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情况说明书范例6篇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1

它全面扼要地提供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营业绩和存在的不足,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和考核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①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②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③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企业通常需要反映以下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情况;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企业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对企业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经营环境的变化;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如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及措施;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配套资金的筹措计划;需要披露的其他业务情况与事项。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主要是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如,实现的净利润是多少;在利润分配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各有多少;累计可分配利润有多少;此外,企业还应反映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的情况;等等。如果在本年度内没有发生利润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情况,则企业需要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企业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对于判断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至关重要,所以,需要企业披露有关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方面的信息。

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2

为做好我区*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和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穗财经〔2009〕1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含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二、报表格式及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非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434号)的规定格式及要求填报,企业登陆*区财政局网站下载。

(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主要填报以下报表:

1、会计报表封面;

2、资产负债表;

3、利润表;

4、现金流量表;

5、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请各有关企业认真按要求编写,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情况。

三、报表的报送要求和报送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一律要求用电子文档和书面同时报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可发电子邮件或用软盘报送,纸质资料封面需加盖本企业公章。报表采用财政部统一指定的“久其软件”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用WORD格式报送。企业填报时使用企业版软件(没有软件的企业,可向久其公司购买),不具备计算机使用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录入“久其软件”数据,并负担有关费用。

请各企业自行登陆久其公司网站下载“*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参数”,*下载专区/参数下载/财政部/企业司/*年度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更新),或登陆*区财政局网站*下载,久其软件的使用和咨询问题,请直接与广东久其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各企业必须在网上提交年检资料前或2009年6月5日前按时报送*区财政局企业科。(地址:*区*街*西路83号6楼602室)

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核准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在履行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十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发行人可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五条、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应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一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募集说明书书脊应标明(如可能)“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

(五)转股价格;

(六)转换期,应列示投资者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可申请转股;

(七)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的提示性说明(如有);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九)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十)主承销商;

(十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作如下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补充意见,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简介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在概览起首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概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

(五)转股价格;

(六)转股起止时期;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上市推荐人;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七)资信评估机构(如有);

(八)收款银行;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其他与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密切联系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应披露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与对策外,还需补充披露以下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二)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自身特有的风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股票价格的联动及异动关系,提醒投资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方式)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约定,包括:

(一)转股的起止日期;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三)在发行人分红、派息、发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等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四)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六)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七)其他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说明转股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一)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二)转股申请时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四)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赎回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回售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担保人简况;

(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四)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发行人还应披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资信情况,主要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

(二)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发行人应披露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若有);

(五)发行人应计算并披露其前三年的速动比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债措施,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说明近三年内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生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其业务和技术情况。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

(二)盈利预测数据(如有);

(三)不少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四)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与本条(一)中时间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就该事项处理情况作出的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三章、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五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第六十条、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5

酒店财务部岗位职责说明书一

1、负责酒店会计核算及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酒店管理所需的各种数据、信息及各类报表,按季度编制财务分析。

2、协助财务总监编制酒店预算,按月及时反映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酒店会计核算全过程的稽查与审核,保证帐证、账账、帐表相符合且合理合法。

4、负责资金日报的审批,使其准确无误,帐表一致。

5、负责所有付款单据的审批。

6、负责采购申请单的审批、报价单的审核、各部门领货单的签批。

7、及时反映、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款力度;及时反映、监督检查应付账款账期的合理性、真实性;保证营业收入的准确性。

8、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对存货(玻瓷银、原材料、饮品、商品、资产)进行盘点。

9、每月进行会计对账工作。

10、与采购部、餐饮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考察。

11、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酒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的财务专业知识。

1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酒店财务部岗位职责说明书二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领导执行酒店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的实施。

2、负责组织全酒店的财务预算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3、负责组织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的记帐、算帐、报帐。

4、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期报税,诚信纳税,协调好企税关系。

5、负责组织酒店的内部各个环节的财务收支情况,制定费用控制,确保经济效益。

6、定期督促检查、盘点酒店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

7、负责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抓好本部门内部管理工作。

8、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开支商务酒店费用,认真审核原始单据,把好费用报销关。

9、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采购成本和生产加工成本,有权对高于定价或不符合规定的物资拒付货款。

10、按规定认真编制和及时向股东各方报送会计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说明清楚、分析得当、口径一致。

11、有权对商务酒店所有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有权对给商务酒店造成损失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2、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酒店财务专用章。

