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的风险范例6篇

信托投资的风险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1

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信托业务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从资金信托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属于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投资者(委托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等方式受托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进行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并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具体经营管理的一种资金信托投资方式。与一般的信托合同、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据《2012年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房地产信托密集发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仅为2300多亿元;2010年末增加到4300余亿元;2011年6月末,继续增加到6000多亿元;到2012年6月末为6752亿元,直至2012年底增加到6983亿元。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直是信托行业资金使用的一个主要方向,一直以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也是房地产企业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之外一个很主要的资金来源。之前房地产信托历年都呈现出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这种势头一直保持到了2011年的年中,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加上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加强了监管,这个势头开始下滑,但由于投资市场中股市持续低迷,储蓄利率也没有提高迹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这种预计年收益最高的投资产品仍是最具有诱惑性的一种理财产品。在房地产持续调控之下,许多资金链紧张的开发商都选择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以解燃眉之急。有人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企的“救命稻草”,也有人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仅起到“备胎”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由于银行贷款的减少,确实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火”了一把。

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

目前随着我国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收紧,信托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但在信托投资基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巨大隐患。现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年收益率普遍高于10%,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为到期时需兑付的巨额本息埋下了伏笔,隐藏着潜在风险。作为高资金需求、高投入的房地产行业,先天具备着高风险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一方面受到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项目本身、行业市场环境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带来多重风险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2.1 提前清盘风险

在真正的兑付高峰到来之前,2012年已经有超过4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提前清盘,如2012年2月10日,天津信托2009年11月发行的正源投资——信达地产股票收益权投资及回购结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宣告终止,这比原本的5月到期日提前了3个月。该项目于2010年9月开盘,开盘之初,月成交套数能达到100套,但从2011年2月开始后的12个月,月销售套数基本都在个位数,而该款信托产品发行之时正值房地产市场火爆之际。然而2011年2月开始,房产商销售回款大幅下降,而房产信托兑付资金主要就来源于开发商销售回款,一旦销售持续下降,兑付风险即呈现,信达地产提前终止此款信托产品实属无奈。以上事例层出不穷,尽管目前没有信托产品爆出兑付失败,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暗流涌动,市场不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提前清盘现象。据公开信息显示,去年三季度以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提前清盘数量就达15支,涉及中诚、中融、新华信托等多家大型信托公司。2012年全国共有50支信托提前清盘,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出现的大批提前清偿能否使其在兑付高峰期平稳度过,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集中关注。

2.2 企业不能集中兑付风险

经过过去两年的爆发式增长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迎来了集中兑付期,兑付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2013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到期规模达到1758亿元,迎来首个兑付小高潮,其中季度高峰出现在3季度,为716亿元,单月高峰出现在7月份,到期总额达到504亿元,兑付压力仍将持续。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达到4.8万亿元,同比增长58%,其中投向房地产市场的资金达到6882亿元,占比14.83%,2011年全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新增规模就达到3704亿元。据国泰君安的报告显示,2012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总到期规模约为1 758亿元,2013年成为信托兑付高峰年,随着兑付高峰期的到来,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经济周期的影响以及信托公司自身发展不合理、监管措施具有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兑付风险严峻。

2.3 到期不能兑付约定收益风险

近期一款名为国开城市发展基金的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37%引发多方关注,此款产品由国开金融、昆仑信托和中海信托三家金融机构联合发行,总规模为500亿元,一期资金为101亿元,根据该基金的背景资料,信托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高达20%到37%,上不封顶,其主要赢利点是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该基金的资产包括西安、成都、绍兴等二三线城市未开发土地,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受政策影响巨大,土地价格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将影响该信托的收益水平。土地收益是否能够支持37%的融资成本是有浮动性的,因此其能否顺利兑付也成为关注焦点。由于信托公司没有公开披露平台,各家公司产品披露情况差异巨大,因此,在高收益的背后,整个房产信托业将面临集中到期兑付的压力,是否能如期兑付约定收益,使房地产行业在收益构成方面,协调保持资产组合中各资产的收益有利于现金流的稳定,是房地产行业需不断警示自身发展的动力。

