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介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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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介绍范文1

直屏手机和曲面屏手机哪个更好

曲面屏手感好!正常使用起来很爽!但是不适合打游戏,看剧也略差一点点,价格相对于直面屏也偏高!

直面屏打游戏更适合,但是手感不如曲面屏,价格也比曲面屏便宜!

所以这个就见仁见智了!

相比直屏,曲面屏会有一定的显示“盲区”,且会带来更高的误触概率,虽说厂商在误触方面做了很多优化,但还是比不上直屏,游戏爱好者基本都会选择直屏,游戏手机也基本都采用了直屏,这方面几乎没啥争议。

还有一些问题在屏幕成本和贴膜上,有些用户觉得曲面屏不好贴膜,尤其是钢化膜,万一摔坏了屏幕,曲面屏的维修成本也比直屏高上很多。

曲面屏和直面屏优缺点介绍

曲面屏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一】好看,视觉屏占比更高。

【优势二】手感更为出色,边缘过度更加顺滑。

【优势三】自带装饰属性,提升整机质感

【劣势一】贴膜困难,不耐摔,维修成本高。

【劣势二】容易产生绿边,灰边的问题,影响屏幕显示一致性。

【劣势三】全屏游戏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断触问题。

曲面屏的主要优势就体现在好看和手感这两个方面。首先屏占比的问题,曲面屏由于造型的问题,可以将屏幕左右两侧的黑边尽可能地压缩到视野的盲区上,从而实现视觉上的左右无边框的效果,可以提升视觉上的屏占比。

而直屏想要做到这样的视觉屏占比是比较难的。另外,由于曲面屏本身的形态优势,在曲面位置会形成一条高光的反光带,自带”不灵不灵“的效果,可以提升整机的精致感和高级感,配合前后曲面的造型,确实可以让手机的质感得到提升。

直屏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一】更容易贴膜,更耐摔。

【优势二】不会有绿边的问题,屏幕的观感一体性更有保证。

【优势三】不容易出现断触,误触等问题。

【劣势一】不容易做出高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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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包装机物料盘纸;新型机械手;十字圆心法;传感器;可编程序控制器

中图分类号:TP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8-0029-02

机械手能代替人类完成危险、重复枯燥的工作,减轻人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力。机械手越来越广泛地得到了应用,例如食品包装、烟条装箱、饮料罐装等。它适应于中小批量生产,可以节省工件的输送装置,结构紧凑,而且适应性很强。

我们公司产品是包装机上料机器人,抓持的对象是包装机物料盘纸,常用盘纸规格有四种:宽度分别是94mm、160mm、240mm、345mm,重量分别是10kg、5kg、22kg、33kg,盘纸外圆分别是Φ600mm、Φ400mm、Φ400mm、Φ400mm,盘纸规格内孔均为Φ120mm。我们使用一种新型抓持盘纸机械手,这种抓持盘纸机械手是轴向张紧盘纸芯,纵向负压吸附盘纸端面,承重大,运行平稳。这种抓持方式与一般的机械手是不同的。

1 抓持盘纸机械手的组成

抓持盘纸机械手(以下简称机械手)主要由执行机构、驱动系统、气控系统及位置检测装置等组成。执行机构由手臂、手腕和抓持手组成。驱动系统是带减速器的伺服电机。机械手的动作由机器人总的电控系统控制。

1.接近开关;2.张紧弹簧;3.导向轴;4.吸盘;5.超声波传感器;6.楔形块;7.挤塞弹簧;8.盘纸;9.滑块;10.透气块;11.激光检测器;12.气缸;13.自锁气筒

图1 盘纸抓持手示意图

抓持手组成部分如图1,气控元件有气缸(12)、负压接头和负压腔等,气缸(12)通高压空气压力4~6bar,由集中正压系统提供,负压的提供由真空泵提供压力0.6bar左右。位置检测装置由超声波传感器(5)和激光检测(11)组成。

