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办法范例6篇

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1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三十六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第四十五条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级税务机关清理结果后,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2

按照市档案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市档案局积极寻求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支持,北京市档案局联合北京市密码管理局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京档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7条,针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的保管和电子档案的利用等制订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就目前仍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定义和新旧文件更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本《办法》规范了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为维护历史记录完整,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推动档案信息化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将按照《办法》的章节,就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以及《办法》的有关条款与之前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的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和区(县)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二)工作范围

《办法》适用的工作范围包括:电子文件的归档,档案室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与移交,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及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和利用等。即覆盖电子文件自形成单位业务部门归档工作起,至电子档案在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各工作环节的主要工作要求。

(三)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

《办法》明确界定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模式、使用范围和功能边界。

1.建设模式

运用集约化的系统建设手段,采取市档案局(馆)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分步部署、分别管理的模式。即由市档案局(馆)统一建设、部署并运行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各使用单位通过统一的入口使用该平台并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数字资源。此外,社会公众也将使用该平台利用市和区(县)档案馆藏的档案数字资源,该平台还将预留与中央档案馆和其他省区市档案馆及其他机构的数据接口,在条件成熟后实现与其他系统的档案数字资源交换功能。

2.使用范围

覆盖本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并由市档案局(馆)建设完成后负责面向全市统一推广使用,其中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主要指市和区(县)档案移交单位,对于市和区(县)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若其网络环境符合接入条件,该平台也可为其提供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和利用等主要功能。

3.功能边界

起端为各使用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业务,终端为市和区(县)档案馆的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在两端之间围绕档案数字资源开展的各项业务均包含在该平台中。

二、名词释疑

本《办法》重点描述并规范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定义及用法,明确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五项原则。此外,在过去制发的文件中提到过“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的概念,这两个名词在本《办法》中变更为准确的“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

(一)电子文件

按照本《办法》给出的定义,在本市档案管理领域,电子文件特指可以经过归档成为电子档案的文件,计算机系统中的系统文件、其他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则不可再称为电子文件。因此,电子文件应当具有原生性且具有归档价值,其载体唯一,内容原始、真实、完整,是唯一原件。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数据在过去被误认为是电子文件:一是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二是用于纸质文件起草工作的电子版。上述两类数据并非电子文件,今后在工作中应注意区分。

(二)电子档案

电子文件归档后称电子档案,即在本市档案管理领域,电子文件归档后至长期保存阶段均统一称为电子档案。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文件定义中给出的两类容易混淆的数据: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统称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应纳入档案数字资源管理体系,但不可称为电子档案;用于纸质文件起草工作的电子版不可归档为电子档案,也不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和安全保密

1.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2.全程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规范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4.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5.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四)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

1.在线归档:在不脱离计算机运行环境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2.离线归档:将电子文件拷贝至移动硬盘,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送达移动硬盘的过程。

三、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要求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制订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档案局近期正在加紧起草《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以指导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在《指南》印发前,电子文件形成单位暂时参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传统载体文件的规定,界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电子文件的实时归档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单位应在电子文件办理完毕后实时归档。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的表述具有以下三层基本含义:

1.信息系统支撑电子文件全部办理、流转环节。这里指的主要是电子公文,对于数码照片和声音、影像类等依托于拍摄、录音设备形成的文件,或是由其他系统直接产生的无需经过公文流转程序的文件,也可实施在线归档。

2.信息系统具备电子文件网络在线归档的功能。

3.信息系统具备在线的电子档案存储、管理和利用的功能。

(三)电子文件的数据类型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文件的数据类型和归档格式,各数据类型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1.文本文件:指采用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记载字、词、数字或符号等字符信息的文件。

2.数据文件:指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存储和管理的,以结构化的数据形式记录的文件。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制作的图形档案,包括位图文件和矢量图文件两种。

