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例6篇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文1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外公开。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

(二)真实公正。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职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有更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广大干部职工对的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干部职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条件、程序和履行岗位责任;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县司法局的性质、职能、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司法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和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审计等14类67项。

第六条律师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法律职业资格考核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二)律师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执业证申办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的处理。

第七条公证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工作依据、公证员资格条件和授予办法、年审注册;

(二)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

(三)公证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及制度。

第八条基层司法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基层司法工作依据、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以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第九条专用电话拨打办法、法律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法律援助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所的职能、公职律师职责、公职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公开的内容:

(一)录用(选调)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执法依据、监督与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程序、结果;

(三)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程序、结果;

(四)公务员奖惩的类别、条件、程序、结果;

(五)合同制工人的录用条件、程序、结果;

(六)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招待费使用情况;

(五)党、团费和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类公开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维修情况;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的情况;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五)公共设施、环境建设、房屋维修费的使用情况;

(六)公有房屋出租情况;车辆管理规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公开的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范围内外有别,根据不同的政务内容分外公开和内公开,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形式上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我局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办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在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县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等对外窗口单位分别设置政务公开栏,介绍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和监督制度;

(三)编印“窗口工作指南”。将公证、法援、律师管理等窗口单位有关对外公开又方便群众办事的条文逐项印成指南,使群众明白办事程序;

(四)聘请政务公开法律服务监督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在有关部门中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设置意见箱。在办公楼一楼大堂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检举。意见箱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启,指定专人收集、登记、处理和归档。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反馈。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投诉、检举信件要按程序处理;

(六)公布投诉电话。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分别接受干部、职工及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检举。电话应安排专人接听和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对内公开的形式:

(一)内部行文公开。根据不同内容,通过发文形式,在干部中公开;

(二)召开会议公开。根据不同内容在党支部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开;

(三)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将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等有关内容汇编成册;

(四)编印《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相适应。法规、政策性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定期公开的办法,阶段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开的时间要求。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以上。突发性和临时性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各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提供;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软盘一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五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作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落实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需要大力宣传,人人知晓的政务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加强检查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或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利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对拒不执行、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层层抓好落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都应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劳教所参照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组员为全体股室负责人及基层司法所所长;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局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负责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处理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文2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职务犯罪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派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的组织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托或指派。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结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方可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何为协助?协助的双方主体是谁?协助的内容及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在具体案件当中不无疑问。尤其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列举了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行政管理工作相对明确。但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设定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至此,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又陷入了困境。

本文试图从上述几个方面,进一步解析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与标准。

二、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仅列举了村民委员会一个组织。除此之外,还包括哪些村基层组织。按照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农村基层组织纵向上包括乡、村两级,横向上包括党的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几个方面。

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村为范围、由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一自治共同体,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途径。在机构设置上,村民自治组织除村民委员会外,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专门的事项,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个层次。此外,还设置诸如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妇联、团支部、民兵排、老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公开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等等。

所以,立法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我们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即指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包括狭义的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还包括其下设的各委员会、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村党支部。

(二)协助的认定

“协助”的词义为:帮助;辅助。浙检会(研)[2005]7号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认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委托”的词义为:把事情托付别人或别的机构去办理。“授权”的词义为: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此处的“授权”是否等同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授权”;“委托”是否等同于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中的“委托”。如果概念一致,那此时的村民委员会当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成员当然可以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如果概念含义并不一致,那村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权又从何而来?当村民委员会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又怎能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构成职务犯罪?因此,此处的“授权”、“委托”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协助是否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后而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注意规定,只是对内容进行了列举明晰。村民委员会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是否具有行政委托。这和浙检会(研)[2005]7号的解答具有一致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拟制规定,其中协助的理解,只能在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之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帮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具备行政管理权,只能在相关政府官员构成职务犯罪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理。

综上分析,“协助”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下,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果在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具有职务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当然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三)协助的双方主体的界定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在政府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下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的主体。行政授权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必须有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即行政授权的主体系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当法律明确授权后,村民委员会即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村民委员会获得法律、法规的行政授权后,在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职权,自己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不是行政机关的相互委托,而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前提是受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没有法律依据,或行政委托中受托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委托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村民委员会接受依法行政委托后,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对外部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协助的主体分别是委托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

