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范例6篇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范文1

通过调查了解我校在校同学所使用的手机数量,手机品牌和手机的价位,以便了解其对手机市场的行情。对我校同学的消费倾向及消费行为进行分析,为手机生产企业制定营销策略,提供客观依据。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我校所有在校的学生。

调查方法及抽样方法

采用网上调查问卷的形式与电子邮件问卷的形式相结合调查方法。

调查结果分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手机的价格下调,使不少大学生拥有了自己的手机,但在他们大部分中,究竟是什么时候开始拥有自己的手机的?在调查中发现,1998年拥有自己手机的人只占总调查人数的15%;而1999年也不见有什么起色,只有总调查人数的13%;但在XX年时,一切却改变了,有26%人开始拥有自己的手机,还记得那时候,刚好是手机竞争风暴,各手机商纷纷降价,很多人都是在那时候买的;不过更厉害的是在XX年,有30%的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可见需求成上升趋势。到底哪个手机商拥有的顾客最多呢?马上揭出我们的谜底,最多人使用的手机牌子是----诺基亚,在调查中,一共有36%的人使用这款手机,耐用是它的一个最大卖点,而不断扩张的功能也使不少人选择它;而排名第二位的是索尼爱立信,虽然使用者人数却是诺基亚的一半,即总人数的18%,但它的市场份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亮丽的外形与实用的功能是不少人选择的重点;第三位是三星,占13%,三星虽然拥有高技术,但价钱却令不少学生消费者望而却步;接着是摩托罗拉和西门子均占6%;阿尔卡特占3%;飞利浦占2%;与飞利浦占人数比相等的是索尼;接着是nec和国产牌子,均是占总人数的1%。可见诺基亚这一世界手机销售商果然不负众望,霸占了头位,而其他牌子也不甘示弱,拥有一定的支持者。

附调查问卷

XX年-4-16

XX年年x月x日

各位同学你们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我们的调查活动,我们很荣幸的邀请你作为我们的调查对象,相信你一定配合我们的工作,在此表示要衷心感谢。

1、您的性别是?

a、 男 b、女

2、您所在的系部是?

a、经贸系 b、艺术系 c、文传系 d、电机系 e、农技系 f、食动系 g、计算机系

3、您现在使用哪个牌子的手机?

a、诺基亚 b、索尼爱立信 c、三星 d、摩托罗拉 e、西门子 f、国产 g、其他的牌子

4、你使用的手机是平板的、华盖还是翻盖的?

a、平板的 b、华盖 c、翻盖的

5、在什么时候拥有自己的手机?

a、初中时 b、高中时 c、上大一时 d、到现在还没有

6、你获得手机的途径是?

a、自己挣钱买的 b、父母花钱给买的 c、朋友送的 d、赠送得的

7、你选择手机着重哪方面?

a、功能 b、款式 c、价钱 d、牌子

8、你最常用的输入法是什么?

a、拼音输入法 b、五笔输入法 c、英文输入法

9、你心目中最理想的手机应该有以下哪些功能?

a、拍照 b、mp3 c、mp4、 d、多种游戏

10、你对自己的手机还满意吗?

a、满意 b、一般 c、不满意

11、您更新手机的周期的是多长时间?

a、半年 b、一年 c、一年以上 d、用到坏为止

12、您目前拥有多少部手机?

a、一部都没有 b、一部 c、两部 d、两部以上

13、您所购买的手机价格是多少钱?

a、一元购机 b、300元 c、300-1000元 d、1000元以上

14、您经常用手机打电话还是发信息?

a、打电话的多 b、发信息的多 c、两者都有

15、您每月的话费是多少钱?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范文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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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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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来看,对经济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认清现状,及时改正,通过对过去的数据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已经存在的问题,并可以就其中的联系进一步剖析和研究,发现问题真正的原因,对于没有收益或者收益日渐下滑的项目应该马上停止,把不适合企业发展的部分剔除掉,保证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二是抓住机会,创造利润,大多数我们得到的都是数量上的,表面的东西,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分析,将数量转化为质量。我们要通过对当前经济的分析来找到在当今社会大多数行业市场饱和的情况的商机,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创造更大的利润。