3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产生的根源

房地产信托融资发展初期只是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采用的融资方式,但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也都采用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方式。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限购、限价和信贷紧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成为不少开发商在遭遇银行放贷紧缩后的“救命稻草”和“备用金”来源,如此大的信托融资规模导致了未来诸多兑付风险的产生。

3.1 兑付高峰引来提前清盘风险

2012年出现的50支信托提前清偿,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房地产公司找到了新的融资。鉴于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高,房地产公司就以新融到的钱把原来的房地产融资项目提前还款,资质好的地产集团,基本上利率都在15%-18%左右,高于银行同业利率10%左右,有的地产商借了信托的资金,拿到地后四证齐全,即可到银行申请开发房地产贷款,贷款成功就会使房地产商后期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因此房地产商拿到这笔钱之前,会想办法先把信托这部分余款补足,信托项目就会提前终止。第二,提前偿还闲置资金。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市场比较低迷的状况下,不愿意开发项目,造成提前偿还。第三,信托公司严加监管,及时控制清盘。一些信托的确预期会出现风险,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里面,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控制是非常严密的,信托公司针对每一笔信托项目,都会采取大股权项目,指派项目监理及财务总监控制现金流,公司每一笔资金流动都受到监管。当出现融资风险时,会造成提前还款,这也从反方向体现出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控制能力。

3.2 到期日集中导致企业不能集中兑付风险

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规模巨大,到期日又相对集中,陆续出现地产信托到期难支付的案例:如华奥国际信托的一个地产项目在2013年5月底出现的兑付危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和昆山洪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还款情况都是欠息等。鉴于此,大量集中兑付风险的产生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大型房地产公司信托投资基金规模增大。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根据单家公司房地产信托规模排行,发现排在前列的都是大型房地产公司,诸如万科、绿城、保利和恒大都分别融了三四十亿元,融资规模远大于中小房地产企业。

2012年9月初,万科以51亿元的购地金额领跑土地市场,粗略计算,其2012年前8个月,累计购地金额已达135亿元,巨额的购地金背后是强大的信托支持。信托规模巨大极易带来到期集中兑付压力。企业短期债务压力也带来兑付隐患。以绿城为例,2012年绿城面临超过200亿元的短期债务压力,其中包括45亿元左右的信托贷款。2013年6月,绿城先是卖掉了绿城中国24.6%的股权给九龙仓,融资51亿港元,而后又转让了9个项目给融创中国,套现33.7亿元。如此腾挪转移,皆被指出与信托到期有关。大型房地产公司大量信托产品集中到期,必将给压力下的信托行业带来不可预期的兑付风险。

3.3 市场规模激增导致预期收益无法收回风险

在追捧这种具有高收益率的投资产品时,切记要注意其风险,主要原因有两方面:首先,预计年化收益率过高导致到期兑付收益无法实现。就2011年全年来讲,在市场上共运行着138款信托产品,其中预计年化收益率高达12.5%的有两支,分别为中信信托的聚信汇金地产基金3号信托和吉林置业的阳光国际购物中心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内人士分析,如此高的预计年化收益率,主要是因为央行,特别是国务院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后,开发商想从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会受到限制,通过信托方式来融资实属必然之选。其次,多款产品投资同一项目导致兑付收益减低。在众多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中,投资风险大小在于所投项目优劣,在国家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背景下,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因为信托有约定性,信托产品有人数限制及资金限制,所以一个信托能够融资的量是有限的,而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的资金量却比较大,必须分散给几个信托去做,产品所募资金除用于具体项目外,还用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短期贷款等资金市场运作,以获取投资收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的一款多用,作为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在资金盘活角度上来讲没有太大风险,但如果投资于其他实业,如制造业、股票等风险比较高的市场上,开发商资信情况较差或者开发的项目销售不出去,资金没办法预期回笼就会造成极大风险。

  4 防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只有政府、银监会、房地产商及信托公司多方做出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有效防范信托投资基金风险。

