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财产品范例6篇

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范文1

【关键词】信托 理财 风险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居民财富也急剧增长,财富积累出现集中趋势。根据招商和贝恩公司的统计,2015年中国国内个人资产可投资累计资产总数在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人群总数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112万亿人民币。进入2013年以来,中国进入调整生产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时期,这一阶段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放缓,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股市也不断下降。社会大众的理财观念的形成,普通百姓开始接触理财产品,此外,商业银行也不断推出适合各类投资者的理财服务项目,使投资者从信托产品中得到稳定的收益和回报。

二、基本概念

银行信托理财产品被称为信托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1}。将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进行重新组合,现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就兼具了信托产品的某些特性,使得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特性多样化。在银行信托理财产品中,银行信托理财资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项目收益。

三、我国银行信托理财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信托理财的现状

从我国国内几大商业银行的信托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逐渐认识到理财业务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二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迫于压力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探索着进行产品创新。三是注重品牌的树立,特别是如何在竞争中确立自己独特的业务方向,以便更好的发展自己的忠实客户;四是银行信用理财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能力不足,使得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因此当前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产品的价格竞争上。

(二)我国银行信托理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理念层次。虽然从银行信托产品虽然种类繁多,但量身定制的投资计划和产品能力仍然欠缺。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形式结构比较简单,服务附加值较低,针对性和专属性较弱。尤其是对于客户利益的保护,很多产品体现得并不明显。

其次,是技术层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相对于客户的需求来说,产品同质化倾向、产品层次等问题使得银行不能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自身来说,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营销等方面的问题让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

第三,人才方面。信托理财服务以人员的专业性、投资品种的多样性为基础,理财产品开发和运作要求人员具有灵活运用各类金融商品和投资衍生工具的能力和经验。商业银行普遍缺少兼具证券、保险、银行等知识技能全面型专业理财人才。即使是从事专业理财业务的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的银行信托理财的意见

(一)加大自主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我国的银行信托理财必须提升自己处理理财资产获利的能力,从自主创新产品这一环节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银行的信托理财部门从实际出发为投资者提供一份安全有效的投融资方案和资产保值增值规划,同时建立客户档案,依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富等因素提供个性化理财方案。银行信托公司也可通过与外来专业投资顾问的协作来提升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使得银行可以保证自己有一个高水平专业化理财团队为广大的投资客户提供服务,确保每一位投资者的财产能够实现高效率运行获取最大的收益,促使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三者实现共赢。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理财业务必须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通过控制风险,保证理财业务稳健发展。首先,建立由银行董事会、执行经理层和具体实施部门岗位直接操办人员组成的风险管理监控体系。三个阶层分层管理,各司其职。其次,在风险量化的具体管理领域,根据市场不断变化的行情,及时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最后,银行内部应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状况定期对原有理财计划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关的突发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综合风险评级体系,实现重点关注风险和全面的风险测评,保证投资者的最终利益和银行的行业信誉地位。

(三)完善信托理财的立法,加快与其他法律衔接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献来保证理财业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过程当中,信托理财却属于混业经营的情况。在加快立法过程,并且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以便对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对银行信托理财投资者的相关法律普及,避免由于错误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注重银行信用和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金融机构,信用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信用建设。具体而言:一是银行信托理财业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二是熟悉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处理相关事务的原则,明确行业、个人以及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三是商业银行要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做到事前业务部门审核、事中风险合规部门监测、事后风险控制委员评估多层级风险监控。

五、结语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发展现状来看,银行应该主动抓住机会推动银信合作,利用信托经营投资的灵活性优势,加上自身大量的资金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不断地壮大自己经营范围。作为金融服务业来说服务部门的不断发展优化自身的服务终将会给普通的投资者带来利益,同时使得自身不断地发展壮大。

注释

{1}该定义来源于《新能源规划:启动五万亿投资》

参考文献

[1]殷剑锋.中国金融产品与服务报200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刘大超等.银信合作产品发展趋势分析[J].中国期货证券,2009.

