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例6篇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它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配购药品人员的身份及医保相关证卡,避免“人卡不符”现象发生,对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配购药品行为,定点药店有权拒绝配售。对有疑义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报医疗保险稽查部门查核。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六)初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曾在申请受理前1年内被市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对年度综合考核总分达95分,且在平时检查时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并全额返还年度考核暂留款;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5分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限期整改;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文2

一、互联网思维阐述

互联网思维是由由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家们要有互联网思维,有些企业做的事情不是互联网,但企业家思维方式逐渐从互联网的角度去想问题。近几年企业界和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对互联网思维进行了诠释。总体来说,互联网思维是指一种新的商业思维方式,即企业要有互联网理念,基于当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二、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面临的难题

(一)经营模式单一

近年来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增加门店数量迅速扩大企业规模以此获得市场竞争地位,但在扩大经营的同时,企业面临产品服务同质化、营销模式单一等问题。在产品服务方面,目前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只为顾客提供药品销售,由于药品特殊性,顾客更希望获得专业化咨?服务,但目前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只是扮演销售药品的角色,在产品服务方面缺乏差异化;在营销模式方面,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主要通过门店间打价格战,如通过会员日打折、店庆等活动加强产品促销增加客流量,但由于传统上一家药店只能服务周边二、三公里范围的用户,因此效果甚微。单一的经营模式加上近年来门店租金和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使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以传统经营方式发展愈加艰难。

(二)专业人员匮乏

药品与人们健康密切相关,因此,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医药相关的专业知识。但近年来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迅速扩张同时面临专业人士缺乏的难题,特别是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极其紧缺。由于药品特殊性国家政策规定医药零售门店必须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但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目前专业人士数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以广西医药零售市场为例,2014年零售药店数15000多,2015年1月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人数3555,远远无法满足每店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要求。很多连锁企业领导表示,一线专业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

(三)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中国药品零售业以区域发展为主,该行业突出的特点是“多、小、散、乱”,整个医药零售行业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很少,众多企业采用的是粗放式管理方式。具体体现在一是企业缺乏长远规划。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缺乏长远规划,只是盲目的追求门店数量增加规模,对门店管理缺乏精细化,导致内部管理无法跟上规模的步伐。其次是高耸的组织结构降低了管理效率,目前大部分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都是民营企业,采用简单的直线型组织结构,决策相对比较集中,中间层管理较多,随着规模的增加出现了内部管理混乱。三是总部和门店缺乏沟通,众多医药零售企业缺乏管理信息系统,总部没办法及时做到供货和门店管理的监督。四是医药零售企业处于医药行业价值链终端,与药品供应商的沟通不畅通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向门店供货。管理方式的落后使企业在很难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制约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互联网思维下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创新发展路径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众多难题,笔者认为在当下互联网大环境下,医药零售企业要向其它行业零售企业看齐,积极拥抱互联网,深入互联网思维在企业经营模式、人才培养、内部管理三方面进行创新,寻找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新路径。

(一)基于互联网思维拓展新的经营模式

某医药零售企业专业人士指出,在医药零售市场只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毛利率,二是客流量。如何增加客流量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关键。传统的门店服务的顾客数量受到空间的限制,因此医药零售企业要基于互联网思维重点在产品服务和营销渠道方面拓展新的经营方式,增加服务的顾客数量。基于互联网思维建立020全渠道营销模式,医药零售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身的网上商城或通过第三方平台,顾客可以随时在线进行所需药品的选择,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自己配送或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产品配送,该模式消灭了空间的限制,门店可以服务不同区域的顾客。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多元化服务。如目前北京老百姓大药房通过与微医网平台合作,通过运用远程门诊系统使专业医生为顾客提供预约挂号、在线问诊、电子处方等服务,通过该方式,不仅提升了用户的服务体验,也拓展了企业业务。