2 机械手的工作原理

电控系统可以控制机械手运动,直线轴系统动作使机械手做水平运动、竖直运动,机械手伺服电机可以使抓持手做旋转运动。正是这三种运动的有机结合,可以使抓持手到达每个盘纸垛的上方。超声波传感器(5)检索盘纸垛的位置及高度并记忆,连续抓取盘纸不再检测。只有每次开机或者更换盘纸时,超声波传感器(5)才会重新对盘纸垛位置检测。

如图1,其中一个激光检测器(11)工作,找正盘纸芯位置后,纸盘轴进入盘纸芯,自锁气筒(13)通高压空气松开导向轴(3),吸盘(4)被盘纸顶起,根据不同盘纸宽,设置纸盘轴进入深度,一般要求达到盘纸宽度的一半左右为合适。同时气缸(12)通高压空气,挤塞弹簧(7)被压缩,滑块(9)下行,楔形块(6)回收,纸盘轴进入深度达到盘纸的设定值时,吸盘下压2mm,自锁气筒(13)和气缸(12)同时闭气,吸盘位置锁定,张紧头内弹簧压紧楔形块(6)张紧纸盘。

吸盘负压打开从上面吸附纸盘,防止纸卷与盘纸芯脱离。纸盘在突然关闭气源或失去电压时,也能靠弹簧力固定在盘纸抓持手上。

当纸盘轴不能正确进入盘纸芯时,张紧弹簧(2)被压缩,接近开关(1)有信号输出,会停机等待处理。正常工作时,张紧弹簧(2)不被压缩,接近开关(1)无有信号输出。

驱动系统是带减速器的伺服电机,其特点是减速比大,手臂电机减速比为80∶1,手腕电机减速比为29∶1,扭矩大,转速较慢。保证机械手有足够的力量抓起盘纸,平稳运行。机械手一个工作循环时间2~4分钟,抓取重量可以达到40kg。

3 十字圆心法找盘纸

吸盘处有一个超声波传感器,它对托盘上的纸盘堆垛高度进行测量,首先对堆垛较高的纸盘进行抓取,如高度一样,则按设定的顺序进行抓取。

吸盘处装有两个激光传感器,呈90°分布,用于寻找纸盘的圆心,为准确抓取提供保证。不同的盘纸设置其中一个激光传感器处于激活状态,找圆心采用传统的“十”字圆心法(如图2),其中一个激光传感器从0点开始移动,检测到盘纸内孔边缘点1和点2,从而可以算到中点3的位置,从点2移动到点3,再向上移动到盘纸内孔边缘点4,从点4向下移动到点5,从而可以算到中点6的位置,测量到纸盘内孔直径,可以找到纸盘圆心。

0,1,2,3,4,5,6.激光传感器射线移动顺序

图2 十字圆心法找盘纸

说明:小圆指盘纸内孔,大圆指盘纸外圆,从左到右指检测顺序。

4 激光传感器位置调整

激光传感器相对于抓持手的位置,是保证纸盘轴准确进入盘纸的前提,要保证位置准确,需要用调整工装(11)调整激光传感器的位置(如图3),调整办法如下:

1,8,9,10,13,14.螺钉;2,7.固定架;3,6.激光传感器;4,5.射线对准孔;11.调整工装;12.定位块;15.激光传感器校准按钮

图3 激光传感器调整示意图

工作之前告知操作人员,关闭机器和主开关,确认机器不会重启,关闭气源(如压缩空气、真空等)。

用螺钉(9,10,13,14)固定调整工装(11)(随机附件)。

重新合上机器电源。现在激光传感器(3,6)发出一个红色激光点照射在调整工装(11)下面的定位块

(12)上。

激光传感器(3)的激光束必须准确地通过射线对准孔(4)上,激光传感器(6)的激光束必须准确地通过射线对准孔(5)上。如果不是这样,把固定架(2,7)上的螺钉(1,8)松开,把激光传感器(3,6)激光束校准到射线对准孔(4,5)上。

把螺钉(1,8)重新紧固在固定架(2,7)上。

传感器调整好后即可拆去调整工装,妥善保存。

激光传感器校准,把传感器设置为运行状态,按压传感器上的按键,按键旁边的LED指示灯发红光(正常工作时LED发绿光),按下传感器的按键至少4秒钟,直至LED指示灯以约5赫兹的频率闪烁红光为止。

