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例6篇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1

年终述职评议会,面对面反馈述职者情况

我们企业也曾面临过这种尴尬的情况。在多年摸索中,提出“年终360度述职评议会”这一考评模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述职报告”,是一种融合述职报告、360度绩效评估优点的年终绩效评估办法。通过会议形式,述职者根据自己的岗位目标和岗位职责,对自己在评估年度的履职、胜任、工作业绩及进步提升等情况进行汇报,相关同事及其他人员参与面对面的问询,述职者进行答辩,最终对评估者进行反馈和评估。

360度述职评估会反馈给受评者多方面的信息,这种基于改善与提升的面对面的直观问询,更容易得到受评者的认可。述职者面对面获取来自多层面人员对自己综合能力、工作风格和工作绩效等的反馈意见,较全面、客观地了解自己的有关信息,更好地拟定绩效改善计划、能力提升计划及未来职业规划。在沟通中,团队成员积极互动,既是一场头脑风暴会,又能切磋技能、相互学习,有利于营造积极上进的企业氛围。

把握要点,让述职会不走过场

明确目标,统一思想,方案先行

首先,人力资源部门须认真做好《年终述职评估会的会议方案》,而且须在公司经理会层面进行论证,明确目的,统一思想;其次,确定责任人及操作方法,分层级、分模块责任到人,跟进述职评估会的进展。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中务必明确述职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

在这一环节,最为重要的是统一思想,取得各层级人员的认同,为后续的工作推进提供思想基础。通过在管理人员中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普通员工进行培训和号召,为顺利推行做好铺垫,否则评估会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例如,我们在推行360度述职评估会的时候,首先在一个部门试行,得到大部分同事的支持,取得不错的效果。然后,我们与公司总监、经理们进行深度沟通,得到大家的认同,再按照部门进行宣讲和培训,依次推进。同时,必须认识到,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评估会,而是一个基于可持续理念的评估方法,明确这一目的,意义重大。

突出重点,做好关键岗位人员的述职评估

在推行过程中,需重点做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序列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年终述职评议工作。他们区别于执行类人员,须参照年初目标计划责任书,结合管理成果评估、技术等级评估等,使年终述职不再是形式,真正发挥实效,达到评估、激励、沟通、提升的作用。事实上,这部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战斗力,他们的绩效过程和绩效结果对公司影响重大。不忌讳地讲,很多企业,只强调年终报告,纸上谈兵,无法真正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过程和绩效结果进行跟进和评估。而对于非关键岗位的人员,可以以小组为单元,按照不同的岗位类别,考虑是否需要重点推进,进行区别对待,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

例如,我们在推进管理人员年终述职评估会的时候,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审查人员参加评估,述职者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计划书、个人的岗位绩效责任书等进行逐一陈述,相关人员可以进行问询;评估会主席由CEO或者高级总监担任,保证一定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有所依托,规范各类人员的述职范围

规范各类人员的述职范围,明确述职的结构和内容,哪些是必须陈述的,哪些是可以选择性陈述的。主要包括:岗位概述、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清单、履职情况、胜任情况、绩优特点、好的经验、差距及提升方向与计划,本年度自己工作上的十件大事,本年度工作最困难的三件事情等。

效果与效率并重,明确会议议程

根据参与述职的人员规模确定述职时长、问询时长等,保证述职评议会顺利有序进行。述职时长需结合述职内容,达到效果与效率并重的目的,并且要按照会议议程执行,特殊情况则需获得会议主席的批准。同样,为保证评估会议的有效进行,问询时间也需要进行限定。在实践中,需要杜绝跑题和因个人情感因素导致的随意发挥。因此,必须明确会议议程中各类项目的时间,会议主席负责把握评估会的进度,审计专员有权在出现跑题和超时等情况时叫停。

精挑细选,保证360度参与有效性

人员的选择直接决定评估会的效率与效果,所以哪些人参与360度评估会,哪些人可以旁听评估会,哪些人作为监察成员参与,评估主席人选等人员选择需要在评估会议之初进行确定。例如,在销售部门的年终述职评估中,销售总监可以作为评估主席,区域同事、主管、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客服部门作为评估人员,监察专员列席会议。

因地制宜,制作适合不同岗位序列的述职评估表

关于年终述职评估会是否用作绩效打分,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或者员工的接受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估量表,不同的管理咨询机构会给出不同的量表,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根据不同岗位序列,制定符合自己情况的评估维度十分重要。例如,关于职能型普通行政岗位,我们尝试过的评估维度如表1。