(二)基于互联网思维加强员工培训

传统培训方式既要耽搁员工的工作时间又要投入大量资金,医药零售企业在当下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中利润点越来越少,因此众多企业都不愿意为员工提供培训,但由于药品特殊性,门店又急需专业人士服务,面对这个矛盾,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创新培训方式。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如有员工要考执业药师资格证,企业可以为员工购买相关培训的网络课程,这样员工可以再休息期间通过互联网观看课程视频而获得相关专业知识;同时由于医药零售企业门店都比较分散,这增加了员工平时培训难度,企业总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让员工通过视频会议来进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加强了总部与门店之间的有效沟通。

(三)基于互联网思维提升管理水平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药品管理;零售商;质量监控

我国的药品的零售商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规模较小,数量繁多,成分复杂,缺乏管理等。这就造成我国药品零售业出售的药品参差不齐。更有一些零售商非法经营,出售没有生产厂家,组成成分、以及保质日期等信息的药物,这样的药物物质成分不确定,可能会药物配方错误,药品质量差、甚至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现象。所以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业的监管工作。

1 我国药品零售商常见的问题

我国的药品零售商需要在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得到开业的许可。药品的零售商都是在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对药品进项的信息等都是受到监管的。但是我国的零售商过多,就让监管工作出现一定的问题,无法一一验证药品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格。所以只能他采用抽查的来解决问题,抽查是一个就有可能造成遗漏,让违法现象暂时逃避了制裁。我国因为药品零售商的数量众多,所以为了盈利很多零售商恶意竞争,采用价格的方法打压对手,有些时候甚至出现用假冒伪劣产品充当正规药品,这就使零售药店的名声和信誉不断下降,最终导致百姓不敢到零售商出购买药品。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要求在零售商出售处方药是要需要处方审核人士,也就是驻店药师在场,对处方进行审核,但是我国很多零售商店内根本没有驻店药师,所以其实并没有出售处方药的资格,但是处方药,尤其是抗生素药品随意出售。另一方面,在药品的储存中,在零售商里根本不能提供药品的必要储存条件,有些药品要求通风,有的药品要求低温,但是在一般的零售商都采用室温药品保存方式,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药品的有效成分会逐渐的分解,变性,从而药效减少。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简称GSP)是国际通行的规范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中确立了其法律地位。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与批发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现行版本的GSP共分为4章187条,其中关于药品零售的条款为8节58条,约占GSP条款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了加强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以,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3 加强质量监管模式下医药零售业的发展趋势

新型的药品零售业会向一个合理的方式发展,会出现一批以连锁为主体的药店,这也是国家比较推荐的方式,同一个零售品牌相对好管理。另外将药店放入社区医院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这样的方式已经在外国的一些发展国家得到大力的发展。我国的发展的模式也要借鉴这个模式。第三类就是对于一些特殊药品进行专项的药品零售管理,第四类就是加强药店加诊所的配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加强补助的力度。提高诊所的治疗水平,以及相应的制度工作。

3.1 平价药品连锁以及正规的药品超市专柜

平价的药品连锁在我国发展迅速,也大大改善了药品零售管理混乱的现状,平价药品连锁药品渠道正规,价格较为合理,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大型的药品连锁企业都加入我国合作医疗的项目中,所以可以使用医疗卡进行买药。同时在企业盈利方面,一方面依靠药的盈利,另一方面依靠国家的财政的支持,所以能将更实惠的价格给与消费者。而超市的药品专柜,就是在超市中设立药品的专柜,而因为是专柜所以必须要把每一批次的药品信息记录,同时在药品流通的环节上,每个环节的手续齐全,药品的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但是问题是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药品的价格上升。

3.2 社区便利药店

“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这是近年来医疗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出现的医药消费大趋势。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消费者考虑的首要因素是购药的便利性,因此社区便利型药店开始出现,主要销售药品、日用品等,由于其便利性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在国外,社区药店已经十分普及。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居民社区医疗体系十分完善,大量的社区药店不仅发挥着药店应有的作用,还扮演了社区医疗健康保障的角色。小区居民一般常见的小病都可以在社区药店里通过向药师咨询而买到合适的药品,社区药店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社区内重要的社交场所和社区健康中心。