(四)协助的内容即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时列举了如下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即(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最后一项兜底条款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上述六项具体行政工作规定相对明确,但在具体认定时如何确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即协助的内容——行政管理工作确定问题。

概括上述六项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既然是行政管理工作,即不是村民委员会自身的村集体事务管理工作,相关行政职能本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其次,这些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相应的行政相对人,而且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该村民委员会对应行政村的村民。因此,在认定其他行政行为时,也应参照上述共同特点,以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

三、结语

在认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时,不能仅从主体身份出发,而应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为依据,具体确定其职务犯罪主体资格。首先,该协助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要么具有行政授权,要么具有行政委托;其次,具体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符合相关授权或委托条件及范围等要素,协助行为在授权或委托范围之内;最后,协助的内容必须是国家行政事务工作,并非集体事务工作。只有符合上述行为条件,村民委员会等基础组织成员在行使该行为过程中,发生侵吞、挪用或者索要、收受财物行为的,才能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文3

我国的法律援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法律保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履行职能、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是存在于全国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现象,也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文4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心理

近年来,在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经济资助方面,保障不让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辍学的基本前提下,新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基本上解决绝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但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及人文关怀没能匹配资助工作,不仅没有体现出资助育人效果,学生思想、心理、行为也容易出现问题,影响资助工作政治责任的发挥。而且,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囿于传统观念,将教育对象当作纯粹的客体,着重致力于理论系统灌输,不重视学生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问题,更没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分析,从而导致资助育人工作无法达到预先目的。因此本选题将从接受心理视角切入研究,欲求有所突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心理概念诠释

国内学术界对接受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展开,最初的研究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进行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学者对接受问题极为关注,研究领域集中体现在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类型、机制、效果和评价这几个方面。为了更好的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功效,我们将接受理论引入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来体现学生对教育内容表现出积极主动接纳心理。接受心理是一种既定的心理准备,不是简单的被动接受,在面对信息时按照之前的心理预设来判断是否相匹配,选择期间又不断的修正自己不合理的先见,逐渐接受信息并内化为己见,这就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即从接受主体的接受心理去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所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心理,是指发生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特殊的心理活动,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于自身的内在需要,对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心理意向,它反映了受教育者与教育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受教育者在环境的作用影响下通过某些中介对思想政治教育者传达的信息进行反映、选择、整合、内化、外化多环节构成的连续的、完整的心理活动过程。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心理特征

(一)主体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有强烈的自我主体性,而且随着入校时间的增加这份主体性表现在不断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都来自社会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是贫苦偏远地区,出身贫寒的他们由于客观条件在进入大学期间并未接触到多元文化,思想传统而保守,大一期间还能保持之前听从老师教导谦逊的学习状态。但当他们经过一段大学生活的体验,特别是在与生源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天壤之别的经济发达的就学地、在当今科技发达的新媒体时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考能力在急速加强,独立性与批判性思维的高度发展使得他们不再容易选择倾听别人意见,对教师课堂上灌输的理论、意见及要求也不会轻易的接受他们开始以自己的内在需求、兴趣爱好选择思考的角度、行动的出发点。加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心态上多有自卑、偏执、孤僻、焦虑、妒忌等心理问题,在巨大的心理落差面前,入学时已经持有的心理定势会急速加剧,体现出强烈的主体性特征。

(二)选择性

选择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反应,不仅是对认知的深化更是主体在接受过程中的批判继承。思想政治教育更看重的是学生是否能够自觉选择接收教育内容并用其指导自身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自己已有的认知及心理定势去分析、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当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或者内容能够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预设,能够跟他们期望相匹配时,学生才会自发的向教育内容靠拢产生共鸣,这时学生选择接受并主动将教育内容内化,继续保持正确、科学的价值观,并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实践,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若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或者内容不能够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预设,无法与期望相匹配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轻则会选择无视教育内容,重则选择抵制或拒绝接受,这种状态下的学生最容易被当前一些腐朽、糟粕的信息文化所侵蚀,树立不正确的价值观,比如现实功利、不懂感恩回报、丧失社会责任感等。最终学生会在上述因素及一些外因影响的合力影响下形成自己最终的理解并作出选择。