4.图像文件:指采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拍摄或扫描生成的静态图像文件。

5.影像文件:指采用数码摄像机、视频采集卡等设备拍摄或采集生成的,可同时记录声音、动态影像等信息的文件。

6.声音文件:指采用数字录音设备生成的,记录语音等声音信息的文件。

(四)电子文件的形式变化

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确保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完整。其意义在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其在进行格式转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如字体、字号、行间距、文件存储结构等变化,与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要求不同,电子文件在归档和长期保存过程中是允许形式发生不可避免的变化的,但是其所载内容决不可有任何变化。

(五)电子文件的在线归档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子文件可以在线归档。但是必须注意,用于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的信息系统必须为信息系统,且该信息系统所能承载的文件密级等级必须与在线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密级相匹配。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国家有相应的标准。

四、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要求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移交时间

与传统载体档案形成满20年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要求不同,电子档案应在归档后4年内向市或区(县)档案馆移交。4年指的是最长的移交年限,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4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间隔设为电子档案的移交年限。此外,待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运行后,亦可实时移交。

(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主要工作

本《办法》并未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过程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市档案局目前正在加紧起草《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移交与接收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在该文件中进行规定。

(三)电子档案的移交介质

本《办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档案离线移交使用移动硬盘作为数据的存储介质,这与我市过去使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的要求有所不同。用于离线移交工作的移动硬盘必须为电子档案移交工作专用,该移动硬盘平时不得用作他处,不能存储任何与移交工作无关的数据。在线移交的相关要求将会在《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中进行规定。在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运行前,统一使用离线移交的方式开展电子档案移交工作,暂不执行在线移交。

(四)机构改革过程中电子档案的处置工作

按照《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规定,机构撤销或合并后档案室所藏的电子档案应向相应级别和类型的档案馆移交,或向合并后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或销毁电子档案。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工作

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对馆藏重要的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对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并无异质备份的要求。这里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异质备份的范围、异质备份的方式、异质备份的可执行性。

1.异质备份的范围:《办法》中规定的是“重要的电子档案”,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馆藏电子档案全部需要做异质备份,而是要求市和区县档案馆根据自己的馆藏结构,甄选部分重要性较高的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

2.异质备份的方式:考虑纸张的成本,市档案馆目前使用缩微胶卷作为电子档案异质备份的载体,区县档案馆可以参照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异质备份指的并非数字数据在不同的数据存储介质中的备份,如在硬盘或磁带中备份一套电子档案并非异质备份,异质备份特指档案信息在不同的信息承载媒介中的备份,如电子档案异质为缩微胶卷副本或是纸质副本。

3.异质备份的可执行性:由于数据文件、图形文件和图像文件等多种电子档案是无法异质为缩微胶卷副本或纸质副本进行备份的,因此馆藏电子档案中能够进行异质备份的仅仅是一部分,结合异质备份的范围问题,再次强调市和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并非针对全部馆藏,而是针对重要的、且能够进行异质备份的部分电子档案。

(二)电子档案保管的总体要求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市、区(县)档案馆,应当配备电子档案存储、检测、备份、迁移、恢复、安全防护、销毁、利用等设备设施,完善保管环境条件,有效实施规范管理,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电子档案的定期检查

在电子档案定期检查的要求中,有两个问题需要重点说明:一是抽样率的计算方法;二是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本《办法》规定,人工抽检存储在脱机载体中的电子档案,抽样率不低于电子档案总量的10%。这里的电子档案总量指的是电子档案总件数,而非总页数。

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对于在线数据出现问题,应使用本地脱机备份数据恢复;对于本地脱机备份数据出现问题,应使用异地备份数据恢复;对于异地备份数据出现问题,使用本地脱机备份数据恢复。简言之,在线数据、本地或异地备份数据出现问题时,应使用本地或异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不能够使用在线数据恢复本地或异地的备份数据。

