。

或许是原先持有股份相对不少,又或许是上海企业较多持股,在股权整合计划中,国泰君安与太保集团成为计划重点“培养”对象。在国泰君安股权拼盘中,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各持不同股份;至于太保集团,无论增资扩股以前还是之后,申能、上海烟草、久事公司、宝钢集团等上海企业均占大股东席位。

然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关批准——即便上海国资公司的股权整合能够达到理想效果,在对外转让时,这终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个看似可行的出路,是模仿外资以及宝钢集团参股太平洋保险集团的系列案例:利用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持有,达到取得金融企业控股权之目的。但前述律师认为,即便是在参股太保集团的项目中,宝钢集团通过关联企业累计持股超过10%,也“肯定是经过监管机关特批的”。

不过祝世寅也曾向记者透露,对于外资直接参股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限制,可以采用变通方式,比如间接收购。

一个为上海国资公司借鉴的经典案例是: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于香港分别收购福建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外资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公司和香港鸿桥公司,以42.16%的持股比例成为福耀最大股东,实现间接收购。

类似地,上海国资公司曾经有过两种想法:一是在国内成立一子公司亦即成立一金融投资公司,将上海国资公司有关金融股权装入这一公司,让外资再来收购这一公司的股权,达到间接转让金融股权的目的。二是为减少政策障碍,由外国公司注册一个国内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这类公司属于中国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它们去购买金融股权。

在上海国资公司的版图中,除国鑫投资(200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达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鼎通投资(香港)等5家全资子公司之外,另有在2001年底取得绝对控股权(56.83%)的上市公司金泰B股。2003年2月,金泰B股更名为阳晨B股。更名月余之后,金泰B股公告称,拟与上海国资公司就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咨询公司达成合作意向:阳晨B股以现金方式投资49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49%股权;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51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

换言之,成立四年以来,国资公司已经不缺乏设想中资本运作所需之前提条件。而祝世寅2002年在其内部署名文章中,亦曾对40余亿金融资产的命运写下这样一笔:“要抓紧完善金融股权打包运作方案,争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以香港鼎通投资有限公司为通道,实现引进外资,加速盘活国有资产。”

整合:金融控股六步走

时空移位,遂诸事难料。

两年中,上海国资公司目睹并体会汇丰参股上海银行、花旗海外投资参股浦发银行(600000)全过程,并在后一交易中,向花旗海外投资转让浦发银行3%的股权。如今,上海国资公司已经从外滩老旧的大楼迁到徐家汇路广发银行大厦。

而以“盘活上海国有资本”,诶己任,股权转让似乎并不是上海国资公司盘活金融资产的惟一途径,而是“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海外或境内实现上市”。

从对外资转让到内外相结合,再到自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看似跳跃,实则上海国资公司已有一番周密考虑:上海国资公司持有的总量达44亿元之巨的金融类资产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领域,然而,或许是由于后天继承的关系,对于这部分所投资金融企业,上海国资公司“控制力与影响力较弱,而这些金融企业也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未能形成金融混业所享有的协同效应”。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上海国资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杨光平,曾就上海国资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专门研究。

按照杨的设想,上海国资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梦想的实现,大致可分为六个步骤:成立金融投资公司,成为整合公司金融业的平台;对金融资产进行战略性的整合与重组并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将金融控股公司的部分种子资产注入在香港的子公司鼎通公司;由鼎通公司将种子资产另行注册成立公司并在香港打包上市;用上市后募集资金及继续增发新股募集的资金从战略上对金融企业进行重点增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

公司融资计划范文2

关键词:股票投资;会计核算;损益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11-02

企业购买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其购买的数量以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可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在实务中,最通常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购买者的意图和持股数量来作判断。一般而言,购买股票是为了短期交易获利,且购买数量未达到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程度的股票投资均应划分为“金融资产”。而从战略投资出发,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并且达到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甚至控制的则应视为“长期股权投资”。本文将仅针对按照金融资产核算的这类股票投资展开论述,通过分析金融资产不同类别的会计核算来说明股票投资类别划分给企业损益带来的影响。

一、股票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类别划分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包括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股票资产时,不同的企业可能把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企业最终把这类股票资产划分为哪一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是管理层的管理目的的真实体现。