[3]潘丽娟.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对策[J].2011

信托理财产品范文2

宽松政策促其发展

2010年伊始,信托理财迎来开门红,但监管层收缩货币流动性的政策也频发。银监会更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会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已经嗅到银行信贷可能对地产行业收紧气息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们又重拾起与信托合作的友好关系。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产品就开始井喷。这是因为在天量信贷在上半年基本释放完毕后,房地产商开始将融资渠道重点转入信托产品。而在今年这个热度也将持续不减。据悉,不久会有大批房地产信托品推向市场。

从政策环境来看,信托产品优势凸显,2010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领域、证券市场仍将存在大量投资机会:国家加大民生投入,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将使信托资金在消费领域寻找到新的投资机会;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家庭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将使信托理财的需求更加旺盛,从而促进信托理财市场的持续繁荣。

从监管政策的导向来看,银监会在2010年将引导信托公司不断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将不再仅仅担任平台的作用,将会在项目前期调研、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后期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相信信托理财将会在2010年的理财市场占据越来越高的份额,并会以较高的收益、灵活的设计、多渠道的投资品种、严格的风险控制得到更多投资者的认可。

关注收益与期限

如果说以上这些足以让信托理财产品在2010年的理财市场占据越来越高的份额,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更是渴望这类产品能实现较高的收益、灵活的设计、多渠道的投资品种以及严格的风险控制。

另外,投资者在关注理财产品的年收益同时,也要考虑一下流动性风险因素。当前,浮动收益的产品正逐渐在减少,银行更倾向于设置固定收益的条款,因为未来一年内或许有加息的可能,因此建议投资者最好选择一年期以下投资期限的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范文3

“证券投资类产品的发行量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主要运用于贷款和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下半年这种趋势可能持续下去。”邢成表示。

9月16日,衡平信托新推一款“衡平绿洲(1期)”的城建投资基础设施信托理财产品,最高年收益预计8%,短短几天时间,信托名额便预订近半。

上证指数跌破2000点,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类信托产品成为理财市场新的“香饽饽”。去年打新产品风靡,许多银行后悔未赶上大好行情。今年,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等几家银行率先“打包”信贷和票据资产信托产品发行,再次点燃了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热度。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招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279款,信托贷款类186款,占比67%;建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192款,其中信托贷款类160款:中信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124款,信托贷款类107款。这些数字说明了贷款类理财产品在今年的热度,该类产品已取代去年的打新产品,成为银行和投资者的新宠。

中信银行的一位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对记者说,今年以来,几乎每款贷款和信贷资产理财产品销售都非常好。他认为,股市大幅下跌,低风险、稳定收益的贷款和信贷资产类信托产品恰好满足了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尽管从收益来看,贷款类理财产品比去年的打新产品低了不少,但在当前市道里,其收益已具有了不小的吸引力。以建行推出的18款产品为例,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5.73%,最低为3.96%;投资期限最长的364天,最短的只有20天。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发行766款银信合作产品,而2007年全年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总共才发行582款。今年2月份以来,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开始一路走高,5月份达到139款,6月份增加到166款,7月份高达219款,9月份更是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一发而不可收拾,迅速占据了银信理财产品的半壁江山。

贷款和信贷资产类信托产品炙手可热,其看家本领是什么?还是收益。贷款类信托产品通常以实业项目为投资标的,2008年,其预期平均收益达到8%-12%的历史高位,而在2006年还仅为4%-6%。较短的投资期限与稳定的投资收益,增添了贷款类信托产品的魅力。

业内人士分析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浮动主要源于企业银行商业贷款利率的浮动,2006年以来,企业的商业贷款利率持续走高,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开始红火。尤其2008年股市震荡下跌,资金分流进入债券市场之外,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低风险、高收益让其重新受到市场、投资者的追捧。