(四)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工作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异地备份工作在《办法》中规定的较为详细,这里仅对市和区(县)档案馆的异地备份工作进行说明。市和区(县)档案馆的异地备份地点分为两个,一是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二是陕西省档案馆。市和区(县)档案馆在上述两个地点开展的异地备份工作均由市档案局(馆)统一承担,各区(县)档案馆仅需按照市档案局(馆)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需备份的电子档案即可。

(五)电子档案的脱机备份载体

本《办法》对本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市、区(县)档案馆选型电子档案脱机备份载体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即今后统一使用磁带或硬磁盘,硬磁盘包括移动硬盘和硬盘。由于不再将光盘列为备份介质,各单位应注意及时调整。至于是使用磁带,还是使用硬磁盘作为备份介质,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应根据本单位的设施设备情况进行选择。此外,无论使用磁带还是硬磁盘作为备份介质,均应在满4年后进行介质更新,即将全部备份数据迁移至新的磁带或移动硬盘中。

(六)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

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应具备防尘、防磁场干扰、防电磁泄漏、防机械振动、防有害气体(二氧化碳、二氧化氮、氯气等)、防光(主要是紫外线)、防霉变、防有害生物、防火、防水、防盗条件,进行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即可。

(七)电子档案保管的其他要求

电子档案的管理措施和保管环境除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还应达到《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具体如下:

1.所有设备、设施、软件系统及各种载体应性能优良、运行稳定可靠,有利于保持数据的长期可读性。

2.对发生数据损毁的电子档案,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数据恢复。

3.保存电子档案的载体,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防护设施。

4.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保存电子档案的场所应该封闭,存储电子档案的信息系统应与其他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或采取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安全隔离措施,应按照系统保存的密级和安全等级最高的电子档案执行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

5.销毁电子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销毁电子档案,应进行监销并保证其内容不可恢复。

6.电子档案应根据技术与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不同信息系统平台间、不同信息载体间的迁移。

六、电子档案的利用工作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目录制作标准

由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在归档时均应以“件”为单位。因此,电子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目录层级也应达到“文件级”。并且,计算机检索目录与电子档案原文应有效链接,在信息系统环境下,可通过计算机检索目录准确定位并提取电子档案原文。

(二)电子档案利用的登记和审批流程设计

在利用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按照《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管理功能需求指南》(京档发[2006]11号)的要求设计利用登记和利用审批流程,确保任何电子档案不会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或公布。

(三)电子档案的原件封存问题

本《办法》明确了电子档案封存保管要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将馆室藏电子档案制作一套专门提供利用的版本上传至利用系统,电子档案的原始归档数据不得提供利用。

七、《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文件更新问题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于《办法》按照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一些旧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局(馆)需要认真学习,逐步按照新的要求调整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同时,为了避免本市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多份文件在具体工作要求方面的冲突、以及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更新相关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当日废止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京档发[2004]14号)、《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京档发[2007]2号)。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3

电子文件的信息认证即确保电子文件的发送者和接收利用者身份的真实性以及验证文件信息的完整性。处在多种移动终端的办公环境下,信息的发送者身份复杂,如手机和PDA办公中往往较难核实信息发送人员的身份;办公人员在移动终端系统进行电子文件业务办理一般是基于系统给予的访问权限操作来完成的,但现在较为普遍的“用户名+密码”的身份验证往往容易被第三方破译或截获密码,访问权限操作安全系数不高;此外对电子文件信息的完整性验证是移动办公的难题,目前对电子文件构成要素的完整性检测普遍只存在于传统的各个机构的内部办公网络当中,对于拓展到移动办公模式当中则需要攻克技术、管理等难题。对处于移动办公系统中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必然会面对来自人员操作、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漏洞威胁。在人员操作方面,对电子文件传输和接收的管理不慎会造成电子文件的泄密,如对电子文件网络传输网关、OA服务器的管理者若是没有及时更新网络安全软件,或是在传送电子文件时对传输操作不熟悉,就会使得电子文件在移动传输过程中被第三方窃取;又如移动终端的使用者(电子文件的接收者)在终端设备处于开放状态时没有及时将接收到的电子文件进行妥善的保存处理,或者其保存后不慎丢失移动终端,这也会带来极大的泄密风险。在管理制度方面,对机构内的移动办公中履行电子文件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与否,是否有一套较成熟的管理方案也对电子文件安全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管理技术方面,这主要体现在电子文件网络传输网关、OA服务器的管理者的技术水平的高低上,其是否具备较好的移动通讯和电子文件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子文件在移动办公管理中能否顺畅进行;另外移动办公的终端使用者也必须具备一定安全和操作仪器的知识,否则无法进行正常的电子文件移动办公。