实务中对股票资产划分类别的一般标准为:企业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且近期打算出售获利的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打算长期持有或近期没有出售考虑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另一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股权分置或定向增发等其他方式获得的股票,且持有期间对上市公司不具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的主要区别

1.相关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该类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2.在报表时点,持有股票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不同

股票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形成企业的当期收益;反之,则形成企业当期的一项损失。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在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变动与利润无关)。

3.发生减值时的处理不同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无需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则应对其价值作减值测试,若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就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准则还规定,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即股票投资)一旦计提减值,即使在以后持有期间价格得到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这一规定导致股票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因类别划分不同而给企业之后持有期间的损益带来重大影响。

4.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在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

企业应按照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此外为了正确的核算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应当结转相应的科目。企业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应转出为投资收益,把原来计入当期损益转出作为企业总的投资损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需要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应转出为投资收益,作为核算该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一部分。

三、股票投资类别划分对企业利润的主要影响

企业管理层对投资股票的意图以及投资风险的偏好等主观决策是股票类别划分的重要标准。股票资产一旦初始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无论管理层意图如何改变均不能进行重新分类。当二级市场股价变化较大时,类别划分的不同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以下将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甲公司在二级市场购买100万股A公司股票,10元/股,假设无交易费用,打算长期持有且对A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乙公司同样在二级市场购买了100万股A公司股票,10元/股,假设无交易费用,目的为股价上涨30%后出售;丙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获得A公司100万股股票,假设也为10元/股,无交易费用,该股票限受期为当年的12月1日。购买日均为20X0年10月1日。以上公司均按季编制报表。

按照管理层购买目划分,甲公司应将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由于在取得股票时处于限售期,因此应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一种情况,A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度小:20X0年12月31日8元/股;20X1年3月31日10元/股。

在20X0年12月31日年报时点,股价变化对甲、丙公司当年利润无影响;乙公司将因股价下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当期利润200万元。

在20X1年3月31日季报时点,甲、丙公司仍无利润变化;乙公司因股价回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当期利润200万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度大:20X0年11月30日8元/股;20X0年12月31日5元/股;20X1年1月31日8元/股;20X1年3月31日10元/股。

在20X0年12月31日年报时点,甲、丙公司计提减值50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相应金额;乙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00万元,三个公司在年报时点对利润的影响数相同。

在20X1年3月31日季报时点,虽然股价从亏损又涨回了原价,但甲、丙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却不能确认通过损益转回减值准备而只能增加权益(资本公积),因此不能增加当期利润。而乙公司则可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当期利润500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股票类别划分的不同对当期损益具有较大影响:(1)在股票资产未达到计提减值标准的情况下,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会影响企业损益,而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由于股价的变动直接影响当期利润;(2)股票价格一旦波动较大,并且在报表时点达到了计提减值的标准,虽然这两种分类方式在计提减值时点上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但若股价在以后持有期间大幅回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不能转回利润,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却可增加以后期间的利润。

二是在对股票计提减值时,我们认为准则缺乏对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规定,造成在实务中较难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准则中对股票计提减值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应提减”,但同时又规定“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已发生了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在投资整个期间通盘予以考虑判断”。这样的规定很难作为在实务中判断股票是否发生减值的通行标准。例如在本案例中,我们在年末时点计提减值准备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A公司股票从购买日起至年报时点一直持续下跌;二是跌幅已超过40%以上。虽然计提减值的理由视乎符合准则关于“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描述,但由于股票具有股价难以预测的特点,很难说在这某一时点的下跌就一定是持续和严重的。本案例中在年末时点反映出的减值却在第二年1季度因股价全面回升而全部转回。这是否说明年末时点计提减值在判断上出现了问题?或是本就不应该确认为减值,而是暂时性的下跌?因此,对股票投资而言,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的标准及计提多少减值应在准则解释中作具体的明确。

