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范例6篇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它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

排污费和环保税不同点主要是: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

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了。

按照预算法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附:

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2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优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123-05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凸显,环境保护税逐步提上日程。早在2007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曾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自此,关于环境税的研讨一直没有间断。经过近十年的研究,环境保护税进入立法阶段,而所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充分体现了十年酝酿的成果。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完成了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即费改税,此次改革能够实现排污费制度无法实现的目标,预期带来以下制度红利[ 1 ]。

第一,堵塞排污费征管漏洞。一方面,排污费制度属于行政手段,征收排污费不具有刚性,部分企业出现漏报、少报、不报或者欠缴的现象。相比较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主体是税务部门,依赖于国家政治权力征税,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企业偷逃税、滞纳税款将依据《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解决了排污费征收非刚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税收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需严格依据《预算法》执行,法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制定了惩处措施,从源头杜绝了排污费层层截留、腐败等问题,较好地填补了排污费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差异化税率可有效促进企业治污和减排。《征求意见稿》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拉大了差异化税额的跨度,对严重污染行为加大了加倍惩处力度,对治污减排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期限,倒逼企业时时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效促进企业治污和减排。

第三,一步到位式费改税举措较分步推进更为严厉。之前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排污费改税应采用先易后难的办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税对象开始,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分步推进费改税。但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采取一步到位式费改税,比之前预想的分步推进方案更加全面和严厉。

虽然环保税的立法有利于加快费改税步伐、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公平,对于开启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重要意义,但是环保税作为一个新立税种,有其开征的特殊目的,很多方面不同于现有税种,而且新税种开征会面临各种未知的税源流失问题,这里既有纳税人主观偷逃税款的原因,也有环保法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的因素。目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未能得到完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税源流失和责任界定不明。因此,为了能够使环保税完成国家赋予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在环保法立法环节应格外慎重,本文分别从税收法定、税制要素、税收管理、税收配套改革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以期环保法能够顺利推行和实施。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适当限制地方授权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有权限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给予了地方政府足够的自,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裁定适合自身发展的上浮税额和计税依据的范围,使地方政府能够在环保税整体运行框架下随实际情况灵活变动。

但是这种税率上浮和税基扩大的做法也存在很大问题。第一,从税收法定角度来看,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的《立法法》中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 ],其中将税率法定单列出来予以强调,这是因为对于一般税种而言,税率是税收的核心要素之一,一定要法定,不能具有灵活性;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税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职能,属于职能异化的税种,因此在税率设置上可兼具一定的灵活性。第二,从税收公平视角来看,由于各地区情况的不同,税额上浮额度在地区间有差异,导致污染企业向税率低的地区流动,不利于税收横向公平。第三,地方有权增加应税污染物种类数,这意味着地方可以扩大税基,调整计税依据。

总体来看,地方授权的相关规定优势在于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但是授权裁量过大的情况下也会带来很多弊端,需要对地方授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三、税制要素类改革与优化

税制要素的设计是一个税种的核心,是一个税种体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征求意见稿》中税制要素已然考虑了学术界多年的研究成果,体现了社会各界的需求,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还有待优化。

(一)扩大征税范围

从法律名称来看,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覆盖面较广,从理论来看可覆盖排放污染物、污染类产品、二氧化碳排放等内容,但是《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征税,整体的税制架构和实质应为“排污税”[ 3 ]。基于环境保护税名实相符的考量,环保税下应设置三大税目:一是污染物排放,促进节能减排;二是污染类产品,引导环保产品消费;三是二氧化碳,促进生态平衡。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1.增设污染物排放税目

(1)排污纳税人宜分步覆盖,实现相关税费统筹安排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税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包括直接排放者和间接排放者。在现实操作中,直接排放者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缴纳排污费,此次费改税后应缴纳环保税。而间接排放者中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4 ];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排放垃圾按各地相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有一种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仅对直接排放者征税,纳税人覆盖范围过窄,而间接排放者通过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交纳“过路费”而“免税”,因此应将间接排放者也纳入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方案将涉及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费改税”,难度较大,建议目前暂时仅对直接排放者征收环保税,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统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环境保护税,扩大纳税人覆盖范围。

(2)适当扩大污染物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排污费征收范围进行平移,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四类污染物,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而且将“其他污染物”缀于其后,为以后增补未知的污染物留有余地。其中在税目税额表中,大气污染物列示有44项,水污染物包括第一、二类污染物共计61项污染物,并规定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总体来看,环保税未能摆脱排污费征收范围过窄的局限。