移动办公中电子文件管理目前还存在较大的法律安全漏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移动办公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移动办公相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法规,但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壮大的移动办公的需求。二是电子文件安全规范有待完善。我国现有的电子文件安全规范主要有《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电子签名法》、《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但当中还是有一些法规界定较笼统、不清晰,这也使得电子文件在自身安全管理上就有较大的漏洞。三是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有待加强。移动办公中的电子文件传递和保存等操作往往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十秒钟,而且对其安全传输的管理又必须经过多层面的把关,这就增加了信息安全的风险,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即使有专门针对网络通讯犯罪和电子文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其执行力也还有待加强。

移动办公对电子文件的安全策略:

1.建立安全的系统防范。建立安全可靠的移动办公系统是能进行电子文件安全利用的先决条件。电子文件移动办公安全系统是建立在移动办公网络架构上的,结合电子文件安全管理的特点,系统对电子文件安全性保障体现为以下两点:(1)电子文件移动处理终端安全性保障。移动处理终端对电子文件移动办公安全性保障体现为移动终端的技术性保障和人为的保护。(2)电子文件网络传输安全性保障。网络安全性是保障移动办公中电子文件数据传输安全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电子文件接入网关安全和电子文件网络信息安全两方面。在电子文件接入网关安全中,应主要防范第三方的非法接入以及防止传输中的电子文件被第三方窃取。另外,网络隔离还可采用专用通信安全协议、数据鉴别认证等技术对存在安全级别差异的网络进行数据转换保障,如进行电子文件相关背景信息的过滤、信息授权者的身份认证、安全审计等安全防护。再者为防止其他用户的非法访问,在访问权限上还可通过增加如手机号码验证、移动IP登录等形式与电子文件PKI技术以及传统的“用户名+密码”方式组合,综合保障文件传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4

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工业、信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服务对象是广大企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是经信委的责任和目标。因此,在工作中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意见事关广大企业、广大民众。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今年以来,我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促进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见成效,进一步推动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针对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的特点,我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在接到市府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后,委党委书记、主任叶理中同志,党委委员、副主任周勇同志分别就做好本次清理工作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职能处室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抓好工作落实。我委成立了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周勇任组长,委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周亚平任副组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监察室、办公室、散办、墙办等有关处室人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抓好本次清理工作落实。具体日常清理工作由委办公室何克奎、严莉萱等同志负责落实。我委还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今年8月制定并印发了《市经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关程序等,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也为我委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二)认真组织清理。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有关标准和要求,我委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办公室成员学习《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经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学习,增强法规意识,进一步了解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同时,为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委还利用工业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等平台,进行宣传和发动。在清理工作期间,我委多次召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为做好清理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从11月9日开始,我委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围绕我委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范围和重点,认真负责地进行清理。本次共清理了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其中继续执行的12件,修改的2件,废止的1件,宣布失效的3件。清理了我委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8件,其中继续执行的52件,宣布失效的56件。从清理情况看,我委在公文的处理上总体较好,坚持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对所印发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该存档的存档、该上报的上报。同时,做到了文件的收、发文登记,保证文件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我委制定出台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工作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有的工作还具有一定的成效和鲜明特点。但是,从对照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来看,对照人民群众的期盼来看,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有待于加强和改进。一是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时间上还需进一步把握准确。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本次清理,发现个别文件在报送备案的时间上还不是很及时很准确。二是个别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是很足,业务素质还不是很过硬,自觉性和责任心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三是没有专业的法律法规处室,致使有的工作还比较被动。2010年机构改革中,我委专门提出设立法律法规专业处室的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设立法律法规专业处室的方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尽管我委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但还是不能够满足和适应当前和今后依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加强的形势及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由于没有单列的专业法规处室,大部分法规工作均由其他处室工作人员兼任,部分工作人员的法规知识也还不够全面,致使我委在有的法规工作上还比较被动,对备案审查等监管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委将结合系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市经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自查中发现,一些处室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概念的把握以及如何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在认识上还不是很明确,对审查程序和要求了解不够。为此,在今后工作中,制定方案,列出计划,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学习,特别要加强对有关人员和从事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人员的素质。组织相关人员到其他部门学习取经,取长补短,推动我委工作更加规范落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继续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省、市有关要求上来。同时,结合我委工作的实际,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案件管理;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6-01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案件质量,司法效率之目的,对于动态的案件流程和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流程的监督和全方位的管理。检察机关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能有效的控制案件质量,符合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是对检察权的自体化监督,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提升。为提高案件管理的质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的案管模式构建如下:

