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范例6篇

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范文1

关键词:标准公司治理理论;非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初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治理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多数还是套用以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然而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可能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修正,才能构建真正适合它的治理结构。

一、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

随着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制企业的发展,现代公司呈现出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股权分散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小股东的存在,他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缺乏参与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造成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因利益的不一致使得经营者产生损害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行为,公司治理问题由此引起人们的注意。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的“懒惰”和“机会主义倾向”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这是建立在分散股权结构基础上的狭义公司治理观点。但是经理“懒惰”和“机会主义”的假设既不合适也不符合某些实证的研究结果,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了广义的公司治理观点,二者争论源于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对此,国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是由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构成。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会作用的发挥;2.董事会的模式、人员构成、规模结构及独立性;3.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的发挥;4.薪酬体系及激励机制。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监督、激励、约束和决策机制,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形式,其作用在于使公司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产品市场。Blair认为市场压力(在产出品市场或投入品市场)是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防止商业公司滥用它们的权利和长期维持家族统治的基本机制。规范和竞争的产品市场是评判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人员管理业绩的基本标准,竞争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经理人员的压力就越大,因而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起到激励和鞭策经理人员的作用。2.经理市场。法玛认为,经理(作为劳动力的特殊部分)市场的竞争对经理施加了有效的压力。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计算出他未来的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因此会努力工作。3.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沙尔夫斯坦建立了模型,用以证明资本市场的竞争的确可以刺激经理努力工作。由于企业有被接管的可能性,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工作要努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活跃的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有独特的作用,适度的接管压力也是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购机制的发挥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而且需要发达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作为基础。

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是治理者的角色。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作为被治理者才进人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兴起之后,专门研究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文献并没有出现。因为在国外,信托业大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兼营,例如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代表性国家,即商业银行在主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又兼营信托业务;日本虽然实行较为严格的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制度,但信托银行却具有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双重特性。大概基于此,国外的学者都是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没有将信托业从银行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研究。而关于商业银行治理的理论性文献有很多,其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相比较体现出的特殊性着手来构建适合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CiancanelliandGonzalez、MaceyandO''''l-Iara、CaprioandLevine、ArunandTurner、RossLevine、Sam—WOONa等人的研究代表了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前沿水平。它们是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契约、金融产品、银行产业、不透明及政府管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出发来概括商业银行治理的一般规律。虽然国外信托业多由银行兼营,但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现“职能分开、独立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定位于“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涵盖的。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财产隔离功能等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功能上的巨大差别,使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与商业银行治理可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因为《信托法》颁布不久,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走上正规发展只有短短四年,国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表象,多半都是新闻报道或泛泛而谈,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经验性文献。

总之,目前国际上由于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所以只是把

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治理结构,没有把信托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国内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上都刚刚起步。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专门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我们试图通过分析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以及银行的差别,结合其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理论来构建适合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理论框架。

三、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比较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管道。与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相比,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公司治理目标。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存在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安排,以确保公司资本供给者即固有财产所有者可以得到投资回报;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是衡量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管理资产规模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目标;第三,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他们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努力实现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最大化;第四,Stiglitz认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机制的金融体系要确保资本这一最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领域,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既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2.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资金、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多种财产,按照事务管理目的、投资管理目的或者综合性目的等多种信托目的,以贷款、证券投资、非上市类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①信托的内涵在于信托财产委托者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在理想的状态下,信托投资公司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信托财产委托者服务,但这种理想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无私心、尽职管理、无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不确定性假设之上的,在现实中很难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服务”,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服务”,信托财产或者增值、或者被分散了风险、或者被配置到更急需的地方,总之实现了量变。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影响着公司治理。第一,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观察,甚至可能隐藏很长一段时间;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轻易改变信托资产的风险构成,通过对不能到期履约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其固有财产发生交易而将风险隐藏或堆积;第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不能在有效的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真实价值难以评估。基于此,在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巨额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身并不参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真实价值都无从知道。这暴露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3.信托合同的不透明性。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信托合同的不透明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第一,它使得信托财产委托者获得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他们通过信托合约约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者的成本变得高昂。信托财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由与信托财产委托者完全无关的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参与设计和实施,信托财产真正的委托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缺失,加之信托合约不透明使得分散的信托财产委托者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约或者使用它们的投票权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成本很大。第二,信息不对称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存在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为严重的是,不透明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变相挪用信托财产甚至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更加快捷、可能性更大。信托财产被转移、被改变用途的风险巨大,合约的不透明加之信托财产委托者对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经营者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获取控制私利也变得更加容易。第三,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使得外部人评估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和监督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4.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对一般公司而言,资本结构作为一种公司融资比重的选择,意味着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这不仅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可能决定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负债。信托专业化的理财机构的定位,使信托投资公司除了管理其固有财产外,必须专心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资本结构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毫无意义。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委托者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而且委托者一旦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者对这部分财产将不具有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力,这部分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结构表现出特殊性。巨额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而信托投资公司又要提高固有资产盈利率或增大信托财产规模,利益的冲突以及信托财产委托者对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任何的实质上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信托投资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能力,从而带来严重的问题。