结合全国大气污染以雾霾为主的现象,北京市已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实施差别化费率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成为全国首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收费的地区,直接剑指雾霾元凶。因此建议环保税中增加挥发性有机物这一税目,倒逼企业改变生产工艺和原料,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逐步整合环境类税收,增设污染产品类税目

第一,目前我国已在消费税中对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等污染产品征税,建议今后可从消费税中剥离出来,纳入环保税的征税范围中。第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与二氧化碳税的功能交叉重叠,若单纯把二氧化碳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而不改变其他税种,显然存在不妥之处,因此,暂不考虑把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今后将消费税中相关税目剥离出后改征环保税。

3.条件成熟时增设二氧化碳税目

由于二氧化碳不属于标准意义上的污染物,导致发改委、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存在不同认识分歧;此外考虑到碳税的国际谈判等复杂因素,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将碳税纳入征税范围。但是从长期来看,二氧化碳排放量过大将引发全球温室效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因此今后开征碳税是必要的,同时开征碳税时还需要将资源税、消费税中的税目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征税。

(二)细化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具有特定调节目的,即促进节能减排,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在税制设计上进行体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差额税率,总体上体现了“多排污者多缴税、少排污者少缴税”的原则,但是还需要细化。

1.细化设计建筑施工噪声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率,但是对建筑施工噪声却依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确定税额。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作业,周围无遮挡,因此建筑噪声多具有突发性、不连续性、波动性等特点,不太容易监控测量,故而按照建筑面积较易征管,但也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是否作出减排努力都是一样的征税标准,无法有效促进建筑噪声纳税人减排。因此建议建筑施工噪声分两种情况征管:其一,建筑噪声纳税人能够准确提供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的噪声测量记录的,比照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率;其二,建筑噪声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噪声测量记录的,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同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即对纳税人工程作业时购置低噪声施工机械、购置安装消声器等设备、购置安装临时隔声屏障等,可给予一定的税额减免,促进纳税人减排噪声。

2.细化固体废弃物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对固体废弃物按照排放量确定,但是固体废弃物征税范围中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可以资源综合利用,为了促进排污企业就地资源综合利用,建议明确固体废弃物纳税人仅按固体废弃物的实际排放量征税,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固体废弃物不予征税。

(三)提高税额,设置差异化税率

1.提高税额标准

2014年发改委公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中,调整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与此同时,各地根据情况对当地排污费征收标准也都进行了调整,如北京市2014年1月1日执行的排污费新标准是现行全国标准的7~8倍,天津市2014年7月1日执行的废气、废水征收标准是全国标准的5倍,河北省2015年1月1日执行的废气、污水的收费标准是全国标准的1倍。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2014年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平移,对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税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税1.4元。这种平移的优势是不会增加企业负担,但平移排污费标准总体来看税额设置过低,无法反映污染物治理成本。据统计,2013年我国排污费征收数额为216.05亿元,而2013年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总额为9 516.5亿元,征收到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治理投资的2.27%,即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税额标准较2013年的征收标准提高了1倍,也远远无法弥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低税率将导致企业宁可纳税也不愿运行治污设施减排。

尽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但是基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考虑,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相同的行为或产品应负担相同的税负,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不应该存在差异,避免经济相对落后地区通过较低的环境税吸引污染企业投资建厂,导致污染集中向税负较轻的地区转移。环境不是属于某一个地区的,大自然是一个不断循环的整体,我们不能把经济的发展建立在牺牲某个城市的基础之上。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提高税额,加大企业环保费用支出,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企业运行减污设备减排污染。

2.设置差异化税率

为促进企业减排,《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但相对来说减排50%的要求较高,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参考天津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差别化税率,即: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规定税率计征;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规定税率的90%计征;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规定税率的80%计征;低于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70%计征;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60%计征;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50%计征。

四、税收管理类改革与优化

税收征管决定了一个税种能否充分体现税制设计的初衷,发挥税种应有的作用。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征管涉及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合作,环境保护税法还承担除财政职能之外的环境保护职能,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应细化两部门的征管协调机制,明确环境保护税资金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一)细化征管协调机制

基于充分信任纳税人自行申报质量的角度,《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实际,毕竟企业最了解自身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种类。但是在这种征管模式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建立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制约机制