如果更换传感器需要重复上述调整工作。

5 电控系统

电控系统基于PROFIBUS-DP现场总线技术,由IPC、伺服驱动、分布式I/O模块、总线型阀岛等组成PROFIBUS-DP网络,其中IPC作为主站,其他都为从站。与下游包装机通过PROFIBUS DP/DP耦合器进行数据通讯,满足联机运行要求。电控系统控制系统是PLC可编程序控制器,它支配着机械手按规定的程序运动,并记忆人们给予机械手的指令信息,同时按其控制系统的信息对执行机构发出指令,当动作有故障时发出报警信息。

在程序的控制下,机械手在盘纸垛的上方运动,借助于超声波传感器扫描托盘上盘纸垛的高度,并记忆。抓盘顺序是先抓取最高的盘纸,当盘纸垛高度一样时,抓取顺序是由内到外,这样的抓取顺序可以避免碰撞盘纸。

抓持手下落的最低高度设置为0点,0点的位置是盘纸托盘的上缘。待机时抓持手的高度要设置(以0点为基准),由于激光检测器的精确检测距离为300mm以内,对盘纸垛的高度要求不超过1.5m,将盘纸抓持手的起始位置高度设置为1.6m。录入PLC可编程控制器。

当机械手在待机状态下,盘纸抓持手就停留在高度为1.6m的位置,以便检测时进行高度测量。

激光传感器射线落到盘纸上起始点是有要求的,根据十字圆心法检测原理,调整抓持手位置至合适点,录入PLC可编程控制器。

机械手抓起盘纸要放于指定位置,一般会有偏差,需要对抓持手的位置微调,反复试验,直到准确到位为止,录入PLC可编程控制器。

6 效果验证

这种抓持盘纸机械手已经在卷烟生产中得到验证,程序稳定可靠,工作准确到位,安全防护得当,抓取重量可以达到40kg,完全可以满足高速包装机物料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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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在兰州国营长风机器厂(七八一厂)设计所工作。长风机器厂是电子产品整机厂,与产品配套的有许多厂家,北京七七四厂就是其中之一。我在设计所承担的产品分机中,有一个电子器件是北京七七四厂生产的,需要去北京与厂家商谈器件的有关技术问题。4月中旬,所领导让我去北京出差。出差的第一件事就是办理赴京介绍信。

当时把办理介绍信叫“跑”介绍信,说明手续复杂,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现在看来是件非常繁琐的事,但在计划经济年代却再正常不过了。先是由厂里出具一张介绍我去北京出差的介绍信给主管工厂的省同防工办;再由省国防工办正式开具一张介绍信给省革委会办公厅;省革委会办公厅当时有专设的介绍赴京办事的部门,经这个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在火车站买去北京的车票。有了这个部门的签字和公章才算是取得了去北京的通行证。我30年前的那张介绍信是这样写的:“省革委办公厅:兹介绍七八一厂姜洪源同志前来办理去北京七七四厂商谈解决产品技术问题并签定技术协议手续事宜。请转开赴京介绍信是荷。致礼。”落款是:“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联系工作专用章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省革委会相关部门在介绍信上签字:“同意壹人赴京

四月十五日”,加盖“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介绍赴京办事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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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政府发展职业介绍事业的原则是:鼓励、扶持为求职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适度发展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有限制地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扩大就业为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介绍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审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活动;

(四)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处理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条件外,还须符合办理工商登记所必需的条件或者要求。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领取《*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本市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提供无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原申请开办程序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内容为:

(一)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和求职人员的求职登记;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进行用工指导咨询,推荐合格求职人员,介绍临时性的劳务人员;

(三)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机会和信息,进行择业指导咨询。

第十二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办理以下事项:

(一)收集、整理、本市劳动力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二)发放《劳动手册》,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三)收取失业保险费,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举办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或者转业培训;