5.信托投资公司两权分离的双重性。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前提是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对一般公司而言,两权分离主要表现为股东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两权分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固有资产所有者即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信托资产委托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两权分离的这种双重性,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一般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由于单纯的两权分离引起,而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的两权分离使其在公司治理中除了要解决第一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还要解决第二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而且双重的两权分离同时存在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交错在一起,,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比一般公司更为复杂。

6.多委托人、多人、多任务情况。一般公司治理遵循的是传统的双边委托理论,即一个委托人(股东)将某项任务授权给与自己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一个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人之间。②委托关系相对而言要简单的多,主要表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对经理层进行监督、激励、约束,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而信托投资公司遵循的是多委托人多人理论,而且人的任务由一个增加到多个,是一种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者等多个委托人,他们之间的目标利益趋向不同,成本不对称,财产存在形式不同,相互独立地将决策权授予各自人。③委托人的差异化意味着要求人执行异质的任务。人执行的不仅包括股东委托的任务,还包括信托财产委托者委托的任务,甚至可能包括人以自己意愿从事的活动,且各项任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层次相当复杂。信托经理与信托财产委托者之间、股东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公司高管人员、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信托经理之间、固有财产管理者与公司高管人员、监管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很多(参见图1)。

7.政府管制严格。对一般公司而言,政府对它的管制没有或相对较少。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以及它在经济生活殊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对其管制非常严格。政府的管制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第一,信托投资公司经过重新清理整顿后,目前的市场格局为一个省1家,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策有所倾斜,但最多不超过3家,各个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处于“诸侯割据”状态。政府的管制造成了信托业很高的进入壁垒,影响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市场结构。第二,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种种限制和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所在的市场很难达到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公司较弱,从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大大减弱。第三,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很严格,信托投资公司一旦出现信托财产兑付不及时或违规经营,即被要求停业整顿,这极大地扭曲和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治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1.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参照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建立。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2)信托财产委托者缺位,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维护委托者利益的机构缺失。目前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并不多;即使设有独立董事,也并不能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的利益。(3)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做到监管部门和信托法规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4)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稽核部门并未设置,有些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信托财产被转移或被挪用现象屡有发生,风险不能很好控制,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频频遭到损害。(5)信托经理市场没有建立,委托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却没有参与信托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

2.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现存治理结构的修正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根据上文对信托投资公司特殊性以及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标准的公司治理框架并不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方法、角度及框架的建立与一般公司甚至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框架进行修正,构建真正适合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及框架。

第一,修正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两权分离理论和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我们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两权分离及多委托人多人关系进行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问题。

第二,界定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内涵及本质功能。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使得必须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给予界定,并提出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标及治理理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独特的合约性质、产品、资产结构不仅要求其公司治理必须照顾到信托财产委托者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第三,构建新的治理分析框架。新的分析框架必须首先考虑建立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的机构以及该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何共存、作用如何发挥;其次,建立信托经理人市场,解决信托财产的委托者如何参与信托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问题;最后,认真研究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如何真正贯彻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人员、资产、管理严格分开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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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目前资本利得税分两部分征收,增值部分的税率为20%,折旧部分为25%。例如,如果五年前以100万元购得某物业,5年后折旧2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售得110万元。资本利得税=20%×(110-100)+25%×20=7万元。对REITs的要求:公司的资产主要是由长期持有的房地产组成;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公司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应分派给股东。REITs的信托性

