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范例6篇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范文1

一、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资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还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元。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B公司进驻A1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按照民法通则,构成一般侵犯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国有资产买受人因评估报告不当,做出错误判断,给自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性。评估机构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其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B公司的购买行为,出于对独立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信赖,如未有该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B公司也不会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的购买行为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评估机构搞“纸上评估”,存在严重过错,这是不争事实。对于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评估机构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上述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曾遇到一件有趣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家国有股东关系不佳,都要转让所持有公司的50%的股权,各自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得出评估值分别为300万和600万,究竟采用何种评估结果引起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账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我国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作如下表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主要特点是:(1)依附性。无形资产不具有独立的物质实体,不占有空间,但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其自身,这是有别于有形资产的重要特点。如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商誉混于企业的整体资产;(2)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价值受市场、经营等综合因素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今天上百亿的无形资产,明天可能一文不值;(3)独特性。无形资产常是各有特点、独立成形,互相之间缺乏可参照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以往,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所幸的是,2001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出台后,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减轻了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相应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责任感,评估机构无法再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书来抗辩自身的过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更加明确了这一定位。

但需指出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是行政法规,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是部门规章,后者效力低于前者。以部门规章改变行政法规的规定,恐有不当之处。建议在适当时机,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重新加以明文规定。

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风险 风险意识

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提出,资产评估的发展也越来越受重视,由财政部印发的《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给资产评估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使得资产评估执业范围从传统的资产类业务扩展到文化、林权、海岛、玉石等相关特殊产业,并延伸到财政资金绩效的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基评估等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扩大,会给资产评估执业带来相应的风险,这就必然要求对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对资产评估风险进行分析,从而控制防范评估风险。

一、资产评估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法律责任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在接受委托方委托之后,对评估标的进行估价过程中,因自身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委托方或者第三方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委托方或资产的占有方、评估的主管部门、评估行业协会以及评估报告使用人等都可能成为资产评估法律的主体。但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对评估各方应该承担责任的程度和方式却没有明确。因此应该全面考虑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使得资产评估的效果能够更有效。

2、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形式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依照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体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给他人利益带来损害应该负担的一种财产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给他人利益带来损害应该负担的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禁入评估行业、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主要是评估人员违反有关法律程序达到犯罪的程度,承受一定期限的徒刑。

二、鉴定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在确定评估法律责任时,首先应该确定法律责任的主体。在评估之前,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所造成,其法律责任应有委托方承当,属于会计责任,而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公正客观性造成的法律责任,应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承担,属于评估责任。只有分清这两个责任,才能在评估中做到最大可能的公正。

2、对评估的过错进行层次分析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资产评估法律,但是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及法规进行界定,其中可以通过重要性水平来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如以总资产的0.5%-1%,权益的1%,收入的0.5%-1%等为标准。另外,指标的大小也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的规模大小进行调整。而且评估人员的动机使得重大过失与欺骗难以区分。因此可以引入“推定欺诈”概念,欺诈和推定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确定评估人员法律责任时,不但要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还应当借鉴西方法律中“共同过失”和“比较过失”的概念。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过失不仅与自身有关,而且也与被告有关。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这些概念对于合理确定法律责任都是有益的。

3、评估报告的使用对象

资产评估报告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对评估报告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因此不适用于特定主体之外的社会公众。所以特定主体之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如果是因为使用了评估报告而产生了经济损失,则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应该承担以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4、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的免除。

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免除其责任。第一,由利益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过错,例如委托人自身未指示清楚或不遵循评估报告使用注意事项,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二,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时,被评估单位不予配合评估工作,而评估机构又不能拒绝该资产评估业务,最终致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能按期按质完成评估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受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非正当的行政干预,而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又没有办法消除此项干预,从而导致发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

三、资产评估风险分析

资产评估风险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得评估标的价值偏离客观值,给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引起的被相关利益方进行法律诉讼的风险。

1、资产评估风险产生原因

从不同的角度去看,资产评估风险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不健全

资产评估行业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仍然算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因此其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完善,至今没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的行为,而其评估涉及的范围又比较广泛,所以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执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从而造成评估市场的混乱。