做好监察与记录,提高评估工作的信服度

为了保证述职评估会的公开公正,年终360度述职评估会需设置独立的人员进行监察与记录。记录分为录音记录和文字记录,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主要把握三个原则:第一,要方便向相关人员反馈信息;第二,原始记录要保留备查,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人员对自己在会议上的陈述矢口否认,甚至进行完全相反的陈述,这种情况下,保留原始记录就十分重要;第三,对于经评估难以胜任岗位的人员,这是对其进行转岗或劝退的依据,即便进入劳动诉讼,这可作为有效的佐证。

多重保障支撑评估会有效落地

其一,360度培训,使述职者实事求是、参与者合理问询。

对于述职者而言,述职就是给自己的履职情况画一副素描,忠于事实很重要。有人倾向于夸张,把团队的工作说成自己的,没有客观陈述自己在工作中充当的角色;有人倾向于保守,陈述不足,不能客观的评价自己。因此,对述职者进行培训,辅导其述职方法,从而使其能够通过报告对自己全年工作情况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同时,要对参与者进行培训,培训范围包括:问询的技巧、打分的依据等,例如问询须基于事实、用数据说话等,保证年终360度述职评估的有效进行。

其二,基于指标,用事实和数据说话,总结经验,为经营管理服务。

年终360度述职评估会需要紧紧围绕企业经营指标,根据年初确定的计划书进行述职,汇报成果或者问题,禁止含糊其词,隐瞒和歪曲事实。以事实和数据来说话,陈述履职情况,问询具体数据,总结好的经验,透析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并找到解决问题方法。尤其是预期与结果之间存在偏差的,通过年终述职评估,弄清楚产生偏差的内外原因,进行改善提升,为企业最终的经营管理服务。切忌为述职而述职,为走过场而应付。述职评估是一个系统的管理、沟通和交流的过程。通过述职能够强化各人、各团队、各部门系统分析和总结经验的能力,强化整个公司纵向与横向的沟通与交流,为企业经营服务。

其三,建立信任,避免误区,持续沟通,保证年终述职评估的效果。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2

一、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确立的历史沿革

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不断变革完善中的产物。回顾新中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发展历程,从制度变革的视角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5月31日之前,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实施之前。全国各地仅有零星的拆迁工作。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大部分房屋产权公有,使用人为公有住房承租户,交纳政策性租金。房地产市场几乎没有发育,房地产的价值在市场中没有体现。各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指导思想是: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住得下,分得开。拆除公有房屋不予补偿,只需安置承租人,让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对私有房屋仅补偿建安成新价。

第二阶段:1991年6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即78号令实施阶段。78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78号令确定的拆迁安置与补偿政策是: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由于这一政策的重点在于“补人头”(即安置使用人),对产权所有人的补偿仅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列入拆迁范围的地区户籍人口大幅增长,拆迁成本巨大;二是房屋的产权人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产权补偿矛盾突显。1995年以后,我国房地产估价师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壮大。在1999年左右,部分地方开始尝试将房地产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阶段: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305号令)。305号令确定的补偿原则与此前的78号令发生了质的变化。明确“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即补偿的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此前的78号令实施阶段对产权人的补偿仅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或建安成新价),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今,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实施阶段。59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估价专家委员会是在以房地产补偿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核心内容后,为定纷止争而建立的。同时,也说明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现代社会事务公共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自305号令实施至今,房屋征收补偿核心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作为天下第一难事,难的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确定市场价格,并让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定纷止争是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要围绕着“定好规则,当好裁判”进行制度设计。因此,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识。

第一,“定规则”的职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每个地区、每个城市因经济发展阶段、居住人群文化差异、消费习惯不同,其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也不同。各地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宜本地操作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规范,这就是“定规则”。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判断,最大程度上减少认识上的差异,从源头上减少纷争。

第二,培训、指导职能。虽然经注册的估价师都是经过考试考核后才能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但各地估价师队伍中确存在一批技术水平、执业精神不能适应征收估价工作要求的人员。有的估价报告高估了,有的低估了,造成争议和矛盾。通过对估价师的培训教育,减少估价过程中的差错,在过程中减少纷争。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估价机构完成估价。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管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通常的估价技术方法。比如,房和地分属不同的产权人的补偿估价问题,需要从历史的、法律的、现实的多视角进行认识和把握,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此类问题要研究指导。