由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排污量的计量和判定需要专业化的技术条件和知识,不易为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想要短时间培训出懂环境监测的税务人才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我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还不完善,对污染物的监测数据需要专业技术部门的核实,因此计税时只能依靠环保部门或第三部门专业审核后的数据确定,这就强调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需要协同征管[ 5 ]。而《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有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但对两个部门如何协调、如何监督并未出台明确规定[ 6 ]。具体表现为:第一,《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监控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纳税人,对于重点监控纳税人需以环保部门审核后的数据作为计税依据,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没有提及,一旦环保部门涉嫌少报、瞒报、错报排污企业的实际监测信息,会直接导致环保税税源的流失,税务机关缺乏质疑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将不能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第二,《征求意见稿》中对非重点监控纳税人需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核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以哪个部门核定为首要参考值、两个部门如何协调等问题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以保障两者之间的通力合作,形成一个透明的相互协作机制,共同完成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2.明确环保部门的核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仅仅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核定责任,并未明确环保部门的核定依据,建议依据2014年发改委公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中规定的核定依据进行明确:(1)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税依据。(2)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纳税人,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纳税人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税依据。(3)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纳税人,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4)不具备在线监控的纳税人可选择具有专业环境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监控数据申报纳税,第三方应对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如有虚报、瞒报,应在征管法中增加相关的惩罚措施,如需承担未交、少交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等。

(二)明确税款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1.明确税款的归属

《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环境保护税税款归属的规定。一般来说,环境税的归属问题应该在合理衡量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的环境税税收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来考虑。我国实行分税制是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的关系,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由于财权、事权的不对等显得相对比较紧张,尤其是“营改增”的开展,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更加紧张。中央财政经过几十年的连续增长,治理环境的支付能力明显强于地方政府。因此,环境税既不应完全归属于中央,也不应全部归属地方,可将其暂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2.明确环保税使用方式

《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这种表述暗含着环保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与此同时原排污费安排的支出也由财政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但是2015年新实施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此外,从国际上普遍做法来看,环保税收入多为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保部门的治理排污,改善环境[ 7 ]。尤其当前环境恶化趋势越来越严峻,环保投资总量不足,建议将环境税收入全部作为环保的专项资金使用。环境税收入归属中央的部分用于全国性环境问题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域自然环境的治理,例如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地方集中的环境税用于本地区的环境、生态保护工程以及环保公共设施建设等,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污染源,如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投资、治污设备或技术的研发,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探索高科技治污的新办法,以加强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提高环境监察能力。资金的使用应该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制度,避免骗取环保资金行为的发生,使之真正用到对环境治理有益的地方。

(三)明确环保税稽查与举报内容

环保税的稽查是影响环境税是否能够公平实施的重要因素,只有不断完善稽查制度,将违规人员绳之以法才能树立起环境税的威严,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实施下去。由于环境税计税依据的测量存在特殊性,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纳环境税的行为进行检查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障碍,而环保部门在这方面有着大量的优势,因此,环境税的稽查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这样形成一个征收以税务为主,稽查以环保部门为主,税务与环保部门互相监督、互相补充的机制,稽查数据依据源于企业自行申报和政府设立的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数据共同验证,尽可能在源头堵住偷排偷放、瞒报数据等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税务与环保的互相监督机制可以借鉴我国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的经验,例如企业的环保不合格,税务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权利终止其生产经营行为,而环保部门可以依据企业是否拿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环境税完税(或免税)证明而管控其排污行为。

此外,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对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对于群众举报的偷排及偷逃环境税的行为,环保部门应该作深入调查,对于确实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该对其施以严重的惩罚并进行社会公示,此举同时也能对其他偷排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外部环境与配套措施类改革及优化

外部环境与配套措施是实施一个税种的必要因素。但从环境保护税来看,计税依据是排污量,而排污量的测量依赖于环境检测仪器设备。2012年以来环境检测仪器设备销量呈高位增长态势(图1),但总体来看企业现代化的自动检测设备覆盖面过窄,且主要限于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多数小型企业无力购置运行检测设备,同时申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申报数据缺乏可信度。如果单纯依靠环保部门审核,将加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工作量,并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问题。从长期来看,环保税的有效执法依赖于完善的环境检测制度和准确的检测数据,必须在环保税法中规定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一)扩大污染物排放监控设备的覆盖面