据介绍,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收益来源于企业贷款利息,信托产品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以上的利率基准,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定的贷款利率。当然,信托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会抵扣这一收益。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但这也成为信托公司吸引投资者的方式,有的信托产品根据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计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若低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计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于弥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损失。

而此类产品因与财政资金相关,风险很小。譬如长春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北京国投的CBD项目,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财政承诺按照这一差额补偿;浙江绍兴文化街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一部分直接参与贷款。

据悉,也有些项目采用第三方担保,担保方多是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的企业,如鲁信控股、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则采取了另一种信用控制方式,即房地产资产超额抵押方式和责任保证保险方式。

从目前来看,信托公司控制风险方式各异,但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刚刚经历过行业整顿的信托公司集体为行业信誉而小心翼翼。目前,一些中小企业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在风险控制上多采用贷款企业实物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保障手段。

尽管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总的来说风险度较低,但还是有一定风险的。也有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前不久,某商业银行到期的三款一年期信托类产品,实际年收益率均为4.11%,这与现行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4.14%差不多。本刊特约理财师建议,投资者要注意这类产品的投资期限,尽可能避免一年期以上产品。

而且,9月中旬央行宣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双降以来,如果进入降息周期,将对该类信托计划收益形成较大影响。西南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在其定期报告中明确指出,“双降”对于信托公司肯定会有影响,因为从理论上,降低银行贷款利息肯定要压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信托理财产品范文4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 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信托理财产品范文5

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在北京、上海两地开业,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领域一统天下的局面就此被打破,这一新兴金融服务领域内的竞争正式展开。然而,私人银行业务对于内资银行来说毕竟是一个全新领域,如何在我国现实环境中提供有效服务并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作为一种与人高度相关的服务种类,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内容与模式必定与一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环境高度相关,并且与社会消费心理、生活理念等人文理念

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如何形成适合我国现实的私人银行服务模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兴话题。

认识私人银行业务

一般而言,银行个人金融服务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大众银行大众理财、富裕银行贵宾理财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而私人银行业务居于顶端。私人银行业务作为一项高端个人金融服务,其业务基础是高净值财富(HNWW――High Net Worth Wealth),服务对象是拥有高净值财富的个人(HNWI――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目标是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提供个性化的财富管理,因此私人银行业务通常也被称为财富管理业务,或者合称为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业务在西方国家已经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已发展成为与存贷款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并驾齐驱的主要银行服务体系之一。私人银行完全以个人客户需求为中心,而个人财务需求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业务具有服务内容广泛、个性化和私密性等特点。就其服务内容而言,则可称得上纷繁复杂,一般将私人银行服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财产保护。私人银行客户均为财富拥有量较大的HNWI人士,因此都具备良好的财富基础。依据个人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由于追求收益”的基本原理,HNWI人士的首要财富管理需求是对已有财富进行有效保护,即通常意义上的“财产保值”需求。事实上,可能造成HNWI人士财富损失的因素很多,如不合理的资产配置、未经筹划的税收负担、过高的经营风险、奢侈性消费以及婚姻解体等等。为此,私人银行首先应向客户提供诸如核心资产配置、税收筹划、财产隔离和保险规划等服务。

财富积累。在已有财富得到妥善安排和保护之后,继续提升财富拥有水平就成为HNWI人士的核心需求。由于HNWI人士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较强,因此多倾向于选择投资起点较高、具有一定风险水平且收益较高的高端投资工具。从国际一般经验来看,私募投资往往是HNWI人士偏好的财富积累重要方式,常见的投资工具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很多数据表明,私人银行往往是众多私募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一现象实质上是私人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实施投资规划的结果。当然,除此之外的不动产投资、艺术品投资等等也是HNWI人士所青睐的。

财产传承。个人财富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客户的生命周期特性。HNWI人士是自然人,其生命长度与机构法人的长期存续假设不同,有其必然的从幼年到老年的生命周期特点。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HNWI人士对财富管理需求又各不相同,一般地,当HNWI人士步入老年期后,财产保护与财富积累将不再是其关注重点,而财产传承将成为财富管理的重心,如通过有效的家族股权管理实现其财产的有效管理,并通过特意的遗产安排实现财产在不同继承人之间的有效分配等等。这是私人银行所必须提供的又一重要服务项目。