第三,裁判员职能。因为房地产价格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的估价师可能对同一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不同的认识,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判。估价专家委员会要秉承科学家精神进行科学、公正、公平的裁定。虽然有的地方估价专家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发文成立的,但这并不能改变估价专家委员中立的科学家地位。

第四,政策建议职能。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带着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和补偿征收人切身利益两个方面,房屋补偿估价是整个补偿政策的核心,因此,政府在统筹制定和调整房屋征收政策体系时应特别关注补偿估价政策,听取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估价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也应积极思考全局性问题,多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组建,独立运作

关于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仅在《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第1版)中提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在实施中,各地多以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以徐州为例,徐州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五部门联合发文成立和调整估价专家委员会。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但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应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为保障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可借鉴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即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在具体案件鉴定时,根据规则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案件由专家组独立鉴定。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到4人,委员7到11人组成。估价专家委员会主任可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中级法院、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具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委员由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相关业务的专家、高校相关专业的学者、资深的房地产估价师担任。

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是选聘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建立专家库;制定房屋征收估价鉴定规则和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拟定估价师培训考核计划;提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置

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工作人员3到5人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兼任。

秘书处的职能是受理征收估价鉴定案件,根据估价鉴定规则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负责鉴定中的记录和程序管理、鉴定报告的送达、鉴定档案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落实估价师培训考核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专家的聘任和管理

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由兼职专家组成,专家选聘应突出专业性,遴选德、能、勤、绩、廉俱佳的人才担任。专家要按专业划分,可分为法律、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房地产估价等,其中房地产估价专业可选聘10到20人,其余每个专业可选聘3到5人。

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制定专家守则,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规定须要遵守的事项,强调个人守法自律,办事公道正派;二是看专家的表现,包括鉴定案件的质量、水平等;三是敞开出口,一经发现专家有违职业道德的事件,清出队伍,永不再聘。

四、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

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具体案件中专家组的议事规则两个方面内容。

(一)估价鉴定的程序规则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的机制是先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申请人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需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组成专家组、专家鉴定。

1.受理

在房屋征收中,各种矛盾集中体现,而估价专家委员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房屋征收中的所有矛盾,因此对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的鉴定需严格程序。申请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的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申请书;(2)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3)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意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予以受理:一是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经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申请人仍有异议的;二是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针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的。受理鉴定申请的,秘书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组成专家组

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选择专家,不宜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不同案件的矛盾焦点不同,需要的专家专业类别不同。秘书处要根据案件特点选择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应指定一名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专家组长。

3.专家鉴定

组成专家组后,秘书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负责程序管理、传递信息、会议记录、收集资料和文书送达等工作。专家组成员在案件鉴定中不能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人或利益关系人会面。因案件鉴定需要会见当事人或人的,应有书记员在场。

(二)专家组议事规则

专家组成员在全面阅读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技术报告后和复核意见后开专家鉴定会议。专家鉴定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书记员、房屋征收部门人、被征收人或其人、房屋估价报告的签字估价师,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列席。鉴定会议可参照仲裁规则进行。在确定专家组成员和书记员不需回避后,鉴定会议进入实质鉴定环节。实质鉴定环节包括签字估价师介绍估价过程、关键技术方法和参数的选择和复核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陈述相关意见,专家组合议。专家组合议时,除书记员外其余人员均回避。

专家组合议的规则:限定时间轮流发言,归纳核心观点,一致的观点记录在案,不同的观点集中讨论,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定量问题取众数。限定时间发言是为了既让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又保证会议效率。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就是对定性问题以该专业专家的意见为主。定量问题以相对集中的意见为主。鉴定过程中如需现场察看的,应进行现场察看。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是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但也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进行确认。有一种观点认为,估价专家委员会只鉴定技术问题,不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确认。这种观点忽视了专家委员会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定纷止争的本意。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3

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稿(教育)