对于环保税重点监控纳税人,强调必须安装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以设备测试数据作为申报依据。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对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扩大环境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覆盖面。对于非重点监控纳税人,有能力的支持自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购置运行能力的,可选择委托具有专业环境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惩处细则。

(二)加快落实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监测网络中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建议出台相关规定,约定国家和各地区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定期通报当地主管环保税稽查部门,作为环保税交叉稽查的依据,降低污染物单一申报数据造成的偷逃税概率,增加税务稽查依据。

六、结束语

环境税的开征对环境改善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开征环境税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并完善环境税制度设计、征收管理、税款使用、配套设施等诸多方面的制度体系。环境税税收体制应该是一个动态调节、长效的机制,这一税收体制能够在社会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动态调节,有助于长期高效地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环境税税收体制是一个动态调整的、不断优化的体制,需要政界、学界、实业界乃至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完善。

【参考文献】

[1] 吴健,陈青.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红利思考[J].环境保护,2015(16):21-25.

[2] 贺震.环境保护税怎样征收更合理[J].环境经济,2015(7):16-17.

[3] 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引领创新生态文明制度: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J].环境保护,2015(8):16-20.

[4] 谭雪,石磊,陈卓琨,等.基于全国227个样本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治理全成本分析[J].给水排水,2015(5):30-35.

[5] 张.环境保护税渐行渐近[J].财会学习,2015(7):10-12.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3

高速的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在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但环境形势总体上仍然十分严峻,需要不断创新我国环境管理政策。而环境保护税就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环境政策创新的一个重要选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中完善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通过环境税制来促进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

《环境保护》: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王金南:《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环境税的方案设计和立法进入关键决策时期,也是绿色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当前国家推进的一项重要环境经济政策,也是新常态下引领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重大实践。作为一个关注环境税政策研究近20年的研究人员,我对《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比较复杂。

首先,“十一五”以来,虽然环境经济手段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和地方出台或试点各种环境经济政策,如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电价补贴、提高排污费标准、绿色金融等,但是总体上仍未形成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优势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

第二,总体来看,研究界对我国环境税进行的设计或构架,都是超出排污费改税的范畴,而且对环境税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和重视。单就名称来说,学术界都倾向于采用“环境税”这个国际通用的概念,而不是这次《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使用的“环境保护税”。就目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税法》,仅仅提出了排污费改税,虽然具有一定的改革象征意义,但难免让人感觉理想和现实间的巨大差距,环境保护税草案依然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007-2015年,历经八年终于出台的环保税法方案将环保税的范围基本上框定在了排污费改税的范畴。坦率而言,征求意见版的环保税只是戴了一个环保税“新帽子”,下面藏的其实就是一个排污税“小身子”,缺乏创新改革意识,与理想中的环境税尚有差距。从政府和国家角度而言,政府部门期待环境税改革不仅仅是排污费的平移。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7年开始设立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试点项目,提出了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环境税、绿色金融等七大领域经济政策试点,期望通过建立独立的、覆盖范围更广的环境税来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地方环保部门也希望借助环境税来更好地解决排污费制度中存在的先天缺陷,以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样,国家也非常重视气候变化应对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目前,国家已在7个省市区开展二氧化碳排放交易试点,征收碳税也在讨论之中。而此次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仅仅是简单的排污费改税,连在一开始被纳入草案的碳税最终也被删除,确实与预期差得比较远。此外,排污费到税的平移与社会公众希望环境税能发挥更大作用之间有差距。这个版本的环保税法在经过了理想与现实的博弈以及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平衡,最终从理想主义回归到“现实”,公众对环保税法的失望恐怕更多地来自于这种从理想主义回归“现实”的落差。

《环境保护》:现在看来,目前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您期待的环境税方案有较大的差距,请问目前的版本能否为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提供基本的框架?