三是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之间不能重分类,也就是说股票资产一旦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是不能再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这与按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类别的标准相悖。本案例中的丙公司在持有A公司股票时,由于在取得股票时属于限售股,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解禁后即便是管理层认为将近期获利后出售也不能将其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造成在年末时点计提了大量减值,并在以后持有股票期间不能通过损益转回,第二年1季度的利润因此低于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实现的利润。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股票资产一旦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在持有期间不能进行重分类,而类别划分的不同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变化,特别是当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并面临计提减值时,对于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而言,不仅当期利润会因减值而降低,同时在今后持有股票的期间,企业利润不能随股价的回升而增加。因此,企业管理层在选择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尤其在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选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对于二者不能重分类的规定,准则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人为操纵利润,但股票投资具有难以预测其后期价格走势的特点,且投资者的购买或持有意图及风险偏好往往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若完全不能转换分类,势必将造成因计提大量减值而不能在以后持有期间转回利润的情况,不利于对企业持有股票期间的综合评判。我们希望在今后的准则解释中充分考虑股票投资的特殊性,尽量缩小因股票资产类别划分不同而对企业损益产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公司融资计划范文3

关键词:金融资产 分类 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59-02

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了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CAS 22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进行细化和补充,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正式执行后,上市公司需要对金融工具重新进行确认后予以变更,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现状

本文选取2011―2014年沪深A股(不含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并分为金融类上市公司和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两类,从其年报中分别选取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三个项目的数据研究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现状。

(一)2011―2014年金融类上市公司倾向于持有两种金融资产的组合

根据大智慧365的行业板块划分,沪深A股上市公司(不含创业板)中金融类上市公司:2011年41家;2012年42家;2013年42家;2014年43家。2011―2014年金融类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2011―2014年,同时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占90%以上,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因为公允价值变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即当市场资本下行的时候,可以抛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少金融资产对利润的影响;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相对稳定则不会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利用其自身较强的金融资产管理能力,运用金融资产的组合趋利避害,90%以上的金融类上市公司选择同时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短期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有明确的到期日期和回收金额。因此,65%左右的金融类上市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能提供相对稳定的长期现金流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2011―2014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倾向于持有单一的金融资产

根据大智慧365的行业板块划分,沪深A股上市公司(不含创业板)中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11年2 007家;2012年2 073家;2013年2 087家;2014年2 093家。2011至2014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状况如上页表2所示。

对比表1和表2的数据,可知:

首先,(1)同时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11―2013年不到9%、2014年为14.23%,与表1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同时持有两类金融资产的比重90%以上有很大差异;(2)仅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在11%左右,与表1相比,比重相对较高;(3)仅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11―2013年在11%左右,但2014年上升为43.43%,与表1中的比重为0,反差较大;(4)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4%左右。

其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比较保守,主要因为:和金融类上市公司相比,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分类相对比较简单,持有金融资产大体为处理闲置资金或者处于其他投资的目的,主营业务也不是投资金融资产以获得收益,因此投入的较少。

最后,金融类上市公司利用行业优势和风险管控能力,更倾向于进行两种金融资产组合的形式;而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基于保守考虑,更倾向于持有单一的金融资产。

二、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现状的原因

(一)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不明确

CAS 22规定: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短期出售或回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就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是,首先,很难彻底区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时间点;其次,在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时,一般都确认为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因此,如果从投资股票、债券或基金等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点上的不同来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显然比较模糊,一定程度上导致表2中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持有单一的金融资产。

(二)利用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不明确以操纵利润

CAS 22规定,公司可以以管理层持有目的和意图划分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划分标准模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对当期会计利润的影响不同: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升值或减值记入损益类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影响当期期末的会计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是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不直接影响当期期末的会计利润。当上市公司持有较高价值的金融资产时,如果归属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核算,就会导致公司利润的虚高;当归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时,这部分虚高的利润就会被隐藏。因此,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公司可根据管理层意图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公司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导致表1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利用行业优势、更倾向于进行两种金融资产组合的形式。

(三)公允价值计量发展不成熟

公允价值是金融资产估值的最好方法,国际会计准则长期以来一直将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作为估值金融资产的长远目标,但相比于国际社会,一方面,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低、市场信息不对称、难以直接利用活跃市场上的价格进行报价,因此,公允价值难以直接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不能直接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计量,就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但是估价技术在中国的发展不是太成熟,如果用“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进行公允价值的估值,受公司意图影响较大,主观性强。

三、改善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现状的建议

(一)明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分别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公司可以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来操纵利润。因此,在会计准则中可以考虑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并为一项金融资产,具体会计处理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这样既能解决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定义模糊的问题,也能避免公司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导致报表缺乏可比性的情况。