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6

创业计划书的基本格式和规范要求第一部分 摘要(整个计划的概括) (文字在2-3页以内) 一. 公司简单描述 二. 公司的宗旨和目标(市场目标和财务目标) 三.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 (相关新闻:创业计划书下载中心|) 四. 已投入的资金及用途 五.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 六. 市场概况和营销策略 七. 主要业务部门及业绩简介 八. 核心经营团队 九. 公司优势说明 十. 目前公司为实现目标的增资需求:原因、数量、方式、用途、偿还 十一. 融资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方式) 十二. 财务分析 1. 财务历史数据(前3-5年销售汇总、利润、成长) 2. 财务预计(后3-5年) 3. 资产负债情况 第二部分 综述 第一章 公司介绍 一. 公司的宗旨(公司使命的表述) 二. 公司简介资料 三. 各部门职能和经营目标 四. 公司管理 1. 董事会 2. 经营团队 3. 外部支持(外聘人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技术支持/行业协会等) 第二章 技术与产品 一. 技术描述及技术持有 二. 产品状况 1. 主要产品目录(分类、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 2. 产品特性 3. 正在开发/待开发产品简介 4. 研发计划及时间表 5. 知识产权策略 6. 无形资产(商标/知识产权/专利等) 三. 产品生产 1. 资源及原材料供应 2. 现有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3. 扩建设施、要求及成本,扩建后生产能力 4. 原有主要设备及需添置设备 5. 产品标准、质检和生产成本控制 6. 包装与储运 第三章 市场分析 一. 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 二. 目标市场的设定 三. 产品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及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分析 四. 目前公司产品市场状况,产品所处市场发展阶段(空白/新开发/高成长/成熟/饱和) 产品排名及品牌状况 五. 市场趋势预测和市场机会 六. 行业政策 第四章 竞争分析 一. 有无行业垄断 二. 从市场细分看竞争者市场份额 三. 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实力、产品情况(种类、价位、特点、包装、营销、市场占 率等) 四. 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变化分析 五. 公司产品竞争优势 第五章 市场营销 一. 概述营销计划(区域、方式、渠道、预估目标、份额) 二. 销售政策的制定(以往/现行/计划) 三. 销售渠道、方式、行销环节和售后服务 四. 主要业务关系状况(商/经销商/直销商/零售商/加盟者等),各级资格认定标准 政策(销售量/回款期限/付款方式/应收帐款/货运方式/折扣政策等) 五. 销售队伍情况及销售福利分配政策 六. 促销和市场渗透(方式及安排、预算) 1. 主要促销方式 2. 广告/公关策略、媒体评估 七. 产品价格方案 1. 定价依据和价格结构 2. 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和对策 八. 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纪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 九. 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近期、中期),销售预估(3-5年)销售额、占有率及计算依据 第六章 投资说明 一. 资金需求说明(用量/期限) 二. 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三. 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 四. 资本结构 五. 回报/偿还计划 六. 资本原负债结构说明(每笔债务的时间/条件/抵押/利息等) 七. 投资抵押(是否有抵押/抵押品价值及定价依据/定价凭证) 八. 投资担保(是否有抵押/担保者财务报告) 九. 吸纳投资后股权结构 十. 股权成本 十一. 投资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说明 十二. 报告(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和资金支出预算) 十三. 杂费支付(是否支付中介人手续费) 第七章 投资报酬与退出 一. 股票上市 二. 股权转让 三. 股权回购 四. 股利 第八章 风险分析 一. 资源(原材料/供应商)风险 二. 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三. 研发风险 四. 生产不确定性风险 五. 成本控制风险 六. 竞争风险 七. 政策风险 八. 财务风险(应收帐款/坏帐) 九. 管理风险(含人事/人员流动/关键雇员依赖) 十. 破产风险 第九章 管理 一. 公司组织结构 二. 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三. 人事计划(配备/招聘/培训/考核) 四. 薪资、福利方案 五. 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 第十章 经营预测 增资后3-5年公司销售数量、销售额、毛利率、成长率、投资报酬率预估及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 一. 财务分析说明 二. 财务数据预测 1. 销售收入明细表 2. 成本费用明细表 3. 薪金水平明细表 4. 固定资产明细表 5. 资产负债表 6. 利润及利润分配明细表 7. 现金流量表 8. 财务指标分析 1) 反映财务盈利能力的指标 a. 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b. 投资回收期(pt) c. 财务净现值(fnpv) d. 投资利润率 e. 投资利税率 f. 资本金利润率 g. 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 2) 反映项目清偿能力的指标 a. 资产负债率 b. 流动比率 c. 速动比率 d. 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 第三部分 附录 一. 附件 1. 营业执照影本 2. 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3. 主要经营团队名单及简历 4. 专业术语说明 5. 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等 6. 注册商标 7. 企业形象设计/宣传资料(标识设计、说明书、出版物、包装说明等) 8. 简报及报道 9. 场地租用证明 10. 工艺流程图 11. 产品市场成长预测图 二. 附表 1. 主要产品目录 2. 主要客户名单 3. 主要供货商及经销商名单 4. 主要设备清单 5. 市场调查表 6. 预估分析表 7. 各种财务报表及财务预估表

上一篇销售工作总结

下一篇美食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