王金南:正如我前面指出的那样,尽管目前的环保税方案与大家期待的方案有很大的差距,但仍不失为是我国环境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向社会征求意见和讨论完善提供了“靶子”和完善空间。首先,草案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完全纳入过来,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并设置严格的惩罚条款,而很多专家在对环境税制度进行研究设计时,并没有提出要将排污费改税一步到位,提出将排污费中的部分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纳入环境税。目前草案对排污费实行全面费改税,比对排污费部分改革更加全面和严格。

其次,从开采、生产、消费各环节的现有税种看,仅有生产排放环节还缺乏税收调控手段,希望完整意义上的环保税能够填补这一空白。目前,我国有资源税对矿藏品的开采进行调节,消费税对消费行为进行调控,同时还有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一些税收环保优惠政策。因此,从现实可操作性上出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门组成的联合研究组,实际上在往融人型的环境税制改革方向推进,也就是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同时对与环境相关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现有税种进行绿色化改良,比如在消费税中考虑将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并且在2015年通知自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也于2014年底两次提高,促进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但这种改良现有税制的方式与建立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由于环保税决策机制的缺陷和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原因,各部门之间尚存在较大分歧,碳税没有被纳入到环保税草案中。尽管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力推碳税纳入环保税,但是发改、财政、税务、环保部门之间认识存在分歧。二氧化碳在中国的法律中不属于污染物,且由发改部门而非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国外的立法中对它处理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如美国视之为“对公众有威胁”的准大气污染物,有的则将它排除在大气污染物之外。同时,对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在国内与发改部门力推的碳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影响等复杂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这些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所以环保税草案也不可能将碳税纳入环保税。

总体来说,费改税是具有一定的改革意义的。排污费制度具有自己先天的缺陷,法律强制性不够,环保部门执法权限有限,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等问题,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改税后,环保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的刚性和强制性,将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充分发挥税收制度的政策效果。方案中提出的“税收征收、环保协同”的征管模式,也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加强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同时,草案赋予了省级政府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税额的权利,使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好环保税法的经济杠杆作用。

《环境保护》:您对环境保护税法有哪些具体的修改完善建议?

王金南:第一条建议就是设立开放性条款将碳税纳入环保税法。环境税法应该基本反映各界人士的期待。气候变化和二氧化碳控制毕竟是一个环境问题,因此,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和提高国际地位,把碳税纳入环境税是一个很好的政策选项。另一方面,考虑到气候变化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的,应将二氧化碳与污染物进行统筹考虑,共同纳入到环保税征收范围中也是合理的。如果将来对碳税再单独立法,则既增加了立法成本又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而等待税法修订往往间隔时间又很长。考虑到国际竞争力问题,碳税可以择机开征,但是最好在《环境保护税法》中为碳税设立一个开放性条款,为以后进一步细化留下空间。从这一角度出发,环境保护税名称应该修改成环境税。

第二条建议是对农业排放、机动车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排放都应该征收环境税,目前第4章第11条款的规定是错误的。税制要体现公平的原则,把这些征收对象列为税收优惠对象,从法律上难以理解。同时,建议把矿产资源开采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也转变成税,纳入环境税的范围,扩大环境税的税基。这样的环境税就成为一个“统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绿色税制。

第三条建议是增加“环保税收人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税草案中没有对税收收入使用方式进行规定。按照通常的税收理论理解,环保税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许多发达国家应用部分或全部环境税收收入设立一般基金、环境类基金或其他社会公共基金,用于支持公共项目或环境资源类项目。排污费收入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是我国环保投资的一部分。在我国环保资金仍然紧缺的情况下,如果费改税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各地一般财政预算是否还能保证这部分环保资金投入将是个问题。因此,建议在税法中加入收入使用条款,明确将环保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第四条建议是环保税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有些问题需要在实施条例中进行明确和细化,如第三条在界定不征收环保税的情况时需要企业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管理、监测数据的使用,税收部门和环保部门具体的合作方式等。另外,建议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经费保障等问题需要专门制定办法来解决。

第五条建议是各方需早做准备,迎接“环境税来了”的新挑战。虽然对于环保税法草案还存在较多争议,但是环保税法颁布并实施应是迟早的事。相关部门应为环保税法的实施做好准备,税务部门需要完善纳税系统,不仅要对征税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企业进行环保税的纳税培训。环保部门要做好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的过渡工作、原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的职能转变工作以及环境监察和环境税的税务协同工作。企业更要积极应对环保税的到来,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排污费改税后在征收标准、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标准提高刺激力度加大,自行申报缴纳税额压力和责任也就更大。但是税收的刚性以及奖惩条款的设置将起到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创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优胜劣汰的作用。由于环保税法对污染治理和监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方污染治理以及第三方环境监测也或将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环境保护》:您多年从事环境经济政策,特别是环境税方面的研究,您认为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应该具备哪些功能,以及如何设计税制以实现这些功能?