1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实现案件管理专门化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的召开,为了更好地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案件管理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高检院案管办的成立、市院两办的成立对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成立案管中心起到了引领和示范的作用。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将案管中心从研究室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案管机构。并获编办批准,成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的一个事业编制的二级单位,为此单位配备了业务能手和法律专业研究生,形成了专业化的案管队伍。

2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

案管中心的成立后,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干警先后到外地先进检察院学习。借鉴他们好的做法,同时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文件、《通辽市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标准》和《通辽市检察机关办案及业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等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案件管理的相关制度,主要制定了《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督察暂行办法》、《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流程(试行)》和《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督查程序》等。

3深入研究案管中心职能,明确案管部门的职责

为规范办案操作流程,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案管工作,科左后旗人民检察党组会及院务会围绕如何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及具体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决定对案件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一是明确案管部门是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二是明确案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个案督察、案件质量考评、网上办案监控、检委会工作等六项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案件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4积极履行案管工作的职责,彰显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案管中心根据业务可分为信息分析、案件管理和质量监控,具体有三个中心即信息中心、管理中心和考评中心。

(1)信息中心,作为三个中心的基础,为案件进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案件从受理开始便进入监控之列,录入办案系统,到案件流转到各科室,办理进展情况均在掌控之中,为办案的公开公正做出贡献,同时也能对案件进行分析,为领导的决策作出科学的依据,信息的准确及时的录入能为案件质量流程提供保障,同时为案件的考评提供理论依据。信息中心的地位非常重要,预防案件质量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是案件管理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

(2)管理中心,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通过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对信息分析处理,对案件进行预警监督及事后案件反馈监督,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案管中心通过开展动态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个案督察等工作,切实履行案管职能,全面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科学发展。一是实行全程动态监督,保障规范办案和公正执法。案管部门通过统一收案、录入信息、出具文书和赃款赃物管理,对案件全部流程实行动态监督。通过统一受理和移送批捕、案件,对案件的管辖权、侦查、审查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使侦查卷宗更加规范化,原来卷宗内存在的一些书证、讯问(询问)笔录、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减少,保障了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专职网络监督员对采取强制措施、制作法律文书、案件定性定罪等实体进行同步监督。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即开始跟踪监督。主要包括对本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及录入案件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即将到期案件,及时提醒办案部门,避免超期办案,通过监督,使网上办案中存在的法律文书录入不规范和录入不全面问题得到了改善。对外的所有法律文书统一由案管中心发出,掌握案件的动向。并且对不批捕、不的案件进行全程督查,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3)考评中心,考评中心的考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案件质量的 考 评 和 检 察 人 员 的 业 务 考 评 。开展案件评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采取定期和集中评查相结合、抽查和必查相结合的方法,从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方面对各业务部门审结案件进行综合质量考评。通过对业务部门各办案人所办案件的督查,使办理的案件更加规范化,原来卷宗内存在的一些法律文书填写不全面或不规范的问题还渐减少,保障了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抽查案件,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做进一步审查,保障了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的业务考评主要是建立好、运用好检察官执法档案。执法档案是案管中心对本院的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和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记载资料,是案管中心对事中检查和事后评查活动的真实反映。执法档案是案管中心对从事侦监、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申等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每季度考评办案质量、作风纪律等相关信息,作为年终对检察官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从而为更好的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用人制度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园,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管理的现实意义和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 2010(9)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6