    2 经济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策略现存的问题

    2.1 经济调查中存在的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地区,所有企业的经济都进行一遍盘查,那样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会使得到的调查数据太过冗杂,不便于分析,那么如何正确的进行抽样调查,保证选择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大多数的经济状况,而不具有特殊性就成为了经济调查的难点。而且调查得到的数据繁多,如何从大量的数据中找到有用的数据,成为了重点和难点,由于统计调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统计数据的繁多,给统计调查工作带去了很大难度,在数据的统计调查上,如何保证调查得到的数据的正确性也是一个难点,经济的统计调查是一切数据分析的开始,如果统计调查得到的数据出现错误,将会影响接下来的工作。

    2.2 经济统计分析中存在的困难

    如果说统计是基础,那么对经济的分析就是得出我们需要的结果唯一手段,经济分析、就是运用当前所有的数据,把数量上的东西,把一些数字化的东西变成结论,变成指导下一步运作和计划的准则。如何根据现有的大量的数据,得出正确的,对企业,国家经济发展有力的分析结果,就要看分析人员的素质了,分析人员要有超前的洞察力和分析能力,才会真正地得出有用的结论。

    2.3 经济统计报告中存在的困难

    经济的变化是十分迅速的,上一秒还在盈利,也许下一秒就已经亏损,在得出经济分析的结论之后,有效,快速,及时的送达分析报告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怠慢等原因很有可能耽误信息的送达,导致不能对当前经济已经发生的错误做出及时的改正,造成亏损。

    3 经济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策略

    3.1 经济统计调查策略

    在经济统计调查中,要建立统一的机制,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各个部门及时沟通在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根据国家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自己的半年或季度统计报表制度。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培训制度,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调查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使调查工作更好更快地开展。还可以建立考核制度,对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及时考核,以监督和激励调查人员的工作。

    3.2 经济统计分析策略

    对于经济统计的分析的重要性已经不用再强调了,那么如何保证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呢?首先要使用正确的分析方法,由于统计分析的复杂性,所以在分析中要用到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现有的统计分析方法有静态经济分析,动态经济分析等多种方法,采用正确的,适合的分析方法是得出分析结果的首要保证。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分析体制,对于不同的经济体按照不同的分析体制进行分析,力求更快,更好的对数据进行分析。再次,要提高分析人员的素质,正因为分析工作的复杂和困难,对分析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分析人员要了解当前局势,要了解各个学科方面的内容,要能够正确运用分析方法,能够变量分析,将经济学,数学,统计学很好的运用到一起去,才能统揽全局,得出最正确,最客观的分析结果。

    3.3 经济统计报告策略

    经济统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最好解决的,但是我们也要引起重视,在得出了分析结果之后,要把它体现在报告书上。首先要规范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报告书的格式,根据分析结果填写,要保证报告书将分析结果清晰明了的呈现出来,做到全面不丢失分析结果信息。其次,要提高报告人员的意识,要让他们做到及时的将报告送达到上一级领导手中,保证分析结果的不延误,以免影响下一步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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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报告是经济调查报告的一个重要种类,它是以科学的方法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购销状况以及消费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后所写成的书面报告。其作用在于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市场的现状和趋势,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有效地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其所涉及内容含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综合性市场调查报告和专题性市场调查报告;按调查对象的不同,有关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产品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消费者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销售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以及有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按表述手法的不同,可分为陈述型市场调查报告和分析型市场调查报告。

与普通调查报告相比,市场调查报告无论从材料的形成还是结构布局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共性特征,但它比普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更为集中,也更具专门性。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结构一般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

标题是市场调查报告的题目,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

市场调查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即由调查对象和内容、文种名称组成,例如《关于2002年全省农村服装销售情况的调查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将市场调查报告简化为调查,也是可以的;

市场调查报告标题文章式标题,即用概括的语言形式直接交待调查的内容或主题,例如《全省城镇居民潜在购买力动向》。实践中,这种类型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多采用双题(正副题)的结构形式,更为引人注目,富有吸引力。例如《竞争在今天,希望在明天全国洗衣机用户问卷调查分析报告》、《市场在哪里天津地区三峰轻型客车用户调查》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引言

引言又称导语,是市场调查报告正文的前置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精炼概括。一般应交待出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与范围、方法等与调查者自身相关的情 况,也可概括市场调查报告的基本观点或结论,以便使读者对全文内容、意义等获得初步了解。然后用一过渡句承上启下,引出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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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调查的特点和作用