(二)持续提高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市场化程度低,市场信息不对称;二是我国公允价值引入时间晚,估值技术落后。因此,一方面我国需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活跃的经济市场,公允价值就直接利用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引导资产评估单位制定相应的资产评估规范,不断提升自身的估值水平、促进估价技术的发展。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避免公司为了操纵利润利用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不明确钻会计准则空子的行为。另一方面,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财务报表的真实有效,给予信息使用者可比性的财务信息;也有利于公司抵御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减少外部风险带来的损失。

总之,为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一方面,财政部应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循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Z

参考文献:

公司融资计划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托;融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及问题分析

参考根据CHINA HRKEY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成;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2][4]。因此中小企业如今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1)银行融资困难。相对于国企或者大中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得到资金支持。主要原因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高。(2)直接融资困难。目前企业直接融资方式有发行债券或者股票。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资质都有严格的条件,目前中小企业想要通过直接融资的机会很小[1]。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资金留存、民间借贷和少量的银行借款,这种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的需要,需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体系[3]。

本文通过分析某信托公司公司以某市为试点,运用信托工具,结合其自身资金募集能力以及某省(某市所在省份)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的政府背景,通过发行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信托计划,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本文通过分析某市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力图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并且可复制的模式,在实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不同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

(一)信托及信托行业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中国的信托行业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随着信托行业“一法三规”的颁布实施,有关信托业的法规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基本齐备。有了“有法可依”这个前提条件,作为唯一一个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平台,信托行业待开发的市场潜力巨大,健康积极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信托公司的良好发展。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实力日渐壮大,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实体经济是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是信托公司开拓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业务产品模式转型的重要领域。

(二)案例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及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为A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运用信托工具,结合自身资金募集能力以及某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的政府背景,通过发行设立“B系列中小企业发展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1.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000万元,信托总期限3年,分期发行,每期单独开立信托专户,独立核算。每期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期限1年,每期到期一次性分配。每期募集信托资金中优先级与次级的结构比例为8:2,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由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次级信托受益权由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

2.资金投向与担保

信托资金用于向某市当地中小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投资于短期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本信托计划发放的全部信托贷款均由D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资金的运用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信托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投资风险由投资公司以交付的次级信托资金提供保障。

3.到期条款

每期信托到期时,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超过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之和,则以现金方式向优先级投资人进行分配,剩余资产交付次级投资人,信托计划即告结束;如每期信托持有的现金额低于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和预期收益之和,则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本期信托计划期限顺延,顺延期间由担保公司履行承诺先行偿付贷款本息,或由次级投资人出资收购本期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被收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自动变更为次级信托单位,不再享有优先受益权。受托人向本期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本期信托计划即告终止;剩余的信托财产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现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本期信托计划结束。

(三)案例信托计划交易结构设计特点

1.集合发行节约时间和程序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000万元,信托总期限3年,分期发行,独立核算。一般来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前期接触准备材料到尽职调查再到通过审议,花费的时间较长,如果向每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都需要走一遍流程的话,不但增加了信托公司的成本,而且耽误了借款企业的融资时间。因此,本信托计划设定发行总规模10亿元,规模大,避免了同一类项目重复准备资料重复审议。

2.分期发行节约资金成本

每期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期限1年,每期到期一次性分配。由于本信托计划面向的是某市及其周边县市的中小企业,每家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不大,如果每家中小企业融资1000万元,本信托计划募集齐资金后至少可以向100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如果届时不能凑齐100家中小企业,势必会造成资金闲置;另外,集合类信托计划一次性面向社会公众融资10亿元的成功性较小。因此,本信托计划设置为每期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期限1年,每期到期一次性分配。这样一般在有10家左右的中小企业申请融资时就可以募集资金,即节约了时间成本又节约了资金成本。

3.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信托资金用于向某市当地中小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投资于短期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根据银监会2007年3号令《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得低于1年,因此,每期信托计划设定为期限一年;但是中小企业融资一般偏向于短期,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贷款期为半年的情况。这样就容易出现信托计划期限与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的不匹配。信托计划期间,信托公司需要按照信托计划存续期向受益人支付预期信托收益,不论该笔款项是否实际运用出去产生收益;中小企业归还贷款后将不再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所以,期限的不匹配将导致信托公司承担额外的资金成本。这里规定“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投资于短期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是一种有效的降低资金闲置成本的方法。