(三)差异性

性格、态度、性别、状态的差异决定了人们接收信息后的不同反应,所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性格的差别、态度的不同、性别的不一、状态的波动都会决定他们在对待思想政治教育时必然存在差异。不同的生活背景,不同的心理结构,不同的认知构成差异,而生活背景影响心理结构,心理结构又直接关系到认知,认知差异又影响态度形成差异,也就是所谓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本身经历更多艰辛,他们在对外界信息接受时也表现的更为敏感,男女差别加上学科背景差异以及个人发展需求的不同会塑造学生不同的思维习惯、文化修养以及知识水平,自然在对待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时接受心理也会不同。出生背景及成长环境不同使得有些学生在接收教育信息时,之前就勤奋刻苦生活态度积极乐观的学生会选择接受并内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继续按照正确的价值观指导自身做出行为选择;有些学生会在之前或偏激、或孤僻、或自卑的态度驱使下选择无视或拒绝接受教育内容继续原来的思维定式,教育的功效会失去作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心理现状分析

大学时期是学生心理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样也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学生根据生活环境及成长背景的差异导致他们对待事物的认知差异显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甚至偏远贫穷地区,父母多是农民、工人,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出身贫寒的他们比常人有更加迫切的成才需求。他们在校学习、生活中普遍比常人更为努力,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报酬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尽管如此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还是极为节俭,人际交往、技术及学术能力培训、文学艺术欣赏、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支出及时间投入都极少,经济的拮据限制了他们在自我全面发展上进行高成本投资,这种限制就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普通学生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认知范畴的狭隘。这种认知范畴的狭隘并不能从后天性经济帮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出“心理困难”。随着国家资助力度不断加大,在不断完善的新资助体系下,资助力度已经能够充分挽留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生活学习,但着不代表学生在校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时同样会全盘接受教育信息,尽管大部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步入高校后依然能够勤奋刻苦的努力学习,保持着原来极其迫切的成长成才需求,依然能够自立自强很好的接受教育内容,但生活环境差距的落差及多元文化冲击还是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在对待教育内容时急功近利,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很容易走进观念误区,认为学习的动力仅为日后赚钱,参加活动讲求实惠,追求物质利益,形成错误的消费观、价值观,无视教育内容。这群人认为除了专业课外,在校期间做兼职、打工挣钱要比上思想政治可要实际。而且这群人原来固有的偏激思维会使得他们在接受国家经济资助的时候缺乏感恩回馈意识,认为国家帮扶理所应当,这种认知又会引起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能树立起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的信念。可以概括为价值取向功利化、人生目标现实化。而且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多缺乏自信、心理敏感,不具备较强的分辨能力,无法准确、快捷的接受教育内容,目光短浅无法从深层次理解教育内容,更不用谈接受后的内化。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心理的优化策略

