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1

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下列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下列所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很多,这里举出有关的部分规章:

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宣传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车间(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车间(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三个层次。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其它综合类标准

(图示1)

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析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标准

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

(图示2)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标准综合体规划编制方法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安全色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报警信号通则

紧急撤离信号

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通则

(图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气安全标准

防爆安全标准

储运安全标准

爆破安全标准

燃气安全标准

建筑安全标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

压力容器与管理安全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

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

防尘标准

防毒标准

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

(图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深入开展宣传月活动,不断增强人们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观念和依法设置使用台站意识,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

二、宣传主题

以“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为主题,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20周年,提高全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觉悟。

三、宣传对象

全县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各级党政军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及相关领导;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单位,设置无线电台站用户,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及个人;社会公众等。

四、宣传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30日。

五、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内容。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中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内容;

2、宣传《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我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通告》和《省国家保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科普知识内容。

1、无线电基本常识;

2、无线电频谱资源知识;

3、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知识。

(三)主要宣传标语。

(1)良好电波秩序,需要你我共同维护,请自觉遵守《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3)无线电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4)净化电磁环境,从我做起;(5)保护频谱,人人有责;(6)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7)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转让、出租;(8)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备案;(9)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每一个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尽的义务。

六、宣传方式

(一)新闻媒体宣传。

1、电视宣传。宣传月期间,在电视台陆续专题报道无线电应用和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

2、网络宣传。宣传月期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宣传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

3、报刊宣传。宣传月期间,在今日报刊专题报道无线电技术、应用以及无线电管理的发展历史、相关知识、重要性和作用等。

(二)手机短信宣传。宣传月期间,约请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无线电管理公益短信。

(三)横幅宣传。

1、宣传月期间,在县城及乡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开展宣传,扩大无线电管理的影响。

2、宣传月期间,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无线电宣传标语。

(四)开展专项活动。宣传月期间,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宣传、进农村、进酒店、进宾馆等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巩固和扩大宣传成。

七、组织机构

为保障宣传月活动的有序开展,成立黎族苗族自治县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提升宣传工作水平,确保宣传工作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3

有了约束臣民的法律,意味着法制的诞生。在法制社会,不能再用拳头决定输赢,禁止施用私刑,禁止血族复仇,使人们有了起码的安全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讲规则、讲信用,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有了约束政府的法律,意味着法治的诞生。在法治社会,政府不可以朝三暮四、为所欲为,巧取豪夺,公民可以在获得安全的同时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在中国二十年的普法活动中,前些年主要讲法制,这对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时代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还远远跟不上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近些年来开始讲法治,开始注重修宪和制定行政法,这是一个新的进步。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的行政法体系正在逐步构建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 过,自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通过,自当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与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的行政法还远远不够完善和齐备。

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而言,根据学术界的意见在其早期草案中分别了一般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等,而在通过稿中却泛泛而谈,没有在区别的基础上作出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在实践中会带来很多的问题,仅以笔者的一个亲身经历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核准,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需要备案登记,后者的备案登记应当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办理,但主管部门却套用核准的相关规定,坚持在60天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备案。如果行政许可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主管部门就没有借口再无故拖延时间、为难当事人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了“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没有规定“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可以不”和“不可以”,意思截然不同。后者的范例是美国宪法的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它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在1996年以前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同时,也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但后者至今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见行政部门对制定行政法的抵触之强烈,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工作之艰难。

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方面,除行政强制法外,还缺了几个大头。一个是行政收费法。某些行政部门对行政收费的依赖超过对财政预算的依赖,它们绝对不想让立法机关攥住自己的命根子。一个是行政裁决法。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中间人,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和裁判的制度。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裁决主要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裁决;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最后,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应松年说:将行政程序法典化,也许是20世纪世界行政法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

在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方面,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是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众所周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存在重大的缺陷。前者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这实质上是对地方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制定的种种违宪违法的“土政策”的一种保护。后者所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则达不到国际上的通行标准。

应松年说:“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等等。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解决。”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已经有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两部法律,但这两部法律非常简略和原则化,对行政组织缺乏具体的约束性。此外,规范行政机关人员总定员以及部门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批准程序的行政机关编制法,现在还是一个缺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有待上升为公务员法。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曾提出,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的法定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一任务的完成现在还遥遥无期,至少在中共十七大召开前不大可能看到已经成型的行政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__〕36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 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严格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九)为了全面落实《条例》规定,要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力度的同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协调,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工作。