4.1 协调平衡政府监管力度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需要政府严加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需加强监管。在兑付高峰期,房地产商面对的主要是资金链问题,并不是亏损问题,所以房地产商在兑付困难情况下就会采取降价卖楼等措施。因为有些民间的集资以房地产信托的方法去筹集资金,它是用高利息去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但在投资项目不明确时就进行筹资,把资金投给房地产开发商,这必然存在投资风险,例如信托业发展良好的香港在没有项目之前,是不允许这样筹资的,从而减少融资风险。又如美国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生的摇篮,经过40多年的发展,从识别、评估和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研究,建立了风险调控系统,值得我国政府借鉴。因此,我国政府在协调平衡监管力度的同时,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技术层面出发,全力提升我国信托行业风险监管水平。

4.2 创新改革银监会调控方式

银监会在加强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监管方面一直不断改革,创新银监会调控方式对信托业务将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对长期性建设项目。作为信托行业的指挥调控者,银监会应对信托公司各项业务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产的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投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的调整风险。此前,银监部门曾给诸如中融信托等20多家信托公司做出窗口指导,这是非常好的举措。今后,银监会应不断创新调控方式,预防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风险,促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4.3 稳步提升房产商应对方式

就房地产商而言,应在原有应对方式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应对方式,开展更多应对手段,一是借新还旧,找另外一家信托公司发一个新的信托产品,新信托产品融到的钱偿还旧信托产品的资金,这种方式目前比较常见。二是把信托产品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抵押率低,哪怕最后偿还不了,将土地及物业抵押后得到的资金足够用来弥补初期投入,对于投资人来说,只要抵押物有价值,就一定会有人来接盘。三是把信托产品卖给房地产商,在股权信托模式下,把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卖给股权公司,按双方认可的价钱卖给接盘公司是一个极为理性的选择。 四是把信托产品卖给房地产基金,由于地产基金期限比信托长,更利于其度过房地产低迷期,对于投资人来说,等于把风险慢慢消耗掉了。

4.4 改善调整信托调控能力

此前,信托公司对信托到期无法兑现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延期兑付,借新还旧,第三方接盘,项目重组,出售抵押资产偿还投资者以及自由基金接盘等,但是由于信托对到期收益条款的刚性规定,以及新发行信托难度加大等原因,所以上述措施在实施上困难重重。于是,信托公司应改善原有做法,创新防范措施,预防风险,转化风险,保证信托投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声誉。现今,不管是监管层,还是房地产公司自身,都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十分重视,监管层已发文控制信托风险,那么,对于信托公司自身来说,严控风险发生势在必行。

业内人士指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市场以累计的巨大按揭规模将直接导致信托产品还本付息压力空前。从目前情况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虽然整体风险可控,但随着兑付高峰期的到来,极有可能发生不能如期兑付风险,这就需要以上四方通力合作,从源头抓起,重视房地产开发商资质,提升信托公司的监管与防范意识,积极研发多元化产品,共同防范信托风险,协调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健康有序发展,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其独特的优势下,得到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尹阿东 何海凝.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措施的研究.科技和产业.2011.3

2.吕洪 魏慧馨.浅析我国房地产信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流通经济.2011.36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 法律结构 风险控制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概念

所谓信托制度是指设定信托人(即委托人)与信托受托人(即受托人)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制度。①

我国《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REITS下的定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实际的推行过程中,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和规范:美国1960年颁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对REITS的定义是"有多个受托人作为管理者,并拥有可转让受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份额的非公司型组织";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中对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规范是,"依本条例的规定,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标的而成立之信托"②;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以信托方式组成主要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集体投资计划。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关基金旨在向持有人提供来自房地产的租金收入的回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透过出售基金单位获得的资金,会根据信托文件加以运用,以在其投资组合内维持、管理和购入房地产"。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特征