从给REITs的优惠和对REITs的要求上,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政府大力扶持其发展,规范其运作、用其来发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而又限制其垄断市场、防止其滥用经营收益、限制其干涉其它实体经营的目的。如果REITs每年均有高比例现金分派,说明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因为即使利润可以造假,现金收入是无法造假的。严格的分派制度实际是对REITs经营的一种高明的监督,同时也可限制REITs滥用资金。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规范运作、和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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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中融信托・诺亚・港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标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自然人)、机构不限

退出机制:5年封闭,3年累计收益率低于15%可赎回

资金要求:100万元起,超出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人民币)

加入费:1.5%

费率:管理费:2%

银行托管费:0.2%

投资顾问费:正收益的20%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

不得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进行证券回购融资交易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投资策略:坚定的长期和相对的集中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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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强于一般上市公司;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强者的优势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弱者的差距也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长期投资的基石注定要建立在杰出的企业之上。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跟随实体经济中的强者:长期投资制胜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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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为5年期的长期投资产品,致力于为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基金经理介绍:

但斌――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中国著名私募基金经理,中国关注长期价值投资的第一人,将价值投资思想与中国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最坚定的实践者,畅销书《时间的玫瑰》一书作者。

1992年开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生涯,长期致力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基础研究,对投资哲学有一定思考,对投资组合的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有一定实践,擅长把握结构性机遇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投资。

近年业绩表现(附业绩比较表)

在2003、2004、2005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下跌的三年中,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都取得出色的回报率,最近三年投资总回报超过300%。且每年回报都在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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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信托投资范文5

一、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相关分析

信托投资基金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一种财产管理权转移的形式,是利益共同分享并且风险一起承担的投资形式,下面通过对风险的基本概念、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基本特点与信托投资基金风险形成的相关因素来对信托投资风险进行相应的分析。

(一)风险防范的基本概念

风险防范指的是在多个经济领域里,经济投资者通过对市场的评估来对风险作出合理的预测及处理,力求能够用最小资金使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风险防范既包括风险的主体又包括风险的客体,同时还包括风险的实际要求及最终目标等。风险防范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其主要目的与企业的目的一致,那便是实现自身的盈利,以便摆脱自身所处的困境以及实现自身的价值,所以风险防范在其本质上来说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掌控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潜在以及实在的损失。除此之外,风险防范还有一个观点,便是在实际发生了意外之后,能让资金回流,让企业财政恢复稳定运行的能力,保证资金的充足,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用稳定的资金来确保企业的损失达到最小化。

(二)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基本特点

信托投资基金从其本质上讲,就是汇集零散的资金,使之成为拥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庞大的资金库,这样既可以达到投资的目的,又可以实现资金的用途,并且使投资者与企业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这些运作投资的基金所用在的用途都是经过深刻的分析之后再投放到市场上的,所以,其风险相对于其他形式来说是有所降低的。任何的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信托投资风险虽然风险较低,但仍旧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信托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其过程,正确的分析其风险性,做到防范于未然以便减少资金的损失。

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特征主要体现为:①其影响力相当大,信托投资的根本投资者是零散的广大群众,投资者的数目众多,在风险出现的时候,受影响的人员相当之多,涉及面相当广泛;②具有极强的突发性,信托投资的主要方向是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等风险较高的信托项目,虽然收益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极大;③具有较低的可控性,信托投资风险不仅受到经济的影响,还受到政治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所以,其风险的可控性是相当低的,其防范与不救都是相当重要的,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所在。