(2)资产评估专业化要求高

资产评估对专业的要求比较高,但是我国高校资产评估专业发展较晚,硕士招生起始于2011年,因此,目前从业人员大多是其他相关专业毕业,专业化水平层次不一,所以在比较重大的项目或者对专业要求比较高时,评估人员有限的技术水平会对评估带来极大的风险。

(3)资产评估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

随着市场的激烈的竞争,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为了抢占业务,使得一些评估人员为了提高效益,违反职业道德、违规操作、不顾评估质量、粗放评估、低价取费、迎合委托方等行为。

(4)评估机构自身缺陷

评估机构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评估质量及进度等缺乏有效的控制也会造成风险。

2、资产评估风险表现形式

资产评估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因此它的风险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具体有不同的分类。

(1)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依据法律责任主体可以将资产评估风险分为外部与内部风险。如果其造成的风险是评估机构本身不能控制的,可能是由评估法律体制、委托方、评估行政管理体制等造成的风险,是外部风险。相反地,由于机构内部管理不善、评估人员的素质水平和自身专业水平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归为内部风险。

(2)立法风险,管理风险、执业风险和使用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当前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及其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相符,这样造成了立法风险;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能时带来的风险为管理风险;由其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限制导致的风险为执业风险;资产评估委托方因为不正当的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结果带来的风险为使用风险。

四、风险控制对策

1、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法律体系

目前资产评估还没有专业的法律,判断法律责任都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出现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因此,应加快资产评估立法工作,首先积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保障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并将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使得资产评估的管理更具权威性。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

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注重企业长远的发展,从企业长期利益的角度出发,防范资产评估风险。企业首先从员工入手,着手培养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招收已经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上岗;同时加强项目团队建设,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力量;定期开展专业业务培训,加强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并对评估人员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从而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修养。同时可以聘请资产评估业界专家作为机构顾问。设立资产评估顾问,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防范评估风险。通过对评估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宣传来加以控制。

3、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应该统一职业规范,以出台的资产评估准作为职业规范,对项目进行组织与管理、对资产评估人员执业进行规范。在实践中, 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进行执业,建立从开始受理评估业务、评估前期准备、具体业务评估过程、最后的评估报告以及后期的评估档案管理阶段在内的整个评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每个阶段都应该遵循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出进行评估时的必要工作,从而加强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从而防范评估人员执业风险。

4、建立评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信息,因此为防止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评估机构则应该建立评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已有信息资源归类整理,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评估人员所用,从而保障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保险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仅可以防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风险,而且也可以保障评估委托方的利益。

6、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重诚实信用

企业的发展应该是树立质量竞争意识,克服短期利益驱动,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而诚信对于为社会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行业尤其重要。因此应该加强信用的意识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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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范文3

一、资产评估执业风险与操作风险

广义的资产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因评估事项所引起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客户风险、评估准则不完善等外部风险,还包括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内部风险。狭义的资产评估风险特指内部风险,是在评估执业过程中,因资产评估结果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偏差,无法对资产业务提供公允的价值鉴证,造成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误导,从而导致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的可能性,即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执业风险按产生原因可分为组织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组织风险是由于评估机构经验不足,组织与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对评估项目质量没有相应的控制和监督手段以及评估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评估失误。评估机构要为组织风险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道德风险是评估人员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出具失真的评估报告,损害评估报告使用者或关联方的利益。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为道德风险造成的后果负责。操作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人员在评估执业过程中,未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未能严格遵循评估程序,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以及评估技术落后等操作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的评估风险。

二、资产评估操作风险的成因

资产评估操作风险是能够通过执业程序化,操作规范化等手段加以防范的可控风险。操作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缺乏资产评估程序的制度建设

一直以来,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大多规模较小,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缺乏健全的资产评估程序的制度建设。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对评估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但是各资产评估机构并没有根据自身的规模、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所承接的主要业务范围不同,制定适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评估程序,缺乏对评估程序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

(二)没有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程序

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已经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资产评估的具体执行制度,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没有切实履行评估程序,并随意简化或删减具体的评估环节,甚至在没有执行必要的程序之后,就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使得评估的价值范围具有较大的偏差,造成操作风险。