REITS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对REITS的定义也略有不同,但是REITS也一些基本的特征,即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1.REITS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基金。REITS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2.REITS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国际意义上的REITS绝大多数是面向公众投资者、采用公募的方式募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3.REITS的投资范围及收入来源受到严格的要求。REITS的投资对象以及主要收入来源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仅投资于成熟的、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流的物业,而且严格规定了持有物业期限,并限制资产出售;

4.REITS的收益分配比例高。美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要求REITS将税后利润的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较高的收益分配比例是REITS一个显著特征③;

5.REITS享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是REITS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外成熟市场,一般均给予REITS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REITS满足了一定的要求,REITS对已经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公司和投资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6.REIT的品种既可以是股票,又可以是信托受益凭证。与房地产公司的股票所不同的是,REITS的股票或凭证是以房地产实物为支持的,而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则与其他公司的股票一样,是以公司资产为支持的。此外,REITS主要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模式,投资者的权益相应体现在所持有的股票和受益凭证;

7.REITS具有较高的透明度。REITS是大众投资的金融产品,各国对REITS尤其是公司型REITS的信息披露做了严格的要求,其财务运作受到公众的监督,故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及其控制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外在风险,是指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供求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市场波动产生的风险;非市场风险又称内部风险,是指由房地产项目本身或REITS内部的经营管理等造成的风险;外部风险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本身的影响,相对较难预测,内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基金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及法律监管的不到位。我国目前的信托制度还不够健全,委托人没有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和平台,受托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容易产生委托风险,受托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此外,由于我国缺乏针对REITS的详细的信息披露法规,造成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委托人对其投资的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或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缺乏了解,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信息不对称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中各当事人产生逆向选择,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委托的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治理结构不完善及监管不到位三种因素互相影响和渗透,成为REITS内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当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来防范REITS风险。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REITS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有利于加强监管防止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投资人利益受到侵蚀的问题,维护投资人的积极性。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我国目前没有REITS专门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只散见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学者建议将信托合同的公募适用证券法律;私募则适用将来制定的特别法或《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6》,笔者认为,REITS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应当有所不同:在采取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模式阶段,REITS的募集方式属于私募性质,可以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必须对涉及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等有关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信息向投资人做出明确说明,由银监会负责监管;REITS在采取基金模式或者公司模式情况下,一般会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投资对象的范围广泛,法律制定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为《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这些法律规范对基金的发行及上市交易环节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我国可以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完善REITS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二、限定REITS投资范围

美国次贷危机源于美国金融机构将劣质的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背离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对优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这一要求,最终诱发了美国的次贷危机。尽管REITS和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债券相比,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REITS(包括公司型和基金型)是一种在交易所市场公开上市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交易的证券品种,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相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风险相对较低。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但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仍然警示我国在推行REITS要严格,确保REITS的资产包为优质的资产包"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前期环节资金链短缺,急需外部融资,REITS很容易成为开发商前期开发融资的工具,这将大大加大REITS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制度环境先天的缺陷,为了防止在试点之初和推广前期REITS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套现的工具和银行转嫁房地产开发贷款坏账风险的手段,我国在应将REITS的投资范围限定在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并明确这种投资在REITS产品中所占的比例,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严格限制REITS于投资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状态的房地产,并且规定REITS对房地产资产的最低持有年限。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保证了REITS持有的资产均为优质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收益,将避免REITS产品沦为开发商转嫁风险的工具。

第三、完善REITS管理模式④

投资人一旦将资金投资于REITS,便失去了对投资资金的直接控制权,由受托机构全权管理,如果不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管,很容易产生委托风险,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保护REITS投资人的权益,法律法规必须为投资人构建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在契约性REITS应为基金(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公司型REITS,应为股东大会。法律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如对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大股东侵犯普通投资人的利益。由于投资者具有非专业性,和行使权利的不定期性,仅仅依靠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还不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的专业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的第三方,他受托于持有人大会,但不受制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任何一方,由于其较强的独立性,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督职能。在基金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上,还需要完善REITS管理模式,根据是否聘请独立的机构来管理REITS资产,REITS管理方式分为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世界各国在REITS的初创阶段都规定REITS必须采用外部管理,并且对管理公司设置了严格的资质要求,美国REITS在管理模式上也经历了一个由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过程,从最初的独立外部顾问到允许REITS为其租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再到TRS的建立。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信托思想还没有深入人心,市场上不诚信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在REITS发展的初期阶段(尤其是在采用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模式阶段)应采取外部管理的模式,以防止基金管理人权力过大,侵犯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