此外,继承人教育、现金管理、融资安排和捐赠安排等等也都是私人银行需要向HNWI人士提供的服务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现状

美林证券和凯捷咨询于2006年11月的《全球财富报告》和《亚太财富报告》显示,我国大陆地区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的数量已经超过32万人,他们掌控的金融资产总额达到了1.59万亿美元。该报告数据继续显示,我国大陆地区富裕人士和超富裕人士占亚洲的比例分别高达13.5%和29.1%。这些事实都说明我国HNWI人士的财富拥有量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财富管理业务的开展已经具备坚实基础。再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HNWI人士的财富管理仍普遍停留在传统水平,财产风险大多缺乏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了大量财富问题出现,其中与财产保护和传承相关的问题最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当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超过116万件;而著名企业家因突然辞世引起财产纠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财富问题的大量存在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我国的财富管理需求十分迫切,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但是,尽管业务前景十分广阔,内资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却完全处于起步状态。中国银行是目前唯一一家正式开展此项业务的内资商业银行,其余各家商业银行尽管对此项业务也表示了极大关注,但仍然处于筹备阶段。财富管理需求已经充分凸现,但有效的服务却难以迅速跟进的矛盾现象正是我国目前私人银行业务状况的集中反映。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点:

财富管理理念单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个人财富的拥有量随同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而不断增长。但是,尽管财富拥有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但尚未达到普遍富裕的程度,因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如何快速积累财富仍是他们的关注重点。因此,社会各方面往往更多地关注财富增长问题而非其它,财富管理理念相当单一。理念单一的问题事实上给需求及供给双方同时造成了不利影响:就需求方而言,尽管HNWI人士的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其财富管理需求事实上已经从单一的财富积累转向了财产保护与传承等综合性需求,但是普遍的理念单一导致HNWI人士同样对自身的财富问题不够敏感,难以主动提出自身需求;就供给方而言,同样由于服务理念过多关注于财产增值,使其漠视了HNWI人士的其他特定需求,尚未形成全方位综合财富管理的服务理念和能力。理念缺失是当前私人银行业务举步维艰的基础因素。

产品创新机制不足。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能提供银行类金融服务。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涉足其它金融分支行业,而仅能在其固有业务领域进行产品设计与开发,受其业务功能的局限,产品创新能力也显得较为单一。就目前情况而言,尽管各大商业银行相继建立了专门的理财部门或机构,但其所能提供的产品仍然相当有限,除传统的储蓄、信贷和少数中间业务产品外,各类代销产品事实上是银行理财服务的主体产品,如公募证券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自有产品或代销产品,它们都具有标准化或格式化的特点,无法与私人银行业务所强调的个性化产品要求相吻合,难以适应HNWI人士纷繁复杂的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进一步分析可知,以商业银行现有的产品种类而言,其所能提供的理财服务不过于现金管理、消费规划、教育规划、养老规划和风险管理等――主要面向中低端客户。因此,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商业银行自身的服务内容和水平,难以向HNWI人士提供专门的个性化和私密性财富管理服务。正是由于这一技术的存在,商业银行在为HNWI人士提供高端服务时只能更多地专注于服务形式,如专人配备、专属场所、优先服务、亲情服务等,但服务形式的改善并不能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

产品种类的丰富与完备是提供全方位综合理财服务的基础,产品定制则是满足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的必备条件。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解决产品创新机制的问题,私人银行业务就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混业经营暂不可行的情况下,寻求有效的业务合作无疑是一种有意义的解决思路,而银行与信托之间的合作对于私人银行业务而言具有格外现实的意义。