(三)专业胜任力不足

资产评估业务范围涉及机器设备、房产、生物资产、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要求评估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评估知识,还要掌握多学科知识。而由于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相对较少,评估人员的经验有限,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容易造成评估参数选择的错误,评估过程处理不当,评估报告撰写不规范等问题,形成操作风险。

(四)缺乏先进的评估技术

评估技术是资产评估的核心要素,是决定评估质量的重要因素。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共同构成的资产评估技术体系已日益成熟,但是复杂的评估对象,使得评估过程呈现数据分析量大、参数复杂多变等特点,急需能够进行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的先进数学模型和现代计算工具。先进评估技术的缺乏使得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一定限制,参数的设置和计算公式的选择等方面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致使评估结果公允性差,产生错误的资产估值。

三、从评估程序入手控制操作风险

资产评估程序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覆盖了资产评估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环节。评估程序包括八个步骤:(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4)现场调查;(5)收集资产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8)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前三个步骤为评估前期的准备环节,中间三个步骤为评估实施环节,最后两个步骤为评估结果的处理环节。评估程序与操作风险有重要关系,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是有效规避评估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评估前期准备阶段是操作风险控制的基础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对承接业务进行基本认定、项目可行性分析、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及编制工作计划等环节,该环节能够对操作风险作基础性预防。

1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合理预测操作风险

首先,要全面了解委托业务的性质和要求。在评估项目受托之前,应充分了解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基本状况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全面理解评估目的,并尽可能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及使用范围,以防范恶意委托,降低操作风险。其次,还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特别注意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权利受限状况和评估过程中的限制条件,以判断评估的价值类型,确定评估基准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最后,要根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分析拟承接业务的可行性,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判断评估师的独立性,具体分析评估项目的风险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分析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具有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合理预测未来的操作风险,降低操作实施环节中评估失败的机率。

2 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严格界定双方责权范围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由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业务约定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定,就评估的质量、要求、具体评估基准日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具体、清晰的约定。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写明委托方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对于其他有可能产生操作风险的事项要做出特别的说明,以明确双方的权责范围。一旦发生与业务书相关的操作风险,甚至产生法律诉讼问题,评估机构可凭借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进行合理抗辩。

3 编制详尽的资产评估计划,降低操作风险

资产评估计划是对资产评估过程中工作步骤、时间、人力和物力等做出的详尽的规划和安排。资产评估计划应全面、

详尽,并同委托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洽谈,达成一致。应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基本状况和性质,评估业务的相关资料收集状况,评估机构的规模和人员力量,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重要因素进行综合权衡,通盘考虑,使评估计划能够做到考虑周全,详略得当,进度合理,分工明确,人员力量配备合适,能切实指导评估工作的高效有序地开展,尽量避免因计划不到位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二)评估实施阶段是操作风险控制的关键

评估实施阶段是评估人员实施评估业务的关键性和实质性阶段,也是操作风险控制的关键。

1 现场调查,全面了解被评估对象

现场勘察是评估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现场调查,了解被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核实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形成详细记录。现场勘察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发挥应有的专业性,有意识地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以便后期针对性地开展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有效防止因对评估对象了解不详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2 全面详实地搜集资产评估资料

由于评估对象的广泛性,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评估目的、不同的资产类型对评估资料有不同的需求。由于评估对象的差异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市场状况、不同的信息化程度,资料的可获取程度也不同。资料收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评估结果的质量。根据已掌握的被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主动地去选择、收集、占有相关信息资料,以避免因资料掌握不全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3 评定估算,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

评定估算是资产评估师运用专业技术进行计算估值的核心环节。评估师首先要根据占有的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筛选出评估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有关资料。根据已有的技术参数,结合评估的目标,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下,应具备合理的参照物以及被评估对象与参照物的差异参数,成本法中,应具备资产的重置成本和各相关贬值因素;收益法中,应具备合理的未来收益、收益期和折现率等相关参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评定估算可将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方法结合使用,对评估对象价值从不同角度估算,使评估结论相互验证,确保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和公允性,从而避免因评估方法运用不当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评估结果处理阶段是操作风险控制的保障

