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担保书范例6篇

手机担保书

手机担保书范文1

受益人: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你公司担保下列事项:

一、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本保证人保证履行本保证书收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本保证书的下述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本保证书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手续费和逾期罚息的全部金额。

三、本保证人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本保证人将承担被担保人原先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七日内代被担保人开始履行。

四、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手续费的金额相应递减。

五、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被担保人接受上级任何指令和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被担保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和机构变更的影响。

六、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偿付时继续有效。

七、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你公司签订的_________号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保证人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手机担保书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

(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第五条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第六条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七条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贸易规模、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风险、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六)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局审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三)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债权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五)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六)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第十四条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

第十五条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担保人应当在债务到期前30天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由外汇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非金融机构的担保人应当自担保项下债务到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出现终止担保合同的其他情形之日起15天内,将《对外担保登记证书》退回原颁发证书的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金融机构按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担保人出具对外担保后未办理担保登记的,由外汇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

手机担保书范文3

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致:_____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大写为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____(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___(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时权力,也不管业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权力。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却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签章:____

银行人金融机构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附:

保证书规约

一、保证人的资格,以经本公司认可领有登记的执照厂商一家,或相当于担任以上的现任公职人员二人的连保为原则,但如为经管财物人员的保证,限有公司担保,被保人的直系血亲不得是保证人。

二、保证人在保证书签书盖章,并须要盖章服务机关印信,如为公司担保,除盖用正式公章外,并须由其法定人签(盖)章,本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保证人须盖用原印鉴,如原印鉴遗失或更换,应另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被保人在本公司所任职务及其服务单位,不论有何变更,本保证继续有效,保证人不得籍口推托保证责任。

四、被保人犯有下列事情之一,保证人应立即担负赔偿责任,按照本公司我开条款,无异议履行赔偿,并须优先办理。

1、贪脏公款,毁损公物者。

2、违法犯纪,侵占公物者。

3、渎职。

4、擅离职守,移交不清者。

5、其他有使本公司蒙受损害之行为。

五、被保人离职,须经本公司查核清楚,发还该保下书后,保证责任方得解除。

六、保证人如欲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与被保人办妥善更换保证发还原保证书,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为保证人片面通知或登报退保,概不生效。

七、保证人职业,住址,如有变更就应随时通知本公司查核。

保证人今保证思想纯正,在贵公司任职期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亏公司款或侵占毁损公物及其他促使公司蒙受损害的行为,保证人愿按前列保证书规约所列各款,立即担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自愿放弃上诉抗辩权。物具保证书是实。

日期保证人签章

保 证 商 号

保证人

公司字号

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籍贯

营业执照字号

身份证号码

资 本 额

住址

注册地址

服务机关

营业种类

职务

手机担保书范文4

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一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按照乙方地址或短信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短信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二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方现将牌照为 车辆抵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 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辆实际行驶 公里,颜色 抵押价格为 元。

(二)抵押期限为 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不还款,违约金每天1000元整,违约超过24小时后,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车辆的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车辆的原车主,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名义权,有权处理该车辆的使用权。

(四)抵押车辆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租赁、逃逸车辆,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七)该车辆抵押前,应当面把车内的贵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间甲方车内的遗留物品丢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者,24小时后,乙方将享有该抵押车的转让、出售、再次转押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权和车辆使用权。

(九)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租赁、盗抢车辆,是属于合法手续车辆,如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可逆转,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三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 (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手机担保书范文5

一、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人同意,向被执行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总体上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担保中的保证是一种特殊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有质的区别,在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执行法院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若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经过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

2、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确立保证担保关系。而执行保证中的保证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合法的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认可,执行保证就已经成立。

3、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执行中的保证期间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保证期间永远依附于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不发生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事件。

4、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执行中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执行中保证人的责任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责任保证。

二、执行担保中的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给申请人。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总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由于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是一种特殊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抵押有质的区别,在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但是,在执行担保中的抵押,因执行法院不是一方当事人,也不是债权人,因此,执行法院不能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只要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抵押担保书即可。

2、民商事关系中的抵押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提供抵押的,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不需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而应当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不需要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执行法院只要接受了抵押并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予以扣押,抵押关系即告成立和生效。

3、民商事关系中的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处分抵押物,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担保关系和责任后方可实现抵押权利的利益;但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抵押人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担保中的质押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持有或依法办理登记,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直接的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

执行担保中的质押与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一样。执行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时,执行法院也不必通过诉讼就可以直接处分质押物。除此之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中的质押在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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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上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担保机构的组建及贷款发放的运行工作。

二、成立担保机构

根据《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在接到文件后的10日内,组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

1、担保机构名称:“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

2、担保机构的组成:以各县市分管县长为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委(或重建办)、县市有关商业银行、有关乡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组建“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财政局。

3、担保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市政府的职责:根据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计划,指导乡政府、财政局、发改委、有关银行等部门及时为农牧户办理贷款手续。

乡政府的职责:根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核实农牧户修建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发改委(或重建办)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核查贷款农牧户重建房屋的情况,签署贷款额度的意见书。

财政局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贷款申请、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重建办的核查意见,向有关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

有关商业银行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乡政府的证明、发改委的意见书和财政局的承诺函,简便快捷的向农牧户提供贷款。

三、设立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及存储方式

各县市政府以省财政厅下拨的重建住房农牧户每户2000元标准的担保基金为本金,建立地震灾区农牧户重建住房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并要求对该基金确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2、担保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贷款户第一担保人为所在乡政府干部或州县确定的帮乡扶贫单位的公职人员,各县市在财政局组建的担保机构为主要担保主体,主要承担为贷款户出具担保承诺函,进行全额或部分担保的责任。担保风险由县财政担保机构及第一担保人按照贷款额度7:3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于到期不能还款的农牧户,第一担保人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负责追缴贷款本金,追缴不上的从第一担保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担保基金按照“上级下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地运用到受灾农牧户住房重建上,不得挪作它用。

3、贷款担保的代偿办法

受灾农牧民住房贷款以三年为限,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县财政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履行清偿责任,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3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资金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四、确定贷款担保对象

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对象为省、州、县核定的县市的户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的农牧户。

五、贷款担保的申请程序流程

1、贷款户提出申请

2、乡政府核查修建情况并出具证明

3、发改委(重建办)审核贷款额度并签署贷款额度意见书

4、财政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5、到各县市确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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