REIT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着市场风险和人风险。为了有效的控制存在的风险,培育和优化REITS,除了需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外,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REITS发行、交易、上市等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目前信托的资质及信托计划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如果REITS将来在证券市场上市,则涉及到证监会的监管职责,REITS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从发行到最终上市交易REITS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问题。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REITS需要有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同的REITS模式,涉及到不同的监管机构。在集合投资信托计划阶段,REITS的发行、交易事宜由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在基金模式和公司模式阶段,由于REITS一般会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成为主要监管内容,此时,应成立以证监会为主要监管机构,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协作监管的联合监管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市场准入、市场推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与权利等,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五、独立中介机构的介入

REITS从发行运作至上市交易等环节均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REITS资金在募集前需要中介机构对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资金募集后的使用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评估等,这些均需要独立的中介机构的参与。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独立中介机构的参与,一方面可以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高REITS投资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证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各专业机构分担了其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也以自身信誉为信托计划提供了无形担保,具有信用增强作用。

因此,我国在开展REITS业务时,有必要引进独立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这将有利于防范REITS的风险,促进REITS良性发展。

注释:

①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②杨海庆:"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载http://

③陈开琦主编:《信托业的理论与实践及其法律保障》,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3

关键词:风险指标信托公司风险评估

在历经5次整顿,2002年回归主业后,中国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信托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金新信托乳品计划到期未能兑现、青海青泰信托巨额亏损以及金信信托停业整顿等风险事件说明,信托公司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事实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目前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托财产来源的广泛性、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性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然而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这就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运用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够适应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

一、信托公司业务及风险揭示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最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二、基于PKRI的风险管理模式

在信托公司的多种风险中,按可度量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度量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二是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那么根据这种不同情况,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都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方式。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程序+主要风险指标”(PKRI,Procedures+KeyRiskIndicator)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基于“PKRI”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体系(见图1)。

“PKRI”风险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对风险度量的指标体系;三是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序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从而体现了制度建设与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信托公司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必定与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实践以及风险偏好相符。虽然风险管理系统依公司业务的规模与复杂程度而不同,但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战略、完成这一战略的政策与程序、风险度量与控制方法、战略实施的监督与报告系统以及战略、政策与程序的有效性本身的实时评估与反馈系统。所有这些基本要求,都需要有效的组织结构作为支撑,否则再好的条件也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PKRI中的P代表程序,即各项业务的决策程序、管理程序、资金运用程序和操作程序。所有这些程序必须是根据各项业务特点制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因此,P代表了对于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的控制。

"PKRI"中的KRI是指以主要风险指标为基础的风险度量和监控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主要监控和测量可量化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体现了对可量化风险的准确度量,为风险控制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

三、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设计

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可度量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根据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巴赛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我们设置了三级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公司层次上的,反应整个公司整体风险情况(见表2),二级指标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三级指标主要针对项目,是对项目的评价准则,从而形成公司业务总部项目三个层次的全面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侧重的是对风险的事中、事后监控,三级指标侧重对风险的事前控制。构建该套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代表性,风险指标能代表同类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2)全面性,要覆盖信托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具有全面风险管理特征。(3)可比性,能够在不同平台上横向与纵向比较信托公司的各种风险,以满足监管需要,并能连续计算,使资料完整可比,能够连续观察经济运行变动。(4)实用性,指标简洁易于操作,具有实用性。(5)风险系统所选指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的变化有灵敏的反映。

(一)一级指标体系

在确定风险控制指标后,根据信托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数据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确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各指标的取值进行综合处理,得出公司风险的综合分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显示公司风险状态。