根据资产评估结论,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并妥善保管相关评估资料,构成了评估结果处理的两个基本步骤。

1 编制和提交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估人员应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及相关行业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实施过程、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使评估报告符合业务约定书中的要求,降低有关利益主体受损的可能性。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有关事项,在评估报告中要作特别事项说明,提示报告使用者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评估报告中还要对评估结论的使用时限,使用效力,使用范围等作充分提示,并与委托方沟通,引导其合理地理解评估结论,减少因评估结论使用不当造成的操作风险。

2 妥善保管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提交报告之后,评估项目小组应及时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相关评估资料归档,检查可明确双方责任的资料是否盖章,应提供的权属证明、相关说明是否提供完整等,检查评估报告结果与工作底稿的一致性。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及时将资料移送至档案管理部门。评估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是操作风险控制的重要证据,也是评估机构和人员总结经验,提升业务水平的备查资料。保存工作底稿和资料是评估主体主动留存抗辩证据的重要手段。

四、 控制资产评估操作风险的其他措施

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严格按照评估程序的各个步骤规范操作,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主动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资产评估机构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程序制度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基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资产评估程序,并对评估程序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强调和说明。加强对评估过程和结论的复核性检查和验证,避免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和错误,进一步减少操作风险。(2)改善落后的评估技术手段。在评估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个人主观性判断,充分使用现代化的评估技术,保证数据资料的公允性、时效性。(3)加强评估师后续教育,提升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资产评估是时效性很强的经济活动,评估业务复杂多变,要求评估人员加强专业学习,及时吸收与评估业务相关的新知识、新方法、新经验,了解行业相关的新政策和新法规,把握行业发展动态。

资产评估范文4

1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资产评估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评估;评估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40-01

1 资产评估风险及其构成

1.1 资产评估风险及其构成

资产评估风险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价值区间与其实际价值发生重大偏离,资产评估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部分。

1.2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是指以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风险管理的程序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资产评估活动风险实施控制,以将资产评估风险降到可控程度的管理活动。风险识别是评估机构对各项业务开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的识别,是对资产评估的风险环境的基本认识。风险估测与评价是对风险水平的分析和和总体估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

2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缺少完善的法律支持

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方面的最权威法律文件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法规在我国资产评估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

2.2 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存在很多缺陷

从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过程来看,许多资产评估机构是在资产评估服务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的情况下,由原来经营业绩不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构等演变过来的,本身存在着机构规模小,管理混乱,执业水平低等缺点。

2.3 资产评估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

资产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资产评估人员,人员素质的高低对资产评估风险有着重大影响。当前我国资产评估人员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足,业务技能不高,对情况的发展变化和业务活动的复杂性认识不充分,无法应对错综负责的评估事项。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少应有的职业谨慎,在评估程序、资料搜集、市场调查等方面不现场获取信息,影响资产评估质量,甚至与委托方串通舞弊,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致使评估结果成为委托方造假的工具。

3 完善我国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的建议

3.1 健全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法律环境

健全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是资产评估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针对我国资产评估法律的现状,应从制定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入手,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评估业的管理体制,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地位及职业道德,资产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的监督指导机构,明确资产评估技术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后续教育准则等。制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管理法规,对不同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规定相应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减少委托方选择的盲目性,保障委托方的利益。

3.2 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和监控体制

要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广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政府的沟通工作,在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为广大评估从业人员服务的只能。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建立专业资格评级制度,定期进行资格评审,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规定可以受理的业务范围。建立资产评估质量监控体系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机制。通过成立评估质量监督委员会,对行业监控进行评估,并结合政府及相关行业的监控机制对资产评估提出法定要求和专业要求,对评估行业的评估质量进行检查、处罚。

3.3 建立资产评估师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注册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得到日益完善,在评估风险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建立我国自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承担法律诉讼责任的能力普遍较弱,资产评估行业具有很大的隐藏风险,为了保障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评估行业实施强制性保险方式很有必要。

3.4 培养资产评估专门人才

建立系统的资产评估教育体系是培养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的基础。建立学历教育与资格准入制度相结合的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通过高等教育阶段进行资产评估专业基础教育,利用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开展多种途径的后续教育促进资产评估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部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