审计调查是调查研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调查研究,它是和利用审计手段密切结合的。也就是说,在调查中要结合核查会计凭证和财务账表以及有关资料。因此,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并不陌生,但在审计实践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运用。其实,审计调查所具有的长处和优点是审计无法替代的。审计调查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1.审计调查覆盖面广,有利于解决审计面“窄”的问题。由于受审计力量和审计手段的限制,每年审计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与管辖的审计对象相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审计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对审计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只抽查了部分分支机构,由于审计面太窄,一些重大的问题得不到监督和及时反映。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运用审计调查。审计的单位少,而调查的单位多;审计的面窄,而调查的覆盖面广;审计获取的情况问题单一,是微观的,而调查获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多,是宏观的。2.审计调查能围绕中心工作,解决审计“鞭长莫及”的问题。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往往会遇到“鞭长莫及”的情况。如个体民营企业的税收征管情况,改制后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基金情况问题。三、审计调查方式灵活,针对性强。审计调查“活”在哪里?一是审计程序相对简单;可以在项目审计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立项进行;二是方式活,既可以统一制定审计调查表,将要调查的内容让被调查单位一一填写,掌握面上的情况;又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和了解许多"活"情况;还可以通过查账和调阅文件资料,掌握证据和核实数据;三是审计调查的内容针对性强主要是指审计调查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某一专题,或根据审计发现的线索,有的放矢,广泛地开展调查,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既可以围绕领导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改革中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专项审计调查的题目,如减轻农民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滥收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等;又可以根据审计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人员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专门调查;还可以对现行法规滞后或不完善的现象进行调查,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四、审计调查与审计互为关联、互为补充。审计调查对审计工作本身来说,既可以是项目审计的结尾,如对大量微观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也可以是审计工作的开始,即通过审计调查,全面地了解各自监督范围内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均衡地安排审计工作。因此,审计需要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离不开审计。一是审计调查能够取得在被审计单位无法取得的证据。任何经济业务都有交易双方,而我们审计的通常只是其中的一方,对一些可疑或异常的交易只有到对方去调查,才能弄清这笔业务的真实情况,取得直接的证据,离开了审计调查,许多问题都无法定性;二是审计调查有助于发现大要案线索。审计中发现很多疑点和异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及资金走向,如不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调查最后则不了了之;三是审计调查可以规避审计风险。由于审计调查项目本身不直接实施处理处罚,揭露与反映问题便是审计调查的第一责任,审计调查结果能够引起更高层次关注,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审计手段的弱化、软化问题。总之,审计调查作为一种实用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审计的重要补充,能及时发现和反映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能扩展审计监督的范围,扩大审计的影响,深化审计成果;此外审计调查目的性强、涉及面广、重点突出、方式灵活有效,能解决审计中所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审计调查成果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结合得更紧密,更容易引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是实现高层次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服务的有效途径。

二、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的区别

审计调查是审计工作特有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同于其他行业调查,也不同于一般项目审计,具有范围广、覆盖面大、针对性强、工作方式方法灵活等特点。那么审计调查与项目审计具体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在目的、程序、对象、要求、作用等方面做一比较,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各自的特点。从目的看,二者是相同的,都是为国民经济的宏观正常运转服务。即从微观入手为宏观服务,但就一般项目审计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对某个单位或行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的确认和评价。而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对一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目的性更强。从程序看,审计调查是以审计为基本手段的调查,这是与其他行业调查的区别所在。审计的规范、准则同样适用于审计调查。但毕竟调查不是审计,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在通知书送达方面,在实施审计调查前送达被调查单位即可,没有提前3日送达的要求;在报告征求意见方面,调查组在向审计机关提交调查报告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也可以不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具体由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对于项目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规定,程序上简化一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成果表现方面,审计调查结束后,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报告审定后,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调查结果,而不直接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从对象范围看,一个审计项目的对象一般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即一个法人单位。审计调查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量和面,可同时针对全行业或不同法人单位就拟订的内容开展调查,对象范围要广。从对审计人员的要求看,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规范,项目审计有较固定的模式,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财政财务知识为基础,对各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正确把握。而审计调查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查账的知识,更侧重与调查内容相适应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要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写作水平相对要求高,调查报告不仅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有问题的成因分析,要有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由于存在上述的不同,导致两种方式发挥作用的效果不同。项目审计对问题的处理或评价是具体的,针对某事或某项具体行为,对被审计对象具体行为的纠正有较强的作用。对上级管理者而言,它能较具体地了解某单位某事项的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而审计调查涉及的面广,层次高,政策性强。对被调查的个体而言,不出具具体行为的处罚纠正决定,但对领导和决策层而言,可以更好地发挥参谋作用,提供宏观决策和政策调整的依据。此外,两种方式必要时可以互相转换,项目审计发现的突出的、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审计调查扩大信息量,分析深层次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立项审计,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总之,由于目的性强,程序简单,建议和结论层次高,所以对审计机关而言,适时合理地开展审计调查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审计调查一般程序与方法