4.双重风控措施

每期募集信托资金中优先级与次级的结构比例为8:2,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由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次级信托受益权由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发放的全部信托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资金的运用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信托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投资风险由投资公司以交付的次级信托资金提供保障。针对中小企业可提供的担保措施较少的实际情况,本信托计划为控制风险,主要设定了两个风控措施,即次级资金和担保公司担保。

(三)中小企业筛选条件及分析

案例信托计划借款企业筛选须符合以下几条:

1.合法合规性要求。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或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企业依法经营,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设施。

2.绩效要求。企业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可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支持贷款本息按时偿还;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单户企业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企业可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措施;该计划已提供贷款但未到期清偿的企业,暂不发放新增贷款。

3.其他要求。企业不得存在如下任一情况:银行逾期贷款未还;有偷税漏税行为;提供的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不良的,或最近2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善;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企业申请贷款金额高于其净资产;无反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出现代偿记录的企业。

经项目组成员挑选,选取了某市及其周边地区的24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每家企业融资规模在400万-1000万之间。这24家中小企业主要涉及商贸物流、花卉园林、农业科技、建筑装饰、机电工程、玻璃制品等行业。以上24家中小企业均符合上述贷款企业筛选几条。另外,每家企业注册资本均超过100万元;其中商贸物流类企业注册资本最高,均超过800万元;建筑装饰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均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每家企业均提供了经信托公司及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如公司股权、房产、汽车、企业集群担保等。

三、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优越性及存在问题

(一)信托计划流程设计优越性

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分别向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募集资金,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某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每笔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小企业将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并负责向信托计划还本付息。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用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归还本金及收益。

1.引入次级资金和担保公司。针对借款企业担保能力较弱的情况,本信托计划引入了次级资金和担保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当地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了解当地企业情况,对拟融资企业知根知底,可以帮助信托公司有效的降低风险。

2.一次过会,多次筹资。本信托计划类似于开放式基金,在信托期内可根据中小企业考察情况多次筹集资金,即节省时间提高了效率,又可以尽可能的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结合。

3.总分联动,充分利用集团优势。本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公司上级公司驻某省分公司协助管理,该分公司经营地址就在某市当地,便于信托公司后期管理。

(二)案例风险控制措施优越性

1.结构化设计

本信托计划通过分层设计,信托计划成立后,优先级信托资金发行规模与次级信托资金的初始比例不超过8:2,信托受益分配时次级受益人将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通过增级设计,次级受益人以其投入的次级信托资金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投资收益。

2.投资管理公司专项服务

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向本信托计划推荐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负债情况良好且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中小企业。此外,投资公司作为贷款投资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协助受托人对借款企业进行后续跟踪,以保证信托贷款的安全性。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笔信托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收购承诺

投资公司承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出现任一笔信托贷款债务人逾期违约未能按时偿付贷款本息,则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不低于不良贷款本息合并价格收购该笔不良贷款资产,以保证信托计划受益人预期收益。

5.补足承诺

投资公司承诺,如信托计划出现流动性问题,即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将无条件追加次级信托资金,直至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得以足额分配。

(三)案例存在的问题

首先,总体而言,信托项目融资方的资信要劣于银行的贷款客户。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较低,无法达到银行的“准入门槛”,这使得他们不得不通过其它的手段比如信托进行融资。资信的降低必然导致风险的提高,从而导致信托行业的整体风险大于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其次,信托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立分支机构,信托没有银行那样数量庞大、根基深厚的分支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是相对于银行的重大劣势。每个地方的中小企业都有其特殊性,信托公司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调查只能查到表面,势必不能像银行一样面面俱到,后期管理也不方便,这样也会造成风险的提高。

最后,案例中的结构化内部增信可以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资本进入同一项目,是一种很好的设计。但是,结构化的内部增信只有在信托项目虽未实现预期收益但能保证多数受益人基本利益时才有意义。如果融资方到时没有资金可以偿还,那么无论是优先还是劣后都得不到兑付。在这种情况下,劣后资金的担保效益就没有意义了。