(三)信托投资基金风险形成的相关因素

信托投资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投资方式,其运行满足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信托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益,所以其投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造成风险的相关因素包括:①与体制有关,信托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投放到市场上,市场投资最基本的体制就是其风险与利益并存;②与其经营的本质相关,在我国信托投资的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盲目的投资者一味的扩大其经营的范围,忽略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投资的范围变大,但是其却只是空有其表而已,实则内部的发债累累;③与其环境相关,我国信托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整体,较少部分来自个人,因为个人对信托的了解甚少,所以,我国信托基金来源较窄,但是其基金投放范围却广大无垠,所以其风险性是可想而知的。

二、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基金相关的人员包括发起人、投资人与受托人三方,所以当风险发生的时候,会直接影响这是方的根本利益。下面从信托投资发起人、投资人与受托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来分析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一)信托投资发起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发起人指的是建立信托投资基金,并且承担资金所带来的法律相关责任与义务的相关人员,信托投资发起人的风险指的是在其投资的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的可能性,其中包括由于发起人的个人错误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包括发起人自身所面对的风险。信托投资发起人的相关法律防范是解决信托投资风险较为有效果的形式,其相关的法律防范包括以下几种:①明确信托投资发起人相关资格认证机制,让条件符合的人群成为发起人,参与到信托投资的行列中,同时将条件不和的人群脱离出去;②严格管理发起人信托的相关程序,发起人除了符合条件之外,还必须要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程序,按照国家程序来的执行,使信托投资得到有效的执行;③有条例说明发起人相关的权利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发起人的主要义务是执行其建立与筹集资金,当前我国对发起人的权利并没有做出说明,但是应当遵循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发起人严格做到法律防范所规定的条例,可以避免在投资过程所出现的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二)信托投资投资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投资人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不但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投资人是市场活跃的最主要的因素,投资人即是对资金进行市场投资的相关人员,投资人将筹集到的资金用在投资并且从中获利,但是利益与风险并存,当投资选择错误的时候,就要面临赔偿的风险。信托投资投资人相关的法律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熟知自身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投资人的最具特征的权利就是享有投资的选取权,其义务是确保受托人的财产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投资人熟知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在投资过程中带来的高风险;②熟知投资人与投资基金之间的法律联系,当投资人选择不同的投资形式的时,投资人与投资基金就会有不同的法律联系,当投资基金用在企业型投资时,投资人与投资基金便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享有股权,享受分配企业分红的权利;③熟知与投资相关的知识,信托投资与其他形式的投资一样,是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基本特点,所以,投资人只有在熟知与投资相关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对做出正确的选择,才会有收益的可能,盲目的投资只会使投资失败;④选取合理的投资方式,投资的市场是琳琅满目的,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投资人来说,应当根据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与收益来选择最恰当的投资形式,让投资变得长远,并且自身可以自投资的过程中受益。投资人了解投资的风险与相关的法律防范可以让投资变得实际有效,使自身与委托者乃至投资对象得到收益。

(三)信托投资受托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受托人是在投资过程中首要的参与者,受托人既是资金的管理人又是资金的托管人,托人有权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任意合理的投资,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所以,在信托投资风险的防范中,最重要的就是防范受托人的资金风险。信托投资受托人的法律防范主要包括:①熟知受托人的法律定位,受托人一般都是一个整体,有着完整的内部构造,很多时候,基金管理公司都担当着受托人的角色,受托人必须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承担相关的职责;②受托人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调控制度,受托人筹集的资金一般都是较为庞大的数目,受托人应当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调整风险的制度,这样才不至于在遭遇风险的时候手足无措;③加强财政的管理,受托人在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时候,随时都有可能使之亏损,自身也将面临赔偿的局面,所以受托人必须要庞大的流动资金以作长期的发展;④制定正确的投资组合,作为投资者都应当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不能将全部的资金都投放在一个项目上,要做多方的投资,给自身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受托人应当制定正确的投资组合,让投资变得井然有序。

三、健全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防范的关键

信托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其风险也各有不同,但是投资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得到收益,所以其法律防范关键也基本一致,其中包括健全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法律防范、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制度与建立信托投资基金相关的利益保障制度,下面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健全信托投资基金主体的法律防范