各位领导,同仁们:我院的迎接省教育厅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根据鲁教高函(****)9号文件,我省的教学工作评价更名为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并执行教育部制订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已发放)--第六个阶段,即整理完善评估资料,实施可行性整改方案阶段。此前,在全院各部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学院评估办公室向院长办公会提报了学院初评的自评报告。院长办公会已经决定,我院本次评估的工作目标是优秀。现在,我代表学院,向大家宣布这个决定,希望大家对此予以明确。我想,大家都清楚地知道,教学工作评价改为人才水平评估不只是名称的改变。大的框架没有变,依然是6 1个一级指标和15个二级指标;但评估的结论由原来的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等,变为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我们这个只有两年组建历史的学院来说,压力明显的增大了。但我们学院的性格,就是敢打硬仗,就是不服输!我们就是要克服困难,就是要获得优秀!什么是优秀?评估标准规定: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15个二级指标中,A≥12,C≤2,D=0;(2)8个重要二级指标中,A≥7,C≤1;(3)有特色或创新项目并且,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排名前1/3不能评为优秀。任务非常艰巨。面对新的情况,为了实现我们的评估目标,我们需要再动员。我代表学院,向大家重申以下希望和要求:1.评估工作关系到学院的兴衰存亡,务必高度充分重视。距我们的第一次评估动员会已经近一年了,其间,我们举办过专题报告会,书记、院长曾多次在各种类型、规模的会议上不断地强调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我们要重视评估,不仅在口头上重视,也要在思想上重视,更要在行动上表现出重视。在座的都是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一把手负责制的直接责任人,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把评估作为头等大事、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亲自抓。要广而告之,让全院每一个教职员工、每一个学生都知道评估这件大事。要亲自带领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评估体系,要深入钻研本部门负责的每一项评估指标,要确切地知道A级标准是什么,怎样做才能达到A级,并筹划好具体的做的步骤,在学院要求的时间内做到。为了方便宣传,评估办正在编写《评估宣传手册》,不久将发至全院。2.评估的方针,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也就是说,尽管目前我院的一些方面达不到A级,但我们通过今后8个月的目标明确的努力,到明年6月评估要达到优秀。有大量的工作等待我们完成:硬件要加紧建设,机构要建立健全,制度要建立完善,材料要补充修订……大家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我们的口号是:软件不失分。要借评估东风,把我院的教学水平、工作水平、管理水平提升一个大的台阶,为建设一流学院搭好平台。3.要将过去已经制定的部门迎接评估计划按照评估办的要求进一步修改、细化,做到目标清楚、责任到人、要求到位。要强化评估力量。(有的部门安排的评估联络人不太称职,要替换或增加)4.要高度关注评估办下达的各项通知与任务书。对指标体系及任务书中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与评估办的相应指标的负责人商讨,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5.要多读读蓝皮书。它的内容十分丰富,既有评估文件、领导讲话,又有评估研究、专家论坛和院校经验,对我们认识评估的意义、理解和把握评估的体系内涵、解答在评估材料准备中的疑问都有非常直接的帮助。今天,有20个部门接到了《评估任务下达通知书》,上面详尽具体地列出了评估任务。在此作说明如下:1.本通知出列的,是经前两次部门材料自查,评估办根据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列出的缺项。要求两日内将通知中的任务分工情况报评估办、开始着手工作。2.上述任务只是根据各部门所报自查报告中自行出列的缺项,报告中表明有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还需要大家再对照评估标准进一步察看,不符合要求的要尽早动手整改。3.上述只是任务书之一(编号001),还有一些应有的办法和章程、评估办目前不甚明晰的条目未列出,肯定还有未发现的问题会随着我们评估工作的深入而显现,它们都将在后续的任务书中下达。从现在到年底,评估工作的材料方面的安排根据学院要求作如下调整:10月底前,各部门完成对已有材料的整理、归档,由评估办到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11月12日前,各部门完成对任务书001所列材料的整理、归档,由评估办到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11月底以前,评估办完成对全部资料的验收,并形成学院的评估归档材料;12月底前,评估办完成学院《自评报告》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今天已经是10月13日,大家正常的工作都很多,月底我院还要迎接省专家对新申报专业的评审。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什么是时间紧、任务急。不能犹豫,不能幻想,靠我们周密的计划、靠我们加班加点的工作,靠我们一如既往的敬业和奉献精神,我们相信,我们一定会取得评估工作的胜利,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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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法;行业协会;多头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资产评估法》有关问题的探析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7日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历经十年酝酿,于2016年7月2日正式出台,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法的出台,首次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体制改革催生了资产评估行业,将其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屏障。随着经济发展,资产评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国有资产评估,到现在的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矿业权、房地产抵押等,资产评估已作为一项重要工具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市场交易保驾护航,在保障国有资产、促进公平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系统性行业法律的缺乏使行业发展的这30多年中面对诸多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及评估范围的扩大,国务院1991年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对评估立法的需求,《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虽有所涉及,但却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长期以来,法律规范的缺乏,致使虚假评估结果影响公平交易,损害资产所有者权益,行业公信力不断降低,《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前提与保障。