银信合作:私人银行业务的有效实现方式

考察国外成熟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模式可以发现,信托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重要财富管理工具。大多数著名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福特家族,往往会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财产的传承;不少高端人士通过信托实现婚姻财产的有效管理;大量私人银行客户则通过信托型私募基金进行高端投资;更多的人则运用信托进行税收筹划,信托的运用范围极为广泛。美国西北大学教授Robert H. Sikoff 和 Max Schanzenbach根据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公布的数据研究发现:近年来,美国处于信托管理之下的财产总值一直在10,000亿美元以上,而平均账户规模则达到100万美元。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私人银行业务中起到如此众多的作用,完全依赖于信托财产管理架构形成的特殊作用机制。随着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逐步深化,尤其是2007年3月新信托管理办法的生效,银信合作的基础已经悄然形成,这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路径,为两者之间开展一定程度的有效合作打下了基础,并为私人银行业务的有效实现提供了现实模式。

如上所述,我国私人银行的产品创新能力有限,无法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而信托既可实现个性化定制,又完全面向高端人士。私人银行完全可以将信托公司视为产品设计与提供方,按照自身要求定制信托产品,而由银行客户加以运用并由自身进行托管。以资金信托为例,私人银行可与信托公司形成以下两类合作:

单一管理资金信托与个性化需求。单一管理资金信托中只有一个委托人,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案则可完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约定。因此,私人银行可为其客户专门定制专属型的财富管理方案,通过受托人的专门管理行为实现客户的特定财富管理目标,如财产保护、财产转移、遗产管理等等。在很大意义上,只要是客户合法的财富管理需求,都可考虑由信托加以解决。

集合管理资金信托与投资需求。集合管理资金信托是当前信托公司的主流产品,其未来主要运用方向是私募股权投资与私募证券投资。这两类私募投资产品恰好可被用于满足HNWI人士的特定的财富积累需求。目前,我国信托型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已体现出如火如荼的态势,其运作模式日趋成熟,私人银行完全可以此为契机,为HNWI人士提供完整意义上的私人银行服务。一个简单的操作思路是,以私人银行的少数特定客户为基础,由信托公司设计符合特定要求的信托产品,最后由上述客户加以认购。

如何构建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信托产品体系

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私人银行业务中可以逐渐形成如下的信托产品体系:

财产保护类信托产品。HNWI人士面临诸多潜在的财产损失风险,如经营风险、子女过度消费和婚姻接替等等,为此可通过如下信托产品加以解决:

风险隔离信托。风险隔离信托是基于婚姻家庭面临的财务风险而设立的。例如,为防止合伙制带来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事先将一部分家庭财产通过信托实现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隔离,设立风险隔离信托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置于信托保护之下的财产可以免予被追索的危险。

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该信托通常由婚姻的一方为配偶或子女设立,其目的在于当婚姻中的一方去世时仍能为配偶或子女提供生活保障。既可以保证在世配偶与子女的生活费用,又可以防止家庭财产被在世一方或其新配偶恶意侵占或挪用。

离婚赡养信托。该信托是以离婚的配偶为受益人,将离婚赡养费用作为信托财产的婚姻家庭信托。通过离婚赡养信托的安排,既可以保证离婚赡养费用的支付,防止因赡养费而引起纠纷,也可以防止居心不良者利用婚姻骗取离婚财产。

子女教育信托。这一信托品种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子女教育金处于信托保护状态,防止家庭财务危机对子女教育形成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受托人对教育金的直接管理还可以防止受益人对资金的滥用。

还可以通过信托方案的专门设计实现对税收的有效筹划等等。

财富积累类信托产品。对于HNWI人士个性化的投资要求而言,标准化的普通投资工具往往难以满足需求。信托因其具有的第三方管理模式而成为一个有效解决手段,通过专门的投资方案设计以适应个性需求。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信托产品,以我国目前的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为背景,私募股权投资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会。而且较高的投资额和较长的投资期使得此类产品只适合于私人银行客户。