我国的信托投资基金相比于发达国家来说具有落后性,所以在健全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从发达国家信托风险法律防范的发展历程来说,其健全的关键在与首先明确信托投资的主体,我国的信托投资伴随着改革开放应运而生,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以多元化为主的通过公平的竞争而收获利益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我国信托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的关键就是确立信托投资的主体,信托的主体主要包括信托投资的发起人、信托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来说资的受托人,健全相关的机制来明确作为投资主体的条件,强调投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其承担的风险,履行其对应的义务,使信托投资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有秩序的进行,并且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制度

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有些居心叵测的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的事情来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使自身收益,所以,在健全信托投资基金费率防范的时候,必须要完善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在信托投资的管理机制上,国家应当完善对交易市场的监督,使参与投资的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可以使信托投资有序的发展。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制度可以使信托投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与此同时,强化信托基金的监督也是有效减少风险的方式,投资的管理人员拥有基金的支配权,可以支配基金的投资方向,当管理人员存有私念的时候,便会做出利己不利人的选择,没有将投资用在最恰当的方向上,所以,强化信托基金的监管可以使基金用在最佳的投资方向上,健全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防范。

(三)建立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人员的利益保障制度

信托投资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使投资者得到收益,所以受托人必须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其投资活动的中心,使投资活动为委托人创造利益。因此,在建立信托投资基金法律防范的时候必须要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不损害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信托投资的根本核心是委托人的利益,既要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又要发挥市场资金的能动作用,使受托人与投资人也有利益收获,发挥信托资金的最大作用,使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人员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保障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人员的利益是信托投资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的必要条件。

信托投资范文6

[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信托计划;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 F83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084-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珠江三角洲产业集群模式下的技术扩散研究”(批准号:05BJY056);华南理工大学人 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入世以来我国产融结合的新发展”(批准号:G05N7040610)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朱 晖,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投资经济;

齐昌玮,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邝国良,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广东 广州 510006)

能否尽快建立健全的多渠道融资体系,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已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房地产企业开始积极寻求创新的融资方式。其中,房地产投资基金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改善房地产融资环境、推动金融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Fund)属于投资基金的一种,是以房地产业为特定投资对象的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从字面上来理解,应该是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可以看成是契约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但是,1961年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是在美国国会对《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做了修正之后诞生的,所以REIT是一个具有专属性的概念。

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中的规定,经济实体要取得 REIT 资格,必须符合这些条件:(1)是和法人一样可征税的实体;(2)由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管理;(3)拥有可完全转让的所有权凭证;(4)至少有 100名所有权凭证持有人;(5)在前一个税收年度的下半年,由5人以下人数拥有的所有权不超过50%;(6)总资产中至少有75%投资于房地产资产;(7)总收入中至少有75%的收入衍生于房地产的租金或房地产贷款的利息;(8)由应纳税的REIT子公司股票构成的资产不超过20%;(9)每年至少有90%的应纳税收入以股东股息的形式支付。

可见,REIT在所有权的分布、总资产的运用和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与一般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有区别的。因此,可以把REIT理解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它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资产主要用于拥有或营运能带来收益的房地产或房地产融资,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绝大多数应税收入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者。

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REIT具有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一般特点,如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高流动性。还由于其在资产运用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特殊规定,而具有其他类型的投资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1.确定性的投资策略。REIT在物业投资活动方面为投资者提供确定性的投资策略。由于监管方面的规定,REIT只能将投资主要用于房地产投资业务,而且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市场的资产运营,而不是产品经营(即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极大地回避了房地产一级市场的投资风险。这个确定性的投资策略带来了较肯定及可预见的管理及业务行为。

2.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内做出规模和灵活多变的投资。透过房地产投资组合,实现更多元化投资,而不是仅投资于单一栋建筑。对中小投资者来说,REIT的吸引力在于:他们只需投入少量资金,便可投资于平衡、多元化及大规模的物业投资组合。因此,投资者可以在其足以负担的财政范围内,参与物业投资。

3.交易的便利性。投资者通常只需支付少量佣金就能够在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的REIT股份(或基金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的网站,方便地阅览重要的企业信息。这使REIT变得更容易接触,增加了REIT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信息流通的快速性,对长远建立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非常重要。