王金南:目前国际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公认的环境税定义。环境税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环境税是指广义的环境税。在提及相对其他税收的一个独立的税收种类时,则为狭义的环境税。我认为,对于我国环境税的内涵可界定为:国家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行为主体的各种税收总称,既包括以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的环境税收,即独立型环境税,也包括那些政策目标虽非环境保护但是起到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还包括具有环保功能的税式支出政策。环境税内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环境税收的调控范围也将发生转变。因此,建议这次环保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型的环境税税种。

环境税是一项比较特殊的税种,设计和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它作为政策工具发挥的功能。一般来讲,环境税具有实现行为激励、损失补偿、筹集资金和资源配置等功能。这些功能实现与否其实就是环境税设计好坏的衡量标准。

首先,行为调节是环保税的核心功能。也就是说,开征环保税主要是通过环保税制调节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衡量环保税是否成功的标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开始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政策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环境税的行为激励功能,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均可实现,通过调节税率,加征和减免税收等手段,促使利用环境资源者改变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传统做法,引导企业自觉进行绿色生产,消费者自觉进行绿色消费。

其次,损失补偿是衡量环保税的效率标准。损失补偿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环境“外部性”问题,市场无法进行自我矫正,采用税收杠杆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税,通过增加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实现以经济利益调节外部性,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个功能是环保税下污染排放税目的首要功能。根据这一功能要求,污染排放税税率就要高于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成本。否则,就存在外部环境成本没有全面内部化的缺陷。

第三,筹集资金是环境税的辅助财政手段。环境税筹集资金的功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一些成员国的表现特别明显。这反映出征收环境税不仅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其改善环境和保护生态,而且可在国家开支不变的情形下,使国家减少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通过开征环境税,形成稳定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也是解决我国环保投资不足的主要途径。同时,政府通过环境税收取收入,再将其投入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这也是环境经济学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可减轻公共财政的压力。

第四,优化配置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工具。环境税政策的资源配置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控制和诱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加快淘汰严重污染行业,促进环境友好型行业的发展,实现产业转型;三是迫使污染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产生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推动企业开发和应用新型环保技术。从激励经济主体进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环境税具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前者是指如果将环境税设定为一个适宜的水平,就会达到实现既定环境目标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从而实现环境税的静态效率。后者指对环境行为者开征环境税后,由于其不得不对其环境行为支付相应的费用,环境行为者会想方设法减少污染排放或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态效率,而环境税可为环境行为者的减排和技术进步提供长久激励作用,从而实现环境税政策工具的动态效率。此外,由于开征环境税会推动企业生产函数的调整,促使企业加大绿色投入,加快技术进步和提升产出效率,这也有利于创造绿色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从以产出增长为中心,向以绿色就业增长为中心转变。

《环境保护》:此次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应该只是我国环境税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起点,正如您前面所述,这一方案与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对环境税的预期有较大差距。那么,未来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更具有明确环境保护信号、范围更广的独立型环境税?

王金南:我国环境税收政策可以选择独立型环境税和融人型环境税两种方案。独立型环境税是指以减少污染或保护环境为基本目的所设立的、相对于其他现有的税种并行而独立运行的税种。融入环境税方案是指不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通过对现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改革和完善,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融人型环境税方案受现有税制影响,难以将完整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同时,由于对于环保目标的体现不明确,也不利于形成明确的价格信号,难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外部成本补偿、环境行为激励、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等功能。

因此,建议我国选择独立型环境保护税方案,逐步开征一系列以环境保护为明确目标的独立税种。同时,吸收融入型环境税方案的优点,在其他税种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实现我国整体税收体系的“绿色化”。具体的独立型环境税税制设计基本思路,建议以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财税体制,立足中国国情,兼顾国际与国内环境问题、考虑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采取系统设计与分步实施战略,科学设置环境税税目,合理确定税率,从而提高财税政策的绿色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增长方式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

国际经验表明,环境税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项环境经济手段。我国开征独立型环境税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基础已经具备。参照OECD对于环境税的分类,建议我国独立型环境税应设计4个税目,即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和二氧化碳。污染排放主要是将目前排污费改税,同时将生活垃圾、机动车排放、农业源污染等纳入征税范围;污染产品目前考虑纳入电池、包装材料、涂料、煤炭产品,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生态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破坏,如矿产资源开采生态补偿税;二氧化碳税针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征收。