二、出台《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法律体系。《资产评估法》是对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体现。该法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反复协调沟通。《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不仅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且填补了国家法律在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使评估行业有法可依。

(二)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兼并、重组、联合、股权交易越来越频繁,《资产评估法》对监督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资产评估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关系国有资产安全及各方合法利益,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权责不清,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现象时有发生,行业深陷信任危机,《资产评估法》规范了评估程序及评估行为、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有利于遏制评估乱象,提高行业独立性,增强行业公信力。

三、《资产评估法》的重大突破

《资产评估法》顺应行业发展形势贯彻政府改革精神,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行业协会、政府职能、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以下几方面重大突破:

(一)降低门槛,激活市场活力。该部法律的出台为评估行业提供了极大便利,具体体现在:(1)降低评估师报名要求,不再限制考生专业,学历为高等院校专科以上的公民都有资格考取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同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仅包括评估师,还包括具备执业水平的评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再是从事评估行业的唯一通道,这将鼓励广大公民从事资产评估行业,增加人才储备,改善人才结构;(2)放宽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改为备案管理制,与之前的后置审批制相比,现在更注重评估机构的后续执业监管。同时,在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上,法律并没有倾向于很多学者提出的合伙制,只要评估师数量、股东及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合伙或公司形式;(3)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法定评估的委托方须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且执行该项业务的评估师必须为相应专业,数目至少为两名以上,评估报告出具时,评估师签名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而对于非法定评估业务,委托方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中评估专业人员可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法定与非法定评估业务的划分适应了行业业务发展需要,既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了公共利益,又拓宽了评估专业人员的业务范围,激发了市场活力。

(二)简政放权,增强协会作用。《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为自律性组织,管理方式为自律管理,各专业协会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监督。此外,行业协会将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这有利于政府从琐事中抽离,集中于评估行业的整体调控。同时,法律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建立会员信用档案、风险防范、受理会员的投诉举报、定期检查会员评估报告等职责,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放管结合,明确政府监管。《资产评估法》明确了政府在行业中扮演的角色,由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监管。第一,法律规定国务院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明确了双方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职责;第二,法律赋予了市级以上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的监督和惩处权;第三,法律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能再在行业协会或评估机构中执业,也不能c此有资金关联,更不能利用职权之便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这将有利于政府保持独立,行业内评估机构公平竞争。

(四)明确责任,强化法律约束。《资产评估法》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委托人、报告使用人的权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各方依法依合同履行各方责任。对于评估专业人员及评估机构而言,严格的法律条款意味着谨慎的执业态度、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也降低了由委托人及报告使用者干扰评估结果、提供虚假资料、滥用评估报告所带来的风险。对于委托人及报告使用者来说,既保护了其知晓权、投诉举报权,又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总体来说,评估活动参与各方的权责明晰对规范评估行为、治理行业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资产评估法》的思考

《资产评估法》在众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对规范评估行为,治理行业乱象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行业发展时间尚短,不够成熟,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部门分割,多头管理。资产评估行业部门分割,多头管理,表现为五大部门主管六大专业,财政部负责资产评估业务,土地评估与矿业权评估归国土资源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地产评估,而旧机动车评估和保险公估分别由商务部及保监会负责,行业称为“五龙治水”。

《资产评估法》维持了“多头管理”体制,并未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及行政管理部门。龚繁荣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资产评估法》相关问题的记者招待会上解释说:“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是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各专业统一于资产评估法框架下,对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各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评估机构统一职业标准、评估从业人员统一落实责任都有重要意义,更有助于评估机构综合发展”。《资产评估法》为各评估专业提供了统一的尺度,但由于多种历史因素及现实利益趋势,评估行业实行统一模式阻力巨大,“多头管理”体制无法从根本得到解决。

“多头管理”体制弊端明显。从国际层面上看,我国正加紧实施“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现象难以形成行业凝聚力,使我国在国际评估领域处于劣势地位。从企业层面看,企业整体评估时委托不同评估机构分割评估的行为不仅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而且降低评估效率,增加委托方成本。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来说,《资产评估法》赋予了评估从业人员签署非法定评估业务报告的权利,但由于专业的不同,评估机构将面对不同行业协会及行政部门的监管,各部门标准的统一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估机构业务的开展。