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是以流通证券为投资对象的信托产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诸多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此类产品同样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会,适合高端客户运用。

财产传承类信托产品。财产跨代传承是每个HNWI人士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是拥有家族企业的人士需要实现有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以防因股权分裂导致企业运营困难。

子女激励信托。父母为子女设立,子女只有在取得特定的成绩后才可以获得父母交给受托人的财产。子女激励信托通过预先将奖励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独立出来,使激励效果较普通的许诺式激励更为有效。子女激励信托通常可被用于培养家庭财富的合格继承人。

遗产管理信托。当委托人遗嘱有效时,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意愿管理和处分各类财产,如家族股权等等。这种信托的作用包括:帮助没有能力管理遗产的遗孀或遗孤管理财产;按遗嘱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合理分配遗产,避免遗产纷争等等。

信托理财产品范文6

被动出击有实招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监管新规,目前不少信托公司主动调整业务,未来将积极备战主动型信托。多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5~6月信托公司的银信合作业务可能进入低谷期,而渠道的整顿将给政信、银信、FOF等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预计信托公司的业务调整将在二季度末完成。随着券商资管、保险公司和基金子(财苑)公司逐步扩展投资范围,将不可避免地给信托业带来竞争,信托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可能受到较大限制,信托行业爆发式发展的时代已过去。

信托公司未来将积极备战主动型信托,减少对渠道的依赖,依托自身优势打开新的业务空间。尽管监管法规出现调整,信托公司仍将坚守债权融资的主业。在现有业务中,信托公司仍可从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中小企业贷款;由于银行不愿大规模介入此类业务,信托公司可以结合已有的项目资源优势,设计灵活的贷款模式,开展此类业务,延续产品的高收益率。二是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类资金池模式和主动的项目管理。三是资产证券化;可更好地实现资产风险隔离,并取得上市交易的标准债权,发挥在证券市场融资方面的主动作用。

瘦死骆驼比马大

信托理财产品以抵押担保为重要风险控制措施,抵押担保物的足值和流动性是风险控制的两个关键点,简单来讲就是担保物的价值越高越好、担保物越容易变现越好。从流动性分析,股票抵押和股权抵押流动性要强于固定资产。从价值评估分析,金融机构的股权要优于企业股权,小面积土地多地块抵押要优于大面积单一地块抵押,土地加地面在建工程抵押要优于净地抵押。

“风险与利益共存”这一普遍原理同样适用于信托理财领域。市场环境、监管政策、操作环节等多种因素均可影响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但现有的8万亿资产规模,让信托当仁不让成为位居银行之后的金融老二。信托类理财产品因其收益率较高(高于定期存款和国债)、安全性较高(高于基金和股票)的特点,仍受高端投资者青睐。

信息透明利投资

目前,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

信托公司的信誉度、信托项目的担保实力、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信托合同条款的合理合法性等都是投资者需要认真考察的细节。了解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

精挑细选保收益

时下,信托理财更需要精挑细选才能赚取高收益。作为投资人一方面要客观认识信托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一方面要严格掌近代选购技巧,在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前提下再作出是否投资于某一信托理财产品,火眼睛睛四选,仍能挑出信托理财的光亮。

一是要选择期限合适的产品。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资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托理财产品标明可提前终止,这个终止权利是信托公司的权利,不是投资者的权利;有些产品标明是1+1年期,就是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有些产品标明是1年期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其实极有可能是半年期。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一方面要解读好期限的内容,另一方面一定不要选择有可能产生错觉的期限产品。

二是选择自己熟悉认可的领域。信托理财产品并非传统理财,一定是对应相关的企业或业务领域,投资人应该选择自己熟悉或认可的领域,只有熟悉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和客观理解。例如:如果不看好房地产就不要参与地产信托理财产品;如果不懂红酒或普洱茶就不要参与此类信托理财产品。因为一旦因冲动购买自己不熟悉不认可的投资领域,反而会在产品没到期的阶段中提心吊胆,这样的理财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