4.税务方面的优惠。多数国家(地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都设有优惠的税务安排,由于REIT绝大部分的税前收入都直接分配给投资者(美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都规定在90%或以上),REIT所分派股息不会在基金层面被征税。投资者所收到的股息只会在个人的层面被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投资者可以受惠于较高的税后回报。

5.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投资基金如果没有向投资者披露足够的信息,便须承受投资者会对其运营的稳健性失去信心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投资者缺乏相关信息所致。REIT会按照规定就其重要的运营事项披露适当的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该计划的运作及可能涉及的投资风险。

6.收益平稳,波动性小,市场回报高。REIT所投资的房地产都由经验丰富的房地产专业人员管理,回避风险的能力较强。REIT的高股息分派比率和富有吸引力的回报,使很多投资者都认为该类基金是固定收入投资工具以外的另一可行的投资选择。投资者可以依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稳定的现金收入,将有关基金作为减低证券市场的投资波动的有效途径。截至2002年底,美国REIT提供的平均股息收益率是7.3%;澳大利亚上市REIT的平均股息收益率约为7.6%;中国香港三只上市的REIT的收益率为5.3-7%,都比同期的国债利率高出不少。

从全球范围看,全球REIT主要集中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美国的REIT是国际上房地产基金中最典型、最主要、资金量也最大的形式,美国占据了其中60%以上的比例。根据最近的数据,美国目前大约有 180家公开上市交易的 REIT,行业的总市值已经达到2390亿美元。全美REIT拥有的商业类房地产超过4000亿美元。新加坡市场目前共有7只REIT,市值超过50亿美元。中国香港市场上目前有3只REIT。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曾掀起一阵房地产开发的热潮。深圳股票交易所上市了蓝天、富民、富岛、天冀等近10家基金,从这些基金的投资主要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上看,它们实际上是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最初的雏形。目前,这些基金或从我国股票市场中完全消失,或被兼并,或被重组。可见,我国早期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探索是不成功的。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基金都采取了产品经营型的运作模式,陷入了当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所以,随着90年代初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这些基金的运作也随之陷入困境之中。这类房地产投资基金衰落的原因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基金组织结构不合理,基金管理人员房地产专业能力欠缺,另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融资规模小,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2002年7月央行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2003年央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对房地产信贷采取了从严的态度。这使信托投资公司和房地产企业找到了结合点,导致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Scheme ,REITS)的大规模发展。据有关统计资料:2003年9月,全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额30亿元;2003年底为60亿元;2004年底达111.74亿元。据市场不完全统计,2005年公开披露的集合资金信托市场共发行房地产信托121只,募集资金规模157.27亿元。2005年国内房地产信托市场继续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不仅信托品种及规模迅速扩大,而且信托产品结构也呈多元化态势。

从2003 年底中国第一支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在北京推出,到2005年3月,国内首只“准房地产投资信托”――“联信・宝利”一期的公开发售(这只信托产品首次引进受益大会制度、中介机构参与管理、按照公募产品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的信托计划,增加了透明度)。这些其实都属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范畴,离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还有很大的差距。

1.产品性质的区别。REIT属于股权类的投资产品,购买REIT是信托投资行为,是信托基金持有人通过持有信托基金而间接拥有REIT所投资的不动产,是权益买卖行为;而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计划本质上是债券类产品,属于信贷融资行为。信托持有人并不拥有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不动产。另有一些房地产租赁收益权信托计划,虽然不是直接的债权融资,但是信托持有人获得的通常是一个固定收益的优先受益权,并且由于回购承诺的安排,实质上仍是一种融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

2.产品流动性的区别。REIT具有基金性质而且可以转让,可以在公开资本市场交易,而且没有持有期限,不可以赎回;而信托计划不具有基金性质,不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缺乏流动性,有本金偿还的安排,设定了偿还期限。

3.组织结构的区别。REIT发行后,将产权与资产管理权进行彻底分开,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且REIT设立后,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而信托计划则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信托贷款后,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并没有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