1.教育者应当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发展为动力,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同样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和灵魂。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充分尊重、认可学生表现出来的主体性特征,建立平等、和谐、坦诚的教育关系,不居高临下,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教育接受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塑造健全主体人格,这样既能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又有利于稳定思政教育的稳定性及针对性,更能促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与此同时教育者还应要注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体差异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身学习研究能力较弱,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对有出现思想问题的同学重点引导帮扶,要充分考虑到男女性别、性格、年级、学科背景的不同因材施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拓宽思维,在教育过程中不单纯灌输理论知识,根据这一特殊群体在学术研究、文艺鉴赏、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缺失,尽可能综合教学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提高综合认知水平,树立正确三观认知。这个前提就需要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必须过硬,具备扎实理论功底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自身魅力提高教育内容的吸引力,虽不强求但至少应当有很强的责任感,通过教育者的真诚、高尚品格去感化学生、打动学生,加大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去追求高尚人格、树立远大理想,才能更好的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培养自我教育意识,提高对思想政治认知能力,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教育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让学生学会自我教育,只有当学生自己能够积极主动的认识自我,正视自己与他人存在的差距、关心自身发展从而才能客观评价自己、完善自己,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才能被学生主动吸收并内化成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在大学时期完成角色转化,制定自己大学四年及毕业后的生涯规划全面发展,这符合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理论,从学术研究、文艺鉴赏、信息技术应用、人际交往等多个方面肯定自身优点,正视自身缺点,控制自己、完善自己,加强自我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能力。在当今新媒体急速发展的时代,所有人都被各种信息各种文化思潮包围、影响着,其中一些腐朽、糟粕的文化理念不断冲击、侵蚀着思想意志不坚定的人,而思想政治教育的学习就是为了帮助学生巩固内心,塑造坚定而正确的价值观。因此这就需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配合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教导,通过正确的渠道、方法了解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规范、准则,培养自己思辨能力,能够正确判断、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能对国家、学校资助帮扶心怀感恩,并将这份感恩之情付诸在自身成才、回报社会的努力中。此外家庭经济困难还应当通过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养合作精神,提高人际交往能力,通过活动磨练自立自强、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3.学校不仅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场所,还在引导学生认知政治及社会秩序、培养情感及传授知识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优化学校这个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才能够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感。校园文化作为当代大学生成长的文化环境,对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影响是最直接的。校园文化建设除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校园之外,还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校园内特殊群体建立良好的资助育人文化、感恩文化,通过举办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资助活动、感恩季系列活动,将综合能力锻炼及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加大资助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感恩文化的培养,形成良好的校风、师德、学风,通过这样的形式才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科学、正确价值观的建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此外,通过举办诚信宣讲、励志大讲堂来提高学生诚信意识、责任、自强意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形成积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这样才有利于学生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利于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便于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在资助育人、思政教育过程中加强人文关怀,注重个性化教育,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给予更多关注,用心育人。学校还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师、负责资助的思政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高校思政辅导员,特备是专项负责资助工作的思政辅导员、老师在平日里跟学生相处时间最久,接触最多,也最能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在平日的教育过程中,他们即扮演着组织者管理者的角色同时也扮演着朋友的角色,这就使得他们在思政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加直接而重要的作用。同时学校还要建立从学生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团委到二级学院、思政辅导员,从行政部门到教学部门这样“一体化”的思政工作体系,这样能起到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从而便于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激发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感。

参考文献:

[1]彭丽丽.以人为本视野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鲁东大学,2013.

[2]吴少鹏.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接受心理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3.

[3]方钫妍.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刍议[J].思想教育研究,2010(9).

[4]曾雅丽,吴善添,宋迎秋.高校贫困生的心理现状分析与教育引导模式[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8).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文5

一是认识必须深化。量宽面大,灾后重建这项任务非常重要。政策性很强,能否顺利地完成这个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三农工作,事关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既是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必须增强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二是对象必须核准。地震灾害农户包括的主要内容,地震灾后重建包括四个方面内容:过渡安置房建设,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新老“三孤”住房建设和损毁危房维修加固。核准对象是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有效的基础环节,为此一要明确时间和空间概念,补助对象是“5.12”汶川地震灾害所造成的倒房、严重危房户;二要界定贫困程度,建卡贫困户等对象要有政策依据。三要把握人口基数,人口多少要以户口簿为准,以实事为基础,四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倒房户类别,即严把申请关,通过户申请、村公示、乡复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逐项申请;严把鉴定关,请权威部门进行现场鉴定,不能通过乡镇、县委政府决定,对全倒户、严重危房户、一般户,要有依据,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能随便确定受灾等级,必须要鉴定,必须要有依据,各县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能出半点差距;严把公示关,要以社公示,把监督权真正交给老百姓和群众,搞两个公示,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和以县为单位进行公示;严把审批关。鉴定后审批一定要坚持标准,到了民政这一块就应该高度重视,要发放这笔款,必须由乡镇长、乡镇书记签字、局长签字、挂包领导签字,这个办法我看巴州区就做得比较好,大家要加以借鉴,对各地上报的对象进行核实,凡抽查出有不符合补助标准的将要严肃处理。