由于指标体系中每一指标量纲不一致,为了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进行数据处理,我们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风险状态有4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有风险和较大风险表示,这4种状态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下列线性映射函数,可以得到相应的分数。

Y=a2*[(x-b1)/a1]+b2(1)

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指标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一级指标体系共分为四类指标,每一类指标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指标,在确定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时,可先计算每一类指标的风险综合分数,然后确定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第m(m=1,2,3,4)类指标的风险程度的综合分数的计算公式为:

sm=∑wmismi(2)

i

其中smi表示第m类指标中,第i个指标的分数;wmi为第m类中第i个指标所占的权重,sm的取值在0-100之间。

第二步,计算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计算公式为:

4

(3)s=∑w

msm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4

目前我国房地长投资信贷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没有与之相应的优惠政策表现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好处,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房地产投资信贷产品的大环境。主要是国内的基金管理、银行、保险等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正在逐渐增加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买方需求。此外,房地产企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了房地产投资信贷产品的主要资源,因此,很有必要在找寻符合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模式。

二、适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模式

现阶段依据我国已有法律法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信托计划模式;房地产公司模式

(一)信托计划模式

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结构分析,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是一种集合投资计划产品,而信托计划正好符合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要求的结构。因此,长期考虑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发展时,信托计划模式是首选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先通过私募形式建立商业模式,私募信托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壮大达到相应规模时可以争取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然后在把私募信托上市转化为公募信托或重新设置新的公募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依据信托计划模式发展具有很大优势,从信托计划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结构上可以看到信托公司或信托人和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人之间的职能,不仅保证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者的投资和分配策略的顺利进行,而且对持有信托凭证所有人的利益给予了有效的保护。现在有300多家美国房地产企业采用信托计划模式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路径。

目前我国也推出了陆续推出了许多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信托产品,并且在这众多的信托产品中也存有以物业租金收入为长期收入来源的信托产品。但是由于我国存在产业基金法律方面的欠缺和政策的不开放等因素的制约,这些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二)房地产公司模式

从房地产发展角度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由房地产公司模式发展具有法律操作性的优势。依据我国现有《公司法》可以成立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收入分配制度,可以依据其现有的丰富的管理经验以私募的形式进行基金募集并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运作,当相应的法律出台后可以迅速的将私募形式募集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转换为公募基金上市交易。产品结构如图2所示。

我国现在依照公司模式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尝试房地产企业不再少数,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北京精瑞联合住宅产业投资公司。但是《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外资企业不得超过合资企业资产的一半,因此为了是增加实力只有靠收购新项目为主的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依据房地产公司模式发展,房地产项目的管理职能会和投资管理公司的相互融合,因此存在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如果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从长远和科学的角度考虑发展路径时,如果我国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模式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将会发展迅速。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途径

(一)建立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加快完善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以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我国政府可以参照它们的做法,制定出符合房地产投资信托要求的相应的法律、税务、证券交易等法律法规,确保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公开,以促进房地产投资信托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重视市场风险的防范

1、建立规避风险机制。风险规避是指对风险明显的经营活动采取的避重就轻的处置方式,在源头上控制项目风险。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必须对投资项目调查;通过调查,发现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进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防范集中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2、建立抑制风险机制。风险承担之后要对其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争在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风险没有造成损失前将其处理,降低或避免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一样。例如,投资是以贷款形式出现的,融资方资金的使用可以以银行监管的形式监管。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5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摘要:从理论上讲,信贷经营是无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风险、制度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等。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开拓新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净资本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一个信托项目从成立到终止,自始至终都与资金的流动密不可分。频繁的资金划付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计算,都蕴含着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4、向受益人的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通过定期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方式,一方面是其履行受托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免责的行为。如信托项目实际运营与预期出现偏差后,信托公司未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告知,致使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信托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由此可见,信托公司须对信息披露环节予以充分的操作风险识别。

参考文献:

[1]刘恩禄,汤谷良.论财务风险管理[N].北京商学院学报,1989(1):50-54

[2]沈亭.我国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评价的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