(一)审计调查一般程序

审计调查工作程序包括调查项目计划、调查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报告四个阶段。

第一、计划阶段。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纳入计划管理。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统一安排。专项审计调查能否取得成效,调查结果能否引起有关领导和决策者的重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项目编制是否合理。因此,编制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是审计调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审计调查项目的确定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和重点,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统筹协调,量力而行,避免交叉。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根据日常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确定计划任务,也可以根据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来确定调查项目。

第二、准备阶段。主要是成立审计调查组,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确定具体调查项目,并根据项目大小和预计工作量的多少,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调查组,一般情况下审计调查组由一名审计组长和若干名审计人员组成,较大项目,也可以确业一至两名副组长。由于审计调查具有较强的宏观性,不同于一般的项目审计,审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审计调查组成立以后,应制定切实查行的审计调查方案,对全部调查工作作出总体的规划的安排,以确保审计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实施阶段。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后,审计调查组即可进点实施调查,这是审计调查的实质阶段,对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向被调查单位讲明来意,接受被调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二是审计人员具体实施调查和取证过程,包括审查被调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目、报表,查阅与调查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四、报告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第一层是审计调查组提出审计调查报告。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各调查小组应抓紧时间分头汇总调查取证材料,业务处长要适时召开审计调查组情况汇报会议,交流各调查小组按方案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讨论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明确或统一有关资料的计算、归类反映口径,分析调查中有关问题的原因,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指定专人(主审)起草审计调查报告,报告形成以后还应组织讨论、修改数次,定稿后递交审计机关。第二层是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收到审计调查组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案件线索的,要求审计调查组整理证据资料并拟制移交文书,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定后,移交有关部门。

实践中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1)结合型。有的称之为“吸附型”,是在经常性审计中对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审计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结合一般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机关可以不另行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而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书中明确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事宜。如对教育局的财务收支审计,可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此次审计将对市属XX所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这样在实施教育收费审计调查时则不必另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结束后,教育部门财务收支审计按审计程序办理,教育收费审计调查则可以整理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直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又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可以结合若干个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象XX户个私民营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调查,XX户三资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调查,XX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调查,XX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情况调查;XX户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等,都可以作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之一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且不需另发审计调查通知书,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方案必须包括这些内容,在向财政、税务部门送达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通知书中必须明确这些内容,这样可以起到一次进点,完成二项或多项任务,调查结果有的可以作“两个报告”的内容,有的则可以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2)专题型。有的称之为“专项调查”。这种调查是根据特定的目的、范围和时间,对某一经济事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或某一问题中众多审计调查对象所进行的审计调查。它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审计调查的目的和已掌握线索、疑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不同的对象和范围,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调查;它既有特定的内容范围,只涉及某一方面的问题,又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只要求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完成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内容与任务。采用这种调查方式,能使审计人员方向明确、目标集中、重点突出,便于针对问题实施追踪,发现深层次问题;能适应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的、行政的以及政策法规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能节约审计时间,在相同的时间里,可以调查更多的审计对象。同时,可以围绕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形势,从个性中理出共性,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如房地产企业代收代缴政府基金的审计调查、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民负担情况审计调查、企业税外负担情况调查、土地出金让征收管理情况调查、政府负债情况调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调查、政府农村五件实事专项使情况调查、社区物业管理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城镇居民拆迁补偿资金调查、社会保障资金征管情况等都可以以专项或专题的方式开展审计调查,这些项目相对“结合型”审计调查而言,面更宽、独立性更强,一般不宜结合项目审计之中进行。“专题型”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要单独立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内,实施审计之前要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项审计调查任务涉及较多被调查单位时,不需要一个单位专门一份审计调查通知书,可以用同一文号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也可以使用主送单位为填制式审计调查通知书。

上述这两种类型的审计调查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观察、问券、查询、函证、审核、抽样、座谈等调查方法。要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对象、不同情况灵活处置,灵活采用。

四、审计调查方案拟定与审计调查报告的撰写

1、审计调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审计调查方案是对全部调查工作做出的总体规划和安排,是落实审计调查任务、检查考核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审计调查的纲领。审计调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调查目标。即审计调查的出发点和要达到什么目的。主要说明为什么进行审计调查,说明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以及要达到什么目的。