三是目标必须明确。关于地震灾害农户包括的主要内容,地震灾后重建包括四个方面内容:过渡安置房建设,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新老“三孤”住房建设和损毁危房维修加固。过渡安置房补助资资必须在8月8日兑现到户,全市农房重建任务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

四是标准必须统一。严格执行灾后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政策。包括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省市县如何结算等政策已经出台,过渡性住房按每户2000元补助,永久性住房安置按两类三档标准补助,全省统一的标准,各地不能随意变动这个标准,不能突破这个标准,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我们市里也是这个标准,各地不能扩大补助范围,不能改变补助标准。

五是发放必须有序。各县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握灾户农房的对象、申报、审批关,坚持“一卡通”方式发放,不能拨付给建筑商,严谨挤占、截留、挪用。同时认真做好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申报结算工作,各县区将符合对象并享受名单分乡镇层层汇总到户,作为省对市、市对县结算的依据,要密切配合,按照统一填报口径,认真填报申报表,做到对象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全。

六是重建必须有力。重点抓好,规划上既要尊重老百姓的意愿又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环境的原则进行科学规划。设计上要体现贫困山区、民居特点,要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设上坚持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不搞花架子,要从实际出发。质量上要考虑地震因素和地质灾害因素,不搞土坯房。材料上要进行政府干预,实行政策宏观控制物价,杜绝材料价格上涨。投入上要坚持“政府帮助、农户主体、金融支持、社会捐助”,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出台配套政策切实保证灾后农房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

七是资金必须专用。实行“专户管理、封闭管理、直接支付、专项结算”的运行模式,严格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银行行开设“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特别账户”,实行专项决算、专项审计制度,以县为单位对全县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发放要办理专项决算,并接受上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审计检查。

八是党政必须重视。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建设、国土、建设等部门通力配合,具体细化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具有可操作性,要强化督查,做到重部署重检查,杜绝农房重建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范文6

关键词:机关思想政治工作;EAP;必要性;应用

一、EAP的由来、作用及在中国的现状

EAP即员工帮助计划的英文简写,又称员工心理援助项目、全员心理管理技术。由美国人发明,最初用于解决员工酗酒、吸毒和不良药物影响带来的心理障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EAP已经发展成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建议和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旨在帮助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工作绩效,全方位帮助员工解决个人问题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包括工作压力、心理健康、灾难事件、职业生涯困扰、婚姻家庭问题、健康生活方式、法律纠纷、理财问题、减肥和饮食紊乱等。EAP国际协会主席DonaldG.Jorgensen认为EAP不仅仅是员工的一种福利,同时也是对管理层提供的福利。因为在行为科学的基础上,员工心理援助专家可以为员工和企业提供战略性的心理咨询、确认并解决问题,以创造一个有效、健康的工作环境。通过对员工的辅导,对组织环境的分析,帮助处理员工关系的死角,削除可能影响员工绩效的各方面因素,进而增加组织的凝聚力,提升公司形象。它帮助识别员工所关心的问题,并且给予解答,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表现,同时影响到整个组织机构业绩目标的实现。

完整的EAP包括压力评估、组织改变、宣传推广、教育培训、压力咨询等几项内容。具体分成三个部分,一是针对造成问题的外部压力源本身去处理,即减少或消除不适当的管理和环境因素;二是处理压力所造成的反应,即情绪、行为及生理等方面症状的缓解和疏导;三是改变个体自身的弱点,即改变不合理的信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等。EAP服务通过帮助员工缓解工作压力、改善工作情绪、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自信心、有效处理同事/客户关系、迅速适应新的环境、克服不良嗜好等,使企业在节省节省培训开支、减少错误解聘、提高组织公众形象、改善组织气氛、提高员工士气、改进生产管理等方面都获得了很大收益。研究表明,企业为EAP投入1美元,可节省运营成本5至16美元。目前财富500强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EAP服务。