四、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结论及建议

(一)案例研究结论

案例信托计划正在进行中,融资方每月均按时支付利息,参与各方合作良好,信托项目组成员期间管理到位。参考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信托计划,预计担保公司代偿率不超过2%,风险基本可控。案例正常运行和管理的事实也证明信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信托公司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公司的实力不断增强使信托公司有能力涉足中小企业贷款。信托公司近几年发展迅猛,2012年底管理资产已超过7.5万亿元,资本充足率大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信托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有助于信托公司将眼光投向风险较高的地方。

其次,外界环境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信托公司良好发展。信托公司在结束行业乱象后,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扶持政策不多增多,有利于信托公司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最后,信托融资的多样化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多样化相得益彰。从上文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到,信托融资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相比银行贷款,信托融资没有过高的信用等级要求,能够提供中期的企业贷款;相比天使投资公司,信托融资手续简单,对企业规模没有太高要求。正因为信托灵活多样、融资门槛相对较低,所以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天然的优势。

(二)案例研究建议

信托融资虽然能较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困难,比如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差,中小企业固有风险大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信托为中小企业融资就不能充分发挥效用。参考以上的案例,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本文案例的顺利实施,最大的担保措施就是信用公司担保。因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担保不足的情况,担保公司正好可以弥补这些缺陷。截至2011年12月底,某省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共有470家(包括分支机构74家),实收资本合计311.82亿元。截止2011年末,全省融资性担保余额1,540.36亿元,较2011年初新增382.13亿元。当地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但是在担保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整个金融环境。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多层次的信托担保体系,各级财政出资和引入民间资本相结合,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最好能实现担保风险管理和分散。

2.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了大多数,良莠不齐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帮助信托公司挑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优质企业,减少信托公司的项目成本;同时使发展前景好,有还款意愿和能力的中小企业得到资金支持,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企业征信系统。完善的征信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和资金提供方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为信托公司筛选企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曹邦英,罗爽.成都市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体系的构建[J].财经科学,2006(10):112-118.

[2]方洁.信托: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的新途径[J].经济导刊,2012(3):28-29.

公司融资计划范文5

1、明确禁止券商公募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业务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这里指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了申请公募牌照的券商资管发行的公募产品,还包括券商资管在2013年新基金法出台前发行的大集合产品。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募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未做明确规定,此次新规正式做出了规定。

2、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

新规细化了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具体如下:

人员: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流程: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3、要求券商资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强化管理人职责

新规风险管理指引中专门增加一条(第30条),对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作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重点关注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等,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并未区分定向计划和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基本上为被动管理通道业务),均要求强化管理人职责,关注融入方的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而在过往的行业实践中,融入方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的风险(履约保障比例盯市除外)主要由定向计划的委托人来监控。此次新规可以说拉平了券商资管在通道业务和主动管理业务中的职责差异,或者说,在股票质押业务领域,新规并不认为有所谓的通道业务。

4、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新规规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截至2017年6月30日,129家证券公司净资本为1.5万亿元,远高于目前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所以从整体上来讲,资本金对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目前无影响,个别公司(评级低的公司和资本金较少的公司)可能会受到限制。

5、增加暂停或停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

与之前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情形下,交易所可以暂停证券公司交易权限:一是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融入方、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之前为: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是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较大风险;三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

新规增加了在如下两种情形下,交易所可以终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是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重大风险;二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新增的这几种情形,体现了监管机构更严格的防控风险要求。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风险,主要的风险类型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信用风险的市场影响更大。而内部风险控制,既体现在事前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审,也体现在事中的风险监测和持续管理。

如何理解“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应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未考虑国家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为大量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融入方提供融资;另一方面是在违约处置时,因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决策/操作不审慎,带来二级市场的非正常波动,严重影响了二级市场交易。

6、要求券商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进行集中度控制

公司融资计划范文6

A股第一例

2012年11月国内企业中长期贷款新增量竟为-31亿人民币,这在过去4年从未发生。相比之下,当月已发行或公告的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发行规模仍达3489亿元,债市热度不减。

此次大港股份没有选择上市公司融资的常规方式,而是与华鑫信托合作,发行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一不留神的选择,成了A股第一例。