(十)市、县(区)政府要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本部门信息查询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目前不具备网络环境的乡镇,要开通政府信息咨询电话、传真以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府信息。

(十一)要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为重点,充分发挥新闻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引导国内外舆论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举办的新闻会应与本级和上一级政府网站及时链接,实现在第一时间同步。

(十二)抓紧开设依申请公开栏目,切实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受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网站应在今年9月底前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

(十三)没有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必须在9月底前制订完成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尽快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布。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和部门公文,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编写“内容概述”,并将其附在送审文稿之后,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内容概述”要准确地概括描述公文的核心内容,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字。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工作

(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六、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5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6

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只有几天了。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就目前而言,我市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还有一些工作不充分,需要尽快落实。刚才,何力同志给大家讲解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宜,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有很大的帮助。

下面,我就如何全面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施行《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经过长期的准备和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它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重要职责法定化,这必将对转变政府行政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为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有关工作并进行专题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去年8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20*〕54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尽快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修订工作。本月初,国家行政学院又专门就贯彻实施《条例》举办专题研讨班,辅导各省、区、市进一步了解《条例》、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总理最近指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由此可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把握《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目前,北京、安徽等省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北京市在20*年底完成了《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并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安徽省为制作和格式统一的政府信息,专门开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软件”。一直以来,我市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在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条例》的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与国家的要求比,与先进省市的进度及成效比,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还有待健全;有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还没有落实;梳理政府公开信息还不够全面系统;编制《指南》和《目录》等基础性工作还不够扎实。按照国办要求,4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完成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并要进行自查。我市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理清思路,围绕全市总体部署做好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高度重视。在3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鸿举市长特别指出,我市要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制度,把所有能够公开的办事原则、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时地完整地向社会公开,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规范透明运行。在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对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监督检查、新闻等制度,尽快完成政府信息的全面梳理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工作。同时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强化支撑保障体系,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在这里,我还想强调一下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更多的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但是《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移动、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因此,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也应当加快步伐。《条例》施行后,要从两方面入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抓紧制定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切实做好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全面提高公开水平。

三、明确任务,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对待,抓好落实。

(一)扎实做好《条例》实施的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

一是学习保障。要求各区县、市级部门认真反复学习条例,熟知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迅速完成政务公开的各项基础工作,按法定程序制定工作流程,搞好公开平台建设,方便公民、法人、基层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有效行使,确保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群众满意,确保政府信息工作不成为被告。

二是组织保障。还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单位,要尽快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办。

三是措施保障。在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加紧建立政府信息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是经费保障。要按照中央和市里的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是目标保障。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每年,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确保完成。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检查并定期通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是渠道保障。要明确信息公开索取场所和途径,以确保本地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提供。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窗口、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要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并及时变更、增补政府信息,方便群众查阅。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和各级普法教育部门要制订《条例》宣传教育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群众了解《条例》、使用《条例》,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来,为他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司法局要将《条例》列入“五五”普法内容。市人事局、xx行政学院以及各级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要举办专题培训班,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全面梳理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分散在政府工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全面梳理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和关键。各地各部门务必要认真对待,要按照全市规范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梳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在做好行政机关信息梳理的同时,还要做好指导本行业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梳理工作。在梳理过程中,要把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要着重梳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政府部门职能、业务事项的信息。同时,要注意依据《保密法》和《条例》等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切实做到“该挡的要挡得住、该透的要透得出”。信息梳理工作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于2008年5月1日前的政府信息,可以分阶段、分步骤,由近及远,逐步向后梳理历年信息,此项工作必须在今明两年内全部完成。另一方面对于今年5月1日后的政府信息,要做到随时产生,及时公开,要把信息公开融入到业务流程中,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四)抓紧编制《指南》和《目录》。编制《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施行《条例》最急迫最关键的工作,是施行《条例》的核心保障。公开《指南》和《目录》既可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随意性大的问题,又能方便公众按图索骥获取信息,同时对解决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瓶颈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市采用了统一规范的模式编制《指南》和《目录》,市一级的《指南》和《目录》已经基本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并细化相关内容。同时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把关。整项工作必须在本月底前完成,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五)加快政府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多种多样,相对于传统模式,政府网站最能保证传递信息的及时性、存储信息的丰富性、获取信息的便捷性、使用信息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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