近20年来,中国开始强调用行为科学和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方法关注员工管理问题,然而,采用EAP模式来关注员工职业心理健康和组织发展只是在最近的4-5年内才开始的,而且首先是从在国内的大型外资企业中开始的。近几年,一些本土EAP服务机构相继出现,一些大型的本土企业也开始使用EAP或相关的服务,如联想集团、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上海大众集团等。

二、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引入EAP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EAP服务的领域主要是大型企业,虽然机关不同于企业,但在一样的社会大背景下,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机关工作人员同样面临着企业工作人员面临的诸如工作压力、心理健康、灾难事件、婚姻家庭问题、健康生活方式等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正是EAP服务的项目。

近几年来,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一直强调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机制和方法,关注干部队伍思想动态,关心干部心理健康,加强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但具体怎么搞,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模式,而引入EAP模式,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入到当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当中,能有效地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思想政治工作,就其根本而言,属于心理学的范畴,通过提供心理服务,尤其是系统的EAP服务,则能有效地从心理层面解决干部职工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EAP项目的主要意义正是在于全面帮助员工解决个人问题,使员工从纷繁复杂的个人问题中解放出来,减轻其压力,维护其心理健康,自我心理调适能力更加有效,培养乐观、豁达、宽容、感恩,以及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积极的心态。鉴于人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EAP作为一个组织管理中的心理辅助支持系统,可以有效融入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EAP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保健服务等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能够更加贴近员工工作、生活和成长的需求,进而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可以说,EAP把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技术更充分的应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

EAP项目,为机关激发干部活力、构建和谐机关提供了一个着力点,是打造一流干部队伍的“强心剂”,该项目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一是凝聚人心。EAP作为一个系统、长期的援助与福利项目,不仅关注员工个人的心理健康,更将个人与组织的和谐发展作为目标。快节奏高负荷的工作、职业发展困惑、健康的受损、经济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工作家庭的平衡等问题都可能会困扰着机关干部职工,甚至导致较强的挫败感,严重影响到他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思想政治工作中引入EAP服务,不仅体现出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更为重要的是让干部职工感受到组织“大家庭”关怀和温暖,进而增强干部职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二是激发工作热情。如果一个人长期处于单调乏味或是高负荷的工作情境中,难免会产生心理疲劳和消极厌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心态,职业倦怠感就很容易滋生,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借助EAP的心理保健服务,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能够帮助干部职工缓解工作压力,排解负性情绪,让他们能够心情愉快地工作。同时,EAP对职业定位和职业发展的关注,能够帮助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专长,使其乐于工作、享受工作,工作积极性得以充分激发。三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形式上的教育工作,试图用一套理论和方法教育所有的人,并转变他们的观念。而事实上,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他们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个性,而且其需求千差万别,简单的一刀切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思路显然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而EAP遵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中关注每个人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主张,将其引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能够做到因人而异,对不同的人或事采用不同的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这种工作形式也能够让员工进一步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全面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EAP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应用

机关一般有专门或兼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引入EAP服务项目可以借鉴内部EAP服务模式,这样做的好处是由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实施,更贴近和了解机关及员工的情况,因而能更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且成本比外部EAP更低,但员工由于心理敏感和保密需求,在对内部EAP的信任程度上不如外部EAP,而且在没有实施经验以及专业机构的指导帮助下,想马上建立内部EAP会很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三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角色要转变,即由指令式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转变为咨询式的服务者。EAP的内容相当宽泛,包含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各方面的知识,这对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接受这方面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心理学的培训,以掌握心理咨询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这样才能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干部职工沟通的效果,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方式的转变。即由传统的偏重说教向心理疏导转变,由片面的理论灌输向心理宣传、咨询转变。以柔和、富于启发意义而又非强迫的方式,宣传心理学知识,传达人与人之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的态度,传递积极、乐观的心态,传播缓解压力、舒缓情绪、解开心结的方法。通过咨询师的专业引导和帮助,心理培训师的专业技巧传授,调动团队内的积极能量,达到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心理困扰,进而实现激情工作、快乐生活的目的。三是制度创新,由于EAP服务项目涉及员工的隐私等问题,机关必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取得干部职工的信任,这是开展心理咨询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