去年11月22日,大港股份对外公告称,以对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经发总公司”)应收账款23688万元,通过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总额为2亿元信托计划,相当于8.44折。经发总公司是大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大港股份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大港总公司”)100%的股权。据悉,此次信托计划预定期限为24个月,其中5000万元为18个月期,15000万元为24个月期。按照约定,大港股份应收账款信托计划利率为9.8%,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这次是信托公司主动上门找来的,并给我们设计好方案。如果打对折,或三至四折的话,企业不会有动力发行信托计划,还不如自己收款。”大港股份董秘吴晓坚对《董事会》记者分析,经发总公司的背后是镇江国资委,“正是基于对还款人的背景和资质的信任,华鑫信托才会给出8.4折的高折扣方案。”

事实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早已被不少未上市企业运用得炉火纯青。用益信托的研究数据显示,应收账款信托计划是今年以来发行最火的,近八成产品的融资方是地方平台。而目前市场发行的应收账款信托计划中,最高年化收益率达12.5%,平均为8%左右。

平台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有两类:最主要一类是基础设施类项目,其模式是政府委托代建再回购,从而产生了企业对政府代建费用应收款;另外一类则由土地收储、整理出让而形成。

“未上市企业融资渠道没有上市公司多,因此债权信托计划早已成为它们的拓展渠道。”世纪证券分析师姜子旻告诉《董事会》记者,上市公司调整资本结构有IPO、再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因此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在上市公司中推广得较少。”

不过,情况开始转变。“对上市公司来说,这种融资方式有助于企业盘活资金,加快资金流动性。”大港股份董秘吴晓坚表示,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计划等于是提前收回欠款,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生产再投入,“资金周转率加快之后,企业盈利能力必然会增强。同时,应收账款提前收回之后,企业资金充裕,就可以减少银行贷款,降低财务费用。”

并非人人适用

“对上市公司来说,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虽然是融资的又一个渠道,但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做,都愿意做。”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直言。

数据显示,A股上市公司2012年三季报中,66%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占销售额的比例出现增长,其中情况严重的是与建筑、基础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

他认为,在符合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计划的基础上,目前信托公司更倾向于有国企背景或者政府背景的上市公司,有政府信用做担保,发行时更容易寻找投资者购买。同时,信托公司还会评估应收账款的账龄,“一般来说,必须要求账龄在一年之内,而且欠款方要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时间表。”

而2012年12月5日的一份公告,揭开了大港股份的应收账款由来。“公司安置房项目建设模式为:垫资建设——移交给政府——回笼资金,公司安置房资金结算模式为成本加价法,即公司核定项目成本并结合资金成本因素,确定结算收入和新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协议,公司的资金结算方式导致和新区管委会之间历年均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并随着每年移交面积的增加而呈一定幅度的增加。”

据悉,大港股份所有的应收款披露信息都是账龄一年以内。信托期内,经发总公司根据和华鑫信托签订的《还款合同》约定,向信托专户按期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大港股份为经发总公司按期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然而,如果不是国企或政府背景的民营企业,想要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计划,难度很大。“信托公司首先要评估欠款方资产和现金流状况、还款能力等。”上述信托人士同时告诉《董事会》记者,对于民企的应收账款信托计划,折扣一般很低,基本上是五折起步,“最低的打到三折,否则信托公司不愿意承担风险”。

“企业在选择信托公司时更强调两个条件:一是应收账款的折扣率要高,二是支付的年收益率要低。”上述信托人士指出,如果打到五折以下,企业一般不会选择发行信托,毕竟还要支付一笔利息成本。

风险潜藏

即便以低成本获得资金,对融资方而言,当真没有风险么?

根据上述《还款合同》中提到的还款计划,这其中的潜在风险是,如果实际控制人经发总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大港股份如何制约,会否需要替其承担补足义务?

大港股份董秘吴晓坚表示,经发总公司不会不还款。“其实,还款计划一定可以顺利实现。之所以加上了一条大港股份的补足义务,主要是应信托公司的要求。”

姜子旻指出,对企业而言,应该积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清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客观公允地确定坏账计提比例,提高对信用管理的认知度,避免因盲目采用赊销、融资租赁等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造成应收账款质量低下,坏账率极高的现象。“对应收账款应该建立完整的信用记录,这样既可以为实施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创造条件,也可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