环境税方案应该从顶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设计,而不应仅仅是小修小补或简单的排污费改税,否则将失去建立环境税的政策意义和效率,反而增加环境税费改革的成本。根据我们承担的国家重大社科基金《中国环境税收政策设计与效应研究》估计,选择低、中、高三档税率情景下,环境税的理论征收规模可分别达到2378亿元、4287亿元和6798亿元。如果只是简单的排污费平移成环保税,预计每年的环保税规模也就soo亿元左右,而2014年全国征收的排污费只有194亿元。

实施环境税应采取先易后难、先旧后新、逐步推进的实施战略。建议首先开征污染排放税税目。时机成熟后,以较低税率启动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和碳税的组合征收,形成全方位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逐步、有序提高不同税目税率,降低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建议碳税作为一个税目放在环境税框架下,设立“择机开征”的主动而又灵活的机制,以适应国际气候谈判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进程。同时,这也是优化配置全国人大“立法资源”的好做法。

实施环境税要践行税收中性原则,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在税制优化调整大背景下,通过相应的税收中性政策设计,通过降低增值税、所得税和为弱势群体提供价格补贴等手段,特别是对低污染产业采取差别化的税收减免措施,不仅能够降低环境税征收对GDP、物价和居民收入的负面影响,而且能够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4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 な乱怠f浯?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5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其次,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6

    内容提要: 环境与经济的博弈由来已久,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处理二者的关系显得更为关键。如何避免环境成为发展经济、抵御经济危机的牺牲品,是当下我们环境法制研究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经济危机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法制建设的影响,反思经济危机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引出环境收入税收制度,对该制度的优越性、可行性及具体法律制度框架进行探讨。以期通过这种新的措施来扞卫我们的环境保护事业,避免经济危机引发新的环境危机。

    一、经济危机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万事万物都是辨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对于经济危机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同样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待、理性地认识。目前来看,经济危机对我国环境保护是有利的,受经济危机影响,很多企业由于市场需求量减少,价格降低,纷纷停产、歇业或关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污染排放。同时,国家扩大内需的经济刺激计划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资投向生态环境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这将使很多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能力上一个台阶,这对控制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功能是有利的。但从中期来看这个影响可能是负面的。[1]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没有好转,企业在经营状况不佳、利润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面对安全、环保、工人工资等问题,通常会把环保作为牺牲的第一块内容。所以,这种形势继续下去,那些已经建了环境治理设施的企业可能会由于经济状况不好而停止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反倒对污染物的减排会形成负面影响。不止是企业,即便地方政府也可能出于经济目的,在博弈衡量的过程中,放松了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力度,为企业的某些污染行为开绿灯。所以真正在经济与环境之间平衡的时候,环境还是很脆弱的,这样被迫让位于经济增长或者整个宏观经济形势,从而带来新的环境危机。

    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也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以正在酝酿制定的落后工艺产品税为例,落后工艺产品税[2]是针对落后工艺生产的产品征税,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消费税、出口退税等,目前已被财税部门接受但还未采纳。我国资源型、重污染产业中充斥着大量的落后工艺,经济危机中,钢铁、焦炭等资源型、重污染行业受到较大的影响。国内钢铁行业已经处于下行状态,出现了大面积的减产潮。在这种压力下,越来越多的中小钢企纷纷选择停产歇业。从落后工艺产品税的推行角度,在价格低位时对资源型、重污染工艺征收产品税是比较理想的阶段,对整体经济产生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种条件下,非常有利于落后工艺产品税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但同时,一些经济、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保持经济稳定也可能反对和推迟落后工艺产品税出台。因此,如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有计划地调整环境法制建设、降低不利因素对环保的影响将是各类环境政策制定过程中亟需考虑的问题。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提倡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更要坚持不懈的将之落实贯彻下去。面对全球经济危机,世界各国提出的救市措施都不约而同地含有“绿色成分”,将绿色经济作为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要实现绿色经济,搞好环境法制建设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选择,在经济危机席卷全球的局势下,尤为如此。我国多年实践表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环境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有效手段。但是现有的立法体系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很多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本身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理念。[3]而有效的措施又没有得到及时应有的落实。如环境收入税收法律制度在国内外学术界、在各相关部门都已经反复探讨过,它是弥补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缓解经济危机压力、培养全民环保意识、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举措。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却迟迟没有推行。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环境法制建设过程中没能很好的协调各个部门、行业间的权能和利益调整。在全世界都在反思经济危机产生、蔓延和爆发的教训的时候,及时和认真地吸取教训,提高对于相关政策制度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温家宝总理指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征收环境收入税,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恰恰符合这样的要求。作为一种基于筹集资金为目的的环境税,环境收入税可以形成稳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资金来源,是解决经济危机下环保投资不足问题的主要出路。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学者,我们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赋予此类经济政策应有的法律地位,以使之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发展经济是全国的中心任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制度是实现二者的有效保障。在应对经济危机的战斗中,要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加强持续发展立法,建立科学、完善、协调、高效的环境法律体系,为我国应对经济危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应对经济危机的环境收入税收制度