面对此情况,各部门之间不仅应加强沟通协作,还应明确各评估领域的评估范围以及各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尤其是业务交叉领域,这样有利于减少各行政部门管辖下不同专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业务及利益冲突。明确评估和管理范围,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行业凝聚力,改善我国在国际资产评估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提高评估效率,减少企业成本。行业统一管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探索。

(二)行业协会管理。《资产评估法》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突出了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应尽快转型,做到以下方面:首先,完善评估师考试培训、继续教育、会员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通过约束与提高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为、执业能力、道德水平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评估师“挂靠”F象较严重,由“挂靠”所引发的经济纠纷、评估失真屡见不鲜,因此评估协会应加强报名及注册资格审核,推进挂靠评估师的清扫工作,健全事前监管与事后惩处机制;其次,行业协会间应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学习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管理经验,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铺平道路;最后,行业协会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真正实现脱钩改制,从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行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

(三)评估相关准则。完善的评估准则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行业内部评估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成为法律诉讼时判别评估师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还可以增强外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已初具规模,随着近年来评估业务的扩大及《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有些评估准则的条款可能已不再适应,应及时修订,而有些评估业务却缺乏标准与约束,应根据需要制定新的准则。考虑到“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在修订或制定准则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考虑本国国情,建立既与国际评估准则相协调又适合我国行业发展的评估准则,提升我国在国际评估领域的地位。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填补了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该法为长期以来行业发展的众多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然而受现实条件约束,行业将延续“多头管理”的体制,行业协会面对新职责需快速转型,评估准则体系还有待完善。评估行业法律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以《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契机,推进行业法律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国春.深入贯彻《资产评估法》[N].中国财经报,2016.7.21.1.

[2]刘公勤.积极推动资产评估立法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J].中国资产评估,2015.8.

[3]楼继伟.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N].人民日报,2016.7.18.10.

[4]朱宁宁.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N].法治日报,2016.7.7.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5

内部审计活动处于各种不同的和文化环境中,设立在各个目的、范围和结构不同的组织之内,由组织内部或外部的人员来执行。在这千差万别的环境中要完成内部审计师的职责,最根本的是要遵守《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本《准则》的宗旨是:

1、尽可能阐明内部审计的基本原理。

2、为内部审计增加价值的活动在最大范围内实行和推广提供一个框架。

3、为内部审计的执行建立一个可以考量的标准。

4、促使改进组织的动作。

本《准则》由《品质准则》(Attribute Standards)(1000系列),《执行准则》(Pveformance Standards)(2000系列)和《履约准则》(Lmplementation Standards)(nnnn.Xn)组成。《品质准则》阐述组织和个人执行的内部审计活动的特征。《执行准则》描述内部审计活动的性质并提供可以考量的标准。《品质准则》和《执行准则》用于内部审计服务的一般准则。《履约准则》是用于特殊类型的约定审计业务的品质准则和执行准则(如,遵循性审计、舞弊调查、控制自评的策划等)。[《履约准则》尚在制定中,公布后再译出。译者。]

《品质准则》和《执行准则》各为一套,而《履约准则》将有多套,即每一主要类型的内部审计活动都有有一套准则。现已制定的《保证服务履约准则》(在本准则编号的后面,以“A”表示,例如,1130.A1)和《咨询服务履约准则》(在本准则编号后面对“C”表示,例如,nnnn.C1)。

本《准则》是《职业实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这个框架由指南核心工作组拟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理事会于1999年6月批准。这个框架包括了《内部审计定义》、《道德准则》、《职业实务准则》和其他指南,指南核心工作组提议用新形式对其重新编排,并在核心工作组的报告《放眼未来》中提出了新形式的建议。

《词汇表》对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作了注释。

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在本《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广泛地征求意见。为便于公众评议,先前曾了国际性征求意见稿,对一些要点征求了专家或与有相关利益的各方进行磋商。准则开始是一个不断的过程。本准则委员会欢迎协会成员和有兴趣的人士参与,对需要制定的新准则或需要修订的现行准则提出建议。