(五)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求职人员可以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向职业介绍机构提出求职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收到求职申请后,负有为求职人员联系、推荐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凭单位简介、招工简章和有关证明,向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登记。职业介绍机构接受招工登记后,负有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负有核实的责任,并应当据实向当事人双方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力供求信息。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下列人员求职:

(一)未满16周岁或者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

(二)未经批准的外省市人员。

第十八条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介绍的求职人员的人次,对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处以每人次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处以每人次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介绍的求职人员的人次,处以每人次500元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因不据实介绍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利用职业介绍机构的场所、设施进行违法活动,扰乱职业介绍活动正常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处以罚没款时,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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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

有关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管理,是指对劳动者择业求职、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职业介绍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多渠道吸纳劳动者就业,引导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自由择业、自主用人、平等竞争、公开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搞好服务,不准利用职权。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八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

第九条 非本市劳动者来本市择业求职或者本市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择业求职的,应当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择业求职地的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条 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择业求职登记手续或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劳动者和本市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择业求职的,还应当出示《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本市在职劳动者离开所在工作单位重新选择职业,应当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手续,不得借故刁难或处分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市下列在职劳动者离开所在工作单位重新选择职业,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一)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或者由所在工作单位出资培训,培训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未满的;

(二)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给原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劳动者重新选择职业后,不得泄露原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

(二)具有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六条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招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招用:

(一)用人单位制订的包括用工性质、地点、岗位、形式、期限、待遇等基本情况的招用简章;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体经济组织持营业执照副本和业主身份证明。

省内非本市用人单位来本市招用劳动者 ,除应当提供本条前款材料外,还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招用证明,报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省内非本市用人单位来本市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向市或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交纳相当于每人单程火车费用120%的招用保证金。招用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返还本息。

第十八条 本市用人单位在省内招用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

省内非本市用人单位来本市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劳动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也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招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张贴、刊播招用广告的,应当经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公共揭示板、广告栏内张贴或者到广告单位办理刊播广告手续。

广告单位不得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招用广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劳动者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招用劳动者或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以招用劳动者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招用无规定证件的非本市劳动者或本市农村劳动者;

(五)招用未经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劳动者;

(六)招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两名以上经劳动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职业介绍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范围;

(五)有相应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持单位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市属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市)属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办的,由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5日内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停办,应当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停办,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供求信息;

(三)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组织洽谈活动;

(四)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五)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向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七)经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可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公益性或盈利性的职业介绍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缴纳。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介绍劳动者或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四)超出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五)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进行职业介绍;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求职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求职或者用人单位招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求职者以及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输送劳动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介绍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职劳动者未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重新选择职业,或者重新选择职业后泄露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给原工作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弄虚作假招用劳动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招用劳动者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招用劳动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招用劳动者或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五)以招用劳动者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招用1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六)招用无规定证件的非本市劳动者或本市农村劳动者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招用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招用劳动者未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或者招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介绍1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介绍劳动者或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责令其终止介绍活动,并按每介绍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暴力、胁迫或欺骗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超出规定介绍服务范围进行职业介绍的,责令其终止超范围介绍,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每介绍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用人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超过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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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者、劳动者求职择业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组织,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三)综合管理和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运行;

(四)依法监督检查劳动力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求职择业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开力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和公民或以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开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务管理机构,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需求进行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库,为劳动雾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招用人员信息、职业指导和劳动政策咨询,开展对劳动者素质的测评;

(三)为公民或者家庭用工提供中介服务;

(四)为职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五)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还可以从事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手续,代管劳动者档案,失业救济金,开展劳动工资,组织劳务承包、协作和输出等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撤销,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力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困难的求职群体实行优惠。

第三章求职与招用

第十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

第十九条求职择业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城镇其他人员和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单位有效证明和招用简章等有关材料。

招用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者,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省外招用劳动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劳动者,应当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者招用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刊播。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填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被招用人员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办理手续的证明之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在职人员转换职业,应当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离职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流动手续。

对符合国家规定转换职业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流动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劳动者跨省或者跨县(市)流动就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三)拒绝接受年检的;

(四)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用简章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可并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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