    (一)制度的优选

    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下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出台有效的制度手段。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工作同时面临着不断加大的环境和资源压力、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经济危机三大挑战,在目前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限制条件下,如何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环境,最大程度的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是环境法制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实中的环境问题既可能来自市场失灵,也可能来自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必须基于现实的政策,考虑自身的行政能力,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对经济危机。而环境收入税收制度既能增加我国公共财政收入,提高财政综合实力,又可以通过专项使用,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是应对经济危机的一项有力对策。

    (二)认识环境收入税收制度

    环境收入税是环境税的一种。按照欧洲环境局对环境税的分类,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收回成本型环境税,如荷兰的污染收费、瑞典的电池收费等;二是提供刺激型环境税,如瑞典对NOx的征税;三是增加收入型环境税,本文要介绍的环境收入税就属于此类。环境收入税是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目的,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应税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设立的一种环境保护专项税。它是向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按照其应税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受益者付费原则”的具体运用。

    其实这样的环境收入税收制度在国外早已有之。1986年美国就已开征了环境收入税,并将其列入“超级基金税”(Superfund Taxes) 的范畴。美国的环境收入税是根据1986年国会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设立的,它与企业经营收益密切相关。美国的立法规定:凡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均应按超过部分纳税。环境收入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较低,为0. 12%.此外,学者们普遍认为,意大利的垃圾处理税,也属于该税种的范围。

    (三)环境收入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及可行性

    之所以说环境收入税是应对经济危机的有力武器,是因为它本身固有的属性非常适合经济危机背景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经济危机之时,环保工作担心的无非就是成本和资金问题。而与政府管理成本和企业纳所得税成本相比,征收环境收入税显然成本更低,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纳税人的数目众多,那么就会影响税收收入。这些收入可用来减少公共赤字,增加公共开支,或者在总体税负一样的情况下,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这种税收收入可以用于专项使用,其中一些可以用于环境保护,余下的可以建立环保基金或机制,避免在与经济发展博弈的过程中,环保建设被充当牺牲品。

    而且作为需要赋予法律效力的一项制度,环境收入税收制度也具备了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开征环境收入税是“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的具体适用。污染防治和自然的保护需要支付费用,而这些费用除了由造成负外部性的给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责任者承担外,还应由享受良好环境的正外部性的受益者来分担。这正是正外部性理论的具体适用。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的维护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受益者是普遍的,对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征税以给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成本以补偿是符合公共物品理论基本原理的。

    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开征环境收入税,既合宪,又有一定的立法基础,更重要的是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作为环境收入税收制度的原则的“受益者付费”与“污染者付费”相比,它能更进一步增强每个企业和公民的环保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除了污染者、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外,自己作为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方面的义务。在我国,开征环境收入税也有了一定的制定法基础,且有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早在1985年我国就已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地方特定税。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建设,为城市的环保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显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实际用途来看,该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功能。而这一特征正好与环境收入税的征税特征相符合。因此,在我国开征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目的的环境收入税已有了一定的立法与实践基础[4].

    (四)具体法律制度框架

    1.设立方式

    环境收入税的设立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收入税,其税率在原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上得出;二是单独设立一项环境收入税,采取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类似的税基。基于目前应对经济危机的紧迫性,出于立法效率考虑,可以先选择第一种设立模式,直接将现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大,待日后时机成熟了,再将之独立出来,成为真正完整的环境收入税。

    2.征税、纳税主体

    环境收入税的征税主体又体现了它较之其他税种的优越性,因为它是以收入为依据的,因此不会涉及到专业的环保技术问题,税务机关完全就有能力负责征收。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出发,环境收入税的纳税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当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