3.3 专业或专科药店

该类药店主要销售处方药或某一类药品。目前,我国一些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推出肿瘤药房、糖尿病药房、皮肤病药房、参茸店、传统名优中药饮片专卖等专业或专科药店。该类药店的优势在于方便患者,并且店内配备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疾病的“医疗咨询型”营业员,可指导顾客购药。

3.4 药店加诊所

近几年,我国逐渐出现了药店加诊所的经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药店和诊所双证经营,以解决药店处方药处方不足问题,方便消费者就诊和购买药品,该经营模式在美国已经得到推行,并证明其存在的市场价值。开设在美国零售药店内的诊所,以其价格低廉、就诊时间短的诊疗保健服务而深受顾客欢迎。诊所配有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可提供接种疫苗、治疗感冒等简单的诊疗服务,治疗费用只有医院的25%左右。

4 总结

我国的医疗资源还不充足,同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困扰着百姓的生活。所以对于一般的常见性流行性感冒、发热等比较推荐自我治疗。所以自我治疗的就需要药品的帮助,如果买不到质量优秀的药就会造成疾病的治愈时间延长。甚至造成疾病的加重,所以想要提高全民的医疗水平,不仅要从大病上入手,对于一些小病的管理上,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对于药品零售商的管理,提高基本医疗水平,保护居民健康。

参考文献

[1]尹雅姝,徐峰,黄金凤.关于药品冷链系统验证的探讨[J].中国药房,2014(9).

[2]孙飞.中国药品流通渠道效率研究――基于SCP范式分析视角[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文4

“新医改对药品零售行业的影响很大,虽然药品零售市场只占药品销售市场20%的份额,但其毕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行业,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不可能将之省掉。新医改方案中提出的“社区医院信息化”、“医保药品零差价”、“十五分钟健康圈”、“三甲医院的专家下社区”等一系列发展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预示着社区医院俨然已经成为药品零售企业下一个最具潜力的竞争对手。

虽然对新医改寄予厚望,但不少药店人士表示,眼下社区医疗和新农合是医改新增卫生投入的两大重点,新医改致力于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客观上刺激医药市场扩容,让老百姓的医药购买力得到提高,是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保障。但新医改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明确了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品种,并将之直接覆盖到社区医院、乡镇医院。据悉,全国目前共有31.9万家药店。在这个抽象的数字后面,一张拢聚了300万从业人员的药品供应大网已经铺就。伴随着自身力量的不断壮大,处于新医改进行时态下,零售药店的行业洗牌也得以加速转变。

那么,在这种新医改环境下,药品零售企业的生存时刻受到威胁,药品零售药店该如何进行“寻求突破”呢?

扩大品类实施多无化经营

在新医改建立医保基本药物目录的思路下,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肯定会下降,届时零售行业也会迎来一次洗牌。但其同样认为,药店只要拉长自己的产品线,扩大食品、保健品的经营品种,依然将这部分的销售额从其他销售渠道补回来。即增加非药品类健康产品的销售,多元化健康概念的经营理念已经被大多数药店所接受,尤其在新医改政策的引导下更是如此。非药品类的健康产品中毛利率高的产品更容易寻求到。

不管医改方案最终如何,资源重组已是药店圈必然的趋势。对于零售药店而言,特色经营和多元化道路将成为最关键的竞争手段。

塑造药店生存的特色服务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尘埃落定,业内各方已经开始筹划新医改下的未来发展之路。对于药品零售业,形势似乎更加严峻和紧迫。价格已不再是竞争中的关键点,营销手段也似无突破之处,药店如何在汹涌的竞争洪流中立稳脚跟?靠的必然是综合实力的提升,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首推服务。