建议请寄: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高级技术委员会

美特兰大街249号

阿乐塔蒙特?斯普林斯,佛罗时达州32701美国

E-mail:standards@theiia.org

本《准则》在实务中如何贯彻,可参阅专业实务部发表的附加指南——《实务忠告》。

本准则将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鼓励提前采用。

品质准则1000——宗旨、权力和职责

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在内部审计章程中规定。章程应与本《准则》一致,并经董事会批准。

1100——独立性和客观性

内部审计活动应具有独立性,内部审计师在执行他们的工作时应该是客观的。

1110——组织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主任应向组织中主管内部审计活动的领导报告工作。

1110.A1——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工作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

1120——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

内部审计师应保持无偏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有利益冲突的情事。

1130——对独立性和客观生的损害

如是独立性或客观性实质上或形式上遭到损害,应该恰如其分地披露损害的详情。该项披露的性质应依损害的性质而定。

1130.A1——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去评估他们以前承担过责任的业务。如果审计师为他在一年前曾负责过的活动提供保证服务,就足以推定其客观性受到损害。

1130.A2——如果保证是评估内部审计主任本人的责任,应由外部人员来执行。

1200——熟练性和应有职业谨慎

应以熟练和应有职业谨慎去执行审计约定(ENGAGEMENT)

1210——熟练性

内部审计师应该拥有执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INTERNAL AUDIT ACTIVITY COLLECTIVELY)应该拥有或取得执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

1210.A1——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执行全部或部分约定所需的知识、技能或胜任能力,审计主任必须给予足够的指引和帮助。

1210.A2——内部审计师应该有识别舞弊迹象的足够知识。但不期望他们具有专职调查舞弊人员所具有有专门知识。

1220——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师应具有所期望的谨慎和技能。但应有的职业谨慎并非指不出差错。

1220.A1——内部审计师运用应有职业谨慎时应考虑以下:

1、完成约定任务所需的审计范围;

2、在资料具有相对复杂性、实质性或重要性时,对保证程序的要求;

3、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恰当性及其效果;

4、资料出现重大错误、不规范或零乱的可能性;

5、相关保证活动的成本效益。

1220.A2——内部审计师应对目标、经营或资源造成的

的重要风险保持警惕。然而,这仅仅是一个保证程序,即便执行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不能保证识别出全部重要风险。

1230——后续职业开发

内部审计师应通过后续职业开发增加其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

1300——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

内部审计主任必须开发并保持一个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该方案应运用于内部审计活动的所有方面,并能控制内部审计活动的效果;应有助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改进其运作;应能保证内部审计活动与本《准则》和《道德准则》相一致。

1310——质量保证评估两个部分。

内部审计活动应制定一个评估其整体效果的程序,以控制和评估其工作选质量。该程序应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个部分。

1311——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应包括:

1、对内部审计活动执行情况的实时检查[ONGOING REVIEWS指事项进行中的检查,亦可译为事中检查或日常检查(译者)].

2、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或由组织内部具有内部审计实务和《准则》知识的其他人进行定期检查。

1312——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应由资格的,独立的人士或由外部组织的检查小组来进行。这种评估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

1320——质量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主任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评估结果报告。

1330——“品质与《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一致”。但是,内部审计师发表这一电报声明之前,应在质量保证评估中证明内部审计活动遵循了《准则》才行。

1340——违规的披露

虽然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充分遵循《道德准则》,但未充分遵循的事也会有的。当未遵循的影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的全部范围或其动作时,须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披露。

执行准则2000——内部审计活动的管理

内部审计主任应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保证它为组织增加价值。

2010——计划

内部审计主任应建立风险导向计划,用以确定内部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该计划应与组织的目的一致辞。

2010.A1——内部审计活动的约定计划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制定计划应尊重(Cinsiderde)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意见。

2020——报告和批准

内部审计主任应报告内部审计活动计划和对资源的需要,请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在计划有重要变动时,亦应报批。内部审计主任还应报告资源不足的影响。

2030——资源管理

内部审计主任应保护内部审计资源对完成已批准的计划是适当的、充分的和配置有效的。

2040——政策和程序

内部审计主任应制定指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2050——协调

内部审计主任应与内部和外部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人员分享信息并协调行动,以保证审计范围适当,将重复减少到最低限度。

2060——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内部审计主任应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权力、职责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重要风险及其控制、公司管理问题,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需要或要求招待的其他问题。

