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范例6篇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为指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预防为先,以惩治为要”的总体要求,按照“单位分类、岗位定级、层级管理、动态防控”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覆盖全乡各村(居)、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为我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自纠自查、风险点查控、动态管理等途径,逐步建立起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以进一步增强全体乡村干部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努力开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

三、领导机构

为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中下旬结束,主要包括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各村(居)、乡直单位要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所列“19个不准”与“22个不准”进行自纠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乡党委、政府。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乡其他干部、各站所负责人、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各村居(社区)两委干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表报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全乡站所、各村居(社区)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覆盖面、纠正处理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原则上对各村居(社区)的督查面不低于行政村总数的2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将进行重点治理。

(三)总结整改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范文2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责任清单》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文法学院党内监督责任清单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委党内监督责任

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章党规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和班子成员、基层党支部监督责任清单并抓好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2.加强对纪检委员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报告,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

3.对党委委员、系(室)和基层党支部及成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向校党委汇报。

4.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巡视、审计等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并严格责任追究。

5.组织签订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开展责任考核,每年底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6.对校党委、校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二)党委书记党内监督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部署要求,主持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监督体系。

2.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听取学院领导班子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对院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其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

4.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向校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年终按时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报告。

6. 带头做好述责述廉述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纪检委员责任

纪检委员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2.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协助院党委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积极组织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红色文化活动。

4.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6.搜集师生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诉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隐患积极排查化解,重要的信访隐患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7.协助院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问题发展。协助校纪委查办案件,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院党委。

8.完成校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责任

院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把党内监督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2.指导分管支部(系、室)制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分管支部(系室)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督促分管支部(系室)及其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向院党委报告问题线索。

4.定期对分管支部(系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分管领域内的全面从严党情况。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在所在系(室、班级)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2.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每年至少向学院党委报告1次全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依纪依规对违法乱纪党员进行处理。

3.维护党的纪律,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进行监督,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情况。发现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院党委报告。

4.带头做好述责述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党员党内监督责任

1. 加强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 在学院党员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 参加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三、严格责任追究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范文3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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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书记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管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各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部门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政治建设责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战略部署,坚决维护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校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二)组织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进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岗双责”,做到同步计划安排、同步部署实施、同步检查考核,把责任最终落实到党支部、各部门及分管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要及时做好相关书面文字记录,严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教育管理责任。经常进行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教育,把对党忠诚作为根本政治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及时分析掌握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报告。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五)监督检查责任。认真梳理、查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落实好内部监督工作。支持学校纪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六)情况报告责任。校党委对本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按要求每半年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报告情况。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线索、违法行为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支部要认真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校党委领导班子、党支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较严重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了解掌握,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多起顶风违纪案件,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查处不力的;

5、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办案工作秘密的;

6、对上级纪检组织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7、存在不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分管范围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8、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追究方式

1、对党支部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对履行职责不力,给予批评教育、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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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区人防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区人防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区人防办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筹集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筹集的;

(三)擅自设立筹集项目实施筹集,或者擅自改变筹集标准的;

(四)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筹集的;

(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七)擅自开支筹集款的;

(八)被筹集单位或者个人对筹集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的;

(九)其他违反筹集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的筹集。

第五条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三)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区人防办应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使用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

(四)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新晨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故意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行政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区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区人防办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区人防办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过错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第二十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区人防办在做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定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防办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范文6

机场自1991年通航以来,安全平稳运行了22年。随着航站发展,机场运行安全要求不断提高,航站在安全基础、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等方面得到了稳步健康的发展,安全管理模式实现了从被动到主动、从事后到事前、从经验到科学的转变。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决定开展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二、评估目的

通过对机场管理机构和各保障部门一年来履行职责以及设施设备的状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消除隐患,不断完善机场各种运行手册以及操作规范标准,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机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运行持续安全、有序、正常。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负责本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的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召集评估工作会议,收集汇总评估资料,完成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编写。办公室主任由金红卫同志兼任,赵镇荣、周项兵为办公室成员。

四、实施步骤

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分为部门自查自评、航站检查整改、总结评估、跟踪监督四个阶段进行。

1.部门自查自评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情况,组织自查自纠自评活动,对部门工作逐项进行排查,内容包括一年来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设施设备的状况、运行保障中的经验教训,安全管理中的创新和不足。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自身不能整改的问题,报航站安监室汇总。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有台帐记录,并形成部门自评报告报安监室。

2.航站检查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领导小组,在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前的安全大检查,内容包括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活动开展情况,运行保障中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一年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台帐记录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总结评估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情况、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设施设备状况等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评,并编写“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按要求将评估报告上报民航监管局,反馈给各部门及驻场单位。

4.跟踪监督阶段(12月21日-2012年)航站安监室针对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发现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思想到位。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事关机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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