部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者只关心眼前利益,从不考虑自身品牌形象建设,使经营之路越走越窄。而意识到品牌形象关乎企业命运的企业都十分重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为每一个顾客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免费建立健康档案等一系列无微不至的服务,换回广大患者的信任,使企业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如,金象大药房坚持“顾客为中心,保质保量保服务”的经营模式,从一家单体药店迅速发展成为拥有300余家门店的初具规模的医药连锁企业,这是对金象大药房坚持走提高服务水平之路最好的一种回报。

构建网上药店实现新跨跃

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情况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维模式,药品零售企业如果想尽可能接近顾客,就要依靠互联网给予的广阔空间,网上药店已经是打造企业品牌影响力、提高整体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2008年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额前100强销售总额达521亿元,但网上药店销售额还没有突破亿元大关,所占比例很小,而美国2007年网上药店销售额就已经占到零售额的30%。由此可见,经营网上药店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京卫大药房创建的药房网。京卫大药房在北京的实体药店数量一直维持在36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网上药店的运作上。他们以“快速、低价、便捷”的服务,实现“网上购药,药店配送”的运营模式,已经打开了自己的一片广阔天地。

相对于实体药店平均近30万元的开店成本,网上药店没有店面租金,药品销售价格比实体药店低十几到二十个百分点,不受地域限制,客源更加丰富等等优势,都是实体药店做不到的。目前在药品零售市场上,实体药店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网上药店则是“低成本”和“高机遇”,如果选择现在开展网上业务,也算是避开锋芒,另辟蹊径的新跨跃。

强化对药师与店员专业培训

在药店总体销售增长乏力的情况下,通过品种、利润结构的调整来获取内生式利润增长,确实是应对环境变化的有效策略,真正的药店服务是以顾客为中心的主动服务,培训就是其基础。培训似乎不能立马提升销售利润,却真正与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形成特色经营、建立顾客忠诚度乃至长期竞争优势息息相关。

目前零售药店开展专业药学培训的基础是药师,其次是店员的培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哪家药店配备的药师越多越专业,哪家药店的消费者就会络绎不绝。以北京同仁堂药店、上海第一医药商店、金象大药房、四川德仁堂大药房、云南健之佳大药房为代表的一批注重药学培训的连锁企业,每周都会定期对药师或员工进行培训,主要就是为了提高其专业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药店培训的关键在于是否适合与能否产生实效,在培训过程中将店员利益、零售终端利益、生产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结合起来,抓住重点、及时跟进、把握实效原则,才能实现零售终端增强消费控制力和品牌塑造的积极作用。

抓高端市场增加高毛利产品销售

在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基层医疗机构重点用药范围主要是一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药品,一般为低端市场用药品类。因此,零售药店要改变品类经营策略,重点抓住中高端市场药品的销售,着力提升其销售占比。以前许多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者只关心高毛利,不在乎药学服务,很少能想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为患者排忧解难。随着国家推出药品零差价的政策,社区医院软硬件设施的逐步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一次挑战。

零售药店的规模发展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加,而利润指标的提升又增强了企业良性而持续发展的动力,为连锁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劲力量。这两项指标又是吸引企业快速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指标,也是引进资金后连锁企业快速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只要高毛利产品通过药店的促销销售能够快速上量,这样的产品就有吸引力。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文5

政策扶持缺失。

新医改方案,仅在第三大条,第七小点-“(七)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提到药品零售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算起来,也就八个字。除此而外,通篇读来,不见关于药品零售在新医改中的地位作用描述,几乎所有的政策导向都是扶持医疗单位,以卫生体系为主。尤其是国家将大力扶持第三终端和第四终端(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从体系建设、药物采购、药物选择、费用配套、报销规定都是有利于医疗单位和系统,药品零售彻底被边缘化了,药品零售没有其产业定位,政府补贴医疗机构,使得,药品零售没有了竞争力。