第二、调查范围。主要说明审计调查的对象以及调查对象的区域分布和类型分布等。

第三、调查内容。主要说明审计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与调查目标相适应。

第四、调查程序。主要说明审计调查所遵守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专项审计调查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调查。如拟制审计调查方案、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出示工作证件、取证要求、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第五、调查时间和人员分工。主要说明审计调查起讫时间,调查过程中各阶段的进度以及审计调查组人员具体的责任。在安排调查时间和人员分工时,要充分考虑审计调查的时效性和调查组成员的专业特长,以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调查任务。

2、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调查工作成果的综合反映,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止时间。这与审计调查方案中规定的调查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基本一致,但是实施调查时对方案的相关内容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实际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即调查事项的客观情况。这部分应采取直述、白描的方法,不应夹杂审计调查组和审计人员的意见和看法,力求客观、实事求是。

第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这是审计调查报告的重头戏,在问题的集中、分类基础上即审计调查过程对被调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类、集中的基础上,审计调查报告应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如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问题发展的规模、程度和趋势,问题的性质及其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指出问题要以事实为基础,证据要充分,分析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切忌罗列事实、纠缠枝节问题。对原因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对比法、分类法、归纳法。

第四、调查结论和改进意见。审计调查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调查事项得出的结论,以及提出的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3、审计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第一,审计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调查报告中一定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表述清楚,所列举的事实要清楚,所使用的数据要准确、真实、可靠。只有这样,审计机关才能根据报告对相关调查事项做出正确评价,得出正确结论。

第二,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调查中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偏不倚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

第三,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一方面审计调查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内容要能够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调查报告还要重点突出,主次分明,紧紧抓住主要问题,切忌面面俱到,泛泛而论。

第四,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就是将报告内容进行归类和条理化,段落和段落之间既要有联系,又要有明确分工;结构合理就是报告的内容框架应合理、规范,主次问题排列合理。一般模式是主要问题在前,次要问题在后。在讲问题时要先说事实、摆情况、后评价,再提意见和建议。此外,审计调查报告的文字表达要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五、审计调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遵循依法调查的原则。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同样也是审计调查的灵魂。因此,审计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审计管辖限制原则。审计调查受法定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不能越权。审计机关不能因为审计调查不涉及处理处罚而任意扩大审计调查范围。但是,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为节省审计资源,减轻被调查单位的负担,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调查。

二是客观公正与求是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调查事项时,以独立、超脱的眼光看问题,不偏不倚地对待调查事项,不带任何主观偏见。对调查情况进行真实反映,切实反映,不主观意断。审计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是严格保守秘密原则。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中知悉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守口如瓶。如有泄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必须严格把握立项关键环节。审计调查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立项是关键,因此,审计调查立项应充分论证,切忌草率。通常情况下,除政府交办调查项目外在立项要考虑要素有以下几点:

一是宏观性。这是审计调查项目在立项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审计调查项目不能局限于个别的、局部的微观现象,至少也要定位行业或系统这个层面上,否则审计调查结果的影响面就没有宏观性和代表性,最终成果也难以转化。没有宏观意义的审计调查,其效率效果远不如具体项目审计。如开展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的审计调查。在立项时必须考虑被调查学校的量要点所有中小学的30%以上,如果只调查3—5所中小学,即便存在乱收费现象,其调查结果也没有代表性。

二是服务性。审计调查的目的是及时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就决定了审计调查出发点与落脚点,如同揭露问题目的在于纠正问题一样,因此审计调查项目在立项时要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审计调查报告不仅揭露问题,更重要是提出建议与对策应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纠正问题、或推广某种经验做法的载体和抓手。如改制企业税收及职工养老基金缴纳情况,既要如实反映改制企业税收和职工养老基金征管中的问题,还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这样的报告有血有肉,很容易党委的政府重视。

三是前詹性。审计调查项目在立项时,许多苗头性或潜在性问题,一般不为领导知晓,但却对经济政治工作的发展构成破坏性影响。对这类调查项目立项时要有前詹性,不因问题暴露的不充分或暂时而搁浅,比如前几年挂牌的校办福利企业骗取优惠政策退税问题;挂牌的开发区,大批农民失地问题;机关办三产等在当时都只是苗头性问题,甚至被当作经验推广,但这些总是的背后隐藏着及其复杂政治经济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及时向党政部门报送此类问题审计调查报告,对完善宏观经济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又比如当前比较突出的是政府大量负债进行城市化建设,现代人建设子孙后代还账问题,今后财政不勘重负,如果对政府负债建设资金进行调查其意义也是很深刻的。