1、认真学习、执行华能企业文化核心理念,树立华能企业核心价值观,发扬华能企业精神,立足文书岗位,忠诚、勤奋、努力工作,做好各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为把华能建设成为实力雄厚、管理一流、服务国家、走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作出贡献。

2、做好厂行政公文的收发管理工作。及时签收、拆封、登录、送交、催办外来文件、公函;按时送办、登记、编号、用印、封发厂发文;做好传真件的接收和传阅,做到处理及时、准确和有效,保证公文的正常运转。

3、做好厂行政公文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做好收集、保管收文、发文、资料并按时移交归档,保证其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做好清理和保管密级文件、资料,做到及时、安全,保证不泄密、不失密。提供年度内部文件的查阅服务,为查阅者提供相关信息。

4、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做好厂部、行政部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办理各职能部门、多经公司印章的启用和封存,按厂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做到规范化和合法化。

5、做好介绍信、各类证明文件办理工作,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6、认真处理工作职责内的日常事务记一般内外工作关系,对外来人员和外来电话有一定的规范性礼仪礼节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加强对文件的管理。对所收到的文件或传真件要及时、逐件登记,每份文件都能及时送领导传阅,然后按领导的批示再分送到各个部室办理,对领导指示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工作,要及时、准确转达。让上级的精神迅速传达下去,杜绝公文处理上的积压、延时、误事等现象的发生。

2、完善工作流程。对收文工作而言,认真做好收传文件的登记、拟办、送批、传阅、催办、归档等工作;对发文工作来说,严格把好公文的起草、核稿、送审、签发、编号、打印、用印、分发和存档等各个环节关。做到“日清月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归档”,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3、加强档案管理。主动抓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做好行政部及各部门年度行政文书归档工作的整理工作,按时完成各类档案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文件借阅手续,定期进行清理,以免文件丢失。对所管理文件(含OA)要定时、定期进行备份和检查。

4、加强公文保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按秘密范围和密级程度,遵守保密制度。借阅重要文件首先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与信息技术人员及时沟通,确保公文传输系统安全性。凡是本单位文件和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带有密级的文件和资料由专人保管,并配备专柜存放,以保证文件和资料存放的安全。单位收到的各级文件和资料均进行登记签收和拆封,并对文件的机要编号、文号和份数进行核对,及时在文件上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作分类登记和编号。所有文件和资料按类别先呈领导阅批,然后按批办范围传阅,传阅过程中有领导的批示意见的,按指示意见办理,需要反馈的文件,及时催办和反馈,并在文件上注明办理情况。文件传阅、办理完毕后,分类存入保险柜,以备查找、归档和清退。

5、加强印章管理。明确印鉴管理程序,完善使用登记制度,禁止无登记、无审批用印现象的发生。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坚持用印必须经过批准的原则。制发文件、函件及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上报各种表格、单位或个人奖惩材料、联系业务、物资采购供应、提供情况证明等,一律先由分管领导审批,造册登记后才能用印,严格用印程序和手续。任何副职不能擅自用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主要领导书面授权,分管领导审核,文书凭授权书和分管领导审核方能用印。用印必须作好记录,分类登记,年终立卷存档备查。

6、提高办文质量。加强学习,积累知识,不断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新思维。正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熟悉《公司法》、《保密法》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