4.收益途径和收益方式的区别。REIT的收益途径主要来源于REIT持有不动产的租金收益,收益与经营管理水平直接联系,而且至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动产的收益就已经产生了;而信托计划几乎与开发商的经营成果无关,只与风险相关。尽管开发商用信托融资赚了再多的钱,信托持有人也只能获得固定收益;而一旦开发商偿还不了本息,信托持有人却要承担风险,形成了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局面。

因此,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只是一个低层次的初级金融产品,与银行贷款的差别不大。当开发商满足不了银行贷款条件时转而使用贷款信托,只是将银行业的风险转移到信托持有人身上。鉴于房地产信托计划的隐性风险,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该文件大幅提高了房地产信托的门槛:自有资金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开发资质,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融资。这一规定的严格程度超过了银行贷款的审核标准(自有资金比例比银行贷款要求的还高5%,且增加了开发企业二级以上资质的限制)。因此,使得房地产信托市场急剧萎缩。

内地唯一真正意义上的REIT就是在香港上市的越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越秀房地产信托是从在香港上市的越秀投资(HKSE:0123)在广州拥有的房地产分拆出来的,进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资产包括城建大厦、白马大厦、财富广场及维多利广场的物业。越秀REIT招股章程宣布2006~2008年派息比率为每年100%,其后每年90%,每年派息两次。预计2006年度纯利不少于2.01亿港元,投资者收益率达6.54-7.05%。作为内地首只在港上市的房地产信托基金,越秀REIT受到了香港公众的热烈认购,在香港和国际资本市场分别获得496倍和74倍的超额认购。通过越秀REIT募集的资金最终超过20亿港元。

内地房地产商将内地所拥有的地产通过香港和新加坡上市,不仅可以大大缓解房地产公司的资金问题,而且可以将中国银行业的风险转移到境外和海外。但是巨额的境外和海外资金通过REIT这一管道流入内地,会加速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攀升,而且物业升值和租金收益又会通过REIT流出。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尽快推出本土的REIT,满足房地产商的合理资金需求,并为城镇居民的巨额储蓄提供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工具。房地产商通过REIT融资,就可减少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降低银行的系统风险。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路径选择

基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产品,发展内地房地产信托的路径有两种:一是由现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向REIT转化;二是由房地产公司发起组建REIT。

1.由“信托计划”向REIT转化。由于REIT是一种集合资金投资产品,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较为符合REIT产品要求的结构。信托计划模式发展REIT产品的优势在于从结构上可以确立受托人(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人(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的职能,在保证REIT的投资和收入分配策略顺利实施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信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先由信托公司面向投资者发行REIT,并承担托管责任,按照REIT的要求,委托专业性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房地产市场的资本运营。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因素,我国现在的信托计划还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REIT。例如,《产业基金法》尚未设立;现有《信托法》中规定了“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限制确定了信托计划的私募性质。

为了早日推出我国内地的REIT,可以通过先成立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把商业模式建立起来。并逐渐将信托计划产品规范化和标准化,等到私募信托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通过推动相关立法寻求税收上的优惠,然后再把私募信托上市转化为公募信托或者发起设立新的公募信托。

从2003年的“121号文件”以来,内地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商业模式已初步建立起来了,甚至有几只“信托计划”也属于权益类投资,并构建了类似REIT的组织结构。但2005年央行的“212号文件”的出台使“信托计划”急剧萎缩。信托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导向是紧密相关的。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将信托计划产品规范化和标准化。在产品设计方面,特别是股权收益类信托产品设计方面进行渐进式创新和突破(对权益类信托产品可考虑放宽信托合同的数量限制,并给予税收优惠),大力发展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便随着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投资功能的日益显现,顺利转型为REIT。

2.由房地产公司发起组建REIT。由房地产公司发起组建REIT,就是由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建REIT,通过向其他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或股份)来募集资金,之后该REIT就可以利用所募集到的资金去购买房地产。

从房地产的行业发展角度看,房地产公司模式发展REIT策略是最具有法律操作性的。依据现有法律如《公司法》,由房地产公司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公司,明确投资目标(持有、经营房地产项目)和收入分配(净收入的分红比例)要求的公司章程,凭借其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实力和经验以私募形式筹集房地产投资基金(或公司股份)并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运作,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迅速转变为公募形式基金并争取上市交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