药价政策不利。

此外,我们从方案中还可看出,国家将彻底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明确规定:“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活下来,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价格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我们知道,药店销售的药品绝大多数是老药、普药和新普药,从低定价还要明确标示在外包装盒上,这一政策的直接结果就是目前药店如火如荼进行的主推高毛利产品将寿终正寝,难以为继。

从哪个方面来看,这些医改方案对零售连锁药店都不是利好消息,那么医改后的连锁药店如何杀出重围,在医改的重重包围中活下来呢?笔者提出对策供各位同行思考:

二、连锁药店突围医改影响的思路

1、加快连锁化步伐

我国的连锁化率并不高,尤其是加快扩张的速度和步伐,包括吸引更多的加盟店加入进来,扩大影响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连锁药店应该乘机扩大销售、扩大门店数、扩大区域、扩大连锁经营国家是鼓励的。提高连锁六统一或者七统一的水平,依靠规模和规范管理取胜。

2、多元化应对社区医疗市场的零差旅、医保基本药物全额报销等

连锁药店,多元化成为必然的和无奈的选择,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样做多元化的问题、未来国家新医改限制的是基本药物的价格和使用数量、以及报销规定,而食品、保健品、器械、药妆品则不在限价和控制范围内,因此可以从这方面寻找突破口。零售药店如果在社区,就必须依靠零活、服务好、品种齐全、便利取胜了,否则较难和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抗衡。

当然还有一个选择就是推出社区商圈,但对于以社区便利店为主要业态的药店,退出显然是有成本的,也非易事。

3、加入采购联盟

医改方案多次提到: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加上新的定价制度的施行,预示着渠道必将越来越短和扁平化,一步到终端成为必然选择,对于中小连锁药店来说,就是要通过采购联盟一步到终端,因此加入联盟成为不二选择。

4、真正提升医学和药学服务水平,依靠差异化突围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范文6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据品种、规格、适应症、计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年月日召开的全国第二次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自年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包括品等9类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或变相广告等规定。然而,目前在医药未能彻底分开的体制下,药品零售市场除少数能做到真正凭处方销售外,多数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手段销售处方药,违背了合理用药的要求,对人民用药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本人在从事药品日常监管中,对药店的分类管理工作总结出如下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零售药店在对处方药的管理中所面临的困难

(一)处方来源短缺。由于医药分家未能真正实现,药品销售占医疗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甚至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的情况。因此,各医院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处方外流的管理办法。如采用将划价窗口与收费窗口合并、普遍使用商品名、处方中使用代码等措施,使患者只能在该院取药,真正能流入药店的处方微乎其微,严重影响药店处方药销售量。

(二)遍布各街道、乡镇(林场所)的个体诊所对外销售药品对零售药店造成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市除34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外,尚有个体诊所、乡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1700多家,这些机构多数存在明里暗里卖药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监督检查中取证困难,使其逃避相应的行政处罚,直接给药店造成竞争。

(三)处方真实性审查困难。处方是执业医师为某一特定患者医疗、预防或其他需要而开写的药方,是医疗和配药之间的重要书面文件,也是医师和药师之间的一种信息传递方式,是具有法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的文书。然而,在处方真实性的审查方面,驻店药师无法判断顾客提供的处方是否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所开具。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驻店药师不能在职在岗。一些药店为了节省人员费用或其他原因,在通过gsp认证后,擅自解聘从业人员,致使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缺岗,在岗人员资质达不到经营处方药的规定要求,造成处方未经审核、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即销售的状况。

(二)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一般占药店营业收入70%以上,一些药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只要顾客需要,他们就毫无顾及的销售。有的药店为了应付检查,对销售出的处方药进行集中补处方,伪造处方药销售纪录,由药店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冒充签名,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三)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摆放上,由于一些药店从业人员对药品与保健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概念理解不清,或者由于对药品分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致使店堂内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柜内存放药品与柜组标志不符等情况存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需急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及药品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让他们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药品经营企业gsp的重要内容之一,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活动。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人民群众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二)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检查力度。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的检查,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