四是时效性。这是审计调查必须考虑的问题,有些问题的表面现象领导已知晓,但缺少有力的、翔实的第一资料,决策和决心难下。显然这类审计调查的目的是为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定量、定性的决策依据,以解燃眉之急,一定要突出一个“快”字,在项目计划安排上要急事先办,在审计力量配备上要集中精兵强将,“炒冷饭”的项目即使质量优良,也只是“雨后送伞”,意义不大。

3、必须准确真实获取调查证据。审计调查的实施过程主要是获取、鉴定和使用证据过程。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灵活运用取证方法。通常情况下主要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也可以运用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方法要灵活掌握,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是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审计人员在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审计执法证)和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复印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取得接受调查者的信任。

三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取证材料应当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证明相应的调查事项。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任何主观意断的东西;相关性:是指证据与调查事项之间存在某种实质性的联系;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相应的调查事项并形成合乎逻辑的结论。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四是签名盖章以示负责。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4、必须慎重处理调查中的有关问题。由于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就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被调查单位进行专门调查活动,不属于审计机关对被调查单位的正式审计,因此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即使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也不能对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而应当及时将报告派出审计机关,由派出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调查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防止随意执法、任意执法,保障被调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附注:专项审计调查的概念:

(1)是指审计部门对对一个行业、一个系统或者一个经济侧面所存在的流弊,或为弄清某一经济问题,进行比较全面详细考察了解活动。(中国审计大辞典)

(2)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范文6

调查报告的分类

调查报告的分类有多种,可以从调查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上分为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历史进程的调查报告、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也可以从涉及的范围层次上分为宏观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观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微观问题的调查报告;也可以从 调查研究的侧重点上分为澄清事实型调查报告、思路启发型调查报告、可行对策型调查报告;还可从调查研究的方式上分为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调查研究报告等。

实际写作中往往有些交叉,比如反映新生事物与总结典型经验的两种调查报告可能混为一体,有些问题中观与宏观也分不太清楚。因此,调查报告怎么写要从效果出发,怎么有利于反映主题说明问题就怎么写。

调查报告的结构

调查报告的结构没有固定模式,常见的是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三大部分。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一般是写产生的背景、发展的经过、特点和意义。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一般是先写成绩效果,而后把经验做法归纳几条,再从理性思考上提出带规律性的认识。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除讲清问题外,还要分析原因,提出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帮助人们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调查报告的写法

调查报告的写法上关键是要有一个鲜明的主题贯穿始终,统率全文。调查报告要告诉读者什么,目的明确了,主题不跑偏, 报告才显得有“劲”。如调查报告《车场24小时》,从公交工人“半夜即起”写到“夜深回场”,按时间顺序记述了上海公交工人24小时的工作情况,由于写作中突出了“特种车”、“新风车”等重点材料,写得具体生动, 调查报告主题与材料达到和谐统一,给读者以深刻印象。

在写作中,要详细地占有材料。写调查报告,调查研究是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没有对所调查事物内在规律的理论认识是写不好调查报告的。 怎样写调查报告?这里有两条要基本做到的:一是收集查阅现有的文献资料、政策规定、研究成果,二是深入基层了解事情的全过程,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如笔者写的调查报告《水利化、机械化、科学化刘家堡乡形成现代农业雏形》,作者一方面很好地做了理论准备,专门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作者在该乡一蹲就是半个月,每个村都住了一夜,把有关情况吃透了,所以写出的调查报告很受好评。

要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调查报告不是材料的堆砌和罗列,而是通过研究分析揭示事物内部的规律性,以推动指导当前的实际工作。因此材料割舍是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下一番由表及里的改造创作工夫,得出合乎实际的正确结论。

要学会运用对比的方法突出主题。对此,包括新旧对比、正反对比、今昔对比、成败对比等。对比往往可以突出事物的特点,揭示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突出主题的效果。

要善于运用统计数字来说明主题。恰当地运用数字,尤其是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统计数字,往往可以增强调查报告的概括力和表现力,从而达到直接说明主题的效果。而确凿的统计数字,比起千万言的空洞说教来,其效果不知好多少倍。大量建立在统计数字基础上的真实材料,准确地说明一项工作、一个问题、一项政策、一种事物的来龙去脉,向人们揭示出它的本质和规律,这就是调查报告的要旨所在。