2100——工作性质

内部审计活动应评价和帮助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

2110——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活动应帮助组织识别和评价重要的风险暴露,并帮助组织改进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2110.A1——内部审计活动应监控和评价组织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2110.A2——内部审计活动应评价与组织有关的管理、经营和信息系统的风险暴露。应注意: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和完整;

2、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

3、资产的保护;

4、对、规章和合同的遵循。

2120——控制

内部审计活动应评价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并促使其不断改进,帮助组织保持有效的控制。

2120.A1——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内部审计活动应就组织的管理、经营和信息系统来评价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

应包括: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和完整;

2、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

3、资产的保护;

4、对法律、规章和合同的遵循。

2120.A2——内部审计师应查明经营及其方案所建立的目的和目标的一致程度,以确定经营及其方案的执行情况。

2120.A3——内部审计师应查明经营及其方案的执行结果,与所建立的目的和目标的一致辞程度,以确定经营及其方案的执行情况。

2120.A4——评价控制所需的适当的标准。内部审计师应查明管理层建立的标准是否适用于测定目标和目的完成情况。如果适用,内部审计师在评价工作中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不适用,内部审计师应配合管理层开发适当的评价标准。

2130——管理

内部审计活动应通过对(1)价值和目标的设立和报告;(2)目标的完成和监控;(3)责任的保证;(4)价值的保全等方面的评价和改进,为组织的管理过程效力。

2130.A1——内部审计师应审查经营及其方案,以保证它与组织的价值保持一致。

2200——约定计划

内部审计师应为每项约定制定开发和记录计划。

2201——计划的构思

在制定约定计划时,内部审计师应考虑:

1、该活动的目标及其控制。

2、该活动的重要风险,它的目标、资源和经营,以及如何将风险的潜在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3、该活动的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控制系统与相关的控制框架或模式的比较。

4、对该活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进行重大改进的可能性。

2210——约定目标约定目标应与所审活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过程联系起来考虑。

2210.A1——内部审计师制定约定计划时,应查明所审活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评价。约定目标应反映风险评价的结果。

2210.A2——内部审计师在开发约定目标时,应考虑存在重大错误、资料不规范、未遵循准则和其他暴露的可能性。

2220——约定范围

所设定的范围应充分满足约定目标的需要。

2220.A1——设定约定范围应考虑相关系统、记录、人员和物质财产。在第三方控制下的也应包括在内。

2230——约定资源分配

内部审计师应确定完成约定目标所需的适当资源。应依据对每项约定的性质、复杂程序、时间限制和资源可用性的估计来配备工作人员。

2240——约定工作方案

内部审计师应开发完成约定目标的工作方案,并作成记录。

2240.A1——工作方案应拟定在约定期间识别、、评价和记录足够的信息。

2310——识别信息内部审计师应识别对完成的约定目标来说是足够的、可靠的、相关的和有用的信息。

2320——分析和评价

内部审计师的结论和约定结果应建立在恰当的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

2330——记录信息

内部审计师应记录支持其结论和约定结果的相关信息。

2330.A1——内部审计主任应严格控制约定记录。内部审计主任只有在事先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和(或)法律顾问的同总,方可对外提供这些记录。

2331.A2——内部审计主任必须开发保存约定记录的制度。这些制度应与该组织的指南以及所有相关规章或其他要求相一致。

2340——约定的监督

约定必须得到恰当的监督,以保证完成目标、工作质量通讯人员的开发利用。

2400——报告结果

内部审计师应及时招待约定结果。

2410——招待的标准

报告应包括约定的目标和范围,恰当的结论、建议和活动计划。

2410.A1——最终结果报告就恰如其分,应包括审计师的全部意见。

2410.A2——约定报告应声明执行符合要求。

2420——报告的质量

报告应准确、客观、清楚、简明、有建设性和及时。

2421——错误和疏忽

如果最终报告有重要的错误或疏忽,内部审计主任应向所有曾接受过报告的人员送交更正的资料。

2430——对约定未遵循《准则》的披露

个别是约定未遵循《准则》应在结果报告予以披露:

1、未完全遵循《准则》的项目;

2、未遵循《准则》的理由;

3、未遵循《准则》带来的影响。

2440——通报结果

内部审计主任应将结果通报给适当的对象。

2440.A1——内部审计主任有责任向能够保证对其结果给予适当重视的对象报告最终结果。

2500——监控进展

内部审计主任应建立和保持一个系统,以便监控管理层对已通报的结果的反应。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第四条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